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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

2016-01-19 10:12:3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一《春节加班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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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一
《春节加班感想》

春节加班感想

新春佳节,一年的开始,在这个特殊的假期,当人们沉浸在欢乐的海洋时,仍有许多人像往常一样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我就是其中的一员,每到新年假期,我们越是忙碌,这样的工作,我们已经适应了,可每到过年,我的心里还是有点难受,忙碌了一年,不能与家人共渡这一年一度的佳节,还是和平时一样,该干啥干啥,肯定有点难受了。谁都希望能够好好休息一下,与家人吃顿大餐,养足精神面对新的一年。可我们从没有忘记自己所担当的角色和身上承担的责任,我们这个行业,这个特殊岗位必须有人值守,为了保证病人的安全并保证护理工作正常运行,我们没有选择,我们必须面对,而且一定要做好。我们正以特殊的方式度过这个有意义的春节。

当马年来临的时候,我们坚守在岗位上,望着万家璀璨灯火,听着此起彼落的鞭炮声,当人们全家团圆举杯欢庆时,我们还奋战在护理岗位上,为每一位不能回家的病人送上祝福,今年我们科特别忙碌,病危的病人特别多,病人们期盼着回家过年,可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让他们如愿以偿,但是我们可以让他们感觉家的温暖,让他们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同时我也找到了人生的价值,我们每天穿梭在病房,穿梭在每个病人身边,细心的做着各种护理,耐心解答每位病人及家属的询问,热情地帮助病人解决困难,这就是我们每天平凡的生活。是我们神圣的职责,面对这些,我们无怨无悔;面对这些,我们兢兢业业。我希望在很久以后,当我们父母这一代人老了,需要照顾的时候,

能有一群向我们一样敬业的人来照顾他们,给他们温暖,那是我的衷心期盼,我们是应该珍惜现在这种经历的,在新的一年里,我会用真诚的微笑和热情、最贴心的服务,一如既往的温暖着每一位需要照顾的病人。

春节坚守岗位,无法与家人、亲朋好友度假团聚,这需要多一份理解与支持。我常常能够听到这样的声音:孩子有些担心地问:妈妈,我们班的小朋友春节放假去旅游,你什么时候也能带我去呀?今年一定能去了吧?父母有些心疼地说:每逢节假日都不休,今年应该能休息了吧?就算是不能休息,要加班也要按点吃饭,照顾好身体和孩子啊! 可我们的选择是,再一次对失约的孩子许诺,下一个假期妈妈一定带你去旅游;满怀愧疚地告诉父母,因为人手少,有同事生病所以春节不能休息,满脸笑意的挥别老人家,坚决保证顾好自己和孩子。我感谢家人的理解和支持,更加懂得珍惜与拥有。新的一年来了,有一个新的起点,我也该抖擞精神,给自己制定一个方向,并为之去努力,我一定会努力工作,用心过生活。这就是过年加班对我最大的感受。

干部保健科

李 晶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二
《加班时间问题汇总》

劳动法“工作时间、加班时间”问题——总结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二)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七)本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7.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9.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0.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3.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1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5.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6.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

在工作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17.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18.企业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三
《关于加班的问题》

综合计算工时制等于没加班吗?

案情介绍 莉莉小姐2002年8月被一家外资宾馆聘用为餐厅迎宾小姐。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的工资,月工资为1800元。

宾馆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003年夏天非典过后,宾馆餐厅生意异常红火。宾馆宣布:根据国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可实行集中生产、集中休息的规定,宾馆因生意繁忙临时实行每日上午9时至晚上9时的工作制,并规定每周休息一日。莉莉小姐满怀希望能在次月“集中休息”,但眼睁睁看着2个月时间飞快地过去了,宾馆一点儿也没有让大家“集中休息”的意思。职工们没有轮上“集中休息”,而加班费也没拿到一分。同事们商量之后委派莉莉去找餐厅总管说说,要求宾馆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餐厅总管则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加点之说,还对莉莉小姐说:“不信你可以去打官司,如果法院判我们给,判多少,我们就给多少。”

莉莉小姐见商量不会有结果了,一气之下于向宾馆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宾馆依法支付2003年6月至8月初的加班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查明以上事实,因宾馆拒绝调解,裁决如下:1.宾馆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月至8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共计5452.79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363.20元;2.仲裁费由宾馆支付。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书面仲裁建议书,要求宾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 案例分析 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在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后还对员工振振有辞:只要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没有加班加点一说。本案宾馆的败诉,就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本案对有此错误认识和做法的企业应该是一帖清醒剂。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本案被诉人宾馆的根本错误,就是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的掌握和认识的错误。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政府规章的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不是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上“想咋办就咋办”,而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本案中的宾馆经批准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即其每月工作时间的总数不得超过167.36小时(20.92个工作日×8小时日工作时间)。现在,宾馆实行每天“9进9出”,扣除一小时的用餐时间,职工实际每天工作11小时。如此,劳动者每月只需工作不到16天,就达到了以月为计算周期的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而宾馆每周休息一日,这样职工每月工作超过了25个工作日,大大超过了法定的标准工时,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宾馆是否延长工作时间。对此,宾馆持否定态度。但是,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有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据此,应当肯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同样也有延长工作时间,只不过其计算方式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有所不同。

本案中,宾馆经批准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国家规定,不能以某日超过8小时,或某周超过40小时作为计算的标准,而应当以月为计算标准。分析本

案的事实,莉莉小姐6月份的实际工作时间为231小时、7月为264小时、8月为297小时,每月都超过法定167.36小时的标准月工时总数。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莉莉小姐每月超过标准工时总数的工作时间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裁决由宾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3、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

本案还有一个易被忽视的问题,即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不受任何约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企业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制。细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时并未忽视这一问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规定出具书面的仲裁建议,要求宾馆改正自然是合法公正的。

加班费:剪不断,理还乱——加班费及其计算问题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2001级深圳民商法研究生班 龙芝生

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企业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企业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劳动者也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尤其是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恶劣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法律的规定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不少劳动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如何进行加班费的计算,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加班加点问题,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考虑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加班加点原本就非劳动者所愿,也是政府应该加以限制的。一部关于工作时间立法的斗争史就是缩短工作时间的历史。工作时间立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和进步的社会政治力量支持下,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制定法律以限制工作日的长度。最早的劳动立法便是从工作时间开始的。在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时期,以及产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经常颁布法规强迫工人为资本家超限度和超时间劳动。英国在18世纪后半期,工作日竟延长到每昼夜14小时、16小时甚至18小时。18世纪末期至19世纪初期,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由自发性的运动发展到了有组织和自觉的运动,工人群众强烈要求颁布缩短工作时间的法律。1802年英国政府终于通过了一项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和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次日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工作。该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开端,是一部最早的工作时间的立法,从此揭开了劳动立法史的新的一页。在我国,劳动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我国在很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没有专门的劳动法规。直到辛亥革命后,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人运动的兴起,劳动法才开始萌芽和发展起来。新中国的建立,使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颁发了大量的劳动法规,而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为《劳动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工作时间和加班费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务院和劳动部都陆续颁发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限制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于1995年3月25日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从劳动立法的历史可以看出,工人阶级为劳动立法斗争的目的之一是缩

短劳动时间。

然而,现在常见的现象是:有些劳动者为了经济利益想加班加点,有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劳动者和企业都与加班加点 “剪不断”了,这些现状显然与当初工人阶级为了缩短工作时间而斗争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如此,但是企业一定要依法执行加班加点制度,并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这也是对加班加点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按照目前的共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叫工作周。工作时间作为法律范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劳动者某些非实际工作时间,例如,劳动者工作前的准备时间,下班前后的交接时间,工间歇息时间,排除动力、设备故障的短暂停工时间,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等。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了“貌似明确”的规定: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加点,第二、三种情形指的是加班。

下面,就《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

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规定,不少不法企业却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道德和生理界限,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而尤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在立法上还是混乱不已,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越理越乱”。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对于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问题,经查劳动部于1995年5月12日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又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由此可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要知道日工资标准,就必须知道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在现行的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关于月工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或限定,也就是说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还没有统一。国家、各省、各市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真是:有了倍数,却没有基数,加班费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也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此的漏洞,给一些不法企业有了钻空子的机会,而大量劳动者却只能吃“哑巴亏”。

说到加班费基数,有必要澄清几个有关工资的概念,这也是目前“理还乱”的根本原因。劳动法律规范中有关工资管理的法规经常出现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等概念,常使人越看越糊涂,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金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或工作(职位、岗位)在单位时间上的工资报酬水平,是计算职工应得工资额的基础。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是指某一职务或某一岗位在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计付的实得工资。一般在正常的情况下,标准工资金额与工资标准金额相同。而实际上,这些关于“工资”的名称没有多少意义,应该将这些名称统一并简化。

就算不管概念的五花八门,单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国家、各省、各市加班费基数的标准也是不统一的,是叫人无所适从的,用“理还乱”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请看下面各种关于工资(即加班费基数)的规定的摘要:

第一种:根据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这里“工资”中包括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显然《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也适用该条规定,也就是说用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正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中的“死循环”,这不是很明显的逻辑错误吗?所以该规定里的“工资”概念不能用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第二种:根据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来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第(一)款和第(二)款还可以,但第(三)款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时,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为什么是正常出勤的70%?公然打“七折”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种:也就目前最合理的一种,2002年10月广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经过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了平等协商,最终确定了一个比较有操作性的规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 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 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当然,各省各市,远不止这五种规定,由国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是十分的必要,也应该是切实可行的。在目前五花八门的规定中,相对来说第五种规定,即广州市《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广州通知》)的规定是最民主、最科学、最具可操作性的。

首先,《广州通知》的民主特点与它的产生机制有关。该通知由广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企业进行了平等协商而制定的。从第(2)项原则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四
《元旦加班表扬信》

表 扬 信

银龙辞旧随风去,金蛇迎新伴雪来,新的一年到来了,公司定于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3日为元旦放假。

放假期间,公司工程部 位员工,放弃了长假的休息和家人团聚的机会,节日期间,仍坚守在工作岗位,充分体现了我们天虹员工的高尚责任感和默默奉献的精神,展示了普通岗位上不平凡的业绩,他们,是我们所有人的榜样,具体事迹如下:

在此,公司对 位员工的辛苦表示万分感谢!同时,公司号召全体员工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的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精神。希望受到表扬的同志再接再厉、不骄不躁,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五
《如何让人喜欢你?-2013年的新年决心》

如何让人喜欢你?-2013年的新年决心

题目有点俗, 我争取写的精彩.

无论在职场, 情场, 朋友圈中, 我想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老板器重(欣赏)自己, 自己男女朋友,老公老婆喜欢(爱)自己, 而自己的朋友们呢? 愿意和你聊天, 出来吃饭,旅游, 相互吐吐生活重压下的不如意, 分享下生活中

的乐趣:譬如双方对生活的一些感受, 人生升级(当父母了),职场升职加薪了等等.

那么究竟怎么做才能让他人喜欢你呢?目标很明确,方法是什么呢?

第一: 尽量快速让人发现你的优点, 积极寻每一个机会去展现你的优点/闪光点/才华

譬如你, 在工作上:能力强(能完成工作任务,且是利用较少的资源高质量的完成任务),积极乐观,敢于承担责任,做事情结果导向;生活上,这个我之前blog总结过:骨子里的乐观积极,永不言弃,不计

得失,为他人着想,眼界开阔,有责任感(靠谱),聪明,更加多元化

.

当你的上司,你的同事,你的朋友们,你的相亲对象发现注意到你具有这些闪光点时,他们一定会喜欢你,

看好你,器重你。

我很早就在blog写过:面试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让对方想要和你一起工作,让对方有想要和你一起工作

的欲望,这才是最重要的。

那么在情侣夫妻相处之道上,是一个道理:让对方有想要和你一起长久生活的愿望。

当你在相亲的第一次时,就能让对方发现,哎,原来你是一个有这些优点的人啊,那么他肯定会想:我很

有兴趣再继续多了解你一些,我想跟你继续约会。

第二:尽量快速的去发现他人的优点/闪光点,然后不断的适当的真心实意(真诚的)当面赞美他们的优

点,让对方很真切的感受到你从心底里欣赏他们。

这一点,我想表达的很多。

我自己是一个内敛的人,很少表露自己的感情,在朋友圈里也很少称赞我的朋友们,即使我心里对他们的某些品质(特质)欣赏的要死,但是我从来没有亲口对他们说过,我也不知道他们是否知道我从心里特别

喜欢他们的哪些闪光点。

倒是我朋友中的某些人会经常夸赞我。

回想自己的职业之路,自己愿意给某些老板加班加点作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的内容,是为什么?有一个原

因就是:那几个老板欣赏我,肯定我(的能力),看重我

被别人称赞,尤其是被自己欣赏的人称赞,是一件感觉特别棒的事情,譬如你父母,老师对你的认可。

本学期的MBA课程,我特别喜欢一个老江湖(49年生人,共和国同龄人)的HR课程,我觉得讲的特别好,在每周痛苦的适应新公司繁忙一周后,周末听他讲课,我觉得是一种享受,可惜因为他时间限制,他只给我们差不多上了3次课,一共10个小时不到的授课时间。在最后一次课程结束后,我特意跑到讲台上对他说:XX老师,您讲的真是太棒了,唯一遗憾的就是您给我们上课的时间太少了。没想到,老江湖居然羞涩的笑了,回答我说:哎,谢谢啊。实在没有办法,院里有要求,要培养新人(让更年轻的老师

来上课)。。。。。

如果是以前的我,我是肯定不会特意去做这样的事情的,即使我对这个老师的课程喜欢欣赏极了。

当你真心实意的欣赏敬佩你朋友中,你同事中,你老板们的某些闪光时,一定想办法让他们知道,他们一定会感觉特别棒。那个49岁老江湖在中国HR界算是顶尖人物了,拿国家特殊津贴,中兴华为的集团HR总监都是他的学生,富士康11连跳事件出现后,受政府委托,带领自己的团队去富士康集团,做员工心理建设。即使是这样的人,当他听到我(他无数学生中的一个无名之辈/小辈)称赞他讲课讲的好时,他

羞涩的笑了。

一定不要觉得对方(已经取得了那样的成就)不需要你的称赞,千万不要这么想。你的朋友们,同事们,

老板们,他们很需要。

关键一点是:你的称赞是发自内心的,这一点和拍马屁是有本质区别的。

其实,人都是很敏感的动物(生物),会很敏感的察觉到你的称赞是真诚的还是另有目的。虽然说千穿万

穿,马屁不穿,但是如果让对方认定你对他的称赞其实完全是因为你对她另有目的,马上你的称赞就会有

负面作用。

那么发现他人的优点是不是真的很难?套用一句俗话,这个世界上从来不缺乏美,缺乏的只是发现的眼光。

人的闪光点就和世间万物所有具有的价值一样,关键看你是否能够去发现它们。

这2点是我近期的生活体验,而非工作体验,我要谢谢景霞和震川同学,是和你们那次吃饭让我想到了这

些,我自己这些年在这点上做的太差了。

我这2点都提到了快速,快速展现,快速发现,其实从我内心深处,我讨厌快速的东西。在朋友交往中,我喜欢路遥知马力,我喜欢日久见人心,我非常喜欢经过长久岁月洗礼的友情。以前的我认为那些积极表现自己的人就是爱炫,爱营销自己,爱出风头,我看不顺眼这些人,但是很多情况是这样的:尤其在职场上面,因为目前中国市场上人才济济,尤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有才华,有才能的人太多了,如

果你不能在短期内迅速展现你的才华(闪光点)机会真的是稍纵即逝。

我要感谢一个人,如果没有他,我不会写下这篇blog,因为我觉得这些想法尚不成熟,还不值得记录下来;但是他让我知道,你应该写下来,如果你不写出来,别人,哪怕是你的朋友们怎么会知道,你是这么有想

法,热爱思考的一个人呢?要积极寻每一个机会去展现你的优点/闪光点/才华。

2013年就要到了,我要做的首要任务是,我要发短信,电话或者聚会时,告诉我的那些朋友们,他们的

哪些闪光点让我欣赏的要死,这就是我的2013年新年任务。

祝大家新年快乐!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六
《如何制定新年计划》

如何制定有效的新年计划

有效的年度工作计划能够帮助你在新的一年里取得好成绩。通常来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且保证其有效性,职场人士可以按照以下四个步骤来进行:

制定完美年度计划四步骤

步骤一:在制定新年计划前请先认真盘点和总结。

在总结的基础上制定的计划将更加切实可行。你需要盘点这一年来的发展状况,看看个人在周围环境中所处的位置,发现自己与职业目标之间的距离。必要的时候,你还可以请同事、老板或朋友对你这一年来的职业状况给出评价。

步骤二:明确职业期望,确定年度发展目标。

你是希望能加薪?能升职?多休息不要老加班?对待工作更加游刃有余?还是希望自己的能力提高?又或者你比较贪心,以上所说都是你的期望?不管怎么说,要为自己新年的发展确定一个重心,确定自己所期望的,才有目标为之制定计划。

个人的发展目标通常是与所在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关联的,所以,你必须先仔细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这点很重要,但往往容易被忽略。在你的计划中,个人目标绝对不能与公司目标背道而驰,甚至不能和公司目标没有关系。当你为公司目标在尽力的同时,你也就在为你自己的个人目标尽力!了解公司的年度目标以及个人的年度目标,你在制定新年计划时才不会无所适从。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人的欲望总是很多,而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不该太贪心,期望太多,精力太过分散,反而不利于实施。所以,我们要为最可能实现、最迫切、最让你激动的期望制订计划。

步骤三:把目标数字化,并制定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

只有形容词的空泛目标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要把新年计划的目标与内容数字化,例如你希望加薪的话,你是希望薪水达到1万,还是获得20%以上的加薪?抑或是获得薪水翻番?

有了数字化的计划目标,还要附带有效的执行计划。想要加薪吗?要把你的期望具体到可以看得到、做得到、可遵循的实施计划。比如,你的年度期望是薪水的增长,那么,你接下来要思考的是,通过那些途径才能达成这个目标?是在本公司里或得加薪?还是通过跳槽来提高身价?哪一种方案实施更可行?

在指定目标的时候就开始思考其实现的方法,最好能列出详细的计划实施步骤,包括可能遭遇的困难和解决方案等,这样能够大大提高年度计划的有效性。

步骤四:在实施过程中重新评估、调整。

都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制订好新年计划并非就万事大吉了,在实施过程中计划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调整。不断地进行计划、行动、检查,这3个步骤要保持良性循环。建议从你的计划工作表里找出具体的活动,依照先后次序列在“行动计划检查清单”上。每天更新检查一次,划掉已经完成的任务,然后重新编排先后次序。有必要的话,根据计划实施的进展和新

的变化,来调整方案。

专家提醒:

做比想重要,实施比计划更重要

年度计划的价值关键在于实施,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做比想重要。这里,还有三点提醒:

首先,要对自己的新年计划有足够的信心。有信心未必能赢,但没信心一定会输。信心可以说是新年计划成功的一大要素,所以要经常告诉自己:“我可以。”

其次,制定新年计划的原则是勿好高骛远、目标合理、具有挑战性。如何避免好高骛远,设定合理的目标呢?这个时候一个有效的办法是找你的家人或者好友,请他们检视你设定的目标是否太过理想?将计划与朋友分享还有个好处,如果要好的同事朋友家人知道了你的“雄心”,会在旁边鼓励你。

计划不能好高骛远,同时也不能缺乏挑战性,如果只是去设定你原本就可以达到的目标,那么计划也就失去了意义。人们总是希望自己无论在工作上或学习上都能有更大的突破,同时,有挑战性的计划能激发你的热情和斗志。所以,虽然要避免好高务远,但计划也必须具有足够的挑战性。

再次,在制订新年计划的时候,攀比心理要不得。新年计划不要与人攀比。如果你本来对考证没有兴趣,仅仅因为同事将此列2006年计划,你就改变了主意决定考某张证出来,结果很可能是计划的流产,或是你最后发现这张证书根本没有用。

让我们每个人在新的一年里都能制定出属于自己的完美新年计划并且实现它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七
《2015给好友的新年祝福词》

1、在祝福中让友情更深,在牵挂中让亲情更暖,在老实中让心底更静,在简单中让生活更美,在问候中让祝福更好,在祝福中让春节更快乐!

2、希望今天的你是快乐的,今晚的你是开心的,今夜的你是甜蜜的,明年的你是顺利的,今生的你是幸福的,今世的你是健康的,春节快乐!

3、愿您在新的一年里:一家和和睦睦,一年开开心心;一生快快乐乐,一世平平安安;天天精神百倍,月月喜气洋洋;年年财源广进,岁岁平安祥和!春节快乐!

4、春风舞翩翩,香花绽笑颜。心头情无限,短信来拜年。愿友爱情甜,事业翻新篇。幸福绕身边,健康到永远。恭祝你春节快乐!

5、春节好!看短信的幸福好运少不了;回短信的一天比一天更美好;转发短信的财神送你大元宝;收藏短信的荣华富贵都来找!祝你新年快乐。

6、一厂之贵在于和,和气生财财富多,多多财富谢领导,导引咱们谋幸福,福贴门上贺新年,年年有余送祝愿,愿您春节合家欢,欢欢喜喜享幸福。

7、走过了山山水水,经历了风风雨雨,还是要寻寻觅觅,生活是忙忙碌碌,获得了多多少少,失去了点点滴滴,重要的是开开心心!春节快乐!

8、新年就快到,送你一根神奇红腰带:烦恼忧愁绑起来,困难个个都解开,健康平安跟着来,幸福快乐随身带,好运幸运串起来。祝你新春愉快!

少,借口越来越多;祝你多的变少,少的变多。预祝春节快乐!

10、新年钟声还未敲响,我的祝福早来到,一祝新年心情好二祝工作高升早,三祝烦恼都吓跑四祝开心直到老,五祝欢聚真美妙六祝快乐乐逍遥。

11、物价有点偏高,手头有点紧俏;春节说到就到,烦恼忧愁全抛;金钱固然重要,心情更要超好;一年一个春节,亲朋长辈问好;短信不是目的,目的要你安好!

12、新年佳节到,拜年要赶早,好运跟你跑,吉祥围你绕,财源进腰包,心想事就成,春节齐欢笑!我的祝福如此早,请你一定要收到。

13、声明:此条短信不曾见过、未曾转发、包装质朴、情意浓浓、原装正版、翻版必究、如有雷同、实属巧合。谨以此信祝你春节快乐平安、顺利幸福!

14、春节祝福短信到,祝你在新年里:事业如日中天,心情阳光灿烂,工资地覆天翻,春节祝福语未来风光无限,爱情浪漫依然,快乐游戏人间。

15、这一年,我们一起吃饭一起2,一起打闹一起笑,一起加班一起发牢骚,一起拼搏一起犒劳,一起取笑老板一起被骂挨批。(皮肤保养W信号:HF5580)新春佳节来到,愿你快乐逍遥!

票争取提前买,贵重物品随身带;祝你春运旅途愉快!

17、新年恭祝:大财、小财、意外财,财源滚滚;亲情、友情、爱情,情情如意;官运、财运、桃花运,运运亨通;爱人、亲人、友人,人人平安。

18、愿快乐挥之不去,让机遇只争朝夕,愿身体健康如一,让好运春风化雨,愿幸福如期而至,让情谊日积月累,愿片言表我心语,愿春节你阖家幸福,事事称意!

19、祝好运接二连三,心情四季如春,生活五颜六色,七彩缤纷,偶尔八点小财,新的一年开始,烦恼抛到九霄云外!请接受我十全十美的祝福。祝春节快乐!

20、万里长城永不倒,向你问声春节好,春风已过玉门关!祝你工资翻一翻,每逢佳节倍思亲!每月都能拿奖金!桂林山水甲天下!存折塞满枕头下!春节愉快。

21、人生走过山山水水,脚下高高低低,经历风风雨雨,还要寻寻觅觅,生活忙忙碌碌,收获点点滴滴,祝你开开心心,来年再创佳绩!春节快乐!

22、最好的幸福是将一个人记住,最好的快乐是有一个人在乎,最好的辛苦是让别人承认你的付出,最好的朋友就是抽空不忘为对方祝福:春节快乐!

不忘,简简单单落实方向,感谢领导器重嘉奖,愿你春节福禄安康,蛇年大吉大利,事业辉煌。

24、祝您:位高权重责任轻,钱多事少离家近,每天睡到自然醒,工资数到手抽筋,奖金多到车来运,别人加班你加薪!春节快乐!

25、年味越来越浓,酒香四溢飘洒。春节长假休息,老婆你别太累。整年家务你操,今年过年别忙。老公掌瓢服务,美味佳肴你品。祝你过个舒心年。

26、月亮是诗,星空是画,愿所有幸福伴随你。问候是春,关心是夏,愿所有的朋友真心待你。温柔是秋,浪漫是冬,所有的快乐跟随你,祝你和你的家人春节愉快!

27、新年将至,祝你在新的一年里:所有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等候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兑现!祝你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28、你是玫瑰你是花,娇艳美丽人皆夸。抚媚漂亮回首羡,楚楚动人亭玉雅。世间无敌你最靓,欲说先笑喜媚颜。春节到来花枝绽,上街走亲春满颜。春节快乐!

29、新春到来菩萨忙,各路神仙送吉祥:财神送你金元宝,寿星保你身安康,文殊给你大智慧,观音佑你幸福长,弥勒让你乐不断,福星伴你走四方!春节快乐!

快乐!想念你,每一天!惦记着往日的笑声,忆取那温馨的爱抚,愿我们所有的日子洋溢着欢欣的喜悦。春节快乐、年年如意!

31、银蛇翘首绽新颜,箫琴共鸣奏和弦,锣鼓唢呐声震天,情歌意舞喜绵绵,欢声笑语乐连连,吉祥如意永相伴,福禄寿喜绕身边,甜蜜幸福到永远。春节快乐。

32、愿幸福挥之不去,让机遇只争朝夕,愿身体健康如一,让好运春风化雨,愿快乐如期而至,让情谊日累月积,愿片言表我心语,愿春节你阖家幸福,事事称意!

33、祝福不论多少,心诚就好;快乐别嫌多少,开心就好;幸福只多不少,照单全收就好;出入不计远近,平安就好;春节祝福趁早,愿你万事大吉,好上加好!

34、你是上级好领导,我是下级不能跑。(皮肤保养W信号:HF5580)今年过年不送礼,送礼就送彩信礼。送你牡丹花一束,雍容富贵一生有。祝你事业大发展,事业有成宏图展。春节快乐!

35、三百六十五天在一起,知根细底亲同是一家,兄弟姊妹一大帮,和谐共处同上班,一视同仁无计较,同是赚钱游子儿。祝大家:春节愉快幸福美满。

36、天苍苍野茫茫!暴富的希望太渺茫!水弯弯路长长!没钱的日子太漫长!楼高高人忙忙!今夜能否与你结伴抢银行?接头暗号:春节快乐!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八
《2015年元旦放假安排和加班费计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2015年元旦放假安排和加班费计算

核心内容:2015年元旦怎么放假,您知道吗?根据最新放假办法规定,2015年新年放假吗?2015年元旦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费?新版的节假日安排规定之后有很多小伙伴还是不清楚会如何休息。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元旦放假2015年最新安排日历和加班相关知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2014年元旦只放假一天,并没有像往年一样调休前后的周末。不少市民在网上吐槽“感觉和没放假一样”,但是新版的节假日安排规定之后有很多小伙伴还是不清楚会2015年元旦如何休假。 根据新版规定,法律快车小编估计2015年元旦放假如下:

2015年1月1日(元旦,星期四)、1月2日(星期五)、1月3日是(星期六)放假三天。

友情提示:

2015年1月4日(星期日)调体上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2015年元旦节加班工资

2015年元旦加班可以拿到多少加班费?按照惯例,2015年元旦节是法定假日,因此,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当天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月2日至3日调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015年1月1日元旦加班,补休还是付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元旦总共休息3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月1日是国定假日,其余2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2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以上是法律快车对2015元旦放假的预测,今后我们会随时更新假期安排,让快车朋友们能尽早知道2015年放假的官方消息。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平时加班费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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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九
《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以2010年元旦假期为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2010年元旦放假公休日期为1日至3日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 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是休息日,照常公休。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三倍还是四倍?

(2010-5-25 11:24:00)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三倍工资,那么这三倍工资具体怎么理解,是另外支付三倍加班工资,还是已经包括正常的工资而只需另外支付两倍工资,对此,各界认识不一。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上海市一家商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4月17日,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87小时(2009年1月

与2月除外)。公司已支付张某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8,838.35元。离职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结案,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5728.90元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某出勤记录,公司应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179.5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按照200%还是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是按照200%的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张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张某认为一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仍然可以正常获得工资。故倘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其法定应当获得的相当于300%工资数额的加班工资中业已包含了正常的工资。原审法院以200%的标准计算张某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该案的法律适用有待商榷。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在实践中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括了正常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之外只需要另行支付给劳动者百分之两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三倍工资,这种观点也可以简称为“三倍工资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这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正常情况下的一倍工资,用人单位在正常一倍工资之外应该另行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加起来法定节假日可以获得四倍工资,这种观点可以简称为“四倍工资说”。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显而易见,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不论劳动者上班与否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的,即法定节假日应当是正常计薪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又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由于法定节假日是计薪的,所以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所谓四倍工资。

之所以会有“三倍”或“四倍”的混淆,除了各自认识上的不同外,与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节假日加班的例行解释不清有关,其根源在于劳动部先后出台的二个文件:原《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8号文,已废止)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这里剔除了国家规定的10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被折算成不计薪了,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为纠正、解决这个问题,劳动部2008年又出台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该《通知》指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这里,不同于以前,首次出现了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法定节假日也就计薪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倍”或“四倍”争议产生的缘由是对日工资折算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笔者倾向于持另外一种观点,可以简单地称之为“3+1工资说”,这种观点与“四倍工资说”基本相同,但正常时间的工资还是有别于加班工资的,即正常的一倍工资与另行支付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其各自的“基数”是不尽相同的,至少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笔者认为,此“3+1工资说”更符合立法原意,所以准确的说法是: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

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来源:中人网

[工资待遇] 法定节假日职工加班享受不低于4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另行支付3倍加班工资。因此,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获得不低于4倍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和中秋节(放假1天)。

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呢?《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5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企业有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今年起11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 加班付四倍工资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4-17 发表评论>>

从今年开始,我国公民可以享受11个带薪的法定节假日,因此,以往计算加班费时俗称的“法定节假日三薪”已经悄然变成“法定节假日拿四薪”。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明确表示,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三倍加班费。

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表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与以前略有不同。

按照今年新实行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已是带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实际上加班的劳动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资。”他举例说,假设劳动者日工资为10元,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1天,那么总共应该支付40元加班费。 而平时日常性的加班延时和双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计算加班费,即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换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200%支付加班费。(记者 姜葳)

文章来源: 北京晨报

法定节假日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

2010年09月15日02:01新京报温薷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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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提醒两节加班费计算方法

法定节假日工资加三倍

本报讯 (记者温薷)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今年中秋、国庆两节的加班工资支付方法。按照今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60元计算,劳动者如果在中秋3天间均加班,总加班费最低应为308.97元。

法定节假日不能倒休

新年加班,该怎样安慰?篇十
《加班费用如何计算》

教你计算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

第二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第三部分、单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即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个问题非常麻烦,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第一种: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意见》比较麻烦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属于工资,即加班费就是工资之一,这样子好像有点循环计算的意思。

对于这个《意见的规定》我认为以下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即把工资中延长工资剔出,得出的就事基数工资。譬如:

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其中延长工资是1000,那么月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那么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4000/20.92=191.2元/天;时工资标准=4000/167.4=23.89元/小时。

第二种: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

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4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上海这个规定,凭空来了70%,不知道是不是制定这个东西的人脑袋瓜进水。如果把这个70%拿掉,这个规定可能就更合理一点了。

第五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客观的说,这个《通知》有参考价值。

规定多多,但是整体上而言,还是有点不清楚,个人结论:

加班加点月工资的基数=月实发工资—加班津贴(即单位有给加班加点补贴补助的情况下)

这个加班基数的计算问题,这里仅作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人发表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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