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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

2016-01-19 10:33: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一《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一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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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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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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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二
《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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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核心提示:被骗多少钱才可能立案呢?根据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具体关于被骗多少钱才会立案的问题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被骗多少钱才可以报警并会被立案呢?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由此可知,是否可以报警并不受金钱数额的限制。无论当事人被骗多少钱,都是可以报警的。至于能否被立案,则要视具体情况分析。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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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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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三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2010年2月

第1期(总第110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Feb.2010

No.1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浅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

张颖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

要: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如果盲目沿用固有的管辖规定,会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诈骗犯罪的效

果。为了方便侦查取证,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需要在沿用传统管辖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手法的多样犯罪空间的虚拟性和犯罪的高科技性等特点进行新的解释和变动。传统的管辖规定将被害人所在地排除在管化、

辖地之外,然而通过研究发现把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更能满足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诈骗;立案管辖;被害人所在地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1-0076-04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作为网络经济副产品的网络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而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网络诈骗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其作案地点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确定此类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上遇到了严重的障碍。传统的管辖规定很难满足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需要,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加以及时更新,从而更快更好更准确地立案,为更好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奠定基础。

一、诈骗犯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如何分工,便成为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即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地域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表明,处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辅的原则。

(二)级别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实质上是有关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其他复杂因素,使同级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来予以解决。

(三)指定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一种情形,同级机关由于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不便通过地域管辖或相互协商解决的,如案件发生在管辖机关不甚明确的地域(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界处),或者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

收稿日期:2009-11-20

作者简介:张颖超(1987-),女,河南禹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诉讼法专业讯问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机关不明确等,这时,就应当由共同上级机关予以指定。第二种情形,即案件情况特殊的,则需要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二、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立案管辖困境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犯罪隐蔽、复杂,被害人多且不特定、而且犯罪地点具有虚拟性与跨地域性的特点,这就使网络诈骗犯罪对传统诈骗犯罪的管辖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依照传统管辖原则,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会出现报案难、求助难等问题,这样长期下去,被害人将不愿意报案,从而必将导致隐案的大量产生,这对于掌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发案情况和规律非常不利,从而严重影响打击防范网络犯罪的效果。

了一个难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地的问题。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物理空间所分割的许多领域在它面前已失去意义。网络的触角不断地伸向各地,人们之间的交往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空间中进行,并没有某个实际的可触摸的空间地点,以及某种身体的位移变化,所以网络空间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更具有偶然性而难以确定。要在网络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立案管辖权面临的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犯罪,可能会分几个过程完成,而一个特定的公安机关到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哪一过程享有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就网络空间的活动者而言,他对自己所“进入”和“访问”的网址是确定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则难以查明和预见,某一次具体的网络诈骗行为可以是多方的,被害人分别处于不同管辖区域之间,这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使几乎任何一次诈骗行为都可能是跨地域的,从而可能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很难的,而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三、对网络诈骗犯罪立案管辖的构思

传统管辖权理论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套成熟严密的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的行为方式虽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如借助网络来实施犯罪,但行为的性质仍属诈骗犯罪的范畴,故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确定,应在原有的管辖确定原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

(一)犯罪地的确定

网络犯罪往往是通过数字技术和高科技设备,跨越地域来实现其犯罪的,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在一般情况下是在同一物理空间内,其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而且行为地和结果地依靠传统手段也极难确定。因此,必须利用技术手段甄别,确认真正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以便准确地适用管辖原则。

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因此,犯罪地为犯罪分子上网实施

(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传统的管辖基础难

以确定

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因素,之所以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因为该因素满足了两个条件:一是该因素具有相对稳定性,至少是可以确定的;二是该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度。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管辖的基础,正是因为其所具备的稳定性和关联度。首先,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行为、意志等因素的相对稳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它们和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关联,如住所和财产的位置,行为的发生,意志的指向等。而网络空间恰恰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虚拟空间,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都是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进行注册并登录的,因此侦查人员无法在网络空间中确定犯罪分子的身份和登录发生的确切地址,也难以找到物理空间中的住所、有形财产。这样,传统诈骗的管辖基础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丧失,同时,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又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任何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因此,网络管辖权很难依据传统规则加以确定。网络的无形使得当事人的住所、行为等因素的确定都面临着难题,使得传统的管辖基础产生动摇。

综上,网络空间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意义,而建立在地理区域划分基础上的传统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也因此失去了适用的根据。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性使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

网络诈骗犯罪的高科技特征给地域管辖提出

77

犯罪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上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尤其是对于由行为人流窜作案的网络诈骗案件来说,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必要时”是指当主要犯罪地并不是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时,如果案件仍由最初受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那么就很难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犯罪地是指诈骗数额最大的,危害性最严重,应受刑罚处罚最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的确定

犯罪行为地,即犯罪分子上网实施犯罪的地点,是指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时,IP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这便于确定其实施犯罪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每一台连接到网络上的电脑都会被分配一个唯一的、确定的IP地址,IP地址在网络上起到了确定计算机位置、识别计算机身份等重要作用。通过

IP地址所在的服务器来确定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是具有可行性的。IP地址对应的服务器所在地,是

网络犯罪行为地,与网络犯罪具有相当大的关联性。将犯罪时IP地址所属的服务器所在地作为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联结点,既有利于明确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也有利于实现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与现有传统诈骗管辖权制度的协调统一。

2.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传统的诈骗犯罪确立了以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原则,这样设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方便侦查取证。

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一般有与被害人正面接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在物理空间里留下一些痕迹物证,有时还会有证人等的存在,这样在犯罪地和其居住地就可以相对比较容易地获取证据。而在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这种优势基本不存在,而被传统管辖原则拒之门外的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却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因为,第一,由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一致。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使得犯罪行为地难以确定,即使是通过IP地址等一些技术手段确定了犯罪行为地,由于犯罪分子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其证据多是一些数据资料等,因此很难在物理空间中获取有价值的证据。而被害人所在地则可能会有比较多的证据,被害人可能是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被诈骗的,也可能有与犯罪分子在网上“交流”的过程,还可能会有犯罪分子的照片、聊天记录或其他一些有价值信息等。作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也会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和证据。这些信息可以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所收集并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与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相一致。第二,赋予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节省诉讼资源。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来源有单位和个人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等,实践中以被害人举报为多数,而被害人通常会选择

2.犯罪结果地的确定

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地。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中,当诈骗所得钱款汇入犯罪分子开设的账户上之后,就可以认为犯罪分子已经取得了财产,因而其开设账户所在地就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就可以行使立案管辖权。

(二)对地域管辖原则的构想

1.沿用传统地域管辖原则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有时会发生对同一起案件数个公安机关都具有管辖权的特殊情形,对此就应当对其进行变通处理,以解决地域管辖的问题。这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于隔地犯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当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属于同一地区时,由该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可,并不会发生数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问题。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常明显,因此经常出现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完全分离的情形,这样便会产生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共同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对涉及不同地区的数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对于所受理的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数罪时,且数罪的犯罪地均为同一地区,则该地区的公安机关对案件具有立案侦查权应当是无疑的。但是,有时在案件中存在数罪的情形下,数罪的发生不在一个地区,而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

去自己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使得犯罪分子犯罪地和居住地与被害人所在地可能相隔很远,利用指定管辖可能会导致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是公安部,在不能确定案情是否重大以及涉案金额是否巨大时就要求公安部进行指定管辖,这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综上,建议在网络诈骗管辖中引入被害人所在地作为管辖地之一,即如果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方便的,由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适当变通使用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这条规定有其局限性。从当前我国公安机关的现状来看,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多数县级公安机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公安机关侦破网络犯罪的技术条件还不具备,这就导致了任何一件网络犯罪案件都有可能成为"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刑事案件。因此,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不论是否属于重大刑事案件,都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案情特别重大,应由省以上公安部

门负责侦查,这样才有利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

(四)增加对指定管辖原则的要求

关于传统的指定管辖原则已经在第一部分论述,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而言,主要是指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但是有时由于他们缺乏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不可能承担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这时就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具有相应高科技侦破力量和手段,同时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虽然现在已经提出了很多方法来协调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然而,由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复杂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主要应该通过加强地域协作来实现。网络诈骗毕竟是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一般分布较广,而且被害人数量众多,因此地域间的协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对于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是必须的。

总之,网络环境下的立案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该慎重地遵循和发展既有的管辖基础和管辖规则,在具体行使该管辖权时,应要求有关机关本着方便侦查取证的原则确立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尽量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最方便侦查取证的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TheFunctional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

ZHANGYing-chao

(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China100038)

Abstract:Aboutthejurisdictionoverinternetfraud,followingthetraditionalregulationswilladverselyaffecttheeffectofcombatingandpreventinginternetfraud.Inordertoinvestigateandcollectenoughevidence,thejurisdictionoversuchcasesrequireanewinterpre-tationonthebaseof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becauseofthediversityofthemodusoperandi,thevirtualofthecrimespaceandsoon.Thetraditionaljurisdictiontheoryexcludesthelocationofthevictim;however,onaccountoftheparticularityofsuchcases,itisbettertomakethelocationofthevictimasjurisdictionforfightinginternetfraud.

Keywords:Internetfraud;Functionaljurisdiction;Locationofthevic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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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四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困境及对策研究

口 罗 敏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

摘 要: 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 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 具有高科技性、 高智能性、

方式多样性、 作案隐蔽、 地域跨度大等特点。尤其是其隐蔽性 、 跨地域性 , 使得警方对案件的立案追溯显现 出

定漏洞。 目前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 案 中遭遇 到地域 管辖 不明、 群 众报案 态度 消极 、 取证 困难等

困境 。

关键词 : 网络诈骗犯 罪; 立案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 D917.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671 — 685X (2013)02 — 0024 —03

网络诈骗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

的一种新型诈骗形式 , 它借助现代发达的互联 网与

计算机技术、 各类信息设备、 无线技术与多媒体终

端 , 或对传统的诈骗术进行重新包装 , 或利用计算机

与网络知识创造出新 的诈骗模式 , 继而通过信息 网

络跨地区、 跨 国散 布诈骗信息。网络诈骗虽脱胎 于

传统诈骗, 但是其危害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诈骗。

般多为团伙作案 , 涉案金额巨大 , 涉及 地区广 , 立

案 、 取证 、 追诉都较传统案件有一定难度。

、 网络诈骗的基本概念

(一 ) 网络诈 骗 的定 义

根据刑法理论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

较大的行为。其最突 出的特点是 : 行 为人设法使被

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 , 以致“自觉地 ” 将 自己所有

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或者放弃 自己的所有

权 , 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由此可知 , 网

络诈骗犯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 其他

的构成要件也没有超出诈骗罪的范围, 网络只是其

诈骗的手段和途径 。对于网络诈骗 的概念 , 应该缩

小解释为“ 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 以非法占有为 目

的, 用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 法 , 骗取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

(二) 网络诈骗的形式及特点

网络诈骗的形式复杂,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

种 : 通过 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 , 要求其缴纳手续费

等 ; 直接 向不特定人员大量发送银行账号 , 期待接收

者“ 碰巧 ” 要 向他人 汇款 ; 利用虚假 的 电子商务 网

站 , 骗取受害人交款后不发货或发 出价格悬殊的商

品; 设置虚假 IP 电话服务、 下载服务等, 通过 sP 运

营商吸取被害人话费。另外还有通过网络的投资诈

骗 、 商业与工作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存在着

些共性 , 而这些共性正是警 方对 于此类案件立案

及侦破的关键。

1. 网络诈骗犯罪专业化 、 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首先呈现 出专业化特征。 _3 他们拥有

网站 、 信息群发器 、 网页内嵌恶意代码等软件及硬件

基础 , 并且行为人都具有一定的信息系统知识 , 能够

操作甚至制造这些工具。而另一些违法者专 门制作

销售此类工具 , 或是为诈骗行为人进行洗钱 , 形成一

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 容易形成专业 的诈骗组织。并

且网络诈骗手段偏智能化。行为人通常使用较为高

效的设备, 几个人、 几台电脑, 一天之内就能够发出

数万条诈骗短信 ; 或是利用软件 , 使受害者的来 电显

示为“ 110” “ 10086” 等特殊号码, 增强可信性。

2. 网络诈骗犯罪涉及面广 、 影响大。

网络诈骗犯罪的专业化 、 智能化使得诈骗信息

收稿 日期 : 20 13 —02 —15

作者简介: 罗 敏(1988 一) , 女, 陕西安康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读研究生,究方向为刑法学。

24 —

20 13 年第 2 期 罗 敏 :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 困境及对策研究

能够在短时间内大范围传播 , 同时行为人使用的技

术手段极易使被害人上当受 骗 , 导致此种犯罪能在

短时间内诈骗巨额资金, 受害者广泛, 社会影 响

恶劣。

3.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 行为人可 以使用各种伪造

的身份来加强受害人的信任, 如实用软件将己方号

码改为“ l10 ” 。另外 , 我 国的互联 网并未实行 实名

制 , 行为人不仅可以任意登录网络 , 甚至可以用代理

服务器或是多重加密的代理服务器来隐藏 自己的真

实 IP 。 [ ]

二、 网络诈骗犯罪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困境

自网络诈骗出现以来, 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

势 , 给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 但是对此类诈骗案

件的刑事立案侦破却屈指可数。笔者认为, 这与我

国公安 机关 在 立 案制 度 中存 在 一定 困境 有 重要

关 系。

(一)公安机 关在 网络诈骗犯 罪立案 中由于案 研

件地域管辖不明, 而存在推诿现 象

我国刑诉法规定 了犯罪地公安机关 管辖为主、

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但在实践

中, 网络诈骗案件波及范围极广, 而且近年呈现出跨

国犯罪的趋势 。行 为人 为逃避刑事追究 , 常常将服 务器架设在 国外 , 甚至身在 境外进行遥 控操纵 , 同 时 , 其诈骗行为的受 害人遍布全 国各地 。这就造成 了一种困境 , 看似各地 的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管辖权 , 但单独某个地区的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很少, 造成

该地的公安机关“ 不愿管” , 虽然立案 , 却并 没有抽 出人力 、 物力来对案件进行侦查。导致许多单个诈

骗数额不大 、 单独地 区受害人数较少 的网络诈骗案

件无人问津。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 网络诈骗犯 罪案件 时, 获

得的立案材料来源较 少, 多数群众报案 态度消极

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 举

报 、 控告 、 自首 以及公检法机关 自行发现 。而 网络的 虚拟性 、 隐蔽性 , 将网络诈骗伪装成正常行为 , 如果 没有受骗 , 很难发现其诈骗本质。多数群众受传统

思想的影响,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对于线索性质的

中奖短信等, 倾向于不报案; 或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受

骗, 就没有必要与公检法机关发生接触; 甚至许多受

害人 , 在受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 , 也不愿意报案。这 就使得许多诈骗案件无法启动立案程序, 刑事追诉

无法进行 。

(三 ) 公安 机 关面 临 网络 诈骗 犯 罪时 , 往 往取 证 困难

取证难是网络类犯罪的一大特点, 网络诈骗也

不例外。

首先, 立案的标准是“ 认为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 ” 但是在局部地区, 可能只有少数的受 害者 , 其涉案金额或受害者人数达不到诈骗罪 “ 数

额较大” 、 “ 多次诈骗” 和发送诈骗短信次数等规定 , 而诈骗行为人往往采用国外架设服务器、 盗用他人

身份信息购买号码、 隐藏真实 I P 等诸多手段逃避追

究 , 依靠县 (市 )级公安机关 的技术设备与手段 , 很 难查清行为人的行为能否达到立案的标 准, 因此对

这样的案件往往做不立案处理, 更不会作为重大刑

事案件 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

其次, 公安机关往往将破案率作为一项重要的

考评指标 , 在某些地 区, 如果破案率不达标 , 就会影 响来年的各项工作。我国基层公安机关警力并不充

足 , 技术能力与设备配置在面对网络诈骗案件时往

往捉襟见肘 , 特别是跨地区取证 、 电子证据的收集与 固定 , 处理跨国电信诈骗案时 , 表现 出很大的劣势 。 近年来侦破的几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往往由省公安

厅牵头, 联合办案, 耗时数月才能侦破。这些困难也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不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现象。

再次 , 跨 国网络诈骗涉及到国际司法互助的问

题, 即使有关国家启动了联合调查, 但国际犯罪调查

涉及的手续繁琐 , 过程冗长 , 嫌疑人一旦觉察 , 能够 立 即删除相关的电子证据 , 甚至物理性地损坏硬盘

等存储设备 , 使得证据彻底销毁 。同时对于嫌疑人

的调查 、 抓捕等 , 要耗费大量的财力 、 人力 , 这也是 网 络诈骗难于立案或“ 立而不侦” 的原因之一。

三、 网络诈骗犯罪立案制度的思考

网络诈骗虽然是诈骗的一种行为方式 , 但有其

特性 , 如果 固守刑事立案 的一般制度 , 就会出现立案 难 、 立而不侦的状况 。针对这些困难 , 可以尝试一些 解决方案 。

(一)公安机 关科 学确定犯 罪行为地

为了避免过多 的地方公安机关拥有管辖权 , 造

成相互推诿的状况, 同时体现效率原则, 犯罪行为地

的确定应以简为主。网络空间不 同于物理空间 , 规

模化的网络诈骗案件中, 行为人往往使用的是星型

拓扑网络结构 , 此时的犯罪地可 以认 为是主服务器

所在地 , 因为主服务器起 到了控制 、 指挥 的作用 , 对 主服务器进行操作的人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

25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年第2 期

分子。如果诈骗集团使用了环形拓扑网络, 各台服

务器处于互补的状态 , 那么犯罪行为地就没有主次

之分 , 各台服务器的操作者都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

因此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同样的, 对

于小规模 的单 台服务器诈骗案件 , 也应当由服务器

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

(二 )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制度 , 受害人住所地公

安机 关应该 辅助 办案

实践中受害人受骗 数额达到诈骗 罪 的起刑点

时, 受害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往往 会受理 , 这就有可能多家公安机关立案 , 造成相会推 诿或是资源浪费, 而诈骗数额较小时, 受害人的控告

可能就会被不立案处理 , 导致证据遗失。

我 国目前公安机 关 已经建立 了统一 的公安 网

络 , 可以在此基础上添加 网络诈骗 的专项 内容 。公 安机关在受理被害人控告时可以先上网找寻是否 已

有公安机关立案 , 如有 , 则应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据移 送; 如果没有 , 可 以自己立案。全国公安机关联网互

动 , “ 一家立案 , 全 国帮助 ” , 对于证据搜集 、 嫌疑人 的侦缉都有重要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应适 当提 高立案级别

我国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技术力量 、 设备配置

等还处于较低水平 , 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 , 一旦嫌 疑人采用了技术手段或是身处国外遥控操作, 会给

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带来 巨大的困难。因此在 目

前的情况下 , 可以考虑适当提高 网络诈骗案件的立

案级别 , 或 由技术 、 力量较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直接 立案 , 或在基层公安 机关立案后予 以移交 。这样就 容易形成联合办案机制, 更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

罪 。

(四)公安机关应保障办案费用, 大力培养公安

技 术 队伍

从 目前 的状况来看 , 我 国公安机关在 打击 网络

犯罪方面仍有不小的技术 障碍。从长远看 , 对 网络

诈骗案件的打击仍应 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 , 因为基

层公安机关数量最多 , 其管辖多为犯罪地管辖 , 有利 于证据的收集保存。所 以, 应 当加强基层公 安机关

的技术力量 , 培养基层公安 网络技术人才 , 同时也要 保证其办案经费 的充 足供应 , 满足设备 的购买 、 维 护、 更新费用的需要, 使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犯罪中

软 、 硬件均占优势 。

此外, 对于网络诈骗案件跨国化的趋势, 我们可

以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议 , 建立快速反应机

制 , 有效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

【 参考文献】

[1]宋 程. 网络诈骗 原 因与对策浅析 [J]. 甘肃警

察职业学院学报 , 2009(3 ) : 54 — 57 .

[2 ]梅文华. 五种常见的网络诈骗术[J]. 市场观察 ,

1996 (12) : 33.

[3 ]陈玉友. 网络诈骗若干 问题探 究[J]. 吉林省教

育学报 , 2009 (11) : 121 —122.

[4 ]褚 红 云.当前 网络 诈骗 犯 罪手 法 与特 点研 究

[M ]. 北 京: 中国科 学技 术 大 学 出版社 , 2004 : 288 —2 98 .

[5 ]聂立泽 , 张西俊. 网络诈骗犯 罪被 害与被 害预防

[M ]. 北京 : 中 国科 学技 术 大学 出版社 , 2008 : 227 . . 22 8 .

R e sea rch on th e T ro u b le o f F ilin g A C a se

o n N e tw o rk F rau d C rim e a n d C o u n term ea su re s

LU 0 M i n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五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摘要: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法律咨询、欢迎阅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2015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015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诈骗罪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如果你不慎涉及诈骗罪相关行为,建议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诈骗罪法律咨询,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解决一切法律烦恼。【法律在线咨询,就上法律直通车。】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六
《关于诈骗钱财立案不予办理的报告》

关于诈骗钱财立案不予办理的报告

湖南省公安厅:

我名郑桂文,男,现年55岁,本省株洲市攸县城关人.

我和受害人候开生于2009年11月底在益阳市资阳区公安分局侦经科报案,该局于第二天下午受理了我们的报案(立案原件附后).并在立案问讯记录上签字盖了手印.告诉我们等待回答.我们等了几个月后不见回答,我(郑桂文)于2010年三四月间多次电话询问,分局告诉我已找到了张德安,核实情况基本一致.我过问处理情况,接电话的说要问具体经办人员.我多次电话后,终于找到一个姓徐的办案人员,他说已取消立案,我们的案子是经济纠纷案.要由法院去办理.后经我的一个朋友(原益阳市资阳分局一个开小车的司机)丢下一句话:张德安溜了勾子,要不然不会不了了之.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诈骗案子,一个受纳税人完全信任的公安机关,一个拿交税人的钱的国家工作人员怎么办着令纳税人寒心的案子呢.我脆求上级秉公执法的厅领导为我主持公正,为我挽回经济损失和对犯罪人应有的惩处.还法律的公平公正.

特此报告

请求办理!

报告人:郑桂文

2011年5月16日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七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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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就是指用虚假的手段、和不正当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交诈骗。下面就有云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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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八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规: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网上骗多少钱可以立案篇九
《被网上兼职骗了所有资金》

本人与2015年5月21号9点钟上网,自己百度搜索网上兼职的信息,搜索出页面时,因不知道哪个是真那个是假,就随便点击了一个网上兼职的网页进入,进入网页后本来只打算浏览简介,但在进入该网站不到一分钟,页面中央就自动出现本人在电脑上已经登录的QQ号码,因自动出现本人的QQ对话框上没有显示关闭“X”的符号,只有确认和取消两个选择。本人以为确认是关闭本人QQ对话框的选择,就点击了确认。没想到点击确认后就自动加了该网站的客服QQ,客服QQ的网名是(客服1008.QQ号是447337845),加入该客服QQ后,本人未主动联系,是该客服QQ自动联系上本人,该客服在9点17分时向本人询问:“你好!欢迎来到网络客服中心,请问是要来应聘吗?”本人回复时说:“我想请问一下,做任务还要自己运用资金吗?”对方没有正面回复本人的提问,而是直接发了一个工作介绍的文章来,文章很长,文章里有提到:

1. 工作介绍:兼职时要完成任务,一个任务一个结算,任务完成后会在10分钟左右返还流动资金。

2. 工作的性质:应聘者的要求条件是否符合1,招聘对象:1.有网络购物经验,如网上购物。2.有上网条件,在家在校在

公司均可。3.职位性质:兼职,不限地点4.职位名称:网络交易刷单手,刷商家信誉,好评,刷销量。《需要有一定网购经验,了解网上购物流程》

注:刷单为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刷销量,业绩,评价

3. 工作的内容:在网络交易平台(全国网上各大商城任务,刷交易量,拍宝贝给好评,需要是5星好评。(简单的讲,在网上购

物,给好评),注:要做时联系招聘客服,拿接单申请,之后订单由客服安排。

4. 工作条件,准备内容:1.有1小时的空闲时间,有上网条件。2.必须有【网银 或 支付宝 】其中一个,有网购经验者优先,必

须有300或以上的流动资金,所谓的流动资金是用于拍商品流动使用,完成任务之后我们会在10分钟内返还。3.有上网场所,在电脑或【智能手机可以支付订单的一样可以直接做代刷】4.为人诚实,工作认真,听从指挥。说明:300以上资金用来网购刷单,一任务一结算,反复刷单。

5. 工作刷单操作流程:注: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联系客服索取任务申请表格进行填写。 填写任务申请表格→审核通过,提交系

统申请任务→发给您任务单(里面包含了要拍下的商品链接和对应的注意事项和说明)→你按照任务的要求进行操作→然后进行付款,付款成功之后截图并发送给客服→客服通知核实之后,联系公司财务返款→财务3-10分钟之内返款,→收到钱确认收货和好评!安全说明:1.刷单为担保交易,没有收到返款,可以申请退款,取消订单。(如:支付宝担保交易)2.请在收到返款后再确认收货,给好评,避免不必要损失。3.因为兼职客户收到货款和佣金后再进行确认收货,所以保证了您付的款不会流失,而且能够得到报酬。4.每一个任务都是支付宝担保赔付,您拍下商品,我们10分钟之内把货款和佣金转给您了,您再确认收货+好评

6. 正常购物流程::【拍下订单】——【付款到担保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商家发贷】——【买家确认收货】——【交易

完成】——

7. 刷客刷评保障流程:接到订单拍下】—【付款到担保平台(支付宝(财付通)】—【返款本金跟佣金】—【买家确认收货】—【交

易完成】《注:支付你本金根佣金等同于商家已发贷,》《拍好后5分钟返款到帐,超过15分钟没有返款,可以申请支付宝退款(财付通),取消订单》

注: (注:财付通为目前网络上的第2大担保平台)财付通为腾讯旗下支付平台

财付通地址:https://

支付宝地址:https://

8. 工作待遇: (工作为自由兼职,有做才有佣金)具体比例如下:1 刷300元以上任务报酬为15元/笔。2 刷500--699元任务

报酬为18/笔。3 刷700--999元任务报酬为22/笔。4 刷1000元以上的一律按7%给予。5 刷3000元以上的一律按10%给予。一般来讲熟练后每10分钟就可以刷一个信誉,一个小时保守刷6个信誉点,每个平均15元的佣金。

协议规定一个人每天限制代刷10单任务,刷满的话,每天最低收入150元一天

注:拍好订单后把返款账号发给招聘客服安排返款,公司返款财务通过网银或支付宝汇兑到你指定的账号上。

↓↓↓以下是工作中常见问题↓:1.应聘者问:你们公司要收取费用吗回答:我们是直招兼职人员,不是中介,不收取任何费用。

2.应聘者问:怎么才能接到任务订单呢???回答:跟招聘客服拿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之后,就能安排任务订单。

3.应聘者问:我想要做兼职,需要什么条件吗?1,必须有【网银 或 支付宝 】其中一个,有网购经验者优先,2 ,必须有300或以上的流动资金, 3,有1小时的空闲

4.应聘者问:这个兼职要在那里做,有时间限制吗? 回答:在家、在公司、在网吧都可以兼职.(没有地区限制)。自由兼职,有时间随时可以接单。

5.应聘者问:一天有多少任务做,一天有限制做几个任务吗? 回答:自由兼职有做才有佣金,协议规定一个人每天限制代刷

10单任务, 佣金是:一任务一结,您拍下,商家15分钟内返款给您,然后再确认收货好评。

6.应聘者问:那待遇(工资)是怎样的?回答:我们是按任务比例获取佣金的。你拍的多,佣金就越多。

7.应聘者问:那怎么保证我们资金的安全呢?回答:全程“官方担保交易”只要没有确认收货,就能申请退款,取消订单。。 举例:你拍300元就可以得到20元的佣金,我们会给你的帐号转入320元。

8.应聘者问:我们多久可以得到返利呢?回答:一任务一结,绝不拖欠。任务完成之后10分钟之内我们会返还货款和佣金到你的账户上。

9.应聘者问:为什么你们不自己刷呢 回答:第一、我们没有那么多人手来刷。第二、我们所谓的刷信誉,就是不同帐号不同ID 不同的人在刷才可以的

10.应聘者问:现在刷信誉的人多吗? 回答:由于网络商务的过度膨胀,导致许多店铺的信誉问题,只有提高信誉才有更多的机会。网店刷客因此诞生。由于不用出门就可以兼职,又可以轻松赚钱,又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已经成为了新一代的赚钱好方法。现在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的刷信誉团队了。

11.应聘者问:你们可以做长期的吗,做全职可以吗? 回答:可以的。我们长期需要兼职工。选择我们也就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了。有兴趣的还可以申请做全职工,不过要先适应兼职工的工作之后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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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方发来的文章内容,我看完后就询问对方:“我没做过网购,请问也可以申请做任务吗?“对方的回答是:”可以的,和网购一样。“我还向对方说明:”自己没做过网购,不清楚网购的流程“。对方就直接询问我:”有没有网银或都支付宝。“我说:”有“。然后又问我:”有没有流动资金。“我还询问对方:”流动资金是指现金还是。”对方说直接问“网银里有没有钱.”我的回答是:”有“,对方就直接发了一个申请资料的要求过来。让我按照资料上来填写说:”资料填写后交给她就可以直接开始做任务给了。“我还向对方询问:”申请资料在哪里领取.”对方回复说:”直接发给我就可以了。”因我记得页面有说明申请表要向客服领取,所以我又在次向对方询问:“申请表在哪里领取。”对方说:“您那些资料直接通过QQ发给我 啊。”我就按照对方说的直接在QQ上写下自己的所有资料。发过去后对方说可以了,就给我安排任务了。我还询问:“返还的银行账号是要和流动资金同一个账号吗?”对方回复说都可以。之后9点48分对方说要去开会了,等下回来再联系我。我们就停止聊天了。.11:02分对方又主动联系我并远程控制我的电脑,开始进行了任务。对方发来一个任务网址:对方发来的网址后,就直接出现了一个“拍拍数码商城”的下单页面,对方让我按照任务的要求拍买3个一卡通,一个一卡通是120元共计金额360元。我点击了数量,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和QQ邮箱后,她让我点击确认支付,我点击后就出现了像网上网购一样支付的选择方式。她提示我插入u盾,我插入u盾后,就选择了自己u盾的所属银行,然后点击确认,确认后又进入了支付金额的页面,显示了我的名字,拍了3件,金额360,然后就是选择我的u盾所属银行进行了支付,结束了这一单后,我询问对方:“不用截图吗?“对方回复:“远程控制不用”对方让我自己去操作一次,我就重新去操作了一次,结果又扣了我360元,这次我截图了下来发给了对方。一共扣了我两次360元。我问对方:“可以了吗?任务完成了吗?”对方说:可以了,第一单完成了,又让我去做第二单。我问对方说:”不是完成了吗?怎么还要。“对方的态度就有一点不高兴了,说我没看任务说是三单吗?我只做了一个单还有两个。只要完成这三单任务就完成 了。然后我又按照之前的操作,对方又提示说错了,这一单的要求是要27件,拍3次,一次只能拍9件,金额为1080元,共计三次1080元。开始我和对方说9件的任务我资金不够,她问我还有没有其它网银或都支付,我说有,她让我用其它的支付,我当时没反应过来我只有这一个u盾,别的都没开通,没办法我就接着支付了这3次1080元的单,连着三次我都有截图发给对方。完成支付后我又问对方:”这次可以了吗?算完成

任务了吗“对方刚开始说稍等,我等了一下,对方就回复说:”算完成了,接下来为我安排下一个任务,我看任务要求是支付30件,我还问是第二个任务吗?对方说我的任务是双任务,刚刚是完成了一个还有一个双的任务要完成才可以。开始我觉得自己支付太多了,正好又到了下班时间,我就借故说我要下班了,对方询问我几点上班,我也回复了对方上班时间,对方就说只要几分钟就可以,只要拍下这30件,我的任务就完成了,本金和佣金会在3-5分钟返还。然后我又去操作拍了那30件金额为3600元。之后我想到自己还没提交自己返还的账号,我还和对方说,她让发我过去,我就把自己的账号发了过去。等了一下后对方就回复我说:“让您久等了 因为您从接任务到完成任务操作的时间太长 导致了商家在给您返款过程单子卡住了 现在商家要求您在拍一次来冲击激活给你返款的单子!冲击成功, 您的款才能返款成功。”我一看不对头了还问:“不是吧?那不是等于再完成一次任务对行。”对方态度很不好的说:“ 您现在卡单了 您速度点重新去拍下那个双啊,解除下卡单“然后我又重新去拍了那30件金额为3600元。拍后我还询问说我等于拍了两次30件了,那返还是不是也是两次的,对方回复是的。又让我去重新拍第一个任务的33件,我没明白过来还问对方怎么33件,对方说上一个单的,还列出了要求提示给我看,让我尽快去完成。结果我又去重拍那33件金额为3960元,我完成后又问对方可以了吗?对方又说稍等,还让我自己算算看自己拍了多少件,我问对方什么查看,对方没回,就直接反问我:”您拍了126件是吗?“我回答是的,对方回复说:“好的 现在您把126件分成2次拍 一次拍63件下来。“我问对方重新支付吗?对方回复:”是的 您这次要注意点的事情就是一次拍63件拍2次。“我多次向对方说自己的资金不够,对方一直让我想办法,对方还回复:”那您先去拍一次下来吧。“我问对方取消任务资金给返还吗?对方回复:” 没有的 任务下来要完成才可以的 不能取消的。“我问:”是不是不接着拍完那126件就不能返还。“对方回复:”您是卡单了 必须要这样才可以结算的。“我还说对方为这样是等于要我拍下252件了.”对方回复:” 这拍好了是252件的 完成了3-5分钟就返还本金和佣金的。“我还和对方说真没有资金了,对方一直让我想办法。我还问对方:“如果我现在再拍3件能不能返还。”对方回复说:“这个没办法,必须按照系统那边的提示来操作的。”然后我又用邮政去试,我不会操作对方又远程控制,让我去操作,因为我邮政的没开通所以支付不了,对方还让我去柜台开通,我谎称说地方太远去到别人都下班了,对方又说让我向朋友借或者直接取钱出来再打到现在支付的卡里。没办法我就向老板借了3000,我还向对方说:“每次我完成了你们又说卡单了让我重拍一次。”对方回复:“您只要这次分成两次拍 就可以。您就放心吧 这次拍好就可以了” 我还和对方说:“我现全部的资金都没了,怎么可能放心啊。”对方回复:“我不是说了吗 您这次拍好3-5分钟就结算啊。”我还重新和对方确认了:“是不是我重拍63件就返还刚刚拍的全部。“对方也回复说是的。我再三向对方确认:”你确定我重拍这一次就可以了,不会在出现什么卡单。“对方也回复了:” 是的 亲 您就放心吧。“因为询问太多问题了,我找不到网址的记录就让对方重新发了过来。我等了一下就先去忙事了,回来进入开始进不去,我就询问对方怎么进不去,对方说:”稍等下我叫商家看下。“之后她又重新发了一个网址来,和之前的网址不一样了,我还询问对方怎么不一样了,对方又重新发了和之前一样的网址来,第一次还进不去,第二次就进入了,我又拍了63件金额为7560元。完成了我还和对方说:“好了,这次你可别再说卡单了.”对方回复稍等,我又等了一下对方对回复我说:”可以了,还有一次。”我还问怎么还有一次不次拍完这63件就可以了吗?“对方也很不耐烦的回复我:” 我刚才说了您没有听清楚吗?126件分成2次拍,一次拍63件 拍2次。”我询问对方:“这63的不可以先返还吗。”对方回复:“必须全部解除了 系统那边3-5分钟自动返还到您账号上的。”我越来越觉得不对了,而且我的钱已经全部支付过去了,我和对方说我是真的没有资金了,对方还让我去借,还说我之前还说邮政上有,让去开通要完成这个任务。我询问对方一个任务一定要一天内完成吗?对方回复是的。对方还说这是最后一次了,只要拍完这次就可以返还了。结果我实在没办法,我就和对方说那你借啊,对方刚开始说就算她借也只有2000不够啊,她还问我现在还能拍下几件,我说我是一件也拍不一来了,我说那你和你朋友问问看,她等了一下后回复我说:“借了一下只能给您拍43件 剩下的您自己去拍吧。”我回复对方说:“好,你先拍那43件吧。”之后让我发名字过去,还让我同时操作。因为我没资金了,所以和对方说没进行操作,对方就对我说:“您先去处理下 我先去开会了,您处理好了联系我 。”当时的我已经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老板也发现我受骗了就送我去银行去,希望能通过银行追回已支付的钱。去到银行时,我当着工作人员的面重新操作了一次,结果刚上去时,对方发来的网址又进不去了,我就问对方怎么又进不去了,对方只询问我现在能处理了吗?我说是,点击进去时银行的工作人员一看就说不行的,对方给的网址是私建的网站,查不到对方的账号,不能进行退款选项。银行工作人员让我先去报警,之后我就报警了,警察也只是做了一个笔录就让我回来等通知。在报警的过程中对方还在发信息来询问自己:“什么情况“因我一直没回复对方也没进行操作支付,报完案后回来重新查看QQ,对方已经下线了,而且第二天也一直没上线过,所发来的网址也进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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