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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

2016-01-19 10:47:5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新会计制度篇一《新会计制度解读》 财 ...

新会计制度篇一
《新会计制度解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权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

1.对企业合并的相关初始直接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咨询费)的处理:

原:同一控制下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现:全部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金融资产的分类给了企业很大的自主性。按目的和意图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解读:

在个别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财会(2010)15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之前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 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读: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调整。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只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

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原企业准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财会〔2010〕15号文件规定,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

进行追溯调整。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递延所得税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

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财会〔2010〕15号文件修订了以上规定,即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将超额亏损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读:

股份支付是指: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揽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如:企业的期权激励措施。

1.该规定完善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财会〔2010〕15号文件弥补了这一缺憾,理顺了实务中千变万化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2.以经济利益的流向划分股份结算方式。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授予股份或认股权等,这种情形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属于股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支付现金,属于债权。

3.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股份结算方式的处理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同一集团内部,考虑到企业发展或者人才机制管理的需要,人员的集团内流动并不少见,根据集团薪酬管理制度,会出现员工薪酬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结算不同的情形。财会〔2010〕15号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其进行分类处理。

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这种情形下,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权益类股权,财会〔2010〕15号文件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类科目。

结算企业以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对于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的获得,企业可能会支付一定的资金成本,具有偿还性,支付员工的股份属于负债类股权,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将当期取得的服务成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类科

新会计制度篇二
《新会计制度下会计报表格式》

企业会计制度与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对

科目对照表

新会计制度篇三
《新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新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制度发展的状况

二、新会计制度实施及与旧会计制度比较

(一)新会计制度实施分析

(二)新旧会计制度比较

三、新会计制度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执行中所处的国内环境

(二)与新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问题

四、解决新会计制度执行中问题的对策

(一)观念回归,重新审视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搞好调研,修订完善新制度

(三)尽快编制制度说明,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

(四)建立会计业务部门的协调机制

(五)对会计凭证签章设计应慎重

(六)建立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制度发展的状况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制度是重要的政府行政法规,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的依据,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保护资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可以使企业及时掌握经济信息,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节约生产成本,增强赢利能力,控制经济过程,考核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从而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二、新会计制度实施及与旧会计制度比较

(一)新会计制度实施分析

关于新会计制度,虽然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学术界,对其真正的含义仍然有争议,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界定一下,以便研究。关于新会计制度的准确叫法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官方叫法,即新会计制度应称为新的“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另一种是学术界的叫法,新会计制度应称为“新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新会计制度既包括具体的会计制度,也包括会计准则,还包括其它涉及会计核算的规章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新会计制度”实际上的涵义与上述两种规范叫法的内涵是一致的,是上述两种叫法的简化,也是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一种通俗叫法。以下为了讨论方便,我们继续用这个简化的名称。

(二)新旧会计制度比较

与旧会计制度相比,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变化:

1、适用范围不同。新会计制度是一种打破行业界限和经济成分界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使不同行业的企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便于全国范围内不同行业之间、不同经济成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对比分析和会总。旧制度是一种分行业和经济成分的会计制度,导致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口径不一致而缺乏可比性。

2、新会计制度补充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强调其重要地位。在会计核算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相一致的事项,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固定资产的控制权,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以前的会计制度有此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现象越来越复杂,经济现现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会计核算比必须反映其经济事实,而不是简单的反映其经济形势。

3、新会计制度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使资产价值更符合实际。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这是历史成本原则的要求。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这实际上是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的修正,意味着企业的资产可以按照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价值计价,不再局限于

历史成本。这项性原则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是企业不能乱用此项规定,进行投机活动。这项变化增加了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内容,这些规定缩短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距离。

4、新会计制度使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更充分、更彻底。在我国,不少企业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的现象。新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尽可能地防止和避免企业虚盈实亏、短期行为等问题,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存在的风险加以估计,是企业单位能在风险发生之前,化解风险,并且对风险的发生也起到了预警的作用,保护了企业的利益。

三、新会计制度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执行中所处的国内环境

1、党和政府对会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新会计制多的执行工作。近几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对会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朱镕基同志在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对会计工作作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重要指示,在历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分别从整顿会计秩序、深化会计改革、培养会计人才、加强内部控制等方面,多次对做好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既为我们提供了前进的动力,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会计工作指明了方向。

2、虽然新会计制度的制定适应了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会计核算工作重要性淡化;会计基础工作弱化;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力度不足;会计管理体制设计不完善,使基层会计管理工作虚位;会计人员工作量大,责任重,待遇低,人民银行会计工作环境不好;会计管理松动涣散迹象不断出现,一是会计业务管理部门放松了自我学习提高,对会计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准,对变化的业务认识不到位,二是会计人员流动失控,三是会计队伍的智力资源流失较重。

(二)与新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的问题

1、新制度实施时,四周“静悄悄”。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培训学习不到位。新基本制度实施,应该引起广泛尤其是会计工作者的关注,有关部门应进行相关人员的系统培训。但笔者的观察是:央行大部分员工未接到基本制度即将实施的信息,大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对基本制度无清晰的认识。对基本制度的培训学习仅限中心支行级别以上会计财务科的个别人员,基层业务人员没有接受到有关培训,甚至没有见到基本制度的文本。二是新制度棚架,在基层会计部门实施滞后。

2、新制度缺乏系统性说明。基本制度对会计工作做出了大的、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有的并不明朗。实际工作中不同的会计对同一条款的理解也存在偏差,因此,应及时编制基本制度说明,给具体工作实务明确规范,使整个会计工作系统化、一体化、科学化。

3、新制度存在五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没有对会计重大事项明确界定。二是对事后监督工作规范性规定欠缺。三是计息规定太简要,不够

新会计制度篇四
《最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制作人: 冰城会计社区 2013-5-2 第 1 页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冰城会计社区 第 1 页 2013-5-2

冰城会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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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会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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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篇五
《2007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科目对比》

2007年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区别

2010-12-09 22:28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表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 对比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 1001 现金 不变 2 1002 银行存款 2 1002 银行存款 不变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新增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新增

5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不变 4 1101 短期投资 分拆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更名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新增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新增 8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新增

9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新增 10 1121 应收票据 6 1111 应收票据 不变 11 1122 应收账款 9 1131 应收账款 不变 12 1123 预付账款 12 1151 预付账款 不变 13 1131 应收股利 7 1121 应收股利 不变 14 1132 应收利息 8 1122 应收利息 不变 15 120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新增 16 1211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新增 17 1212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保险专用 新增 18 1221 其他应收款 10 1133 其他应收款 不变 19 1231 坏账准备 11 1141 坏账准备 不变 13 1161 应收补贴款 取消

20 130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新增 21 1302 拆出资金 新增

22 1303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新增

23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新增 24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新增 25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新增

26 1401 材料采购 14 1201 物资采购 更名 27 1402 在途物资 新增

28 1403 原材料 15 1211 原材料 不变

29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18 1232 材料成本差异 不变 30 1405 库存商品 20 1243 库存商品 不变 31 1406 发出商品 新增

32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21 1244 商品进销差价 不变 33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22 1251 委托加工物资 不变 34 1411 周转材料 新增

包装物 16 1221 包装物 不变

低值易耗品 17 1231 低值易耗品 不变 19 1241 自制半成品 取消

23 1261 委托代销商品 取消

24 1271 受托代销商品 取消

35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新增 36 143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新增 37 1441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新增 38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新增 39 146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新增 40 1471 存货跌价准备 25 1281 存货跌价准备 不变 26 1291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取消 27 1301 待摊费用 取消

41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新增

42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新增 43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增

44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8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不变 29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更名

45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不变

31 1431 委托贷款 取消

46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新增

47 1531 长期应收款 新增

48 1532 未实现融资收益 新增

49 154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新增 50 1601 固定资产 32 1501 固定资产 不变 51 1602 累计折旧 33 1502 累计折旧 不变 52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4 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不变

53 1604 在建工程 36 1603 在建工程 不变 54 1605 工程物资 35 1601 工程物资 不变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37 1605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55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38 1701 固定资产清理 不变

56 1611 未担保余值 租赁专用 新增 57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新增 58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新增

59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新增 60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新增 61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新增 62 1701 无形资产 39 1801 无形资产 不变 63 1702 累计摊销 新增

64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 1805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不变

65 1711 商誉 新增

41 1815 未确认融资费用 变更类别

66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42 1901 长期待摊费用 不变 67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增

68 182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新增

6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191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不变

二、负债类 二、负债类

70 2001 短期借款 44 2101 短期借款 不变 71 2002 存入保证金

72 2003 拆入资金

73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74 2011 吸收存款

75 2012 同业存放

76 2021 贴现负债

77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78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79 2201 应付票据 45 2111

80 2202 应付账款 46 2121

81 2203 预收账款 47 2131

48 2141 代销商品款

82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49 2151

50 2153 应付福利费

83 2221 应交税费 52 2171

53 2176 其他应交款

84 2231 应付利息

85 2232 应付股利 51 2161

86 2241 其他应付款 54 2181

87 2251 应付保单红利

88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89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90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91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92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3 2401 递延收益

55 2191 预提费用

56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94 2501 长期借款 58 2301

95 2502 应付债券 59 2311

96 26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7 26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98 2611 保户储金 金融共用 新增 金融共用 新增 银行专用 新增 银行专用 新增 银行专用 新增 银行专用 新增 新增 金融共用 新增 应付票据 不变 应付账款 不变 预收账款 不变 取消 应付工资 合并 合并 应交税金 合并 合并 新增 应付股利 不变 其他应付款 不变 保险专用 新增 保险专用 新增 证券专用 新增 证券和银行共用 新证券和银行共用 新新增 新增 取消 取消 长期借款 不变 应付债券 不变 保险专用 新增 保险专用 新增 保险专用 新增

99 2621 独立账户负债 保险专用 新增 100 2701 长期应付款 60 2321 长期应付款 不变 101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变更类别

102 2711 专项应付款 61 2331 专项应付款 不变 103 2801 预计负债 57 2211 预计负债 不变 104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62 2341 递延税款 更名

三、共同类

105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新增 106 3002 货币兑换

107 3101 衍生工具

108 3201 套期工具

109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0 4001 实收资本 63 3101

64 3103 已归还投资

111 4002 资本公积 65 3111

112 4101 盈余公积 66 3121

113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114 4103 本年利润 67 3131

115 4104 利润分配 68 3141

116 4201 库存股 新增

五、成本类 四、成本类

117 5001 生产成本 69 4101

118 5101 制造费用 70 4105

119 5201 劳务成本 71 4107

120 5301 研发支出

121 5401 工程施工

122 5402 工程结算

123 5403 机械作业

六、损益类

124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72

125 6011 利息收入

126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27 6031 保费收入

128 6041 租赁收入

129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73

130 6061 汇兑损益

131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2 6111 投资收益 74 5201 金融共用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三、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 或股本) 不取消 资本公积 不变 盈余公积 不变 金融共用 新增 本年利润 不变 利润分配 不变 生产成本 不变 制造费用 不变 劳务成本 不变 新增 建造承包商专用 新增 建造承包商专用 新增 建造承包商专用 新增 五、损益类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不变金融共用 新增 金融共用 新增 保险专用 新增 租赁专用 新增 5102 其他业务收入 不变金融专用 新增 新增 投资收益 不变

75 5203 补贴收入 取消

133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新增

134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新增 135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新增 136 6301 营业外收入 76 5301 营业外收入 不变 137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77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不变 138 6402 其他业务支出 79 5405 其他业务支出 不变 139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78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更名

140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新增

141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金融共用 新增 142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新增

143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新增

144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新增 145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新增 146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新增 147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新增 148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新增 149 6601 销售费用 80 5501 营业费用 更名 151 6602 管理费用 81 5502 管理费用 不变 157 6603 财务费用 82 5503 财务费用 不变 152 6604 勘探费用 新增

153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新增

154 6711 营业外支出 83 5601 营业外支出 不变 155 6801 所得税费用 84 5701 所得税 更名 156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 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不变

注:上述新旧比照中旧方仅以《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为依据,未考虑科目说明提及的可选择增加科目,也未考虑原准则指南、专项办法和补充规定中补充的会计科目。

新会计制度篇六
《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异同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规范的两种形式,它们之间有相通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侧重点。

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与事项)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该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引用的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企业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作出处理的规定。人们学习了一份具体的会计准则,将会熟练地了解特定会计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全过程。

会计制度则采取另一种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

从这里可以看到,会计准则同会计制度有两个最主要的差别:

一是规范的对象不同;具体准则按经济业务或项目,制度按一个企业;

二是规范的重点不同:准则侧重于确认和计量,制度侧重于记录和报告,确认和计量的内容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这样,准则重点是规范会计决策的过程,而制度是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

采用准则的形式可引导会计人员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开始考虑进一步决定怎样记录和报告(披露);

采用制度的形式,会计人员能直接使用科目进行记录,并按规定程序和格式编制报表。

对比起来,准则比较抽象,比较难学难懂,操作性较差;

而制度比较具体,容易了解和操作。

但准则的优点是“准则比较原则、概括,在表述方式上更接近于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体例,能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掌握财务会计的全过程,并能举一反三,增强解决新问题的本领;

制度的优点是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熟悉的报表加分录的形式,容易被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操作方便,易懂易学。

同时它们两者之间也有相同的地方。首先,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会计制度也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的,即两者的功用是一致的。其次,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目的,在于确保企业依次进行会计核算能够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体系的目的也是如此。从这点上讲,两者的目的和出发点也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属于行政法规,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具有约束作用。鉴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这种交叉互补关系,应该尽量使之协调统一,要力避制造准则与制度之间新的矛盾。而且它们可以结合起来运用。

新会计制度篇七
《最新企业会计制度2011版》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

币。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

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

新会计制度篇八
《新医院会计制度(完全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格式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成本报表参考格式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医院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

医院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四、医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医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医院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医院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医院财务报告是反映医院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医院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六、医院财务报告分为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季度、月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七、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医院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医院自行规定。

八、医院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以及有关附表。

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医院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医院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九、医院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医院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医院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的说明; (四)重大投资、借款活动的说明;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以前年度结余调整情况的说明;

(七)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医院的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一)业务开展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产利用、负债管理情况; (四)成本核算及控制情况; (五)绩效考评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医院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上述事项(四)的说明应附有成本报表(成本报表参考格式参见本制度第六部分)。

十一、医院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二、医院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十三、医院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十四、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新会计制度篇九
《行政单位2014年新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013年12月18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218号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该《制度》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财务报表、附则10章46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6日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予以废止。

目录

1

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资产 第四章负债 第五章净资产 第六章收入 第七章支出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十章附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3〕2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18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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