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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意义

2016-01-20 09:47:3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警察的意义篇一《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 ...

警察的意义篇一
《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确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警察的分类和各自的职责: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的权利及特点:

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机关的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发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秩序。

刑事侦察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法律、法规所从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对人群聚集或进行公众活动的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对车站、码头、机尝文娱或体育场所、商尝集贸市尝展览馆场,以及公园、风景区等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以及出租汽车等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保卫工作。保卫工作主要制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工作。

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一、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结合;二、隐蔽性和公开性相结合;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一、复杂性;二、艰苦性;三、危险性;四、易受腐蚀性。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及途径:

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含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警察的意义篇二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现实意义

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李祖华

2003年,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领导提出了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要求。可见,警察公共关系已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刻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按照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体制上创新,在执法观念上转变,在工作方式上革命,不断丰富和发展“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思想,赋予“群众战线”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特征。实施警察公共关系战略,要在公安工作中加强与公众沟通,积极推行警民互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关活动,体现服务宗旨,展示警察文化,推动警察形象建设;要努力整合资源,调动一切力量,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热情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与公安机关的改革要求统一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之中,真正体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首先,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成了各国警方的共同要求。在国际警务合作中,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形象展示给国际同行。其次,公安机关在调处各种社会矛盾中直接处在第一线,公安机关必须实现与社会大众的协调沟通,正确区分和对待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努力通畅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联系渠道,积极为党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次,当前社会治安的复杂形势使公安机关必须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促进理解,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警民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形势。

三、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转变职能的具体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性政府。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有助于公安行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监督、改进行风,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创造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加快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需要

中国进行政治民主化建设,需要公共关系在理论上提供支持,在实际操作上提供帮助。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全中国人民的事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加快实现政治民主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同舟共济,达到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如果没有政治上的民主,进行现代化建设是不可想象的。

政治民主化建设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含警察组织)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取得群众的拥戴和信任,必须平等地对待群众,向群众说真话,提高决策办事的公开化程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这也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目标。当警察公共关系全面参与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进程时,警察也将树立起良好形象,不仅是警民关系,甚至是党群关系、于群关系也将极大改善,从而增强全国人民的向心力和党的凝聚力。

在加快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警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警察组织应该运用公共关系的理论,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人民不仅要被告知,而且应该有机会行使其参与政治、参与讨论国家和集体大事的权利。要通过对话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广泛收集信息,汲取群众的智慧。只有这样,警察组织的决策才能符合实际,群众才能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共关系中的许多关于沟凡对话的方法和技巧都可以丰富我们的协商对话制度,增加警察组织决策、办事的公开化程度,有利于我们加强政治民主建设。

五、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现代警务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党在新形势下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警察组织的工作重心从具有武装性质的暴力专政工具转向服务经济建设,调整生产关系方向发展,即用民主、法制的方法调整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变革引发了政府职能的转换,警务工作的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在苦务工作由管理向服务转变的同时,推动了公共关系的发展,为警察公共关系的发展营造了大环境。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大力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在此背景下,过去那种组织程度比较低的初级社会群体已不能适应需要,一个组织必须从外界环境得到支持,才能生存和发展。于是,社会组织与环境必须互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

社会生活民主化使现代警务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公众被认可,公众权益被尊重,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对警察组织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六、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警民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

关系之一,它是国家政权与人民大众关系的直接体现,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因此,正确认识和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事关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课题。

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总体要求。公安机关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人民警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公安机关致力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促进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保障平安稳定,共建和谐社会意义深远。

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履行职能使命的基础前提和根本保证。只有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的积极性,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目标,确保公安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夯实公安工作的根基,推动公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和谐警民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有效方法和重要载体。和谐警民关系充分彰显了科学发展观的“人本”核心,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七、加强警察形象建设的重要手段 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与群众间最主要的沟通桥梁。民警是公安机关联系和伸向社会公众的触角,扮演着党委政府的公共关系人员的角色。公安民警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建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意义重大。

(一)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肩负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没有良好的警察形象,公安工作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就不可能完成任务。只有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才能造就出一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合格人才,才能从容应对并正确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更好地完成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深入贯彻和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与其一脉相承。通过形象建设,人民警察可以更好地为民、爱民,让人民满意。

(三)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人民警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警察的言行不当也越来越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误解或纠纷。因此,只有良好的警察形象,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四)加强人民警察形象建设是树立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加强警察形象建设,有利于不断促进警察与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沟通,实现警察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在与群众密切接触中树立和改善人民警察形象,在经常沟通与交流中达到对公安工作的理解,从而树立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警察的意义篇三
《人民警察概述》

人民警察概述

一、人民警察概念和特征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在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社会制度,无一例外地都设有警察。警察职务及其性质,决定了其职务行为是代表了国家行为,涉及到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统治的重要工具。

(一)警察的概念

古希腊时代警察就已存在。所以警察一词源于古代,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含义有所区别。警察最早的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力量”。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国家把警察作为专指国家政务,其权力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

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在我国封建制度时期,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直到清末中国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按照时间先后来讲,中国近代警察诞生应首推湖南长沙创立的保卫局。1897年,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向推行新政的巡抚陈宝箴提出,现行的保甲制度撑不起社会安定的局面,建议设立湖南保卫局。此后,黄遵宪将草拟的《保卫局章程》刊登在《湘报》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于1898年7月27日正式成立“湖南保卫局”。其机构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机关。由于是官绅合办,人员素质与西方警察差距很大。后来由于戊戌维新失败,积极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抚陈宝箴等人被革职。刚刚诞生三个月的“湖南保卫局”也随着变法的失败,被迫裁撤更名为保甲局。应该说,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警察的前身,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从警察的历史发展过程看,现代意义的警察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公务人员乃直接或间接从事国家及公共团体事务或政务的人员。警察人员是执行警察任务的公务人员。警察人员则为执行警察任务,即依法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惩治危害国家安全

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专门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职能。其行为是依靠国际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警察的特征

1、阶级性。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的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警察是国家实现管理的重要国家机器,实现统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实际上警察职能的体现,就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实现。所以警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武装性。警察区别于其它国家公职人员,警察具有武装性,是国家实行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维护者和具体执行者。

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是依靠暴力予以实现的。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权力内容体现出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不可避免地要与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发生暴力冲突。而这种对抗性需要警察采用特殊的手段,通过国家法律赋予警察特殊的权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备相应警械的权利。一方面,就是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权力,履行警察职责;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3、身份双重性。警察机关的职权是依靠警察人员具体实施行为来实现的。警察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刑事侦查、部分刑事案件的执行权;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首先要求警察必须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样便依法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能够承担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其次,由于警察职权的特殊性,行使警察的权利,履行警察义务。除了应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外,还必须具有警察身份。受到警察职权与职责的约束和警察纪律的约束。即担任警察的资格、警察的职权、警务保障、警察的纪律、警察的义务等等。所以警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双重身份。

4、服务性。警察人员依据法律除具有专政职能外,有些法律规定中也确定了警察的服务职能。如规定警察参加抢险救灾、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警察的服务职能正在进一步的强化。警察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为社会服务的体现。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服务。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属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以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惩戒行政违法活动为目的。

行政处罚是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最常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遵循处罚法定、

处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

案情摘要:

2001年6月,李某某的大女儿同张某结婚,李某某不让女儿住进张家。张某无奈,只得搬进李家居住。由于李某某处事专断,不久便与张某产生矛盾。2002年5月,李某某的二女儿同黄某某结婚,她同样让二女婿住进自己家。黄某某对李某某百依百顺,于是李某某经常在言谈中流露出将把房产全部留给二女婿黄某某的意思,并处处刁难大女婿张某。黄某某因有岳母撑腰,于2002年9月明确要求张某搬出去,张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由于李某某偏向小女婿而遭大女婿责骂,她便指使小女婿到大女婿屋内乱砸。无奈之下,大女婿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由于人手不够,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赵张二人对李的小女婿进行传唤,要求其马上到派出所。李某某不但不听还进行阻拦,并手拿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帮助其小女婿从后门逃离,致使传唤未能实施。该派出所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李某某不服,认为自己“一没杀人,二没放火”,认为公安机关无端干涉其家庭纠纷。

问题:本案属民间纠纷还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是否合法?

评析:

1、本案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民间纠纷是公民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它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如因宅基地、房屋产权等。这些权益之争常会引发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家庭成员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本案中,张黄二人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并大打出手,李某某指使黄某到张某屋内乱砸,其行为性质已由简单的家庭纠纷激化为治安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因此,本案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行政案件,而非简单的家庭纠纷。据此,公安机关有权对本案进行查处。

2、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问题:(1)联防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便派联防队员赵某和张某某二人赶到现场,并对李的小女婿其进行传唤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传唤措施应由公安民警依法采取,而李、张二人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2)派出所越权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为5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超过50元的罚款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本案中,李某某持菜刀将赵某的手划伤并帮助其小女婿从逃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但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处以治安拘留7天的治安处罚属越权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可按自报姓名处罚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对辖区的出租屋进行清查,发现本地男子林某某与一外省籍女子共居一室,怀疑两人有嫖娼卖淫行为,将两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问。在盘问过程中,该女子自称“刘某某”,并出示了“刘某某”的身份证,后经查证系假身份证,但“刘某某”对其真实身份拒不供述,其承认当晚与林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使用“刘某某”的名字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林某某在派出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否认与该女子有嫖娼行为,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承认当晚与其发生性行为。二人又供认自上半年认识以来在发廊和出租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事后吴给女方人民币200元、300元不等。据此,派出所认定林某某、“刘某某”于当晚有嫖娼卖淫行为,呈报市公安局。数日后,市公安局分别对林某某、“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治安处罚。

问题: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身份的能否按其自报姓名处罚?

评析: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据此,本案中“刘某某”拒不讲真实姓名,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法仍可以按其自报的“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警察的意义篇四
《警察法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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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警察法之意義

欲闡明警察法之意義,除從其研究範圍著手外,亦可從其法源探求警察法存在及表現之形式,此外,尚可從與其他法域之關係,分析警察法在法律體系中之定位。茲分述於次。

第一項 警察法之範圍

第一款 學理意義警察法之範圍

從學術面言,警察法係指狹義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為達成任務,行使職權所依據或執行有關法令之總稱。因此主要包括警察行政法與警察刑事法,此可稱為廣義警察法。由於警察刑事法已劃屬刑事法領域,警察行政法乃成為警察法之核心領域(見第三節)。

第二款 實定法意義警察法之範圍

我國法制中有一部警察法(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內政部根據該法發布「警察法施行細則」。此兩規範係為詮釋與落實憲法第一○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謂之「警察制度」而制定,所謂警察制度,至少包括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警察法第三條)。

警察法中重要內容包括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另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二、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另一重要條文為第九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布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又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為手段之行政作用。」其將警察界定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行政作用。見陳立中,前揭書,第52頁。

10 十條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此外,舉凡警察組織(第三條第一項部分,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人員(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救濟(第十條)等一般授權性規定皆包含其中。警察法具有警察法制基準(本)法的地位。

由上可知,實定法上之警察法,將警察於防止公共秩序、社會安全有關危害之任務與職權,同時表現在刑事與行政危害防止上,其規範內容係廣義警察法,實定法上狹義警察法則排除刑事法。

綜上,本書所採警察法之意義,係上述學術意義或實定法意義中狹義警察法意義。

第二項 警察法之法源

警察法第二條明示,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依法」兩字旨在宣示,警察任務與職權之獲得,需有法律授權基礎(Ermächtigungsgrundlage),蓋行政機關中擔負「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任務者,非僅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尚有其他機關及其人員。為避免警察任務與權限恣意擴張,警察任務與職權之獲取,需有法律根據。其次,警察為完成任務,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法治國家中行政機關遵守「依法行政」原理最基本之要求。賦予警察任務與職權之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如憲法、法規、條約或協定、行政規則;其次,源自不成文法之習慣、判例、解釋、法理者,依序說明於次。

20 在警察實務工作上已存在31。以上諸例,應足以說明從私法領域探討警察仍有其空間。

第三節 警察行政法之意義

由於警察同時被賦予行政危害與刑事危害防止(又稱犯行追緝)的雙重任務與職權,從而廣義警察法應包括警察行政法與警察刑事法,惟在行政法與刑事法各自獨立發展後,警察刑事法大多被劃歸刑事法領域,本書所論者為狹義警察法中之警察行政法。

第一項 警察行政法屬行政法各論

若比照刑法有總則(論)、分則(各論),民法有總則及各論,行政法在學術體系上亦可分為總論(Allgemeines Teil)及各論(或特論Besondes Teil)。行政法之總論係探討該法域中之通則性問題,如: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行政組織、人員、作用、救濟之共通部分。各論則係將總論個別領域專門化、細緻化。在第一個層次上可依行政作用之特質,分為秩序行政法、給付行政法、計畫行政法、保護行政法……等。第二層次可再依行政機關組織之性質,分別為財政、教育、社會、警政、衛生、環保、地政……等,各冠上行政法之名。其中警察行政法係秩序行政法中之一支,警察法內亦有基本原則、警察組織法、警察人員法、警察作用法、警察救濟法等,可說是非常完整的行政法各論32。茲以下表例示之:

況下,有不作為之藉口。因此,有條件的放寬警察公共性原則,為時勢之所趨,晚近立法即允許公權力介入私權爭執領域,詳見本書第三章第四節。 30 警察以私人地位與其他私人成立私法關係之行為,其又可略分為三:行政輔助(籌購)行為。行政營利行為。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其中警察行為之行政輔助行為中一般採購、租賃等行為,為典型之私法行為,至於大型採購則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31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機關權限內之事項,固以自行處理為原則,但有時基於實際需要或某種困難,得依法令或本於職權,委由私人辦理之,警察實務上以及警察法研究上,已不能自外於此種趨勢。詳見本書第五章第四節。 32 德國現代行政法學奠基者Otto Mayer於一八九五年出版德國行政法(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一書,該書初版即分為總論與各論,並將警察權列入各論,迄一九二四年第三版各論之第一編「警察權」,下分八章(第十九章至第二十六章),章名依序

21

┌ 總 論──基本原則、組織、人員、作用、救濟 │ │ (一般) │ ┌ 秩序行政法 ┌ 稅務、導控、監督 行政法 ┤ │ ┤ │ │ (干預) │ ┌警察-警察行政法 │ │ └ 危害防止 ┤ │ │ └一般行政-建管、營 └ 各 論 ┤ │ 業、衛生、交通、環 │ │ 保……等法 (特別)│ ├ 福利(給付)行政法--社會法等 │ └ 其他行政法

第二項 警察行政法之重要內容

若警察行政法自成一領域,其從研究分工而言,本身亦可分為總論與特論(各論)。前者係指行政法總論在警察領域專精化部分;後者,則係因個別性質,特別立法之部分,其中有由警察為主管機關之法律,例如: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國家安全法、警械使用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警察重要法令為名發展出的各論。此外,警察行政法尚可區分為中央警察法規與地方警察法規,隨著地方自治法之研究日受重視而益形重要。

警察法一向將組織法中之管轄或權限部分單獨分出,列為任務法探討之,藉以究明警察行政在國家危害防止行政中之角色與定位。又警察人員雖

為:警察概念的發展、警察權的界限、警察命令、警察許可、警察罰、警察強制與執行、直接強制、以權力適用方式實施強制的特點。國內以警察行政法為名之著作,請參考劉嘉發,警察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1999年。陳立中,警察行政法,1992年增訂版。鄭善印教授從警察與法律的體系結構分析,以如下清晰圖表顯示,值得參考。另該研究於摘要中表示,「本文並不處理警察的國庫行政及內部行政」,參閱氏著,警察與法律,警學叢刊第30卷第6期,2000年5月,第142頁及第147頁。 ┌警察組織與人員 │ 警察┤ ┌司法警察 │ │ └警察活動┤ ┌服務的行政警察 │ │ └行政警察┤ ┌警察的行政行為 │ │ └秩序的行政警察┤ ┌有義務的警察強制 │ │ └警察強制┤ │ └即時強制

22 屬公務員之一支,但性質較為特殊,特別是先訓後考、陞遷與考試配合之制度,從而在組織法與人員法中,亦可再分化出警察教育法制,乃分別論述之。若為保留此警察法特色,警察行政法總論可分為:一、任務法論。二、組織法論。三、人員法論。四、作用法論。五、救濟法論探討之。至於警察法重要理念,最需被論及者為具支配性地位的法治國基本理念,即法治國原理(Rechtsstaatsprinzip),其中至少涉及形式上權力分立、依法而治,實質上追求法律公平正義以及以人權保障為中心的各項機制與理念。

第三項 德日警察法簡介

由於我國警察法師法德國、日本甚多,茲以該兩國現有研究體系及重要教科書之體例,略作說明。

第一款 德 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簡稱德國)並無統一之警察法,其所屬各邦則自有其個別之警察或秩序法規,之所以如此,係因聯邦並無警察法之獨占立法權(Ausschlißliche Gesetzgebung),亦無與各邦競合立法權(Konkurrierende Gesetzgebung)及頒定通則(Rahmenvorschriften)之權(德國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有關條文規定之參照)。質言之,一般警察法之立法權屬於各邦所有,但為加強聯邦與邦、邦與邦間共同抗制犯罪的能力,聯邦政府乃思將各邦警察法規加以整理分析、統一規定,乃以訂立「草案」(Entwurf)之方式,藉供各邦修訂警察法之參考。經長期醞釀訂成所謂「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標準草案」,經各邦內政部長會議於一九七六年六月十一日議決通過,旋又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同會議通過其修訂案。當今德西十一邦中以該「標準草案」為藍本而修訂邦警察法者計有:Bayern、Bremen、Niedersachsen、Nordrhein-Westfalen、Rheinland-pfalz等五邦,至於Berlin邦則早在該草案公布前,便以起草委員會所提之初稿為藍本,率先公布施行其「公共安全與秩序維護法」,Baden-Württemberg邦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三日修訂公布之警察法亦大部分與「標準草案」相契合,足見該草案已發揮其預期「統一整合」之功能。一九九○年十月三日兩德統一,德東各邦警察法亦以德西諸邦之警察法為藍本,作大幅度興革。由於該

警察的意义篇五
《网络虚拟警察的意义与反思》

警察的意义篇六
《警察的含义》

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第二,手段的多样性。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一、维护国家安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确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

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

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的权利,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机关的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治安行政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利行为。

治安行政处罚权,是公安机关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实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权力之一。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且屡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行政治安强制权,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利。

紧急状态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紧急排险权,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戒严,一般是指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了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1、职能需要原则、完整统一原则、精干高效原则、管理幅度和层次适度原则、依法设置原则。

2、行政组织结构的形式

(1)直线制

(2)职能制

(3)直线-职能制:直线-职能制,也叫生产区域制,或直线参谋制。

(4)事业部制

(5)模拟分权制

(6)矩阵制

3、行政组织的类型

行政组织按照工作性质、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

(1)领导机关

(2)职能机关

(3)辅助机关

(4)咨询参谋机关

(5)派出机关

(6)非常设机关

4、行政组织体制

(1)根据行政组织最高决策权归属人数的多寡,行政组织体制可分为:首长制、委员会制与混合制。

(2)根据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权力分配关系的不同,行政组织体制可分为集权制、分权制与均权制

警察的意义篇七
《民法对公安工作的意义》

民法对公安工作的意义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等等,警察的工作与每个人每天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因此警察执法的水平和能力体现着警察素质的高低, 也关系着社会对警察执法的基本要求。而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人生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服务于大众的警察的执法有着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 警察的执法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警察执法水平不高, 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办案,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以至知法犯法, 这些客观情况实际体现了警察的素质不高, 反映了警察缺乏公正的执法形象。而其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民法缺乏认识。民法以私权利神圣,自然人主体之间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理念为其内涵,运作于生活,在公权力横行大背景下维持着对私权利的保护,保护个人私生活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我创造性, 使个人的个性、自由和尊严得到真正的发扬, 以实现社会的发展。处在为民服务第一线的警察,则是这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汇点,他的执法代表着国家的暴力,维护着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为民服务,保护着人民的利益,他的一举一动牵动着双的目光,警察处于风口浪尖,而警察对民法的理解和把握, 对民法认识上的差异, 直接影响着警察执法以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所以, 提高警察民法素养, 对改善警察执法意识, 严格依法办案提供了一定的行为准则,为警察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同时对于法律市场的逐步开放,懂法用法甚至钻法律空子的人越来越多,警察业务的薄弱环节

必然将受到法律人士的挤压。如果警察还停留在对民法的无知, 不懂得对私权的有效保护, 必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 警察工作的展开也很难得到保证。

于此同时民法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对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权力的设定, 也并未意味着对私权利可以任意侵犯和践踏, 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私权利。即使公权力在设定过程中对私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事实上也是为私权利保留其尽可能大限度的自由自主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自由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肖像权这些民法法语深入每个人的生活,警察对公权力的使用更需要慎重,而民法则很好的成为了一部准则。

警察作为开展公安工作的主体,民法不仅为其执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准则,还为其工作中公权力的使用很好的限定了一定的范围,为警察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提供了保障,以其为准则树立了形象,保护了人民的利益,缓解了内部矛盾。因此民法对于公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警察的意义篇八
《警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

在人们的心目中,警察应该个个都是钢铁硬汉。其实,警察和普通人一样,也会出现挫折感、心理障碍或心理危机。Office:office" />

由于公安民警承担着高风险、高负荷、高强度、高应激的特殊工作,其心理压力指数在所有职业中无可争议地高居首位。

有研究表明,警察仅在任职头三年耳闻目睹的丑恶面,比普通人一生中见到的还要多。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警察成为与各种阴暗面打交道最多的群体。警察已经成为一个最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的群体之一。

警察对维护社会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如果警察的心理有缺陷,对公民、对国家都意味着潜在的危机。

为帮助公安民警提高心理抗压和调适能力,立足公安工作全局和公安队伍建设发展需要,今年年初,公安部在全国八个城市公安局确定为民警心理训实验点,大连是基中之一。

现场

心理咨询师:呵护民警健康之“心”

8月23日,在大连实验中心心理档案室,一名年轻的女警官拿着一摞记载着参试警察心理测试数据的心理档案,向前来参观的高级警官们详细介绍由心理测试实验数据得出的初步结论:“这名民警反应速度灵敏,很适合做特警工作”、“而这名民警通过测试,反映其平常心理压力过大,则需要做相关的心理辅助治疗,才能上岗工作”……这位叫王璐的女警官有着双重身份,既是大连市公安局的一名普通民警,也是公安部民警心理训练大连实验中心的心理咨询师,她所承担的工作则是对民警们做心理预防、咨询和训练。

32岁的王璐九年前从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系毕业后,被分配到本溪市公安局作了一名机关干部。大学时主修的教育心理学让她割舍不下对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那份感情,经过不懈努力,2002年,她顺利拿到了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认证证书,不久她就凭借这个特长被调到公安部民警心理训练大连实验中心作了一名心理咨询师。

“现在的工作是预防为主,提高民警心理素质,把患病可能性降到最低,这也是从优待警的一项重大举措。”谈到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王璐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王璐说,过去单纯把身体检查作为衡量身体素质好坏的标准,现在则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心理素质的检测力度。而为了与世界接轨,实现民警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实验中心专门聘请了相关的军事心理训练专家协助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并针对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开枪、参加维和或其他重大任务、目睹战友伤亡、遭遇失业或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应进行的心理辅导、矫治进行探索,以实现防止民警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

中心成立后,首先接纳的是200名来自一线的特警队员和基层派出所干警,并逐一为他们建立了心理档案。在一次高空抗恐惧行为测试训练时,一名民警出现了严重的恐高反应,心跳急剧加速。王璐立即对其进行心理辅导,鼓励他说:“对高空的恐惧是后天形成的,不是先天就有的,就像孩子刚生下来对火不一定产生恐惧一样,因此一定要调整脑海中固有的错误认知,激发潜能。”在王璐和战友们的鼓励下,这名民警克服了原有的恐惧心理,自信心增强,并顺利完成测试。在随后的第二天进行的高空“依存共渡”训练项目中,该民警在克服心理障碍后,主动第一个报名参加测试,并顺利完成。事后,他深有感触地说:“如果没有这次测试和心理咨询师的科学指导,我可能改变不了过去错误的认知,而在执行任务时也将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其实,像王璐一样,心理训练中心还有许多的具有专业特长的心理咨询师在为干警们服务,他们如一缕春风,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呵护着民警的健康之“心”。

流程

民警心理训练系统初具规模

2006年1月,公安部将公安民警心理训练先行试点的任务交给辽宁大连。重任之下,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不懈努力,目前民警心理训练系统已初具规模,建立了以行为观察室、心理恢复舱、心理素质测评室、心理能力训练室、心理档案室、心理素质模型研究室以及心理行为训练场为主体的民警心理实验室。 心理行为观察室分为实验区和观察区两个区。实验区是对民警进行情境类心理行为训练,其中一个叫"突破险境"的训练项目,要求10名参训人员在不借助任何其它外物,在不触模拟电网的情况下,从电网的上端翻越,以此来培训民警的团队精神,开发团队潜能。民警在进行作业的同时,工作人员通过监控与音像系统对每名参训人员的行为进行捕捉。有的民警在作业中积极主动,有的民警则是被动接受。这些行为都会被监控系统捕捉到并显示到观察区的电脑上,通过行为编码软件对其行为进行分析处理,给出其相应的心理特征。从而为焉步的素质模型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

心理恢复舱的作用,主要是当遇到突发事件,民警心理受到严重创伤后,在48小时之内在这里进行心理恢复,从而使其在较快的时间内恢复到原有的心理状态。恢复舱工作的原理,首先通过心理作业以及生理采集仪确定出民警当前的压力指数,然后根据压力指数做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如音乐放松法、肌肉放松法、想像放松法等等。

心理素质测评室的主要功能是对民警的心理素质进行测评及对民警的心理能力进行训练。这两大功能是通过"民警心理素质测评系统和民警心理能力训练系统"来完成的,这两套系统可以多人的、多次的进行进行数据采集,测试结果会通过网络被统一保存在数据中心,这样就确保了该结果的保密性。同时,在每台电脑的终端上都配备了生理监控仪,可以及时对被测警员的生理指标进行监控。 心理档案室是将民警在行为观察室、心理恢复舱、心理测评与能力训练室进行的所有活动结果汇集在一起,经工作人员整理形成心理档案。有了这些档案,心理训练将更有针对性与时效性,同时也为心理素质模型研究提供丰富资料。

心理素质模型研究室主要是依据行为观察室、测评室等收集到的实验数据,通过专家的访谈、案例的分析,从人格特征、健康状况、社会适应与认知能力四个维度来研究民警应具备的心理素质,构建心理素质模型图,这为民警的训练、选拔、任职等提供参考依据。

心理行为训练是一种以心理素质模型为基础,应用行为心理学、认知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借助行为训练以提高受训人员的基础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的训练方法。在公安民民警中推行心理行为训练,不仅可以帮助有各种心理异常的公安民警尽快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危机,更重要的是能够使广大公安民警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从而达到战胜心理恐惧,激发心理潜能。增强敢为精神,锤炼坚强意志的训练目的。这套心理行为训练系统共包括32个科目,在现场记者看到的大型组合器械,集成了"勇攀高峰"、"凌空跨越"等10个训练项目。

链接

警察心理健康标准

日前,"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网"将下面7项内容列为警察心理健康的标准。

1、没有明显的心理障碍或异常。例如出现昆虫恐怖症的人往往对特定类型的昆虫表现出一种极度的恐惧,显然这是一种心理变态的反应。

2、正确认识自己。对自己认识不正确的情形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有过高的评价,而夸大自己的结果是经常遭受失败的;另外一个是过低的评价,结果是缺少前进的动力。

3、保持稳定乐观的情绪。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情绪的稳定,没有不必要的紧张和莫名的不安感,一般事情不会引起情绪上的波动,在紧急情况下能保持镇定,遇事不慌,能采取紧急措施。

4、保持统一的人格。警察应当在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价值观等方面与外显的行为相一致。一个人如果内心和外部行为不一致,就会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形成双重人格。

5、良好的人际关系。乐于同他人交往,并且把人际关系作为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能用积极的态度对待他人,尊重别人的生活习惯和人格,对他人的过错能予以容忍,采取宽容的态度。

6、社会化良好。警察应该对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和理解,掌握所在社会占据优势地位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无法适应社会也是心理不健康的一种表现。

7、自我控制能力较强。在平时能够对自己的心理品质进行良好的控制,在一般刺激作用下都能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控制自己的情绪、面部表情、思维方式和行为举止,在危急情况下能够临危不惧,果断地做出应对。

回溯

心理健康服务走近民警

时间追溯到3年前的9月4日。深圳南山区桂庙派出所大院内,挟持小男孩作为人质的歹徒成志勇已经与警方对峙了6个小时。此时,狙击手小罗(化名)已经悄悄在派出所二楼架起了武器,瞄准了成志勇。此前他连续工作了一天一夜,身体已感到疲劳,但此刻,他必须高度集中精神。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响,子弹击中成志勇……与此同时,小罗突然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疲惫。

随后的48小时内,他接受了心理专家的单独谈话,成为了中国内地第一位在执行特殊任务后接受心理服务的民警。心理医生及时介入,为他提供了科学的

心理支持与援助,终于帮助他迅速从紧张、焦虑的状态中走了出来。此后,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在我国受到了高度关注。

其实,早在2000年5月,心理素质测试就被国家写进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统一招考》的意见之中。同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建立了中国内地第一家警察心理服务中心和第一条相关心理热线。从此,民警的心理健康问题逐渐得到重视。

此前,我国针对警察的心理服务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偏重于思想教育来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过多地强调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对警察的心理健康状况掌控不足。

为保障警察的心理健康,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警察系统内部设有专业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机构,以协助警察调适心理,消除烦恼挫折及感情困扰,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9·11"恐怖事件发生后,为减少因袭击事件对警察造成的心理压力,纽约市警察局下令全市5.5万名警察接受心理咨询。

香港警界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设立心理服务组,心理专家通过咨询和电话热线等方式,专门为警察及其家人排解心理障碍。香港《警察通例》还明确规定:凡是警员在执法公务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压力的冲击,如开枪,或击伤、击毙人犯,或身处险境而未受伤害等等,都必须在事后咨询心理医生,以确认是否心理正常,并运用科学方法排解心中的焦虑和障碍。

2004年12月,公安部有公安信息网设立"民警心理健康网站"这是我国各部门、行业中第一家由部委组建的心理健康网站。截至2006年8月中旬,已有民警113万人次访问该网站。

探究

警察心理压力成因

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作为工作时间不定的职业之一,警察工作时间长,与家人总是聚少离多;生活无规律,与家人无法步调一致;顾及家庭少,与家人感情难以完全融合;时刻处于危险地带,留给家人无限的担心。有调查显示,中国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至15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

警察的心理压力还来源于职业带来的孤独。警察角色所特有的危险性和紧张性使得他们总是感到自己被一种敌对的力量所包围。

除了工作上的压力,警察还必须处于聚光灯下,面对社会、公众的"审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成五个层次,"安全的需要"是其中一个层次。警察是满足公众安全需要的最佳载体,公众对警察寄予了高度的期望和信任。在公众心目中,警察应该是正义的化身和完美的代名词。而一旦警察的某些行为不符合公众的心理需求,甚至个别警察做出违法违纪行为,就极易出现心理学所说的"期望越高,失望也越大"的效应。警察群体中出现一个反面典型,就如同一个重磅炸弹,立即在公众中掀起轩然大波。这种情况无形中对警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事业与家庭,亲情与责任,警察正是在这种情感的交织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在出现心理危机的状况下,个别警察在制止犯罪活动或在讯问一些顽固不化、充满敌意和挑衅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就有可能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如开枪伤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等等。有的警察甚至会因担心不能完成任务而产生自杀念头;有的警察因不能及时缓解自己的心理危机而采取过激行为,导致''激情犯罪''。

举措

爱警 暖警 润警心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心理情绪与高血压病的非常密切,警察作为社会中一个较特殊的群体,经常承受着常人没有的职业压力和心理压力,因而易患原发性高血压、肠胃型溃疡病等心因疾病也就不奇怪了。近几年来,各地民民警在体检中发现病患呈"三多"现象,即基层领导患病多,业务骨干患病多,一线民警患病多。警察目前的身体状况,不仅影响了警察的健康和生命,更影响了警察的工作质量和战斗力。在如今社会发生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对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提高警察的心理素质无疑是提高警察综合素质的基础,如何对警察进行心理培养、心理训练、心理强化,不断提高警察心理应激能力,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重视的解决的问题。

为缓解民警的压力,辽宁公安系统实施了一系列的爱警、暖警举措,提高了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警察的意义篇九
《警察文化作用及其建设的思考》

警察文化作用及其建设的思考

警察文化是一个行业文化。是在警察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时代特征,反映警察特色、体现行业特点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国警察文化是在中国社会历史条件下,警察群体所形成的一种包含精神心理文化、内务管理文化、语言行为文化、装备设施文化和警用服饰文化等在内的多层面结构体系,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统一,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它以公安民警为对象,以提高素质为核心、以为民服务为灵魂,是社会共性与警察个性的精神统一。警察文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是一种承传、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加强警营文化建设在新时期公安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就警察文化建设的作用及其建设作一思考。

一、警察文化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确保公安机关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伪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肩负的神圣而光荣的历史使命。公安机关能否顺应时代要求,肩负起历史重任,在某种意义上也取决于公安文化建设。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水平、工作作风同形势的发展和日益繁重的公安保卫任务都还很不适应,只有加强警察文化,以讲学习、重教育、用科技为切入点,大力提高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才能全面提高警察素质,才能适应时代要求,从容应对形势的变化、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全面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人民警察的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公安机关应有的贡献。

二是改善警民关系,改善队伍形象关键之所在。在警察文化建设中,一是通过英雄人物的塑造、典型事迹的报道,在民众中树立公安民警的高大形象;二是通过民警参与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开展社区警务文化活动等方式,促进警民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民警对老百姓来“横”的,来“楞”的,办事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存在冷、硬、横、推等现象,这都是文化水平低、知识水平不高的表现,提高了民警的文化素质,文明的素质也就相应地提高,从而实现警察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警察文化建设,这是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等现象,全面提升警察形象的根本途径。

三是保证民警自觉执行“条例”、“禁令”的长效之策。一段时间,在一些公安民警赌博、酗酒风很盛,这一方面表现我们警察文化建设不健全,民警业余生活单调乏味,二是表现在一些民警个人身上文化素质不高,个人文明素质修养不够。吃喝玩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膨胀等所导致的。我们加大警察文化建设,使那些原来用于喝酒、打牌、赌博的时间用在自身学习“充电”上;我们开展丰富多彩的警察文化活动,人人都有一个或多个健康的业余爱好,通过这些活动,丰富民警的业余生活,增减他们的高尚情操,“五条禁令”就能长期地执行下去,这也是从根子上解决有禁难止、有令难行的好办法。

四是新时期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警察文化建设的目标,最根本的就是培育和锻造一种党和人民需要的,具有时代特色的警察精神。警察精神是警察文化的核心。警察精神除包括民族精神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道德情操,概括起来,就是忠诚、正义、智勇、团结、奉献。通过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多种途径地宣传、教育,使广大民警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就忠诚、正义、奉献的职业精神,改变以往那种方法简单生硬、缺乏情理或者习惯于用行政命令替代思想政治工作,说大话、空话、套话,或以“权”压人,或以“势”逼人,或一“奖”了之、或一“罚”了之,使人易产生逆反心理的政治思想工作方法。 五是从深层次弥补制度管理上的不足的有效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增多了,管理手段也更科学了,但这并不就一定能提高工作效率。因为无论何种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的运用,仍然存在一个执行者被动执行还是积极执行这种内在的个人心理状态,而文化的作用则可弥补其中的不足。警察文化注重人的观念、道德、伦理、态度、情感、品行等深层次的人文因素,通过教育、宣传、奖惩、创建群体氛围等手段,不断提高民警的职业道德修养,改进工作进取意识和行为,从而使民警从不得不服从管理制度的被动执行状态,转变成主动自觉采取丢,即从“要我遵章守纪”转变成“我要遵章守纪”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减少民警违法乱纪的有效手段。

二、加强警察文化建设的思考

1、发展警察文化,要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发展警察文化,一是要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类文明发展趋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二是把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作为弘扬警察文化的核心和灵魂;三是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发展警察文化的重要任务;四是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发展警察文化的重要内容;五是把公安民警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作为发展警察文化的重要目标。

2、发展警察文化要博采众长,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发展警察文化,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当代文化与传统文化、本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博采众长是建设和繁荣警文化的必由之路。一是要吸取传统文化之精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发扬光大;二是要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吸取其他国家和民族文化中先进、科学、有益的文化营养,发展自己;三是要大力推进公安文化营养,发展自己;四是要大力推进公安文化创新,要立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前沿,着眼于人民群众和广大公安民警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从历史与现实,东方与西方,纵向与横向的交汇上,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警察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3、发展警察文化,要结合警察的本职工作。发展警察文化,首先要充分体现在警察的职能上。(1)要突出“严打”重点、积极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注重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打击破坏文物、妨害先进文化建设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精神文明建设的犯罪活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2)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3)严打执法,热情服务,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切实保障先进文化在健康的环境发展。其次要以人民满意

为目标,加强文明机关建设,在实践中塑造警察文化:1、深化警务公开、切实履行承诺;2、加强窗口建设,推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3、推广文明用语、规范礼貌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做到文明礼貌;4、规范警容警貌,整顿机关秩序,美化办公环境,提升警察外在形象与威严。

4、发展警察文化,要以人为本。人民警察既是警察文化的实践者又是先进文化的代表者。要不断学习先进的政治理论,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二要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达到理论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提高执法水平;三要学习先进文化、加强“三观”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四要加强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广大公安民警廉洁自律、执法为为、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份之念,常修为警之德,以自身良好的形象作先进文化的宣传者;五要走政治建警、业务树警、改革兴警、科技强警之路,加强公安民警的科学文化的学习,提高民警的科技文化素质,加强知识更新、增强科技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的科技含量。

5、加强领导、重在基层、重在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警察文化建设,要抓一把手、抓领导班子、抓党员、抓干部。主要领导在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和工作检查上要突出警察文化建设,要带头提高文化修养。要改变那种以为文化建设是“虚”事、是“软件”、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不容易出成果出政绩的观念。要以基层为重点,在普及提高上着力,要在文化基础建设上舍得投入,大力加强文化阵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注意培养专业人才和专业文化队伍的建设,让先进警

察文化之花不断绽放,为中国先进文化这座大花园增姿添色。

警察的意义篇十
《人民警察核心(全)》

教学目的:通过本绪论的教学,使学员对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这门课程有一个总体性的认识和把握,了解和掌握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涵义和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提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教学手段与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内容:

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提出背景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公安部党委认为,核心价值观,是指一个社会、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团体中居于统治地位的、起支配作用的核心理念,对其成员的思想道德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创造、积累了体现公安机关性质和宗旨的价值观念,并在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丰富、凝炼、弘扬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对于打牢广大民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础,形成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激励广大民警永做党的忠诚卫士和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了公安机关的光荣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落实好此项活动,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听谁指挥、为谁从警、为谁执法的现实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课题。对于上述重大意义的阐述,我们要将其上升到一个更大的视角去认识,着力从全方位、深层次去发掘问题、解决问题,从而真正达到构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目的。具体来讲,提出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一) 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是强化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这一体系的重要内容,既是公安队伍建设朝预定目标坚实迈进的根本保障,又是我们解决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可以说,“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队伍建设的成败。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将立足点放在了围绕信息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三项建设”任务上,突出了队伍建设这一主线,特别强调抓好信息化建设这一龙头工程,大力推进干部管理规范化、警力资源配置科学化、教育训练实战化、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民警权益保障体系化,实现了警营和谐、队伍稳定。

然而,近年来由于受到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的影响,各地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频发,个别公安队伍曾一度涣散。剖析存在的问题,也确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至于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究其根源,有管理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良、社会负面冲击影响等诸多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信仰动摇、价值观扭曲,思想教育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忠诚警魂弱化、理想信念异化、政治本色褪化。怎样做到思想阵地不丢、队伍不垮;怎样保持广大民警道德健康,思想向上,是必须回答解决的迫切问题和长期任务。因此,队伍建设既要抓管理、抓纪律作风、抓从严从优,更要抓理想信仰、抓正确价值观。培育公安队伍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既是管理上的从严治警,更是政治上的从优待警。所以,通过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实施队伍建设举措,就能积极应对各种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对民警思想和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坚持科学管理

和人文关怀并重、确保稳定和创新发展并举,就会使公安队伍精神面貌得到新提升、队伍管理水平达到新高度、队伍整体实力跃上新台阶。

(二)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是抓好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施行既定举措的必然选择

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二是坚持重在建设,着力铸就人们的精神支柱;三是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有效引领社会思潮;四是坚持持之以恒,在不断积累中壮大主流意识形态,这是中宣部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本质要求。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指出:“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公安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不言而喻,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讨论,旨在体现公安部党委坚持思想引领、精神塑造的一贯追求,是夯实公安队伍建设长远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开展“核心价值观活动”,就是要按照公安部党委抓队伍建设的大方向、总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施行既定的各项举措。

(三)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是丰富队伍建设的有益载体,是增强政治建警的全新实践。

众所周知,由信仰危机、信心危机、信誉危机和信任危机导致的核心价值观迷失,已成为困扰公安队伍建设的严重问题之一。为此,只有牢固确立既能够反映公安机关本质特征又具有时代精神的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其主导和引领作用,不断丰富队伍建设的有益载体,才能在多元价值观中塑造主流精神,有效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从而确保政治建警得到强势落实。当前,金融危机尚未结束,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增加,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因此,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活动,就是要通过各项有效载体,缓解压力,树立信心。

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体现公安性质和宗旨的价值观念,它从根本上回答了“从警为什么、为谁保稳定”等重大问题。如果警察的价值观发生偏差,就很难想象有正确的从警动机和持久的职业动力。现在我们一直讲提升软实力,从精神层面上讲,就是指队伍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主要来自于广大民警对核心价值的认同。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安战线的体现。它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安版本,也是人民警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诚诠释、科学演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也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的时代意义在于,作为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国家意志;作为和谐社会建设中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时代理念,它体现了时代需求;作为社会热点和公共舆情,它体现了大众渴望。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岗位特色的融合统一。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核心价值观

1、所谓价值观,是人们对人和某种事物好坏的观点、看法、态度,也是对人们行为的作用与意义的评判,是人的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人们对事物意义与作用的评判与态度,包括人们的社会信息、人生信仰、政治理想、道德追求、生活原则等在内,是人们价值信念、价值标准和价值理想的综合体系,是人们利益、需要、心理和行为的内心定向系统。只有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了价值观的真实含意和精神实质,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IT领域曾经流行过三句名言:人的知识不如人的智力,人的智力不如人的素质,人的素质不如人的觉悟。在某种程度上,思想、价值观念比物质和金钱更有力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观是通过人们日常的习惯、技能和行为反映出来的人类的品行和美德。”

核心价值观(core value)也称为“关键信念”,则是指为实现组织使命而提炼出来的,一个组织所拥护和信奉的,指导组织成员共同行为的永恒的准则。它是整个组织价值观体系中

能影响和左右其他价值观,并且具有相当稳定性的信念和思想。著名学者柯林斯和波勒斯简洁地把核心价值观解释为“组织的精神和持久的原则,是一套不需要外部调整的永恒指导原则”。

2、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警察形象是警察内在因素所决定的外在表现在公众心目中的总体反映和评价。它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有机体,其内容可分为三个层次:精神层、制度行为层和物质层。核心价值观在这三个层次起着主导和灵魂的作用。

核心价值观是警察精神形象的核心。

核心价值观主导着警察制度行为形象的性质和方向。

核心价值观决定着警察物质形象塑造的效果。

以“忠诚、为民、公正、奉献、廉明”为主要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概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化。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广大公安民警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价值取向、精神面貌、文化定势和理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工作的灵魂,是公安文化的核心,是公安工作中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靠广大政法公安民警共同培育的,是广大公安民警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对公安工作的发展、公安队伍的进步起着激励、鼓舞和促进的作用。

(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凝炼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明、奉献”。这五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不可割裂的。其中,忠诚是基石,忠诚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本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人民警察使命和责任的根本归宿,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警察必须时刻牢记并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是职责,秉公执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是人民警察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执法思想核心,也是决定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精神;廉明是本色,人民警察必须时刻注意拒腐防变,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到廉洁、清明,这是从警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奉献是信念,公安民警必须具备无私奉献精神,这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与最高境界,也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三、学习和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精心培育,要强化公安民警对公安队伍和职业角色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发工作激情、服务热情、为民感情,增强迎接各种挑战、经受任何风浪考验的信心和勇气。

(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我们人民警察追求的最高价值。只有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才能在行动上自觉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三)学习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重在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思考题:

1、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2、 如何学习和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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