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

2016-01-20 09:58: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希望能帮助到你。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一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找法网 农村养老保险】摘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有两大亮点:一是筹资模式有了重大改变;二是养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调整。那么新政策下享受的待遇该如何计算呢?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农村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参保者每人每年均享30元政府补贴

以往的政府补贴都是针对特殊人群,而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贴范围大幅扩大,将普通参保人员都纳入其中。对参保缴费人员,统一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对年满16岁、不满60岁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该补贴直接存入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抵扣缴费;对年满60岁以上,且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也给予30元补贴,但可抵扣缴费。”

该负责人说,补贴涉及400多万符合条件的普通参保人员,目的在于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待遇。而特殊人群的待遇可重复享受。

举例:一位一、二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保险费,政府要给予40元特殊补助,即个人实际每年只缴60元,加上重复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普遍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每年储存总额则为60元+40元+30元=130元。

零缴费参保

新政策规定,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本人不缴费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高出25元。

“以往各类养老保险政策都须补足一定年限的参保费用,而今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则可不补缴。”该负责人表示,但60岁以上老人不缴费享受基础养老金也是有条件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按新政策参保缴费,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则视为已参保缴费。

同时,有条件的老人可自愿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除能按月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外,还能领取按所选档次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 举例:一位65岁的参保人员,若选择90元缴费档次,他距75岁差10年,即120个月,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为90元×120个月=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实际缴费10500元。每月领取的养老待遇为80元(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70元,若享受独生子女及高龄补贴,每月最多可领取190元。

降缴费档次

据了解,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年缴费标准分为5档,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先只有200元、400元、600元、900元4个缴费档次,为与国家标准对接,也满足经济收入较低的参保对象需求,新政策增设了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该负责人说,保留高出国家标准的600元和900元两档,是为鼓励多缴多得,为逐步缩小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待遇差距奠定基础。

举例:一位选择年缴费900元档次的参保人员,60岁时,按目前办法静态测算,缴费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94元;缴费30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53元;缴费44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558元。 取消缴费年限

按照新政策,45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而对45~59岁人员,则不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按年缴费,到60岁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248元。

该政策中政府补贴对应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较为公平,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也体现出来了。

相关阅读:

农民工失业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目前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新农保的缴费、领取条件等相关规定如下: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以当地县级行政区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原则上费率为4%~8%,农民自愿多缴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主要参考了农村低保的水平、贫困线标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国务院确定最低限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各地可视财力适当提高。  而据人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根据目前的试点草案,基础养老金底线为55元。“但是上不封顶,根据地方财力而定。”  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地方可采取按年缴费方式收缴保费。  养老金计算方式  基本计算方式: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5退休)=上缴总额/170+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  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宣 传 单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农保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自治区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属地管理。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参加新农保有七大好处:1、像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晚年生活有保障;2、几年时间就能领清本金及利息,活到老养到老;3、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4、享受财政缴费补贴,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养老补贴也越多;5、养老待遇根据物价和国民经济增长适时调高;6、新农保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政策,绝不同于商业保险;7、政府将加大农村社区建设,构建没有围墙的敬老院,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群众待遇。

五、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从2010年10月起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60岁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新农保范围,开始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数达到应参保人员的70%以上,2011年达到90%以上,2012年实现全覆盖。

六、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市沙坡头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七、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在村民生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老人携带近期一寸免冠像片3张),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镇(乡)民生保障服务站(中心)审核、登记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确定。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为参保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自治区、市财政根据参保农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补贴金额,具体标准为:个人按照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缴费,财政对应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标准补贴。

九、如何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参保登记后,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持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完成缴费后保管好缴费票据,以备对账、查询。

十、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人员是如何补贴的?

对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农村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补贴50元;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各给予25元的缴费补贴。

十一、农村计划生育户是如何奖励缴费的?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少生快富”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适龄人员,在新农保参保缴费财政统一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

费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7.5元,市财政承担62.5元。“少生快富”纯女户每人每年市财政再奖励缴费补贴300元。

十二、符合补贴对象的农村生活低保户、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人群如何认定的?

1、农村低保户:按市民政局核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2、农村重度残疾人: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农村残疾人。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应持有市计生局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我区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家庭为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少生快富”户应持有市计生局核发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荣誉证》的家庭。

以上特殊人群应同时具备我市沙坡头区常住农村居民户口。

十三、如何办理特殊人群的养老缴费补贴?

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口和计生局分别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等特殊人群的身份审核确认。市社保局负责上述人员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信息登记和认定记载,并在现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人员身份标识。

市民政局、残联、计生局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的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和《参

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人员身份认定表》一并提供市社保局、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生保障服务站,并由村民生保障服务站进行公示(7天),接受村民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生保障服务站将公示人员花名册和《认定表》签章,报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复核签章,再报所在市社保局审核认定,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统一申报。

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参保农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保险费等手续,市社保局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以身份证为社会保障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做实,分别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利息。

十五、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全部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六、新农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标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疑问???

8月18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很荣幸我所在的河南省偃师市就是全国10%的试点县之一!首先让我介绍下,我今年21了,父母已经50多了,所以我很支持这个试点,应为她让我们广大农村的孤寡老人没了后顾之忧,同时也让我们广大农村居民真正得到了实惠!但是我有几个疑点,也就是不是太明白的地方,所以就发个帖子能让大家给我解解惑!

议上,我们村的广大村民有大部分根本不清楚细节,只知道大概,而且也知道这是为我们农民好的,而我就是其一,我不怎么关注时政新闻,所以就了解的不是很清楚,在得知之后,我感觉我挺年轻的,晚个两年在投保也行,就让我父母亲他们自己投保,就先不用管我。于是我父母就把钱给了我们队队长。然而第二天,队长就告诉我们要想投保就必须把我和我姐姐的都缴了(我姐姐已经出嫁了,户口还没有更改。),我父母在六十岁之后才会领导保险金。于是我们就退了。不过过了一天我母亲就有把钱缴了(在我父亲和我不在家的情况下)。在我仔细想了下后。我觉的这场投保就好像“传销”一样。投保就好像滚雪球一样,父辈投后,我也投,儿子投,孙子投,就这很不理解就找队长让他给我解释下,解释之后我就很明白了。之后今天有上网看了下资料,其他队长解释的不是很清楚的我也弄明白了。

15年或超过十五年,在年满60周岁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可我现在才21岁还没有结婚生子,我也就不想这么早就投保,只要我父母先行投保,在我父母年满60周岁就因该可以领取养老金,可为什么要我和父母同时投保我父母才能在60周岁领取养老金!这是不是与自愿投保相违背,另外在我们村的宣传材料上有个家庭联保制,在队长给我的解释中我发现一个敏感字眼:“捆绑”,何为捆绑,也就是父母亲;儿女及其配偶;全部投保,一个家庭中的60周岁老人才能领取养老金,这在我所看到和查到的文件中,并没有硬性规定,同样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说过一句话就是不能强迫命令,不能片面追求投保率。在我们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投保这件事情上我感觉我们市政府所下发的文件中违背了之一原话(也许是我们村的问题)。

还有打个比方,一个3口之家全部符合条件,同时也投保了,儿子在未有子嗣前因意外而离开人世,当然了,他同时也已经缴了2到5年投保费,父母也到了60周岁,那么儿子的养老保险金怎么算?父母是领两份保险金,还是儿子的2至5年投保费转交给父母?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立法层次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区县级方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市统一的制度,实施范围、缴费水平、待遇年龄、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等全市统一。

养老金待遇组成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确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财政补贴的体现的方式不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缴费期,参保农民当期看不到效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在领取期,直接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且基础养老金水平较高,对农民更具吸引力。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1、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2、村委会负责收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填写缴费明细表并为参保人员开具收款凭证,将收缴的保险费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交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3、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放乡镇社保所,由乡镇社保所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可在缴费的次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乡镇社保所登录该次缴费记录。

5、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交多少钱?怎样交?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20日。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缴纳当年的保险费;每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间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参保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2、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6、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其它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存储期内遇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7、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8、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从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申领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月数。

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包含哪几部分?

按月享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参保人员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从2008年1月起施行。

10、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自2008年1月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008年1月1日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转居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保的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保的农民工不符合领取条件,按城保一次性待遇规定将资金划转到本人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农保规定享受待遇;参加城保满1年的缴费,视同为新农保缴费1年的年限。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如果不享受其他的社会保前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农保待遇。

已经按农保待遇领取养老金人员,条件发生变化,如又享受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公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进行待遇调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后执行。

13、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继承?

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其个人帐户资金都可继承,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在领取期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调剂金。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应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户籍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5、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丢失怎么办?

如果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不慎丢失或损毁,可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乡镇社保所填写缴费证补发申请表,由乡镇社保所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您办理补办手续。

16、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居后怎么处理?

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京政发[2007]34号)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2009年9月起中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发布时间:2011年3月15日)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一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逐步解决农民养老保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市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解除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提高了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是国家又一项惠农新政策,是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社会养老保险;三是老有所养,可以像城里人一样每月领取养老金,终身享受养老金待遇,缓解子女的赡养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安享晚年;四是只要正常参保就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时间越长,享受补贴也越多,年老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五是政府补贴的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增加。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的新农保?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新农保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初次参加新农保人员,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登记参保,填写《高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简称《参保表》),选择缴费档次并缴费。《参保表》由本人如实填写签字,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青年、中年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

五、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缴费标准。

六、新农保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怎么确定?

对连续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七、新农保个人帐户由哪些部分组成?

市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帐户由(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三)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四部分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领取养老金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加新农保并缴费的人员;二是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在本参保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及其配偶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

九、养老金领取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潍坊市统一部署,2011年暂按每人每月30元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十、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提前1个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参保人员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超过正常领取时间未及时提出领取申请的,从申请的次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一、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或领取期间身故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身故的,其个人帐户本息(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身故的,身故次月停发养老金,其个人帐户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一次性退给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二、领取养老金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金人员应在规定期间内到镇(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的村(居)参加资格认证;凡未在规定期间内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从认证到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遇。待资格认证合格后再恢复发放,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资格认证中不符合发放规定的,按政策终

止发放和办理销户手续。只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本人每年应接受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其符合参加新型农保的家属、子女也一并接受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检查。

十三、特殊群体如何参保?

特殊群体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和持有1-2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缴费由政府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十四、新农保与其他农村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1、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其原农保基金积累可一次性按新农保最低缴费档次折算缴费年数。政府不再对原农保基金积累折算的缴费年数追加缴费补贴。

2009年12月31日前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2010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积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

2、已经参加老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应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到达60周岁后,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60周岁以上的,可直接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照本条

第2款执行。尚在缴费期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原标准继续缴费,计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到达领取年龄后加发基础养老金。

十五、新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在高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参保人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暂时保留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咨询电话:0536-2122805

高密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六
《农村养老保险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

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的筹资模式是什么 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相对老农保而言的。1992年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尝试在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实际上施行的是自我储蓄模式,社会化程度不高,未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次提出,要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2009 332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开始推行新农保的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新农保基金从以下途径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要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七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年满60周岁的老人的所有子女都需要参保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吗?

答:是,60周岁以上的老人的子女除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外均应参加新农保;出嫁女儿按户口迁移情况进行参保;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未参加职工保险的也应参加新农保。

2、农村低保人群需参保吗?如何参保?

答:新农保和农村低保户不冲突,年满60周岁的依法领取养老金,不到60周岁的依法缴纳保险费,五保户由所在乡镇代缴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保险费。

3、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答: 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子女继承其个人缴费部分保险金,领取人刚到年龄刚领取到养老金死亡的,其个人剩余帐户退还其家人。

4、参保人能一次性缴足15年保险金后不再续交吗?

答:参保人可一次性往前补缴15年后不再交费(往前补缴的政府不给予每年30元的补贴),60周岁领钱,但参保人不可从现有的年龄往后补缴。如王某今年40周岁,他能往40岁以前补缴,但不能往40岁以后一次性预交。

5、对以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政策怎么规定的?

答: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原待遇不变,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原个人帐户资金并入新帐户,到达领取年龄时分段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领取标准。

6、残疾人在办理保险时有何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1—2级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可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7、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是否还能参加新农保?

答:不能,除商业保险外,参保人只可办理一种保险,不可同时享受两种保险待遇。

8、60岁以上老人的子女是否可按照老人户口本上的人数缴费?

答:不可,按领取人实际的子女数计算也就是说其子女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均应参加新农保。

9 、办理程序:新参保人员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交费档次,填写登记表。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八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

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篇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__查询农村社会养

时间:2011-04-17 18:21 来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__查询农村社会养(原创) 点击

: 15次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 ...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2009年12月19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

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

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六,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乡镇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八,两联)

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九,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领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标准"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55842.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