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2016-01-21 09:13:3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一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分类 一线抗菌药物 二线抗菌药物 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 青霉素、青霉素V钾、苯唑西林、氯唑西林、氨苄青霉素、卞星青霉素、呋布西林、阿莫西林、美洛西林、奈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 头孢氨苄、头孢替安、头孢羟氨苄、头孢西丁、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克洛、头孢呋辛、头孢匹胺、头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松、头孢克肟、头孢米诺、头孢他啶、头孢地尼、头孢拉氧、头孢替唑、头孢美唑、头孢噻肟、头孢哌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阿莫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派拉西林舒巴坦、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观霉素、异帕米星

酰胺类 氯霉素

糖肽类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素 米诺环素

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

喹诺酮类 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加替沙星、司帕沙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菌药 制霉菌素、克霉唑、联苯苄唑、特比奈酚、酮康唑、氟胞嘧啶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素B

硝咪唑类 甲硝唑、苯酰甲硝唑、替硝唑 奥硝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 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经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三)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医师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基本简介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三
《关于下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下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

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

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执行。

附件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附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 分级管理 制度

发:各科室

附件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结合我院临床实际,特制定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以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包括某些用以治疗高度耐药菌感染的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以及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二、分级管理办法

(一)明确各级医师和药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医师和药师经抗菌药物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或调剂资格;明确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使用权进行严格限定。

(二)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三)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具有严格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后,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根据药物适应证或适应人群,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如需继续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限制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非限制使用级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办法

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四、督导、考核办法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

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2)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其处方权。

五、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四
《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卫规[2012]3号

湖北省卫生厅门户网站 2012年07月28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减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报卫生部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督查。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一级)、限制使用级(二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二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三级):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加倍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药品价格昂贵。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单位抗菌药物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负责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抗菌药物调查剂资格。

第七条 医师经考核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一般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附后)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配备临床药师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加强检验科临床微生物室建设发展,配齐微生物专业技术人员。

(三)为一线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四)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与HIS、电子病历、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开发应用包括抗菌药物在内的临床用药监测信息子系统,实现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监测的自动化、信息化。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量应当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卫生室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合理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原则上禁止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对需要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及时转诊。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使用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适应症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处方集目录药品。

(二)门急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才能使用。

(三)门急诊治疗中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四)门急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

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一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二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遴选、定期评估、异动预警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二)将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工作纳入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各项责任内容,将各项管理要求落在实处。

(三)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在《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内遴选使用的抗菌药物,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现行国家有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五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

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3.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分级管理

1.“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2.“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须经抗感染或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 3.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八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培训试题答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培训试题

科别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老年人和儿童在应用抗菌药时,最安全的品种是( C ):

A. 氟喹诺酮类 B. 氨基糖苷类 C. β—内酰胺类 D. 氯霉素类

2.对产生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细菌感染的患者进行治疗时宜首选( A )类抗生素。

A. 碳青霉烯类 B. 氯霉素类 C. 大环内酯类 D. 氨基糖苷类

3.引起医院内感染的致病菌主要是( B ):

A. 革兰阳性菌 B.革兰阴性菌 C. 真菌 D. 支原体

4.在细菌所引起的医院内感染中,以( C )感染在我国最常见。

A. 尿路感染 B. 术后伤口感染 C. 肺部感染 D. 皮肤感染

5.抗菌药物的选择及其合理使用是控制和治疗院内感染的关键和重要措施。不符合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原则的是( D ):

A. 病毒性感染者不用 B. 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生素

C. 联合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 D. 发热原因不明者若无明显感染的征象可少量应用

6.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D )

A. 疝修补术 B. 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C. 乳房纤维腺瘤切除术 D. 开放性骨折清创内固定术

7.耐甲氧西林的葡萄球菌(MRSA)的治疗应选用( D ):

A. 青霉素 B. 头孢拉啶 C. 头孢哌酮 D. 万古霉素

8.预防用抗菌药物药缺乏指征(无效果,并易导致耐药菌感染)的是( D )

A. 免疫抑制剂应用者

B. 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

C. 昏迷、休克、心力衰竭患者 D. 以上都是

9.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A )。

A.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B. 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C.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D. 以上都不是

10.下列可一天一次给药的抗菌药物是( D )。

A. 头孢曲松 B. 厄他培南

C. 左氧氟沙星 D. 以上都是

二.判断题(20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感染性疾病、药学、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团队,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为医务人员和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 √ )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

3.手术时间较短(<2 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 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 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500ml。( √ )

4.2015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中对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给药时机的要求,是I类切口手术前0.5—2小时给药率达100%。( × )

5.清洁手术在预防用药时,需覆盖 G- 菌和G+菌。( × )

6.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求Ⅱ类切口的停药时间为3至7天。( × )

7.一名17岁男性患者被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根据诊疗指南可选用莫西沙星治疗。(× )

8.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先前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 )

9.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 )

10.在确定病原学检查结果后,应尽可能为细菌感染患者选择针对性强、广谱、安全、价格适当的抗菌药物( × )

四、填空题(36分,每空1.5分)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要求: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 2 个;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20 %;急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40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60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 DDDs以下。

2、、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药性、 价格 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三级。

4、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 50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 80 %。

5.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为头孢呋辛。

五.简答题(24分,每题12分)

1、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指征有哪些?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及2 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

3.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

4.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 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

2、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I类切口手术有哪些?

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篇九
《2015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试题 及答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培训试题

科别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20分)

1.老年人和儿童在应用抗菌药时,最安全的品种是( ):

A. 氟喹诺酮类 B. 氨基糖苷类 C. β—内酰胺类 D. 氯霉素类

2.对产生超广谱β–内酰胺酶的细菌感染的患者进行治疗时宜首选( )类抗生素。

A. 碳青霉烯类 B. 氯霉素类 C. 大环内酯类 D. 氨基糖苷类

3.引起医院内感染的致病菌主要是( ):

A. 革兰阳性菌 B.革兰阴性菌 C. 真菌 D. 支原体

4.在细菌所引起的医院内感染中,以( )感染在我国最常见。

A. 尿路感染 B. 术后伤口感染 C. 肺部感染 D. 皮肤感染

5.抗菌药物的选择及其合理使用是控制和治疗院内感染的关键和重要措施。不符合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原则的是( ):

A. 病毒性感染者不用 B. 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使用抗生素

C. 联合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 D. 发热原因不明者若无明显感染的征象可少量应用

6.下列哪种手术宜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

A. 疝修补术 B. 甲状腺腺瘤摘除术

C. 乳房纤维腺瘤切除术 D. 开放性骨折清创内固定术

7.耐甲氧西林的葡萄球菌(MRSA)的治疗应选用( ):

A. 青霉素 B. 头孢拉啶 C. 头孢哌酮 D. 万古霉素

8.预防用抗菌药物药缺乏指征(无效果,并易导致耐药菌感染)的是( )

A. 免疫抑制剂应用者

B. 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

C. 昏迷、休克、心力衰竭患者 D. 以上都是

9.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中属于( )。

A. 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B. 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C.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D. 以上都不是

10.下列可一天一次给药的抗菌药物是( )。

A. 头孢曲松 B. 厄他培南

C. 左氧氟沙星 D. 以上都是

二.判断题(20分)

1.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感染性疾病、药学、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团队,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为医务人员和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 )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合理,基于以下两方面:有无抗菌药物应用指征;选用的品种及给药方案是否适宜。( )

3.手术时间较短(<2 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给药一次即可。如手术时间超过3 小时或超过所用药物半衰期的2 倍以上,或成人出血量超过1500ml。( )

4.2015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中对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给药时机的要求,是I类切口手术前0.5—2小时给药率达100%。( )

5.清洁手术在预防用药时,需覆盖 G- 菌和G+菌。( )

6.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求Ⅱ类切口的停药时间为3至7天。( )

7.一名17岁男性患者被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根据诊疗指南可选用莫西沙星治疗。( )

8.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先前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

9.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

10.在确定病原学检查结果后,应尽可能为细菌感染患者选择针对性强、广谱、安全、价格适当的抗菌药物( )

四、填空题(36分,每空1.5分)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要求:我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 个;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急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 DDDs以下。

2、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 及 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 ”、“ ”和“ ” 三级。

4、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 %;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 %。

5.手术部位感染预防用药有循证医学证据的第一代头孢菌素主要为第二代头孢菌素主要为 。

五.简答题(24分,每题12分)

1、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指征有哪些?

2、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I类切口手术有哪些?

答案

一,选择题 CABCDDDDAD

二,判断题 √ √√ ××××√√×

三,填空题 1. 50 2 20 40 60 40

3. 安全性、 价格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

%、 四、简答题

1、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指征有哪些?

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 种及2 种以上复数菌感染,以及多重耐药菌或泛耐药菌感染。

3.需长疗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某些侵袭性真菌病;或病原菌含有不同生长特点的菌群,需要应用不同抗菌机制的药物联合使用,如结核和非结核分枝杆菌。

4.毒性较大的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时剂量可适当减少,但需有临床资料证明其同样有效。如两性霉素B 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以减少其毒性反应。

2、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I类切口手术有哪些?

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相关热词搜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2015抗菌药物分级目录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5778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