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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泼硫酸怎么办

2016-01-22 09:28:2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一《拒绝批假条 管理车间主管被泼硫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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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一
《拒绝批假条 管理车间主管被泼硫酸》

  【案例回放】  王晓洪原为深圳市某电源技术公司车间主管,2005年9月,下属陈某乐向他请假,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被拒绝,陈某乐因此对其怀恨在心。次年6月1日,陈某乐在王晓洪下班后尾随其后,在宿舍楼围墙外,趁王晓洪与同事聊天时将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王晓洪脸部,最终导致王晓洪双目失明,面部、颈部等部位大面积烧伤。陈某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12年,但其无能力支付对王晓洪的赔偿。而社保部门又作出王晓洪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无奈之下,王晓洪以深圳市某电源技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入职审查上存在疏漏、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21万余元。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用人时并不存在过错,王晓洪的伤害是由陈某乐造成的,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承担王晓洪的人身损害责任。但是,由于王晓洪是因为坚持公司的管理规定才遭到报复和伤害,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王晓洪受到的损害程度,判决公司给予王晓洪10万元经济补偿。 但双方都表示不服。2010年7月19日,深圳市中院开庭二审此案。王晓洪的家人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诉,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此事中应付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认定工伤必须符合规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规定中的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受伤者而言的,并非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  确定职工是否因为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是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所在。王晓洪是由于拒绝限制责任能力人陈某乐请假而被报复伤害的,这显然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但是由于上海地点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以原来未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实践中尚存争议,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部门都是严格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但是工作原因毕竟是核心要素,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当地有关部门可能会合理放宽工伤认定条件。  需注意的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

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在法律中加以规定。这对于被侵权者而言,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增加了法律责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不说单位安排一个限制责任能力人从事接触硫酸的工作是否妥当,即使在管理上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当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时间管理(Time Management) 目录1 什么是时间管理 2 时间管理方法 3 最新的时间管理概念--GTD 4 时间管理的十一条金律[1] 5 时间管理案例分析 5.1 案例一:浅谈高校管理者的时间管理[2] 5.2 案例二:时间管理的小故事[3] 5.3 案例三:时间管理——华为成功之宝[4] 6 几款在线的时间管理工具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时间管理时间管理是有效地运用时间,降低变动性。 时间管理的目的:决定该做些什么;决定什么事情不应该做。 时间管理最重要的功能:是透过事先的规划,做为一种提醒与指引。   一、无法管理外在的要求?应接不暇   主管最大的困扰就是,太多来自外界的干扰,随时得放下手边的工作去做别的事情。   担任主管的责任之一就是集合多人的努力,共同完成一份工作。换句话说,主管的工作有很大的一部份需要与别人互动,外界的干扰是主管工作的一部份。你可以排定某些时段做为你的工作空挡,当有人临时找你需要讨论事情时,告诉他,你这会儿忙着呢,不急的话儿,在你的空挡时间再来详谈。   时间管理发展得很快,第一代是建立备忘录;第二代就需要事先的计划和准备;第三代会根据你对任务的理解排列优先顺序。到了第四代,就是分工合作的授权管理。   二、做事没有方法?阅历   我们常运用自己所熟悉或直觉想到的方法做事,但事实上,这并不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完成一件事情,可以有许多方法,关键在于你能否找出最快速的方法。不要毫不考虑的就直接做了,先花几分钟的时间衡量一下,有什么方法可以更有效率的完成事情?   三、周围干扰因素?自控   周围众多干扰因素,是时间流逝的致命杀手,嘈杂声、杂志、零食、报纸、美容品、温度、安全感、方向感、氛围、性欲、压力、烟瘾、联想、健康状况,都是诸多的影响因素。 [编辑]时

间管理方法  (一)、计划管理   关于计划,有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季度计划、年度计划。时间管理的重点是待办单、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   待办单:将你每日要做的一些工作事先列出一份清单,排出优先次序,确认完成时间,以突出工作重点。要避免遗忘就要避免半途而废,尽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干一起了一起。   待办单主要包括的内容:非日常工作、特殊事项、行动计划中的工作、昨日未完成的事项等。   待办单的使用注意:每天在固定时间制定待办单(一上班就做)、只制定一张待办单、完成一项工作划掉一项、待办单要为应付紧急情况留出时间、最关键的一项,每天坚持。   每年年末作出下一年度工作规划; 每季季末作出下季末工作规划;每月月末作出下月工作计划;每周周末作出下周工作计划   (二)、时间“四象限”法   著名管理学家科维提出了一个时间管理的理论,把工作按照重要和紧急两个不同的程度进行了划分,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个“象限”:既紧急又重要(如人事危机、客户投诉、即将到期的任务、财务危机等)、重要但不紧急(如建立人际关系、新的机会、人员培训、制订防范措施等)、紧急但不重要(如电话铃声、不速之客、行政检查、主管部门会议等)、既不紧急也不重要(如客套的闲谈、无聊的信件、个人的爱好等)。时间管理理论的一个重要观念是应有重点地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集中地放在处理那些重要但不紧急的工作上,这样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人们的日常工作中,很多时候往往有机会去很好地计划和完成一件事。但常常却又没有及时地去做,随着时间的推移,造成工作质量的下降。因此,应把主要的精力有重点地放在重要但不紧急这个“象限”的事务上是必要的。要把精力主要放在重要但不紧急的事务处理上,需要很好地安排时间。一个好的方法是建立预约。建立了预约,自己的时间才不会被别人所占据,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时间管理之重要事情   如何区别重要与不重要的事情?      1、会影响群体利益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2、上级关注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3、会影响绩效考核的事情为重要的事情。   4、对组织和个人而言价值重大的事情为重要事情。(重大包括金额和性质两方面。)   该时间管理方法常常被以如下图式表示:      1、对重要和紧急的事情当然是立即就做   2、而对不重要不紧急的事情不做   3、平时多做重要但不紧急的事

情,(因为这是第二象限,常常被称为第二象限工作法)   4、对紧急但不重要的事情选择做。    (三)、有效的时间管理    美国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P·F·Drucker)认为,有效的时间管理主要是记录自己的时间,以认清时间耗在什么地方; 管理自己的时间,设法减少非生产性工作的时间; 集中自己的时间,由零星而集中,成为连续性的时间段。    (四)、时间abc分类法   将自己工作按轻重缓急分为:a(紧急、重要)、b(次要)、c(一般)三类;安排各项工作优先顺序,粗略估计各项工作时间和占用百分比;在工作中记载实际耗用时间;每日计划时间安排与耗用时间对比,分析时间运用效率;重新调整自己的时间安排,更有效地工作。   (五)、考虑不确定性   在时间管理的过程中,还需应付意外的不确定性事件,因为计划没有变化快,需为意外事件留时间。有三个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方法:第一是为每件计划都留有多余的预备时间。第二是努力使自己在不留余地,又饱受干扰的情况下,完成预计的工作。这并非不可能,事实上,工作快的人通常比慢吞吞的人做事精确些。第三是另准备一套应变计划。迫使自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对你自己能力有了信心,你已仔细分析过将做的事了,然后把它们分解成若干意境单元,这是正确迅速完成它们的必要步骤。   考虑到不确定性,在不忙的时候,把一般的必然要做的工作先尽快解决。   在工作中要很好地完成工作就必须善于利用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是无限的,时间却是有限的。时间是最宝贵的财富。没有时间,计划再好,目标再高,能力再强,也是空的。时间是如此宝贵,但它又是最有伸缩性的,它可以一瞬即逝,也可以发挥最大的效力,时间就是潜在的资本。充分合理地利用每个可利用的时间,压缩时间的流程,使时间价值最大化。 [编辑]最新的时间管理概念--GTD  GTD是Getting Things Done(完成每一件事)的缩写。来自于David Allen的一本畅销书《Getting Things Done》,国内的中文翻译本《尽管去做:无压工作的艺术》。   GTD的基本方法:GTD的具体做法可以分成收集、整理、组织、回顾与行动五个步骤:   收集:就是将你能够想到的所有的未尽事宜(GTD中称为stuff)统统罗列出来,放入inbox中,这个inbox既可以是用来放置各种实物的实际的文件夹或者篮子,也需要有用来记录各种事项的纸张或PDA。收集的关键在于把一切赶出你的大脑,记录下所有的工作 。   整理:将stuff放入inbox之后,就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整

理,清空inbox。将这些stuff按是否可以付诸行动进行区分整理,对于不能付诸行动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分为参考资料、日后可能需要处理以及垃圾几类,而对可行动的内容再考虑是否可在两分钟内完成,如果可以则立即行动完成它,如果不行对下一步行动进行组织 。   组织:个人感觉组织是GTD中的最核心的步骤,组织主要分成对参考资料的组织与对下一步行动的组织。对参考资料的组织主要就是一个文档管理系统,而对下一步行动的组织则一般可分为:下一步行动清单,等待清单和未来/某天清单。   等待清单主要是记录那些委派他人去做的工作,未来/某天清单则是记录延迟处理且没有具体的完成日期的未来计划、电子等等。而下一步清单则是具体的下一步工作,而且如果一个项目涉及到多步骤的工作,那么需要将其细化成具体的工作。   GTD对下一步清单的处理与一般的to-do list最大的不同在于,它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比如按照地点(电脑旁、办公室、电话旁、家里、超市)分别记录只有在这些地方才可以执行的行动,而当你到这些地点后也就能够一目了然地知道应该做那些工作 。   回顾:回顾也是GTD中的一个重要步骤,一般需要每周进行回顾与检查,通过回顾及检查你的所有清单并进行更新,可以确保GTD系统的运作,而且在回顾的同时可能还需要进行未来一周的计划工作。   执行:现在你可以按照每份清单开始行动了,在具体行动中可能会需要根据所处的环境,时间的多少,精力情况以及重要性来选择清单以及清单上的事项来行动。 [编辑]时间管理的十一条金律[1]  金律一:要和你的价值观相吻合   你一定要确立个人的价值观,假如价值观不明确,你就很难知道什么对你最重要,当你价值观不明确,时间分配一定不好。时间管理的重点不在于管理时间,而在于如何分配时间。你永远没有时间做每件事,但你永远有时间做对你来说最重要的事。   金律二:设立明确的目标   成功等于目标,时间管理的目的是让你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更多你想要实现的目标;你必须把今年度4到10个目标写出来,找出一个核心目标,并依次排列重要性,然后依照你的目标设定一些详细的计划,你的关键就是依照计划进行。   金律三:改变你的想法   美国心理学之父威廉·詹姆士对时间行为学的研究发现这样两种对待时间的态度:“这件工作必须完成它实在讨厌,所以我能拖便尽量拖”和“这不是件令人愉快的工作,但它必须完成,所以我得马上动手,好让自己能早些摆脱它”。当你有了动机,迅速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二
《拒绝批假条 车间主管被泼硫酸》

  【案例回放】  王晓洪原为深圳市某电源技术公司车间主管,2005年9月,下属陈某乐向他请假,因为没有正当理由被拒绝,陈某乐因此对其怀恨在心。次年6月1日,陈某乐在王晓洪下班后尾随其后,在宿舍楼围墙外,趁王晓洪与同事聊天时将准备好的硫酸泼向王晓洪脸部,最终导致王晓洪双目失明,面部、颈部等部位大面积烧伤。陈某乐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12年,但其无能力支付对王晓洪的赔偿。而社保部门又作出王晓洪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无奈之下,王晓洪以深圳市某电源技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入职审查上存在疏漏、过错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121万余元。宝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用人时并不存在过错,王晓洪的伤害是由陈某乐造成的,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承担王晓洪的人身损害责任。但是,由于王晓洪是因为坚持公司的管理规定才遭到报复和伤害,因此,一审法院考虑到公平原则以及王晓洪受到的损害程度,判决公司给予王晓洪10万元经济补偿。 但双方都表示不服。2010年7月19日,深圳市中院开庭二审此案。王晓洪的家人准备向有关部门申诉,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此事中应付什么责任?  【法律解读】  认定工伤必须符合规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当然,规定中的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受伤者而言的,并非指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  确定职工是否因为履行职责遭受伤害,是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所在。王晓洪是由于拒绝限制责任能力人陈某乐请假而被报复伤害的,这显然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但是由于上海地点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所以原来未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实践中尚存争议,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部门都是严格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但是工作原因毕竟是核心要素,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当地有关部门可能会合理放宽工伤认定条件。  需注意的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

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在法律中加以规定。这对于被侵权者而言,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增加了法律责任。而且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不说单位安排一个限制责任能力人从事接触硫酸的工作是否妥当,即使在管理上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当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三
《11岁男童被泼硫酸追踪》

11岁男童被泼硫酸追踪

医生在为小刚检查身体

昨天,是11岁男童小刚被蔡士林泼硫酸的第五天了,目前,南京市儿童医院的医生仍在努力对小刚进行治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当下小刚已经进入感染初期,暂时生命体征比较平稳,不过,除了右眼确定失明以外,小刚的鼻子和右耳也已基本坏死。昨天下午,南京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来到儿童医院,将5000元汇进了小刚在医院的账户之中。 左眼还有希望,鼻子和右耳基本坏死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获准进入儿童医院SICU(外科重症监护室)病区,小刚的病床在病房的中间,已经被屏风隔离开,据SICU医生介绍,目前小刚已经进入感染初期,为了防止细菌侵入,所以在病房内也对他进行了隔离。

虽然有屏风隔着看不清楚,但记者仍能明显感觉到小刚所受的痛苦,他不时地尝试抬手或是抬腿,显得有些焦躁。在进入SICU第二天,医生就确诊小刚的右眼已经失明,昨天医生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他的左眼情况还可以,有希望保留一些视力。

除了右眼已失明之外,昨天医生又透露了一个不好的消息,小刚的鼻子和右耳已经基本坏死,医生说:“鼻子和右耳有三分之二组织坏死,左耳因为烧伤情况比较轻,问题不大。” 医生表示,接下来的几天,才是对小刚真正的考验,所以目前他们的工作重点就是控制感染,他说:“目前在用一些抗生素,希望将感染控制好,一旦感染期没有太大问题的话,到了本周下半周,我们会对他胸腹部坏死的皮肤组织进行清理,然后再考虑植皮的问题。” 南京市红十字会送去5000元

几天来,小刚的爸爸始终守在病房外,依旧是茶饭不思,那天见到儿子时,压抑了太久的泪水终于一涌而出,他说:“我和儿子说,等他长大了,我把眼睛给他,让他一定要坚强,可是儿子和我摇摇手,嘴里哼着不要。”

小刚的病情一直牵动着大家的心,几天来,不少读者拨打快报热线96060,希望能够给小刚提供一些经济帮助,张先生说:“我看了快报的连续报道后,心情很沉重,我也是生长在父母离异的家庭,我明白这个孩子需要更多关爱,虽然我能力有限,但也想献上一份爱心。” 昨天下午,南京市红十字会宣传部长王伟来到儿童医院,给小刚带去了5000元,汇进了医院账户中。王伟对小刚的家人说:“后续的治疗,我们也会继续关注,一定让孩子接受好

的治疗。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四
《从泼硫酸毁容案谈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

从泼硫酸毁容案谈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因感情出现问题提出分手,被害人被男友用硫酸泼致重伤的案件。八年前,因相隔两地感情变淡,21岁的女孩陈某向32岁的男友陈光日提出分手。陈光日乞求复合被拒后,竟买来硫酸泼向熟睡中的陈某,致使陈某面、颈、胸、手、右腿等处大面积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三级。虽然经过多次手术治疗,包括植皮手术,被害人至今还未康复,由于下巴受损无钱手术,她无法正常喝水饮食,眼睛无法闭合,生活无法自理;因容颜尽毁,八年来她不敢出门。为了医治被害人,其家人筹措了20多万元给她做植皮手术,至今仍负债10多万。尽管凶手即将面临审判,但他却明确表示无力赔偿。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本文在对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从社会管理创新角度司法保护、国家救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一般指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荣誉、尊严、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方面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中的一种或多种。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便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刑事诉讼活动也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和保护包括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自诉权等。

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将刑事被害人提到当事人的位置,强调了被害人的地位,并相应增加了其不少实际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这些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关注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问题。这对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对于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有效打击犯罪,加强责任感,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纷纷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有益探索。比如,湖北大冶市在2007年5月下旬,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制度,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如果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只要本人主观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且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再根据刑事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20000元的经济补偿。另据了解,全国已经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并建立专项基金的地区还有:四川省绵竹,山东省青岛、胶南、临沂等城市,其他省份的部分城市也正在开展类似的探索。但是,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和观念的差异,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在立法和理论上仍有许多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二、目前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受到严重限制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对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有充分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大多数的刑事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进展如何,甚至不知道刑事诉讼已经进入到哪个环节。

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除了向被害人了解相关情况外,很少向被害人说明案件侦查进行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但这也只是一种单方面听取意见的过程,并未形成公诉机关与被害人的互动,公诉机关也不会将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告知被害人。

在审判阶段,除了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送达被害人。

(二)在代理和辩护权的行使上不对等

刑诉法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诉讼。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有权查阅案卷。

但被害人是否享有上述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并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查阅案卷。刑事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的权利,也就很难充分行使自己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被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

(三)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部分没有发言权在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往往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害人不知道案件何时开庭审理,当然也就谈不上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很少听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的意见,而只是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审理,被害人完全成为刑事部分审理的局外人。

(四)刑事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权利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虽然是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却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被冠以“当事人”之名,却无“当事人”之实,这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极不对等。即使被害人不服判决而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于二者出发点和追求目的的不同,检察院一般都是抱着非常审慎的态度,不涉及重大利益,一般不会轻易抗诉,致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许多情况下不能满足。而被害人又没有强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权利,那么他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五)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狭窄,权利受限制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又在获得赔偿的权利范围上作了不利于被害人的限制,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害要求赔偿,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犯罪较一般侵权行为性质更加严重,但是却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民法的规定相互抵触,突显出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性和不对等性。三、权益的保障——构建三位一体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围绕司法保障、国家补偿和社会救助三个层面来建立和完善法律的、国家的、社会的“三位一体”的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被害人救助之路。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益保障机制

建议通过修改刑诉法以及完善相应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赋予被害人完整的对犯罪的追诉权、诉讼参与权以及完整的求偿权等诉

讼当事人权利,特别是要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拓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请求赔偿损失的范围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就人身伤害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就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挥霍而提起赔偿请求。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给予合理合法的赔偿,切实保护他们的实际利益。鉴于我国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仍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使大量的由此类犯罪造成损害的被害人群体的权益得到又好又快的保障,建议在刑事司法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借助社会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协作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本着恢复社会和谐和节省刑罚资源的原则,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运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方法,尽可能地达成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和被告人利益,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恢复社会和谐关系。

(二)尽快出台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借鉴国外对被害人保护的成功做法,建议在刑事法律制度之外,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被害人国家补偿方面的法律,对被害人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使被害人和救助机关有法可依,更好、更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立法应注意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补偿的前提。刑事被害人补偿不是“阳光普照下”的公共福利,基于制度设立的意义和原则,必须遵循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被害人应首先要求加害人的赔偿。只有在因刑事案件无法破案或因证据问题中止追究等致使被害人无处行使损害赔偿权的情形,或犯罪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国家补偿。二是补偿的对象和条件。从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对补偿对象作了限定。如日本,把被救助对象确定为由于暴力犯罪导致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我们认为,在中国国情下,对所有被害人实施救助是不切实际的,但通过对较小范围的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所实现的正义,也不是一种充分的正义。补偿对象的范围应适中,除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害人,还应把财产犯罪、滥用权利犯罪的被害人等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并应注意弘扬正义,对于见义勇为的被害人应优先救助。三是补偿的范围。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我们国家向被害人提供的补偿,必须与其遭受的刑事损害事实相适应,而且一般应以物质补偿为限。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通过精神卫生、心理咨询等社会救助予以指导治疗,不宜列入国家补偿范围。这样,既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又能防止国家财政的过重负担。四是补偿款的资金来源。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和经济水平,可考虑通过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拨付为基础、法院刑事案件罚金收入为补充、并接受社会募捐等方式,建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三)培育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

在我国,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施以社会援助,实现帮困救助资源的整合,是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须的。根据目前社会救助发展的基本态势,我们认为,培育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是政府应切实承担起社会救助的牵头和引导职责。政府除制定对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启动刑事被害人政府救济外,还应重视发挥社会互助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社会互助的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等,引导和推动各民间社会团体积极实施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其二是司法机关开展针对性的被害人救

助活动。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办理,或就某一时期某一类多发性的犯罪(如交通肇事、两抢一盗)开展调研,针对被害人个体或群体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及生活、就业、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相应的救助服务。其三是大力倡导社会各界参与被害人救助活动。社会各方要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站新闻媒体和基层文化设施等,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举办民间论坛等形式,促进各界对被害人的重视和支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设立专门的犯罪被害保险,鼓励公民积极投保,使其成为弥补被害人损失的重要途径;鼓励被害人群体成立相应组织开展自救自助;鼓励通过慈善渠道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援助基金会等,拓展为被害人提供有益帮助的途径。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五
《女孩遭前男友泼硫酸毁容 现男友对其不离不弃》

女孩遭前男友泼硫酸毁容 现男友对其不离不弃

受伤之前

的小芸是一个漂亮的女孩。新快报记者毕志毅/摄

一女子在天河区黄村一商场遭横祸,身体大面积烧伤

新快报讯(记者 陈海生)报道 手机屏幕上,21岁的小芸(化名)青春靓丽,是朋友口中的“小天使”。然而,4日傍晚,随着声声凄惨的呼救在天河区黄村一商场某美甲店前响起,她前男友用一杯硫酸,毁掉了她那张如花的容颜……

分手后多次遭威胁

小芸是江西人,几年前来广州打工,目前在黄村一商场的一家美甲店上班。前年,经朋友介绍,小芸认识一个30岁的男子老邓。老邓是茂名人,1.68米左右,偏瘦。相处一两个月后,小芸觉得老邓对自己很好,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去年上半年,小芸发现老邓有事瞒着自己。“后来我才知道他早已经结婚了,还有了孩子。”两人为此多次争吵。小芸说,她觉得自己和老邓除此之外,性格等方面都不合适,于是便提出分手。

小芸以为分手后,这噩梦般的生活会结束,谁知这才是开始。老邓多次哀求要和小芸复合,但均遭到小芸的拒绝。他见哀求不成,便多次出言恐吓,要小芸一定要和他在一起。 美甲店前惨被毁容

4月4日傍晚6时许,小芸吃晚饭后到美甲店上班,正和两名同事在店里聊天,老邓突然出现了。“他说想让我出去和他谈谈。”小芸不敢走出店门,老邓又威胁她,如果不出来就冲进店内闹事。

小芸慢慢靠近门口,她看到老邓手中拿着一个塑料杯,里面装着淡黄色的液体。在小芸靠近时,老邓突然伸手想抓住小芸。小芸发觉后转身就跑。但还是慢了一步,老邓将手中的液体往小芸的头上泼了两次。

小芸的头发烧焦了,脸上、背上和手脚等处,都被液体溅到。她顿时觉得全身火辣辣地痛,她边大声呼救,边往店里跑去,用水冲洗脸上的液体,然后又跑到2楼的卫生间用水冲洗身体。此时,老邓则早已逃离现场,不知去向。警方到场后,确定老邓泼的液体是硫酸。 现男友说会不离不弃

昨天下午,记者在医院见到正在接受治疗的小芸。眼前的她和现男友手机屏幕照片的她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人。回忆起那一幕,小芸仍心有余悸。她说,直到她被送进医院后,老邓还是没有放过她。“他又发短信威胁我,威胁我的朋友和同事。”小芸说。

据小芸现在的男友小谢介绍,他和小芸认识几个月了,两人相处很好。之前老邓威胁小芸时,他天天去接小芸下班。没想到4日那天,恰好他回家祭祖,小芸就出事了。现在小芸治疗已花去几千元的费用,都是朋友在垫钱。而接下来小芸要动手术需要更多钱,他都不知道该怎么筹集。

“不管她今后的样子会变成什么样,我还是像以前那样对她好,好好爱她。”小谢说,如果小芸的父母同意,他愿意娶小芸,一辈子照顾她。而目前,他们最希望警方能尽快破案,抓到老邓,让他们不再担惊受怕。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六
《下班途中被泼硫酸律师称不能算工伤》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七
《硫酸》

一、教材分析

1、本节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讲浓硫酸的几个特性,即:吸水性、脱水性和强氧化性。浓硫酸是一种常见的含硫化合物,也是一种常见的酸,在氧族化合物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浓硫酸又不同于其他的酸,它除了有酸的通性外,也有自己的特性,掌握浓硫酸的特性对我们理解这一种特殊的酸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浓硫酸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被用到,了解它的应用有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这一部分知识。

2、教学内容

浓硫酸的物理性质,通过实验了解浓硫酸的特性,即:吸水性、脱水性和强氧化性;通过对浓硫酸的反应产物的探究,了解其对环境的污染,并找出相关的解决办法。

3、教学目标

(1)掌握硫酸物理性质与化学性质;

(2)认识浓硫酸在生产中的应用;

(知识与技能)

(3)通过实验的方法掌握浓硫酸的特殊性质(吸水性、脱水性、强氧化性);

(过程与方法)

(4)通过实例,如浓硫酸的广泛用途及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培养学生认识事物的两面性。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浓硫酸的三大特性:吸水性、脱水性和强氧化性。

二、学情分析

浓硫酸作为一种常见的酸,学生们或多或少都了解一点有关的知识,比如强腐蚀性、遇水大量放热等等,但还不知道这些现象的化学本质。学生在以前的课程学过一些酸的通性,也了解稀硫酸的一些化学性质,由此可以推导浓硫酸的一些物化性质。在高中,学生应该都有了一些实验的经验,可以通过实验的方法来探索浓硫酸的化学性质。

三、教学方法

本节内容以实验教学为主,让学生从已有的经验出发,从生产、生活实际中发现和提出问题,通过实验探究得出结论。创造条件让学生亲自完成对浓硫酸特性探究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与观察、分析等能力。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指导学生将化学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用来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综上,可依据“创设情境→实验探究→得出结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兴趣”的指导原则,采用“引导——探究教学法”进行教学。

四、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被泼浓硫酸: 被泼稀硫酸:

应用棉布蘸去,不能擦拭, 用大量清水及时冲洗即可。 酸液去除后,应使用大量

流动的清水或碳酸氢钠溶

液冲洗15分钟以上; Cu+2H2SO4(浓)=CuSO4+SO2↑+2H20

C12H22O1112C+11H2O C+2H2SO4=CO2+2SO2↑+2H2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八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九
《心理杀手逼主任硫酸泼上司》

被泼硫酸怎么办篇十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郄建荣、陈虹伟、孙继斌、陈捷)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记者李勇) 北京某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人士对这一行为如何定罪进行了分析。纵观法学家的意见,对刘海洋行为将以何种罪名论处,主要有四种意见: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十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主持会议的赵秉志教授首先声明:本次讨论会是纯粹学术性质的,不涉及其社会影响、教育得失、道德建设等其他层面。高铭暄教授认为,刘海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行为。动物是动物园的主要财产,因此,刘海洋的行为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由于他采用的是伤害手段,而不是杀害手段,因此,不能按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处理。至于在定罪之后的处罚问题上,可以考虑他个人的一些情况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其予以适当的处罚。至于社会上那种“伤害了动物就要对刘海洋定罪判刑,岂不是人还不如动物”的说法,是不妥当的。这种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我国的刑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侵犯财产罪了,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王作富教授认为,不管动物园的动物来源如何,都属于动物园的财物。有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无生物,这是没有道理的。牛、马、猪、鸡等就是农户财产。在野生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性,在圈养状态下,法律着重保护其财产性。有人提出,伤害不是毁坏财物罪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只要造成了财物毁坏的结果,不管什么方法,都是对财物的毁坏方式,伤害的方法,当然也包括在内。赵秉志教授指出,刘海洋故意采用伤害的方法使动物园的财物的价值受到了损害,就完全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一些人提出的对刘海洋伤熊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寻衅滋事罪两种观点,赵秉志教授认为,这是不合适的。因为,其一,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刘海洋的行为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其仅是毁坏动物园的财物。

少数与会者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其中,王秀梅博士、石磊博士认为刘海洋具有杀害黑熊的直接故意;而赫兴旺博士认为,刘海洋的主观上具有杀害熊的间接故意,应当构成非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未遂。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他于3月

26日被取保候审。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月

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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