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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监事报告》

2016-01-22 10:11:2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监事篇一《监事会》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监事 《监事报告》》,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事篇一
《监事会》

监事篇二
《监事报告》

监事报告

各位股东;

我作为第二届股东会的监事,向股东会作届期监事报告。提请审议。

在各位股东的支持配合下,我履行章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在监督力度、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加强,发挥了监事在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职能作用。现报告如下:

第二届期是公司经营取得重要进展的三年,是公司发展承上启下,迈向成长新阶段的三年;也是团结一致迎接挑战,艰苦奋斗战胜困难,努力攀登新平台的三年。一方面,整个房地产开发市场遇到了千载难逢好机遇,销售与开发业绩呈现持续增长局面,另一方面,在本届期期末,又遇上了百年不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目前销售与开发遇到困难,资金压力较大;一方面,公司在市场中快速发育,另一方面困扰公司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骨干数量及质量的问题仍未解决。公司经营层在挑战与机遇同在、困境与进步并存的情况下,努力开拓各项业务,取得了可喜的工作成绩和经营效益。我作为监事了解并注意到了这些客观情况;同时,作为监事针对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我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为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发展积极献言献策,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按章办事,依法运作,履行监督职能。

本届期列席董事会共四次会议,同时,出席了每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听取了公司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了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

形成过程,掌握了公司运营业绩成果,履行了监事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

二、加强对公司运行的检查,防止违规事项发生

遵照有关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针对公司的日常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对监事的工作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支持并提供了工作便利。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在法人治理方面、房地产公司及瑞源管材公司业务发展方面、公司财务核算方面都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历经工商、税务、审计等多个部门的多次检查,均未查出违规问题。公司经营班子能够贯彻授权控制原则,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行事,没有违反章程规定,没有不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而越权处理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决策事务的现象。本届期内各层级机构按公司章程运作,股东会行驶权利机构的职能,董事会行使决策机构的职能,监事行使监督的职能,经营管理层行使执行机构的职能,各位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尚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如在目前经济环境下,如何千方百计走出销售困境、引进高水平管理仁慈、不断提高市场规划与实施水平的问题,以及以绩效考核为契机推动内部管理等问题,作为监事将会同董事会及经营班子成员继续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三、对第二届期工作的总体评价

第二届期三个年度的运营和运作,合乎法律规范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各位董事、经营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能恪尽职守,没有违规、违章、违法的行为。公司在重大经营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交易公开,价格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三年来,经营管理班子成员殚精竭虑,努力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对三个年度工作特别值得肯定的亮点是:

1、本届期瑞源管材有限公司队伍建设取得突破,在2008年实现扭亏为盈,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2、在内部管理方面:.

(1)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各阶层员工的行为。本届期,公司共出台和完善了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标管理、合同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等多方面的多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经济合同管理和大宗材料、设备采购管理一直是公司经济管理的重点之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及《材料计划供应管理(流程)规定》等相关管理办法的完善与建立,使合同管理更加规范,材料采购管理处于计划控制状态。《招投标管理办法》使得招投标过程在“阳光下”运作,有效遏制了社会上不良风气对公司机体的侵袭,维护了公司利益,保护了各阶层员工。《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使公司资产管理有章可循,《资金使用及审批管理办法》保证了公司资金使用始终处于几乎控制状态下。

(2)强化前期的技术管理,重视过程的控制。这一直是我公司工程管理的特色与强项,在确保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对各种设计方案和建筑做法的进一步优化和比选,以及强化材料采购管理及工程变更签

证管理,有效地降低了工程建设投资。正因为强化了工程建设前期的技术管理和更加重视过程的控制,因此同地、同期、同类、相近建设标准的建筑产品中我公司建设项目单位建安工程造价大大低于其他公司。

(3)结合公司实际,将绩效管理引入企业管理运营中。2008年颐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和瑞源管材有限公司都实施了绩效考核制度,它使我们在实施目标管理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大大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3、在本届期末,遇到了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董事会审时度势,及时调整策略,暂时中止了已经开工的两栋小高层的施工,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公司的资金运营和各位股东的利益。

4、“颐和”品牌得到了社会更加普遍的认可,社会信誉度进一步提高。瑞源管材有限公司在2008年被乳山市评为市级重点企业;颐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被评为先进纳税企业,被乳山市工商局推荐为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杨玉仁董事长被选为乳山市政协委员等等。

监事:

年 月 日

监事篇三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至少有外部监事以及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长。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七)审议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向董事会抄送审计报告;

(九)根据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内审负责人;

(十)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十一)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十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十三)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四)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负责人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行使表决权。外部监事只能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外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审议与本公司董事、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本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出具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接受质询。

第四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监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监事会工作流程

监事会工作流程

监事篇四
《监事会工作细则》

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的效率与规范,维护股东与公司权益,确保监事履行义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为规范监事会、监事的行为准则,与《公司章程》互为补充,但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四条 当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出现变动时,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为准,并且相应及时调整本细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为五名,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二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召集人的职责。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选任。

第四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十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簿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或总裁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各部门应予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二)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四)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监事应认真列席董事会议;

(八)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除应当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外,还必须促使公司董事遵守承诺;

(九)监事在任期内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通知,后补以书面通知。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提案文件);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确认用于联系的手机、家庭及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报董事会秘书处存档。当联系方式出现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应进行电话确认,确认后即视为送达[何云霞1]。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议题内容及其理由,并在提案申请中明确提案人、提交日期。材料不完整、理由不充分的,列为不当提案,监事会予以否定;

(二)内容合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矛盾,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以个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为目的,否则列为不当提案;

(三)由监事会主席审查提案的内容与程序上的合法性。列为不当提案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临时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通知发出以后至会议召开过程中,合法提案主体可以提交临时提案。

(二)临时提案的条件和程序除符合一般提案的条件和程序外,必须在当次会议上就其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表决。列入当次会议议程,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

(三)在会议记录中应当详细记载临时提案的整个过程,形成的文件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的,视为缺席。

第二十六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主席保存,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逾期未召开

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事篇五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组成

(一)监事会的人数

应视公司类型、规模、业务管理和经营范围而定。各国公司法—般都不对监事人数的上限作硬性规定,而授权公司自行确定。我国《公司法》第52条、第71条、第118条规定,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可见监事会没有法定的人数上限。实践中多数公司的监事会规模不大,上限多在5人~7人,有奇数也有偶数。

(二)成员结构

关于监事的组成,传统公司法中监事会成员一般是在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进人20世纪后,监事会的成员结构因是否实行职工参与制而有所区别。不实行职工参与制的,监事均为股东代表;实行职工参与制的,监事会中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多在1/3~1/252条、第71条、第118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后者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选任因其来源不同而有所区别。wjncygy^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选举的方式与董事的选举相同;职工代表监事必须具有职工身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河北律师网在职工持股的公司中,许多职工具有股东、职工的双重身份,但由于持股比例很小,职工股东成为监事大都以职工身份当选。受独立董事的启发,有人建议我国引入独立监事制度。这一建议需要研究。

(三)监事会主席

我国《公司法》第52条、第71条、第118条规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在股份公司’还可以设立副主席一人(以上〉。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在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篇六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及监事会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54条,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权利。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权利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及监事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接受质询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应股东请求提起诉讼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篇七
《监事职责》

监事职责

1、负责监督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执行董事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有权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6、负责对公司各级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8、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进行检查;

9、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公司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决议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12、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1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重大经营风险时有权向执行董事反馈要求整改,如执行董事不予答复,有权召集临时股东会予以解决。

14、此工作职责因实际情况由股东会予以变更。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 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KTV员工处罚制度

①KTV所有员工需要提早到岗,并且所有到岗员工仪容仪表契合KTV规则,KTV中的女员工化淡汝、工服整洁。KTV中的这一制度相关人员

要认真遵守每违背一次罚款5元(扣1分);

②在KTV上班的所有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每迟到一次(5分钟之内)罚款5元(扣1分),超越5分钟罚款10元;

③KTV中的任何员工不得无故空岗、串岗,每违背一次罚款5元(扣1分);

④KTV中的卫生任务必需一班一清,场所中的主管将班前检验一次卫生、交接班时再检验一次,如检验两次均不合格,当班人员每人罚款5元;

⑤任何人不得带着情绪上下班,班中更不准无精打采,所有员工要为来宾提供浅笑效劳,所有员工每违背一次罚款5元(扣1分);

⑥严格遵循我们KTV场所的交接班制度,如由于交接班不清楚,招致来宾不满的对当班人罚款5元(扣1分)

⑦任何人员不得私下里自己调班,假如真的需要进行调班那么也需要提前向相关领导请示,并且要注意的是所有员工每月调班次数不得超过我们场所的相关管理制度中的管理规定。

以上这些在KTV管理制度中对员工管理方面的要求看似有些不妥但是为了场所未来发展相关人员不得不认真遵守。

KTV员工奖罚条例

1、 病假:需办理医院证明(病假、药单、病假条)以第二天上班第

一 时间交于经理,未交按事假处理,扣除当天50%工资,上限两天。

2、 事假:需请假,特殊情况提前一天申请,得到经理同意后方可请

假, 未经批准休息按旷工处理。

3、 迟到十分钟罚10元,三十分钟以内扣除半天工资、30分钟以上按 旷工处理,扣除三天工资。

4、 早退十分钟罚20元,三十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5、 责任房不按要求配备及卫生不合格,每次罚20元。

6、 员工不服从上司安排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50,情节严重除名 处理。

7、 站位、站姿不规范罚10元,屡次不改加倍。

8、 擅自串岗,离岗聊天罚20元,情节严重处罚50元或停岗。

9、 超市物品禁止食用、外借。否则第一次罚10元,第二次罚20,屡 次不改加倍处理。

10、 在公司内严禁嚼口香糖违者罚10元。

11、 在包间内损坏公司形象,罚30元,并按情节严重处罚。在场所内 上班时间私自吸烟罚50元(洗手间、水吧除外)。待客高峰期、离客高峰期禁止吸烟。

12、 严禁在公司内喝酒闹事,视情节罚20~200元或严重者除名。

13、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事项,需服从,执行后如有异议可向上级领导反 映,违者罚30元。

14、 不得奔跑(在场所营业时,紧急情况除外),不得与客人或工作人 员抢道,罚10元。

15、 工作时间到处乱坐、聊天、说笑、打闹、语言粗鲁、背靠门、墙或 其他物品,双手叉腰、挽手者、嚎唱歌曲,吹口哨、不得将任何物

品夹于腋下,违者罚20元。客人走后房间卫生、设施、不能很好的检查完整,违者罚30元。如有物品损坏,没有发现者按价赔偿。

16、 对客人不友善,不得向客人强行索要小费或变向索要小费,违者罚 20-100元,并没收小费。

17、 用不法手段侵犯消费者权利,谋取私利,罚100~200元,情节严重 送公安机关处理。

18、 买单时接到客人现金以客人名义打折,罚打折部分10倍,情节严 重加倍处罚,严重开除。在公司内与客人或同事发生争执,打架斗殴,罚200元,或开除处理。

19、 不爱护设施、设备,发现客人破坏不加以阻止/上报,罚30元。

20、 当月罚单达到3张,给予停岗,重新培训,不合格者,劝退。 奖励部分:

1、委屈奖: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受到客人的“打”、“骂”而始终保持微笑服务者,奖50~100元。

2、 诚实奖:拾到客人贵重物品上交领导视情况给予30~100元。

3、 建议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者,奖50~100元。

4、 贡献奖:为本店做出重大贡献者,奖200~500元。

5、 举报奖:及时举报各种违反本店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如贪污、偷 盗、造谣生事等)奖励100~500元。

监事篇八
《别不拿监事当干部》

别不拿监事当干部!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看,除中外合资(合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公司在内部组织机构中都必须设置监事。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还必须安排三名以上以组成监事会。可以说,有公司的地方,你不小心就可能碰到一位监事-------在那儿闲着没事踱步。

对很多企业的监事不干事,大家已习以为常。实践中,监事也大多唯大股东、董事或经理马首是瞻。果如是,倒也其乐融融。但真不把监事当回事,随意安排人选却也可能祸起萧墙。因为,监事如果把权力尽情发挥,也足以让公司一地鸡毛。以下几点是应当团结而不能“得罪”监事的几个原因。

一、更换监事有点繁

监事,或者由股东(大)会选出,或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者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相应地,监事的更换就需要由当初作出决定的主体重新作出决议。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更换非职工监事相对较简单。但对上市公司或股东不合的公司而言,更换任期未满的监事,可能涉及会议召集、新监事提名、表决、信息披露等问题,而且由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兼任监事,(对上市公司还规定,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一),意味着要找一位值得信任、资信适格的新监事,而这有时也并非易事。所以,更换任期内的监事,从来不是首选。

二、更换监事要报备/披露

公司更换监事应到工商局办理备案。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其监事在近两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监事的上任和离任,都需要向证交所申报个人信息,而且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发生变动,即认定为发生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监事权力不容小觑

1.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或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时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对此提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召集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大会还必须在两个月内召开。对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监事会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按照监事会的提议召集召开股东会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时)监事可以越过董事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临时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固然是股东投票决议,可能无疾而终,但此举至少让董事、股东不得不按程序把游戏结束。值得注意的是,此提议权并无次数或频率他限制,董事、股东不可小视。

2.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能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取决于公司章程的是否规定此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向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3.质询建议董事会。公司监事均可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应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如不满意,则可以动用监事(会)其他权利,如建议罢免董事、召开股东(大)会等。

4.检查调查公司财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时)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如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则可以升级为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既然费用由公司承担,又有中介机构(不限会计师事务所哦)的强力支持,说不定也会有意外收获。而无论如何,对遭此类检查、调查的一方来说,决不会是有趣的事情。

5、建议罢免董事、高管。发现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时)监事有权要求纠正,并有权提出罢免建议。如要罢免的是董事,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如罢免的是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就需要董事会(执行董事)做出决议。是的,监事(会)无权直接罢免,但建议罢免无人可挡,至少可进行一场形式上的声讨会和批斗会,并可告知天下。

6、依法诉讼权。如果前述董事、高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时)监事有权向法院起诉该董事和高管,由此发生的费用,自然由公司买单,真不拿监事当干部,折腾起来谁怕谁?

7、其他权利。公司的重大事务经常涉及监事(会),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必须经全体监事签署并保证真实、合法、有效;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也必须经监事会审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也必须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四、监事是重要的平衡力量

当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发生冲突,甚至形成公司僵局之时,监事(会)有时可发挥关键作用,对力量较弱一方尤其如此。比如,当小股东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账簿时,公司可能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一般情况下小股东只能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律师费等诉讼成本以及诉讼风险由股东承担),而如果取得监事(会)的支持,则监事(会)可以直接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权要求查看账簿,公司不得拒绝,否则监事(会)可以同时借助专业中介机构行使调查权,并可以同时行使诉讼权、罢免董事或高管的建议权等等,且成本均由公司承担,让大股东控制的公司疲于应付。

简而言之,对监事必须“任人唯亲”,且莫大大咧咧,不把监事当干部。

(公司内控治理咨询 请联系:徐长青 闫国泰 律师 daniel@titaners.com;13063080508)

监事篇九
《监事会章程》

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社团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社团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社团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社团财产以及社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社团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社团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社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社团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社团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社团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团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社团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社团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社团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社团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社团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社团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社团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社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团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社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社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社团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社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社团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社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社团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决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社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社团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团章程,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社团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监事篇十
《监事会年终总结》

创新工作 依法监督

进一步推动监事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总结

同志们:

过去的一年是公司发展历程中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公司步入正轨后准备“腾飞”的一年。新一届公司监事会自2011年3月组成以来,监事会工作在董事会、党总支、经营班子及各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公司法》、《郫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能,坚持以公司健康、快速发展为中心,突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开拓创新公司运营机制的重点,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在监督范围、监督形式、制度规范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创新工作,履职尽责,独立开展一系列监督检查工作,对促进公司体制、机制建设和科学管理起到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监事会的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地发挥。现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1年监事会工作

(一)加强学习,着力提高监事会工作水平

一是新一届监事会及办公室认真学习《郫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和《郫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办法》,努力提高监事会工作认识,掌握监事会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充分履行职责职能。二是监事会派员参加《监事会制度与工作实务》培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掌握监事会工作机制,在理论学习的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展开工作。三是在员工中广泛开展监事会知识宣传,设置员工意见建议箱,增进员工对监事会职能职责和工作性质、任务、工作方式的了解,动员广大员工参与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出资者和员工自身利益。

(二)完善制度,依法推进监事会工作

一是依法制定公司监事会《工作条例》,从监事会、监事选举、任期、承担义务,监事会、监事职权,会议制度,办事机构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根据监事工作实践对监事会成员进行分工,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按计划科学有序展开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三是制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办公室任务,落实责任,完善办公室工作机制,为监事和广大员工服务。

(三)深入调研,提高监事会工作成效

一是全体监事列席参加公司董事会各次会议,掌握了解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对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工作建议,力求重大决策事项的科学,符合实际,规避国资流失的风险。二是监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和职能部门工作会,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有重点地对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三是组织监事对采购、品管、财务、营销和生产部的绩效、流程、制度等进行调研,掌握部门工作情况。同时,深入调配中心、出口基地、新厂等一线实地调研,与员工共同破解公司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因素。四是根据公司实际,对辣椒原料产地、销售市场进行考察,认真分析,为公司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四)依法监督,维护出资者和员工权益

一是针对公司在购进原料和外销产品中相继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发出《关于近期原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出现质量问题的通报》,提请公司对产品质量加以重视。二是针对公司部分采购合同存在瑕疵,有“漏洞”的情况,发出《关于规范采购合同条款的提示函》,建议采购部重新梳理合同,对现有存在瑕疵的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使其规范、严谨。三是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向公司经营层发出《对国有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以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的通知,掌握重大事项的实施,督促降低经营风险。四是针对包装物使用上存在浪费等现象,及时调查并形成《关于公司包装物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建议公

司强化管理,杜绝浪费。五是对品管部篡改检验数据一事,向公司经营层发出《关于健全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的提示函》,敦促查处并完善现有检测检验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年来,监事会对经营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积极谏言,向经营层发出《提示函》,向公司有关部门发出改进通知,共发出20余份相关文件,力促公司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尽职尽责。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监事会的工作对促进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与县委、县政府以及法定的职能职责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监事及办事机构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二是监事会自身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工作方式还须创新、改进;三是密切联系广大员工不够,调查研究还须细致、深入,需要在未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2012年监事会工作思路及重点

2012年,监事会将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国资办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公司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郫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以增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依法强化财务及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切实维护出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点是:

(一)继续探索和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积极

有序开展监督工作,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举办职工代表座谈会,加大监事会的宣传力度,广

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发现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进

一步提高监督实效,增强监督的灵敏性,抓好检查和监督评价活动。

(三)加强学习,推进监事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做到依法监督、规范运作、求真务实、廉洁公正。

(四)在进一步完善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大宗原辅材料采购等重大经营活动的监督机制的同时,定期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董事、经理的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并做好全面分析。

(五)督促公司围绕生产经营强化制度建立,加大监督执行,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等;召开监事会会议,审议各项制度是否规范。

(六)加强调研,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并对同行的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市场进行考察,收集、分析它们的信息,为公司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七)充分发挥监事作用,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及时通报调查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监事会成员工作分工,有重点地对公司财务资金使用,重大投融资项目等方面进行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志们,监督检查是监事会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搞好监事会工作的关键一环,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保证。在新的一年里,监事会将从经营机制的科学评估入手,突出工作特点,提供工作质量和水平,和公司全体员工一道,恪尽职守,共同造就公司辉煌业绩。值此新春来临之际,我代表监事会向大家拜一个早年,祝愿同志们家庭美满,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四川省郫县豆瓣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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