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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

2016-01-23 10:34: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供大家学习参考。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名称:李情,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都市名典C座902室。 电话:13888415701 法定代表人:姓名: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性别:_年龄:_ 民族: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 住址:_______电话:___ 被告:名称:云南藏家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波罗村538号8号楼,电话:0871-5743606 5723648 法定代表人: 姓名:王章雄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性别:_ 年龄:_ 民族:__ 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解除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600元人民币。3.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合计2400元人民币。.4被告支付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双方于2011年5月13日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加工产品并交货,但被告拒绝返还保证金和支付加工费。证据和证据来源、被告出具的1600元保证金收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单。证人姓名和住址 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情 2011年7 月15 日 附:合同副本__份。 本诉状副本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民事起诉状内容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起诉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此致××××人民法院”。 (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二
《原告起诉状1》

民事起诉状

一原告:xx,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人, 职业:律师;工作单位:xx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10幢301;

联系电话:xxx。

二原告:xx,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福清人; 职业:教师;工作单位:xx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10幢301;

联系电话:xxx。

原告代理人:xx,女,1985年5月21出生,汉族,福建福州人 原告代理人:xx,女,1985年2月13出生,汉族,福建福州人 职业:律师;工作单位:xx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142号

联系号码:xxx

被告:xx,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莆田人; 职业:教师;工作单位:xx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10幢301;

联系电话:xxx

第三人:xx,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南平人; 职业:公司职员;工作单位:xx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xx区3幢512室。

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确认福州省福州市xx区10幢301的房屋为原告所有

2.确认被告与第三人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和xx系被告xx的父母,被告xx于2007年毕业于xx大学,随后便到xx学校担任辅导员及助教。2008年底学校教师购房有所优惠,原告为了享受更多按揭购房的优惠,便于2009年1月5日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此套房产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7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8月原告准备将房屋产权办过户于自己名下时才发现,此房已被被告于2009年7月6日卖给第三人xx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原告在此期间筹借了部分资金交纳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20万元(集资款的交付单据),并于2011年8月通过变卖原有住房所得款50万元交付了全部贷款(房款收据)。而被告当时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收入仅仅满足日常开支,并且存在许多外债。被告在这种经济情况下是绝对无能力承受如此巨大的购房款的。综上,被告对于此房并

没有出资,从而不是此房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人,此房为原告出资购买(购房的收款回单),此房为原告所有。

由于被告不是本案房屋的权利人,从而对此房无处分权。被告与xx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完成,并且合同也没有经过原告追认。所以被告与xx所签订的合同应被认为至始无效。另外被告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次日就将房子以90万的价款卖与xx,xx对此无调查随即买下,此行为不合常理。另外xx在没有看过房屋的格局,设施等的情况下即购买房屋,故不能认定第三人xx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原告可以要求第三人xx返还房屋。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108条,《民法通则》第71条、《物权法》第106条等规定,被告并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且第三人的行为并非善意取得。经协商无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清单

证据

具状人:xx 、xx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三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

如何写民事诉状

1.法律释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遇到人身损害、婚姻继承、债务纠纷等各种民事纠纷时,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这些纠纷、寻求自身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诉讼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书面诉求,就是民事起诉书,也称民事起诉状。

2.重点法规及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起诉状应该递交给人民法院,一般的法院都专门设有立案庭,向立案庭提交。如果立案庭不受理,可以要求法官详细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是否因为起诉状书写不合格导致的,如果是就根据法官的要求进行修改。

2.自己书写起诉状的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写,自己签名,也可以向法官要求口头起诉,按照起诉的内容向法官讲述。

3.原告需要准备的起诉状的份数=向法院递交1份+向被告提出的副本数(即一个被告,就准备一个副本,被告如果是多个,有几个被告就准备几个副本)。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如果原告有法定代理人的,则要在当事人的下面写上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2.如果案件有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应该将第三人的情况写明。

3.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告:(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的可写其年龄)

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事实和理由:(清楚、明白)

证据和证据来源:(充分、真实、合法)

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单位

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

务,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证据份;

本诉状副本份。

4.民事起诉状的书写说明

民事诉状一般是由六个部分组成:

1.诉状的名称。注明为“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为自然人;二是当事人为法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委托了代理人来打官司,还要写明这个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

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果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如果一案中有数个原、被告,应依据他们在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其基本情况。

这里要说明的是“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住所通常也称住所地。个人的住所地是指他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状中要求写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这个人的户籍地的地址,但如果他平时不住在户籍地已经超过1年,那么可以写他现在经常居住的地址。

3.诉讼请求。这是诉状中的主要部分。要写明双方当事人为什么发生争执,要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并且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果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写出。比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三项具体要求的,可写为:(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谁抚养,谁给抚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

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不能任意改换,否则会造成办案时间拖延,如果有需要更改或者补充的请求要在案件审判前及时提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诉状中最关键的部分。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你自己的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讲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其次,是讲道理。讲道理就是要对纠纷进行分析、明确责任、阐述理由,并援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后,就是拿证据。即写出证明法律事实的有关证据,比如书证、物证及其来源(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有困难的,需要说明可以提交的复制品、副本、照片等的情况。原告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但要说明理由)。

5.结尾。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末尾要有原告的签名

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并加盖公章。

6.附件。须注明本诉状副本×份、证据×件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5.民事起诉状实例

离 婚 纠 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省××市人,现住××市××路××胡同××号。

被告: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路×号市政府宿舍×号。电话:139107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婚后不到半年,被告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原告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原告伤心至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打算起诉时才知自己已经身怀有孕。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没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01年底还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对其彻底失望。

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被告失望至极,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

二○××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张××,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手模特,现住北京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 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刘××,男,32岁,汉族,××××广告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路×××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左手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406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左手受伤,无法履行已签订的合同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

3.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8月24日晚8时左右,原告张××在××路××小区内遛狗时,恰逢刘××与自己饲养的一只狗(非法饲养)在院内玩耍。二人相遇时,刘××的狗与原告的狗纠缠在一起。在听到有邻居说刘××家的狗“很厉害,爱咬人”的话之后,原告即弯下腰准备将自己的狗抱起来。不料,对方的狗突然跳起来蹿到原告手上,将原告的左手虎口处咬伤。

原告的手被咬伤后,被告刘××与保安王××带原告到动物保健咨询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随后又带原告到医院治疗,现原告左手仍留有瘀痕。

因被告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仅给原告带来身体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是手模特,但因手上留下了疤痕,今后将无法再继续从事这一职业。原告在事业正在蒸蒸日上之时,竟遭受这样沉重的打击,其所受的精神损害无疑是巨大的。原告手部受伤一事,使得原告无法履行已经与公司签订的参加国际比赛的合同,原告为此蒙受8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万元,共10万元。

鉴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和《××市严格限制养犬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二○××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严××,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市××区人,现住××市××区××街××号。联系电话:1343476××××。

被告: 董××,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 现住××市××区××街××号。联系电话:139010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约;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库存货物、新置设备、窝工费以及后期预计经营损失)共计53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董××将其位于本市××区××街××号约80平方米的餐厅(房屋使用权)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严××作餐饮营业之用;年租金5万元,分两次付清,每半年付一次,下半年的租金要在下半年的头一个月付清;租期为一年,合同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9月16日止。

原告所承租的餐厅,客流主体为附近居民。冬春季,北京市的菜价标准肯定高过夏季的好几倍,因此,这样环境的餐厅冬春季属于平稳保本过渡期,只有夏季才是盈利期。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交付半年房租(年租金的1/2)即2.5万元。随后,一直使用到半年期满时即2006年3月15日,被告以此房欲出售为由,强行终止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权,以致使协议不能正常履行,还导致经营不能正常进行,客源下降,经双方协商无果,餐厅处于停业状态、购置的餐饮原材料闲置于库房,员工处于窝工状态。

综上所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约定,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该为此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8条和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秉公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严××

二○××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证明文件5份。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四
《起草民事起诉状要注意的问题》

起草民事起诉状要注意的问题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

1.基本要求

(1)先写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写被告基本情况。

原告或被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要另起一行写上其“法定代理人” 基本情况及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

原告或被告是单位的,应写清其全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要分出主次,先写主要原告或被告,再写次要原告或被告。

(2)基本情况要齐全:按顺序依次来写,但不要“填空式”的写。 原告或被告是公民的,要写清楚“出生年月”。最好不直接写不是年龄。“出生年月”涉及到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是否开庭公开审理问题。

要写清楚“民族”。它涉及到开庭时使用的语言,要不要请翻译的问题。另外,原告或被告是聋哑人的,也要注明。

要写清楚“家庭住址”,即户口所在地。原告或被告如果属于外地打工的,应当写“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一年以上(不包

含外地就医)。特别是被告的住址更要写清楚,它涉及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那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对被告的基本情况不了解,至少要写清楚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可以估算一个)和住址。

原告或被告是单位的,单位的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单位的住址,是指其主要营业地、办公地点所在地。

2.常见错误

(1)把“原告”写成“原告人”,把“被告”写成“被告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指的是刑事案件中,法院开庭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专称。

(2)所确定的原告、被告不正确。如将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成原告,将未成年人当成被告,将单位的办事人员当成被告等。

(3)被告是单位的,未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住址。

(4)把“诉讼代理人”写成“委托代理人”。

(5)漏掉共同被告共同或原告,只写了一个。

(6)格式错误。写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时,没有空两个格。

3.相关知识

(1)起诉的条件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原告的确定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包括以下三点: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拘束。一般来说,任何人,只要他自己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需要通过法律解决与他人之间的争议,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人的身份就是原告。

不能当原告的有:①尚未出生的胎儿、死亡的自然人、被撤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能成为原告。②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可以有条件地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但企业的下属部门(如处、科、股等)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如班级)及派出机构(如工商所、派出所、派出法庭等)则不能成为原告(和被告)。③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不允许越俎代庖、“夫”“妻”不分。如丈夫的名誉权受侵害,就不能以妻子的名义起诉。

(3)被告的确定

被告就是对谁提起诉讼,是谁侵犯了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与谁发生了争议。应当明确。如果没有准确地确定被告,法院不会受理;即

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会因此驳回起诉。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多个被告可供选择,如何正确地选择被告,往往涉及到具体案情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这是一个诉讼技巧问题。

单位是被告:营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范围内的活动,其法律责任是由企业法人承担的。如果他们的活动侵犯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把营销企业作为被告,如果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是侵权主体,也可列为被告。

选择被告:如果顾客购买的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害,受害人既可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受害人有选择他们二者之一作被告的权利。有的销售者以和生产者签有协议,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负责为借口,推脱责任。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在下列几种诉讼中,有关当事人是共同诉讼人。原告若起诉,应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如原告起诉,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作为共同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原告起诉,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③个人合伙被起诉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④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活动被起诉的,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

⑤出借企业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如原告起诉,出借方和借用人为共同被告;

⑥因保证合同纠纷债权人起诉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般作为共同被告;

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原告起诉,应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

共同被告在实体上一般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原告只起诉了共同被告中的一个人,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样也有利于保护原告的权利。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能以该小孩为被告,当然最终掏钱的是孩子的父母。如果某派出所欠你单位的工程款你得去向其所属的公安局(分局)主张权利。

如果一个诉讼涉及到为数众多的被告,在不影响权利实现的前提下,你可以选择其中几个关键的作为欲起诉的被告,以集中力量,避免“对立面”过宽难于应付。当你不能确定对方的行为是代表单位还是其个人行为的时候,你不妨将两者都作为被告起诉,法庭查清后或者判连带责任或者驳回对其中一个的起诉,这样就避免了满盘皆输。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五
《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

民事起诉状撰写指引 1.总则

1.1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

1.2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

1.3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1.4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

1.5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

1.6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

1.7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

1.8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

1.9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

2.准备工作

2.1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

2.2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2.3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

2.4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2.5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

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

2.6.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

2.6.2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2.6.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6.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

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

2.6.6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

2.6.7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

2.7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

3.主要内容

3.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

(3)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结尾及签署。

3.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

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

3.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3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3.3.4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3.3.5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

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

3.3.7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

(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

(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

(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3.3.9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

3.4请求事项

3.4.1请求事项模块的名称统一为“请求事项”,不得使用“诉讼请求”等表述方式。

3.4.2确认诉讼请求时,应当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证据。

3.4.3诉讼请求的表述必须准确,没有歧义。

3.4.4表述诉讼请求时,所使用的方式及名词应当与法律规定和所依据的证据保持一致。

3.4.5确定诉讼请求时,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表述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比对。

3.4.6诉讼请求应当区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给付之诉应当明确给付标的的名称、范围、数量及品质等;确认之诉应当明确确认权利的范围;变更之诉应当明确变更权利的对象。

3.4.7民事起诉状中确认的诉讼请求必须进行可执行性的论证和审查,保证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具有可执行性。

3.4.8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欠款本金、利息或违约金等项计算的,应当由经办律师独立计算,或对客户提交的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客户提交的计算方案未经经办律师审查,不得使用。

3.4.9诉讼请求中,如果涉及利息或违约金等随时间变动的请求的,应当计算至提起诉讼前一天,以便于立案时确认案件受理费用。

3.4.10针对利息或违约金的请求,按如下情形分别表述为:

(1)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2)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标准的,需要按法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表述为:以***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年—月—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年—月—日,计—元。

3.4.11请求事项中应当明确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其表述方式为: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4.12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处理案件而支付的律师费外,原则上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经办律师应当告知其诉讼风险,客户仍坚持提出该主张的,方可将律师费作为一项请求事项。

3.5事实和理由

3.5.1事实和理由应当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组织。民事起诉状选定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促成诉讼请求成立为目标。

3.5.2民事起诉状中陈述每个事实原则上应当与证据清单中每份证据确定的证明对象一一对应。如果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证据清单中没有证据与之对应,应当向客户披露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3.5.3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应当分单元进行表述,每个单元事实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被告答辩和法庭审理。

3.5.4如果是基于意定之债提起的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情况,以及双方在案件涉及的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2)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以及协议的内容。对与本案有关的协议条款,应当全文摘录;

(3)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被告违约的事实;

(4)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

(5)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5如果是基于法定之债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描述案件的主要事实。案件的事实应当涵盖形成该法定之债所需要的全部要件事实;

(3)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情况,或权利受到损害、妨害、妨碍的情况;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6如果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类似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起诉状中原则上应当按如下顺序描述案件事实:

(1)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及民事主体的情况;

(2)取得涉案权利的主要事实;

(3)涉案权利的现状,以及被限制、损害、妨害、妨碍的事实;

(4)应当列明的其他事实。

3.5.7理由部分,原则上应当描述诉讼请求成立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照的指导性案例和借鉴的其他案例,并简要论述法律适用的逻辑过程。

3.6结尾和签署

3.6.1民事起诉状中,应当注明“此致”的具体受案法院。法院名称应当为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6.2民事起诉状中,应当写明具状人及签署日期。具状人应当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6.3具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具状人本人签名并加按手印。如果具状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其他

4.1民事起诉状的排版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

4.2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普通常见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撰写,对于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的撰写应当结合请求事项根据诉讼需要进行调整。

4.3在仲裁案件中,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在严格执行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可参照本指引。

4.4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4.5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六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为原告的起诉书》

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贺卫方等北大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错误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重生态环境破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同时,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同时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尽管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已经意识到本案无论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共同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起诉的规定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律障碍和最终可能出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但是,他们认为,此举有益于推进中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入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大当事人的范围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格,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以适应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面临问题的现实需要,为落实党中央建立和谐社会的方针推进制度建设,毅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间准备诉讼文件,并派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办理起诉事宜。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其相关证据,甚至不敢阅读《起诉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和并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式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为由拒绝接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预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大相径庭。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读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定的。案件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缘故,毫无疑问民事案件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封杀了。

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接受诉状、如果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裁定不予受理的建议。但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拒绝。

这样,原告代表只好带着事前准备好的若干份诉状及其证据当天晚上回到北京。

尽管中国真正实现法治、法院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这次北京大学法学院师生的行动将在推进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版图上写上凝重的一笔。为了让读者了解诉状的内容,我们索取到该起诉案的民事诉讼状刊载如下,以供大家评论和讨论。限于篇幅,有关证据不能转载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鲟鳇鱼

所处栖息地:中国黑龙江省松花江水体内

委托代理人: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二:松花江

所处之地域:中国东北地区吉林省、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原告三:太阳岛

所处之位置: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

委托代理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原告四:汪 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五: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原告六: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218室。邮编:100871

原告七:王社坤,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八:严厚福,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28室。邮编:100871

原告九:于谨源,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法学楼5130室。邮编:100871

被告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邮编:100724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邮编:100011

法定代表人:陈耕

被告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中国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邮编:132021

法定代表人:于力

第三人一: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邮编:130021

法定代表人:李志群

第三人二:吉林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副54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王立英

第三人三:黑龙江省环保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邮编:150090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

第三人四:吉林省水利厅

住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66号。邮编:130051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

第三人五:黑龙江省水产局

住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178号。邮编:150010 法定代表人:李海

第三人六: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

地址:太阳岛西园街一号。邮编:150018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案 由:侵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对松花江的未来危险并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治理松花江流域污染和恢复生态平衡;

3.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三人共同或分别设立并管理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便作出基本的政府投入以及接受被告赔付的资金,由该基金持续性安排资金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原告一的生存权利、原告二和原告三的环境清洁的权利,保障原告四至原告九对松花江及其流域的自然景观的旅游、观赏、美好想象的权利;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损害事实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发生剧烈爆炸并引起大火,导致大量含有苯和硝基苯的污水绕过了专用的污水处理通道,通过吉林石化分公司的东10号线排污口直接进入了松花江,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形成了长达80

公里的污染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见证据1:国家环保总局新闻通稿84号:《松花江水污染情况通报》,2005年11月23日。发生爆炸的双苯厂(101厂)是国内最大的苯胺制造商,其主要产品为化工原料苯胺以及苯酚丙酮。苯胺又名氨基苯,其生产流程是先让苯与浓硝酸反应,以浓硫酸为催化剂,制造出中间体硝基苯;硝基苯再通过加氢还原,经精炼之后就可以获得苯胺。在整个流程中,原料苯、作为中间体的硝基苯,以及成品苯胺,都属于有毒化学品;尤其硝基苯还属于危险化学品(硝基苯的危险货物编号:61056,UN编号:1662。见证据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摘要,2003年第1号)

苯,化学式C6H6。无色透明、有臭味、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存在于汽油、煤油和焦炉煤气馏分中,是环境常见的污染物。其对生物有急性和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试验证实能引起动物白血病和肿瘤,国际癌症研究组织已经确认苯为致癌物质。(见证据3:“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9页。)

硝基苯(Nitrobenzene)无色或微黄色具苦杏仁味的油状液体,难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醚、苯和油;遇明火、高热会燃烧、爆炸,与硝酸反应剧烈。倾泻在环境中的硝基苯,会散发出刺鼻的苦杏仁味,在80℃以上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具爆炸性;倾倒在水中的硝基苯,以黄绿色油状物沉在水底。吸入、摄入或皮肤吸收均可引起人员和动物中毒。人员中毒的典型症状是气短、眩晕、恶心、昏厥、神志不清、皮肤发蓝,最后会因呼吸衰竭而死亡。(见证据4:“硝基苯的性状介绍”,广东中毒急救中心(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

(1)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对原告一鲟鳇鱼的损害

原告一鲟鳇鱼,学名施氏鲟、鳇鱼,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1993年被我国林业部核准为我国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是黑龙江省特有保护品种,已被列入世界濒危物种;同时也入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目前松花江内的野生鲟鳇鱼资源严重衰竭,已到了濒临绝迹的边缘。(见证据5:《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行动计划》、CITES附件)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民事起诉状多个原告篇七
《原告吴清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吴青海 年龄32 设计室主任 现住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

被告: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 XXX 年龄XX 职位XXX 现住XXXX(法定代表人

***、*** 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纠纷一案,不服仲裁委2009年10月30日作出了裁决书,

特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陈述

我方当事人,其于1999年2月进入被告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工作,职务

为设计室主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税前月工资为7500元。工作10多年,被国

际所授予的专利权就有90多项,技术成果被公司广泛采用,为公司带来巨大经

济效益。在2009年3月25日我方当事人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发所拖欠的工资和

补偿。经过我方当事人多次的催要,2009年5月14公司只补发所拖欠的2009

年1月的工资,但是没有补发之前所欠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原告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2009年10月30日作出了裁决书,我方当事人不

服该裁决,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我方当事人是因为公司没有缴纳保险,拖欠工

资为理由而被迫辞职,裁决书对此没有认定。同时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

资问题,认定因过时效,而仅仅支持2008年6月以后的部分,适用法律不当。

同时对劳动者的工作的期限也认定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

工资等,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平判决。

[诉讼请求]:

1、请求确立原告与被告从1999年2月到2009年3月25日的劳动关系。

2、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工资7652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1913元。

3、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8750元。

4、支付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3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79674元。

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请求一事实理由

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三大条件”才能成立——《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

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

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提供的证据:

1、工作10多年,被国际所授予的专利权就有90多项,技术成果被公司广泛采用。

在所授予的证书上均有我方当事人的名字——吴青海。

2、我方当事人在被告方公司上班的工作证,上面有我方当事人姓名、部门、职

务、相片、证件使用说明以及公司的盖章等。

3、历年来的工资清单——我方当事人姓名及工资数额。

诉讼请求二事实理由

《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

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于“无故”作

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

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

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

天。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我方当事人在2009年1月份以前,每月的工资基本是固定的每月税前7500元。

虽然我方当事人与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具体的工资发放时间,但是在

2009年1月份以前每月工资基本上是隔月月底发放,一月份的工资理应在2月底发

放,但我方当事人在3月中后旬均无收到工资,如果单位单方欲拖延工资的发放

时间,应当对延迟工资的方法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可断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拖欠工资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

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

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

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

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

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故我方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即支付拖欠

的2009年1月工资7652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1913元。

诉讼请求三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10*7500+3750=78750

诉讼请求四事实理由

广东蓝带就业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

日实施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

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

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

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款规定

的用人单位想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截止时间为不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结合《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

1月1日实施,则用工之日为2008年2月1日。所以我方认为,被告应支付原

告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3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79674元。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吴青海 原告代理人:***

***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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