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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6-01-24 09:04:1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一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

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

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

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

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 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 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

代 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

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

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

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

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样本》

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和样本

组 织 机 构

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临时) 大会工作机构

1、生活福利小组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小组

3、征集处理提案小组

4、民主评议干部小组

5、决议落实情况检查督促小组

职 代 会 制 度

1、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协商、审议权。协商、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励办法、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及劳动模范的推荐和评选。

3、监督、评议权。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的情况;评

议、监督企业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4、选举、罢免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的职工方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5、依法赋予权。法律法规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组 织 工 作 制 度

1、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前要提前一周将会议内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应认真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

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采取职工代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占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4、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可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研究处理结果要经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征 集 处 理 提 案 制 度

提案是职工群众通过职工代表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

职工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职工提案的征集和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填写、收集提案表;

2、分类整理登记;

3、批转有关部门实施和答复;

4、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在职代会上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的情况。

民 主 评 议 制 度

1、民主评议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

2、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和企业行政、工会干部组成。

3、被评议的干部认真写出个人总结,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找出缺点。然后在职代会上作述职报告。

4、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展开民主评议,一般采用书面和座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领导小组对评议的情况认真核实。

5、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与评议干部见面,听取被评议干部的意见,被评议干部制订个人整改措施。

平 等 协 商 制 度

1、平等协商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

与企业行政领导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商谈的行为。

2、平等协商坚持平等、公正、合法、合作的原则,工会和企业不论哪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必须在15天内作出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平等协商主要内容: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修订、解除;(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3)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4)劳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5)职工民主管理及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4、平等协商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要约对方,具体协商办法有双方商定。

5、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在协议上签字,并及时向职工传达,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 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讨论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经营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任务和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动员和组织全体职工履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教育职工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在监督有关法律规定在企业贯彻实施的同时与企业真诚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革方案、员工培训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三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生产经营的稳定、健康、良性的向前发展,更好的实施民主管理的方针,确保企业经济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实行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维护职工权利和义务的作用,企业整体健康的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民主权所得重要途径。

四、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所党委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万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二者利益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五、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和处理,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

(二)职权与任务

六、职工代表人会的职权:

1、在每四年一次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企业发展目标报告,在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施和进展情况,公司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积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发生的重大失误。

2、建议监督各项企业管理人员,并提出管理建议。

3、审议通过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企业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颁布实施。

七、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1、协同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2、围绕全面推进技术革新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目标,充分调动以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生产技术工艺的创新,促进增收节支,高产高质,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打下基础。

3、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4、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5、动员职工贯彻公司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公司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职工代表

八、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 ,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所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九、职工代表产生,职工代表人数为单位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组以车间为单位组建,推选组长一人,一般由车间主管担任,职工代表组承担车间民主管理任务。

十、职工代表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方面的职工构成,其中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60%,女职工也要占一定的比例。

十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十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经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聘用,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有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3、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十三、职工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组织制度

十四、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换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十五、职工代表入会常设主席团由30%以上,女职工由20%左右,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十六、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不能如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董事长、总经理、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十七、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公司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围绕议题,进行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作好大会要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

十八、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经常性或临时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职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成员担任。工作委员会组成后,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公布,工作委员会在职代会常设土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职代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在职代会闭幕期间,根据职代会的安排,完成属本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职代会常设主席团,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

二十、职工代表调离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失效,原单位可按缺额部分补选职工代表;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所内调动,其代表资格及委员身份不变。

二十一、职工代表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组长请假,由组长向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代表有请假三次不参加会议,取消其代表资格,由所在单位补选缺额。

(五)职工代表大会与董事、总经理

二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所长任期目标的。 二十三、董事长、总经理应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生产工艺等企业生产的技术问题。

二十五、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在重大问题上认识不一致时,应反复的协调,不能统一认识时,由有关党委调解。

(六)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二十六、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以下几点:

1、做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等量工作和会务工作。

2、遇到重要问题,应组织工会会员代表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3、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4、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公司工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二十八、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每届四年。换届时,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和公司工会委员会合并。

二十九、上级工作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四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使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董事会的领导,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战略、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长执行和实施企业的决定和行使董事长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

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

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五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简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 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 , 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 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组织

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职权

第十条 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重庆市工会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和原《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2月26日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条 工会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市)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本市的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

新建单位应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帮助、指导、督促其组建工会。

第九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市)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市)级产业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第十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重庆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非法撤销,或者与非工会组织及机构合并,或者归属于非工会组织和机构。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并或分立,应重新建立工会组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单位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不足二百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离或撤换,确需调整其工作,应事先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书面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并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十六条 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单位应与其订立不少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和让其下岗。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同级行政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兼职委员每月应有二个以上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会应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工会参与管理提供条件。

地方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领导决策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与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关制度,向工会通报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位应尊重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对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工会有权督促落实;对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工会有权组织职工代表监督执行。实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有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

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商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检查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处理。

工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实施。

工会应当督促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应为职工就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提供法律帮助,受职工委托,以职工代理人身份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总工会可以按有关规定建立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所在单位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搞好职工文化活动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企业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具体支付办法由工会与单位行政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和单位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逐月向工会拨交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符合建会条件的单位,逾期未建立工会的,应按月向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筹备金。该单位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规定的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第三十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 实行柜组承包、个人承包、合伙经营和其他已取消工资形成的单位,按承包前三年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会经费,由行政方面负责收取并拨交工会。

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财政部门应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各该机关工会和事业单位工会拨交经费。

企业和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其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行政方面承担。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工业不发达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总工会每年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工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对工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拨;除应由工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外,不得冻结、查封、扣押或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自主管理经费。

工会经费的使用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支情况应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加强审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工会兴办企业事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由上级工会组织处置。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会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

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拨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由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侵犯,排除妨碍,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工会的职工打击报复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的单位筹建工会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或者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非法撤销、解散或合并工会组织的;

(五)非法组建工会或以工会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六)非法撤换工会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非法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关系的;

(七)以非法手段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

(八)工会及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单位无理拒绝的;

(九)侵占工会财产或贪污、挪用工会经费的;

(十)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的;

(十一)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对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理,上级工会组织应予督促。

第四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侵占工会财产,情节轻微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罢免,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X省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代会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第五条 职代会积极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引导公司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主人责,做主人事,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证。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代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说明,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六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七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交通运输局机关职工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机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大会制度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事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职工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所有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 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大会的方案。报请本单位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大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大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4、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转达职工大会建议案,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5、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做好每次职工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7、做好其他与职工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在职工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工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

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做好职工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八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人为本,以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

企业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听取和讨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讨论决定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人数的15%。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必须由部门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

2、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

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一次。

第二十条 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葫芦岛龙源采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6月起实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九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单位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事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推进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机关的重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我局平时召开的所谓职工大会即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相等同。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单位行政有关部门关于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的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机关内部重大建设项目情况,职工任免、晋级、奖惩、调动、辞退、岗位交流、进修培训、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等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对机关的中心工作以及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贯彻执行关系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医疗保障、休息休假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六)对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机关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具有一定的参与管理能力。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对机关内部事务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一般以科(室)或所(队)为单位,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代表既是职工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结构。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为35%—50%,但职工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由机关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中层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机关职工总数的比例;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替补。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轮岗、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十三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分离退休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

特邀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至2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党、政、工提议,可随时召开。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如需要可召开预备会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但会议议程应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职工代表对大会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代拟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草案);审查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从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办主任或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评议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5人组成,一般由职工代表中提名产

生,也可聘请有专长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小组职责:征集提案,开展经常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督促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了解和反映职工对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有关加强机关内部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等;受理职工申诉,对严重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生活福利小组职责:为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实施方案;督查大会有关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办理;协助、监督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评议监督小组的职责:了解职工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议干部的工作;监督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政;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提案征集制度。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机关工会向职工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和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征集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十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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