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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

2016-01-24 08:56:1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一《道交侵权民事起诉状》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帮助到你。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一
《道交侵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二: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 被告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

法人: ;地址: ;联系电话: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赔偿清单)

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左右,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 X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途经 路叉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由东向西右转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当时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第一被告未报警,双方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报警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导致原告右手拇指受伤,事故后原告被送往 市第一人民

医院、 市第三人民医院多次门诊,在事故后第三人天明确诊断:右手拇指末节骨折,并经夹板外固定等保守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经多次联系第一被告均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日 月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二
《环境侵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 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 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住宅外墙上的排烟烟囱,恢复墙体原状,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

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排放空气污染物等侵害,将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的厨房操作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室。2012年7月份,被告租赁*****临街门面开设*****餐馆,将厨

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三
《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第一节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口头起诉”的越来越少。所以,口头起诉不在我们重点研究之列。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民事起诉状,就是当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们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起诉状。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关于这方面常犯的错误及主要注意事项,在具体实例中再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技巧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的重要!

技巧四 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也有写成“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当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具体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首行缩进两个字格)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___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居右)。如果委托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可在原告(本人)签名下方写上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右)。

(3)起诉时间:居右。

4.附项(首行缩进两个字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技巧五 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四
《交通侵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吉文,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小彤,男,35岁,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技术部宿舍,联系电话:13910152004。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6号荣宝大厦六层,联系电话:010-88365151。

负责人:臧党生。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7005元、车辆救援拖车费150元,合计27155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29日,赫日驾驶原告所有的大众系列高尔夫牌小轿车于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大阮府胡同西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过程中,因被告违章变更车道,造成两车相撞,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东单大队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相关规定,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处理结束后,原告委托北京大陆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实施救援,支付救援拖车费150元。为减少肇事车辆受损对原告出行带来的不便,尽快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委托北京北方华驿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修理,支付维修费27005元。

另查明,被告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故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1年 月 日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五
《民事起诉状 陈营侵权赔偿》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营,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被告:陈全伍,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希忠,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文举,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买风英,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全福,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全才,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文科,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全仓,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全帮,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财产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1、停止侵权,恢复耕地原状。2、赔偿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1983年原告的父亲在外地逃荒多年后回到自己的家乡---团庄村陈家台队,也就是现在的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当时,第一轮土地承包刚刚完成,当时生产队考虑到原告的父亲在外逃荒多年,回来迟了,耽误了承包地,生活没有着落,就召开了村民大会进行了商议,报行政村同意后,于1987年,给原告的父亲调整了18亩旱地。黄河水引到我们村上后,原告一家将其中的10亩地平整成了水浇地,至今,原告已经耕种了21年。

在此期间,原告积极交纳国家下达的四税任务,本本份份务农,与同村的群众和睦相处。

今年4月7日,原告在自己的耕地内种上的小麦已经出苗,而上述被告却不明不白的将原告的耕地瓜分了,在原告的耕地内打摆、挖渠、播种,以至于原告的10亩地今年一年没有收入。

在此前,原告迫于无奈向李旺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土地权属,李旺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了该10亩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使用。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自己是本村村民,而且耕种自己的承包土地已有21年,持有合法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上述被告却无视法律,全不顾镇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告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无端侵犯,给原告的精神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陈 营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附:本诉状副本十份,证明材料三份。

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

原告:陈营,男,3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李旺镇团庄村第四自然村。

对方当事人:陈全伍,男,59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李希忠,男,62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陈文举,男,30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买风英,男,5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陈全福,男,5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陈全才,男,2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陈文科,男,27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陈全仓,男,45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陈全帮,男,67岁,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址同上。 案由:土地纠纷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李云、李正万到庭作证。 请求依法批准。

此致

原告:陈营

2007年4月15日

证人名单

李正万,男,29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李旺镇团庄行政村第三自然村。

李云,男,48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六
《民事诉状》

按:普陀区法院之所以管辖韩寒起诉案件,正是因为韩寒诉状所列第二被告刘明泽地址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196弄”。2月10日韩寒提出撤诉申请,13日法院裁定撤诉。

韩寒诉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民事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韩寒

第一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第二被告:刘明泽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求医》是原告高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9年8月第8期《萌芽》杂志上,作者署名“韩寒”;该文曾被转载于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小说选刊》1999年第10期(P120至121);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71至

75),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然而第一被告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其一厢情愿的主观臆测,面向互联网与社会公众,大肆诽谤《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第一被告在今年春节假日之前与假日期间通过其博客与微博上的文章或者文字、在今年春节假日后又变本加厉地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继续通过其博客与微博,蓄意和频繁地、间接或直接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而是原告父亲或者他人代笔的,指责这是原告与原告父亲在恶意移花接木、做假欺世盗名。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

文如其人,文如其子,对一位作家的最大的侮辱与诽谤,对一位作家最大的侵害与伤害,莫过于无中生有或者指鹿为马地说“你署名作者的这一文章肯定不是你写的”。这就等同于在说“叫你爸爸的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你亲生的”。这难道还仍然是“合理质疑”而不是诽谤吗?这难道还仍然是“学术批评”而不是侮辱吗?文可批而不可谤,士可杀而不可辱。鉴于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的行为,原告不得已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一、第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民法逍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行为,已经远远不是其自己所称的“学术批评”,而是法律明文禁上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行为,第一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不反对,而且积极支持和真诚欢迎正常的质疑与正当的批评。但是,真理超越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质疑超越界限就会变成诽谤,批评超越界限就会变成侮辱。如前所述,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进而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而显着降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被告总说他要把原告拉下神坛,其实原告认为自己从来不是神坛里的人物,原告只是一个普通人。虽然原告自认为是一个人才,但原告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什么天才。

然而由于机遇,目前客观上原告和第一被告可以说都已经是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原告认为,一方面,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舆论宽容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人物也仍然享有名誉权,仍然应当依法保护其名誉权。相应地,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之侵害名誉权认定中相关“名誉被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之构成要件的确需要考虑其特定因素。涉及社会公众人物之名誉权纠纷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仅仅涉嫌加害方是社会公众人物,二是仅仅涉嫌被损害方是社会公众人物,三是涉嫌当事人双方都是社会公众人物。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社会公众人物无论处于涉嫌加害方或处于涉嫌被损害方时都应较一般老百姓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自律要求。如果处于涉嫌被告方时,则对其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析门槛应当较一般老百姓具更高更严格的标准;譬如同样的情形,即使可以认定为侵害了一般老百姓名誉权,但未必侵害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如果处于涉嫌加害方时,则对其是否侵害对方名誉权的判析门槛应当较一般老百姓具更低的标准;譬如同样的情形,对一般老百姓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对方名誉权的,但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同样的行为则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同样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都应当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自律义务。

二、第二被告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是在2012年1月30日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上传至其自己的微博的。一方面,这时第一被告已通过其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泛、持续、强势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是“代笔”的而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另一方面,原告也已经通过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一再指出第一被告上述行为系侵权行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纠纷至这一时间节点已经成为广为知晓的公开信息和热门新闻。此时第二被告已经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涉嫌侵权,因此第二被告理当谨慎行为而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转载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这样的行为,至今其微博上

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当然,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从其微博上立即删除,也藉以希望网友不要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进行转载。

迄今,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众所瞩目,各方关心的公共视点。其间不但涉及到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侵害和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而且对于进一步廓清正当质疑与违法诽谤、正常批评与恶意侮辱、自由议论与名誉权的界限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与能动作用。斯为公义、故提起本诉,目的不仅在个人维权,也期待为社会、为公众有所贡献。

根据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节轻重,被害者依法可以选择采取治安行政处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推动刑事诉讼等不同维权途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第一被告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导致了维权成本,然而原告在本案中仍然不要求任何赔偿(但继续保留相应权利),而只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并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各原告赔礼道歉。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胜诉。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胜负输赢,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已将官司的输赢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为中国的相应法制建设与相关文化培育添砖加瓦,架桥铺路,则幸矣。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寒

2012年2月3日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七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 女 19**年**月**日生 汉族 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楼 联系电话:138********

被告:

第一被告:李* 女 汉族 单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楼 联系电话:139********

第二被告:**日报社《***报》编辑部 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街*楼 联系电话:0411-8******

诉讼请求

1、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3、保留对因此次擅自报道真实地址而引发不安全事件所带来后果的追诉赔偿权。

4、全额承担本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事实)20**年6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我父亲刘*在家中收拾家务时不慎跌倒,头部和嘴部2处出血,我父亲当时给我打了电话。我接到电话后马上请假并往家中赶,途中我接到了两个电话,一个是邻居大妈的电话,是我爸开门向她求救后她打给我的,另一个是**社区的一个女士打的,说邻居去社区求助,她帮助联系的。当我赶到家中时,看到楼下站着很多人围观,窗台上血迹斑斑,家中门全敞开着,地上也有很多血迹,我爸倒在地上,但是没有一个人进家或者上前帮助施救的,我哭着求了几个邻居帮忙把我爸往***医院送,半道上有个邻居从医院借来了轮椅,最后在几个邻居的帮助下终于把我爸送进了医

院进行抢救。6月8日当日和接下来的几天,我家的亲戚和我爸以前的朋友、工友扎堆到医院和家中来看望我爸,我和我爸都很奇怪,受伤的事没有对外讲,他们怎么知道的,一问才知道他们是从6月8日的《***报》(A22版,附报纸)上看了报道得知的消息。我当时下楼后买了报纸给我爸读,读完报纸后我和我爸都非常气愤。首先,**社区李*和***报社未经得我和我爸的同意,擅自将我爸这次摔伤的事件登报报道,并在报纸上明确报道了我家的家庭住址“***街***号楼*楼*”和多次使用我爸的真实姓名“刘*”。其次,报道不真实,挑拨父女关系。报道中写道“刘*的女儿告诉社区工作人员,父亲今年63岁,一直比较爱喝酒,退休后更加嗜酒如命”,这些话我根本没给社区的工作人员讲,是李*和***报社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而虚假编纂的,但是我爸听在心里却以为我对他有意见,在别人面前败坏他的名誉,还因此和我大吵一场、把我痛骂一顿,直到现在他心里还有个疙瘩,常常因此生闷气,这也造成了我们父女关系的不融洽。第三,使用真实姓名、擅自登报发表、捏造事实,对我和我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让全大连人都以为我们父女的关系不融洽、让全大连人都以为他真的嗜酒如命,给我和我爸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和打击。 (理由)**社区李*和***报社未经得我和我爸的同意,擅自将我爸这次摔伤的事件登报报道,并在报纸上明确报道我家的家庭住址“**街**号楼*楼*”和多次使用我爸的真实姓名“刘*”,我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规定;并且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而虚假编纂事实,挑拨了我们的父女关系,给我和我爸的声誉带来极恶劣的影响,并给我们父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打击,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1万元,并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致

大连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刘年 * 月 日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八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九
《民事案件起诉书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

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

肖像侵权民事起诉状篇十
《南京名誉侵权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

被告:南京市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台长

住所地: 。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南京市电视台、南京日报等媒体在南京市范

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晚,南京市电视台播出的《 评事街里的那些事》节目中,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事实进行了不实报道和未经调查评论,称想要“摆脱拆迁政策,要高价”等谴责性贬义词语。而事实是原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还聘请律师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要求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标准和就近地段补偿安置房屋。被告的不实报道在南京市影响广泛,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9月17日

附: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4、被告节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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