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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

2016-01-26 08:38:2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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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一
《某资产管理公司章程》

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内蒙古信科资产管理(集团)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9

号街坊信德佳苑综合楼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资产委托管理

公司类型:XXXXX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XXX、XXX、XXX、XXX、XXX、XXX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2.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4.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5.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6.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7.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8.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9.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10.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1.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5.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

6.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X月和X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X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X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X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二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维护县国有资产在资源整合中的权益,着力提高投融资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与保值增值,同时有利于我县对外合作发展以及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 。

第四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对县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主要职责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宗旨

公司经营宗旨:围绕我县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调整战略及发展规划,维护县国有资产在资源整合中的权益,整合国有资产存量,盘活闲置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资本经营和项目投资,充分发挥投融资功能,对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政策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点项目进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以国有资产增值为最大目标,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第六条: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是代表县政府履行厂坝矿区资源整合新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二是负责对甘肃小厂坝铅锌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阳山金矿持有的16%的股权管理;三是负责县政府投资到红川酒业有限公司36%的股权管理;四是按照县政府的安排,逐步将县政府管辖的其他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管理;五是按照县政府的安排,负责国有资本的对外投资管理活动;六是负责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及投资和结构变动、收

益等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营范围

××××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县政府现有的投资行业及县政府授权投资的行业。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与性质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隶属县政府,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与出资人职责。

第四章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县政府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出资人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对县政府负责。

2、董事会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由县政府委派与更换,任期届满可连任。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县政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5、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董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6、董事会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过半票通过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授一票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为无效决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

9、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章程和管理体制,对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提出建议意见,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委派产权代表,并对上述子公司提出经营业债的考核指标,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监控,根据需要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给予指导。

第六章 经理层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人,总经理由县政府推荐,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预、决算方案等。

3、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4、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消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6、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部门责任人。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监事会

1、监事会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对公司实施监督的组织。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以外,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

2、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在监事中指定。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3、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监事会决议应当由监事记名表决,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效绩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2、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5、出资人授与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表、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5、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定期交董事会各董事、监事以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

第二十四条: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为促进公司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现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二)、弥补亏损。

(三)、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四)、按5%—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五)、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转增资本金。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50%以上后,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可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章 公司劳动用工、分配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遵守《劳动法》及国家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社会保险法规等相关法规。

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作人员要按照专业化、正规化要求由公司负责在全县干部职工队伍中公开择优选拔。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责任、贡献和效益,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总经理的报酬由董事会表决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三
《公司章程样本 最新版》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及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第九条、公司股东各方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1

(1)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律用股东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填写,并载入股东花名册。

(2)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资金。

(3)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时,必须经全部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出资额记载下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资金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按照本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3、股东会议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定期股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

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权利;

1、主抓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的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人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表;

5.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第三十七条、公司成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九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时,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劳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计划。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辞退或除名。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前款1、2项规定需要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及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股东。

全体股东签字:

2014.03.04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四
《实业公司章程》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五
《公司章程最新版》

****************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销售建筑材料、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商业咨询、商业运营、商业策划、商业租赁、投资管理、企业营销咨询、企业策划、水电安装、室内设计、技术开发及服务、广告、连锁经营、货运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验发业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

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六
《公司章程》

武汉市××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武汉市××电子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市x区x路x号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涂料、家用电器、针织布料、粮油及制品、厨房用具、酒店用品、建材、通讯器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武汉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桥口区红燕巷8号

2、武汉市XX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6村78门103号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I、武汉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

2、武汉市XX经营有限公司胶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要作价出资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上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g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进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确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沙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如今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工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简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

(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七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XX年(具体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付。

第八条 公司由 个自然人出资设立,分别是:

公司股东按上述持股比例享有表决、分红等股东权利。

第五章 公司股东会

第九条 对公司出资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者均为公司股东。

第十章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的会议记录、决议或决定,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四)选举执行董事、监事;

(五)在公司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六)按照有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权;

(七)按照出资比例取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八)公司终止并经清算后,按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享有依法起诉权;

(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出资。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以下决议,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作出: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执行董事受股东会领导,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八
《2015年版最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

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认缴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章程 资产负债篇九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业主至上,服务第一。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__个,分别是: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 (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 ③财务状况变动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利润分配表; (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有限公司章程(范文) 作者/出处:与风 | 2005-06-02 --------------------------------------------------------------------------------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 、 、 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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