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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

2016-01-26 09:09:2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人死亡篇一《人死亡全过程》 人死亡全 ...

人死亡篇一
《人死亡全过程》

人死亡全过程死亡之前:   当心脏停止跳动的时候,有些人会开始抽搐,呼吸从正常的节奏转为急促,同时耳朵首先变冷。身体内的血液转为酸性,喉咙开始痉挛 - 死神降临。   死亡瞬间:   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被定义为大脑排出所有氧气。这时,人的瞳孔会变成看上去像玻璃晶体一样的物质。   死亡1分钟:   已经凝结在一起的血液开始导致全身的皮肤变色。肌肉处于完全松弛的状态,肠和膀胱开始排空。   死亡3分钟:   这个时候开始,脑细胞开始成批的死亡。高等思维的过程 - 例如考虑怎么才能不死 - 或生前对不起谁 - 终止。   死后4-5分钟:   瞳孔放大并开始失去光泽。眼球已经开始从球体慢慢变平,因为这时身体内已经没有血压了。   死后7-9分钟:   脑干死亡。   死后1-4小时:   身体肌肉开始僵硬,并使头发竖立,也就是这个原因,人死后看上去头发长长了。   死后4-6小时:   尸僵开始扩散。凝结的血液开始使皮肤变黑。   死后6小时:   肌肉仍然会痉挛。一些厌氧性的生理反应仍然在继续。   死后8小时:   身体已经彻底凉了。最黑色幽默的是,这种情况下,男人会实现一生中最后一次,也是最KB的一次的坚挺。(王小波 的书中 有提到的 )   死后36-48小时:   尸僵现象开始消失,身体重新变软,柔软到可以去表演柔术杂技。   死后24-72小时:   由于身体内存在大量细菌,体内富含蛋白质的各内脏开始腐烂,而胰腺开始消化自身。   死后3-5天:   身体上开始出现浮肿,带着血液的泡沫开始从口和鼻子中流淌出来,多么美好的一天啊!   死后8-10天:   各种因腐烂而产生的气体充斥腹部,舌头从嘴里伸出来了,由于血液开始分解,身体也随之从绿色变成红色。   死后几周:   现在是化妆的时候了,指甲和牙齿开始脱落。   死后1个月:   开始液化,有人想点杯草莓汁吗?   死后数月:   脂肪会转化成绿色的物质,被称之为“尸蜡”。   死后一年:   回归自然

人死亡篇二
《人死亡的全过程是怎样的》

人死亡的全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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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解决时间:2011-03-31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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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前:

当心脏停止跳动的时候,有些人会开始抽搐,呼吸从正常的节奏转为急促,同时耳朵首先变冷。身体内的血液转为酸性,喉咙开始痉挛 - 死神降临。

死亡瞬间:

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被定义为大脑排出所有氧气。这时,人的瞳孔会变成看上去像玻璃晶体一样的物质。

死亡1分钟:

已经凝结在一起的血液开始导致全身的皮肤变色。肌肉处于完全松弛的状态,肠和膀胱开始排空。

死亡3分钟:

这个时候开始,脑细胞开始成批的死亡。高等思维的过程 - 例如考虑怎么才能不死 - 或生前对不起谁 - 终止。

死后4-5分钟:

瞳孔放大并开始失去光泽。眼球已经开始从球体慢慢变平,因为这时身体内已经没有血压了。

死后7-9分钟:

脑**亡。

死后1-4小时:

身体肌肉开始僵硬,并使头发竖立,也就是这个原因,人死后看上去头发长长了。 死后4-6小时:

尸僵开始扩散。凝结的血液开始使皮肤变黑。

死后6小时:

肌肉仍然会痉挛。一些厌氧性的生理反应仍然在继续。

死后8小时:

身体已经彻底凉了。最黑色幽默的是,这种情况下,男人会实现一生中最后一次,也是最恐怖的一次的坚挺。(王小波 的书中 有提到的 )

死后36-48小时:

尸僵现象开始消失,身体重新变软,柔软到可以去表演柔术杂技。

死后24-72小时:

由于身体内存在大量细菌,体内富含蛋白质的各内脏开始腐烂,而胰腺开始消化自身。 死后3-5天:

身体上开始出现浮肿,带着血液的泡沫开始从口和鼻子中流淌出来,多么美好的一天啊! 死后8-10天:

各种因腐烂而产生的气体充斥腹部,舌头从嘴里伸出来了,由于血液开始分解,身体也随之从绿色变成红色。

死后几周:

现在是化妆的时候了,指甲和牙齿开始脱落。

死后1个月:

开始液化,有人想点杯草莓汁吗?

死后数月:

脂肪会转化成绿色的物质,被称之为“尸蜡”。

死后一年:

回归自然

人死亡篇三
《人死亡以后生命会怎样》

一、从死亡的一刻说到死亡的状况

二、从死后的审判说到死亡的去向

三、从死后的处理说到死亡的观念

四、从奇怪的死亡说到美好的死亡

各位法师、各位护法信徒

今天我要和各位讲的题目是:人死亡之后的生命怎么样?

这个题目不容易加以说明,因为如果我告诉各位人死亡之后很痛苦,大家可能会生起怖畏的念头,担心自己死了,遭遇到悲惨的境遇,如此一来反而不能认清死亡这个必然的实相。如果我说死亡之后安祥宁静,也许有人会误会我的意思说:“既然死亡很好,那么何不早一点死了,以求得解脱呢?”因此我只能抱持中道的立场,告诉大家:“生,也未尝可喜;死,也未尝可悲。”

过去有一户大富人家,晚年得子,贺客盈门来向老员外祝贺弄璋之喜,有一位禅师也接受了礼请,不但没有庆生的喜悦之色,反而号啕大哭。员外大惑不解,就问他说:“禅师啊呀!莫非有什么伤心的事,为什么如此哀恸呢?”禅师忧戚满面地回答说:“我是悲伤你家多了一个死人!”

在觉悟者的眼中看来,生,是死延续;死,是生的转换。生也未曾生,死也未曾死,生死一如,何足忧喜?

一般人看到百龄以上的古稀老翁,总会祝贺地说:“恭喜您啊!活到一百二十岁!”每年九九重阳节的时候,各县市政府还会特别表扬当地的人瑞,为他们的长命百岁祝嘏。但是我们如果细加思考的话,一个人活到一百二十岁果真就是可喜的事吗?譬如一个人真的活到一百二十岁时,他一百岁的儿子染病死了,甚至于八十岁的孙子也相继去世了,更可悲伤的是连六十岁的曾孙也不幸撒手尘寰,这时一个白发皤皤的老人,不但享受不到含饴弄孙的快乐,反而要求老来孤独无依目送自己的儿孙一个一个离他永逝,人生最难堪者,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了!长命百岁有时也不一定是可喜的事;况且长寿而孤苦、衰老、痼疾缠身,更是人间苦事。

长寿固然不足欣喜,死亡也不值得忧惧。一般人提到死亡,总会产生种种恐怖、可怕的想像,担心自己会上刀山下油锅,受种种的苦刑。其实如果我们了解死亡的真相之后,死亡对我们而言,就像领了一张出国观光的护照,到处可以海阔天空、悠游自在!死亡是人人所不能豁免的,对于这必然经过的大限之期,吾人应该抱持什么样的态度,才能胸有成竹、不惊不恐呢?下面我分成四点来说明:

一、从死亡的一刻说到死亡的状况

我们每一个人都没有经历过死亡,不知道面临死亡的一刹那究竟是什么情况。根据经上的描述,死亡的那一刻,死者的感受仍然很清晰,他可以清楚地听到医生宣布他死亡的平静声音、亲人们悲伤的哭泣声音,也可以看到一群人手忙脚乱地翻动他那呼吸停止、心脏不再跳动的躯体,他心中焦急,还有许多事情没有办完,来回穿梭于围绕在他身边的亲戚朋友之间,想交代他们要如何如何做,但是大家只顾悲伤哭泣,没有一个人理会他。“读者文摘”上也曾专题报导一位从死亡关头中复活过来的人,他谈及临死的感受及死后的情形说:他驾车不慎出了车祸,人和车子被撞得粉碎,救护车、医生、警察和他的家人都赶到现场来处理,这个人的神识已经离开了身体,飘浮在半空中,在嘈杂的人声里,他看到一大堆人争论不休,却仍然搞不清楚车祸是怎么发生的;他于是走过去对警察说:“我亲眼看见车祸是这样发生的„„”但是警察却充耳不闻、视若无睹,旁人好像也无视他的存在,更没有人听到他的言语。这个时候他已经没有实质的身体,只是精神的存在,他发觉站在自己的形躯之外,成为身体的另一个旁观者。感觉到自己的精神在空中浮荡,并且以极快的速度穿过一条漫长、幽暗、窒闷的隧道。

一个因为头部受伤从死亡边缘获得重生的人,回忆那一次的死亡经验时说:“我最初感到头部“轰”地一声,浑然无知,接着就有一种温暖、舒适、安祥的感受。”因为离开了身体,神识、灵魂再也没有任何的障碍、负担,便能感受到前所未有的舒适感。还有人说:“死亡的刹那,我有一种非常美好、伟大、和平而又宁静的感觉。”另外有一个人则说:“我可以看到自己轻如鸿毛,自由自在地飞向面前光明的世界。”因此死亡也不完全如我们所想像的那般鬼魅阴森、不寒而栗。

佛经上说我们每个人活在世上,好比乌龟背着躯壳,转化了有形的身命。有些人临死的时候,苦苦恋栈世间的七情六欲,放不下子孙家产,不想死、不肯死,好比乌龟脱壳之被撕裂、被锉刮一样痛苦。佛教不是这样,在佛教里,人死亡之后,脱离了千钧万担的躯壳,感到无比的轻松,就像“行也布袋,坐也布袋;放下布袋,何等自在!”一般飘然无,悠游逍遥。

无论智愚贤不肖,死是人人必经的过程,只是迟速有别,种类各异。显贵如秦始皇,虽然可以拥有世间一切,征服天下四海,但是也无法获得长生;高龄如彭祖,纵有八百岁的寿命,从宇宙大化来看,也不过如蜉蝣之朝生暮死。宇宙含灵,乃至一切众生,有生必有死,只是死亡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各不同。经上将之归纳成四大种类:

(一)寿尽而死:这就是一般所谓的寿终正寝,好比灯油燃烧完了,灯火自然就消灭了,一般人所期望的延年益寿,其实也有上限。人命在呼吸之间,到头来还是黄土一抔,所谓“有朝生而暮死者,有春夏生而秋冬死者,有十年、百年、千年而死者,虽有迟速,相去曾几何时?”意思是说人寿有限,在劫难逃。

(二)福尽而死:经上说:“世人无知生死,肉眼无知罪福。”一切众生的寿命像水土的气泡一样,气散则灭,自己所有的福报一旦挥霍尽了,自然就会人死神去。这就和千金散尽的富翁沦为乞丐,终久会饿死、冻死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意外而死:就是一般所说的“横死”,是本来不应该死,因为遭受意外,回避不及而身首异处,例如:战死、车祸亡故、被人刺杀,以致于被虎豹豺狼咬噬„„等,都是事先难以卜知的,俗语说:“三寸气在千般用,一旦无常万事休”,就是形容这种变故。

(四)自如而死:前三种死都是不可预料、不能自主的,而这种自如的死法,却是可以把握、能够自主的,也就是佛门中“生死自如”的境界。佛教里面有很多修持深厚的古德,要生就生,要死就死,以世缘法量的圆满和合为荼毗,不受一般生死大限的钳制。例如东晋的道安大师,就对身命坏终的情况操持自如,他在建元二十年的二月初八日,在长安五重寺里郑重集合了全寺的徒众,到大雄宝殿上礼佛、诵经之后,就平静的宣示:

“我要去了!你们应该如往常一般的为这个阎浮世间弘扬佛法,为痴迷众生端心正命!”一声晴天霹雳,使弟子们震惊非常,纷纷劝挽道安说:

“师父啊!您身安体健,一点病都没有,正该常住世间,续佛慧命,怎么能放手而去呢?现在要开斋了,请师父吃饭吧!”

道安应允了:“好,我就吃一点。”

于是和平常一样的进食,饭后和平常一样的回方丈室休息,就在休息时灭度了。像道安大师的这种情况,最是无痛无苦、逍遥自如的了。我们如果能精进学佛,摆脱生死炽然的业识,也可以求证正觉涅槃的境界。

上面所说的几种死亡,或多或少都会有症候,经上记载一般人的死亡现象,有三种症候:

(一)地大增上:如果这个人是因为肉体或骨骼的毛病而死,他在临死时会觉得全身像大陆地沈于海中一样,缓缓慢慢的一点点沉没、掩埋,有一种很大的压迫感,如同“地大落入水大之中”一样。

(二)水大增上:如果这个人是因为血液循环系统不顺畅而去世的话,他在临死时会觉得全身浸在水中一样,先是有茫茫一片的湿冷感觉,然后逐渐变为火焰燃烧一般的高热感,如同“水大落入火大之中”一样。

(三)火大增上:这是因呼吸系统障碍而去世的症候,像野火在暮色中燎烧,全身感觉到烈风吹刮,碎为微尘,片片烟飞灰灭,如同“火大落入风大之中”一样。

了解死亡的种类和症候后,我们再来谈一谈人死亡之后的情形,照佛经里面的种种记载来看,由于躯壳形体从有形有限转化为无形无限,人死后的境况要比生前好多了,我们从下面几点来比较看看:

(一)时空的限制:人在生前受了时间和空间的限隔,不能随心所欲万里遨游,也无法返老还童纵情恣性;可是一旦死亡而脱离形体的桎梏,他的道心真性就可以自由自在来去,穿越三界时空了。

(二)肉体的负担:《法句经》上说:“天下之苦,莫过有身;饥渴寒热,嗔恚惊怖,色欲怨祸,皆由于身。”活着的时候,身体是我们的大负担──饿了要找东西喂它吃,冷了要替它加衣服,生病时要忍受牵肠腐胃的痛楚„„,这个身体所带给我们的烦恼远比带给我们的快乐多。而死亡之后,魂魄不再受躯壳的牵制,不必再去侍候这个色身,就没有饥寒、病痛的生理折磨,也没有种种触受压迫的负担了。

(三)人天的神通:活着的时候,人的种种能力都受到躯体限制;死后则不受物理世界的拘束,能够穿墙越壁,看到肉眼所看不到的事物,听到耳朵所听不到的讯息。而且灵魂具有浮留在空中的能力,能够自由自在地飞行,其

运动的速度可以随意念所生而无远弗届。除了佛陀的金刚座、母亲的子宫胎不能穿越之外,其余物理世界的任何阻碍都可以穿梭自如,真是“念动即至”了。

所以,死亡不是一种结束,不是一切的终止,而是另一种境界的开始。灵魂从旧有的身体出窍之后,等于离开了生长数十年的人世间,开始为他另一次生命的开展寻找出口。从死亡到投胎转世的这一段时间,佛教称为“中阴身”,中阴身会随着前世的业力寻找他投胎转世的因缘,等到因缘具足转生之后,便会忘记前世的经历,这个叫做“隔阴之迷”,因为有这种隔世遗忘的现象,所以今生不记得过去生的种种困苦,而投胎再生后也会忘记今生的烦恼。顺治皇帝有一首诗说:“未曾生我谁是我?生我之时我是谁?长大成人方是我,合眼朦胧又是谁?”,就很能说明死亡状况的流转。

其实,知不知道过去生,晓不晓得未来世,都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在佛法里面,人是死不了的,死去的只是这个四大假合的身体、躯壳,而生命却是绵延不断的。如法正觉的道心、自性,虽历千秋万世亦常存不灭;佛法就是要我们知道这身体如水泡,觉悟世间如幻化,能够如此,对于死亡的存在便能顺其自然,处之泰然了。

人死亡之后的生命怎么样(二)

星云法师

二、从死后的审判说到死亡的去向

我们佛教对于人死后的去向不是这样安排的。道教审判的大权操在阎罗王手里,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最后审判权操之于救主上帝,而我们佛教相信:死后审判我们的不是佛祖,不是菩萨,也不是阎罗王,而是由我们自己的业力来审判我们自己!未来投胎转生的好坏,要依过去作为的好坏决定;未来轮回六道的去向,要看自己过去造业的因果而定。在佛教里,我们每一个人未来的幸福与痛苦不是被神祇操纵左右的,而是在自己手里。

人死了以后,往何处去呢?唯物论者认为人只要一死,就什么也没有了,谈不上什么去向,因此生命是短暂的,是容易消灭的,这种论调使许多人对生命的本质起了怀疑和恐惧,不懂得珍惜人生。既然人死了什么都没有,因此有人就纵欲享乐,有人杀盗淫妄,无所不作,这种遮无因果的人生观,实在是一种肤浅可怕的邪见。基督教对于死后审判的看法虽然与佛教不同,但是他们既有升天国、下地狱主张,就表示死后生命还是存在的。佛教则更进一步预知死后的去向,预知死后转世投胎的去处,预知在五趣六道里轮回的情形,而用一首偈来表达投胎的状况:“顶圣眼升天,人心饿鬼腹;旁生膝盖离,地狱足底出。”

这首诗偈的意思是说:人死了以后,身体的哪一个部位最后冷却,就代表往生到哪里。如果这个人死后是从脚底冷至头顶,而头顶还暖热的话,就表示他成圣果了;如果身上所有的部位都冷了,而眼睛还是暖热的,就表示灵魂从眼睛出去,这个人必定是升天去了;全身僵冷而心窝还是温热的,是再世为人而转生人世了;如果身上各部

位都冷了,只有腰部是热的,就表示这个人堕入“饿鬼道”了;至死一段时间膝盖犹暖热的,是沦入“畜生道”了;如果一个人最后泛冷的部位竟然是脚底,那就是受罪而堕落到地狱里去了。

所以,人死了以后,会随着各人业力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归宿,有的可以升天成圣,有的转世做人,不一定都会下地狱或变成饿鬼。而死后究竟轮回到五趣六道的哪一处呢?这就要完全看自己平生所做的善恶业报如何了。所谓“欲知来世果,今生造者是”,人死后所能依凭的业力也有三种:

(一)随重受生:好比银行查帐,债务欠得最多的人要先查先还,人死了以后,依照各人生前积聚最多的重因,而随从去轮回受生。譬如善根深厚的人,出生善途享乐;恶业盈贯的人,轮回恶道受苦,这也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二)随习受生:佛教相信人死后会随着平日的某种习惯去受生。例如一个人平时“阿弥陀佛”念得习惯成自然了,一旦遭到意外事故而死亡,在濒临弥留的一刹那间也是一句“阿弥陀佛,这时候的一句“阿弥陀佛”,比念佛几十年还要有效,随着这人天交战时的一句“阿弥陀佛”,便能往生西方极乐净土。

(三)随意受生:人死后受生的去向,跟日常自己的所思所念关系很大。如果平日专心致志想成佛成道,死后便能随这个意念往生净土;如果平日一心一意想跻登天堂,死后便能随这个意念往生天界。所以日常修持的时候,如何念念相续不断是非常重要的关键。

无论是用哪一种业力受生,大部份的人死后都要通过一条漫长而黑暗的隧道,然后自有人前来接引。有的人是靠一条船引渡,带他渡过生死海到达彼岸;有的是牛头、马面鬼卒来拘拿,前往地狱受苦;而念佛的人,会有阿弥陀佛、仙佛、菩萨等圣众来接引我们往生西方极乐净土。

所以真正的佛教徒,如果平日能慑心正念,行善去恶,就不怕审判,也不怕死亡!

人死亡之后的生命怎么样(三)

星云法师

三、从死后的处理说到死亡的观念

生死事大,世界各地因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对于死后的葬仪也各自相异。在尸身的处理上,有土葬、火葬、海葬、天葬、立葬„„等不同的方式;在尸身的保护上也有冷冻、风干、尸解、木乃伊„„等种种不同的

人死亡篇四
《人去世后》

人去世8-16小时内,神识逐渐离开躯体,此时逝者的感觉宛如老牛剥皮,异常痛苦,一丝轻微的触碰都会令逝者如千刀万剐,生大愤怒,一般8小时后神识完全离开,此时方可搽试、换衣、化装等,也有少数人16小时后才会完全离开... 人去世后全身冰冷,但唯独有一个地方发热,8-16小时神识离开躯体后可触摸判断出逝者投生去那一道: 脚心发热:地狱 膝盖发热:畜生 腹部发热:鬼道(人死后大部分腹部发热) 胸口发热:人道 眉心发热:天道 此为五道,因阿修罗五道皆含有,共称六道。 顶门发热:往生佛世界。 往生西方极乐世界的瑞相:身体柔软如棉、头顶门发热、面色红润、散发檀香(此香非人间那种,但可清楚闻到),火化后有舍利子或舍利花。 念佛人此种瑞相全国各地无数,有心想见的人皆可亲见。事实胜于雄辩,谁云佛法是迷信也?阿弥陀佛! 病人临终时,家属勿在病人面前相对而视,以免病人生起爱恋之情。如家人信佛,念佛时切不可带著哭泣的音调,以免病人引起悲伤之心,而失去正念也。家属万万不可哭泣,致增情爱牵连烦恼痛苦,甚或使病人因刺激而生嗔恨心,因嗔恨心而堕恶趣,岂不贻误往生大事么!病人临终前后,若有食酒肉五辛者,不可走近病人前,否则病人易失正念,会堕三恶道的。 病者气绝之后,以神识尚未离去,仍然是有知觉的。须经过一段时间,通身冷透,神识出离,寿、暖、识都离开了身体,方算死亡。在气绝之后,神识未去之前,心灵正是很痛苦的时刻。且有因感伤往事而流泪的,亦有因贪恋世间情爱子孙财宝而难割难舍的,或有因心愿未了竟遽然离世而悲伤苦恼的,复有因冤屈未伸而不甘瞑目的,故此时此刻,正是悲苦交集。 若又被搬动,又闻哭声,岂不更使将去未去的心灵,受极大的刺激,生者能这样忍心害理吗?世人不知,认为气绝就是死亡,往往因这种误解而铸成大错,病者家属及孝顺子女,不可不知也。 以一般错误举动来说,只要病人一断气,马上就悲哀啼哭,或抚搂病人而嚎啕,或任意搬动强其正寝,或趁身体未冷先为之沐浴穿衣,或注射强心针,或注射防腐剂,或方断气立即被送太平间,或当天被移殡仪馆。或更有两三天即行火葬者。这些残忍举动,对神识未去仍有知觉的病人,可算受尽惨毒虐待了。生者所行所为,实贻害临终人不浅,将使死者痛苦堕落,爱之反足以害之,这是最可怕的。 不知神识未去,其所感受的痛苦,与常人无异。常人还可以呼痛呼救,可以抗拒。病人虽气绝而神识未去的这段时间,硬要当作死尸看待

,致使病人冤枉受极大痛苦,而口又无法申诉。因不解临终常识,而导致如此悲惨,宁不痛心!病人因遭受痛苦而心生嗔恨,因嗔恨心而使神识堕落恶趣之中,虽孝子贤孙亦无所知也。 因此呼吁世人,在病人气绝之后,神识尚未离去之前,假定为十小时至十二小时,在此时间之内,病室宜维持肃静,不能有上述种种举动,加害病人之身,以维护神识得到宁静与安全。病人睡的姿态,要听其自然,不能移动他。过此时间之后,如见其身体僵硬,可用热水毛巾敷其弯节,使其转软。此时间内,不要探摸其冷暖,不要使蚊蝇触及,病室内不闲谈或悲泣。要利用十至十二小时,作有效的救度,引导病者的神识走向光明前途,往生圣境永享快乐。这是家属唯一的责任,也是为子女者唯一的孝道所在。 若已气绝,因神识尚未离去,故仍在有知觉的弥留之际,如在各公私医院或在自家,基于人道的精神,与谨慎的态度,应予以十至十二小时的宁静时间,并供给冷气或冰块,使病室温度降低。同时对病人不可稍有移动,不可有一切错误举动,前文中已经说过了。 至于卧的姿态,要听其自然。以后可用热水毛巾敷其弯节,自能转软如生。病房要肃静无声,不要闲谈杂话。若断气前未及请人开导,此时亟待善友于病者耳边如前所说高声开导之,亡者的心,即能觉知,使心有所归,心有所依。家属及亲友应换班念佛,先念六字洪名十数分钟,以后专念‘阿弥陀佛’四字佛号,一字一句要念得清楚分明。 最好随著法师念佛的录音带念佛,心中兼想,求佛慈悲摄受,亲垂接引。念佛声不要间断,要能使病人的神识,自耳根听得句句分明,方能感应佛的愿力,而随佛往生西方极乐世界。如在病房助念佛号,注意不要扰及其他病人。 光明观点: 转载本文是给所有需要的朋友 扫盲, (其实每个人都需要,因为每个人终有面对死亡的那一天)言简意赅地告诉大家应该怎样做。 至于说为什么要这样做,大家可以参详相关佛学经典,有详细的解释。 对于这方面背景知识没有任何经验或者接触的朋友,这里只能勉强简而言之: 死亡其实是一个过程 ,不是很多人误以为的象断电一样“咔吧”就结束了,也不是数学上由1变0这样一个简单的跳变。 医学上通常把 呼吸、心脏功能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标志,但无论是历史上还是今天都曾出现过很多例“死而复生”的案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上搜索一下)--试想,对于被医学判定死亡却又死而复生的这些人,这个死亡标准是多么的可笑和残忍?! 难道这么多的特例,不值得我们对死亡标

准重新做一个反思吗?在这些案例中,一个纸上“标准”就剥夺了这些人生存的机会,虽然这看起来不符合常识,但是我们是应该相信死而复生的活人,还是应该相信一个不知是什么人(砖家)制定的标准呢?! 国内外 越来越多的 濒死体验、轮回等现代科学的相关 研究不断在证实着佛法关于生死的描述,网上有很多相关文章和视频,大家可以搜索观看。 但类似研究只是给大家提供一些事实的参考,真正圆满的理论请参考相关佛学经典。佛法就是要对于生死这些根本问题的回答,最重要的是: 佛法所告诉我们的一切,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也不是哲学家逻辑游戏的结果,是实修实证的结果。 ...... 《中阴救度秘法》对死亡后的情况有详细的论述,大家可以在网上购买一本最近几年以此为蓝本出版的普及读物《图解西藏生死书》了解,并与现代科学对 濒死体验、轮回的研究成果加以对照。 本文后面也附有部分视频和文章的链接,供大家可以进一步了解参考。 所有的误解都是因为不了解,没有事实根据的不相信和没有事实根据的相信,一样都不是科学的态度,都是迷信。

人死亡篇五
《人死亡前一秒十种神秘感觉》

人死亡前一秒十种神秘感觉

1、听到自己的死讯

他们亲耳听到医生或是在场的其他人明确宣告自己的死亡。他会感觉到生理的衰竭到达极限。

2、从未体验过的舒服

“濒死体验”的初期有一种平和安详、令人愉悦的感受。首先会感到疼痛,但是这种疼痛感一闪而过,随后会发觉自己悬浮在一个黑暗的维度中。一种从未体验过的最舒服的感觉将他包围。

3、听到奇怪的声音

在"濒死"或者"死亡"的时候,有奇怪的声音飘然而至。一位年轻女子说,她听到一种类似乐曲的调子,那是一种美妙的曲调。

4、被拉入黑暗的空间

有人反映他们感到被突然拉入一个黑暗的空间。你会开始有所知觉,那就像一个没有空气的圆柱体,感觉上是一个过渡地带,一边是现世,一边是异域。

5、自己看着自己的躯壳

发现自己站在了体外的某一处观察自己的躯壳。一个落水的男人回忆说,他自己脱离了身体,独自处在一个空间中,仿佛自己是一片羽毛。

6、你的话别人听不到

他们竭力想告诉他人自身所处的困境,但没有人听到他们的话。有一名女子说,我试着跟他们说话,但是没人能听到。

7、不停出入自己肉体

脱体状态下,对时间的感受消失了。有人回忆说,那段时间里,他曾不停地出入自己的肉体。

8、感官从未如此灵敏

视觉、听觉比之前更加灵敏。一个男子说,他从未看得如此清楚过,视力水平得到了不可思议的增强。

9、孤独无助 无法交流

在这之后,会出现强烈的孤立感和孤独感。一位男子说,他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和别人交流,所以,“我感到非常孤单”。

10、周围有他“人”陪伴

这时,周围出现了别的“人”。这个“人”,要么是来协助他们安然过渡到亡者之国,要么是来告诉他们丧钟尚未敲响,得先回去再待一段时间。

人死亡篇六
《存款人死亡存款支取》

款人死亡,储蓄存款如何办理支取

根据国务院1992年第107号令《储蓄管理条例》(从1993年3月1日施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在存款人死亡后,其储蓄存款分以下几

种情况办理支取手续。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

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

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

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

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人死亡篇七
《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人死亡篇八
《保证人死亡后的责任构建》

保证人死亡后的责任构建 作者: 刘卫东 发布时间: 2010-09-14 11:49:58 【内容摘要】: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保证之债是否需承担?如何承担?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的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关键词】:保证特征 保证人死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死亡后的法律思考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保证之债是否需承担?如何承担?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就保证人在担保期间死亡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保证人死亡后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死亡后,借款合同效力不会自然终止。同借款合同一样,保证合同也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保证人死亡后,合同效力应该不终止。保证人死亡后仍有财产的,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证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人的信用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直接联系,保证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其遗产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为:因为保证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这也是人保的保证较之物的担保有所不足的地方。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二、保证的概念、特点与本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即保证就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保证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为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二种。(一)一般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  保证之债是基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并从属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之间的主合同的一种从债。它随着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的成立而产生,又随着主债的消除而消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责任的消除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主债的履行而消除。当主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保证责任随即消除。但如果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已逾期,并已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视为主债务未消除,对此,保证人仍应承担责任。(2)因主债的转移而消除。如果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主债务转移协议,保证人愿意继续担保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责任,反之,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因为主债的转移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保证人未表明继续担保,原担保合同应视为解除。(3)因主债的抵销而消除。如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已与债权人、主债务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相抵销,应视为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已消除,保证人的责任也随之消除。(4)因主债内容发生实质性的变更而消除。也就是说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包括品种、数量、质量及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中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将还款日期延长,应视为成立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因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违背了保证合同的约定而消除。比如保证人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钢材购销合同提供担保,而实际上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进行的是倒卖汽车的非法活动,不仅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也导致了原合同的不履行,对此保

证人也不应承担责任。  2、补充性  在担保法颁布实施前,对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具有补充性,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不具有补充性的特征。另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的,故应具有补充性。担保法第17条对此已作了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赋予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由此可见一般保证具有明显的补充性,它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为:(1)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看,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并不当然负有代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只有在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后主债务人未履行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2)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看,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人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的,这里的“不履行”当然包括不完全履行,所以保证人在承担责任时的数额,往往少于订立合同时主债的数额,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证人的的责任也具有补充性。(3)一般保证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的本意看,保证人之所以愿意订立保证合同是建立在信任被保证人能够履行或至少能部分履行的基础上,他只是愿意辅助(补充)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而一般不会愿意替代被保证人去履行合同。(4)从司法实践经验看,当被保证人尚有能力履行或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去强制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包括执行判决),而直接去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代为履行,不仅很难说服保证人,而且也得不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5)符合国际惯例,不少国家的立法均赋予保证人享有二项权利:一是催告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催告的权利。如日本民法第452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进行催告,但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去向不明时,不在此限”。二是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不能满足时,才可由保证人履行。否则,保证人享有拒绝清偿的权利。如日本民法第453条规定“如保证人证明了主债务人有清偿资力且容易执行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法国民法典第2021条规定“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追索”。第2022条又规定“保证人在最初被诉而主张先向主债务人追索时,债权人应负追索主债务人财产

的义务”。我国台湾民法第740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但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有限制的,即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赔偿性  所谓赔偿性,是指保证人不仅要对保证合同明确的标的承担责任,而且还应对主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1条已明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一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如(1)原《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借款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借款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连带承担本息的责任”。(3)最高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相对性  保证合同相对主合同来说具有从属性,但仍是有相对独立性。(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范围、数额可以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保证人完全有权决定对主债务担保全部或部分,对未担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2)保证合同的效力可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当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也可因法定事由而无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债务人与债权人一旦签订合同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保证人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虽然签订了保证合同,仍可免除责任。  5、追偿性  所谓追偿性,是指保证人在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以债权人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1)这是一种请求权,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是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可以采取的一种救剂措施。(2)这是一种代位权,即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就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享有债权人就受担保债务而获得的各种物上担保利益。(3)这是一种事后权,即保证人必须在代为清偿其担保的债权以后,方可开始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宣告破产而债权人并未参加其破产财产分割

时,保证人可主张追偿权,申报债权。(4)这是一种等额权,即保证人主张追偿权的范围,只能限于其代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范围内,不能超出其代为清偿的金额,包括履行保证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如债权人因同时接受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清偿,而超出其依据主债权合同应收的金额,对于超出的金额,保证人享有优先的返还请求权。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为的给付,及保证人非因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费用,保证人无权主张权利。(二)连带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按约定或法定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承担义务的债务人必须是两个以上;(2)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3)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偿还一部或全部债务;(4)每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承担全部债务的责任;(5)某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之后,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即享有追偿权。可见,连带责任是多个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牵连关系,实质上是多个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它对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民事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连带责任保证除上述的从属性、赔偿性、相对性、追偿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自愿性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保证人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承担连带保证都应当协商一致,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才为有效,并在合同中明确。目前在实践中常常遇到“情面担保”、“指令担保”、“行政担保”等情况,对这类保证的自愿性及效力的认定,既不能仅看“双方签字”,均为有效,也不能强调“真实意思”,统统无效,而应实事求是地分析其自愿程度,确认其效力。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如合同中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虽然出于各种动因,但毕竟对签订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且由于他们的担保促使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成立,以致使债权人造成了损失,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替代性  保证之债依附于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消除而消除,但它并不因主债务人的消失而消除。当主债还存在,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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