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

2016-01-26 09:24:0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篇一《原告尹昌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篇一
《原告尹昌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尹昌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常鼎民初字第628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尹昌健,男。

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W

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全建国,常德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聂建国,男。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兵,男。

被告李政国,男。

原告尹昌健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金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建林、代理审判员杨彪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粟绍武担任法庭记录。 2008年7月23日本院因发现孙兵、李政国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职权追加孙兵、李政国为案件被告。2008年8月2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尹昌健及其代理人何光照与被告常德市鼎爻5率卸Τ乔镒痈壅蛐娉 ?法定代表人代明理,该

城区芦苇场代理人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兵、李政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聂建国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庭决定延期审理。2008年9月3日本院追加聂建国为被告,2008年10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尹昌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光照、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的委托代理人全建国,被告聂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兵、李政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昌健共同诉称,200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鼎城区芦苇场对位于鼎城区中河口镇麻河村与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澧水大堤段河滩种植的芦苇治虫,租用农用飞机实施农药喷洒作业。该段大堤外侧东西面集居麻河村12组与蒿子港镇长安村5组。当日被告租用飞机对麻河村至长安村大堤外滩芦苇山上空反复穿行,实施喷药作业,施药当时,东北风约3-4级,飞机飞行高度距江堤约二十米左右,飞机喷洒的治虫农药借风飘落至毗邻大堤村民生活区与农田。原告雷敏、曾凡财在距江堤约200米处租赁了17亩农田改建成龙虾养殖基地进行龙虾养殖。飞机喷洒农药作业时间约10多分钟。施药芦苇地段沿线大堤西南近300米区域的院落、农田、水源为农药飘落覆盖区域,村民均强烈感受到农药气味,并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反应,如呕吐、恶心,约半小时后原告养殖池内龙虾、水鱼开始出现死亡,第二天养殖池内的龙虾、水鱼全部死亡,喷洒农药覆盖区域内的小沟、小港的野生龙虾也全部死亡。

事情发生后,原告找过基层组织,也找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进行交涉,区渔政、农业部门也派人调查过,从参与协调处理的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此次租用飞机喷洒农药使用了杀虫双、高效氯氰聚脂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为推卸责任拿所谓的自行鉴定认为龙虾死亡与飞机施药无任何关系。两原告因被告施药不当致龙虾、水鱼死亡的经济损失57 500元,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应予以赔偿。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辩称,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已将麻河分厂的芦苇承包给

他人经营,合同约定芦苇打药治虫是承包人的事,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无关。原告的经济损失到底是多少也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所谓评估报告,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聂建国辩称,原告养殖的龙虾出现死亡,与被告聂建国给芦苇打药治虫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也不能确定,被告聂建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孙兵、李正国均未提出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尹昌健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进虾凭证2张,拟证实原告购进龙虾种695斤,每斤4.5元,合计支出3 127.5元;

2、购水鱼凭证1张,拟证实原告为养殖水鱼购买水鱼苗2500只,支出12 500元;

3、推支虾池工资凭证1张,拟证实原告推龙虾池支出1800元的事实;

4、现场示意图,拟证明原告养殖龙虾、水鱼的池子距离被告喷洒农药的地方距离约80米左右;

5、原告代理人对证人郝永红、雷宏君、田祖金、唐淑琼的调查笔录,证人孙云清、史飞林当庭作证的证言,拟证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于2007年4月27日为芦苇场治虫施洒过农药,喷洒农药过后原告的龙虾、水鱼发生死亡的事实;

6、常德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拟证实被告喷洒农药当天的风向、风速情况;

7、照片一组及相关录相资料,拟证实原告养殖的龙虾、水鱼在被告施药过后发生死亡的事实;

8、鼎城区畜牧水产局工程师丁时斌、助理工程师尤建国出具的评估报告拟证实原告的经济损失为29 840元。

为支持其辩解主张,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芦管站飞机治虫作业记载》,拟证实飞机打药治虫的时间点及地段;

2、常德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拟证实喷洒农药时的风向、风速;

3、《龙虾死亡原因检验及分析》,拟证实原告的龙虾死于黑丝病,与喷洒农药无关;

4、证人黄峰当庭作证证言,拟证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将死亡龙虾送检时,证人黄峰在场,被送检的龙虾及养殖池里的水样品为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共同所取样本;

5、治虫交费凭证及承包合同书,拟证实2008年4月27日芦苇治虫是被告李政国、孙兵、聂建国共同实施的行为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无关。

被告聂建国、孙兵、李正国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庭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及聂建国均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开支的费用凭证系白纸条,供货方没有出庭作证,该二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原告购买虾种、水鱼苗的原始记载,供货方虽没有出庭作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确为养殖购买了虾种、水鱼苗,虽然开支费用的具体数额无法核实,但开支费用的事实存在,根据本院走访调查材料可以酌情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⒛艚驹喝衔嫜沉和瞥刈拥幕臼率荡嬖冢嫖沉和度氲幕岢鲆煲椋窘ㄉ杩梢苑锤词褂茫氡景该挥泄亓裕驹翰挥枞隙ǎ欢杂谠嫣峤坏闹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

艚灾と酥な档牧降闶率耽僮庥梅苫月?,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辛酥纬姊诜苫缇婆┮┲纬嬷螅嫜车牧撼鱿炙劳觯怀忠煲椋驹河枰匀隙ǎ欢杂谠嫣峤坏闹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怀忠煲椋驹河枰匀隙杂谠嫣峤坏闹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

岢隽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

艘煲椋衔闷拦辣ǜ娌痪哂锌凸坌裕驹喝衔闷拦辣ǜ嫖械某绦虿缓戏

囊谰莶蛔悖驹翰挥枞隙ǎ欢杂诒桓娉5率卸Τ鞒銎拦赖?、2,原告不持异议,被告聂建国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提交的证据3,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一份鉴定结论,其委托送检未通知原告参加,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黄峰的证言,原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送检样品原告不知晓,也没有与被告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因此证人黄峰的证言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5,本院认为可以证实2008年4月27日芦苇治虫是在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的组织下,实际芦苇承包人聂建国、孙兵、李政国租用飞机喷洒农药为芦苇场治虫,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2007年11月将其麻河分场承包给易桂谷,2008年初易桂谷将该分场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聂建国。被告孙兵2002年承包了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在澧水河外滩的芦苇?1桓胬钫锉钫鋈顺邪洹D艚邪邪穆穆

嗣裰餮舫芹薹阑嵩阱馓驳穆1桓婺艚乇舜讼嗔冢挥诔5率卸Τ乔泻涌谡蚵楹哟逵胼矫婊镒痈鄢ぐ泊逯?008年4月,安乡县芦苇管理站邀请常德市境内的芦苇经营业主租用农用飞机对芦苇进行喷洒农药治虫。三被告分别交纳了治虫费。2008年4月27日17时许,喷洒农药的飞机对位于鼎城区中河口镇麻河村与蒿子港镇长安村的被告聂建国、孙兵、李政国经营的芦苇进行治虫。飞机喷洒农药坚芦苇治虫前,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对沿线各村进行了通知,喷洒农药时,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派人为喷药飞机进行领航。该芦苇洲临澧水大堤外侧为中河口镇麻河村12组与蒿子港镇长安村5组。当时施药飞机在麻河村至长安村大堤外滩芦苇区域上空反复穿行,实施喷药作业,施药当时,东北风约3-4级,风速为0.1m/s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篇二
《原告雷敏、曾凡财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案》

原告雷敏、曾凡财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

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常鼎民初字第627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雷敏,男。

原告曾凡财,男。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光照,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W

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全建国,常德市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聂建国,男。

委托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兵,男。

被告李政国,男。

原告雷敏、曾凡财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水污染侵权纠纷案,分别于200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金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建林、代理审判员杨彪林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粟绍武担任法庭记录。2008年7月23日本院因发现孙兵、李政国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职权追加孙兵、李政国为爻5率卸Τ乔镒痈壅蛐娉 ?法定代表人代明理,该

本案被告。2008年8月27日曾凡财撤诉,同时,其要求作为原告参加到雷敏作为原告的案件诉讼中,获本院批准,随后,雷敏增加诉讼请求。2008年9月3日本院追加聂建国为被告,2008年10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敏、曾凡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光照、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的委托代理人全建国,被告聂建国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兵、李政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敏、曾凡财共同诉称,2008年4月27日17时许,被告鼎城区芦苇场对位于鼎城区中河口镇麻河村与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澧水大堤段河滩种植的芦苇治虫,租用农用飞机实施农药喷洒作业。该段大堤外侧东西面为麻河村12组与蒿子港镇长安村5组。当日被告租用飞机对麻河村至长安村大堤外滩芦苇山上空反复穿行,实施喷药作业,施药当时,东北风约3-4级,飞机飞行高度距江堤约二十米左右,飞机喷洒的治虫农药借风飘落至毗邻大堤村民生活区与农田。原告雷敏、曾凡财在距江堤约200米处租赁了17亩农田改建成龙虾养殖基地进行龙虾养殖。飞机喷洒农药作业时间约10多分钟。施药芦苇地段沿线大堤西南近300米区域的院落、农田、水源为农药飘落覆盖区域,村民均强烈感受到农药气味,并出现不同程度的身体反应,如呕吐、恶心,约半小时后原告养殖池内龙虾开始出现死亡,第二天养殖池内的龙虾全部死亡,喷洒农药覆盖区域内的小沟、小港的野生龙虾也全部死亡。

事情发生后,两原告找过基层组织,也找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进行交涉,区渔政、农业部门也派人调查过,从参与协调处理的过程中两原告得知被告此次租用飞机喷洒农药使用了杀虫双、高效氯氰聚脂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为推卸责任拿所谓的自行鉴定认为龙虾死亡与飞机施药无任何关系。两原告因被告施药不当致龙虾死亡的经济损失

176 500元,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应予以赔偿。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辩称,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已将麻河分厂的芦苇承包给他人经营,合同约定芦苇打药治虫是承包人的事,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无关。原告的

经济损失到底是多少也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所谓评估报告,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聂建国辩称,原告养殖的龙虾出现死亡,与被告聂建国给芦苇打药治虫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经济损失也不能确定,被告聂建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孙兵、李正国均未提出答辩。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雷敏、曾凡财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进虾凭证8张,拟证实原告购进龙虾种8150斤,每斤15元,合计支出122250元;

2、购饲料投入凭证5张,拟证实原告为养殖龙虾购买饲料支出6400元;

3、水产药品投入凭证2张,拟证实原告为养殖龙虾投入了价值3660元的水产药品;

4、《土地租赁协议》3份,拟证实原告为养殖龙虾租赁22亩农田的事实;

5、基本建设费用凭证3张,拟证实原告为开挖龙虾池支出费用11 898元;

6、其他相关费用开支凭证5张,拟证实原告为养殖龙虾购买相关物品开支费用5285元;

7、现场示意图,拟证明原告养殖龙虾的池子距离被告喷洒农药的地方距离在200-300米之间;

8、原告代理人对证人郝永红、雷宏君、田祖金、唐淑琼的调查笔录,证人孙云清、史飞林当庭作证的证言,拟证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于2007年4月27日为芦苇场治虫施洒过农药,喷洒农药过后原告的龙虾发生死亡的事实;

9、常德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拟证实被告喷洒农药当天的风向、风速情况;

10、照片一组及相关录相资料,拟证实原告养殖的龙虾在被告施药过后发生死亡的事实;

11、鼎城区畜牧水产局工程师丁时斌、助理工程师尤建国出具的评估报告拟证实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36 000元。

为支持其辩解主张,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芦管站飞机治虫作业记载》,拟证实飞机打药治虫的时间点及地段;

2、常德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拟证实喷洒农药时的风向、风速;

3、《龙虾死亡原因检验及分析》,拟证实原告的龙虾死于黑丝病,与喷洒农药无关;

4、证人黄峰当庭作证证言,拟证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将死亡龙虾送检时,证人黄峰在场,被送检的龙虾及养殖池里的水样品为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共同所取样本;

5、治虫交费凭证及承包合同书,拟证实2008年4月27日芦苇治虫是被告李政国、孙兵、聂建国共同实施的行为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无关。

被告聂建国、孙兵、李正国在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庭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及聂建国均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开支的费用凭证系白纸条,供货方没有出庭作证,该三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原告购买虾种、饲料、水产药品后的原始记载,供货方虽没有出庭作证,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确为养殖龙虾购买了虾种、饲料和药品,虽然开支费用的具体数额无法核实,但开支费用的事实存在,根据本院走访调查材料可以酌情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

ü

?、6,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岢隽艘煲椋驹喝衔嫖沉和度氲幕窘ㄉ杩梢苑锤词褂茫氡景该挥泄亓裕驹翰挥枞隙ǎ欢杂谠嫣峤坏闹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

苇?⒛艚艚刺岢鲆煲椋驹河枰匀隙ǎ欢杂谠嫣峤坏闹ぞ?,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月辛酥纬姊诜苫缇婆┮┲纬嬷螅嫜灾と酥な档牧降闶率耽僮庥梅苫车牧撼鱿炙劳觯怀忠煲椋驹

苇?⒛艚?,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怀忠煲椋驹河枰匀隙ǎ欢杂谠嫣峤坏闹ぞ?0,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

岢隽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1,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⒛艚

艘煲椋衔闷拦辣ǜ娌痪哂锌凸坌裕驹喝衔闷拦辣ǜ嫖械某绦虿缓戏

囊谰莶蛔悖驹翰挥枞隙ǎ欢杂诒桓娉5率卸Τ乔鞒銎拦赖峤坏闹ぞ?、2,原告不持异议,被告聂建国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提交的证据3,原告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一份鉴定结论,其委托送检未通知原告参加,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黄峰的证言,原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送检样品原告不知晓,也没有与被告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因此证人黄峰的证言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5,本院认为可以证实2008年4月27日芦苇治虫是在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的组织下,实际芦苇承包人聂建国、孙兵、李政国租用飞机喷洒农药为芦苇场治虫,对此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2007年11月将其麻河分场承包给易桂谷,2008年初易桂谷将该分场经营权转让给被告聂建国。被告孙兵2002年承包了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在澧水河外滩的芦苇?1桓胬钫锉钫鋈顺邪洹D艚邪邪穆穆嗣裰餮舫芹薹阑嵩阱馓驳穆1桓婺艚乇舜讼嗔冢挥诔5率卸Τ乔泻涌谡蚵楹哟逵胼矫婊笤挤直鹣嗟庇谒锉钫邪穆矫镒痈鄢ぐ泊逯婊乃谋丁?008年4月,安乡县芦苇管理站邀请常德市境内的芦苇经营业主租用农用飞机对芦苇进行喷洒农药治虫。三被告分别 交纳了治虫费。2008年4月27日17时许,喷


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相关热词搜索:常德市农业委员会 常德市仲裁委员会 常德市安全委员会公示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常德市农业委员会唐淑琼"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77057.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