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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

2016-01-26 09:40:3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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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一
《房子70年后怎么办》

房子70年后怎么办?

随着政府保护合法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民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特别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规定和民间意识不断明晰,再加上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达90%,70年产权问题的坎儿再也绕不过去了。土地使用权续期应贯彻“低费率、广覆盖、每年缴”的原则,有偿续期是必然的,但续期费用按市场地价较高折扣收费也是必然的。对于非自住房(特别是两套以上住房),由于多享受了公共服务、多占用了社会资源,续期费率自然也该提高。

在原先的《房地产产权证书》中,仅标有土地70年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而无房屋所有权的起止时间,而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的“使用期限”一项,引起广泛关注,甚至有媒体报道称,设置“使用期限”一栏,意味着“全国业主变房客”。对此,国土部部长姜大明上周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前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证书有权利类别,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

按姜部长的说法,则70年仅是业主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而业主对房屋则拥有无限期所有权。不过,笔者比较迷惑,既然土地所有权是政府的,业主只交了70年使用权费用,那么,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完全可行使所有权,将土地无偿收回。相应的,业主也可行使所有权,将地上建筑物拿走。问题是,谁都知道“房随地走”,房屋所有权必然受到土地使用期限的牵扯,这是无法避开的。于是,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还是无法落到实处。

之所以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明确设置“使用期限”一项,国土部的解释,是为了更加醒目地标明土地使用期限,提醒业主在使用期限到期前及时去续期,以实现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事实上,这一点在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言下之意,现在所有买的房子到期后,业主有优先续约权,只要业主还要,别人就不能要,业主不要,则别人才可以要。

这一思路,便是2007年《物权法》149条明确规定的,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续期的细则,特别是收费标准则就不明确了。

1987年之前,“土地不准租赁和买卖”的原则已经上升到了谁也不敢碰的意识形态高度,否则便会触犯刑法。但是,外资进来后要盖房子,不能让人家悬在空中,于是就借鉴了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度。在我国内地,这一尝试最先是从深圳1987年土地有偿出让开始的,

并经过1987年4月《宪法》的修正,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从而确立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出让模式。

因此,70年产权只是当年急就章式的暂行规定,却一直沿用至今,再加上当年私人房屋不多,还没有多大必要考虑“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就连2007年看似绕不开的《物权法》发布也有意无意地避开了,仅仅提出“自动续期”,但没有提续期的具体标准。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的话来说,就是“改革现在两只鞋,一只已经脱下来了,一只鞋还悬着,这是渐进改革的结果,留给未来解决”。

随着政府保护合法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特别是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规定和民间意识不断明晰,再加上“房改”(公房归个人)和上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市场的高速发展,如今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经达到了90%,70年产权问题的坎儿再也绕不过去了。如何续期,目前来看有两种模式,一是房随地走,政府补偿,即政府行使所有权,到期后收回土地,并对地上建筑物按一定折旧给予补偿;二是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即按市场地价或一定折扣缴纳出让金,可以一次补交或每年收取。

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不符合保护私有产权的大方向,第二种可行性比较高,但按市场地价100%补交可能性不大,特别是一些只有一套自住房的业主,按市场价较高折扣补交来续期是大概率事件。上世纪80年代末,深圳以20年产权出让了一些使用权限为20年的商用土地,2001年前后,这些用地陆续到期。2002年至2004年,深圳尝试以补缴100%的市场地价作为续期条件,但没有任何业主响应,原因就是“价格太高了”。2004年,深圳发布《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重新划定补缴标准,补缴地价下降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由于补交额可承受,拖欠地价无法转让,在实现资产收益需求的情况下,业主通过补缴获得了续期。

有偿续期是必然的。一方面,续期意味着重新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使用费或土地租赁费;另一方面,国有土地出让是政府公共服务融资手段,土地价格仅包含了政府免费提供70年公共服务的贴现值,70年后若要继续享受公共服务,就需向政府缴纳公共服务使用费,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再者,部分地价上涨是城市人口集聚和公共服务完善的体现,而不是个人投入所致。

但续期费用不会太高,按市场地价较高折扣收费也是必然的。按市场地价收费不符合“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政策导向;况且只有一套自住房的居民,并无财产性收入,很多缴不起市场地价;最后,要从居民综合税负、社会保障的角度看待续期费用问题。税收和土地使用费都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而在流转税制下,居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税负,再加上社会保障幅度并不高,住房拥有“低成本、高价值”发挥了缓冲高税负、冲抵社会保障的角色。

因此,土地使用权续期应贯彻“低费率、广覆盖、每年缴”的原则,而对于非自住房(特别是两套以上住房),由于多享受了公共服务、多占用了社会资源,续期费率自然也该提高,这事实上就是房产税,也是土地财政向税收型财政转型和公共财政的建设。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二
《30·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30·70 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 年后, 数十年后,如果将来的政府也想从已经到期的批租土地中,获取交较高的收益,而业主不 能接受那样的土地租金,最后发生冲突就在所难免 薛松是上海交大的一位博士生, 前不久在上海闹市区徐家汇买了一套 100 多万元新房, 准备 结婚。在办过户手续和房产证的间隙,他听到旁边跟他一起等待的两人,在讨论土地批租期 限的问题,"土地使用期限 70 年到了以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呢?" "是啊,我怎么没意识到这个问题呢?"薛松拿到房产证,认真看了一下,这个始建于 2002 年的房子标识的土地使用期限是到 2072 年。 带着疑问,薛松上网查了一下,仍然没找到这方面明确的法规,周围的朋友也觉着这 是个问题,但"涉及这么多人,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吧。"大家说。 70 年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 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但问题是,土地批租的最高年限究竟是从何而来?为什么是 70 年而不是 80 年或者 60 年呢? "中国大陆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这是当初在房改的时候就碰到的一个回 避不了的问题,因为从产权上来说,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当时为了想办法绕过这个壁垒,这 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专门从事房产土地相关法律研究的上 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叔良向《?望东方周刊》表示。 而对于美国、日本和大多数西欧国家来说,由于土地本身就是实行的私有化,因此房 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捆绑在一起的。 中国在进行房改时, 某种程度上是借鉴了香港的土地 批租制度。 港资房产业企业基强联行总经理陈基强介绍,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主要是 因为香港大部分土地是英国 1898 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从清政府租让新界得来。由于土 地并非港英当局所有,按法理在租借期满之后必须归还,所以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时,香港 实行了批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租界新界的期限是 99 年,所以香 港的批租年限没有超过 99 年的。"后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又达成协议,最长的批租期 限到期日不能超过香港回归后 50 年左右。"陈基强表示。 上海房地政府部门有关专家向《?望东方周刊》表示,"(70 年)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 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 90 年 100 年都有。中国

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 70 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 会折旧到零。" 而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则表示,这与人的寿命长度也有关系,因为一般中国 人的预期寿命就是 70 岁左右,所以当初可能综合这些因素,定出了 70 年的期限。 1300 亿财富无声转移 "目前上海的房子批租年限有 50 年的,也有 70 年的,从理论上讲,土地批租期限应该 反应在房价上,因为不同的批租期限包含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王叔良认为,"但现在 根本没有人注意这个问题,包括房产商,房子的价格也从未因此而不同。" "更大的问题在划拨土地所建的公房上。"王叔良介绍,上海现市场上交易的房子的土地 使用权,有两种不同取得方式,一种是通过市场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一种是原先 属于国家土地划拨的公房。 "根据中国 1999 年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以 及《关于已够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 ,国家对于通过无 偿划拨土地取得的公房上市交易,规定必须补缴地价。但在执行过程中,上海并没有执行过 这个决定。所以就牵涉一个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的问题。全国其他地方如北京等,也有逐渐向1 这个方向发展。地方政府主要考虑到活跃二手房和房产市场,所以没有征收,中央政府也默 许了。" 那么这一块的利益有多大呢?据统计,目前上海共有居住物业约 2.69 亿平方米,其 中公有住房约 0.44 亿平方米,私有住房约 2.25 亿平方米。私有住房中售后公房约 0.86 亿平 方米, 公房共计 1.3 亿平米, 如果按照目前中国房产业公认的地价占房子成本至少 20%以上, 考虑到上海房产的均价已经超过 5000 元, 则上海政府方面让出的国家利益最低有 1300 亿之 上! "更重要的是划拨用地的使用期限并没有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无限使用,那是不是意 味着实际上土地所有权就发生改变了呢?"王叔良质疑,"根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 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那不是意味着公房实际上的地价更高吗?" 王叔良表示,土地取得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却在同一市场基础上出售,这个交 易基础是很不公平的。"这背后是个巨大的利益问题。" 批租到期后的解决之道 "美国、英国的住房自有率也就刚过 60%,而中国则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达到了 70% 以上,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 80%。"浙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表示,"土地批租问题的 牵涉面非常之广,必须妥善解决。" 贾生华介绍,根据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三
《70年的中国住宅产权 70年后房子到期怎么办》

70年的中国住宅产权 70年后房子到期怎么办? 曾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说: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一些新情况陆续出现,土地成为重要资产。1986年3月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组织保证。

我们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里有一个比较近的样板,就是香港。

我们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英国的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他们批租年限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但是在香港,因为是名义上租了中国的,租期99年,所以香港政府批租期就以99年为上限,按年头逐渐减少。

我们先定了50年,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另外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 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我回答了上述理由,并表示如果觉得50年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可以。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编者按:在买房过程中“房产产权期限”问题却被普遍忽略,相当大比例的购房者对于产权期限问题茫然不知。因为施工期等客观原因的存在,现在市面上在售的商品房产权普遍缩水1-3年,更有甚者缩水10年以上;此外,产权过期后,自己的房子又该怎么办呢?

产权期限被隐性缩水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条例,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权限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

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日期与开发商出售房产的日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尤其是一些烂尾楼改造的项目,购房者必然面临明显的“房产产权期限缩水”。

有调查指出,超过70%的购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之间的不同概念,也没有意识到绝大部分能够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产权期限缩水”情况,在不明不白中成为“冤大头”。购房者不理解概念从而干脆对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隐性缩水”问题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

还有购房者因为产权算了一笔账:“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按房产证上的日期推算,买的房子一般只有65年使用期,整整少了5年!而买房时付的总房价却从未因此打折,少5年不就等于多付钱了吗?”

遗憾的是,这种简单的估算方式没有得到房屋产权管理登记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法律和经济学界人士的赞同。

“70年后,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无家可归”

据了解,近年来,围绕房屋使用期限的产权纠纷开始不断浮出水面。浙江宁波市“怡江春色”小区的购房者在入住时发现,自己实际能居住的时间只有56年,比70年期限少了14年之多!厦门市信阳花园的10户业主更因为所购房产使用期“缩水”10年而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该怎么办呢?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此外,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内,还没有产权到期的个案。因此,即使开发商及时进行房产开发,根据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国目前所有的商品住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70年后,产权该怎么办”的难题。

“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改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就是土地不能买卖。为了绕过这一壁垒,这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有专家认为,这种管理制度凸现的法律真空在于:土地自身的价值不断升值,而地面上的建筑物则随着居住年限的延长而必然会折旧,也就是必然会相对贬值,因此,一些敏感的购房者已经发出了“70年后,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无家可归”的疑惑。

众多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70年后的产权问题有望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框架之内,专家提出了三大设想。

产权到期后的三大设想

①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的最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正如目前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频频暴露一样,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最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同时,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是个未知数。

②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一设想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是:房屋拆迁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权法》确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城市的发展也肯定不能继续采取简单的“国家补偿——个人拆迁”的形式。因而必须找到国家和业主“共赢”的方式。

③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

众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和现实个案还比较鲜见。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整个房地产业,都没有意识到产权期限潜在的危机。目前左右房地产价格的主导因素还是以市场为主,不过,国家政策的持续调整和法规适时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房屋产权及其价值的理解,购房者也将更加理性。

教您二手房产权三步查

第一步要做的是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

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户口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

第二步是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

1.房主是谁,假如是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

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文件副本;

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

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

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

第三步是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地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法院查封等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四
《房产70年之后的处理》

中国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房屋产权”只有70年

媒体报导,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

“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70年到 房子属于谁?

官方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1990年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垄断了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商垄断着商品住宅供应。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

中国房主的金融损失

由于中国房主没有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他们买到的只是房子的70年使用权,相当于租房。但租

房的租金应是每月支付的,没有租户会同意一次性缴清70年房租。

为一次性缴清70年房租,中国的房主们就需要到银行去贷款,并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

2012年,中国2,000多家上市公司总利润2.2万亿人民币,而16家上市银行的利润就超过1.2万亿,超过所有上市公司利润的一半以上。这些上市银行共持有超过7.2万亿人民币的住房贷款。

2013年3月,中国首富宗庆后表示:“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这既不利于提升、改善人民福利和生活品质,也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房主“无土地所有权”的巨额损失

精明的犹太银行家早就明白:房地产业中,“增值的是地,贬值的是房。”纽约曼哈顿的房子昂贵,不是因为其砖瓦价值高,而是房子下带有的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时不断升值。

一个关乎中国有房民众的核心利益问题:房地产增值的收益属于谁?

按官方数据,仅2012年,中国民众购买商品房总花销为6.4万亿人民币。假设中国每年物价上涨只有4%,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价值也将增长到近100万亿人民币。由于政府卖房时没有把土地所有权卖给民众,超过93万亿人民币的土地增值利益从法律上应归土地所有者,即政府。

全中国人都在无偿为政府投资土地

随着商品房买卖的大量普及,目前中国住房自有率已达到了7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80%。从2008年到2012年,中国民众在商品房购买上花销超过24万亿人民币。70年后,这些土地价值将超过379万亿。换句话说,几乎全中国人都在无偿地为政府投资土地。

这对于毕生做房奴的中国老百姓来说,是绝对的不公平!!!!!!

随着中国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问题的解答愈发迫切。 文本来自论坛网

看到这里,也许我们无法改变什么,但我们可以转发朋友圈发表意见,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发表自己的意见,小编也是房奴一族,认为这对我们老百姓是非常的不公平!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五
《房子70年后怎么办》

房子70年后怎么办?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有关70年的担心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

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六
《70年后政府强收回土地和房子怎么办》

周天勇:“政府行政寡头垄断卖地,是中国土地及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腐败的最大寻租制度源泉。几乎所有房地产领域的中行贿受贿,与政府国土部门,政府一些领导招拍挂卖地中的公关和内幕有关。”

三中全会后很多领域改革陆续启动,土地制度改革是最难啃的骨头之一,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撰文阐述中国目前土地制度现状及产生的问题,以及对土地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建议,本期推出上篇:土地制度的现状及产

生的问题。

中国正在实行一些比较大的改革,比如财税体制改革,现在已经有了一个方案。但是最难的改革,还不是金融领域、价格领域的改革,而是土地和住宅。土地和住宅体制改革,是

中国非常艰难,但是又绕不过去的一项工程。我们先来看土地制度的现状:

政府垄断卖地:房地产领域腐败的寻租制度源泉

首先是土地国有和集体双轨所有制。城镇土地是全部国有,农村和城郊土地是集体所有。解放后,农村土地分给了农民;城镇有一些土地收归国有,有一些保持私有。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城镇还有私有的土地和房子,但是到文化大革命中,出了一个文件把资本家的子女从房子中赶出去,把一部分房子分给了工人,这种房子到现在还有产权纠纷。文化大革命结束,人家要求平反或者恢复居住,但是住进的人,有些不好再调整出去,到现在有些房子产权还是不清楚的。但是总体说,城镇全部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包括农民的宅基地。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

第二是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寡头垄断卖出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讲,自然资源是没

有价值的,比如空气、水,土地。所以土地最开始是政府划拨分配。改革开放以后,土地要有偿使用,直到九十年代末才开始土地使用权的买卖,开始叫协议出让,后来叫招拍挂。这种土地买卖属于行政寡头垄断。卖地的是政府,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不是一个公司。我们土地管理法规定,所有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征用,变成国有土地以后,才能出让。这样的卖地市场,在微观经济学中也找不到。因为微观经济的市场结构中,单寡头垄断,是指一个经济组织的垄断。

政府行政寡头垄断卖地,是中国土地及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腐败的最大寻租制度源泉。几乎所有房地产领域的中行贿受贿,与政府国土部门,政府一些领导招拍挂卖地中的公关和内幕有关。相当多的巨额行贿和巨额受贿,震惊国内外的大案要案,发生在此领域。就是从保护干部,反腐败角度看,这种由政府行政寡头垄断卖地的方式,也迫切需要改革了。

第三是有限使用年期制度。年期制度是什么呢,农民承包土地有年限,开始大概是5年、15年、现在是30年。城里土地,比如工业用地是20年到50年,住宅用地50年到70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使用者要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进入土地出让程序,交足土地出让金,方可继续使用。按照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如果你现在住房子70年到期了,要重新向国土部门申请,如果不申请,没有进入出让程序,没有按照出让程序交足出让金。按照法律,国土部门可以收走你的住宅和土地,把你撵到大街上。

政府向穷人要钱,不向富人要钱

第四,政府向穷人要钱,不向富人要钱。我们现在政府从土地和房屋中获得的钱,主要是从农民手里,从对住房刚需人的身上拿到的。我们目前这样土地方面的制度,从财产增值的收益分配看,就是地方政府向穷人要钱,不向有财产的富人要钱,而且富人因地方政府不断地抬高地价和房价而持续暴富。

政府行政垄断最早实行土地划拨时,土地不要钱,政府白给你;后来协议出让,政府一对一,主要是定价谈判,如果你把卖地的书记、市长公关较好,就可以比较便宜的拿到土地。后来实行了招拍挂制度。政府从农民的手里以一亩地几百块钱的价格拿到地(现在也就六七万块钱),倒卖后一亩地价格30万、50万,100万,价格最高的地方,可能500万、600万,甚至2000万。很大一块政府的收入是倒卖土地形成的。大概2010年、2011年、2012年这三年,政府倒卖土地的收入年平均有3万多亿,去年是4.1万多亿。2014年一季度就卖了近11000亿,同比增长了40%。这几年土地出让金要占到房屋销售额的一半,我们去年大概卖了10亿平米,每平米去年均价是7000多元,总额7-8万亿左右,含4.1万亿土地出让金。如果加上土地出让金和税费,要占到房价的65%左右。今年北京市的土地出让金越来越高,而且我发现有些央企胆子太大,多高的地价也敢拿。拿了以后到底怎么办?估计这些央企,或者这些大企业认为房价还会涨。

第五,供房渠道单一,缺乏竞争。目前一个渠道是保障房,现在保障房建设,很多地方欺骗中央说一年建了1000万套,但其实没有那么多,因为地方也没有那么钱。第二是商品房,所有的房屋开发,必须得有房地产公司来建设销售。不允许个人私自买一块儿地,自己建房。不允许集资建房。供方渠道单一。

现有土地和住宅制度产生了很多问题,使中国经济面临很大风险。

基本上我们在靠剥夺农民推进城镇化

第一,把农民坑得太苦,基本上我们靠剥夺农民在推进城镇化,基本上靠剥夺农民在搞土地财政,刚需买房人的税费负担太重,形成城镇中新的两极分化。国民党到了台湾后,他们也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强制收购,再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后来农民可以买卖土地,出租土地。买卖土地时政府收税,比如增值100%收40%的税,增值200%收50%,增值300%收60%,台湾给农民留了一块儿。农民就可以拿着土地买卖的钱去创业。

台湾中小企业多,主要是土地资本的基础上农民创业。此外,农民有钱可以到城市里去买房子。

年轻的一代农民在城市有3亿多人,很多人高中一毕业就跑出来了,基本上不可能再回农村。45岁以上的,再过30年到40年,基本要去世。所以农村的很多房子是没有用的,农村会衰败。近20年,已经有100万的村庄没有了,估计再过20年、30年可能还得有100到200万个村庄没有了。目前3亿多农民在城里,只有极少数有自己的住房,大部分都在工棚里,或者城中村,地下室,鸽子笼这些地方。我们未来20年、30年还得进城3亿人口,这些人口以后没有房子。

城里原住民,对于一个独生子女来说,继承丈母娘的一套房,老爹老妈的一套房子,自己再一套房子一共三套房,如果爷爷奶奶也有,再继承,那么四五套房子。最后局面是什么呢,7亿佃户住在一两亿房主的家里,每个月的工资40%交给房主。我们60多年前,打土豪分田地,八九十年以后,就得打房豪分住宅,形成两个阶级,原来叫地主佃农,现在叫房主、房豪、佃户。

目前的土地财政还导致两极分化。中国的中产阶级大多数靠什么发财?大多数不像台湾靠创业发财。咱们这儿全是倒房子发的财,就是利用泡沫发的财。简单说,政府收钱是从农民手里拿一部分,让大学毕业五六年在北京辛辛苦苦的青年背上很沉重的房贷给政府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但是五年前,或者十年前买了一套房子,价格5000块钱一平米,现在涨到5万,成富翁了,但是政府不向我征一分钱税。政策让你的财富积累了,但是不向你征税,政府是向谁征税呢,穷人。

七十年后强收回土地和房子怎么办?

第二个问题,存在社会动荡、财政断裂的风险。政府不可能永远卖地,城市化总有结束的时候,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人越来越少,最后城市能有多少人。举个例子,现在中央批了一个城市30平方公里的土地,张书记和李市长5年卖掉15平方公里,又5年陈书记,石市长哥俩又卖掉15平方公里,卖完了。最后中央说你这个城市不准再卖地了,假设土地卖了70年使用权,后面还有12个书记、市长卖什么?当65%的人来到城里,城市化已经快结束,你再卖什么?所以我们目前的土地财政,是个持续不下去的一个制度。

此外,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购买了使用期50年的土地,50年后,企业必须得重新进入出让程序,还得再交一笔钱。当年是零地价或者是3万块钱、5万块钱出让的,20年以后的地价会涨到什么程度。如果企业支付不起,最后大规模倒闭怎么办?

第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应当收归国有,存在着巨大的社会政治风险。七十年后强收回土地和房子怎么办?本来政府要真正为了老百姓服务,如果房价高,要多把储备的东西抛出来,地价过低时候,它要从农民那儿收储,高价收储土地,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我们现在的政府正好反着做,房价特别高的时候,饥饿销售法,地没达到招拍挂的目标溢价,就不给你供地。农民的土地,不是保护价收购,是掠夺价收购。看其他国家的地方政府调控房价,不会把房价弄到这么高的程度。(文/晓童)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七
《倾尽家产买的房子 70年后还属于我们吗?》

倾尽家产买的房子 70年后还属于我们吗?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亟需回答房子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还是按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每个买房者都面临“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等一系列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八
《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图)》

不动产统一登记影响解读: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新华社制图新华社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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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意味房地产税征收临近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题:登记了,将会影响我们什么?—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引出的话题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杜宇、何雨欣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围绕这件事儿,一系列原生衍生的不动产登记话题再难回避。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对大多数人来说,各种本本含金量最高的就是不动产证书—城市商品房、农村宅基地“房本”,耕地及山水林田湖海使用权或承包经营证书等。全国启用统一不动产簿证,对我们这些“宝贝”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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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动产登记落地了,房地产税那只靴子呢?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 3

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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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70年后怎么处理篇九
《法律直通车房子70年后归谁》

法律直通车:房子70年后归谁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湖州在线房产律师表示,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那么不动产登记已经启动,你的房子70年后归谁?

没有哪项财产像房屋一样,对老百姓来说是如此重要。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每一个新动向,都会激起老百姓极大的关注热情。

3月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正式“落地”,到2015年底,全国将全面换发新版证书。这意味着,《不动产权证书》将取代现在老百姓手中持有的《房地产产权证书》。那么,对于不动产登记,老百姓应该了解哪些、做些什么?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个法律概念,是国家对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依法予以确认,便于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被征收、征用的情况下,权利人能获得法律救济。因此,保护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根本目的。 但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网友最期望有哪些方面的影响?人民网近期民调显示,排在前两位的是“倒逼房价合理化”、“防止腐败”,分别占比33.09%和30.27%,而产权保护仅占17.85%。这意味着,老百姓对于为何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认识上是非常不清楚的。

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已经有了房地产权登记。那么,为何还要设机构、建系统并面向亿万百姓再进行登记?这就涉及到“统一登记”这个概念。原来的不动产登记存在登记簿和证书不统一(典型的如房地登记分离)、机构不统一(不同类型不动产在不同部门登记)、登记缺失(如很多房屋只有土地登记记录)、重复登记、登记口径不一、地区间信息不统一,甚至很多不动产还没有登记(如私下里交易或抵债、单位房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这样,在日常频繁的不动产产权变更中,也就难以避免“一房二卖”、“一地多卖”、重复交易和隐匿房产等侵权行为。登记时,老百姓“跑断腿”、“花

冤枉钱”。因此,实现机构、簿册、依据和平台“四个统一”,可更好地保护产权和便利交易。

不管是保护产权,还是制定公共政策,都涉及到不动产信息的利用。那么,会不会不利于居民财产隐私保护?

笔者认为,这些担心是多余的。保护产权延伸的范畴,包含对于财产隐私权的保护,若信息统一了,隐私权反而得不到保护,则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背道而驰。《条例》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指出,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依法查询,即只有所有人、债权人和抵押银行才有权查询。进一步说,恰恰在信息不透明、不统一、散乱和无人监管的情形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才会泛滥,也才会存在以隐私权为借口掩饰不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后,统一的信息平台能用来干什么?很多人认为是开征房产税。 事实上,统一登记与征收房产税无直接关系,即便没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可以征收房产税,比如对经营性住房(租赁),我国各地此前就一直在征收房产税,从没有中断过。另外,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对新建商品住房恢复征收了房产税,但两个城市并没有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房产税征收仅仅停留在立法阶段,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

近年来,国家在私有不动产上的大方向是保护私人财产、尊重产权诉求。笔者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仅将进一步显化70年产权问题解决的急迫性,而且相比之前,也将为解决这一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老百姓理解了70年产权这个问题是怎么来的,以及不动产市场化改革以来的进展,就完全不必担心70年后该怎么办。总的一句,土地、房产和不动产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制度创新,都是奔着“居者有其屋”、实现老百姓财产性收入的角度去的。

总之,不动产统一登记来了,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制度,于行业发展、于市场供求,短期内无实质性影响,中长期内利好行业和楼市发展,属于真正的长效机制。老百姓认准一条即可,该措施是奔着保护合法产权来的,大可不必听信传言而恐慌。

动产是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

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上,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以不动产为买卖或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时,必须经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否则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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