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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

2016-01-27 08:22: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一《起亚K2租车一天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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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一
《起亚K2租车一天多少钱?》

起亚K2租车一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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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二
《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姚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姚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67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晓园新村紫滕苑小区29—30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6169516-1。

法定代表人陈茂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旭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姚海,男。

委托代理人黄飞流,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8)辰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10年6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旭明,被上诉人姚海及委托代理人黄飞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保险理赔款为161 087元,没有事实依据。姚海承包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只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签订赔偿协议并代为赔偿,按双方承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应由姚海承担。本案利害关系人周龙军参加了诉讼,原审判决未将周龙军列为本案当事人,审判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8)辰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由姚海赔偿辰溪县吉安出租

车有限公司损失153 519.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海负担。

被上诉人姚海未作书面答辩。

案件基本事实:2007年7月30日,姚海与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签订1份《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约定:姚海在营运中因违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姚海承担,如姚海因严重违法或刑事犯罪而被政府有关部门扣人、扣车或扣证,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姚海的营运资格,姚海已交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姚海一次性交付保证金110 000元,合同履约金10 000元,共计120 000元,姚海取得车牌为湘NY6048出租车8年使用权和受益权。此后,姚海按合同约定于同年聘请周龙军为副班驾驶员。周龙军办理有服务资格证,取得上岗从业资格。2008年4月14日23时30分,周龙军驾驶湘NY6048出租车,途经辰溪县商务局门口路段时,与一辆蓝色的士车会车,将横过公路行人刘仕茂撞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辰溪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周龙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5月6日,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刘仕茂家属签订了1份赔偿调解协议,除去医院的抢救费用,由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286 000元损失。根据赔偿协议,除去抢救等费用后,刘仕茂家属应得赔偿款231 056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支公司已支付理赔款161 087元,周龙军赔付30 000元。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姚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姚海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

二、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5日前退还姚海72 000元,双方不再存有争议。付款之日,姚海向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上交所发证件。

三、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由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胡 海 雄

审 判 员 李 艳 红

审 判 员 何 志 良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谌 东 霞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三
《租车PK买车 晶锐开一天50天》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四
《出租车司机的一天》

出租车司机的一天

导语:出租车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出租车司机又被人戏称“的哥的姐”,但是,他们究竟是怎样一群人,他们一天的工作和生活究竟是什么样的呢?近日,《生活正前方》记者跟随出租车司机王德臣师傅,体验了一天的“的士”生活。 解说:今年47岁的王德臣从外表上看,显得更年长一些。如今,王师傅在聊城已经开了15年的出租车。他基本上早上6点钟出门,晚上8点钟才能下班,一天至少工作12个小时。自从98年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这种早出晚归的日子王师傅已经重复了4000多个日夜。 (同期声:有人上车,热心对市民。。。。。。)

解说:遇到市区堵车,王师傅不紧不慢地等待着,不像有的司机那样拼命地按喇叭、变道。每天奔波在聊城市的大街小巷,王师傅对东昌路、柳园路等路段的交通状况已经习以为常。

解说:一年365天,出租车司机很少有假,除非生病。大年三十和初一下午都在开车,在外奔波都是为了家人。王师傅的话语道出了出租车司机的心酸。

(同期声:家庭情况,儿子女儿成家,比以前好过了。。。。。。) 解说:吃饭是出租车司机面临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出租车司机都是在外面简单解决,很多时候他们吃饭的时间是没有保证的,遇上忙的时候可能一天就吃一顿饭,由于吃饭没有规律,大部分出租车司机都有比较严重的胃病。他们也平时很少喝水,因为喝了水要上厕所,在路上开车上厕所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不好停车,也不好找公共厕所,

很容易被贴罚单。”

(同期声:一天的吃饭,上厕所,休息生活。。。。。。)

解说:聊城目前共有出租车1400辆左右,现在出租车生意的确是好多了,可是车多道路拥挤,根本跑不动。对于春节、雨雪天涨价,市民议论纷纷,出租车司机是一肚子苦水。记者就此采访了几名市民,在采访中,所有同意涨价的市民都认为,过年涨价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能陪家人,别人团聚他干活,心身都累,这些都应该算入成本,应该是涨价的理由。下雪天路滑,他们要频繁地刹车,危险系数极高。因此,适当地增加一点费用也是可以理解的。

(采访市民:对于春节、雨雪天涨价现象的看法。。。。。。)

解说:随着汽油价格持续上涨,很多出租车实施了油改气,这样算下来,每天用气比用油省很多。但是出租车加气很不方便,一方面加气车辆使用时间短,平均每天要加两次气;另一方面,因加气车辆集中,加气等候时间较长,平时等候20分钟左右,春节高峰等候达到两小时。

(同期:加气站情况,节省费用,排队难。。。。。。)

解说:出租车司机每天都要开车,他们要为乘客的安全负责,在路上需要保持精神高度紧张,而且长期的坐姿对腰椎、颈椎及骨关节都会造成损伤。出租车司机不仅在掌握车子的方向盘,也是在掌握乘客和自己人生的方向盘。

(采访第四汽车运输公司出租分公司经理 郭峰)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五
《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辰溪县司法局、廖声友》

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辰溪县司法

局、廖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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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中民二终字第100号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

地辰溪县辰阳镇晓园新村紫藤苑小区29-30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6169516-1。 法定代表人陈茂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旭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司法局,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5420-8。

法定代表人谢贤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声友,男。

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出租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司法局、廖声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以“上诉人车辆受损是事实,提供修理修配的一方未提供税务发票,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3日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李艳红、何志良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9日组织上诉人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辰溪县司法局、廖声友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辰溪县司法局于2010年8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20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三、辰溪县吉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辰溪县司法局、廖声友就此案别无其它纠纷;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胡 海 雄

审 判 员 李 艳 红

审 判 员 何 志 良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 玉 兰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六
《出租车司机的一天(小学英语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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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axi Driver’s Day

Secene 1

旁白:This story talks about a poor taxi driver, Tommy, who meets

many strange things in one day.

Tommy: Hello, my name is Tommy. Serving you is my honor. Where would you like to go?

girl: Hi! Tommy. I’m going to Xiaoshan West Road, please. Tommy: Ok.

girl: Oh! Not here. I remember there aren’t so many tall

buildings on Xiaoshan road.

Tommy: What? Didn’t you live in Sanmenxia ?

girl: Yes, I live in Shandong, but I have been here 10 years ago.I

visit my friends for this time.

Tommy: I see. Sanmenxia has changed a lot for these

years. Look! This is the gym ,It’s new ,too.

girl: Oh! It’s here. I have to get off. How much is it?

Tommy: Great! The total is 15yuan.

girl: Take it! Thanks.

Tommy: Oh ,What’s happened?(回头向后座上看)a phone.It must

be that girl’s.I must find her.(开车回去,发现女孩再着急的找电话)Hi ,Is this your phone ?

girl: Yes ,it is .It’s too kind of you ,Thank you so much.

Tommy: You’re welcome.Do remember be careful next time.Bye! girl: Bye!

Secene 2

Pregnant woman: Hey! Taxi!

Tommy: Where are you going?

Pregnant woman: Hospital, please.

Tommy: Oh !Do you have a baby.?

Pregnant woman: Yeah. It’s about nine months.

Tommy: Woo. Congratulations.

Pregnant woman: Thank you.

Pregnant woman: (screaming)

Tommy: Are you ok?

Pregnant woman: (screaming)

Tommy: I will drive as fast as I can. woman: (screaming)

Tommy: We’re almost there.

Pregnant woman: (screaming)

Tommy: Here we are.

Pregnant woman: Are we at the hospital? Well, how much is it?

Tommy: Aren’t you going into labor?

Pregnant woman: Me? Are you kidding? It’s still a long time before the expected date of childbirth.

Tommy: What? Well, what were you just doing? Pregnant woman: Oh, I was just practicing! This is my first time to have a baby, you know. Practice makes perfect! I need to be ready.

Tommy: Practice! All right… well, the total is 10yuan.

Secene 3

Robber: Hi ! Taxi.(出租车停下来,劫匪上车)quickly!

Tommy: My god! a robber.

Tommy: Where do you want to go?

Robber: Shut up! Just drive!

Tommy: Hey…Hey. Be careful, there’s no eye in bullets. Robber: Shut up! Just drive your car. Hum…your gold necklace is very good. If it were on my neck, that would be nice.

Tommy: Oh.! don’t do like this. It’s a fake one. Robber: STOP! Don’t treat me like a fool!

Tommy: OK! OK! Take it easy.

Robber: Now give me your gold necklace! Hurry up!

Tommy: OK. I don’t want to die.(警笛声响起,警车在后面追上出租车).

Tommy: OH! Thank God! I am safe now! Hey, a robber wants to rob me and….

Police officer: Show me your license and registration. Tommy: But…sir.…I got a robber in my back….

Police officer: I only watch out for traffic! The public security is not my business.

Tommy: Not your business? But…

Police officer: Here’s your ticket. You were speeding.

Tommy: But I got a robber in my car! She told me if I couldn’t drive fast enough, she’d shoot me.

Police officer: And where is the robber?

Tommy: Oh!.what!! She’s gone; she was here just now…. Police officer: See….your lie is stupid… Remember to take the ticket.

Tommy: Sir! Sir!

Tommy: I’m so unlucky. Today is not my day! Oh, no!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七
《吉安到张家界自驾游》

吉安到张家界自驾游

吉安,古称庐陵、吉州,元初取“吉泰民安”之意改称吉安,位于江西省中部,罗霄山脉中段,赣江中游,东邻抚州市乐安县及赣州市宁都和兴国县,西接湖南省的桂东、炎陵、茶陵县,南连赣州市的赣县、南康区、上犹县,北与宜春、丰城、樟树及新余、萍乡接壤。辖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和吉安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永新县、永丰县、吉水县、峡江县、安福县、新干县等2区1市10县,另设有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副厅级国家级开发区)和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市大部通行赣语、部分通行客家语。吉安到张家界自驾游路线是:吉安——宜春——萍乡——湘潭——长沙——益阳——常德——慈利——张家界全程9小时左右的车程!!

张家界号称“三千奇峰八百秀水”张家界景区主要来说包含了张家界森林公园、索溪峪风景区、杨家界风景区、天子山自然保护区这四大景区。张家界自助游一家亲户外陈方平告知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里面又分为黄石寨,金鞭溪游缆线,袁家界景区包含天下第一桥,迷魂台,后花园等景点。杨家界景区内有著名的乌龙寨,一步登天等。天子山最为广阔,分为大观台,仙人桥,一步难行,老屋场,贺龙公园等到精品游览线。而索溪峪又分为十里画廊,水绕四门等游览线组成。景区范围比较大,地形比较复杂。整个景区总面积为298平方公里。

吉安到张家界自驾游教您如何防骗

张家界自助游是很多游客的选择,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家车越来越多,自驾车出游更是成为了一种时尚。然而,在此同时,需要提醒游客们的是,自驾车有隐藏的风险还是很多的:当游客自驾车来张家界的时候,路上会经常遇到各式各样的人向你挥手,如果你停车了,他会向你介绍说自己是“某个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或者称自己为“某某正规导游”等等,然后向你出示他们的“证件”。这个时候千万不要让他们上车,如果上了你的车,他们便会挖空一切心思向你介绍有关旅游包团的事宜,吹嘘自己多么的牛逼,自己是多么的本事通天,如果让他们带着你,买东西都是最低价的,四星、五星酒店对他们而言都是非常便宜的,让你吃参加他们的旅行社,带您去参观平时看不到的风景。

如果说你遇到了这种情况,张家界住宿提醒你好好休息:一个号称是正规的导游,为什么不去正规的旅行社好好工作,而去做这种有危险的拦车的活,时不时还要被旅游局查处的风险。即便是正规导游,如果被查到,导游证也会被没收的,处罚也很严厉,所以大多数的证件都是假的!所以在路上碰到的自称是导游什么,都属于违法的,他们连资质都没有,没有任何保障,更不要说合同这方面的东西了。如果在旅途中出现了事情,他们开溜的比谁都快,再想找他们比登天都难,最终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吉安到张家界自驾游(驴友首选休闲经济游)

张家界-袁家界-杨家界-天子山(最经济实惠线路)

(有两个线路可供选择)

选择一:

第一天:早上由森林公园门口进山,游金鞭溪、母子峰、猪八戒背媳妇、师徒取经、神鹰护鞭、文星岩、紫草潭、千里相会、水绕四门、张良墓,袁家界,天下第一桥,阿凡达悬浮山、迷魂台,后花园等。宿景区客栈。

吉安租车多少钱一天篇八
《曹旭峰因与被告王拥军、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曹旭峰因与被告王拥军、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许昌公司)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禹民一初字第149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旭峰,男。

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

被告:王拥军,男。

被告: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春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会强,男生于1979年3月5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 负责人:赵建民,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亚丽,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旭峰因与被告王拥军、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许昌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旭峰委托代理人程军强,被告王拥军,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寇会强,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旭峰诉称:2011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王拥军驾驶豫K-H711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毛石线74KM+200M处,与对向行驶原告曹旭峰驾驶的豫K-HP058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曹旭峰受伤、原告曹旭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损坏。此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拥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曹旭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拥军、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人寿财险许昌公司赔付原告曹旭峰各项损失32500元。

被告王拥军辩称:应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辩称: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不是豫K-H7111号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亦非侵权人,故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辩称:对原告曹旭峰合法诉请依照规定予以赔付,但不负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原告曹旭峰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各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情况;2、禹州市人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证明原告曹旭峰所受伤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591.73元的事实;3、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认事字(201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豫K-HP058号两轮摩托车损失价值为1660元。

被告王拥军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王拥军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证明豫K-H7111号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投保保险情况。

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曹旭峰提供的证据1,被告王拥军提供的证据,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不

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曹旭峰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被告王拥军、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医疗费支出不属实,出院医嘱“半年内需陪护二人”内容与伤情不符,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禹价认事字(2011)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无购车发票与之印证,请求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医疗费票据,系诊疗机构依法出具本院应当予以采信,对出院医嘱“半年内需陪护二人”内容,原告曹旭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人伤情确须二名陪护人员护理,故对该医嘱部分本院不予认定,但本院对与诊疗有关的其他证据予以采信。关于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系事故发生后由处理事故的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并出具,被告王拥军、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人寿财险许昌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曹旭峰的主张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王拥军驾驶自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豫K-H7111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毛石线74KM+200M处,与对向行驶原告曹旭峰驾驶的豫K-HP058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曹旭峰受伤、原告曹旭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损坏。此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拥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旭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曹旭峰被送至禹州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腓骨小头骨折;2、左股骨髁骨挫伤;3、多发软组织损伤。于2011年4月30日出院。诊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计9591.73元,另查明,豫K-H7111号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3月4日0时起至2011年3月3日24时止。2010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986元/年。

本院认为,依据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被告王拥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由被告王拥军对原告曹旭峰的损失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应当在豫K-H7111号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理赔限额内先予对原告曹旭峰的损失进行赔付。本案另一被告许昌吉安达租赁公司因非侵权人,故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事故中,原告曹旭峰的损失为:医疗费9591.73元,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3120元(30元/天×10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为3120元(30元/天×104天),护理费按护理员一人计算为4554.91元(15986元/365天×104天),误工费4554.91元(15986元/365天×104天),豫K-HP058号两轮摩托车损失1660元,合计26601.55元。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在豫K-H7111号车辆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付9109.82元(4554.91元+4554.91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166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损失15831.73元(9591.73元+3120元+3120元),已超出赔偿限额1000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赔付10000元,由被告王拥军对不足部分5831.73元(15831.73元-10000元)赔付4082.21元(5831.73元×70%)。综上,被告人寿财险许昌公司应支付原告曹旭峰损失共计20769.82元(9109.82元+1660元+10000元),被告王拥军应支付原告曹旭峰损失4082.21元。另对原告曹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旭峰损失20769.82元。

二、限被告王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旭峰损失4082.21元。

三、驳回原告曹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王拥军承担450元,由原告曹旭峰承担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耿冬涛

人民陪审员:杜冠伟

人民陪审员:陈 培

二О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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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姣诉陈静、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田姣诉陈静、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召民二初字第57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姣,女。

委托代理人柴新艳,女。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静,女。

被告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群平,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秀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浩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田姣诉被告陈静、被告许昌市吉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人保财险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寿保财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姣委托代理人柴新艳、郭晓果,被告陈静及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群平,被告许昌人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超峰,被告许昌寿保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浩伟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被告许昌人保财险公司先行赔付原告1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姣诉称:2009年8月27日,被告陈静驾驶豫KWL268号小型客车沿漯河市区解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双汇路交叉口南约50米处,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豫KWL268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该车在许昌人保财险公司、许昌寿保财险公司分别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05312.29元。

被告被告陈静及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主张合理部分二人愿意赔偿。 被告许昌人保财险公司辩称:原告部分请求数额过高,医疗费应扣除治疗糖尿病及脑梗塞疾病的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许昌寿保财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原告部分请求过高,本公司愿在保险条款范围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陈静驾驶豫KWL268号小型客车沿漯河市区解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双汇路交叉口南约50米处,与行人田姣(即本案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田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陈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田姣不负事故责任。后原告被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为:

1、多发伤,右髋部血肿。2、右肘部及头皮血肿,右眼睑淤血。3、高血压?⑻悄虿 ⒛怨H凼油げ R搅平ㄒ樽≡汉蟮谝桓鲈铝饺伺慊ぁT孀?009年8月27日-11月13日在该院住院治疗79天,支付住院费18549.17元、门诊费650元。被告陈静先后给付原告5430元。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漯河文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该所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漯文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63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受伤后右侧肢体肌力减退评定为十级伤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原告后续治疗费经评估约需6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元。四被告对原告住院费提出异议称原告治疗高血压?⑻悄虿 ⒛怨H凼油げ〉

姆延糜敫么谓煌ㄊ鹿

?原告提交漯河市源鸿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2-8月份工资表及证明一份主张本人系在该公司看大门月工资为900元因住院请假停发。原告另称住院期间由女儿柴新艳、柴新娟二人陪护并提交漯河市鼎诺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漯河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8月份工资表及证明各两份,主张二人分别为两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300元及2370元因陪护请假停发。四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称原告年老多病仍担任门卫不合常理,柴新艳、柴新娟二人的工资表未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应采信。

另查明:被告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及陈静均称陈静系该公司员工,豫KWL268号小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由陈静分期付款购买。该车在许昌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许昌寿保财险公司投有限额为1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被告陈静驾驶豫KWL268号小型客车撞伤原告,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静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因系陈静分期付款购买,陈静未提供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对该车进行控制管理的相应证据,故陈静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许昌吉安达汽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住院费18549.17元、门诊费650元有相应票据,其在治疗交通事故伤情时必然要对原有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予以控制,其即便在此方面

适当用药亦属合理,四被告对此尽管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有相应评估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尽管年已六旬但从事力所能及的看管大门工作并非不合理,四被告尽管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漯河市源鸿商贸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及证明,原告的误工费本院酌定按其出院后休息三个月计算为5070元[900÷30×(79+3×30)=5070]。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住院第一个月应由两人陪护,原告主张由其女儿女儿柴新艳、柴新娟二人陪护,该二人系城镇单位职工,故原告的护理费本院酌定按2009年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57元标准计算为8283.09元[27357÷12×2+27357÷12÷30×(79-30)=8283.09]。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酌定计算为790元(10×79=790)。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酌定计算为2370元(30×79=2370)。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为500元。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本院酌定按200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计算为28743.12元(14371.56×20×10%=28743.12)。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5000元。综上原告损失为75955.38元(18549.17+650+6000+5070+8283.09+790+2370+500+

28743.12+5000=75955.38)。事故车辆豫KWL268号小型客车在许昌人保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许昌寿保财险公司投有限额为1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许昌人保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7596.21元(10000+5070+8283.09+

500+28743.12+5000=57596.21),该公司已先予赔付的10000元应予扣减,故许昌人保财险公司应赔偿原告47596.21元(57596.21-10000=47596.21)。原告其余损失18359.17元(75955.38-57596.21=18359.17)由许昌寿保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被告陈静已给付原告的5430元由原告返还陈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田姣47596.2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田姣18359.17元。

二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田姣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春 莹

审 判 员 王 德 恩

审 判 员 张 辉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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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险事业说明会(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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