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2016-01-27 09:03:5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预防商业贿赂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 ...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预防商业贿赂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简介》

系统简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简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与社会有关主(监)管部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社会预防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探索。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检察机关将1997年10月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录入、存储,从而建立以行贿受贿主体情况、基本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为主要内容的犯罪信息系统。 ■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受理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

■有关主(监)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对经人民检察院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经过几年实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

201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组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厅的一个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工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中心主要有以下职责:

★负责录入高检院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信息及相关行贿行为信息。

★管理维护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查询。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指导。 ★开展贿赂犯罪综合分析和预测、防控。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从9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取消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查询范围不再设限 加大贿赂犯罪成本

中共中央2008年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高检院根据中央部署要求,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此,高检院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取消原来仅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实行录入和查询的限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贿赂犯罪成本,发挥更强的警示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数据不可删除或变更 可作招投标必经程序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是客观真实的记录,具有不可删除或变更性。检察机关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应用广泛,可作为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的必经程序,为有关部门提供翔实可靠的实证,以利从上述环节防范、遏制贿赂犯罪。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加强犯罪预警。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为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在加大对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打击的同时,就是要注重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努力消除利用职权“吃工程”、谋私利的犯罪行为。

重在威慑商业贿赂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1月开展以来,进展显著,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

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此次新规定对查询范围进行修改,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体现出检察机关运用非刑罚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充实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容,实现信用体系与司法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这一系统成本低,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客观上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弘扬和保护,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此外,新规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更强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范本》

(一)查询范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可以查询自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罪案件的档案。(二)提供查询的内容:1、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2、判决的时间和结果;3、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三)查询流程:1、查询申请人在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到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申请查询。2、申请单位应当出具的书面材料:(1)查询申请书(写明因何事申请查询,及查询的时间段,并加盖公章);(2)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检察机关收盖章复印件,核对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察机关收盖章复印件,核对原件);(5)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检察机关收盖章复印件,核对原件)。3、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检察机关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5、网上申请查询(1)进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网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系统;(2)取得申请号;(3)以邮寄或其它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有效的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检察机关在收到有效的申请资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在网上公布受理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查询结果。申请人点击办理状态输入申请号后,显示办理状态:①已受理,正在审核查询;②未受理,提交资料未齐;③已查询,可到检察机关领取查询结果告知函。(5)申请查询人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到检察院预防科签收查询结果告知函。(四)注意事项1、目前只接受单位的查询申请,不接受个人的查询申请。2、申请单位对查询结果的处理实行自主原则,但不得利用查询结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附查询申请书范本申请书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因我公司拟于××××年××月××日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或其他原因),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特向你院申请查询我司近×年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望给予办理为盼。特此申请。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年××月×日联系电话:(0755)25038612 (0755)25038613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2-01-05 00:12:1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对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的综合,以及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内容为:

(一)个人行贿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包括:犯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二)单位行贿犯罪以及因单位行贿犯罪被迫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犯罪档案的录入事项,除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有关内容录入外,还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机关、企业、事业、团体、所有制类别)、

注册地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犯罪事实、判决结果。

第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

个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供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 对受理的查询申请应当及时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查询结果,应当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在三日内提出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回复。

第九条 要及时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置情况,做好登记管理。不干预、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十条 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储存、提供查询和查询结果的归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操作统一规范,不得擅自变更

(二)保证录入的档案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拖延、遗漏、伪造;

(三) 严格遵守工作规定,不得擅自受理查询申请或者超范围提供查询内容;

(四)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守则,不得利用查询工作,谋取单位或者个人的私利。

第十一条 作好非罪行贿行为信息管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判认定的受贿犯罪刘应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作出撤案和不起诉处理但有证据认定的行贿行为信息,应当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集中实行严格管理,不得纳入查询范围对外提供。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的,应当依照规定,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认真审核确需提供的内容,报检察长批准后,予以办理;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应当由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作好准备,并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同时要求对方及时反馈情况况,作好记录、报告

你好!我是预防处王坚,现发送一个图片新闻,请查收!

辛苦了,谢谢!

并祝工作顺利!

内容:

近日,我院与区委社工委、区委农工委联合召开派驻检察联络工作会议并开展专题培训活动。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六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思考》

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思考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又称“行贿犯罪黑名单”,是检察机关对发生在工程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并且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以供查询的系统。这个全新的信息平台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下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新要求而建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作了统一部署,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一体推行,并于2005年11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对商业贿赂犯罪建立制度预防体系的大胆尝试。它通过检察预防理论和信息理论指导及计算机技术的运用,把技术预防与制度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专业预防与综合治理、事后惩治与事前防控结合起来,形成了操作性强,预防功能显著的制度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近几年实践证明,这种非刑罚手段的运用,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凸显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惩防腐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政治效

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日臻完备,不仅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促进了检察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在和必将在我国的惩防腐败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笔者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操作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体会,仅就“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性质、录入制度及如何利用好这一系统作些思考。

1、对“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性质的界定 检察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开出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属于什么性质呢?我们首先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任何改革和创新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这一框架内进行。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开出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既不具有司法性质,也不具有行政性质,它应该是检察建议的一种延伸。其宗旨是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并不是要限制或者剥夺行贿人参于市场竞争的资格。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之后,就在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中有了否决权。这是对开展查询系统工作的误解。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着眼于公共利益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带有规律性的职务犯罪问题,制定的具体预防措施。检察机关不能脱离检察职能去搞行政审批类型的制度,如果那样,就有违法和越权之嫌。为着消除和避免业内外人士的误解,建议高检院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和实施细则,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性质明确定格在“检察建议”的范围内。一是明确申请查询的程序,使查询工作能够规范的进行;二是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必经程序,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查询;三是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是否有效。

2、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制度的探讨

录入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灵魂,没有完善的录入制度,不能及时将行贿犯罪记录录入查询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就会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犯罪记录的录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录入范围的界定,二是录入的程序。

首先,录入的范围,应当根据《管理规定》,将法院判决有罪的行贿犯罪单位和个人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管理规定》强调的是生效的有罪判决,但在具体执行中,制度本身又往往和现实情况发生差异。导致制度规定和现实情况出现差异的原因很多,如: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有通过对行贿犯罪从轻处罚来达到追诉受贿犯罪的潜规则。由于刑法有明文规定,加之司法实践中潜规则的存在使得被定罪处罚的行贿犯罪行为占行贿案件的极少数。又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使得不少行贿犯罪行为在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被消化了。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查办贿赂案件数据来看,近三年来,以行贿罪被定罪处罚的个案是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数行贿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但都作了不起诉处理,甚至撤案。笔者认为,上述行贿行为应录入查询系统,因为这些行贿行为都是有证据证明有行贿犯罪发生的,只是有些行贿犯罪情节轻微。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种制约方式,可以起到增加其犯罪成本的遏制功效。如果把录入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反而束缚了检察机关自己的手脚,没有把录入制

度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完全将行贿行为排除在查询范围之外,客观上会影响此项制度的威慑力。针对现实情况,可以确定将下列几种严重行贿行为列入查询范围:(1)虽未构成行贿罪,但法院认定的行贿事实中行贿数额较大的;(2)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3)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行贿事实存在而本人拒不承认的;(4)行贿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大的。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四种行贿人,可以由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预防部门提出录入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核同意,将其列入查询系统。必要时,预防部门还可设立告知程序,给被列入查询对象的当事人一个救济途径。

同样,对行贿犯罪记录的录入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建议《管理规定》增加以下内容: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系统的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并将录入情况通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后3日内,将行贿犯罪案件判决书送达预防部门录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行贿人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各种因素综合考量,确定长短不一的在档时间。对行贿人在档时间作长短不同的规定,也是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在司法实际中的具体体现。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2010年3月18日起,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向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出具全市统一(即抬头和印章均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查询方法如下:

一、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向检察机关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申请函中要写明:

1、因何事由需要查询、要求写明具体投标项目。

2、要查询的具体标的、要求写明具体需查询的单位名称及个人姓名。

3、如查询标的中需查询单位的,还须注明要查询单位的成立时间(年 月 日)及单位性质。

(二)单位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还需提供有效证件;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方式:

1、到检察机关查询;

2、电话查询:申请查询人和单位可通过热线电话提前告之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内容,检察院接到申请查询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提前将查询结果查出,待申请查询人来院提交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件及所有申请查询材料符合要求后,检察机关应即时交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申请查询人未按时取走结果告知函的,检察机关自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将结果告知函保存15个工作日,逾期予以销毁。

申请查询人和单位如两次未按时取走结果告知函的,检察机关将不再为其提供电话查询服务。

三、北京市各检察机关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四、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联系电话: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876260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5186146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894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346173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353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90792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378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4954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8113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908036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071829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2658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5955672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0236286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9643577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69962110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59557892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69170121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51827187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02226182719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031187921598

【名词解释】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为了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检察机关依照规定受理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查询申请并提供查询服务。在工程招投标或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三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八
《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陈永平 顾海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

摘 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预防贿赂犯罪的创新举措。2012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开通仪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实现全国联网。海门市检察院自2009年5月正式启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来,不断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优化查询方式,共受理查5000多条,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诚信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实践中,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主要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 行贿档案查询 问题 完善

作者简介:陈永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海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07-02

查询内容缺乏明确性。一是对查询对象廉洁准入宽严要求不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体现在招投标活动中,即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投标单位廉洁准入的一个必备条件。由于没有相关依据和规定,有些地方为避免遭到投标方对招标方有关任意加设准入门槛的投诉,而只要求提供投标单位无行贿犯罪记录。也有的申请查询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有的申请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的申请查询企业及参与投标活动的所有人。在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对行贿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本来就不多,有的大多数是针对个人的行贿行为,单位行贿占比就更少。如果只查询单位,无法严格把握廉洁准入的第一道关口,也有违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初衷。二是对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要求不明确。高检院对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一般规定最高为10年。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各地按各自的理解实施,各行其是,五花八门:有的地方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查询投标人三年或五年的行贿犯罪信息;有的地方招投标时对查询期限不做任何规定,只要求投标人出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行贿信息的期限不明确、不统一,使得招标单位存在疑惑,也影响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

查询模式缺乏可操作性。主要是申请查询主体不统一。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必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申请才能受理。高检院对申请查询主体主要规定为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和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自查以及委托查询。实践中,我们受理最多的是由投标单位提出自查申请。随着各地工程建设如火如荼的开展,我院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数量逐年增长。在招投标过

程中,招标方要求投标方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导致多家投标方为了同一个项目或者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每一个标段前来检察机关查询。如我院为一不分段的农路工程招投标项目共相继受理了40多家投标方的查询申请。实践中,根据规定,一个查询结果告知函只能出具一个原件,因此检察机关要对每个投标方进行多次查询,提供多个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和司法成本。

查询程序缺乏现实性。从查询受理机关来讲,各地招标方的招标公告上大都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其所在地或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业务可能遍及全国各地。如果只认定由企业当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势必造成投标企业在人力、物力上的浪费。从查询结果告知函格式上来讲,检察机关要求投标单位出具的查询申请材料中,必须有招标单位相关的招标文件这一查询事由。但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并没有标明具体的查询事由这一项内容。这一格式漏洞,容易给投标方钻到空子,使得查询事由的审查在现实中并没有产生实际意义,也导致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打了折扣。从查询流程来看,一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主要需要进行三个步骤,即查询受理、查询审核、查询执行,并实施受理和审核人员分离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本来就是任何单位、任何人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都可申请的,“受理”这一关口已经对查询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查询申请录入系统,因此再由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审核申请材料的做法在操作中没有实质意义,反而造成程序繁琐,重复劳动,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查询工作规定缺乏强制性。一是查询事由无强制性。由于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强制要求相关行业部门或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践中,被动查的多,主动查的屈指可数。现今,最广泛的做法是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廉洁准入的一个必备条件,集中表现在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且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取得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各地对开展什么样的工程需要查询、查询结果如何处置的认识也大相径庭。由于这些规定尚未上升到立法的层面,这项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对是否实行廉洁准入制度,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重视程度;而在一些地区、领域,廉洁准入制度的建立并不广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影响力仍然有限。二是对查询结果处置无强制性规定。《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查询结果的处置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不直接引发对查询对象任何资格处分。如此规定明显刚性不足,其与行贿犯罪查询系统衔接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也无法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震慑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积极作用,针对上述反映的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查询操作规程要进一步规范化。一是明确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象。建议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在研究细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利用工作时,明确投标活动中查询对象是投标单位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二是合理设置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高检院规定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最长期限为10年。与行贿犯罪信息最长保存期限相对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时间段也应规定为十年。但是根据现在各地不统一的申请查询期限,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建议按行贿犯罪判处刑罚的轻重设置相应的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三是完善查询结果告知函格式。鉴于目前检察机关受理的查询以自查为主,建议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增加“查询事由”这项内容,或者在告知函格式中,增加“收文单位”一项内容,从而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充分发挥效用,真正达到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目的。

查询工作模式要进一步科学化。一是本着有利于查询申请人的原则确定查询受理机关。高检院规定: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本着就近原则和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尤其是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全国连网以后,建议按照高检院规定中的做法来操作。二是人性化确定查询主体。建议招标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向检察机关统一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在受理查询后3日内将查询对象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告知函送申请查询单位。三是科学设置查询操作程序。建议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的“查询审核”这一步骤省略,将第一步骤“查询受理”和第三步骤“查询执行”进行合并,输入要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即可直接执行查询;或者明确对受理查询申请的审核标准,避免出现审批的随意性,同时也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

查询工作规定要进一步刚性化。一是在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利用的关键领域建立强制性规范。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功能作用及规模效应,切实把住廉洁准入关口,建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必须对投标人和相关执业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或者积极推动地方性立法,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关键领域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必经程序,使预防职务犯罪机制上升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层面。二是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对接机制。针对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利用没有刚性规定,建议强制规定招标人或主管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进行区别处置,使行贿者受到必要的制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切实提高查询结果刚性效果,从源头上防范、遏制贿赂犯罪。为加强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处置的监督,建议检察机关建立查询结果备案跟踪机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与公安、工商、民政等相关单位加强协作,加大对更改企业名称或者重新注册新企业等规避禁入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对不处置或者处置不正确的,要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篇九
《社会化预防格局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路径选择》

社会化预防格局下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路径选择

作者:韩长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目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入社会化预防与专业化预防相结合时代。各项预防工作有必要顺应社会化预防格局,真正发挥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功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从成立之初就发挥其遏制贿赂犯罪,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经济竞争秩序的强大作用,但是通过近些年该系统在我区运行情况,发现该制度存在种种弊端,与社会化预防格局相矛盾,例如告知函效力不足,对外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涵盖范围小、影响力不足,信息缺乏完整全面性等,需要从增加行贿违法信息的录入、加强相关部门合作、严格规范录入程序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社会化预防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效力 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韩长娜,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48-02

一、红桥区2009年至2014上半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概况

1.查询数量逐年大幅增加。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自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以来,受理查询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尤其是近两年跨越式增长(具体见图一):2009年6次,2010年51次,2011年33次,2012年42次, 2013年度198次,2014年上半年(截止到7月1日)已受理查询495次。

表一:红桥区2009-2014上半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字

2.查询领域和范围日益拓展。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自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开通以来,受理查询的范围领域日益扩大。就领域来说,从集中在建筑、城市建设领域到逐渐应用于文化教育、食品医疗卫生、政府采购、金融等其他多个领域。就查询事由来说,由原先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独霸天下”局面到目前新的查询范围拓展,例如,2014年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为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测试和人事管理,向红桥区院提出申请并顺利拿到测试结果。除了人事管理,红桥区院还受理了关于供货商资质、资信的查询申请。就申请单位性质来说,既有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也有私人企业,并且国有企业申请占50%以上。

3.查询制度日益完善。近年来,红桥区院在服务辖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立足检察职能,紧密结合本院“经济服务年”和“制度规范年”的各项要求,致力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

关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包括初期的检企联系制度、中期的“五步走”制度和作为后期亮点的回访评估制度。据悉,目前红桥区院是天津市首家成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回访评估制度的单位,该制度通过设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企业登记簿、一查询一回访评估、走出去预防等具体举措步骤,狠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遏制商业贿赂实效。

二、社会化预防格局下红桥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存在的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效力缺乏普遍性和强制约束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号召全国检察系统开展“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工作,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五走进“)活动,构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这就要求各项预防工作要深入基层,充分利用社会化预防和专业化预防合力,发挥各项预防手段的功能,使其落实到位,但是通过近些年来查询系统的应用情况,不难发现检察机关毕竟属于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主管机关,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强制要求辖区的相关行业、系统、领域或者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不能强令要求在招投标、人事管理、资质、资信审查等环节以外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市场准入机制。

(二)信息录入方面存在不够规范、完整、及时的现象

首先信息录入不够规范。我院在该系统中发现,该系统中有的检察机关在录入时或者没有上传判决书,或者笼统介绍一下案情摘要,或者个别信息甚至出现错误等;其次,信息录入不够全面、详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高检预发2号文件规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决定不起诉等的行受贿行为也须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但多数单位只录入了行受贿犯罪信息,对行受贿行为信息录入较少或者干脆从未关注,也未录入,这使得一部分有“污点”的单位和个人成为“漏网之鱼”,从而逍遥法外。

(三)查询结果告知方式不尽科学

检察机关在出具查询告知函时只是简单标明“有或无行贿犯罪记录”,对有犯罪记录的行贿单位或个人更没有详细公布具体犯罪事实、行贿手段、涉及金额、刑罚结果等参考事项, 不利于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失信单位或个人详细情况而与信息公开相悖, 也无助于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有关企业或个人的真实情况或获得检察机关的预防建设以切实防范和阻止类似行贿行为的重演。如此,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有效实施犯罪预警、参与社会管理和开开展法制宣传的应具效力和效果也就难以凸现和延伸。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前来检察机关查询的企业中,私有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仅以2014年上半年为例,私人企业查询数目大约占据1/3份额,但是在查询系统分类一栏中,只出现了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三种类型,一定程度上来说系统不够全面、细致,不利于后续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另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还不科学,严重削弱其震慑力。比如,

一些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通过更改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便可以成功“金蝉脱壳”,还有的股东通过另行注册公司来规避行贿记录带来的后果。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顺应社会化预防格局的路径设想

(一)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本身是前提

虽然目前该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符合社会化预防格局需


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相关热词搜索: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8089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