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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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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一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0-09-16 16:54 东北新闻网 网友评论 _COUNT_条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 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关于“谁造谁有”的

有关政策规定。“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

政策。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自留山的政策和具体规定

1.稳定不变。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

2.明确林木权属。自留山上的林木包括划定时的天然林和已栽植的人工林,除划分时对原有树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一律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出售、转让。

3.不能补划或重划。一个村组内存在自留山面积不均、没有自留山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考虑,给予适量多分承包山的办法予以解决。对原农户的自留山被村征占用或转让的,本次林改中首先由村集体从未改革的林地中划出部分林地补给原自留山主。

4.不能收回。上世纪80年代划分自留山时如果当时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对三年以上不造林、不管护、不治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经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的,确认有效。其余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收回。

5.重新明确四至面积。一般自留山的面积比林权发证的面积大,原则“面积服从四至”,按划分的边框四至重新确定面积。如果四至不清,几户又不同一小班之内,可以将面积按比例平均分摊,现场勾划,测绳丈量面积,明确四至,栽植交界树,逐块登记,绘制图纸。此项工作由镇林业站配合,各村民组实施。

6.明晰零星树木权属。对自留山原归集体所有的零星较大树木,当时有协议或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协议或规定的,无偿划给自留山主。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二
《湖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_成效与展望》

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

▲中部崛起与湖北发展

湖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效与展望

贺东航,王

红,王蕊蕊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集体林权改革与从事林业生产的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如何搞好集体林权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的一个重要课题。湖北的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由于林权改革本身处于探索阶段,改革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还利于民;协调和处理好林业部门、村集体、林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湖北;集体林权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图分类号:F30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12-0070-04

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中,人们习惯于把农村土地单纯地理解为农业用地,也就是田地或者耕地,而忽视了其中还包含着林业用地。实际上,根据有关部门的权威测算,我国农村集体林业资源总经济价值至少高达2万

在中国林业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如何盘活利用亿元以上,

目标。这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制相类似,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联户),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将集体林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私有林。[1]

湖北素有“七山两水一分田”之称,湖北省林业用地面积1.29亿亩,占本省国土总面积的46.4%。湖北省集体林地1.19亿亩,是耕地面积的1.7倍。集体林既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发展空间,也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改革,农村集体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湖北省有4800多万亩集体林仍然由村、组和乡镇统一经营,“树难栽、山难管、火难防、林难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林农分户经营的处置权难以实现、收益权无保障山林,也存在税费负担过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由此造成林地大量闲置,林木管理粗放、效益低下,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现行林业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新农村建设中,山区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如何将潜在的林业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更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了探索林改工作经验,2006年12月3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这笔巨额集体资产,不仅对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大意义,而且是适应科学发展观以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要求。

2006年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布署,湖北省开展了

林改试点工作。为了观察两年来湖北省林改的实践与进程,

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课题组于2007年11月、12月、2008年1月份三次对湖宜都、通山三县的林改试点进行了调研。通过采取北省阳新、

与当地林业干部职工座谈、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对林农进行深度访谈以及实地考察林改成效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本文即是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对所有湖北省林改政策和试点县市材料的解读并辅以相关文献而完成的。

一、湖北省林权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所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的来讲就是改革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具体而言就是指在国家、村集体与林农之间的生产关系上进行权利调整,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和要求,实现

作者简介:贺东航(1967—),男,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农村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王红(1979—),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王蕊蕊(1985—),女,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北省集体林权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7](031)

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发布;同年12月29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召开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之后,各地通过不同方式对会议精神和鄂发〔2006〕23号文件进行了传达学习。有13个市(林区)和部分县市分别召开动员会,对林改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和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要求,2007年湖北省又确定在京山、南漳、公安、宜都、赤壁、通山等6个省级试点县市,继续开展林改试点;同时,要求各地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也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每个市州至少确定1个县市,每个县市确定2个~3个乡镇,每个乡镇确定2个~3个村)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做法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为搞好试点,湖北省林改办专门制发了《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鄂林改办〔2007〕1号),提出了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试点做了大量的工任务。各试点单位围绕确权发证和配套改革,

作。省林业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指导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鄂林改〔2007〕166号)、《关于森(鄂价房服函〔2007〕73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

号),对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进行了确认。

2007年9月1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

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发布,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林改的相关政策规定。目前一场以“还山、还权、还利于民”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湖北省轰轰烈烈地开展。

总的来讲,湖北省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逐步建立起现代林多种形式并存、统分结业产权制度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

合的集体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打好“一个基础”(明晰产权),建立“两大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交易“三个难点”(“两金”减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机构),突破款、采伐限额管理),完成“五项工作”(“两权”分离、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综合配套)。

二、湖北省林改的成效

海投资,听说村里搞林改的消息,回来承包146亩荒山50年的经营权,并正在着手投资开发。不仅在阳新,在其他试点县市的林区也处处涌动着耕山务林的景象。林农在已经被承包的荒山上辛勤耕耘,为下一年春天植树作准备。同时,社会造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营造林投入逐步由过去的集体为主、国家补助,向以林业、个体、联合体、集体为主的营林投入多元化格局转变。

2.林改增加了林农的财产和收入,提升了生产生活水平。这次林改在明晰产权,还山于民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减免相关林业税费,还利于民。林改通过拍卖、承包等方式获得的收益绝大部分都分给了农民;此外,林改促使耕山务林活跃起来,也可以为农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

3.林改消除了不少乡村矛盾,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乡风文明。

阳新县洋港镇在这次林改中,林改工作组对林改过程中历史遗留和最新出现的91起山林权属纠纷进行了全面调处,目前已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79起,占总数的86.8%,一批陈年旧案、历史冤案、宗族大案通过这次林改得到了有效解决,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洞下村与原坳上村合并后,一直有100多亩临界山场争议不断,最近双方到县档案馆查找档案,发现过去这处山场也是重复填写,洞下村村委会经群众临界不清。根据有关规定和林改政策,

同意,将山场收归集体所有后再进行流转开发,收益按全村人口均分到人,成功化解了矛盾。在宜都县,一些相邻的村庄在林改工作组进村后,双方握手言和,划清了山界。

4.林改改善了生态环境,有助于村容整洁。

林改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林木的价值,促使许多村民在房前屋后等空地上种植乡土树木、珍贵树木,美化了庭院,美化了农村的人居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高了农民的自身修养;在通山县,有的村庄不仅化解了村组集体债务,还将部分林改收益用于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如用于补贴村民修建沼气池,以沼气池建设带动改圈、改厕、改厨,使环境更加卫生,使村容更加整洁。

5.林改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利于民主管理。在开展林改过程中,由于广泛深入宣传《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接受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许多群众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增强了法制意识。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了农村民主化进程,林改的每一项重要决议都是由村理事会和组理事会共同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才能通过实施。

三、湖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短短一年来,湖北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效,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林改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湖北省的试点地区阳新县洋港镇林改为例,其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确权勘界1321宗,面积12.3万亩,分别占总任务的88%和83.7%。林权证已经发放80%以上。广大林农对未来预期良好。洋港镇田畔村十一组沈衍柏原来在上

在肯定湖北林改的成就之后,我们在调查中也感到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1.林改进展不够平衡。

从湖北省来看,由于自然和历史、体制方面的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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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林地生产力、林业经营效益、林农对山地依赖性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如何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选择合适的改革措施和办法,确实有不少难度。比如恩施、宜昌等地生态公益林所占面积比较大,林改对林农增收影响不是很大。此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对林改工作还没有引湖北省17个市州起足够重视,工作难以推动。截止6月底,(直管市、林区)中,尚有黄石、黄冈2市没有成立林改领导小组,黄石、十堰、黄冈、恩施等4个市州没有召开动员会对林改工作进行部署。

2.林改工作量多,经费缺口大。

由于林改工作时间长、任务重、工作量大,是一项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工作。除抽调大量的工作人员需要费用外,还需要印制各种宣传资料、业务图表、文字材料等,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相关保障措施不落实,工作很难推进。根据实际核算的结果,仅确权发证一项,湖北省每亩林地需要付出成本约为2元~3元;而组织实施(会议、培训、宣传等费用)和配套改革(要素市场建设等)成本,平均每个县市至少需要投入50万元~100万元。譬如,在阳港,每本林权证只能收取5元工本费,而真正发一本林权证仅印刷图表资料就需要20多元。如果洋港镇林改后将证发到位,需发证5000余本,缺口达10万余元,若全县铺开,费用更大。特别是林地大多集中在山区,林改任务越重的县市财政往往更困难,这对各地加快推进林改工作进度,按时完成林改任务有较大影响。此外,林改招待开支也是巨大的。

3.林农负担比较重。

虽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明确规定“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两金’)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但生产费用(俗称是在实践层面与政策导向层面还是有不少差距的。从长远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看,改革育林基金征收、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在调研中,许多林农向我“为什么我们耕山务林者还要交‘两金’之们抱怨或者倾诉,

类的税费呢?我们也是农民,政府对我们应该与种粮农民平等对待,他们种粮不仅不要交税费,还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等的好处,而我们却没有。”朴实的语言背后所反映出的仍然是沉重的负担问题。

4.效率与公平的张力。

林改政策的基本导向是鼓励外来社会资本进入村庄,通过竞标、承包等方式获得山场。由于普通个体农民家庭所持有的原始资本是非常有限的,和外来的非农村商业资本相比,他们的资本不仅量小,而且非常分散。这就导致农民在山场的招投标竞争中根本难以在同一平台上和外来资本进行竞争。虽然林权政策规定不得人为提高山场的招投标竞争门槛,但是各乡(镇)、村出于降低招投标成本甚至为一己私利的考虑,大都采取捆绑集中的方式,把本村拟定招投标的山场统一“公开”招投标,面对动辄数万的投标抵押金或者定金,普通个体村民甚至连参加竞标的资格都不易获得,更不

要谈参与正式的山场竞标了。即使农民通过集体联营的方式参与竞标,也难以和外来巨额的商业资本相竞争。这就不难理解,普通个体农民经过资本市场的排斥之后,基本上难以获得山场,而很多来自村外的投资者或者投机者“购买”了大片的林地。洋港镇在林改的过程中出现了林权呈现高度集中其他试点地区也不同程度存在这个问题。京山县仅的现象。

香港天德公司、北京盈佳浩迅公司、湖北广信集团等客商在本县买地造林就达20多万亩。因此,许多农户只能分到少量的林地。

5.林业投融资、流转方面也问题不少。

林权改革之后,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尚不发达,农民收入还有限,耕山务林面临着不少财政困难。不少农户在承包林地时都已经花费不少,但是许多荒山或者林地需要开发、管理,才能获得收益,这样资金问题便产生了。虽然湖北省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于2007年6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但是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而目前林业贷款利息较高、贷款金额过低、林业保险面较窄等问题还是严重制约着林业投融资的发展,许多商业银行并不“买账”。目前有些地方即使能够用林权证抵押获得贷款也是数额有限,手续也比较繁是盘活林地杂。推进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和林木资产的重要途径。

6.林业部门、村集体、林农三者利益非均衡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次农村林地制度的变革,更是一次利益的重要调整。比如,“两金”从20%减少到10%对林业部门,特别是基层林业部门的冲击更是强烈。以前林“两金”依赖程度高,现在突然减少一大半的“两业部门对

金”,对其利益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林改政策规定:除“两金”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证件工本费、按规定标准征收的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交易服务收费外,其他涉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村集体在这次改革中相对于林业部门而言,或许受到的冲击要小一点,但是也十分明显。固然有一小部分的村庄在林改之后化解了不少债务,甚至有一定的财力办一些公益事业,但那主要针对的是村集体经济本身就很不错的村庄而言许多地方采取将林地一卖了之的办法不可取。当前林改的。

的某些竭泽而渔的做法,不利于村集体经济收入获得持续发展。

四、完善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1.科学计算林改成本,落实林改经费。

科学计算林改成本是落实林改经费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调研情况,我们以为林改支出主要主要包括内业、外业、培训、档案建立、设备购置、领导调研等五部分。目前,湖北省财政只应允每亩1元的林改经费显然太少,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建议按每亩至少2元划拨林改经费,并且不能要求村自筹一小部分的经费。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

应该在明确成本总数和分担程度的基础上,按时、足额支付林改经费,确保林改这一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还利于民。

林改不仅是还山于民的进程,也应该是一个还利于民的行为。目前,基层干部群众对减轻农民涉林负担的呼声十分“像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一样取消林业的‘两金’,强烈,要求要像‘粮补’一样来搞‘林补’”。从今年起,“两金”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我们还应该继续对林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的类投资项目的林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公益性林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让林农共享改革成果。首先,妥善做好剩余部分山场的林改工作,尽量让无林地或林地面积少的农户获得剩余山场。其次,重新分配林地基地。如果林权承包者只是承包经营本代林,那么本代山林采伐完之后,其采伐地部分向本村村民平均分配、低偿转让,并对非农业非农村资本进入林权竞争市场进行适当的合理第三,让村民适当“分享”林权升值的部分收益,给村民限制。

适当合理的补偿。农民之所以对林改后的林业产权制度安排心存不满,主要原因是他们未能享受到山场升值的收益。对于尚未或者刚刚开始林改的地方则要努力规避只追求效率而忽略公平的倾向。通过广泛宣传林改的意义,告诉农民山场蕴藏的巨大价值;不仅要尊重民意,有时候还需要努力引导农民去争取和获得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的生产资料,也就做实。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说要多做工作,把工作做细、的公平与效率同行。

4.跟进配套改革,构建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林业管理新机制。

林改之后整个林业系统,特别是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应该发生重大转变,从以前更多的是管制职能转向管理、服务职能轨道上。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林业单位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创建公开透明的林业管理体系。要努力拓展基层林业站的服务职能,如实现林业站办公自动化,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提高林业站处理事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扩大林业服务中心的覆盖面。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借鉴福建等省份建立的民间护林联防协会的做法,以提升林改后森林防护、防火、防虫的水平。

5.协调和处理好林业部门、村集体、林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林业受益上,这次林改的基本政策导向是“集体得小头,个人得大头”。这固然有助于提高林农的收入水平,促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部分林区村级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林业收入,这次林改,将山林全部承包到户,村级组织不再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也就没有相关的收益供其支配,必然导致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山区、林区等财政困难地区乡(镇)村的运转受到较大影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面临较大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好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改革要保证农民的利益,但对集体经济组织也要保证其有必要、合理权益。江西省在林改中,对镇村两级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每乡镇每年增加十万元,每村每年增加一万元,用于维持乡镇村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这些都是可以探索和借鉴的办法。林业部门作为林业的主管单位,是推动林改的重要力量,更是今后维护好林改成果的主力军,不能因为林改使他们的利益受到严重削弱。调动林业干部职能的积极性,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重要,如果要使这次林改获得省政府文真正意义上的成功的话。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件中关于“林业部门由于此次减征‘两金’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的要求。同时,财政还应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状况,适当增加对林业建设的投入。

注释:

①参见《中国森林资源报告》中1998年~2003年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②参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

③参见阳新县林业局编撰的《阳新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

参考文献:

[1]蔡小伟,赵鹏.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福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N].人民日报,2006-02-12.

责任编辑

郁之行

·73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福建日报] 2008-07-20 13:38:00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农村改革又一里程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

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集体林地,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四权”提供制度性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以确保农民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此做出详解。   明晰产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意见明确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此次改革与

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   明晰产权还要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放活经营权,林农充分享有自主权利   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有三方面含义。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这相对放活了公益林经营,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经营者的收益。   落实处置权,林地承包人可依法流转山林   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赋予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意见还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   ——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

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   ——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应当引导农民充分考虑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转期限不宜过长,不要轻易改变林地原始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保障收益权,林农拥有四方面权益   一是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二是征收林地必须补偿。依法征收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是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兴林富民五大关键词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改革的最根本精神是“兴林富民”,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将林地林木这笔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交给农民,实现老百姓耕山致富,森林资源增长,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关键词一:公共财政   “第一项政策就是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贾治邦说,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林业基础设

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五是林改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关键词二:林业投融资   贾治邦表示,按照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瓶颈。   同时,着力推进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积极探索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林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林户、林农联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增加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   “还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贾治邦认为,当前特别要对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政策,科学确定各级财政和投保人的分担比重,适当降低农民缴费比例,引导农民参加投保,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关键词三:林木采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老百姓非常关心‘树怎么砍’,我们要与时俱进地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据贾治邦介绍,林业部门将以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把采伐限额还原到可采资源上,落实到山头地块,同时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采伐管理上的限制条件,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贾治邦同时表示,意见对采伐森林有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这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采伐的政策是一致的。   关键词四:林地林木流转   贾治邦说,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指导,探索限期限量流转的办法,防止农民失地;探索限定受让方资格的办法,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   他还表示,今后要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   同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抓紧拟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尽快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的认定工作。   关键词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四
《辽宁省集体林权管理有关政策解答》

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权管理有关政策解答》的通知[辽林办字

〔2007〕98号]

发布时间:2007-09-12

各市林业局: 点击率:1646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逐渐显现出来,集体林权管理急需规范。为此,省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林业有关方针政策,编制了《辽宁省集体林权管理有关政策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林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林权管理,对出现的林权争议等问题加大调处力度,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解决,为集体林权改革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OO七年九月六日

辽宁省集体林权管理有关政策解答

一、关于 “谁造谁有”

农民在自留山和集体指定地点造林,坚持“谁造谁有”(包括宅旁、田旁、水旁),林权归己,允许继承。林改中予以确认,签订合同(自留山不需签定合同);对群众在林改前未经同意自行造林,并管护很好现已成林,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对此林地又没有提出过异议的,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属于在指定地点造林的范畴,本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应优先承包给原造林者,签订承包合同,林木收益按比例分成,大头归个人,也可根据村民意愿,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一定的林地使用费。

二、关于历史遗留的林权争议的调处

1.对历史遗留的林权争议,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以解放后各个时期(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国家法律、法令、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规定为依据。根据各时期的不同政策,区别的对待。建国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凡是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林地,一般应以“林业三定”时的林权台帐为准,“林

业三定”时没有林权台帐的以“四固定”时的林权台帐为准。

2.人民法院对纠纷作出的最终裁决、判决,是解决纠

纷的依据。

3.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4.凡是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中记载的面积与四至有

矛盾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双方没有证明材料或证据不充分的,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由当事人共同的上一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确定其权属。暂时无法解决的,保持林地现状。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5.在林权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的林业部门都不准先发放林权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发包,不准转让或抵押,不准进行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更不准煽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

6.林改中,对已经解决的林权纠纷,双方要签订协议,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新的林权证,并收回旧证。

三、关于自留山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要以“林业三定”时发放的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在林改过程中,重新划定和调整自留山。

2.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在 “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存在着实际面积与规定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有的自留山面积超出很多。考虑到已经经营多年,本次林改应予以承认,不再调整(弄虚作假的除外)。

4.自留山被收回问题。一是在1999年以前已经收回没有造林经营的自留山,集体组织收回后又转让给别人并已经造林经营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变动。二是1999年以后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坚持自留山归农民无偿使用,长期不变,不得调整,未造林的要鼓励尽快造林绿化,实行多种形式治理和经营的政策。三是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并流转的自留山,要妥善处理,既要坚持自留山林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要考虑现在经营者的利益,积极稳妥处理。

5.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权属问题。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6.自留山可以继承、可以转让。自留山转让要经村委会同意,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要明确转让期限。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的村民,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的使用权要确定期限,林木主伐后,林地应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7.对于自留山经营者户口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及自建工程设施等要根据其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

营的,按转让林地使用权处理,签订合同。从户口迁出日起,原自留山经营者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的林地使用费。

8.在此次集体林权改革中,对已划定的自留山不得收回,有林权证或台帐的,要重新确认面积和四至,不需签订合同。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换发新的林权证。1999年后已办理林权证且面积有出入的,要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在原有的林权证上,予以变更。

9.自留山的采伐政策只限定在本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龄限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农需采伐自留山的林木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有能力的乡级(镇)林业工作站优先安排所需的年采伐限额,并进行林木采伐设计。

四、关于“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承包山

“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承包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与自留山有区别,承包山已经造林的,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林地权属不变。承包的山林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林地使用权。林改时办理确认手续,完善合同。

五、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出

对“林业三定”以来分给农民的承包山,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出到非设区的市,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使用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本人有继续承包经营意愿的,自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应向发包方交纳一定的林地使用费;本人愿意将承包的林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要对承包方所栽植的林木及自建工程设施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关于林地继承

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直至承包期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承包林地的,自原承包人死亡之日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一定的林地使用费。

其他形式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林地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使用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承包,直至承包期满。

七、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

1.对林改前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本着尊重历史,面

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只要转让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齐全的,应予以维护确认。

2.对转让程序基本合法、有关手续不完备或者有缺陷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予以完善,重新签订合同。一是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是合同有的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护。但要对合同不合理、有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完善相关手续。二是对流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严重损害集体利益,且流

转受让方已经实际作出大量的投入,现林木生长良好,要经过协商,采取多种利益协调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

3.对转让程序违法,乡村干部暗箱操作,群众意见很大

的,要予以纠正,重新参改。但对有的受让方已经大量投入,涉及利益问题,能协商的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申请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4.对经林改确定的承包关系,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调整所承包的林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5.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后,由受让方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6.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由受让方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7.对家庭承包或其他形式的承包,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林地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

八、关于坟林

凡是能够提交林权证明,确定是个人在历史遗留的祖坟上造的林,林木的权属归个人所有,林改时应明确坟林所有者的权益,明确具体范围,发给林权证。对于后期村民自行在集体林地上埋的坟,应依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解决。

九、关于“四荒”承包

对于承包“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长期违约,至今没有治理的,可以收回使用权,重新组织发包。

十、关于河滩地林权

在河滩地上的林地、林木权属在国家没有办理征占用手续前,权属不变。河道内林木需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十一、关于森林、林木及林地的权属证明

对森林、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林权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是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对退耕还林地及其他荒地造林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办理林权证。原来已有土地证或承包经营权证的要收回,没有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不能颁发林权证。坚决杜绝出现“一地两证”。

十二、关于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相关手续的办理

不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承包,林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改变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征得发包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要改变林地用途的需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十三、关于林权证发放有误的纠正

林权证发放有误,应当由有关的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调查,确认有误的,由原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更正,收回原证,予以变更、注销和重新发放林权证。原林权证的权利人应主动交回林权证,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1、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用5年时间,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织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和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8、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两种会议如何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集中较为困难的情况,按每五户到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村民代表

参加。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9、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10、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1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本次林改,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林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2、为什么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要发(换)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可以说是唯一的法律凭证。本次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

在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了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现在证、地相符,又无任何异议的,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林木至今无权属证书的,则要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退耕还林地,已发放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复发放。

13、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入分配的办法等。

14、本次林改后,林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

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二、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2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世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利用森林资源,涉及

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2、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人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4、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5、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6、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7、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8、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

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

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

答:林业“三定” 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

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9、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70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10、什么是林权?

答: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属统称为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11、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12、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成员。

(3)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不享有林地所有权,享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13、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权利人。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15、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毎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6、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7、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8、什么是林地流转?

答:指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或者无偿赠予、继承的方式,由一方转让到另一方的行为。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

19、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答: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接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0、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答:是指承包者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1、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答: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转让?

答: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3、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答: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不转移林地占有的情况下,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使承包经营权主体变更。

2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答: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采取入股方式流转是提高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单户分散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

25、什么是林权证?

湖北省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篇七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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