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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用车制度

2016-02-01 10:10:5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一《中共釜山县委老干部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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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一
《中共釜山县委老干部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汇编》

中共浮山县委老干部局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

根据浮山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确保公务、禁止私用、勤俭节约、规范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使用制度。

1、本局车辆,实行局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制度,禁止公车私用。局公务用车时,必须经办公室统一派遣。办公室在派遣车辆时必须保证领导公务用车,并按照先急后缓的程序派遣。

2、局车辆统一停放在局车库和局大院停车场内,不得在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停放过夜,否则视为公车私用。

3、夜间和节假日,动用车辆时,必须经局长同意。

4、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用车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问题由用车人和驾驶人员自负。

5、公务人员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6、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如私自出车,一切责任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7、驾驶员应将车辆运行情况,逐日记录,按月统计,作为报销津贴、油费的依据,车辆需维修应先向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修理。

中共浮山县委老干部局

公 务 用 车 封 存 制 度

1、工作时间以外,局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局车库和局大院停车场内,不得在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停放过夜,

2、正常出车结束后,车辆驾驶人员要及时将车停放至单位指定车库,并报告办公室,交回车钥匙。

3、严格落实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出车。节假日车辆封存场地为机关后院车库。

中共浮山县委老干部局

公 务 用 车 派 车 制 度

1、局领导公务用车,由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2、局机关因公正常用车,由局办公室填写《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3科室工作人员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科室有急事或领取物品需派车的,办公室应根据路程、事情缓急酌情派遣。

4、局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因病急诊、住院等,通过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派车。其他特殊情况用车均需局长批准后方可派车。

5、车辆出行到本县以外地区,均需通过局长批准后方可派车。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二
《老干局各项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1、学习时间:离退休干部学员每两个星期学习1次,在职党员每周学习1次或开展1次党支部活动。

2、学习内容:职工学习以老干部工作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为主,在提高业务能力上下功夫。党支部活动按照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

3、学习方法:由局领导或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形式以集中学习讨论为主,与理论辅导、形势报告、观看教育片、交流经验等多种形式相结合。

4、学习要求:老干部局是党的职能部门,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名干部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得请假,要提高认识,克服厌学思想,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学习与运用相结合。要求每名在职干部职工,做好学习笔记、每季度撰写1篇学习体会。另外,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带头学习,并做好党课教学任务。以上任务完成情况要与年度考核、评比等结合起来,以促进全体老干部工作者的学习提高。

二、走访看望及联系老干部制度

1、对于离休干部及县处级退休干部要坚持联系制度,坚持做到“五个一”要求,每半年一次正式走访慰问;

2、为每名离休干部及县处级退休干部确定一名联系人,对居住在县城的离休干部及县处级退休干部,每季不少于1次进行走访看望;对居住在喀什、其它县城的离退休干部,坚持每月一次电话联系、每季度寄一次文件资料,

及时了解老干部的思想状况及生活情况。对居住在乌市的老干部由办事处负责联系。

3、对于居住在疆外的离休干部,坚持日常电话联系,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走访看望。

4、对于在县城住院的离休、县处级退休干部,要及时进行看望,对其他住院退休干部也要坚持每个月看望1次。

5、要加强与离退休党支部的联系。局领导要不定期走访老干部党支部,进行沟通、交流,掌握老干部的思想动态,以利开展工作。

三、考勤制度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杜绝旷工现象。

2、上班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电话聊天和办私事,因特殊情况临时外出的,事先应向领导请假。8小时外保持电话畅通,不得有违法乱纪的行为。

3、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要事前请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假条。

4、按规定执行年休假制度,对于请假达到或超过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取消年休假资格。

5、考勤情况要与年度考核、评比情况相结合。

四、财务制度

1、财务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一支笔审批。

2、经市委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单位会计只管理离退休干部的活动经费,单位经费(含局机关、干休所、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则由市委财务室管理。

3、局机关会计除管理好老干部经费外,对所属单位兼职出纳、报帐员的工作和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报市委办财务室核销的单据进行初审、登记。

4、兼职出纳和报帐员要自觉接受市委办财会室和局机关会计的管理指导。要按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现金日记帐,每月与会计对帐,做到帐款相符;支付的单据须在背面注明用途和经手人。

5、所属单位收取的房租、水电费用等,严格按照财会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6、局机关和所属部门进行年度总结时,要专题对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研究,提出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会计员和兼职出纳、报帐员要提供相应的数据。

七、信访接待制度

1、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认真、热情、耐心、周到地接待好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每名干部都要有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的意识和责任,不得推诿、怠慢。

2、对于老干部反映的问题,要在《老干部来信来访登记簿》进行认真记录,按程序进行处理。

3、对于简单,能口头答复的问题,由首先接待接待的同志进行答复;对于较复杂的问题,接待的同志应做好登记,收存好来访申请等材料,向局领导汇报或提交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后,再予答复;对于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才能答复的问题或应由其他部门答复的问题,应耐心地向老干部解释说明,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4、对于市委和州老干部局交办的信访件,要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5、做好老干部信访工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全体老干部工作者要努力做到以下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二是进一步学习老干部工作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做好信访工作所需的知识;三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磨练提高做好思想工作的业务能力。

八、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市委老干部局2005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了本部门的有关接待、用车制度。现重新修订如下)

1、 接待制度

(1)上级或友好县(市)对口单位前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或业务往来,如需安排就餐和住宿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陪同就餐人员,原则上对口接待。市干休所、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市老年大学不安排接待。对口业务人员来访需安排接待的,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并指定陪同人员。

(2)接待就餐时,原则上不上高档酒水。餐后一般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3)接待上级领导的餐费标准,每桌一不超过300元(含酒水,下同);接待兄弟单位领导,每桌不超过250元。每桌就餐人数超过8人,按以上标准执安排;每桌人数不满8人的,按每人30元标准安排。

(4)接待所需酒水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不准擅自加菜、加酒,突破标准。用餐和住宿后,由办公室负责核实

签单,财务人员付款结帐。食宿发票应及时报批办结,由办公室经办人和付款人签字后,送局领导审批报销。

2、管理和使用车辆制度

1、单位公务车是为提高老干部工作效能服务的,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外出办事需用车时,应通过办公室安排。所属部门需用车时,应有计划,事先向办公室提出,再予安排。

2、办公室要将派车情况及时做好登记。未接派车通知,驾驶员不得出车。

3、驾驶员在无出车任务时,应按时上下班。不准用公车办私事或用公车捞取额外收入。

4、驾驶员应经常打扫车库,负责做好车辆检审、保险和按时交纳各项费用,保证车辆证照齐全,手续完备。搞好车辆平时的保养,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和保持良好车况,随时为用车提供安全、舒适服务。未安排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内。

5、车辆如需送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应事先向局领导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内部私人临时用车须经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并收取每公里0.50元的油料费用。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三
《老干局规章制度册》

目 录

一、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1

二、机关工作制度…………………………………… 3

三、机关考勤制度…………………………………… 4

四、机关学习制度…………………………………… 5

五、机关作风建设制度……………………………… 6

六、财务管理制度…………………………………… 8

七、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0

八、文件管理制度……………………………………12

九、保密制度…………………………………………13

十、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制度………………………14

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1、 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机关干部每天上下班(含上午、下午)必须签到。上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也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签到考勤由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签到时必须由本人到现场,不能代签。

2、 实行请、销假制度。机关干部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3天以上者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离岗。不准口头请假、别人代请,打电话或事后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假满后必须补写假条,由领导签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3、 坚持轮流值班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实行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办公室负责安排。坚持领导带班,并实行值班签到制,当班人员(双休日和节假日每天必须有一人)必须履职到位,认真处理好各项值班事项,并做好值班记录。

4、 健全和完善学习、汇报制度。机关干部必须坚持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重点学理论、政策、业

务等内容。以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新农村的需要。机关干部需要参加函授学习、脱产学习或其它形式学习的,须本人书面申请,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学习,否则按旷工处理。

5、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社会公认、奖勤罚懒、注重效率、切合实际、简便易行的原则,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机关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6、 坚持“工作日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努力提升工作“在状态”,做到履职到位,勤政为民。上班时间一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在办公室严禁上网打游戏、聊天等,不得窜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

以上制度,希遵照执行。

机 关 工 作 制 度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

二、上班时间不准打扑克、下棋、闲谈。

三、充分利用工作时间,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老干部。

五、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各种活动。

六、主动搞好划分区域的环境卫生。

机 关 考 勤 制 度

一、 自觉遵守县委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县委的安排以及领导的指示。

二、 自觉遵守本机关的干部考勤制度,严格上下班签名登记,不迟到、不早退,勤政务实。

三、 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干部请病假、事假的有关规定,把干部请病、事假的期限同工资评定、公务员评定挂起钩来,严明奖惩、及时兑现。

四、 按时参加县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误会,不早退,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积极贯彻执行。

五、 坚守工作岗位,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搞好本职工作。

六、 积极参加县委机关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逃避。

七、 同志间在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的同时,要互相监督,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转变。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四
《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

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 生活服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

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协作组调研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三协作组成员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调研组成员

组长:

吴国华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局长、党委书记

组员:

荀志坚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办公室副主任

王 宁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办公室(财务)科员

王 科 国土资源部离退休干部局生活处副主任科员(执笔)

前 言

现行的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制度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年代色彩。新形势下,离休干部对生活服务用车的需求出现了新变化、新特点,需要加紧调查研究,积极应对、适时改革创新。国管局财务司选择这样一个课题组织专题调研,很有针对性也很有必要。

调研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政策研究、专题研讨、数据统计、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多个部(局)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制度实施情况为样本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并借鉴一些地方和中央国家机关试行离休干部用车制度改革的宝贵经验,同时充分听取并吸收了本协作组各部(局)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从制度现状入手,对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认为建立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社会化、货币化的新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来保障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是切实可行的,应及时进行改革,充分地体现对待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但在具体操作中,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步骤、均衡有序、稳妥地推进。

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制度是1982年中国特色干部退休制度建立之后不久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和公出等,但在具体实践中,更主要的是保障了他们看病、住院用车的需要。这项制度为干部退休制度初创性建设和有效地服务离休干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实际上包括司局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副部级及以上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两个组成部分。将近30年过去,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精神,确实有必要对这项实施多年的制度进行总结、评估,并进行相应的革故鼎新。这次在国管局财务司的具体指导下和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经费管理工作第三协作组19个部(局)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我们对现行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作了调查研究。

一、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制度实施的现状

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当中涉及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问题的有将近20件。

(一)司局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

车辆配备:‚司局级离休干部按八人一辆计算定编‛(国管财字﹝1985﹞318号),但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国管局就不再为各部

(委)核增离休干部生活服务用车了。

离休干部用车收费办法:《离休干部用车实行公里定额包干的试行办法》(国管财字﹝1985﹞318号)中规定:‚司局级离休干部和‘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定额一百五十公里,实际用车公里少于定额公里的,节约部分每公里奖励二角钱;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五角钱收费,费用自理。其他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不实行公里定额包干,每人每月发给交通费十元。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每公里五角收费。‛1992年中组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范围和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2﹞17号文)调整了离休干部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司局级每人每月50元,处级每人每月3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月20元)后,在实际运行时,各部(委)普遍实行反推算办法:即司局级离休干部用车每公里收取0.2元,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用车每公里收取0.5元。

用车需求的变化情况:中国特色干部退休制度建立将近30年来,全国离休干部总人数从1982年的250万人左右下降到2009年底的102万人,减少了59.2%,且只减不增,并已整体进入‚双高期‛,平均年龄已达83岁,生理机能衰退,急重病高发。与此同时,离休干部看病用车需要向离退休干部局(处)预约,由于车少人多,车辆调配上时常无法满足其要求,加上道路交通的拥堵、小轿车后备箱空间有限放不下轮椅以及司机缺乏相应急救经验等客观原因,越来越多的离休干部看病就医时自觉不自觉地选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五
《老干部管理》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六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老干部政策问答: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已几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每次增加离休费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干部的离休费都按本人离休前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96年前,党和国家已先后七次给离休干部增加了离休费。  (1)[86]卫人字第158号文件,即《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90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费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

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的人员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2)[88]教计字105号文件,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新[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 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1987年10月以后离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 日开始实行。  (3)国发[1989]82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作出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待遇的规定;国发[1989]83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作出了提高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即,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的,可按124元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二是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凡已按照规定解决了离休费偏低问题的,即不再享受此项待遇。三是离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照工资普调规定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时间从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人薪发[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1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关于离休人员普调工资的办法,人薪发[

1990]1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凡是在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以后至1988年8月24日期间离休的,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额增发离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1988年8月25日至1989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费,也可按照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离休费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劳人薪[1985]3l号文件颁发的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增发离休费,凡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4)国发[1991]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从1992年1月1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休、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也从1992年1月1日起,按本人离休、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休、退休费基数。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人员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5)国发[1992]28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费的10%增加离休费。离休人员增加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国发[1992]2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力口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具体办法是: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休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金;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  (6)国发[1993]7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给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国发[1994

]9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这次给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幅度是自实行老干部离休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其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除经组织批准留任外,均不实行职级工资制。这部  分人员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休费。具体计算办法是:离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二,实行职级工资制后离休的人员,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其离休费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本工资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第三,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离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离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规定:第一,事业早位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和已到达离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而是相应增加离休费。增加离休费的办法是:离休前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离休前无职务的,其增力口离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这次工资改革后离休的人员,离休费的计算办法是: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离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第三,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在离休时按100%发给。另夕卜还规定,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

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规定:第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100元离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85元禹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0元离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休的人员,每月增发60元离休金。第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增加了离休金,其增加金额高于这次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增加离休金;低于这次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休金。第三,按这次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并入离休金基数。第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60元的标准增发离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1995年,《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规定:各地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6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自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以来,党和国家给离休干部增发了哪些生活补贴?每次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为了使离休干部的生活不受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更好地贯彻“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从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到1992年之前,国家曾先后七次  规定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  (1)国发[1979]245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销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指出:退休(含离休)职工、退休军队干部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在一般地区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旗)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  (2)国发[1982]62号,即《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1921年7月1日

老干部用车制度篇七
《中共离退休干部管理局管理制度》

党务政务公开办事制度

一、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公开党内领导干部选任条件及指标;公开发展党员指标、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吸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公开党费收缴情况;公开支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等。公开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专项资金补助运转情况;公开组织老干部活动开支情况;公开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年终考核结果;公开重大物资采购情况;公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及发展规划;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办法:

(一)以定期公开为主,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二)以事前公开为主,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相结合;

三、公开方式:

1、在活动中心楼内设立公示栏,将有关内容张榜公布;

2、在有关职能办公室内,将有关办事程序及工作职责上墙公开;

3、在支部会或机关工作会上,将有关内容予以通报;

四、公开工作的实施:

党务、政务公开由支部书记、局长负总责。办公室具体实施,确定需公开项目、责任人及公开内容报领导审批后公布。

五、公开工作的监督:

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社会各界人士为监督员,对我局的公开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 作 承 诺 制 度

1、公道、正派、廉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老干部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程序落实老干部的各项待遇。

2、热情、诚恳、耐心,对来办事的老干部要热情接待,不得刁难推诿,使之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3、高效、负责、严谨,对分管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按时完成,不得假公济私,谋取私利。

4、勤奋、求实、创新,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不断取得新成绩。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工作第一手资料,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考勤请销假制度

1、考勤实行签到制。每天上下午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签,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无故脱岗。

2、签到时间为每天上午8:00,下午夏季2:30、冬季2:00。

3、每月考勤情况以签到簿为依据,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

4、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本人要请假,由局长审批后,报办公室,并告知当日值班人员。事假每月一般不能超过两天,婚、丧、产、探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假期期满后要及时上班,需要续假的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到时办理销假手续。

6、外出公务的工作人员要把外出时间、地点及事由告知当日值班人员,以便值班人员了解机关出勤情况。

7、按照国家规定,考勤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年终考勤评比。

学 习 制 度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各自的业

知识

2、局办公室要制定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做到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的具体落实工作。

3、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每周一、三、五上午,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习期间机关干部一般不得请假、外出。在集中培训学习的基础上,要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

4、认真参加学习,学习时做好笔记,讨论时踊跃发言,并结合实际写出心得体会。

5、学习要有重点,在学习方法上要灵活多样,要经常结合工作开展心得交流。

6、办公室负责检查个人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1、财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2、局内财务支出收入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凡由局财务报销的各种开支票据,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局长审批后,会计方可报销下帐。

4、一般开支由局长审批,重大开支必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

5、会计、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日清月结,准确无误,财务人员公款丢失由个人赔付,现金人员差额由个人负担。

6、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按需求实际作出计划,经局长批准后统一布置,调配管理,较大开支必须事先由主管领导、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

7、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单位来客须向主管领导请示,局长批准后方可招待,实行派饭单制度,减少陪客人数,严格用餐标准。

8、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财务负责购买汽油,工作用车必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个人用车必须由局长批准,否则司机有权拒绝;下班后,车辆要停放车库内,存放安全。

9、财务人员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

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1、保持办公楼及前后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不要随地乱扔烟头,纸,垃圾等杂物。

2、每天早上各股室工作人员要打扫室内卫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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