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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然

2016-02-01 10:13: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秩序()然篇一《( )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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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然篇一
《( )然》

( )然

【了然】明白;清楚:一目~|真相如何,我也不大~。

【孑然】(jiérán)<书>形容孤独:~一身。

【已然】已经这样;已经成为事实:与其补救于~,不如防止于未然。

【不然】(1)不是这样:各干各的很费力,大家合作就~了。(2)用在说话的开头,表示否定对方的话:~,他没有说过这样的话。(3)连词,表示如果不是上文所说的情况,就发生或可能发生下文所说的事情:明天我还有点事儿,~倒可以陪你们去一趟|他每天晚上不是读书,就是写什么,再~就是跟同志们交谈。

【仍然】副词,表示情况继续不变或恢复原状:他~保持着老红军艰苦奋斗的作风|他把信看完,~装在信封里。

【公然】公开的;毫无顾忌地。

【木然】一时痴呆不知所措的样子。

【井然】<书>形容整齐的样子:秩序~。

【天然】自然存在的;自然产生的(区别于‘人工或‘人造’):~冰|~景色|~财富。

【未然】还没有成为事实:防患于~。

【必然】(1)事理上确定不移:反动派~失败。(2)哲学上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

【决然】<书>(1)形容很坚决:毅然~|~返回。(2)必然;一定:东张西望,道听途说,~得不到什么完全的知识。

【全然】完全地:他一切为了集体,~不考虑个人的得失。

【安然】(1)平安;安安稳稳地:~无事。(2)没有顾虑;很放心:只有把这件事告诉他,他心里才会~。

【亦然】也是这样。

【屹然】屹立的样子。

【自然】1<轻>不勉强;不局促;不呆板:态度非常~|他是初次演出,但是演得很~。

【自然】2(1)自然界:大~。(2)自由发展;不经人力干预:~免疫|听其~|~而然|你先别问,到时候~明白。(3)表示理所当然:只要认真学习,~会取得好成绩。

【大自然】自然界:征服~。

【超自然】宗教迷信和唯心主义哲学认为在自然界以外的,也就是所谓神灵、鬼魂等。

【当然】(1)应当这样:理所~。(2)合于事理或情理,没有疑问:群众有困难~应该帮助,这还用问? 【想当然】凭主观推测,认为事情大概是或应该是这样。

【纵然】即使:今天~有雨,也不会很大。

【怃然】<书>形容失望的样子:~良久。

【怆然】<书>悲伤的样子:~泪下。

【怅然】怅怅:~而返。

【废然】<书>形容消极失望的样子:~而返。

【欣然】<书>愉快地:~前往|~接受。

【怡然】形容喜悦:~自得。

【坦然】形容心里平静,无顾虑:~无惧|~自若。

【怏然】<书>形容自大的样子:~自足。

【昂然】仰头挺胸无所畏惧的样子。

【岿然】<书>高大独立的样子:~不动|~独存。

【岸然】<书>严肃的样子:道貌~。

【肃然】形容十分恭敬的样子:~起敬。

【轰然】形容大声。

【卓然】卓越:成绩~。

【泫然】(xuànrán)<书>水滴下的样子(多指眼泪):~泪下。

【枉然】得不到任何收获;徒然。

【迥然】(jiǒngrán)形容差得很远:一个沉着,一个急躁,他俩的性格~不同。

【油然】(1)形容思想感情自然而然地产生:敬慕之心,~而生。(2)形容云气上升:~作云。

【诚然】(1)实在:他很爱那几只小鸭,小鸭也~可爱。(2)固然(引起下文转折):文章流畅~很好,但主要的还在于内容。

【固然】副词。(1)表示承认某个事实,引起下文转折:这样办~最稳当,但是太费事,恐怕缓不济急。(2)表示承认甲事实,也不否认乙事实:意见对,~应该接受,就是不对也可作为参考。

【果然】(1)副词,表示事实与所说或所料相符:~名不虚传|他说要下雪,~就下雪了。(2)连词,假设事实与所说或所料相符:你~爱她,你就应该帮助她。

【居然】副词。(1)表示出乎意料;竟然:我真没想到他~会做出这件事来。(2)<书>表示明白清楚;显然:~可知。

【或然】有可能而不一定:~性。

【定然】必定。

【宛然】仿佛;逼真地:~在目|这里山清水秀,~江南风景。

【依然】依旧:~如故|风景~。

【忽然】副词,表示来得迅速而又出乎意料;突然:他正要出去,~下起大雨来了。

【突然】在短促的时间里发生,出乎意外:他来得很~|连长~接到了开拔的命令。

【陡然】突然。

【恍然】形容忽然醒悟:~大悟。

【骇然】惊讶的样子。

【勃然】(1)兴起或旺盛的样子:~而兴|~而起。(2)因生气或惊慌等变脸色的样子:~大怒。

【哄然】形容许多人同时发出声音:舆论~|~大笑。

【哗然】形容许多人吵吵嚷嚷:举座~|舆论~。

【哑然】1<书>形容寂静:~无声。

【哑然】2(‘哑’旧读è)<书>形容笑声:~失笑。

【茫然】完全不知道的样子:事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我都~。

【恬然】(tiánrán)满不在乎的样子:处之~|~不以为怪。

【昭然】很明显的样子:~若揭(指真相大明)。

【显然】容易看出或感觉到;非常明显。

【荡然】<书>形容原有的东西完全失去:~无存。

【浑然】形容完整不可分割:~一体。

【飒然】(sàrán)<书>形容风声:有风~而至。

【既然】连词,用在上半句话里,下半句话里往往用副词‘就、也、还’跟它呼应,表示先提出前提,而后加以推论:~知道做错了,就应当赶快纠正|你~一定要去,我也不便阻拦。

【虽然】连词,用在上半句,下半句往往有‘可是,但是’等跟它呼应,表示承认甲事为事实,但乙事并不因为甲事而不成立:现在我们~生活富裕了,但是也要注意节约|他~工作很忙,可是对业余学习并不放松。注意文言里‘虽然’承接上文,稍微停顿,等于白话‘虽然如此’的意思。

【俨然】<书>(1)形容庄严:望之~。(2)形容齐整:屋舍~。(3)形容很象:这孩子说起话来~是个大人。

【贸然】轻率地:不加考虑地:不~下结论。

【悍然】蛮横的样子:~不顾。

【倜然】(tìrán)<书>(1)超然或特出的样子。(2)疏远的样子。

【悄然】(1)形容忧愁的样子:~落泪。(2)形容寂静无声的样子:~无声。

【凄然】<书>形容悲伤:~泪下。

【栗然】发抖、战栗的样子。

【索然】没有意味,没有兴趣的样子:~寡味|兴致~。

【盎然】形容气氛、趣味等洋溢的样子:春意~|趣味~。

【陶然】形容舒畅快乐的样子。

【泰然】形容心情安定:处之~。

【徒然】(1)白白地;不起作用:~耗费精力。(2)仅仅;只是:如果那么办,~有利于敌人。

【倘然】倘若。

【涣然】形容嫌隙、疑虑、误会等完全消除:~冰释。

【焕然】形容有光彩:~一新。

【跃然】形容活跃地呈现:义愤之情~纸上。

【悻然】怨恨愤怒的样子。

【傲然】坚强不屈的样子:~挺立。

【崭然】<书>形容高出一般的样子。

【爽然】<书>茫然无主见的样子:~若失。

【赧然】(nǎnrán)<书>形容难为情的样子。

【惘然】失意的样子;心里好象失掉了什么东西的样子:~若失。

【悠然】悠闲的样子:~自得|~神往。

【寂然】<书>形容寂静的样子:~无声。

【萧然】<书>寂寞冷落;形容空虚:四壁~|囊橐~。

【惨然】形容心里悲惨。

【淡然】【澹然】<书>形容不经心;不在意:~置之|~地回答。

【断然】(1)坚决;果断:采取~措施。(2)断乎。

【猝然】突然;出乎意外。

【猛然】忽然;骤然:~回头|~一惊。

【偶然】事理上不一定要发生而发生的;超出一般规律的(跟‘必然’相对):~事故在公园里~遇见一个老同学。

【竟然】竟2:这样宏伟的建筑,~只用十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

【戛然】<书>(1)象声词,多形容嘹亮的鸟声:~长鸣。(2)形容声音突然中止:~而止。

【铿然】<书>声音响亮有力:溪水奔流,~有声。

【阒然】(qùrán)<书>形容寂静无声的样子:四野~。

【愕然】形容吃惊:消息传来,大家都为之~。

【嗒然】<书>形容懊丧的神情:~若丧。

【喟然】(kuìrán)<书>叹气的样子:~长叹。

【慨然】(1)感慨地:~长叹。(2)慷慨地:~相赠。

【愀然】<书>形容神色变得严肃或不愉快。

【愤然】形容气愤发怒的样子。

【释然】<书>形容疑虑、嫌隙等消释而心中平静。

【超然】不站在对立各方的任何一方面: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任何人都不可能是~的。

【斐然】(fěrán)<书>(1)有文采的样子:~成章。(2)显著:成绩~。

【翕然】(xīrán)<书>形容言论、行为一致。

【森然】(1)形容繁密直立:林木~。(2)形容森严可畏。

【跫然】(qióngrán)<书>形容脚步声:足音~。

【粲然】<书>(1)形容鲜明发光。(2)形容显著明白。(3)笑时露出牙齿的样子:~一笑。

【颓然】<书>形容败兴的样子。

【赫然】(1)形容令人惊讶的事物突然呈现的样子:一只猛虎~出现在观众面前。(2)形容大怒:~而怒。

【蓦然】不经心地;猛然:~看去,这石头象一头卧牛。

【蔼然】<书>和气;和善:~可亲。

【嫣然】<书>形容美好:~一笑。

【端然】端正的样子。

【蔚然】形容茂盛、盛大:~成风|几年前栽的树苗,现已~成林。

【截然】界限分明,象割断一样:~不同|普及工作和提高工作是不能~分开的。

【毅然】坚决地;毫不犹疑地:他~离开家庭,到延安参加了革命。

【凛然】严肃;可敬畏的样子:大义~|态度~|~不可侵犯。

【翩然】<书>形容动作轻快的样子:~飞舞|~而至。

【飘然】形容飘摇的样子:浮云~而过。

【飘飘然】轻飘飘的,好象浮在空中,形容很得意(含贬义)。

【潸然】(shānrán)<书>流泪的样子:~泪下。

【默然】沉默无言的样子:二人~相对。

【霍然】(1)副词,突然:手电筒~一亮。(2)<书>疾病迅速消除:数日之后,定当~。

【遽然】<书>突然。

【骤然】突然:忽然:~一惊|掌声~象暴风雨般响起来。

【豁然】形容开阔或通达:~开朗|~贯通。

【翻然】【幡然】很快而彻底地(改变):~悔悟。

【蘧然】(qúrán)<书>惊喜的样子。

【靡然】(mǐrán)一边倒的样子:天下~从之。

【巍然】形容山或建筑物高大雄伟的样子:大桥~横跨在长江之上。

【黯然】(1)阴暗的样子:工地上千万盏电灯光芒四射,连天上的星月也~失色。(2)心里不舒服,情绪低落的样子:~泪下。

【所以然】指原因或道理:知其然而不知其~|他说了半天还是没说出个~来。

【果不其然】果然(强调不出所料):我早说要下雨,~,下了吧!也说果不然。

秩序()然篇二
《“秩序”井然的我们》

“秩序”井然的我们

郑立 开学第二周了,我们的很多工作还没有做,但同学们依然感觉到了紧张和忙碌,也许这种紧张和忙碌还远远不够。当我在班里看着你们安静的上自习的时候,对比着乱哄哄的楼道,我的心里就会告诉我,我的学生又比别人多了一份努力,多付出了一分汗水,他们将离成功更进一步。当我们秩序井然的分配班内的任务,当我们得到老师的表扬时,我真的很骄傲。就像诗里念的那样“我骄傲,我是一名老师”。

我们要评选三好生,他应该是我们每个人的好朋友,你看,他正在为我们班默默地工作,默默地奉献,他每天都会准时的出现在我们面前讨要我的作业,也许还问上一句“课文背了没”。他从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从来对老师的安排没有怨言。他会无私的帮助我们每一个人,找我们谈话,约束我们,甚至是大声的责备我们。从我们这里,他有着在同学中至高无上的威信与地位。他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我们从没看到他在自习课、排队、吃饭时说话,他会把学校的各项规定都牢记于心,并在我们违反时及时制止我们。他的成绩优秀,因为他努力勤奋,笔耕不辍。他把老师的每一份要求和嘱咐牢记于心,因为他知道,老师真的为我们付出了太多太多,我们又有何理由不去好好学习。

我相信我们班这样的同学存在,并且不止一个,以后他会出现的更多更多。也许荣誉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但是我们明白,我们只要努力,就会无愧于心,获得大家的认同和信任,而又有什么比这还重要吗?我相信我们会把心中的这份名单呈现给大家。

我们要建立好班级的秩序,这跟我们的班干部是否负责任是分不开的。我们现在可能对你们要求更高了,你们是否能够带领我们进步,是不是能够真心的帮助我们大家。并把这当成是你的责任。你们是否能大公无私,面对班内的不和谐甚至是丑恶的现象加以制止。我想说,郑老师是最希望把我们教育好的,所以他就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作为你们自己,我们要求你们更严格,你们必

须在班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你们是否能遵守学校纪律,刻苦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打铁还得自身硬。你们自己做的好不好更对你们工作的开展起很大的作用。

我会关注你们的工作,同学们更能看到,你们要变得更团结,更努力,更正直。

同学们,对于我们的班级秩序或者准确的说是班级风气又是怎样来看待呢?你是否能够约束自己,做到自律,并把我们的规章制度内化成为对自己的要求,并对自己说这是在锻炼我的自律能力。我很感谢商老师上学期对你们在这方面的严格要求,同学们,细心想一想,也许这样的要求对于某些人是非常必要的。在你琢磨怎样把更多的文字写在检查上的时候,才能幻想起这样的道理。毕达哥拉斯说:不能约束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的人。我们的自律并不是让一大堆规章制度来层层地束缚自己,而是用自律的行动创造一种井然的秩序来为我们的学习生活争取更大的自由。我想这就是我们这一节课的目的。

“不能自律,何以正人?”让我们用

严格的规章制度去锻炼我们的自律能力,去营造井然有序的班级秩序,更让良好的班级风气去促使我们迈向新的成功。

秩序()然篇三
《论法律秩序》

 2001年第4期         山 东 大 学 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andongUniversity(SocialScience)2001No.4

论 法 律 秩 序

谢 晖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法律秩序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之一,但我国法学界对它的探讨却不尽人意。本文初步

就法律秩序之概念及其法理特征做了专门探讨。文章认为:法律秩序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

时在人们之间所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调整

是法律秩序的前提,有序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秩序的本质,规范化的人类生存方式是法律秩序

的目的。法律秩序的外在特征是适时性、文化性、稳定性和公共性。其内在特征有五个方面,

即:法律规范性、社会动态性、实践条理性、模式性以及权威性。

关键词:法律秩序;法律调整;法律秩序的特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1)04-0088-08

OnLegalOrder

XIEHui

(LawcollegeofShandongUniversity,JinanShandongProvince,250100)

Abstract:LegalorderisoneofthebasicconceptsofJurisprudence,buttheresearchonitdoesnot

letmesatisfied.ThisarticleisespeciallyonsurveyingtheconceptofLegalorderanditsfeaturesis

Jurisprudence.Theauthorbelievesthatlegalorderisthewayofsociallifeformedbyadjustmentof

socialrelationsbylaw,whichisdynamical,well-organized,patternedandauthorized.Adjustmentby

lawisthepreconditionofLegalorder.ProperlyarrangedsocialrelationsisthenatureofLegalor-

der.TheaimofLegalorderismakingthehuman'sexistingwaynomalized.Ithasgotfourexternal

characters,ie.Time、culture、stabilityandpublicity;andfiveinternalfeatures,ie.Legalnormative-

ness、socialdynamics、practicallywellorganization、patternandauthority.

Keywords:Legalorder;adjustmentbylaw;featuresofLegalorder

一、法律秩序的概念

  法律秩序是整个理论法学经常提及的一个词,但对它的系统的学理论述在我国法学界尚未展开。我们所见的只是对它的一般性的概念描述,如下引证几种关于法律秩序的概念。我国最权威的法学辞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版)未收入“法律秩序”这一词条,倒是在此后不久出版的《新编法  收稿日期:2000-04-18

作者简介:谢晖(1964-),男,甘肃甘谷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学词典》一书收录了该词条。该书认为法律秩序是“通过法律和制度建立起来的社会中人们相互关系的

[1]有条理的状态。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秩序进行了学术综述式的解

释,指出:它“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成部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和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其它的秩序并存,它被当做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机的社会。相应地,法律秩序由被看作是配偶、父母、交税者、雇佣者、承租人、破产者和罪犯的人与被看作是公司、合作组织、信托和其它组织的机构组成,它们被认为具有某些权力、豁免权、义务和责任,以及一定的关系如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孩子、雇主和雇员、刑罚和犯罪等。法律秩序也包括某种原则与规则,如行为的准则等,法律秩序这个术语被一些法学家在不同意义上用作制度或法律体系、甚至是法律的同义词。”[2]博登海默指出:“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江山先生总结了法律秩序的六个原则,即有利原则、习惯原则、妥协原则、选择原则、重复原则和均衡原则[4]。凯尔逊、庞德等法学家大率也从规范形式意义上阐述法律秩序。苏联法学家则认为:“法律秩序是法的实践方面,即在社会关系中执行和实现了的法”,“法律秩序不是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应有的或可能的行为,不是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人们对这些应有和可能的具体实现,是权利的主体的实际行为,是法对任意性社会关系进行的有保障的适应调整。正是这种与法的作用相关的人们的实际行为———构成法律秩序。”[5]“法律秩序是社会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制实际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了

[6]的法制”,“法律秩序能够被看作是法的实现的终点”,“不能把法律秩序与法律同一”。何勤华先生认

为,法律秩序的“核心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的实际存在状态和法律运行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秩序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归结点。”并由此考察了中西两种明显不同的法律秩序。而王人博、程燎原两位先生则认为:“法律秩序是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8]尽管前引概念在解释的方法、术语和风格诸方面有所不同,甚至有些只从规则形式和应然层面谈法律秩序,而有些则从社会实践和实然层面谈法律秩序,但其精神意蕴却不无大致相同之处,即法律秩序与法律调整的必然关联性和法律秩序与人们生活模式条理化的必然关联性。正是基于此,笔者得出如下关于法律秩序的定义:法律秩序,就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在人们间产生的动态化、条理化、规范化、模式化和权威化的社会生活方式。这一概念表明如下诸点:

(一)法律秩序形成于法律的调整。任何法律秩序,均既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又是法律调整的直接目的。如果把法律视为一个历史范畴,则在法律产生之前,不存在法律调整,因此,也没有法律秩序;在法律消亡之后,亦意味着法律调整的消亡,从而法律秩序也消亡。倘若把法律当做一个社会的范畴,则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有相关的法律调整,因此也就有相关的法律秩序。

在法学史上,有些法学家只认为法律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最典型的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在其历史观中,原始社会只有习惯的个别调整,没有法律的规范调整;同时该理论也预设了未来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必然消亡。因此,法律调整只存在于有阶级矛盾的社会,法律秩序只存在于有阶级斗争的社会。这种理论,不但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学术文化史,而且广泛地影响过人类的社会实践史。我觉得,这一理论只反映了人类社会性生活的一面———社会斗争的一面,而忽视了人类社会性生活的另一面———社会协调的一面,因此,从法学视角其强调的主要是一种刑法观念(之所以是“一种”,是因为人类史上的刑法观念并非均是着眼于斗争和惩罚,也有借助刑法的协调,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的刑法,其着眼点更主要是协调)。虽然,马克思主义者并不都强调阶级斗争至上论,但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却曾给了人们这种强烈的印象。这种情形对中国法理的影响尤甚。在一定程度上它与中国固有的法即刑观产生了深刻的内通,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过分强调斗争法律观的“法理”远落后于古代中国的法理,有谁能说“文革”期间盛行的“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法权论、“砸烂公、检、法”的斗争论、服务于阶级斗争的“工具论”……比韩非的法学理论更为高明?同时,这种阶级斗争论的法学观也无法解释在近现代以来阶级斗争明显缓和条件下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情形。按照此观点,此种法律秩序也只是暴力者的安排。然而,事实却与此大相径庭。在法学史上,也有人们把法律当做和人类社会共生的范畴,“有社会即有法律”。可以说,自然法学者、社会法学者虽然把法律更泛化、广化到神的领域和超社会的[7][3]

领域,但社会领域的法(人定法)却是与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在这种法律观念下,法律的调整摆脱了一味由国家强制的窠臼,即法律固有的内在机理和人类作为群体动物的固有属性及其对法律的必然要求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动力。这种理论能使法律的效力来源更为正当,由此形成的法律秩序,并不排除法定组织的暴力保障和支持,但就其基本性状而言,应是一种自觉式秩序,而不是强制式秩序。自觉式秩序优于强制式秩序的基本点在于其形式是主体的自我抉择进程,而非他主的强制过程;是人性解放的结果,而不是人格与人身奴役和分裂的结果。因此,这种理论虽有相当的理想品格,但同时也不乏人类追求的正当性和现实性。

总之,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产物和结果,法律有优劣之分,法律调整的结果———法律秩序自然也有优劣之分。固然,好的法律并不必然调整出好的秩序(这与法规则相配套的观念、组织、行为及监督紧密相关),但可以肯定,差的法律无法调整出好的秩序。法律调整出自人类既作为社会性动物,又作为个体性动物,从而用以“群己权界”的需要,因此,法律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产物。由此,法律的调整是随人类及其社会俱生的,而非国家时代独有的;相应地,法律秩序也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只是不同时代的法律在表现方式、具体内容上有别罢了。如原始的法律可能只是语言的规则(口耳相传)或行动的规则(行为示范),而“文明时代”以来的法律却是“文字的规则”(明文记载),不同社会中既有习惯法,又有国家法,还有宗教法等等。不管法律的这种形式和内容有多大差异,其调整必然(应当)产生法律秩序则大致无异。

(二)法律秩序是在法律调节下的社会关系。众所周知,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调节下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定化或规范化,是人类本质状态的形式化、模式化和条理化。

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调节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同一的问题,但由于约定俗成的法律关系已是表达法律调整具体结果的一个概念,因此,它与表达法律调整之整体结果意义上的“法律调整下的社会关系”明显有别,除非法律关系一词被我们赋予新的语义———从个别化的关系到整合意义的关系(这时,法律秩序与法律关系为同一概念),否则,法律关系永远无法取代法律秩序的含义。可以说,在这两者间,法律秩序是整体抽象的,法律关系是具体分析的;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质态结果,而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量态结果;法律秩序是宏观的,而法律关系是微观的;法律秩序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内容,而法律关系是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在有些情形下,有的法律关系(如诉讼关系、犯罪关系等),并不合严格的法律秩序要求,即出现法律关系与法律秩序的背反情形或法律关系对法律秩序的破坏情形。这时,法律秩序与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便未得到真实对应。但从整体讲,一种法律秩序的性质必然决定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消极法律秩序必然决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消极性,而积极法律秩序又必然决定具体法律关系的积极性。但这种结论却不能反过来说。具体的消极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法律秩序的质,具体的积极法律关系亦不影响法律秩序的质,只有当法律关系在整体上都变得消极或积极时,才会影响法律秩序的质。由此不难见法律秩序与法律关系之异。区分法律秩序与法律关系,是为进一步说明法律秩序的内容特征。如果说法律调整是法律秩序的技术因素的话,那么社会关系就是法律秩序的内容,法律秩序如果不有机地联结社会关系,那么,法律秩序就缺乏内容根据,法律调整便是无的放矢,便无法形成真正的法律秩序。

在常见的宣传中,人们往往将法律秩序和政治秩序、宗教秩序、经济秩序等相并列,笔者认为,这种并列是欠当的。其原因在于上述秩序均为法律秩序的某一方面。从政治秩序而言,不论古代的还是近、现代的政治秩序,均是法律规制的结果,或者说政治秩序(政治关系)是法律调整下的政治关系。宗教秩序在宗教国家里,是一种教法调整下的法律秩序,在世俗国家里,则是世俗法调节下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之于法律秩序,则恰如政治秩序之于法律秩序。因此,前述三种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关系间不应是并列关系,而是相对的种属关系。之所以是相对的种属关系,在于政治、宗教、经济等秩序从属于法律秩序的同时,还有可能从属于道德秩序。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有时是并列的,有时是交叉的。当政治、宗教、经济等社会关系受法律调节时,它们分别形成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当其受道德调节时,则是道德秩序的一部分。因此,能与法律秩序相并列的只能是道德秩序(有时两种秩序间可能还会出现交叉关系),其它

经济、政治、宗教秩序只能说明法律(或道德)秩序的不同内容。明确法律秩序与政治、宗教和经济秩序的上述关系,可更进一步认识法律秩序的内容特征———不同社会关系构成了法律调整下内容各异的法律秩序,如政治的法律秩序、宗教的法律秩序、经济的法律秩序、文化的法律秩序以及国际关系的法律秩序等等。

总之,法律秩序是以人们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或者法律秩序就是法律化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如果把人类秩序分为正式秩序和非正式秩序两方面的话,那么,法律秩序———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就是一种正式秩序,而其它各类秩序———非法律化的社会关系则是非正式秩序。两种秩序间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冲突,但也可能形成相互宽容、相互支持的情形。非正式秩序既存在于法律放任的场合,亦存在于正式法律难以发挥其作用的场合。在前一种情形下,非正式秩序本身是法律的许可,它与法律调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后一种情形下,非正式秩序可能是受习俗或其它因素调节而成的,当这些因素与法律的精神宗旨并不排斥时,它与法律秩序也是并不矛盾的;相反,当这些因素与法律的精神宗旨明显矛盾时,其调节结果———非正式秩序必与法律秩序矛盾。如黑社会组织受其规则调节所形成的黑社会内部的“秩序”,犯罪团伙内部的秩序等等,皆是与法律秩序相对立的非正式秩序。

(三)法律秩序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因此,可用生活方式一词来表达法律秩序。生活方式是社会学上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人类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全部活动的总体模式和基本特征。它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的。人是生活方式的主体,由主体人的需要、利益所引起的生活动机和生活观念是构成生活方式的主观要素。人在生活实践中所实现的主体与客体条件的结合,是构成生活方式的客观要素。”[9]虽然,生活方式所要表征的是人类生活的总体模式,但这并非是说人类的生活方式从古至今、从中到外是铁板一块的。事实上,古今中外,存在着多元的生活方式,其中从秩序这一生活方式的基本要素而言,可分为道德生活和法律生活两种。近、现代的人类生活,虽不排斥纯粹道德的生活,但由于以交换为主的商业主义原则的高度发展,人们的生活更倾向于法律调节下的生活。大量道义的内容,也化成法律的规则,这与古代以家族为单位的产业经济条件下的人类生活方式形成了显明的对照。在彼时,人们的生活主要靠道德调节,尤其血缘或姻缘的温情能够确保道德调节的有效性,由此便决定了古人生活方式的基本特点。法律秩序之所以是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就在于它既是人们按照法律活动的社会过程,也是按照法律活动的社会结果。

说法律秩序是社会过程,表明人类在依法活动时的动态过程中以法律不断构筑着人类的社会生态环境。法律既是这一生态环境的最高要素,也是这一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而人是这一生态环境的目的要素,也是其动力要素。人的需要启动了法律的产生,人的依法活动使法律由死的文字(语言)变成活的流动的规则和条理和谐的秩序,所以法律秩序作为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法律的最高性和人的目的性、法律的规范性和人的活动性所构筑的完整生活体系,是人类生活方式的一种样式。从古至今,人类的公共生活均有法律秩序,但并非法律秩序作为一种人类生活方式与其它生活方式是等比例发展的。正如前述,在古代社会主要是道义秩序的生活方式,法律秩序则次之;而在近现代社会,在商业主义原则下,法律秩序却置换为人类的主要生活方式,而道义秩序则相对次之。

说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结果,是因任何法律秩序既是因社会需求和人们的行为推动而产生的,也是有其终极的状态表征的。这一终极的状态表征,就是以法律为经纬的人类秩序本身。

法律秩序作为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既意味着以法律为据对人们行为方式和物质生活的安排;也意味着以法律为据对人们心理活动和精神生活的安排。对前者,法律以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交错的规则调节来调整,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在合法状态下进行,物质生活的享有和分配亦以法律为据而展开,因此,它是一种赋予和限制的有机统一。而对后者,尤其对人们的心理活动,一般认为与法律无关,因而,人们的心理无法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固然,法律秩序是人们依法行为的结果,但心理的支持却是法律秩序的灵魂。而要求人们心理支持法律,则要求法律能够放任人类心理活动。然而,并不是人类所有的法律都放任人类的心理活动,众所周知,在古代中国,便有所谓“腹诽罪”以惩治人们的心理活动。但是,在商业主义原则作为普世接受的时代,法律对人们的心理活动却大体上是放任的。正是这种放

任,才使思想、心灵得到了自由,才使人们的依法行为得到了广泛的心理支持。因此,法律不仅是在法律秩序下人们被动接受的规则,而且是人们物质生活方式的规则根据和精神生活的意旨寄托。不但在法律的保护下人们享受着各式各样的精神生活,而且人们的法律活动自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精神生活。由此,形成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这是人类最高级的精神生活状态。可以肯定,当人类普遍尊重并遵守良法之时,不但是人类物质生活方式的升华,而且也是人类精神生活方式的升华。如上我探讨了法律秩序的基本含义,在前述法律秩序的概念中,还可看到法律秩序的一般特征,下面继续探讨之。

二、法律秩序的内在特征

笔者认为,法律秩序的适时性、文化性、稳定性和公共性,是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基本标志,[10]但这大体上是法律秩序正当性的外在特征,它们均是由法律秩序的内在特征决定的。法律秩序的内在特征,既包含与人类所有秩序共有的部分,如条理性、模式性等,也有其独自的特征,如法律性、权威性等。但即使与其它秩序共同的部分,也是在法律秩序之特有属性制约下的,是以法律秩序自身的特征为前提的。笔者认为,如下五个方面,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五个内在特征:

(一)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性。一般说来,人类社会的任何一种秩序都有规范的作用,即使纯粹用暴力强制而形成的秩序,本身即蕴含着一条规则:即服从暴力。没有这一规则,或者被强制者拒不服从暴力,而强制者亦无这一要求,那么,就根本无以产生暴力强制之下的秩序,而只有无限的破坏性冲突和无序。但并非每种秩序所关涉的规则都是一样的,如道德秩序所依赖的是人们的情感力量及相关规则,而这种规则的特点之一是富有弹性或伸缩性。行会的会社秩序所借助的是行会规则,这种规则也许具有行会内部的正当性,但并不必然具有全社会的正当性。如泛滥于西方的各种邪教组织及其内部秩序和规则,因不具有全社会的正当性,因而其行为是对更高层次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之处在于它的广泛的社会性、普遍的适用性、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强制性,这四者分别对于法律秩序起着一定作用,其中广泛的社会性使法律具有社会接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法律秩序具有了自觉形成的可能。即使在专制制度下,法律并非完全是民意的背反物和社会的反动物,如在我国古代强调“刑乱邦用重典,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11]这种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及其实践不仅对统治者有利,而且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的整体需求。乱世倘不治,既殃及官,亦殃及民;平时倘重刑,必致人们畏刑如畏虎,社会不得安宁。因此,法律的社会性是支持法律秩序形成的一种自觉力量。普遍适用性是法律秩序具有统一性的关键因素,道德秩序可能因道德规范的分割性而分割,但法律秩序却因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而统一。固然,在法律中也不乏因不同民族或地区风习之异而设置的变异性规则,但即使如此,这些规则也对于相关主体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要观念变动的主体接受了特殊的风俗,则该变异规则随而对其进行保护。合理的稳定性,既使法律秩序具有静态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又使这些特征避免了绝对化,从而有利于防止法律秩序固化,变成毫无生气的“死序”。法律规范的合理稳定性是法律秩序亦具有合理稳定性的规范前提。法律规范的必要强制性是法律秩序的内在保障机制。固然,法律可借人们的自觉得以运行,但人们在法律面前并不总是自觉的,更何况还有过失因素所致的人们对法律的规违。这时,如果没有强制机制的保障,法律秩序的缺漏便无法弥补。因此,必要的强制性既是法律秩序完整性的一般保障因素,也是法律秩序出现缺漏时的修补机制。由上可见,法律规范的一般属性决定着受其调整而形成的法律秩序的属性。

(二)法律秩序的社会动态性。在人们的一般印象中,很易形成秩序静态性的印象,因为秩序本身含有僵硬的模式、固定的样式等义。这正如法律具有“保守”的含义一样。在一定意义上讲,人们对法律秩序的这种静态性的印象是与法律的保守性有内在关联的。然而,法律秩序的这种静态性只是一个相对的结论,所谓相对,是就其与社会放任相比较而言。事实上,法律秩序自身必须是一种活的有机结构,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秩序具有动态性,它可分为外在动态性和内在动态性两个方面。

首先,法律秩序的外在动态性取决于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众所周知,人们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基本领域,而行为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是扼制人们行为的动态性,而是公

秩序()然篇四
《世界自然宪章》

世界自然宪章

世界自然宪章

(1982年10月28目联合国大会通过)

大会,

重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特别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和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技术、知识或人道方面的国际问题等宗旨, 认识到: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文明起源于自然,自然塑造了人类的文化,一切艺术和科学成就都受到自然的影响,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才有最好的机会发挥创遣力和得到休息与娱乐,

深信:

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人类的行为或行为的后果,能够改变自然,耗尽自然资源;因此,人类必须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维持大自然的稳定和棠质,以及养护自然资源,

确信:

从大自然得到持久益处有赖于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也有赖于生命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人类过崖开发或破坏生境会危害上述现象,

如果由于过度消耗和滥用自然资源以及各国和各国人民间未能建立起适当的经济秩序而使自然系统退化,文明的经济、杜会、政治结构就会崩溃,

争夺稀有的资源会遣成冲突,而养护大自然和自然资源有助于伸张正义和维持和平,但只有在人类学会和平相处,摒弃战争和军备以后才能实现,

重申人类必须学会如何维持和增进他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同时保证能够保存各种物种和生态系统以造福今世和后代,

坚信有必要在国家和国际、个人和集体、公共和私人各级上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大自然和促进这个领城内的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兹通过本(世界自然宪章),宜布下列养护原则,指导和判断人类一切影响自然的行为。

一 一般原则

1.应尊重大自然,不得损害大自然的基本过程。

2.地球上的遗传活力不得加以损害;不论野生或家养,各种生命形式都必须至少维持其足以生存繁衍的数量,为此目的应该保障必要的生境。

3.各项养护原则适用于地球上一切地区,包括陆地和海洋;独特地区、所有各种类生态系统的典型地带、罕见或有灭绝危险物种的生境,应受特别保护。

4.对人类所利用的生态系统和有机体以及陆地、海洋和大气资源,应设法使其达到并维持最适宜的持续生产率,但不得危及与其共存的其他生态系统或物种的完整性。

5.应保护大自然,使其免于因战争或其他敌对活动而退化。

二 功能

6.在决策过程中应认识到,只有确保自然系统适当发挥功能,并遵守本(宪章)载列的各项原则,才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

7.在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时,应适当考虑到养护自然是这些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8.在制定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长期计划时,应适当考虑到自然系统须确有使有关人口的生存和居住的长期能力,同时认识到这种能力可以通过科学和技术加以

9.应计划地分配地球上各地区作何用途,并应适当考虑到有关地区的实质限制、生物生殖率和多样性以及自然美。

10.自然资源不得浪费,应符合本(宪章)载列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则有节制地加以使用:(a)生物资源的利用,不得超过其天然再生能力;

(b)应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长期肥力和有机分解作用,并防止侵蚀和一切其他形式的退化,以维持或提高土壤的生产率;

(c)使用时并不消耗的资源,包括水资源,应将其回收利用或再循环;

(d)使用时会消耗的不可再生资源,应考虑到这些资源是否丰富、是否有可能合理地加以加工用于消费,其开发与自然系统的发挥功能是否相容等因素而有节制地开发。

11.应控制那些可能影响大自然的活动,并应采用能尽量减轻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或其他不利影响的现有最优良技术,特别是:

应避免那些可能对大自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活动;

在进行可能对大自然构成重大危险的活动之前应先彻底调查;这种活动的倡议者必须证明顶期的益处超过大自然可能受到的损害;如果不能完全了解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活动即不得进行;

在进行可能干扰大自然的活动之前应先估计后果,事先尽早研究发展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如确定要进行这些活动,则应周密计划之后再进行,以便最大限度地减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农、牧、林、渔业的活动应配合各自地区的自然特征和限制因素;

因人类活动而退化的地区应予恢复,用于能配合其自然潜力并符合受损害居民福利的用途。

12.应避兔向自然系统排放污染物:

如不得不排放污染物,应使用最佳的可行方法,于产生污染物的原地加以处理; 应采取特殊预防揩施,防止排放放射性或有毒废料。

13.旨在预防、控制或限制自然灾害、虫害和病害的措施,应针对这些灾害的成因,并应避免对大自然产生有害的副作用。

三 实施

14.本(宪章)载列的各项原则应列入每个国家的以及国际一级的法律中,并予实行。

15.有关大自然的知识应以一切可能手段广为传播,特别是应进行生态教育,使其成为普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

16.所有规划工作都应将拟订养护大自然的战略、建立生态系统的清单、评估拟议的政策和活动对大自然的影响等列为基本要索;所有这些要素都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周知,以便得到有效的咨商和参与。

17.应提供必要的资金、计划和行政结构以实现养护大自然的目的。

18.应经常努力进行科学研究以增进有关大自然的知识,并不受任何限制地广为传播这种知识。

19.应密切监测自然过程、生态系统和物种的状况,以便尽早察觉退化或受威胁情况,保证及时干预,并便利对养护政策和方法的评价。

20.应避免进行损及大自然的军事活动。

21.各国和有此能力的其他公共机构、国际组织、个人、团体和公司都应:

(a)通过共同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包括交换情报和协商,合作进行养护大自然的

(b)制定可能对大自然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制作程序的标准,以及议定评估这种影'响的方法;

(c)实施有关的养护大自然和保护环境的国际法律规定;

(d)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损害别国境内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自然系统;(e)保护和养护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大自然。

22.在充分顾到各国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的情形下,每个国家均应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并与其他国家合作,执行(宪章)的各项规定。

23.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

24.人人有义务按照本(宪章)的规定行事;人人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行动,或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尽力保证达到本(宪章)的目标和要求。

秩序()然篇五
《初一下语文阅读训练(附答案)》

七年级下阅读训练

一、 文言文阅读

(一)

金溪民方仲永,世隶耕。仲永生五年,未尝识书具,忽啼求之。父异焉,借旁近与之,

即书诗四句,并自为其名。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传一乡秀才观之。自是指物作诗立就,

其文理皆有可观者。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或以钱币丐之。父利其然也,日扳仲永环谒

于邑人,不使学。

余闻之也久。明道中,从先人还家,于舅家见之,十二三矣。令作诗,不能称前时之闻。

又七年,还自扬州,复到舅家问焉。曰:“泯然众人矣。”

王子曰:仲永之通悟,受之天也。其受之天也,贤于材人远矣。卒之为众人,则其受于

人者不至也。彼其受之天也,如此其贤也,不受之人,且为众人;今夫不受之天,固众人,

又不受之人,得为众人而已耶?

1、解释下列字词。

(1)邑人:

(2)利其然:

(3)扳:

(4)环谒:

2、给下列句子中画线的字注音。

(1)不能称( )前时之闻

(2)泯( )然众人矣

3、翻译下列句子

(1)、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不使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从最后一段的议论看,作者通过方仲永5岁到20岁才能发展变化的故事,意在说明什么

道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忽一人大呼“火起”,夫起大呼,妇亦起大呼。两儿齐哭。俄而百千人大呼,百千儿哭,

百千犬吠。中间力拉崩倒之声,火爆声,呼呼风声,百千齐作;又夹百千求救声,曳屋许许声,抢夺声,泼水声。凡所应有。虽人有百手,手有千指,不能指其一端;人有百口,口有百舌,不能名其一处也。于是宾客无不变色离席,奋袖出臂,两股战战,几欲先走。

5.解释下列加点词。

①.会宾客大宴 宴:

②.几欲先走 走:

③.宾客意少舒 少舒:

④.奋袖出臂 奋:

6.理解填空。

①.文段中描写火烧之声的句子是

②.文段中描写众人灭火之声的句子是:

7.“于是宾客无不变色离席„„几欲先走”几句为什么不能删去?

8.试比较画“—”与画“~”两处对声音的记叙描写,看看特点有何不同,并对写法加以

(三)歧路亡羊

杨子之邻人亡羊,既率其党,又请杨子之竖(竖:童仆)追之。杨子曰:“嘻!亡一羊,

何追者之众?”邻人曰:“多歧路。”既反,问:“获羊乎?”曰:“亡之矣。”曰:“奚亡之?”

曰:“歧路之中又有歧焉,吾不知所之,所以反也。”

——《列子·说符》

9、补出省略成分。

既反,( )问:“获羊乎?”( )曰:“亡之矣。”

10、翻译。

歧路之中又有歧焉,吾不知所之,所以反也。

11、本文告诉了我们一个什么道理?

(四)

万里赴戎机, 。朔气传金柝, 。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

归来见天子,天子坐明堂。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可汗问所欲,木兰不用尚书郎;

愿驰千里足,送儿还故乡。爷娘闻女来,出郭相扶将;阿姊闻妹来,当户理红妆;小弟闻姊

来,磨刀霍霍向猪羊。开我东阁门,坐我西阁床,脱我战时袍,著我旧时裳,当窗理云鬓,

对镜帖花黄。出门看火伴,火伴皆惊忙;同行十二年,不知木兰是女郎。

雄兔脚扑朔,雄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12、将横线上的诗句补写出来。

13、解释下列加线的词。 万里赴戎机 朔气传金柝 策勋十二转 木兰不用尚书郎 ①②两类声音是同时发出的,从文中“ ”一词可以看出。 评析。

14、由最后一段引申而成的一个成语是;你能用该成语造一个句子吗? 。

15、从古至今,我国历史上涌现出许许多多像花木兰一样的巾帼英雄,你能举出一二例吗? 姓名:

事例:

二、 现代文阅读

(五)

忽然,教堂的钟敲了十二下,祈祷的钟声也响了。窗外又传来普鲁士兵的号声--他们已经收操了。韩麦尔先生站起来,脸色惨白,我觉得他从来没有这么高大。

“我的朋友们啊,”他说,“我--我--”

但是他哽住了,他说不下去了。

他转身朝着黑板,拿起一支粉笔,使出全身的力量,写出了两个大字:

“法兰西万岁!”

然后他呆在那儿,头靠着墙壁,话也不说,只向我们做了一个手势:

“散学了,--你们走吧。”

16.这段文字选自小说《______________》,作者是______国作家_____________。

17.韩麦尔先生听到钟声、号声后为什么会变得“脸色惨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小弗郎士为什么觉得韩麦尔先生的形象高大起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语段刻画人物主要运用了________________ _______等描写方法。

20.韩麦尔先生最后“使出全身的力量”写下了“法兰西万岁”,这一举动表达了怎样的思想感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①贝多芬神往地说:

② “一个人到田野去,有时候我想,一株树也比一个人好……”

③他接着说:

④ “你可能想到我——一座已倒落了的火山,头颅在熔岩内燃烧,拼命巴望挣扎出来。” ⑤贝多芬激动而又沉郁的情绪深深感染了来访者,客人不停地记下来。

⑥命运加在贝多芬身上的不幸是将他的灵魂锁闭在磐石一样密不通风的“耳聋”之中。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犹如一座不见天日的囚室,牢牢地困住了他。不过,“聋”虽然带来了无可比拟的不幸和烦忧,却也带来了与人世的喧嚣相隔绝的安静。他诚然孤独,可是有“永恒”为伴。 ..

⑦贝多芬留客人在他屋子里吃简便的晚餐。在晚餐桌上说起他往昔的许多故事,包括他在童年时跟海顿和巴赫学习时的生活,包括他为了糊口指挥乡村音乐队的生活……请看一看罗曼·罗兰的《约翰·克利斯朵夫》,在那本大书里流着一条大河,那条大河就是从贝多芬身上流出来,并且加以引申开的。

⑧贝多芬向他的客人叙述最后一次指挥音乐会的情形。那次节目是《费黛里奥》。当他站在台上按着节拍指挥时,听众的脸上都有一种奇怪的表情,可是谁也不忍告诉他。演奏告终,全场掌声雷动。贝多芬什么也听不见,很久很久背身站在指挥台上,直到一个女孩拉着他的手向观众答谢时,他才缓缓地转过身来。原来他完全聋了!他永远不能担任指挥了!

⑨贝多芬对客人大声地说:“听我心里的音乐!你不知道我心里的感觉!一个乐队只能奏出我在一分钟里希望写出的音乐!”

21.说说下面句子在文中的含义。

(1)一个人到田野去,有时候我想一株树也比一个人好。

(2)一座已倒落了的火山,头颅在熔岩内燃烧,拼命巴望挣扎出来。

22.第⑥节用了什么修辞手法,有什么作用?段末加点的“永恒”指的是什么?

23.假如你是贝多芬最后一次指挥的音乐会观众,当时会有什么感受?请简要地写在下面。

24.第⑨节中贝多芬为什么会说“一个乐队只能奏出我在一分钟里希望写出的音乐”?谈谈你的理解。

(七)

善待生灵

有时,动物界也会发生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

有一个狩猎队,把一群羚羊赶到悬崖边,准备全部活捉。约摸半小时后,羚羊群分成了两类( )老羚羊为一类,年轻羚羊为一类。一只老羚羊走出来,朝年轻羚羊群叫了一声。一只年轻羚羊应声跟老羚羊走到悬崖边。年轻羚羊后退了几步,突然朝前奔向悬崖对面;紧接着,老羚羊也飞跃出去,只是跃起的高度要低一些。当年轻羚羊在空中向下坠时,奇迹出现了:老羚羊的身子刚好出现在年轻羚羊的蹄下,年轻羚羊在老羚羊的背上猛蹬一下,下坠的身子又突然升高,并轻巧地落在对面的悬崖上,而老羚羊就像一只断翅的鸟,笔直地坠入了山涧。

试跳成功,紧接着,一对对羚羊凌空腾起。没有拥挤,没有争夺,秩序井然,快速飞跃。

顿时,山涧上空划出了一道道令人眼花缭乱的弧线,那弧线是一座以老羚羊的死亡作桥礅的生命桥。那情景是何等神圣!猎人们个个惊得目瞪口呆,不由自主地放下了猎枪。

动物在生命危急之时的举动,令人肃然起敬。它留给人类的思考是什么呢?

“当地球上最后一只老虎在林中徒劳地寻求配偶时,当最末一只未留后代的雄鹰从高空坠向大地时,当鳄鱼的最后一声哀鸣不再在湖泽上空回荡时„„人类,从某种意义上也已看到了自己的结局。”这是人类对动物的哀怜,更是动物对人类的警示。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和动物都是大地之子。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善待生灵,也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25、“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是 时 写的诗句,引用这两句诗的效果是 。

26、第一段中所说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是指(用自己的话概括,不超过15字) 。

27、“猎人们不由自主地放下了猎枪”的原因是(用原文回答)

28、能揭示全文主旨的语句是 ;这一句运用了 的表达方式。

30、举例说明本文运用的修辞手法:

31、第二段中括号内应填的标点是 ,作用是 。

32、请以“爱护动物”为主题拟一条标语。(不能摘录原文中的语句)

①飞船一般为多舱体结构,舱体之间要能分离,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极高。“神舟号”载..

人飞船为三舱段复合结构。最前端的一个舱体称为轨道舱,它具备可独立运行卫星的一切功能,与飞船分离后可在太空独立进行各种飞行试验;位于最后端的推进舱也称为设备舱(或资源舱),完成既定任务后,再入大气层自毁。居中的返回舱完成任务后,承载着航天员安全返回预定的着陆场。“神舟号”飞船从发射升空至返回地面,要成功地进行9次分离操作。

②与俄罗斯正在使用的“联盟TM”飞船相比,“神舟号”比“联盟TM”尺寸大、重量重,航天员的活动空间大,携带有效载荷的能力强。“神舟号”还采用了一些先进技术,其设计方案在某些方面优于国外的第二代载人飞船,“神舟号”飞船载人发射成功后,其技术水平将达到或优于前苏联第二代载人飞船的水平。

33.第①段首句中加点的词“一般”能否去掉?为什么?

34.这段文字的说明重点是: 。

35.“神舟号”载人飞船的舱体自前往后依次是 舱、 舱和 舱。 ....

36.第②段运用的主要说明方法是 。 ..

(八)

①“滴水见精神”,小节是一个人品德修养的试金石。人民群众评价为官者的品行,常...

常就是从看得见摸得着的小事来判断的。郑培民同志就是一个十分注意小节的人。他在最后29、“动物在生命危急之时的举动”指(不超过30字)

秩序()然篇六
《精神世界的自然法则(三)》

第三十四课 精神世界的自然法则(三)

1.自然界是完整和谐的统一体吗?一致性定律和每个科学发现都能完美无缺地契合吗?只要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结果就是预料之中的了。如果说神学确实有其理论基础,任何精神世界里发生的现象都是真的,那么不管是其基础还是其现象,都必然遵循一定的规律。因为这本身就是颠覆不了的事实。

2.因此,目前宗教能够做和必须做的就是继续探索,直到证明其合理性,了却科学对他们的期望为止。瑞典著名的植物学家林奈博士的植物学及动植物分类法是一个完全根据人类的意愿,人为创造出来的关于植物界的理论系统。尽管如此,他对人类所作的贡献仍是不可磨灭的,在开拓植物王国的疆土的进程中,他的成就比之前任何一位植物学家的成就都更令人瞩目。

3.然而,所有人类凭空臆想出来的毫无科学根据的东西都是靠不住的。它经不住时间的考验,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对此,没有人比林奈自己更了解这个道理。

4.无论其理论的构思多么天马行空,言词多么华丽优美,都不能掩饰其虚妄性。它的存在只是暂时的,终将在历史的潮流中被淘汰出局。要正确地解读自然,就只能按照自然自己的方式来办,否则,只能是徒劳无功。

5.随着世人对植物研究的逐渐深入,才渐渐地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法国的植物世家朱西厄家族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再加上瑞士的植物学家康多尔的不懈努力,他们分别创立了自己的植物分类系统,为现代植物分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他们的理论的出现像花儿应季而开一样,一旦时机成熟,就像雨后春笋般势不可挡。透过他们的理论,自然将其秘密透漏给了人类。而林奈的植物分类体系就被永远地推出了历史的舞台。

7.如此说来,现在的神学就犹如林奈的植物分类体系一样虚妄。脱离自然的轨道就是对神学的污蔑,就是栽赃陷害,是挑拨离间、无中生有。对于神学只是需要一个新的表达方式,使它更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性这一说法,也只是无稽之谈。

8.即使神学有充分的自然基础,这个基础也从未充分地显示出来过。在精神世界里,事物的运行是由某种不为人知的神秘力量控制着,而不是遵循人类已知的任何规则定律。因此,对于那些将法则规律视若无上权威的人,要想使他们彻底死心和最终满意,神学就必须重新寻找一个更强有力的新的基础,更使人信服。

9.想当然地认为精神世界与自然世界确实存在许多截然不同之处,用科学方法就能消除

所有这些不同,这是令人啼笑皆非的。真正的科学不是专治蛮横、不讲理的暴君,并非眼里容不下一丝杂质。

10.每个学科都有其独有的特色,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或强制实行统一标准,这无异于拔苗助长,好心办坏事。而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一个大前提下求同存异,即在总的原则问题上,各种学科应该协调一致,但又允许各自保留其原创性和独特性。只有这样,他们彼此才会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11.然而当下,普遍的做法是忽略各自的区别,一味疯狂地追求简单化,妄图一劳永逸,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结果只会使人更困惑。这样做没有使问题简单化,反而是使其更加复杂化了。

12.这正如休顿所说:"妄图用一个学科的知识来解释另一学科的变化,例如用物理学中的力学原理来解释化学反应的过程,用化学知识来分析生理学变化,用生理学知识来说明精神变化等等,这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13.这种做法完完全全地忽略了各学科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这也是对各类科学自身法则的一种无知的亵渎,强行用一个科学体系的理论来解释另一科学体系理论,这是一种自杀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14.这种做法也许可以称得上是精神可嘉,但是其做法并不值得鼓励。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正是因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这种轻率武断且欠考虑的行为最终将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15.以一个外来的理论作基础,构建一个性质全然不同的新概念,不加验证就将新概念介绍给广大的读者,一旦新想法广泛流传,人们就会先入为主地认为是正确的。而其一旦影响到世人的思想体系,要彻底纠正过来谈何容易!

16.我们真正需要做的,只是将各学科的构思统筹起来,找出其一致的协调之处。这种协调和统一并不是建立在不同学科特有的现象之上,强行地将这些现象的相似之处罗列整合,这种牵强附会的一致,根本不同于我们真正所需的统一。

17.毫无疑问,不同的现象之间确实存在相同之处。但只要我们稍加调查研究,就会发现,这种一致性是毫无真正意义的。要最终实现不同学科之间的统一,必须同时具备一定的条件。尽管各个现象之间纷杂无章,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但都无一例外要遵循共同的规律。

18.设想一下,所有的现象都必须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就像只有半径确定了,才能划

出一个完整的圆一样。科学的最终完善就是一个完整的圆,而所有的现象都是完成这个圆上的一点。这些规律就是他们必须遵循的半径,虽然半径不一样但却都有同一个圆心。

19.而接下来要讲到的是,精神世界的大部分奇特的现象都在科学的圆上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点,他们的半径确定下来了。接下来,本文将从生物学的角度,重新阐释精神世界里最普遍、最基本的真相。

20.任何关于精神世界里的有关自然法则的争论,目前来说,都没有办法得到确切的合理的解释,而只能等待将来出现更先进更完善的理论后才能得到最满意的解答。一开始本文并不打算耗费过多的笔墨来证明这一个真理,但从全文行文来看,在此早些澄清似乎更好。

21.真正的考验要比想象中的严肃得多,不容丝毫偏差,但其得出的结论也一定会令人满意。我们付出了如此巨大的努力,究竟会得到什么样的进展呢?我们是否可以成功地解释清楚这个难题?尽管答案尚未确定,但总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我们的获益必定是巨大的。

22.其中的一项收获就是,我们最终会实现人们对科学的期望。就像文章一开篇就提出的,这个期望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来解释一切生命及其行为。这也是时代的需要。

23.但是在起步之前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一下,所谓的以科学为理论的基础究竟指的是什么?而所谓的时代的要求又为何物?

24.对此,赫胥黎说:"我所理解的科学是指以证据和推理为基础的所有知识,而这些论证和推理有的是在得到一致肯定的科学性、常识性观点上进行的。如果有人断言神学的存在有充分的证据可证明,并经受了严格的推理和验证。即使它能证明自己的看法,在我看来他所说的神学并不是人类普通意义上的神学,而只是科学的一个分子。"

25.而事实上,那些宣称这一论断已被证实了的人,是否真的能拿出真凭实据呢?所有这些证据不必是多么高深精尖的科学,只要是能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证明即可。然而就算他们无法证明,这尝试的过程也足以使他们欣慰了。

26.在这一问题上,腓特烈·哈里森在给我们提出建议时进行了积极的有建设性的思考。他说:"它既不是建立在虚假、不切实际的假设上,也不是建立在看似完美无缺、实则漏洞百出的所谓的理想化的完整的标准之上。它不会花言巧语、恬不知耻地吹嘘自己早已超出法律的范畴,也不必遵循任何法则规律。"

27.然而,一切的生命及其行为方式只有以法则规律为基础才能正常运行,整个宇宙也才能存在、运行并继续存在下去。并且,其依据的法则规律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否则,其存在和行为也是虚妄飘渺、毫无意义的。

28.而我们所使用的方法应该是老少皆知、通俗易懂、具有逻辑性的,是任何一个有逻辑领悟能力的人都能分析采用的。因此,我们所指的科学,并不包括自然科学,而仅指道德科学和社会科学。

29.在这一限定的科学领域内,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将我们的聪明才智运用到这些方法上。任何假设,无论它是多么地华丽夺目、深入人心,一旦我们无法用所拥有的知识来将其陈述解释,一旦它背弃了那些世界通用的准则,那么,在面对这样的假设面前,我们只能摇头表示遗憾,只能将其置之一边,不再理会。

30.这样的要求及建议是再恰当不过了,我们应该谦逊地接受这一挑战。因为,精神生活里大部分的行为事实是能用我们所知的科学知识来阐述的。这是既定的事实,而不仅仅是人类一相情愿的想法。

31.尽管看起来我们像是在暗示您去尝试证明精神世界的存在,而事实上,我们并不建议您这样做。那么,精神世界的存在需要证明吗?即便如此,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使人们信服呢?

32.对大多数人来说,精神世界的存在就像自然世界的存在一样,毋庸置疑。甚至其中的少数人会认为精神世界的存在比自然世界的存在更真实。若是有人试图证明精神世界能为人的感官所洞察,其结果都极具戏剧化,要么是轻松取胜,要么是毫无头绪,无功而返,一无所获。

33.而事实是,这两个命题,无论要证明哪一个都绝非易事,因为所有能找到的证据都不是完全正确和充分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只是为了迷惑人类。若有人试图证实精神生活的存在,那么就要像证实自然生活的存在一样不遗余力,而这一命题的可证性似乎要强得多。

34.但这并不是时下人们应该关注的事。科学只与已知的既定的事实打交道。精神世界的某些既定已知的事实一旦为人类所接受,人类就会借此重新解释,编译其密码,期望能解开其依赖的规律,而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必定会大胆设问能否用科学知识来合理地解释这些事实?这是他们研究的目的之一。

35.尽管在此我们不鼓励用哲学的证据来证明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存在,但对于那些致力于此的人们来说,或许,我们在此所讨论的想法对他们来说会有莫大的帮助,这也不是不可能的。

36.对于许多研究者来说,真正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不在于人类无法看见精神世界是否存在,而在于如何对这个世界作一个准确的定义,因为这个世界充满了太多的未知数及不解之

谜。要解开这些未知数和不解之谜比登天还难,希望十分渺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认为。

37.在某些研究者的眼中,这些未知数和不解之谜不仅仅像其表面上所表现出来的那样,他们都带有精神世界里的事物所特有的标志。对于这样的发现,他们显得欣喜若狂。最起码,对于所有这些最狂热的探索者来说,精神世界不再是海市蜃楼,不再可望而不可及。

38.他们终于可以放下心来,不再畏惧人们的质疑。他们终于可以抬头挺胸、理直气壮地说,在精神世界这个秩序井然的领域里确实有许多我们熟知的事物和鲜为人知的法则规律,它们是有形的存在,我们可以找到其身影。

39.精神世界里迷雾重重,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思考存在一天,怀疑也就存在一天。两者相生相伴、如影随形,就像中国俗话说的那样,"谁人背后无人说"。疑问是必然有的,只要有想法就会有人提出疑义。

40.而在许多宗教文章里,在有分量的研究所里,思想一片混乱,良莠不齐。对一个怀疑者来说,此时,很容易迷失心性,乱了阵脚,不加判断就掉入了陷阱。这无疑是对科学的极大侮辱。那么谁又会对这一片狼藉负责呢?

4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有所得就必须有所付出。尽管科学尚未站稳脚跟,然而上帝的权力至高无上、一统天下的日子早已一去不复返了。以往人类完全没有必要了解真相,只需要相信即可,质疑上帝所说的话是大逆不道的行为,是人们应引以为耻的举动。

42.因此,神学范围里的事实真相是神的旨意,人类是无法凭借一己之力去发现其存在的,只有通过神,一切事实的真相才能得以昭告天下。这是早期神学对事实真相的定义,同时也是最原始、最根本的呈现形式。

43.然而时过境迁,人类早已不再满足于仅仅知道事实真相的存在,他们希望识得庐山真面目的渴望越来越强烈。然而在如愿以偿后,他们的自信心大大受挫,因为他们的所见并非所期望的那样。

44.在此,我们无法肯定他们看到了什么,然而我们可以想象或预测一下他们究竟看到了什么。假设一下,自然法则可以运用于精神世界,那么人类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宗教事实真相所活动的领域,就像人们能毫不费力地指出科学的边界一样。

45.许多人或许仍旧无法相信,如此变幻莫测的世界,竟然这么轻易地就让人类攻破了城池,这其中是否有诈呢?他们一边暗暗窥视,一边又忍不住自言自语:"天哪!这个东西我以前见过。这个道理我早就知道了。这完全是个有序的世界。我们以前都想错了。这条所

秩序()然篇七
《第二十一章法与秩序》

第二十一章 法与秩序

一. 名词解释

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二. 单项选择 1D 2C 3C 4C 5D

三.多项选择1(ABC)2(ABCD)3(ABC)4(BC)5(ABD)6(ABCD)

四.简答题

1.答:自由、平等的秩序观。资产阶级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活动家所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使自由而平等的竞争和人道主义生活成为可能的秩序。按照卢梭等人的设想,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来建立。即通过人民之间的自由协议,每个人都将自然权利让渡给集体而组成国家。在此过程中,人们的“自然平等”、“自然自由”转化成了社会自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契约的平等及法律上的平等。

自由、平等的秩序观是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基本秩序提出要求并加以设计的,它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的资产阶级保护自由平等的竞争、反对政府干预、消除封建专制势力的愿望,对于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答:“社会本位”秩序观。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加剧,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大,于是资产阶级学者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法国法学家狄骥认为,社会全体成员由于需要相同和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依存关系即社会连带关系乃是社会的基本秩序。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已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则必须要以“社会化的法律”取代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自由的法律。

“社会本位”的秩序观强调“社会统治”、“社会连带”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并把它们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应有秩序的内容。资产阶级试图通过此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磨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

五.论述题

1.答: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主要有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首先,秩序的特殊性质取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秩序,任何社会的秩序都是该社会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的展开。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社会生产方式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表现出来的形式,生产方式的历史个性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也决定着秩序的社会性质。

其次,秩序的力量最终来源于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从直接的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现行秩序能否在利益冲突的压力下免于崩溃,首先取决于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正常地发挥作用。但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现行秩序能否维持以及国家机构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能否有效工作,要以现行生产关系是否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决定性条件。在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上,如果生产关系尚能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它就是不可取代的,它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也因此而同样是不可取代的。

再次,阶级社会中的秩序首先是阶级统治的秩序,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在阶级分裂的条件下,这种秩序的存在,意味着统治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得到确认,意味着他们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优先的保护。即使这种秩序是以民主的方式和平等的自由权利表现出来的,其背后的资源不平等占有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依然存在。

2.答: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认为,

在阶级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由于社会自身无力解决这种对立的冲突,因此,国家就被作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与控制各阶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国家表面上超脱于阶级,实际上是掌握在经济上最强大从而也是政治上最强大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手中的工具。

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把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控制合法化、制度化、具体化。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法所确认和维护的阶级统治秩序当中,并不排除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某些利益也会受到保护,也不排除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存在少量的社会流动现象。统治阶级在对被统治阶级做出一定让步的同时,其统治的阻力也大大减少了;而统治阶级淘汰少数不合格的本阶级的成员和吸引一些被统治阶级中的精英分子,则会增强统治阶级的力量,延长其政权的寿命。

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

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迄今为止,各发达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历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作为客观的准则,法明确指示哪些行为受到保护、哪些行为受到限制或禁止,人们也可以根据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预测或对别人的行为加以监督批评。法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也便于一体遵行,从而减少了推行统治阶级意志的阻力,使国家暴力仅仅在个别案件上使用或只作为威慑的力量,而阶级统治秩序却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3.答: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有: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说明了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功能。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即体现为使经济活动摆脱偶然性和任意性而获得稳定性及连续性。

在自然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中在对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细致,逐渐形成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舍此,则商品经济秩序的建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所以法律必须对经济主体规定资格的限制及相应的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各类经济主体的最低成立条件;其次要对各类主体的权利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明确各类主体可以从事的活动范围,以使之受监督、控制。

第三,调控经济活动。法律在这里是通过调控经济活动来维护秩序的。首先以禁止性法律严禁经济中的偏离正常秩序的行为;其次,将计划、税收等宏观调控手段纳入法律体系,对全社会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加以更有效的调节,防止或缓和各经济部门的比例失调,消除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

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在近代法制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于是他们就凭借这种优势,以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形式迫使工人接受他们的苛刻条件。对此现代立法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劳动条件等工人的劳动权益,禁止企业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此外,现代社会立法一般确立了失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

4.答:一般来讲,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

在专制社会中,在社会关系的形式上专制权表现为专制君主对一切人的权力,而在实质上它是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级对专制君主的权力。而为了满足上述条件,统治阶级逐步认识到以法律手段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性。这样,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比如规定官僚录用、官僚等级与职责、官僚系统内部监控等涉及权力运行环节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和制度在专制社会里就曾达到很高的水平,对建立和维护专制权力运行秩序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各国法律几乎一致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但权力的实际运行只能由统治阶级中的少数人来完成。这有可能带来两种弊端,一是专制主义这种权力异化现象可能会出现。比如,长期行使权力的领导人身上出现的权力人格化。二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任何社会,由于生活的纷繁复杂,使得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成为必要。但是要看到,自由裁量实际是以临时创制的新规则溯及既往地适用于过去发生的行为,这使权力的行使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和服从于偶然性因素,所以极容易被滥用。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第二,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

六.案例分析

法律从以下方面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人类生存所依赖的资源之有限性与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纠纷冲突的重要原因,而法律则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将有限的资源按规模的标准在社会成员之中分配,以定分止争。法律一般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一是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二是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三是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针对一些权利义务模糊之处,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或加以推定,弥补社会生活秩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破绽。

第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纠纷是难以避免的。鉴于此,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则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

国家产生以后,为了避免在相互循环的暴力冲突中造成人身与财产的无谓毁损和社会秩序的动荡,法律逐步以公力救济手段取代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私人纠纷。公力救济主要指司法救济。在现代国家里,私人

可以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与对方平等辩论,澄清事实,得到依法做出的裁判,使冲突和纠纷得到缓和和解决。

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此种条件若不能维持,则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将被打破,社会将陷于一片混乱,一切秩序都将不复存在了。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这种法律中最典型的部分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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