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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分析

2016-02-01 11:22:3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治安案件分析篇一《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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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分析篇一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 回避——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加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是否合法?

(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可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

6、警察行为是否合法?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到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因为吸后感觉“飘飘欲仙”,何某又多次偷窃鸦片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聚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题: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8、不服处罚怎么办?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为由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题:(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

(2)申某知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9、是违法还是犯罪?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儿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待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题:张某和吴某的应当如何定性?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

问题:对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1、案情:某少数民族自治区某县的少数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带头下,违反政府禁令,种植了459株罂粟。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十分重视,派专人前往,协同县公安机关,共同向群众宣传烟毒的危害,监督金某某与种植罂粟的村民将罂粟铲除、烧毁。其他村民都配合铲除了所种罂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辈制药都种植罂粟为由抗拒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金某某认为大家都种了,只处罚自己是公

安机关处罚不公,不服处罚决定,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家人欲提供保证金申请拘留的暂缓执行,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问题:(1)公安机关对金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2)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12、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

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13、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车队售票员沈某来到火车站售票处,见一名军人急于购买车票,便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有个叔叔在售票处工作。军人见他“热情”帮忙,就给了他400元钱,托他买一张去北京的卧铺票。沈某接钱后即朝售票处楼上走去,当他打算爬窗从脚手架上翻出售票处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楼下的军人见沈某被民警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骗。

问题:公安机关对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4、案情: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备奸宿时,被查获。

问题:(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5、案情: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

治安案件分析篇二
《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里辛派出所下半年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下半年以来,从我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来看,社会治安总体平稳,各项工作以国庆、全运安保为中心开展,但受今年全球、全国经济影响,我辖区内也出现了相对的经济危机,各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些影响。

一、案件发破方面。下半年发案略高于上半年,其中刑事案件立15起,上半年为12起,上升25%,其中盗窃案件8起,比去年同期少发12起,故意伤害案件发4起,比去年同期多发1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治安案件立59起,上半年为41起,上升43.9%,处结53起,处结率89.8%,拘留4人,罚款22人,拘留并处罚款5人,处罚单位4家.

二、治安防范方面。下半年我市公安机关共执行国庆60周年大庆、全运安全保卫、航空节安全、钢博会安全保卫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我所加强了社会面控制工作。一是加强了重点人员控制工作,对辖区涉军、涉教师、涉案涉法上访人员进行了重新摸排登记,落实了管控责任,确保了不出现影响稳定事件。二是大力加强了社会面巡逻,增加值班备勤力量和巡逻力量,最大限度将警力放于社会面上。加大巡逻力度,组织警力对辖区内进行治安大巡逻,重点对易发案区

域、党政机关、气、油、金融等单位加大巡逻力度,检查可疑场所,盘问可疑人员,让群众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闪烁,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三是加强了对网吧、旅馆、出租房屋等场所行业的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上网者信息、旅客信息案件及时进行了处理,共处结此类案件9起,把牢了外来流动人口流入关。四是强化了重点人口及五类外执犯的考查工作,严防重新犯罪和案件的发生。五是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对受理的案件,能治安拘留的全部拘留,能依法处理的全部依法处理,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尤其是盗窃、打架、损坏公私财物案件,依法从重处理,绝不姑息,绝不降格处理。

三、当前发案趋势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根据以往经验来看,下半年盗窃案件将仍然高发,其中两抢一盗案件将进一步增多,农村入户盗窃案也有可能多发。根据以上情况,我所将结合严打整治行动,加强针对企业、农村的治安巡逻力度和治安防范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场所行业的管理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紫阳城关所七月份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城关派出所共接警93起,处警93起,其中有效报警91起,报假警2起。在所有警情中共受理刑事案件4起,受理治安案件5起,调处矛盾纠纷53起,受理群众报警求助11起,走失寻人4起,其他警情11起,交通事故警情2起,群体性事件苗头1起。根据接处警情况,现将我辖区治安形势分析如下:

一、从发案区域和特点看:

(一)从刑事案件发案情况看:

1、从发案特点看:发生的4起刑事案件(移交给城关刑警中队)中有一起为盗窃案件,有一起为诈骗案件、有一起为故意伤害案件,有一起为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件。

2、从发案区域看:有3起刑事案件发生在城区,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件发生在农村。

3、案件侦破情况:其中盗窃案件、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件已破,故意伤害案件已调查取证结束(目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受伤住院),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9名。

(二)从治安案件发案情况看:

1、从案件特点看:发生的5起治安案件中,其中殴打他人案件4起,盗窃案件1起。。

2、从发案区域看:5起治安案件全部发生在城区。

3、治安案件查处情况:办结治安案件四起(均调解处理);有一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从矛盾纠纷情况看:

(一)从矛盾纠纷的发生区域看:在调处的53起矛盾纠纷中,城区共41起,占调处总量的77.4%;农村共12起,占调处总量的22.6%。 ( 二)从矛盾纠纷的调处类型看:在调处的53起矛盾纠纷中,其中因日常琐事引发矛盾纠纷40起;婚姻纠纷5起;土地纠纷4起,房产纠纷2起,债权债务纠纷2起.

三、从案件发案和矛盾纠纷的特点看,目前该所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加大“五防”知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夯实防范措施,不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水平。

(二)按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加大安装视频监控、电子狗、门禁系统的同时,夜间继续加大对重点部位和背街小巷的巡逻力度,力争抓获现行,进一步遏制侵财性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矛盾纠纷的摸排、调处力度,严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多部门协作,加大对特行、娱乐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五)是加大对涉爆单位和内部单位的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值带班、门卫制度,严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六)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威慑力。

治安案件分析篇三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案例分析题

1、 回避——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殴打他人——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故意伤人还是正当防卫?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4、警察李某行为是否合法?——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加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可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

6、警察行为是否合法?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到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

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因为吸后感觉“飘飘欲仙”,何某又多次偷窃鸦片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聚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题: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8、不服处罚怎么办?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为由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题:(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知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9、是违法还是犯罪?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儿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待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

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题:张某和吴某的应当如何定性?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问题:对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1、案情:某少数民族自治区某县的少数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带头下,违反政府禁令,种植了459株罂粟。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十分重视,派专人前往,协同县公安机关,共同向群众宣传烟毒的危害,监督金某某与种植罂粟的村民将罂粟铲除、烧毁。其他村民都配合铲除了所种罂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辈制药都种植罂粟为由抗拒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金某某认为大家都种了,只处罚自己是公安机关处罚不公,不服处罚决定,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家人欲提供保证金申请拘留的暂缓执行,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问题:(1)公安机关对金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2)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12、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

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13、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车队售票员沈某来到火车站售票处,见一名军人急于购买车票,便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有个叔叔在售票处工作。军人见他“热情”帮忙,就给了他400元钱,托他买一张去北京的卧铺票。沈某接钱后即朝售票处楼上走去,当他打算爬窗从脚手架上翻出售票处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楼

下的军人见沈某被民警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骗。

问题:公安机关对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4、案情: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备奸宿时,被查获。

问题:(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5、案情: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4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16、未成年人违法——案情: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在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问题:(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能否实施治安处罚?为什么?(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现张某向黄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实现?为什么?

17、案情: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地上

治安案件分析篇四
《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题: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问题: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2、(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某作出五百元以内不等的罚款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裁决,以打伤朱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题: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

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给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

问题:(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

4、(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可观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问题: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

5、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问题:(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

6、(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于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因为吸后感觉“飘飘欲仙”,何某又多次偷窃鸦片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赵某所开的旅客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

问题: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7、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二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为由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问题:(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

(2)申某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8、(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为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儿说:“我们就说为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某走到商场门口,将塑料袋仍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待了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岐,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题: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9、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

问题:对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0、(1)公园作为本次中秋赏月游园会的组织者,明知所售门票大大超过了公园能够承受的客流量,但由于利益驱动仍加售门票,且园内缺乏疏导和管理,造成游客大量拥堵,情况十分危险。公园的行为已违反了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结束游园会,并采取措施帮助疏导客流,保证游客安全。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游园会的组织者是公园,即单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应对公园直接负责这项活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案情:某少数民族自治区某县的少数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带头下,违反政府禁令,种植了459株罂粟。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十分重视,派专人前往,协同县公安机关,共同向群众宣传烟毒的危害,监督金某某与种植罂粟的村民将罂粟铲除、烧毁。其他村民都配合铲除了所种罂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辈制药都种植罂粟为由抗拒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作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金某某认为大家都种了,只处罚自己是公安机关处罚不公,不服处罚决定,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家人欲提供保证金申请拘留的暂缓执行,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问题:(1)公安机关对金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2)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11、(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 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本案,金某某与其他村民虽然都种植了不满五百株的罂粟,但其他村民在成熟前,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自行铲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处罚。金某某抗拒铲除,不具备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本案,金某某的家人准备提供保证金,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只要对金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12、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王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

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12、陈某的行为构成隐匿他人邮件,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的行为属于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车队售票员沈某来到火车站售票处,见一名军人急于购买车票。使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有个叔叔在售票处工作。军人见他“热情”帮忙,就给他400元钱,托他买一张去北京的卧铺票。沈某在接钱后即朝售票处楼上走去,当他打算爬窗从脚手架上翻出售票处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楼下的军人见沈某被民警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骗。

问题:公安机关对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3、沈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公私财物,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遭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

治安案件分析篇五
《2012年第三季度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2012年第三季度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

一、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情况

在2012年第三季度,在省、市、县的正确指导下,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镇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通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了整个辖区社会治安局势的持续稳定。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情况

1、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总量及同比情况:本季度刑事案件立案2起,同比减少8起,下降400%;治安案件受案2起,同比下降4起,下降200%;破刑事案件1起,破案率为50%;查处治安案件2起,查处率为100%。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与去年比较减少1人,下降50%;治安处罚2人,与去年同比减少4人,下降66.6%;批准逮捕1人,与去年同比持平。

2、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情况。

无。

3、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情况。

无。

4、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放火、爆炸、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毒品、涉黑涉恶、团伙犯罪等案件情况。

八类暴力案件发案1起,与去年同比持平;破案1起,破案率为100%。

“两抢”案件发案0起,与去年同比减少1起,下降100%;破案0起。

盗窃案件发案1起,与去年同比下降3起,下降33.3%;破案0起。

诈骗案件发案0起,与去年同比下降1起;破案0起。 毒品案件发案0起,与去年同比持平;无破案。

5、经济案件情况。

6、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情况。

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情况。

无。

8、群体性事件数量及参与人数,同比情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及新情况、新问题。

无。

三、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分析

1、突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同比变化等情况

全部2起刑事案件中:暴力犯罪案件发案2起,占50%;盗窃案件发1起,占50%。

全部2件治安案件中:扰乱公共秩序1件,占50%;侵犯人身、财产权利1件,占50%。

2、城市、农村发案情况

刑事案件2起,行政案件2起,100%的发生在乡村。

四、重点人群的违法犯罪情况及分析

1、未成年人、下岗工人、农民、农民工、学生、无业人员等犯罪数,同比情况。

未成年人0人,与去年同比减少2人,下降200%;务农2人,与去年同比减少5人,下降250%。无学生违法犯罪。

2、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数,同比情况

无。

3、流动人口犯罪情况

无。

五、“三个排查”等工作情况

1、全年矛盾纠纷排查30起,调处成功率100%。当前矛盾纠纷主要类型:经济及邻里口角引起的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90%的工作都不属于公安机关所能管辖的,必须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2、未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3、全年排查重点人员22人(其中违法犯罪高危人群1人、刑释解教人员21人),管控措施:社区帮教。

4、返乡农民工1432人。

通过对维护社会稳定情况的分析,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部份返乡农民工及无业人员返乡、返家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未加入社会保障体系,其生活就成了很大的问题,极大的增加了社会面的管控难度。

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增加投入力度,完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让返乡民工及无业人员安心生活,同时,公安部门加大对违法流

动人员的管控力度。

六、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就本季度总体情况来看,定文辖区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成果。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春季攻势”等专项斗争。一方面广泛开展摸排,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黑涉恶案件;另一方面紧抓目前正在侦办的案件,集中力量,适时出击,努力实现“两降一升”目标;加大打击力度,定期摸排治安混乱地区,经常分析本辖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找准发案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有效压降发案率,提高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率。

(二)加大防范力度,努力创新社会面管控,其主要体现在治安案件的防范、打击方面。一是坚持巡逻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在不断拓宽和延伸防控触角的同时,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警民同心共施力,扩大巡逻防控效果;二是深入开展“治安整治”行动,有效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三是针对案件多发的乡村,要求群众加大技防和人防力量,提高防范力度,从而减少案件的发案率。

(三)积极开展涉访涉诉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降低因纠纷引至的发案率。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将调解工作

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调解力度,努力实现涉访涉诉和矛盾纠纷引发案件“零目标”。

(四)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联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普法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群众、相关单位负责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治安案件分析篇六
《治安事件”概念评析》

【 文献号 】1-10178

【报刊名称】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主办单位】江苏公安专科学校

【ISSN 号 】100823X

【C N 号】321506

【卷 期 号】200006

【出版日期】200011

【分 类 号】DO35.34

【分 类 名】公安管理学

【标 题】“治安事件”概念评析

【作 者】肖彦军

【作者简介】(1972--),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银川,750001.

【内容摘要】“治安事件”是公安学理论和公安工作实践的一个重要术语。其名 称。含义尚不统一。治安事件的概念可定义为:具有同质挫折感的个体,在情境 中由于特定因素的刺激形成群体,公开实施扰乱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妨碍公共 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并受有关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

【关 键 词】治安/治安事件/公安处置/公安学

【正 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罢工、静坐、游行 、聚众哄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为处置此类事件的重要主 体--公安机关却没有较系统的理论依据,甚至对此类事件的名称表述都未统一。 鉴于此,笔者暂以“治安事件”来作为表述此类事件的名称,并依据概念的相关 理论对治安事件名称和定义表述进行评析,且对定义作尝试性的重建,使之有一 个较统一的认识。

治安事件是一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 ,体现了社会控制机制的运作状况。它不是公安机关一家能防范和控制的,甚至 现场处置也不能单独完成,必须要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处置 。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多视角、多方位的。本文以公安学理论为参照系,以 公安处置为观察点来论述治安事件的概念,同时也是贯穿全文的大前提。

一、概念的相关理论

人类不同于其他生物,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人类会制造工具。社会学方法论 有关概念的理论是我们评析和重建“治安事件”的概念工具。

概念是一切抽象理论的起点,但可能成为“混乱的起源”。[的产生“可能 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概念,“是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从事物多种属性中选 取某种(某些)属性,与其他被认为具有同样属性的对象物进行操作的观念性工 具”,“主要利用一个独立的词来给出语言上的界说,是一种标明界限或使一种 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问题。”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概念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当某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相 当成熟,相关的概念、语言已被大家所传播、运用,此时,人们回过头来反思该 理论,并对其进行系统化整理,将原有概念重新明确--根据概念共识意指,即人 们对某种理论在心理上达成共识并明白其共同所指的内涵,找出概念名称所指代 事物群及其范围,然后确定概念共识意指和指代物间的对应关系,概括归纳出共 同属性和特征,最后根据共同属性重新给概念下明确的定义--即概念的“既成性 解释”。二是原始性定义,是根据某种原始需要将某一些个体归为一类,并概括

和抽象出共同属性,然后规定某个词指代该类事物,并根据该类事物的共同属性 ,给这个指词赋予定义。

上述两种方法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第一种方式是物 质→意识→物质的过程,其中物质→意识阶段是隐性的,往往被理论者忽视,但 是非常重要。所以造成的错误的理解:概念的产生是意识到物质的过程。这完全 违背唯物论的。第二种方式是物质→意识的过程,是认识的初级阶段,适用于理 论研究的初期。

具体应用到“治安事件”的概念,笔者认为,只能用第二种方式对其定义。 因为治安事件目前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层次远远达不到第一种定义方式的要求,否 则将会出现“空中楼阁”式的主观定义,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毫无验证性,严 重影响治安事件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其根本原因是很多学者没有认识到治安事件 理论发展水平,超越物质→意识阶段,采用解释性定义的方式,直接从意识出发 构建定义。

根据原始性定义的要义,确定概念的步骤归纳如下:

第一,主体根据某种需要,将某些事物归为一类,并用一个指代词来指代该 事物群。在此过程中,该需要是客观实践或客观实践及理论的需要,否则对实践 没有任何指导意义。此外,将事物归为一类就是确定了“类”的范围和表现形式 。但此时“类”就像一条点组成的“线,而不知“线”处于何种“平面”,以及 “线”与“平面”上其他“线”的位置关系,致使“线”处于游弋不定位状态。

因此,“应该有一个比被定义项更广泛的族或属,我们了解这个族或属和特征, 所下的定义在此特征的范围之内指明了被界说的事物所处的位置,”使之明确定 位。

第二,依定义者所处的角度和需要,抽象和归纳出事物群的共同属性和特征 ,它“既包括此事物与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也包括使之与其他类事物区别开来 的特征。”

第三,根据以上共同属性和特征,“通过提供一个代号或公式,把被定义的 词转化成其他易懂的用语,”即用语言文字表述定义。

第四,检验定义是否能用来界定和区别,这也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集中体现 定义的验证性。

二、治安事件概念评析

根据上述概念的相关理论,现分析治安事件的概念。

公安学理论是以H理论为基础而展开的。根据H理论,社会治安系统与社会经 济、文化、政治等系统相并列。它本身又是由社会群体中侵害和被侵害两个公安 客体子系统及解决两个公安子系统矛盾所产生的公安主体系统构成,形成公安主 体、公安第一客体及公安第二客体的“三元”关系。

公安第一客体指公安侵害客体,是“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构 成治安危害的社会因素的总和”,也就是被公安主体惩罚和处置的对象。在公安 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依据公安第一客体的性质和处置法律依据及手段的不同,将 其划分为四个基本类型:一是刑事犯罪行为,在治安危害中侵犯刑事法律关系; 二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在治安危害中侵犯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治安事件的违法 行为,它在治安危害中侵犯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其中有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 律关系,也有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渗透;四是治安灾害事故。从上看出,治安事 件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列,在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实践处置 方式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共同构成公安第一客体的完整内容。

治安事件的表现形式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根据实践斗争 的需要和治安事件在第一客体所处的位置,它的表现形式和范围一般有以下几种 :(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聚众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机构;

(3)聚众包围、冲击要害单位;(4)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 聚众哄抢;(6)文体商贸活动聚众滋事;(7)聚众械斗;(8)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笔者认为还应包括:(9)罢工、罢市、罢课 ;(10)群众性闹丧;(11)非武装性骚乱。因为这几种形式的治安事件有共同 的属性和特点。

至于武装性骚乱和暴乱,笔者认为,不宜归为治安事件。首先,因为武装骚 乱和暴乱以诉诸武力为前提。它们的主体具有成员结构性,且有较明确的分工, 行动有明确的目的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包括依从者)等特征。而治安事件的 主体是较松散的群体,个体间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其次,一旦定性为武装骚乱 和暴乱,其处置主体不再是公安机关,而是武装警察部队或军队。而暴狱、劫狱 、劫法场都是典型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因此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刑法调整。 根据概念的有关理论,概念应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也就是“保证所选择特 征切合当事者的需要”。因为每个事物都有多种属性和特征,而且“每个概念跟 事象间的参照系即非唯一,也非固定。”所以,笔者以公安学和实践处置为参照 系,归纳和抽象上述各种形式治安事件的共同属性和特征包括:

1.参与事件的个体具有同质挫折感

挫折就是干扰或阻碍达到目的,挫折感是对某种挫折的心理反应。它是发生 治安事件的感情基础和基本要件。

美国社会学学者史美舍(Neil.J.Semlser)对于影响群体行为的要素提出 “价值附加过程”理论(Volueadded Theory),并构造群体行为发展模型,认为 有六个特征是群体行为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即:结构上的诱发(Structural Conductrers)、结构紧张(Structural Strain)、一般化信念(Generalized Belief)、激发因素(Precipitating factor)、IT动的动员(Mobilization f or Action)、社会控制运作(Operation of Social contral)。上述六个特征 决定群体行为出现与否以及影响大小。

笔者认为,“价值附加过程”理论中的“结构上的诱发”和“结构紧张”是

个体挫折感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和过程。结构诱发是产生治安事件深远的社会、 政治、经济、文化等要素,一般情况下是隐性的。如,下岗引起的请愿、游行等 治安事件,它的产生是过去计划经济和劳动力长期过剩所致。而结构紧张直接使 人产生一种较模糊的挫折感,即某些个体与所处社会环境不相协调,社会关系紧 张,对贫困、失业、下岗、不公平待遇、民族歧视等产生恐惧和不确定感。同时 ,对这些挫折积累一些经验,至此,挫折感就渐渐形成。但此时的挫折感、恐惧 和经验都是潜意识,一般呈现不出来。这就使治安事件看起来发生得很突然。事 实上,在事件发生前有很多恐惧、挫折感以个体的形式显现出来,只是力量微弱 ,未被公安机关重视。

由于个体间知识层次和社会问题的认 识、分析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会产生 对紧张。 挫折不同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其中有些认 识和分析能力较强的个体 ,将挫折感达到 “一般化信念”,并使之理论化。不论其分析 及结果是否正 确、合理,总之是对挫折、经验的解释,并形成信念,这就为以后的事件发生设

下“合理”借口。这些人往往成为事件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因而治安事件的主体 在事件认识上表现出较强的层次性。

此外,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挫折感和经验也是不同质的。如,男女不平等感 ,一般是女性所独有的经验;贫困所产生的挫折感,对一些从小养尊处优的人来 说是根本没有实践体验的。因此,参与事件的个体都具有某一方面相同性质的挫 折感,即同质挫折感。否则,将失去个体“对这个新形成团体认同为其成员的特 征”[8]和共同语言的基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来表征此种挫折感,即达到“ 同质不同量”。这可以说明在有些群众围观的场合中形成治安事件,而另一些则 不能,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是否有同质挫折感等共同的心理背景。

2.具有共同的激发因素

激发因素是治安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治安事件的主体不是个体不约而同地走到一起,而是需要一些口号、标语以 及某些敏感的事件,来激发和唤起个体同质挫折感和激奋的情绪。

一般情况下,治安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个别人有意识地煽动、聚众而产生的 。这些人时刻注意群众心理和情绪反应,利用口号等来唤起群众潜在的挫折感和 恐惧感,使之加入到事件的行列当中。

对事件个体来说,本身蕴藏着某种挫折感和经验,当受到外界的煽动或目睹 某个小事件后,回忆与煽动内容或目睹事件相关的挫折和经历,并作对比分析, 以自身的感受“论证”外界激发因素的正确与否。如果得 到“肯定”的结论, 则将其潜意识唤醒,并将 其整合,以此作为理由,并诉诸行动。这就 如同靳 斯堡(Gim Sherg)的“群众特质理论” 所指出:“群众是易暗示的,不加思索 的,不 负责任的,可这些特质因个人而有很大的差 异,调整群众一致,则说 的过火,而且领导人 的暗示,若不符合群众意向,也不会被接收,甚至于反对 。”

事实上,很多激发因素是非常琐碎的。偶然的,与个体所经历的挫折没有 必然联系。但是由于个体已处于群体和情境当中,“对情境的理论影响着他对各 种挫折和攻击的反应,”而不是事件本身。

3.群体性和情境性

群体性和情境性是治安事件最突出的特点。

经过以上两个阶段,个体的恐惧感和挫折感空前高涨,强烈的对比意识和渲 泻意识,使他产生较强的合群倾向,这时个体就不自觉地加入到群体当中,但此 时形成的群体不是事件真正的主体。在此种较松散的情境中可获得“前所未有的 强有力感觉”并形成匿名性、法不责众等心理。这些暗示又能被情绪紧张所强化 ,因为“情绪紧张缩小人的意识领域,降低人的鉴别能力。”

由于人口的高度集中,除心理互动外,行为上摩肩接踵,形成行为上的互动 ,互相传染,就像投石于江心,推波助澜。此时,“在缺乏其他社会整合资源时 ,情绪感染能供给心理上的统一,而心理统一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对相同的知觉情 境所发生的共有情绪反应,而非明确的规则和集团结构”最后,群体表现出与个 人在原来独处时情境完全不同的特质--“集体心理”。这是区别于乌合之众和围 观群众最根本的特点。

具有“集体心理”的群体才是治安事件的主体,它具有以下特征:

(1)去个性化

“任何使群体成员更同一的东西,都会 增加无个性化。”群体成员越是无 个性化 特征,作为个人差异就越小,行为的方式就 越无责任性。由于无个性 化,造成低辨认和 匿名性,鼓励情绪自由表现,被“压抑的冲动 解放”出来 ,真正享受一个“道德假期”(Moralholidays),肆无忌惮。研究表明:个性的 丧失是有时在群体中反映出来的暴力和反社会行为的一个原因。

(2)智力低下和非理智性

根据黎朋(Gustave Le Ben)群体心理理论,在智力上,事件群体常低于离 群索居的个人,但感情上却常要高些。而且明确指出,“在群体中愈积愈多是愚 蠢,而非天赋之智慧”。因为所有个人的理智和才能消失殆尽,所有个人都成为 不能加大的“最小公分母”,使整个群体处于智力低落的状态。

(3)相当程度的影响力

这是个体倾向于组成群体的目的,即通过组成群体,形成强大的力量,来实 现自己的目的。

4.公开性

公开性是指治安事件的表现形式外露,不隐藏。

治安事件从引发到结束,始终以公开的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在人们聚集 或关注的地方贴标语、静坐、游行,有时公开采取暴力冲击要害单位和部门,甚 至与处置机关公开对抗,而且场所往往选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干线。 公开是事件主体有意识追求的。首先,事件的行为者认为自己有“合理”的 理由,而且是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而采取此种手段,因此,自我感觉“ 理不亏”。其次,通过公开的行为,得到更广泛的宣传,取得舆论的认可和同情 ,并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群体当中。最后,以公开的形式给作用对方 造成压力 ,致使其屈服、让步,达到目的。

5.危害的严重性和多重性

治安事件不论以何种形式发生,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都是相当严重的。不 仅有直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对社会有更深远的间接影响。

治安事件首先侵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无论其 动机正当与否,在方式上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挑战。其次,治安事件的发生 妨害了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学习、工作和生活,并且极容易导致众 多人员的伤亡和社会财富的重大损失。治安事件的发生不仅耗费事件主体的大量 时间、精力、财力、贻误生产和工作,而且妨害了公共安全秩序,扰乱其他人正 常的生活,造成交通和生产的停顿。更严重的是,由于事件主体的非理智性和情 绪化,事件很容易变异,致使打、砸、抢等暴力行为的发生,造成财富损失和人 员伤亡。最后,参与事件的人数众多,往往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秩序一个“面”和 经济生产一条“线”,而不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仅影响一个“点”。因此,治

安事件涉及面广、能量大,间接作用民众的安全感,影响人民团结,甚至造成对 某个部门或政府的信任危机,动摇国家政权。

6.变异性

变异性是指事件发生后,由于事件因素的变化或其他新因素的出现,行为的 性质和方式发生重大的变化,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社会危害更加严重。如,原 为经济性问题后发展成政治事件,平缓性的治安事件变成打、砸、抢等暴力事件 。

治安案件分析篇七
《治安形式分析报告》

安乐河镇2012年第二季度社会治安形势

分析报告

2012年第二季度,我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村、社区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综治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从而较好地保证了我镇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平稳。6月底镇综治办召开了由政法委员和相关单位专职同志参加的全镇社会治安形势分析会议,全面分析了第二季度我镇社会治安总体形势,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平稳提供了科学决策。现将我镇2012第二季度社会治安形势分析报告如下

一、全镇社会治安基本状况

(一)全镇社会政治稳定

第二季度,全镇信访形势总体较好,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到位,突发事件也都得到妥善处理。全镇无到市去省进京上访。来镇上访6起,无集体上访,与去年相比有大副下降。全镇共排查出重点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1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5%。主要是养老保险、水库移民补偿、用工纠纷、交通事故赔

偿、山场权属纠纷、赡养纠纷、医患纠纷等。总体来看,第二季度全镇信访形势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好转,社会政治基本平稳,但山场权属和工业项目区的征地补偿、拆迁、拆违等方面的问题仍有可能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二)治安状况总体平稳

第二季度,我镇公安机关坚持严打不放松,根据上级安排,积极开展了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全镇的社会治安稳定状况,第二季度全镇没有发生重大恶性治安灾害事故。元旦、春节期间全镇社会治安情况基本平稳。第二季度,我镇现行刑事案件发案总量下降,破获现行刑事案件总量上升;治安案件发现受理数和查处数明显上升;交通事故发生数和火灾发生数都明显下降。

1、刑事案件发破案情况

第二季度,全镇共立现行刑事案件16起,移交12起。自办刑事案件4起,立四破四。同比上升25%。

2、刑事案件具体种类

(1)盗窃案件10起,占全部刑事案件63%,同比下降15%。

(2)破坏电力设备2起,同比下降10%。

(3)结伙斗欧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1起,赌博1起。

3、治安案件查处情况

第一季度,全镇共受理治安案件61起,查处61起。其中:殴打他人47起,占治安案件77%;故意毁坏财物7起,占治安案件11%;寻衅滋事2起;赌博2起;诈骗1起;诬告陷害1起;阻碍执行公务1起。

4、其他情况

第一季度,行政案件2起,未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登记1起,干扰行政单位工作秩序1起;纠纷16起,公民求助5起,其他73起。

二、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第一季度,刑事案件发、破和打处率的上升,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增大,各类矛盾加剧,社会治安形势愈加复杂,加上公安机关多年来一直受到经费、编制的困扰,所承担的任务已经超出负荷,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方面与公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差距。

2、盗窃案件频发的原因是部分群众、企事业单位的防盗意识不强,防盗措施不力,不能开展正常的打更巡逻放哨和值班工作。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案件高发。第一季度,故意殴打他人占治安案件的77%。究其原因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往

往采取非常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结果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另外《治安处罚法》实施后,殴打他人案件的受案标准降低,原来作为民事纠纷调解的行为现在纳入案件查处,同时也是狠抓立案统计工作的后果。

三、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目前,全镇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解决。

(一)继续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巩固和扩大严打整治成果。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广泛开展摸排,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黑涉恶案件,一方面紧抓目前正在侦办的案件,集中力量,适时出击,力求一网打尽;坚持“命案必破”,努力实现“两降一升”目标;加大打击力度,定期摸排治安混乱地区,经常分析本地区不同时期治安形势,找准发案特点和规律,制定对策,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行动,有效压降发案,提高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和查处率。

(二)加大防范力度,实行综合治理

在治安案件的防范、打击方面,一是坚持巡逻工作机制的前提下,在不断拓宽和延伸防控触角的同时,针

对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巡逻防控效果;二是针对案件多发的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要及时与当地负责人协商加大技防和人防力量,提高防范力度,从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案率。

(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发挥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作用

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达到防止和减少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

(四)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由镇委综治办协调司法所,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按全镇“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全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对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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