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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

2016-02-04 10:58:3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一《股东会关于董事会成员的认免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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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一
《股东会关于董事会成员的认免职决定》

公司

股东会关于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职决定

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第 次股东会议,决定的免去 、 、 董事职务,选举 、 、 、 为公司新一届董事成员。

自然人股东签名:

法 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二
《股东大会决议(任免董事)》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样本:任免董事

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于 年 月 在 召开。本次会议由 ①提议召开, ②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实际到会股东 人,持有 万股,占总股数 %。会议由 ③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 、 、 为公司董事会董事④,免去 、 、 董事的职务。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 %⑤ 不同意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 %

弃权的,占出席会议总股数 %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⑥:

年 月 日

—————————————————————————————————— 注:①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召集人按顺序依次为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③临时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董事长,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应在股东会决议中注明股东会通知送达情况未履行职责的原因,此情况下主持人按顺序依次为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⑤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⑥发起人与股东一致的,也可以由发起人签署,此处改为“发起人(签字、盖章)”。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三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程序》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虽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律瑕疵作了原则规定,但仍有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缺憾。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小股东似乎可据此行使诉权以纠正资本多数决之滥用,但该条未就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予以分类,亦未就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能否起诉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2005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对于股东就存在法律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受案和裁判态度不一:有的不予立案,有的予以驳回,有的则依法判决确认此类决议无效、撤销此类决议。

而新公司法的出台则为人民法院大胆受理和正确裁判有瑕疵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该法第二十二条则区分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同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凡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对于此处的法律、行政法规应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将其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倡导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在内。由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往往是清晰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判断某一公司决议内容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时很容易做到一目了然。

新公司法不仅注重公司决议的内容合法,而且更强调公司决议的程序严谨。所谓程序严谨,是指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程序规则,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程序规则。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凡是程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是可撤销决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等决议。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召集程序与表决程序两个方面。

就召集程序的瑕疵而言,有些公司的管理层或者控制股东在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之前喜欢推出闪电式行动,不习惯遵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确定的召集期限和通知程序等基本要求。这在公司内部发生董事会宫廷政变时尤为如此。

为了确保每位股东享有均等的参会与表决机会,我国新旧公司法均要求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提前通知全体股东。1993年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就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期限作出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新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也没有弱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程序的要求,仅仅将对十五天通知期限进行微调的权力回归公司自治: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倘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没有排除十五天的通知期限,则按照新公司法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仍应遵守这一期限要求。

就董事会的召集而言,1993年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了通知期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删除了这一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不能规定通知期限,而意味着董事会的召集期限回归公司章程自由规定。即使公司章程未作规定,召集人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全体董事以方便每位董事参会表决,履行董事职责。

展望未来的公司法审判业务,由于新公司法弘扬了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精神,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原则上应当尊重公司股东和与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不能越俎代庖。例如,股东会决议任免哪位董事、董事人数多寡、股东是否可以分红、分红几何,董事会决议选举谁为董事长、聘请何人担任总经理,均属公司的决策自由。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决议的实体内

容,原则上不宜干预,除非实体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人民法院有权应股东之所请,对于召集程序与表决程序存在法律瑕疵的公司决议进行司法审查。 可以预言,公司决议效力之争的焦点问题将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召集与表决程序上。由于法官不是商人,无法就公司决议内容的妥当性进行商业判断,但由于法官长于规则解释与违规识别,因此法官对公司决议的程序瑕疵进行司法审查恰好属于法官的业务专长。而程序严谨、程序公正恰恰是我国当前公司治理中最为缺乏的元素。

有些控股股东有可能认为,既然召集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小股东即便参加股东会,亦不能影响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在实体上并无瑕疵,似乎程序瑕疵并不重要。殊不知,现代公司治理贵在程序民主、程序公正。倘若任由控股股东抛开公司决议的法律程序自由操纵公司决策,则股东会与董事会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四
《股东会决议范本》

北京盛通金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1、原(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2、新增股东(或股东代表):XXX、XXX。(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议题:协商表决本公司 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会议。经与会股东协商,(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原股东 将所持有公司XX%股权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 。(若转让给新股东且原股东未全部到会,应注明:原股东XXX、XXX放弃优先受让权。)

股权转让后,现有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2、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XX%;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3、…………

二、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

三、同意将公司住所由 变更为 。

四、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变更为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定:

1、因上一届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同意免去XXX、XXX、XXX的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XXX的监事职务;选举XXX、XXX、XXX为新董事,继续选举原董事会成员XXX、XXX担任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由XXX、XXX、XXX、XXX、XXX组成;选举XXX、XXX为新监事,继续选举原监事会成员XXX担任新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公司新一届监事会成员

由XXX、XXX、XXX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XXX、XXX组成。(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2、因上一届董事、监事、经理任期届满,股东会重新选举新一届的董事、监事、经理。同意免去XXX的执行董事职务,同意免去XXX的监事职务,同意免去XXX的经理职务;本公司由XXX、XXX、XXX组成新股东会,选举(或聘任)XXX为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XXX为监事,选举(或聘任)XXX为本公司经理。(注:本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且任期届满的有限公司使用)

3、同意免去XXX、XXX董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董事;免去XXX、XXX监事职务,增补XXX、XXX为公司监事。(注:本项内容供设董事会、监事会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4、同意免去XXX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XXX监事职务,重新选举XXX为公司监事;免去XXX经理职务,重新聘用XXX为公司经理。(注:本项内容供设执行董事、监事但任职期限未满的有限公司)

六、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万元人民币增加(减少)至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原股东A 增加(减少)出资 万元人民币,原股东B 增加(减少)出资 万元人民币,新股东C 出资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出资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2、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3、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

七、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 万元人民币增加(减少)至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减少)的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其中由原股东A 增加(减少)出资 万元人民币,原股东B 增加(减少)出资 万元人民币,新股东C 出资 万元人民币。

八、同意公司类型由 变更为 。

九、同意公司股东(XXX)的名称(或者姓名)变更为(XXX)。

十、同意公司营业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十一、同意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拟予以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其成员由XXX、XXX、XXX、XXX组成,其中由(XXX)担任组长、由(XXX)担任副组长。(注:本条款仅限于公司拟解散终止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制定)

十二、其它需要决议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

十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同意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章程》)。

原股东签字、盖章: 新增股东签字、盖章: (无新股东的,删除该项)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北京盛通金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五
《股东任命决议》

南昌市和佳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经股东会研究决定:朱文华为南昌市和佳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红鹰为南昌市和佳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任 命 书

经研究决定:朱文华为南昌市和佳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南昌市和佳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年 月 日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六
《股东会关于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

公司

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的任免职决定

全体股东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第 次股东会议,会议决定免去 执行董事职务、免去 监事职务,免去 董事职务,免去 经理职务,选举 为公司执行董事、 为公司监事、 为公司经理。

自然人股东签名:

法 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董事任免股东会决议篇七
《股东会任免决定》

股东会决议

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决定,免去XXX沈阳璞泉茶楼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XX XXX有限公司监事职务。委任XXX为XXX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委任XXX为XXX有限公司监事。

XXX有限公司

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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