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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

2016-02-04 12:04: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一《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供大家学习参考。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一
《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等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⑴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⑵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⑶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⑷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⑸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⑹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⑺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⑻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⑵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二
《简述质监站对建筑工程的规范化验收》

目 录

摘 要 ……………………………………………………2

第一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程序 ………………………3

第二节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7

第三节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程序 …………………………8

第四节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检查程序 ……………9

第五节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10

第六节 目前工作重点 ……………………………………11

参考文献……………………………………………………12

附 表 1 ……………………………………………………13

附 表 2 ……………………………………………………14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的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抗震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保证这些要求,国家针对建筑行业出台了相应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并成立监管部门对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

1、监督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单位工程实体检查及竣工验收急需标准化、规范化。

关键词:监督;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程序;规范化。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建筑的工程质量、节能环保、抗震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保证这些要求,国家针对建筑行业出台了相应规范、以及法律法规。并成立监管部门对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受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单位工程实体检查及竣工验收急需跟上时代步伐。

因此,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不断求新探索,做到检测程序规范化、检测设备先进化、监测人员素质化。以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

第一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程序

地基与基础工程涉及到天然地基、桩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先行组织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待其它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再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

一、天然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1、根据国家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轻便触探试验或载荷板试验、扦探试验,并取得检测报告。

2、地基承载力检测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各方进行地基验槽,质监站派人监督验收。

3、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

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

4、参与验收各方责任主体对地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后,在《地基验槽(复验)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上签字认可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桩基(地基处理) 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随着我国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增多,各种桩基础施工的广泛应用,给工程监督带来了许多问题。桩基础是地下隐蔽工程,其质量受施工、地质、材料等诸多因素影响,任何环节出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为此,质监站应着重加强桩基检测监管工作,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安全。

质监站应从原材料检测入手,对桩基施工用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原材料,实行监理人员见证取样检测和监督人员现场抽样检测相结合,确保桩基材料质量。施工中,要求监理、施工单位对成孔深度、入岩深度、清孔质量等重要隐蔽工程,必须留置相关的监督检测点,由质监站进行抽检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同时,鉴于目前桩基检测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为保证桩基检测质量,质监站应对桩基检测进行统一管理,地方分站应由上一以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最终的桩基成型质量检测,以确保检测的公正性、准确性。并且验收程序应该规范化:

1、根据国家相应规范及设计要求,桩基(地基处理)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的方法和数量必须达到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取得检测报告。

2、施工单位将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各方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三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质检站资料目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员资格证书及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员资格证书及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监理项目部设立文件,总监任命书及项目部启用函□

6、地基验槽记录□

7、试打桩记录□

8、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0、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2、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3、施工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4、施工单位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5、施工单位主体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6、施工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7、施工单位幕墙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8、监理单位桩基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19、监理单位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20、监理单位主体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21、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22、监理单位幕墙子分部工程竣工报告□

23、原材料用量汇总表□

24、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表□

25、砂浆试块强度评定表□

26、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27、工程质量整改单(复印件)和反馈单□

28、施工内业资料审查报告单(复印件)和反馈单□

29、施工单位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0、监理单位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32、设计单位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33、设计单位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34、设计单位单位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文件□

35、住宅分户验收汇总表□

3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7、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8、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39、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要盖施工、监理公章)□

40、安全与使用功能核查记录(要盖施工、监理公章)□

41、工程外观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要盖施工、监理公章)□

42、各阶段验收签到表(复印件)和验收组成员名单□

43、计生证明□

44、项目章启用函(用公章即免)□

45、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四
《质监站竣工验收学习课件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课 件

宿豫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年12月4日

目 录

一、竣工验收的定义 ...................................................................................................................... 2

二、竣工验收的对象 ...................................................................................................................... 2

三、竣工验收的主体及职责........................................................................................................... 2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 2

五、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4

六、竣工验收的程序 ...................................................................................................................... 5

七、竣工备案制度 ........................................................................................................................ 16

结语: ............................................................................................................................................ 17

一、竣工验收的定义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竣工验收定义: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二、竣工验收的对象

从竣工验收的定义可以看出竣工验收的对象是“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这里所谓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可以看出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活动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竣工验收的主体及职责

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直接参与方与责任方(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279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这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内容应涵盖: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说明等。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照图施工是承包人的重要责任,这种责任是质量和技术的责任。所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组织施工的第一手技术资料,施工完毕是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据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可以检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履约情况,有无违约责任,是重要的合同文件和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3.设备技术说明书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承包人应按供货清单接收并有设备合格证明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据此按照施工图纸进行设备安装。设备技术说明书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检验、试车、验收和处理设备质量、技术等问题的重要依据。若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按规定提供相关的技术说明书,并对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4.设计变更通知书

设计变更通知书,是施工图纸补充和修改的记录。《建筑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工程变更设计的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设计变更原则上由设计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发,发包人认可签章后由承包人执行。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施工中要遵循的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很多,主要有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与施工有关的就达数十个。对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修正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务47页补充了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

(6)《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

(7)《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2]2号)

(8)《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建质(2000)362号

五、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五
《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2012.12.18》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南京市)

一、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二、 质量监督注册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到质监站办理建筑监督申报手续。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行网上报监,网上报监程序如下:

未进入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的各方责任主体到质监站购买加密锁,并携带《企业机构代码证》到质监站开户。2、开户后,各责任单位用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

3、若报监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若有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

的需提供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合格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4)、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核查)

(6)、规划许可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

(7)、工程监理情况登记表(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8) 、工程概况表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三、质量监督方案交底

质监站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交底。

四、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和要求

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 、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6至9个分部。

每一个分部按照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为若干个分项,例如智能建筑分部分为10个子分部:①通讯网络系统②信息网络系统③建筑设备监控系统④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⑤安全防范系统⑥综合布线系统⑦智能化系统集成⑧电源与接地⑨环境智能化⑩小区住宅智能化。

每一个分项按照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工程验收是一项包括从检验批到分项、到(子)分部、到(子)单位工程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连锁的、系统性的工作。

竣工验收即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工程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同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依据国家、地方标准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验收。

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之间有什么关系?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均是建立在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两者有所不同,首先验收主体不同,分户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第二验收对象不同,分户验收适用于住宅工程,而所有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前均应进行竣工验收;第三验收阶段不同,分户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竣工验收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质量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第四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是涉及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而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第五实体检查数量不同,分户验收逐户全数检查,竣工验收对实体工程抽样检查。

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规范等规定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包括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器具等)进场应验收并按规定复试;工种(工序)交接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检验和验收;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中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部分应按规定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结果和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子)单位工程的到现在完整、多层次、系统、全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对验收的结论负责。

工程验收合格标准:

㈠、检验批: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㈡、分项工程: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㈢、(子)分部工程分部:1、(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㈣、(子)单位工程单位:1

、(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㈠、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2、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建(2000)

151号

3、《南京市房屋建筑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实施办法》 宁建监字(2002)17

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7〕32号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六
《质监站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规定》

关于实行 “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等

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连建质监[2012]04号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规字[2011]2号)的规定,为有效的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质量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质保体系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站将对新受监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抽测监督方式(即:以抽查、抽测为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巡查、处罚)。因此要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单位在完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质量节点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的内容告知质监站相应监督抽查科室责任监督员进行备案审查,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实时进度和实际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工作(告知验收备案分部(子分部)工程内容详见附录)。现将具体要求的通知如下:

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工程质量行为要求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1、 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2、建设单位设立项目专职质量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建立建全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如: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等)。

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1、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在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应细化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制度(如:见证取样和送检,平行检验,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

3、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应质量控制权利,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4、监理人员应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

5、严格按照审图机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精心监管;加强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过程检查验收;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均应严格进行检查;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3、项目经理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设立独立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四、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对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检测,试验规程,按合同委托要求及内容,对试验或结构检测承担责任。

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必须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检测试验机构应当将测试过程中发现及涉及结构安全不合格的测试结果应及时上传或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部分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要求

1、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一内容;

2、地基与基础(含地下室)分部质量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二内容;

3、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见附件三内容;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具备条件见附件四内容;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见附件五内容;

第三部分 有关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质量监督站将采取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随机抽查方式。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我站将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加大辖区内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抽查、巡查频次和力度,重点抽查钢筋等原材料进场,新型墙材使用和桩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等,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1、对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我站将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工程竣工验收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总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我站将根据《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连建质〔2007〕573号按职责对照标准对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扣分通知单》。

4、项目经理在从事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我站将根据《连云港市项目经理行为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连建管〔2006〕636号规定,按职责对照标准对项目经理签发《项目经理扣分通知单》。

二、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质量样板套制度:为确保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之前,每个单位工程必须完成一套房屋地面、墙面及水电安装工程、分户验收实施的施工质量样板套,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要求。

(一)建设单位:

1、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规程,组织各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样板套进行专门验收,形成施工

质量样板套分户验收资料;

2、施工质量样板套专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各责任对主体结构进行验收备案,进行装修施工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施工质量样板套的施工质量。

3、施工质量样板套(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施工质量的依据、验收程序、执行的施工技术标准、有关规定及文件规定应形成书面资料,同时将样板套施工的不同部位实体质量以照片形式,制作成图文在售楼中心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至购房业主全部上房结束(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将施工样板套观感及使用功能质量制作成影像资料在售楼处进行播放),确保购房业主随时监督,方便购房业主在交房时参照进行交房验收。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切实履行质量职责,加强过程监控,确保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

2、根据施工质量样板套实施要求,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制定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3、当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重新制定施工质量样板套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

1、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施工质量样板套要结合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特点制定制定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2、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对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严格管理 ,强化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3、施工质量样板套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要求。施工质量样板套验收合格后,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施工质量资料,并协助公示工作。

4、施工质量样板套验收合格后,及时总结经验,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要点后方可施工。使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全面进入装修阶段的施工质量不低于施工质量样板套的施工质量。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管理工作。做到室内地面、墙面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屋面不应有渗漏和积水;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坡向正确、排水通畅,无渗漏和积水;外墙面应无渗漏、滴水线无爬水。

三、楼面实行蓄水试验制度:为确保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及时发现有效处理现浇楼面混凝土裂缝的问题,住宅工程在主体结构完成后,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楼面结构层进行蓄水试验。未经蓄水试验,或出现渗漏未经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

1、主体结构楼面层蓄水试验应对每户、每间的楼面结构层进行蓄水检查,楼面蓄水高度不得低于2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2、蓄水试验结束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对蓄水部位进行观察检查,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做详细书面记录。

3、对楼板裂缝及砼蜂窝、孔洞、疏松等缺陷造成的漏水部位,按有关规定制定技术措施整改处理;

4、处理后,应重新对渗漏的部位进行蓄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漏点。

5、蓄水试验,应留存影像、图片资料备查。

附件一: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

附件二:地基与基础(含地下室) 分部质量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

附件三: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

附件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具备条件

附件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具备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桩基子分部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桩基子分部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施工质量桩基子分部工程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对桩基子分部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成桩质量检查报告),提供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桩基子分部工程是否与设计文件及变更一致,进行确认的意见。

5、有完整的桩基子分部工程档案资料(江苏省《建筑工程资料技术规程》),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6桩基子分部检测数量必需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连建质〔2006〕160号)的要求。

二、桩基子分部质量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条件备案表;

2、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桩基子分部工程基桩检测报告(桩身质量和承载力);

6、桩基子分部工程桩基竣工图;

7、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报告(附: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桩基子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表。

施工单位完工可以要求质监站验收吗篇七
《竣工验收报质检站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参建单位报送资料一览表

一、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原件)

1、桩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 2、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

3、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 4、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 5、专项(装修、幕墙、钢结构、大型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1、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施工)

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附竣工验收方案)(建设) 7、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 8、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设计) 9、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勘察)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报审表

四、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设计回复(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图合格证

五、规划、施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消防工程备案合格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七、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核查用表(竣工验收中完成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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