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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审案例

2016-02-06 12:40:4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法庭庭审案例篇一《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法庭庭审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法庭庭审案例篇一
《模拟法庭庭审案例》

说明:该庭审笔录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法硕班在曾源星案一审宣判后专门组织的模拟庭审笔录,部分案情有变更。

书记员: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请原告、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下面宣布法庭纪律(略)。原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原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

原: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被告,你是否申请证人出庭。

被告:申请。

书:证人是否在庭?

被:在庭。

书:请法警带证人出庭,听候本庭传唤。现在,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完毕,本案可以开始审理。

长:(击法槌)现在开庭。两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原告曾丹诉被告月亮大学拒发本科学历证书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长:下面核对当事人情况。原告曾丹,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原:曾丹,女,24岁,月亮大学机电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2003届学生。 长: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原代1:谷晓丽,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原代2:周茜,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长: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

被:刘志强,月亮大学校长,法定代表人。

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权限。

被代1:张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代2:王卿,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长:原告,你对本案的被告出庭人员有无疑义?

原:无异议。

长:被告?

被:无异议。

长:经核对对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负有诉讼义务。有关权利义务本院在开庭前已书面告知告双方当事人,原告是否收到、清楚?

原:收到,清楚。

长:被告,是否收到,清楚?

被:收到,清楚!

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6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明珠,黄荟荟,卢小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马明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森标担任法庭记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长:本案审理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四个阶段。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被告宣读《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

被代1:月亮大学《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经查,机电学院996班曾丹同学入学时为专科学历,录取通知书编号为9910728,故经2003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该生的本科学历证书不予发放。月亮大学,校长刘志强,2003年6月23日。

长:原告,曾丹,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原:审判长,审判员,我不服月亮大学作出的关于不予颁发我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于1999年8月以565分的高考成绩被月亮大学录取为机电工程学院机械自动化专业专科生,但是我的成绩却是远远超过此专业本科录取线。入学报到时,我被校方编入了本科层次原机械99级1班。经过学校复查,注册后,发给我本科学生证。以后,学校也一直把我纳入本科类进行教育和管理,我也相应按要求缴纳了本科学杂费。在校四年,我特别珍惜学校给我的机会,努力学习,修完了本专业的所有课程,成绩优秀,曾获校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2002年11月,学校为我出具了本科生《毕业推荐表》,之后还和我一起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我以为我的美好前程就在眼前了,可是晴天一个霹雳,我万万没想到,就在我收到两江市教育局颁发的《本科毕业报到证》的第二天,学校以我的录取层次专科和所受学历教育本科不符为由,做出不予颁发我本科毕业证的决定。

但是我认为学校这个理由不能成其为理由的,学校不能如此简单的就把所发生的一切给否定了。我是有资格获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的。首先,我已经达到了学校向我颁发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条件。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职责为我颁发毕业证书;同时我修完本科层次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以后,也有权利获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其次,造成我的计划录取层次与所受学历教育不符这种事实是因为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始作俑者。如前面提到的是学校把我编入本科班,是学

校在经过复查、注册后还把我纳入本科教育,临近毕业还给我出具了一系列的本科生证明。而我在这之中是没有过错的。在报到后,我以专科生申请减免学费,在填报学籍登记卡时,在招生层次这一栏我填报的是专科,这就已经完全真实的向学校反映了我的情况。而且我还多次向我的班长和其他同学说起我是以专科生招进来的,这进一步我丝毫没有隐瞒我专科生的身份,也完全没有欺骗学校的意思。 基于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我恳请合议庭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我作为一名学生的最基本的权益。判令:

撤消月亮大学2003年6月23日做出的《关于不予颁发曾丹同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

判令月亮大学履行颁发毕业证书的法定职责,向我颁发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判令月亮大学依法授予我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本案诉讼费用由月亮大学负担。

原代2:审判长,审判员《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高教法》第58条规定,“高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了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根据这两条对于本科学历证书的颁发,最实质的要件是实际的教育程度达到本科毕业要求,体现在学业成绩,毕业论文上。我的当事人在陈述中已明确表明她符合这一实质要求,《学历证书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颁发学位证的另一要件是学籍的具有,这一点我的当事人同样符合,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被告对原告入学复查后,依本科生的身份进行了注册,并给原告颁发了本科学生证,这一确认性行政行为,就认可了原告本科生学籍。然而四年后,被告却以当初是工作失误为借口,对这一确认性行政行为加以否认,要善意无过失的原告承担这一责任,我们认为这是有违公平正义的。

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答辩意见。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长,仔细听完原告颇具情感色彩的案件描述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意见,我校作如下二个方面的答辩:

第一方面:我们认为原告在主观在存在过错,是导致今日事件由起初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困境的直接原因。本案的基本事实,双方的证据相互应证,没有太大的争议。的确,校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存在过失,我们表示深深地歉意,但这种失误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所述事实的发生。事实上,正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即在明知自己是专科录取生,却在校方出现工作上的失误将其编入本科班时,存在常人可以轻易推理出的侥幸心理,且这种主观上的过错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明显的不诚信行为,是导致发生后来一连串事件的决定性因素。原告依法应为

其行为的瑕疵承担相应的事实和法律责任。

第二方面:我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过失不能成为原告获得学历及相应学位的法律上的理由,我校不授予原告学历及对应的学位是有法律依据的。从以下三点来看:第一点,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划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案中,原告在录取时是专科资格。这是事实。第二点:《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九、十、十一条及教育部2001批复“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明确表示,学生的学籍层次是由学生的录取层次对应的入学资格决定,而非学校程序性的入学注册为准,反过来说,学生没有入学资格就根本没有学籍可言。学校无权自行变更在校学生的学籍学位层次,学生必须在取得学籍的基础上获得毕业证书。本案中,原告没有本科入学资格,也就没有本科学籍,自然无权获得本科学历。第三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4条、8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17条、18条、19条、20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表明,学生毕业证书与学生录取资格相挂钩,即毕业证书管理在国家对录取资格的宏观控制下实施严格的计划管理。学校依法对学生毕业证书进行审核,是对现行教育体制的维护和对学生利益的高度负责。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综上两个方面,我们承认在工作中的确出现了过失,但原告不能因为学校存在过失,而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本科学历及相应学位这一非法利益;对原告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应当由另一法律关系调整。答辩状的其他详情请合议庭参阅我院已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答辩完毕。

长:被告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代:没有补充。

长:原告已提出了诉讼请求并已做了相应的 陈述,被告也提出了答辩意见,下面由当事人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现在由被告举出不予颁发原告本科学历的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告可以提出质疑,被告有回答质证的义务,双方可以辩论,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据可以逐分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现在由被告举证。

被代2: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第1组证据包括4项,现举证如下:

1999年8月10日签发的曾丹同学的录取通知书。

1999年两江市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

1999年编制的月亮大学991班花名册。

证人,原991班党支部书记李京。此组证据用于证明曾丹在明知自己是专科生身份的情况下,未向学校反映具体情况,存在主观过错,下面申请证人李京出庭。陈述完毕!

长:请被告将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提交原告质证。

被告举出的第一组证据中,经过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原告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代1:有,我们对这组证据的前三项书证,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主观过错。因为 这三项证据 仅仅能够说明原告知道其专科生的身份但并不能说明原告存在恶意。

长:被告,还有没有补充。

被:我们再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长:传证人李京到庭。

审1:李京,你是否愿意为本案的被告方作证?

证1;我愿意!

审1:请报上你的年龄、职业与当事人的关系。

证1:李京,25岁,原月亮大学机电工程学院991班党支部书记。

审1:证人李京,出庭作证是每个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公民的法定义务,证人受到法律保护,作证时,应将所知道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如实向法庭陈述,法庭将记录在案。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李京,你听清楚了吗? 证1:清楚。

审1:证人李京,请宣读证人誓词并在誓词上签名。

证1:本人李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此作证;本人保证向法庭所做的所有陈述都是真实的,如有意作伪证,本人甘愿负法律责任。宣誓人:李京。 审1:被告,现在你可以就你需要证人证明的事项向证人提问,但不得提示、诱导。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向证人提问。

被:多谢审判长,审判员。我想请问李京3个问题:1、原告曾丹在入学时你是否知道她是专科生录取资格?

证1:知道。

被:2、在你得知她因学校过失被编入本科班时,你是否告知原告,让她向学校或老师询问或反映情况?

证1:有。

被:3、在你告知原告处理方式后,原告是否真的向学校或老师询问或反映情况? 证1:事实上没有。

被:好!多谢证人李京。审判长、审判员,刚才证人的回答很明显地表明:原告在明知自己是专科生而无故被编入本科班的情况下,未向学校反映真实情况,存在可以轻易推断的过错心理,原告的不诚信使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问完毕。 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代2:我们申请向证人提问。

长:准许。原告可以向证人提问。

法庭庭审案例篇二
《庭审案例》

案件内容:

模拟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法庭审判林伟、马丽梅抢劫案脚本

审级:一审

开庭时间:2006年2月8日

开庭地点: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就位)(书记员必须提前到庭,至少要在开庭十五分钟前到庭,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书记员庄亦杰:请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各人员就位)

书记员庄亦杰: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的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法庭内不得吸烟,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5、法庭内禁止使用移动电话、传呼机。

6、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群众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未经许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法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

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庄亦杰:请全体起立(起立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入庭,坐定)。请全体坐下。

书记员庄亦杰:(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开庭工作经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开庭阶段

审判长柳雨: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到庭(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4名法警

事2名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林伟,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林伟:没有。

审判长柳雨: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林伟:1984年9月13日。

审判长柳雨:民族?

被告人林伟:汉族。

审判长柳雨:职业?

被告人林伟:无职业。

审判长柳雨:文化程度?

被告人林伟:小学毕业。

审判长柳雨:家庭住址?

被告人林伟:京华市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153号。

审判长柳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告人林伟: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柳雨: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的,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林伟: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审判长柳雨: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林伟:收到了,10天前收到的。

审判长柳雨: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林伟:收到了。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你还有其他的名字吗?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

审判长柳雨: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马丽梅:1985年2月13日。

审判长柳雨:职业?

被告人马丽梅:无业。

审判长柳雨:文化程度?

被告人马丽梅:小学毕业。

审判长柳雨: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

审判长柳雨:因为什么何时被拘留的,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马丽梅: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

审判长柳雨: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马丽梅:收到了。10天前收到的。

审判长柳雨: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马丽梅:收到了。

审判长柳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伟、马丽梅抢

劫一案。

审判长柳雨: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京华市团

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柳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天为、审判员王天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庄亦杰担任本案的法庭记录。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

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洁出庭支持公诉。京华市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刚出庭为被告人林伟辩护。京华市鸿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出庭为被告人马

丽梅辩护。

审判长柳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

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不能公正处理本案,可以要求更换其中人员。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林伟,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马丽梅:不申请。

审判长柳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根

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林伟,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马丽梅: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柳雨: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郑洁: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团检刑诉(2006)第11号

被告人林伟,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无业,住京华市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153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

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丽梅,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京华市人,无业,住

京华团河区铁岭镇南岔村38号。2005年11月18日因涉嫌抢劫被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华市

团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团河区看守所。

本案经京华市团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伟、马丽梅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

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林伟、马丽梅在京华市团河区合租的房子里商议抢钱。二被告人当晚18时30分许在京华市团河区九龙公共汽车站附近寻

找目标,被告人林伟发现一女子(被害人韩雪)手拎着包,便跟踪至纺织厂家属楼下,照被害人韩雪头后击打了一下,抢走了价值人民币2400

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手提包一个。被告人马丽梅见被告人林伟抢到物品后,与他一起逃离现场。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其他财物

被挥霍。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为证,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马丽梅无视国法,公然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丽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规定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京华市团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洁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1、证人名单1份。

2、证据目录1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审判长柳雨:法警将被告人马丽梅带出法庭候审。

(2名法警将马丽梅带出法庭)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林伟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林伟:听清楚了。

审判长柳雨: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林伟:没有异议。

审判长柳雨: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林伟:没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柳雨:公诉人对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公诉人郑洁:被告人林伟,你陈述一下你的犯罪经过及与被告人马丽梅是怎么商量的? 被告人林伟:2005年11月8日下午,我和马丽梅在铁岭镇合租的房子内,我提议出去抢劫,不要伤害到对方,在晚上6点多,在团河区九龙公共

汽车站发现一个女的,我就跟着那个女的,马丽梅在我后面,不长时间马丽梅劝我不要这样了,回家吧,我没听她的,我就跟着那个女的把她

的包和手机抢了。

公诉人郑洁:你是否打被害人了?

被告人林伟:我只是拍了她一下,想分散她的注意力。

公诉人郑洁:抢到手机和包以后,看到马丽梅了吗?

被告人林伟:当时没看到,我跑了挺远以后看到了她,我们就一起跑回合租的房子里。 公诉人郑洁:你手里拎的包马丽梅看见了吗?

被告人林伟:看到了。

公诉人郑洁: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林伟的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马刚:是的。被告人林伟,你与马丽梅去抢劫时身上带凶器了吗?

被告人林伟:没带,只是想抢点钱,不想伤害到对方。

辩护人马刚:你是不是很用力地打了被害人?

被告人林伟:只是随意地拍了她一下。

辩护人马刚:那女的是否晕倒?

被告人林伟:没有。

辩护人马刚:她是否有喊声?

被告人林伟:没有。

辩护人马刚: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是否发问?

辩护人杨荣:没有。

审判长柳雨:公诉人是否补充讯问?

公诉人郑洁:没有。

审判长柳雨:法警,将被告人林伟带出法庭,将被告人马丽梅带上法庭。

(2名法警将被告人林伟带出法庭,2名法警将被告人马丽梅带上法庭)。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马丽梅:听清楚了。

审判长柳雨: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异议。

审判长柳雨:你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马丽梅:没有要说的。

审判长柳雨: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

公诉人郑洁:被告人马丽梅,你和林伟是什么时间商量抢劫的?

被告人马丽梅:当天下午四五点钟。

公诉人郑洁:是谁提议的。

被告人马丽梅:林伟提议的。

公诉人郑洁:你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被告人马丽梅:林伟当时说出去抢劫,我没有吱声,到了晚上林伟又说了一遍,我也没出声。到了6点多钟我就跟着林伟出去了,到了团河区九

龙公共汽车站,看到一个女的下车,林伟就在前面跟着,我在后面跟着。走了一会儿我跟林伟说咱别去了,林伟没出声继续跟着那个女的往前

走。我就站在路旁不走了。过了一会儿,看到他回来了,他手里拿着个手机,没看到包。 公诉人郑洁:抢的手机是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马丽梅:自己用。

公诉人郑洁: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审判长柳雨:被告人马丽梅的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杨荣:是的。林伟提议说去抢钱,你跟着去了吗?

被告人马丽梅:去了。

辩护人杨荣:他实施抢劫时,你是否知道?

被告人马丽梅:不知道。

辩护人杨荣:你去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马丽梅:走到半道时我就不想去了,站在路旁不走了,后来他抢完以后,我们相遇,我就跟着他一起往回跑了。

法庭庭审案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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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庭是综合运用了法域阳光®科技法庭系统的高科技智能庭审装备的法庭。科技法庭从空间布局、环境控制、软硬件配置、流程控制等方面均实现了高度的集成和智能处理。不仅从宏观角度实现了庭审的公正与效率,更从微观角度为庭审一线人员提供完备的工作平台。

[功能实现]

1. 帮助法官对庭审记录(声文图)、证据、法律法规、案例文书等各类信息的快捷智能调用,提高法官的审判效率, 实现“所需便可得”;

2. 通过刻录存储系统,实现对庭审数据信息的加密存储,同时建立案件电子卷宗,方便案件移送,在一张光盘内实现“所需即所得”。

3. 通过互联网传输庭审举证信息,实现远程举证功能,解决了因地域因素引起的听审和举证阻隔;

4. 通过异地网上庭审直播,让各兄弟法院及相关人员查看庭审实况,加强领导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庭审的监督和管理;

5. 通过系统实现远程提审,解决异地犯人提审难题;

6. 通过中央控制系统实现对法庭的灯光、空调、设备等控制,实现智能化法庭管理。

7. 采用先进的手机屏蔽模块,实现现场的移动电话屏蔽功能,有利于维持法庭开庭的安静和严肃环境。

[主要功能]

科技法庭系统主要由以下五大部分组成:综合智能处理系统、音视频采集存储系统、电子举证子系统、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

1.综合智能处理系统

该部分是科技法庭系统的核心,实现对整个庭审的综合管理操作。具体功能模块如下:

1. 案件信息管理:案件信息的录入、编辑、查询和引用;

2. 声文图数字处理子系统:对庭审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发言人识别,建立声文图同步标记索引、概要笔录,对到庭各方进行位置分配、手写真迹签名、证件扫描管理;

3. 案件听审管理:现场开庭实时听审、远程异地实时听审和庭后听审;

4. 刻录存储子系统:采用可调安全级别的加密算法对庭审数据进行刻录、存储和归档;

5. 智能复合笔录:将音视频数据、声文图标记和概要笔录自动整合生成集文字、声音于一体的 word格式复合笔录,对复合笔录进行加工整理、查证、调用;同时,支持法官庭审现场查看同步笔录;

6. 电子证据管理:通过对各方证据采集(扫描)录入,对电子证据实现编辑、处理、关联证据等操作,实现电子化的庭前证据交换;

7. 法官审理平台:将电子证据、声文图标记索引、文书检索、法律法规检索集成嵌入到一个word

的界面中,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引用,为法官提供一个高效审理案件、撰写各类文书的智能工作平台;

8. 法律法规和裁判文书检索:提供法律法规库和裁判文书库供法官进行检索和调用;

2.音视频采集存储系统

该部分是科技法庭系统的关键部件,主要实现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存储功能。具体模块如下:

1. 音视频采集:主要实现庭审数据的采集、记录和存储功能;通过外接麦克风采集8~24路音频数据,通过连接4路智能摄像头(可追踪识别发言人的声音)采集视频数据;

2. 音视频处理:实现音视频数据的处理,对庭审重点发言“打标记”并撰写笔录等操作;

3. 刻录存储:通过刻录阵列把采集的“声文图”数据刻录形成光盘存档,光盘数据经过高度加密,可防拷贝、防篡改。

4. 扩音回放: 主要实现把采集的“声文图”数据进行后级放大,通过扬声扩音系统回放出来;

3.显示系统

该部分主要显示庭审数据影像的显示功能,可连接投影机、大型显示屏、等离子/背投显示器、电子白板、CRCRT/液晶显示器等显示或投影设备,经过采集的视频数据以及庭审视频影像均通过显示系统清晰地展示出来。

4.电子举证系统

该部分主要实现电子举证功能,可以连接包括手提电脑、摄像机、实物展示台、扫描仪、DVD/VCD、录音机、甚至3G移动装置等设备进行举证,所有举证设备均可通过多种接口连接到科技法庭系统。

5.中央控制系统

该部分主要实现对庭审设备及法院环境设备的主控,即通过触控面板控制法庭的灯光、空调、显示设备、科技法庭系统等的开关。

6.庭审网上播放子系统 该子系统实现庭审的网上直播、转播和播放管理。

1、B/S结构设计

B/S模式设计是目前应用系统的典型代表。用户只需使用IE 浏览器操作,使得系统更简单方便,对于系统维护管理更方便。

2、法官智能平台

法官可对庭审笔录、音频、视频、证据、法律法规、案例文书等各类信息快捷引用,实现“所需便可得”;

提供法官实时开庭工具:同步笔录显示、合议庭成员间的实时通讯、法官与书记员实时通讯、法律法规库检索,裁判文书检索,使庭审人员的工作可以相互共享,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整个庭审过程的掌控度;

3、语音激励,多画面处理,同步跟踪拍摄

BLDCS系统采用音频识别处理专用设备提供手拉手式和点对点式麦克风连接,采用数字语音识别激励技术对庭审过程发言者进行识别,准确识别发言者,与多画面处理器配合实现摄像机对发言者跟踪拍摄;

摄像头通过语音激励画面自动切换技术,自动跟踪拍摄庭审过程中发言人的特写画面,同时支持会议旋转摄像机对预定多位置的拍摄,保证声像同步,无延时;若在设定时间内无发言,摄像头自动恢复全景拍摄状态;可以设置多达16个跟踪拍摄位置;

采用分布式视频技术,多屏幕多窗口多角度展示庭审实况。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成4画面、5+1画面或者7+1画面的分屏选择画面,并且具有声像联动画面功能,发言者为最大画面图象

4、高性能的庭审直播和点播

BLDCS系统采用先进的流媒体技术实现视频直播和点播功能,审判人员、领导和网络上的任何授

权用户皆可访问正在进行庭审的视频图像、笔录或已经开过庭的庭审视频图像和庭审笔录;系统使用单台服务器最多支持200人同时连接观看庭审直播或点播;

5、庭审的多重安全保障体系

1. 信息安全:BLDCS系统采用了当前银行证券在交易系统使用的中间件技术来传输数据,避免传统直连数据库的不安全因素,不会因各种网络和电脑故障而导致书记员笔录中断或者丢失,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有详细的操作日志记载。

2. 多重数据存储和备份:为了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BLDCS系统采用多点存储结构,开庭音视频采集时,庭审笔录和音视频数据同时存放在本地机和网络服务器上,确保不会因各种网络和电脑故障而导致庭审中断或者丢失庭审笔录和音视频数据;

开完庭后系统可直接刻录输出庭审数字光盘作为案件电子卷宗归档保存;当存储设备出现故障时,可由管理员操作从案件卷宗取出庭审数字光盘自动导入数据恢复案件信息。

6、独创智能多媒体复合笔录技术

智能多媒体复合笔录是在一个标准的WORD文件里,融合音频、视频、笔录于一体,建立笔录、音频、视频的对应关系,立体地、精细地、完整地、便捷地记录庭审全过程;听审人员任意选定复合笔录的某段文字即可播放对应播放的音视频。

书记员笔录更方便:

1. 开庭时,系统可自动生成通用WORD的笔录框架模版,书记员也可调入自己准备好的WORD笔录模版撰写笔录,笔录过程中可对庭审的重点内容通过自定义的快捷键进行标记索引;法官或领导在当庭或庭后可快捷检索到开庭实况的重点环节进行听审;

2. 系统支持亚伟速录机输入操作。

3. 开庭时,不仅当庭法官、庭外领导能实时看到书记员的笔录,当事人各方也能看到实时笔录。

4. 庭后整理笔录更方便,书记员打开智能多媒体复合笔录,只须用鼠标双击笔录文字,系统自动播放与笔录文字对应的音频、视频、电子证据,书记员可对笔录进行细致整理,操作非常方便快捷。

庭审直播和点播更方便:

1. 在进行案件庭审的直播时,系统直接调用该案件的多媒体复合笔录文档进行观看,在观看庭审现场音视频图像同时,笔录也可同步刷新显示,最新笔录显示为红色。

2. 在历史案件点播听审时,打开案件的多媒体复合笔录文档,可选随意择所需的笔录段落,系统将检索到相应的音视频文件段进行播放,也可从索引标签列表中选择播放,播放当前段落为红色。

7、庭审光盘刻录

数据光盘刻录,归档保存方便:

通过BLDCS系统,在开庭结束后将庭审全况(声文图、证据、笔录等资料)刻录成庭审数据光盘作为案件电子卷宗归档保存;

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对庭审光盘进行加密,具有防修改检测、警告功能,保证了庭审记录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公正性;

刻录光盘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自动播放(不须预装任何软件),光盘中的笔录也具有智能复合笔录的特点。

音视频光盘直录:

采用证据展示电子切换系统可同时支持来自多种举证设备信号的接入和切换,系统可以实现多种格式和介质证据的信号展示,如DVD、录像机、数字录音机、卡座录音机、实物展台、视频会议系统等,支持远程提审和举证;

证据信号可通过庭审现场的投影幕、等离子大屏幕,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桌面显示器等系统展现出来;

书记员在开庭笔录界面通过鼠标操作就可完成证据的切换控制,系统能将整个举证过程记录,并形成证据索引,法官调用非常方便。

8、法院已有资源(设备)的有效利用和整合

提供多个标准的软硬件接口,充分地兼容法院原有的各种设备和各类信息系统,减少了资源的再投入。

9、完备的中央控制

1. 提供种类齐全的各类标准硬件接口,以兼容第三方设备的接入;

2. 只须移动鼠标便可完全控制庭内几乎所有的设备,包括显示屏升降、灯光、空调等。

法庭庭审案例篇四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

学号:×××××××

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

指导老师:李老师

时间:2013年4月1日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浅析“李某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前言及意义

今天,学院组织了一次庭审,我们终于见识到了真正的庭审风采。通过旁听此次的关于“李蒙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这一劳动争议案子,我们开始走出了学校这个象牙塔,领略到了现实法律实务的操作要义,收获着实不小。

二、案例背景介绍

原被告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李某,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路888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廖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6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颜律师;特别授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4月10日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并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要求原告休假,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2013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诉讼请求:

1、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失业保险金若干元。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8日之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若干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正文:法庭礼仪的介绍及对实体、程序问题的分析

九龙坡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于2013年4月1日下午2:30在我校3号模拟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如下:

(一)法庭礼仪介绍及程序问题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

程序主要有“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这几部分组成。

据说为了贯彻“不间断审理原则”,就需要有充分准备的审前程序。这其中就包括对“争点”的整理、准确排除“非争点”事项和充分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事项;但在此次的庭审中,我注意到这些事项都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部分中进行的,该工作占用了绝大部分时间,呈现出“间断审理”的现状。特别是对于“举证质证”环节而言,其过程实在无聊,以致庭审过程冗长臃肿,背离了集中审理的原则。

另外,对于“法庭辩论”环节而言,即便不要求像欧美国家的庭审一样有雄辩之风,但也不能那样死气沉沉的吧,完全没有“辩论”的感觉;你看那两个律师,简直是愧对“律师”二字啊,即便是最基本的表达清楚都没有做到。辩论过程完全就像是在说悄悄话似的,温和得恰似一小夜曲。还有,双方的言辞唯一称得上是 “辩论”的也许就是“同意”或是“反对”了吧,质证辩论基本没有陈述理由,只是单纯的同意和反对。再者就是,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观点基本没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更别提说体现“法言法语”的严谨了。他们的表现完全颠覆了我心中对一个律师完美形象的刻画。

还有让人搞不懂的就是,为什么法官面前要竖立一面高大的电脑显示屏,整个审判过程,法官就是处于“未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状态中。法官的普通话也很烂,夹杂着浓重的地方口音,不知道他们平日是否也操着一口标准的“川普”进行司法审判的呢!这林林总总的现象,要如何让我感受到法官的威严庄重感呢?

还有就是,我坚持着直到法庭辩论环节的结束,满心期待着合议庭评议之后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以解答我心中那般多的疑惑(就那样的质证和辩论,法官是如何甄别证据、断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谁知道,我的期望再次被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给“和谐”了,“调解制度”突兀而至。据悉,在2013年的民诉法修改过程中,调解制度得到的大范围的扩张,取得了决定性胜利。调解包含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判前调解”这些种类,甚至还有“执行和解”这一程序,充斥了整个诉讼的始终。追求“和谐”的政治政策在司法上指手画脚,我对此表示不能理解。还有既然是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还要不要收取呢?

总之,我有种像是被“欧美法律电影”欺骗的感觉!

(二)实体问题分析: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

1、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原告方因手持的一份劳动用工合同坚持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在2003年;而被告方则以公司是在2004年才成立的坚称不可能和原告在2003年就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但在双方举证质证环节中,可以看到其中的缘由:原告在2003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与另一个公司签订的,即与庆至上机械建造公司的母公司签订的,被是其母公司在2004年新成立的子公司。虽然被告坚称这两个公司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基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告是在原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后,基于子公司岗位的需要,才派原告和新的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即便这两份劳动用工合同不是同一份,我想也是可以合并审理的。但关于这个问题,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等没有得到确切的结论。

2、被告是否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及原告是否具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所以要求是非自愿失业和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才行。

这里首先的争议点是,被告是否有依法告缴纳社会保险。据原告陈述,被告是从2008年以后才为原告缴纳,并没有一开始就为其缴纳。个人认为对此证据不足,应要求补充证据以证明被告在08年以前是否有参加失业保险;另外,对于原告是否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原告说自己之所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是因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面要求其休假。休假是暂时的还是长久性的,是带薪的还是没有薪金的,这些我们都不得而知,要判断原告的离职是何方的过错还并不明晰。另外原告离职后并没有取得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部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其方多少也有些过错。如果简单地因为被告方让原告休假就将所有过错都归责于被告方似有不妥,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对双方的观点佐证。

3、被告应否为原告缴纳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规则是,在每日8小时计算基础上,工作日里超出的按

1.5倍计算,周末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按3倍计算。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在学理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是举证责任问题。实务中多半是由受雇人员承担的举证责任,但受雇人员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就本案中来说,原告加班时间的计算是由打卡记录为准还是以原告部门内的签到表为准?若以打卡记录为准,原告如何可以得到该记录;若让被告方出示该证据,又不免有让人怀疑其真实性的可能。

其次是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双方用工合同存续期间一直有加班现象存在,对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只支持其近两年的还是支持所有的呢?个人认为,被告方若一直没有依法支付原告的加班费,该行为属于一个连续性的侵权行为,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侵权行为才得以结束,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是从劳动关系解除时起算。

最后是关于原告工资制的具体情形问题。受雇人员适用的是计件工资制,还或是标准8小时工资制,还是综合工资制呢?不同的工资制就意味着不同的工资计算方法。但对此问题双方争执不一,法庭辩论也没有得出个确切的结果,我也就点到即止。

4、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起止时间及被告是否应当加付80﹪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对于前面所探讨的问题而言,如果被告方确系恶意叫停原告工作,安排其进行所谓的“休假”,并存在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的,那么此项诉求是可以的得到支持的,只是量上的区别而已。

原告在开庭伊始改变了诉讼请求,将加班工资的诉求降低了,而增加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额度。我想原告方也是基于对经济补偿金诉求的证据更充分,而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有所抛高的缘故才作此变动的吧。对于原告和其代理律师而言,这不失为一种正确的诉讼技巧。

(三)答疑解惑环节

在休庭之后,在师生的热情挽留下,九龙坡区的法官留下来与老师同学们做了一些学术和实务上的交流探讨。

1、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之“仲裁前置”程序之现状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实行先裁后审模式。但该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几点例外情况。虽然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在该交流中,我们了解到在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事实上被闲置了。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少专业的仲裁员,另一方面是因为仲裁机构不再收取仲裁费,没了经济上的仲裁动力。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是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

2、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程序”之政策的适用问题探讨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个独创,有利也有弊,但基于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司法界对此是严行厉守。据悉,为了贯彻该制度,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审判工作中还滋生了强制调解的现象。

在交流中,师生特别关注了2013年民诉法修改中“调解制度”得到扩张,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贯彻调解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否有所变化的问题?据九龙坡区民一庭庭长介绍说,由于下层法院施行上面的政策存在一个时间差,所以至今基层法院对于“调解制度”还是沿用先前的指导思想。

四、总结

总之,此次的庭审观摩让我们收获颇丰。有助于提高我们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化素养,是进行实践教学的一种不错的途径和方式。

法庭庭审案例篇五
《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

审判长:王国强

陪审员:李刘杰 、马海军

书记员:齐璐

原告:陈念,22,男,兰州市城关区110号

原告代理人:曹海军,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殿军,该公司唯一股东

被告:王殿军,23,男,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

被告代理人:匡翠玉,兰州市豪威律师事务所

证人:杨琼 、刘卉卉、谢鹏

法警:张磊

案由:公司纠纷

案情梗概:被告兰州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其原始股东为被告王殿军、证人谢鹏及案外人肖某。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处于歇业状态,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在诉讼阶段均表示同意解散该公司。2007年10月6日,被告王殿军投资设立了被告兰州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被告王殿军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原告委托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该所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反映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一、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请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并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

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念,22,男,兰州市五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居住于兰州市城关区110号。委托兰州市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海军作为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原告代理人:我叫曹海军,24,兰州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殿军,23,男,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州市七里河区120号。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匡翠玉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被告代理人:我叫匡翠玉,23,兰州豪威律师事务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兰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念与被告王殿军的公司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国强、李刘杰、马海军合议审判,本院书记员齐璐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谢鹏、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谢鹏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原告陈念2007年5月,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至此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原告陈念以及被告王殿军。其中被告王殿军持股80%,且直接控制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印信、财务,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被告王殿军对另一股东陈念隐瞒公司帐目、长期拒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于2007年10月6日设立了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资金及所有的公司资产转移到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构成竞业禁止。被告王殿军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利用控股权利和职务便利擅自划转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蒙受实质性损害,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组织清算,依投资比例分配盈余资产50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原告依法分配10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

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原告陈念在五泉网页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出资,不具备股东身份;我是否构成竞业禁止,能起诉的主体应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无权提起;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解散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审判长:根据原告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陈念是否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2、原告是否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3、被告王殿军设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从事经营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业禁止;4、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是否归被告五泉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有工商管理机构登记的五泉公司股东变更的资料一份,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一份,还有两名证人谢鹏和杨琼。

(书记员递交资料到审判长,审判长与陪审团审查)

审判长:传原告证人谢鹏出庭。

审判长:原告证人,你的名字?年龄?职业?

谢:谢鹏,22,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股东。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谢鹏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谢: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谢:2005年8月,被告王殿军与我、肖某共同投资设立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8日,肖某将其持有的60%股权转让给被告王殿军,我将自己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陈念。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谢鹏退庭,传原告证人杨琼出庭。(杨琼到庭)

审判长: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杨:杨琼,22,兰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杨琼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杨: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杨:受原告委托,我们对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审计,并于2009年6月10日出具了兰州永信审字(2009)078号审计报告。报告反映被告五泉

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3.5万元;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9年2月31日期间的经营利润为4.7万元。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杨琼退庭。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有异议?有无相关证据? 被告代理人:我和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我有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告一份,一名证人刘卉卉。(书记员呈递被告的财务报告,审判员和陪审员审查) 审判长:传被告证人刘卉卉出庭。

审判长:被告证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

刘:刘卉卉,22,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刘卉卉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刘: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请原告证人陈述你所知的事实。

刘:我自2008年10月开始在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出任会计,该公司经营的是造纸用网的生产和销售,公司财务反映的经营利润也是有生产利润和销售利润两部分构成。

审判长:请原告审查陈述笔录并签字,如有补充请补充。

(原告证人签字并提交审判长)

审判长:请被告证人刘卉卉退庭。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我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方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代理人:首先,据证人谢鹏所述,他把自己在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未实际出资时事实,但是从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看,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为原告取得股东身份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所以原告是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其次,被告王殿军的行为构成竞业禁止、侵害了公司利益,作为公司股东,原告有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代理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我的当事陈述,原告是知道且同意设立被告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因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并未构成竞业禁止行为。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所谓竞业禁止,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公司营业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行为,不得自行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而又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而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应属于同类经营。被告王殿军作为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处于解散、清算或长期歇业的状态情况下,另行成立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并直接参与经营,与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局面,损害了被告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对此被告王殿军认为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原告是知道且同意的,该事实我的当事人予以了否认,故被告王殿军的行为已构成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 被告代理人:我请求对原告进行提问。

审判长:准许被告代理人对原告进行提问。(原告起立)

被告代理人:你否认了知道并同意我的当事人设立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我认为你在说谎,在欺骗大家。

原告代理人:我认为被告代理人在对我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请注意你的言辞。请继续提问。

被告代理人:原告,你是在何时知道我的当事人设立了滨河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告:2008年10月,也就是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歇业时。

被告代理人:在此之前,你一直不知道吗?

原告:是。

被告代理人:我的提问完毕,你可以坐下了。原告要求被告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归被告五泉公网业有限责任司所有,但是滨河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生产、销售,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造纸用网的销售,两个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完全相同,审计报告中的经营利润是生产、销售的利润,因此其中的生产利润应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审判长: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原告陈念具有五泉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具有提起竞业禁止诉讼的主体资格,而被告王

法庭庭审案例篇六
《行政案例庭审流程》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原告XXX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

被告XXX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被告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被告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己经全部到齐,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锤)现在开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15条、 第46条之规定,XX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诉XX错误下达停产通知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组成合议庭,X担任审判长,X、X担任审判员,书记员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法定代表人请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向法庭提交营业执照

原告法定代理人:我是X公司法定代理人XX,X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请法警提交法庭;本公司位于X;这两位是我的委托代理人XX。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陈述本人身份,并提交授权委托代理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2:我是X事务所律师XX,代理权限为X代理,请法警向法庭提交我们的授权委托代理书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执法权限,并向法庭提交职务证件

被告:我是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法制科XX、XX,现在向法庭提交我们的工作证件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你们听清了吗? 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第47条、 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 (被告限于诉前) 有提供证据、 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 述和辩论的权利;

(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 、 提起上诉的权利;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

(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的权利。 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 32条、 第33条、第62条、 第65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

(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 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拘留。 对哄闹、 冲击法庭,侮辱、 诽谤、 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拘留。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拘留期限为15 日以下。 因此,你们在享受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 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听清楚了

被告: 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停产通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2、依法判决X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赔偿XX公司停产期间的损失23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21日11:47分X省X县X村渗水井水体颜色发生变化。经市、区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初步确定为我单位生产过程中污水渗漏所致。为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我单位作出立即停产通知。然而截止到2008年11月25日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对我公司生产设备、管网及处理水池等处进行检查,未发现渗漏点。直至2008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X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决定我公司可以生产。我公司是拥有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130名,工程技术人员30人,无过错停产一个月零4天,我的员工带薪休假费32万元,生产设备运营维护费100万元,停产致使合同违约违约费120万元,并且在停产期间因无生产间接损失高达数百万。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4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秉公执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维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听清楚没有?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和法庭庭前送达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请你进行简要答辩。

被告: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在厂区排污口下游约200米处存在渗漏,且发生渗漏的管网周边回填杂土、不密实。如果本工程生产废水和事故废水进入开发区管网,则可能发生废水渗漏事故,废水将沿地表或包气带岩层中迅速侧渗,流向地势低洼处。2005年12月底该工程试生产期间X村饮用水井污染事件表明,该工程废水渗漏事故对下游低洼处浅层地下水影响较大,必须杜绝废水渗漏事故的发生。所以必须对X公司做出停产通知。

审判长:当事人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请问被告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被告:存在

审判扎:被告,该停产通知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原告?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被告:2008年10月21日做出,当天送达,并已告知其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法警提交证据

审判长:原告,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属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否认

审判长:本庭确认X市X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被告:(停产通知内容)

审判长: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的是否一致?

原告:一致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审判长:被告方请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告:根据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做出具体行政处罚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证据不存在异议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提出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被告对其进行质证。原告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向本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有二组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提交第一组证据, 证据一是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用以证明XX公司间苯三芬搬迁、扩建工程是合法的,并履行了正当程序,证据二、冀4验[2007]79号文用以证明该项目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设施验收。证据三是排污许可证,用以证明X公司排污是达标排放的,是合法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被告方质证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有异议,对于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早在2006年的时候,XX公司就有过事故性排放造成地下水污染而停产事实所以对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这份证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原告委托代理人:2006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省环保局作出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判长: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工人工资等资料,证据二是生产供应协议,证据三是损失鉴定申请,用以证明是保局对我公司停产停业期间造成的损失。

审判长:请法警递交证据在法庭传阅。被告,这份证据你看清楚没有?有何异议? 被告:看清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庭对此份证据予以确认。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没有?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出示证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就原告的起诉,你们有何证据需要向本庭提交?

被告:第一份孟家村村委会提供的证明,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污染

审判长: 原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这份证据我们不能认可,这次事故和2006年是不一样的,2006我公司在没有试生产报批手续开工的情况下造成的,是造成过污染,我公司已向受污染区域的人民道过谦,并且我公司以开会解决了此问题,这次我公司不存在污染行为。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质证异议,有什么新的意见,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我方的第二组证据证据一是关于XX公司水污染事故报告证据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XX公司污染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用以证明XX公司存在过污染问题,及总局对它的的处理意见。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第三组证据证据一监测报告说明X村泉水井出现异常情况,可能与人为性所为有关.证据二会议被告要,证明对周边企业排查未发现企业违规排污。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听清楚了双方的各自意见,就本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就其合法性待合议庭评议之后做出最后的裁定。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当庭予以认定,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议后再作决定。原告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向法庭提供?

法庭庭审案例篇七
《刑事案件庭审案例一》

刑事案件庭审剧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被告人刘贵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刘贵:我叫刘贵,1975年 4月 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英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刘贵:挺清楚了。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

刘贵: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第99号

被告人:刘贵;性别:女;年龄:34;1975年4月11日;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无业;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被告人刘贵、徐广山、徐广平、徐广水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

此致

石家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晓

2009年12月3日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

1、 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10

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

2、 误工费:受害人罗益过去一直在煤矿工作,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31950元。

有原告的工资表证实;

3、 护理费:受害人罗益所受伤害系全身多处受伤,按每8小时换一人一天24

小时也要3个人从事护理,共计650元;

4、 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共住院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80元;

5、 营养费:受害人罗益受到损伤,一直竭尽所能的为其增加营养,购买补品

及营养品花费已超过100元;

6、 交通费:733元;

7、 住宿费:400元;

通过被告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及相关证人陈述,不难看出,被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石家庄新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媛媛 2010年12月3日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刘贵: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刘贵: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刘贵你与被害人罗益第一次发生争执时谁处于上风?

刘贵:罗益打了我好几拳,并且言语不干净,对我进行多次辱骂,一开始我并没有想跟他打起来。

公诉人:半夜你去罗益家时是否有带凶器?

刘贵:有,带了一个水果刀,只是防身用。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英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刘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刘英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

辩护人:被告人刘贵,你在第一次与罗益发生的争执是如何挑起的?

刘贵:是罗益挑起的,他在玩牌时赖了我的钱,我跟他要他不但不给还态度蛮横,他先推我一下,我们才开始互相动手的。

辩护人:被害人罗益再次对你进行辱骂时你动手了没有?

刘贵:没有,当时想的是对一事不如少一事,但是后来他越说越难听了,我实在气不过了,他还扬言威胁我,不但说不给钱,还打算打我,然后把手机抢走,我说我要报警他才离开的。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李勇到庭作证。

审判员:(李勇上后)李勇,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勇:我叫李勇,今年32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审判员: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李勇:我跟罗益是哥们。

审判员: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勇: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李勇,你把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勇:好的。

公诉人:罗益为什么要打刘贵你知道吗?

李勇: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要阻拦刘贵?

李勇:我是罗益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刘贵?

李勇: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刘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的。证人,罗益再次对刘贵进行辱骂时你是否看见?

李勇:看到的。

辩护人: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勇:当时罗益有点不服气就又找到刘贵,说的也不是很严重无外乎就是说没有赖他的钱,别污蔑他,当时双方都挺生气的就是。

辩护人:罗益是怎么殴打刘贵的?

李勇:拍巴掌,用拳头打等。

辩护人:打得厉害吗?

李勇:一点也不厉害的。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你对证人李勇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刘贵: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李勇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赵刚到庭作证。

审判员:证人赵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赵刚: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员: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员: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赵刚:我叫赵刚,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9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刘贵)背着书包对罗益讲:“你玩牌赖我的钱什么时候给我啊?别敬酒不吃吃罚酒啊!”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罗益便对刘贵讲了一句:“我就是没有,你敢动我一下试试!”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刘贵,证人赵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英: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甲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证人孙磊的证言(我叫孙磊,本市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自己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在,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罗益在殴打刘贵,要刘贵把钱交出来,李勇呢拉住了刘贵的左臂,后见刘贵拿出一把水果刀对李勇讲:“你让开,是他欠我的钱,这没你什么事”,李勇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见刘贵向李勇捅了一刀但是没碰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报警!报警!”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罗益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刘贵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罗益时,又看到刘贵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罗益,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侦查三卷第6页。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贵:听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鉴定书两份。

第一份:石家庄市公安局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法字(2009)第78号,被检验者:罗益,男40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罗益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李四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永杰(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2009年12月1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石公刑活体检字(2009)第29号

被检验者:刘贵,男,34岁,本市人;

分析意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刘贵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刘贵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永杰(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2009年12月1日,侦查三卷第20页。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刘英: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提取笔录:2009年11月2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风、费天亮接到报警称本市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风、费天亮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罗益和刘贵),但两人伤势并无大碍,而后24日凌晨接到邻居报案称瑞祥小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二人赶赴现场后发现罗益伤势严重,并立即送往医院,罗益家中混乱不堪,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个。后经鉴定,刀上有罗益血迹,刀柄有刘贵指纹。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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