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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准备

2016-02-13 08:48:5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一《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一
《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刑事)操作规则

模拟法庭目的

1. 了解庭审过程,加强法律人意识;

2. 进一步深化课本上的知识,了解实践中的法律纠纷,并把两者结合起来,达到学习的升华。

3. 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和表达能力。训练法律人必须的语言技能思考能力。

一、模拟法庭的举行原则

1. 应该选用有争议的案例,使学生能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并锻炼分析思辩能力。

2. 应该选用尚未有定论的案件,使学生能够用自己的思维对案件进行评价,锻炼其思维的独立性,避免盲从。

3. 应该尽可能的达到与真实庭审相同的环境、程序,使学生真切的感受到法律实施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意识。

二、模拟法庭的要求

(1) 审前要求

1. 审里前要求原告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准备,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都有透彻的了解,并查阅、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模拟搜集相关的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准备相关的诉讼文件。

2. 法官必须对诉讼程序、庭审规则、法律用语以及刑事实体法律有深刻的了解,法官还必须具有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诉讼代理人、合议庭、书记员的要求

1. 双方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名。

2. 明确采用的诉讼程序,确定合议庭的人数。上诉案件应由合议庭三人组成,不适用简易程序。

3. 书记员一名。

三、庭审过程要求:

1.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操作。所有参加者都必

须严守法庭秩序纪律。

2.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对实体法内容,各方必须

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争辩,熟悉、正确全面地掌握法律法规的内涵、立法本意以及其内部所蕴含的法理,并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以此作为各方进行辩论、答辩、审判等法律依据。

3.法庭笔录应该归档,作为以后活动的必要参考,并一次提出相应的模版,

方便类似活动中的程序部分工作的开展。

4.教师在庭审结束后应该对案件的实体法争议和程序过程进行评点。

四、庭审前准备

1.案例准备

这是基础的准备之一。首先,案例应有典型性,达到以案学法之目的,避免重复知识点,最好一个案例涵盖三到四个知识点,能让学生法理分析准确;其次,所选案例最好与学生自己的生活经验和现实处境相联系,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盲点及学习法律的意义;最后,注意案例分析的方法不能直接逼迫学生接受现有的知识和结果,要先让学生自己判断,使课堂产生意见分歧,进而阐述立法本意,然学生切身感到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2.角色准备

在学生自愿报名和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

员、公诉人、原告、被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辩护人、证人、第三人、法警及记者的人选;同时,为了增强参与者的角色感,应组织参与者提前演练多次:从审判长的威严、代理人的有条不紊、辩护人的有理有据、原告人的心灵创伤、被告人的无知和悔恨、记者的侃侃而谈等都力求做到惟妙惟肖。从单独演练到综合彩排,参与的学生都应该认真对待,不可轻视。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加强组织和指导,必要时可以邀请由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指导,增强真实性,而不是完全的学生腔。 3.道具准备

为了使模拟法庭也能够造出一种真正的法庭气氛,要有专门的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以取代一般教室作为模拟法庭的场所,审批要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要参照正是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国徽、参与人员标牌、法槌等。最好能配植法官服、检察官服、其他参与人员也应要求服装正式,符合法庭规范,备齐主要法律文书。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加强多媒体手段在法庭中的运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评价,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供教学参考。这些均将使模拟法庭更规范、更富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性。

4.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涉及整个庭审过程.包括案例的选用,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判决书、证据目录的规范化以及记者的问题等一切串词。

五、庭审程序

(一)、开庭准备

1.审判长应对合议庭做出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速录员检查法庭设施是否齐备,摆放是否规范。

3.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注意认真查看开庭传票,

出庭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后通知其入庭。(如有证人出庭,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让其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后,安排其在庭外等候传唤)。

4.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记录、录音、摄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

(4)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5)不得随意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7)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8)如违反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

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检察人员入庭。

请审判人员入庭。

6.审判长宣布:请坐。

7.书记员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到候审室,公诉人、当事人、

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

绪,报告完毕。

(二)、庭审开始

1.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2.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

化程度、职业和住址;是否受到法律处分;

审判长讯问:被告人 你被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逮捕、取保

候审)的时间;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收到附带民事起

诉状的时间。

(如有多名被告人,须依次核对。)

3.审判长宣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

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1)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机密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个人隐

私或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2)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的,应宣布: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本合议庭由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共同组成。书记员

速录员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院依法通知,天津市人民检察

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 (或法定代理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 律师出庭为被告

人 进行辩护。(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依法须指定辩护

人的,应宣布:接受本院指定,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二
《刑事模拟法庭流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

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杜君豪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 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

[被告人] 陈述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

[被告人] 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 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 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 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

[被告人] 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 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

[被告人] (沉默)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

[辩护人] 是。

[审判长] 可以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

[被告人] 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 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

[被告人] 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 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

[证 人] 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

[证 人] 知道。(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

[公诉人] 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 人] 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 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

[证 人] 是的。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可以宣读。

[公诉人] (宣读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内容:被鉴定人,男,65岁,汉族,初中文化,电工。因此案对其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于2004年12月4日晚主动到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于文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法警带证人王晓娇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王晓娇,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证人王晓娇,据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与其母亲平时关系如何?

[证 人] 他们母子关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顺,他得知他母亲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 [辩护人] 被告人的母亲张洁生病卧床期间,你是否去探望过她?

[证 人] 是的,我去过三次医院。我们关系比较好,我过去是陪她聊天解闷,她那段期间很痛苦,经常跟我说这样活着还要拖累儿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尽量开导她。 [辩护人] 张洁是否多次明确地向你表达过想死的想法?

[证 人] 是的!(非常肯定的表情)她说在电视上看到过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种死法会让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这么死去。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晓娇询问?

[公诉人] 有。请证人王晓娇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被告人于文清有没有固定收入? [证 人] 没有。

[公诉人] 被告人是否确实无力负担其母亲医药、生活费用?

[证 人] 他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公诉人] 请法庭注意:我们不能排除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可能性!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王晓娇退庭!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05年1月2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顺,深爱着他的母亲,没有任何故意杀害他母亲的动机和可能性。于文秀两星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至今仍在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

[审判长] 可以宣读。

[辩护人] 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岁。我们自幼丧父,是靠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抚养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从懂事以来,一直非常孝顺。母亲劳累一天下来,弟弟就打好洗脚水,亲自给母亲洗脚;母亲病了,他就陪在床边聊天,尽量让母亲心情高兴。弟弟多次跟我说过,妈妈把我们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们再穷,也不能再让她受苦受累了。母亲自从2004年10月住院治疗脑溢血以来,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尽一切办法筹借钱物治疗母亲的病。可是,家里一直就很穷,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为了凑钱,他的头发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亲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样子,他时常泪流满面,为不能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1》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 书记员) 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 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孙明亮:我叫孙明亮,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孙明亮:我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在···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孙明亮: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孙明亮: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孙明亮:同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孙明亮: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蒋小平:我叫蒋小平,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 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蒋小平:大学文化,是湖北师范学院学生,住···

(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蒋小平:没有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蒋小平: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 3 月 1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蒋小平:2011 年 3 月 13 日

(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 时收到?

蒋小平: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 审判长) :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湖北省黄石湖北师范学院模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故意杀人案。合议庭由审判人员张冰茜、石义杰、张强组成,由 张冰茜(即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唐霞丽担任法庭记录;湖北省黄石市湖北师范学院模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雨峰、王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

被告人孙明亮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月先出庭为被告人孙明亮辩护,受第二被告人蒋小平委托,黄石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春兰出庭为被告人蒋小平辩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4、159、160 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听清了。

蒋小平:听清楚了。

(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孙明亮:不申请。

(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蒋小平:不申请。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来读) 审判长,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6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亲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 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被告人孙明亮, 蒋小平你们听明白了吗?

孙明亮:听明白了。

蒋小平:听明白了。

(审判长):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

孙明亮:一致

蒋小平:一致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蒋小平退庭候审。

(审判长):(蒋小平退出后)被告人孙明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孙明亮: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亮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孙明亮,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孙明亮: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随身带一把弹簧刀?

孙明亮:我看到它挺酷的就买了下来,我不知道它属于管制刀具。

公诉方:那你是什么时候在哪买的?

辩护人:反对!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法 官: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发问。

孙明亮:中午吃饭在八洞的地摊上买的。

公诉人:郭鹏祥四人围攻你时你知不知道蒋小平在哪?

孙明亮:不知道,当时情况太混乱了!

公诉方: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孙明亮进行发问?

辩护人:有。你抽刀时主观想法是怎样的?

孙明亮:当时情急就是为了防身。

辩护人:在你抽刀时有没有料到郭鹏祥会突然倒过来?

孙明亮:我根本不知道!我后来才知道是蒋小平为了帮我拿板砖拍了他一下。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发问暂时到此。

陪审员石义杰:被告人孙明亮,人民陪审员问你,当郭鹏翔他们四人围着你时,你有没有拿刀主动捅向他们?

孙明亮:没有,我只是想吓唬他们让他们不要过来。

陪审员石义杰:(示意审判长讯问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孙明亮退庭,带被告人蒋小平到庭。

(蒋小平到庭后)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蒋小平: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小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蒋小平,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蒋小平: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知不知道孙明亮身上带了刀?

蒋小平:知道,我们中午一起出去吃饭的时候我看到他买的

公诉人:你为什么拿砖拍她?

蒋小平:当时我身边就只有砖,没有其他的工具,我只想去救孙明亮。

公诉人:你拿砖拍了他哪?

蒋小平:当时情急,我顺手拍了一下,不知道拍到哪了。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对被告人蒋小平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蒋小平的辩护人是否有问题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带被告人孙明亮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社会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给证人签字,然后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 XXX,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我和 XX 在打蒋小平,把他打倒在地,看他没有反抗了,我们在他身上补了几脚之后,就去帮另外 两个人了,我们 4 个人打孙明亮的时候,孙明亮抽出了一把刀,直指着郭鹏翔,突然蒋小平在后面拿砖, 拍了郭鹏翔的头,郭鹏翔没有站稳,倒在了蒋小平的刀上

公诉人:那把刀距离郭鹏翔多远?

证人:差不多就贴近胸口了

公诉人:当时孙明亮是说了“我有刀,不要过来。 ”这句话吗?

辩护人:反对,公诉人不能以诱导的方式提问 审判长:反对有效,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是,你听到孙明亮说了什么吗?

证人:听到,他说你们不要过来,我有刀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辩护人:有,证人 XXX,请你具体说一下你们当时是怎么打人的?

证人:我们只是想要教训他们一下,并没有狠打

辩护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张强):证人 XXX,人民陪审员问你,当时你们四个人打两位被告人时,他们有没有逃跑?

证人:他们当时打不过,是想逃跑的,不过我们又把他们拦着他们跑不掉。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证人 XXX 的真言你们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明亮: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蒋小平: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请证人 XXX 退庭。

(审判长):(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求法庭准许宣读三分鉴定结论。

(审判长):准予宣读 审判长)

(审判长):法警蒋三分鉴定书交给被告人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结论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明亮:听清,没有意见。

蒋小平: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物证照片以及其他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和被告辩护人质证,再呈上本庭。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对证据的内容有无意见?

孙明亮:没有意见。

蒋小平: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我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孙明亮:没有。

蒋小平: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有,请求法庭传证人女青年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 XXX 到庭作证。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由辩护人向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你和本案的关系是什么?

证 人:当晚我遭到三名男子的纠缠,而后又有另外两名青年上前阻止并解救了我们。 辩护人:解救你们的是否是台上的两名被告?

证 人:是。

辩护人:在你们被解救之后,那三名男子再走之前有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语或行为? 证 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方继续举证

辩护人:我请求法庭准予证人路人甲出庭作证。

审判长:带路人甲到庭作证。证人 XXX,今天在法庭上,对你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

陈述,若提供伪证,则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给他签字,交给审判长)

审判长:请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你路过时看到些什么?

证 人:我那天刚好路过,看到有四人紧逼猛打一个人,然后那人就抽出一把刀。 辩护人:那人是否是台上的这位被告?

证 人:是。

辩护人:当你看到他抽出一把刀时,另外那四人怎么样?

证 人:那几人仍然进行语言上的挑衅。

辩护人:他抽刀之后有没有去伤害他们?

证 人:没有,他只是叫他们不要过来。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方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是,证人 XXX,他抽出刀是他们有没有停止身体上的接触?

证 人:停止了。

公诉人:双方已停止身体上的接触,是否也拉开了一定的距离?

证 人:是。

公诉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孙明亮、蒋小平,你们对证人所说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孙、蒋: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继续举证

辩护人:我方请求法庭传证人阳台乙出庭作证

审判长:带证人 XXX 出庭作证。

证人 XXX,在法庭上你必须如实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若提供伪证,将承担 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法警····)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进行询问。

辩护人:证人 XXX,请将你当天看到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我家住在三楼,听到外面吵闹,我就要走到阳台上往下看,就看到了有一群人在打斗

辩护人:你有没有看到一个人被打倒在一边了?(把蒋小平带上让证人指证)请问是不是他

证人:我没有看清楚脸,不知道是不是他

辩护人:是不是后来就变成 4 个人打一个了?

证人:是的

辩护人: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问题进行询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举证完毕。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被告之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孙明亮, 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孙明亮: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无罪。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孙明亮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孙明亮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四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法庭准备阶段

时间:2010年 9月X日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5条规定,查明公诉人 、 当事人、辩护人到庭情况。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宣布法庭纪律。

1、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准进入法庭。

2、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3、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4、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5、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6、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7、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公诉人、律师、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入座)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二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郎博到庭(被告人郎博入座)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郎博:郎博。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郎博: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郎博:1987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

郎博: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郎博:酒泉市肃州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

郎博 : 酒泉市 肃州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

郎博:高中 。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郎博: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郎博:酒泉市 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郎博: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

郎博: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郎博: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郎博:2003年12月18 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郎博: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

郎博:2004年4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耿新出庭(法警带耿新出庭)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耿新:耿新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

耿新: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

耿新:1987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

常梅: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

耿新: 酒泉市肃州区 。

审判长:出生地?

耿新:酒泉市上坝乡。

审判长:文化程度?

耿新: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

耿新: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

耿新: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耿新: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

耿新: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

耿新:2003年12月18日。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

耿新: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

耿新:2004年4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韩园:韩园,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学生,住酒泉市 肃州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韩雪:韩雪,女,汉族,25岁,酒泉市大学法律教师,与原告韩园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酒泉市 肃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郎博、耿新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杨正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龚萍、王振坤组成和议庭,书记员严谨担任法庭记录,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正、谈谨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郝言为被告人郎博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辛语为被告人耿新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龚萍: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郎博: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耿新: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韩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韩雪: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郎博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郝言: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耿新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辛语: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王振坤: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

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

韩园: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03]肃检诉字19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大街1号,系酒泉肃州区第一中学高中学生。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系红星中学高中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肃州区公安局2004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3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郎博,耿新从肃州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王健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王健。在网吧门前找到王健,被害人韩园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博、耿新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谈谨

2004年6月10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韩园:诉状

原告韩园,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7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郎博,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0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161号

被告人耿新,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8日,学生,酒泉市人,住在酒泉市肃州区新华街95号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0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03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两被告持刀追打王健,我出面劝阻时被被告用刀刺伤,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16000元,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园

2003年 月 日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郎博: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耿新,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

耿新: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耿新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耿新被带出)。被告人郎博,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

郎博: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郎博,你与耿新是否认识?

郎博:认识,我们是小学同学。

公诉人:你们是否认识韩园?

郎博:不认识,那天,王健打了我们,我们去找王健算帐,韩园出面阻止,才刺伤了他。 公诉人:刀是谁的?

郎博:是我新买的刀。

公诉人:伤害韩园的意思是谁先提出来的?

郎博:是我,见我拿出了刀,王健要跑,我追王健时,韩园挡我们,说别伤人了,我就喊耿新:逮住这个小子,给他放血”耿新撕住了他,我捅了他一刀.

公诉人:韩园是否有伤害你们的表示?

郎博:没有,他只是阻拦我们追王健.

公诉人:你捅在了韩园的什么部位?

郎博:捅在了腹部.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韩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郎博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郝言:王健是否与你发生过厮打,是否将你打伤?

郎博:发生过,王健将我们打了一顿,我们想找他算账.

郝言:你捅了韩园几刀?

郎博:我只捅了他一刀.

郝言: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龚萍:被告人郎博,你刺中了韩园的何部位,是谁送他到医院的?

郎博:刺中了他的腹部,见他流血倒地,我就仍刀跑了,汇价的路上被巡警抓获的,不知道谁送他上医院的.

审判长:押郎博候审(带郎博出),提耿新到庭(带耿新上),由公诉人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耿新,凶器是谁准备的?

耿新:是郎博买的.

公诉人:是谁提出伤害韩园的?

耿新:是郎博.他喊了一声”逮住那小子,给他放血”我正在撕王健,韩园一阻拦,王健跑脱了,我以为他们是一伙帮架的,我就撕住了他,郎博捅了他一刀,他流血倒地了,郎博一跑,我也害怕了,我就给网吧老板100元钱,让他送到医院,自己跑回了家,被父母发现身上有血迹,问出了实情,送到了派出所.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耿新发问.

韩园: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

韩雪:没有.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五
《刑事模拟法庭程序及记录》

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 (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 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 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你是否申请回避?

陆、张: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昆检刑附民诉[20060320]10号

被告人: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告人: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2001年3月5日,因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昆明市五华区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的被告人陆一和张二一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本院,本院审查后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陆一于2001年3月5日在工作驾驶期间,因与被告人张二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的被告人陆一。陆一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被告人张二扭打在一起,致使公交车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当场撞死骑自行车的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上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一、张二,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场撞死一人,后与出租车相撞,又冲毁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而且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同时,被告人应就此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的上诉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已于2001年3月20日以10号起诉书向贵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陆、张:听清。

审:将被告人张二先押出候审。(法警将张二带出)

审:被告人陆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陆:有。我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仇:有。我当事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陆一,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陆: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陆一,你与张二是否认识?

陆:不认识。我只知道他在2001年3月5日那天在我开的5路公交车上。

公:当天,在你开的5路公交车上发生了什么事?

陆:那天被告人张二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的附近,影响了其他乘客的上车,我向他提示,张二就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我,以至最后发生事故。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陆一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其发问?

仇:有的。被告人陆一,当天发生争执,首先动手的是谁?

陆: 是张二。

仇:有无证据?

陆:有。当时在车上的乘客李四为我作证。

审:请法警带李四到庭。(法警带证人)

审:证人李四,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证人,当天司机陆一和乘客张二发生口角后,是谁先动手打人?

李四:是张二先朝司机陆一脸上打了一拳。

审:公诉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公:没有。

审:张二的辩护人对证人所说的有何意见?

熊:没有。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六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

审判长 欧阳嘉莹

审判员 李慧萍 龚丽霞

书记员 纪晓丽

法警 杨柏生

被害人 梁晓彬

公诉人 黎萍芳

被告 张家铭 谢洁明

辩护人 张蕾

证人 廖玉群

纪晓丽: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

纪晓丽:(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欧阳嘉莹:(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家铭的基本情况?

张家铭:我叫张家铭,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家铭: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的基本情况?

谢洁明:我叫谢洁明,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谢洁明:2009年6月5日收到。

欧阳嘉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谢洁明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阳嘉莹、李慧萍 、龚丽霞 组成,由 欧阳嘉莹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纪晓丽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黎萍芳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家铭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出庭为被告人张家铭辩护,第二被告人谢洁明自行辩护。

欧阳嘉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家铭:不申请回避。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是否申请回避?

谢洁明: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欧阳嘉莹: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黎萍芳:(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张家铭,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洁明,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家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谢洁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家铭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张家铭索要钱财,张家铭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张家铭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廖玉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张家铭邀其表兄谢洁明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谢洁明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梁晓彬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张家铭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谢洁明在被梁晓彬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梁晓彬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张家铭抓起谢洁明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廖玉群、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铭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谢洁明在被被害人梁晓彬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谢洁明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家铭、谢洁明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黎萍芳

欧阳嘉莹: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

谢洁明:听清楚了。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第二被告谢洁明退庭候审。

(谢洁明退出后)被告人张家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家铭: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家铭: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梁晓彬是否认识?

张家铭:不认识。

黎萍芳: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张家铭: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黎萍芳: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家铭: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谢洁明,叫他陪我一起去。

黎萍芳:你继续讲下去?

张家铭:我和谢洁明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梁晓彬,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黎萍芳:当时谢洁明在干什么?

张家铭:他想过来帮我,但被梁晓彬拦住了。

黎萍芳:梁晓彬有没有打谢洁明?

张家铭:梁晓彬拦住谢洁明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黎萍芳:那梁晓彬是怎么被谢洁明刺伤的?

张家铭: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梁晓彬已经倒在地上了,谢洁明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梁晓彬,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黎萍芳:接着讲。

张家铭:我听到梁晓彬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梁晓彬报仇。

黎萍芳: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张家铭:朝天。

黎萍芳: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家铭: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黎萍芳: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张家铭: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黎萍芳: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张家铭: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家铭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家铭进行发问?

张蕾:有的。被告人张家铭,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家铭:没有。

张蕾: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家铭: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张蕾: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家铭: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知道谢洁明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家铭:不知道。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退庭,带被告人谢洁明到庭。

(谢洁明到庭后) 被告人谢洁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谢洁明: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欧阳嘉莹: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谢洁明:听清楚了。

黎萍芳:被告人谢洁明,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梁晓彬?

谢洁明:因为张三在打张家铭,我想上去帮张家铭但被梁晓彬拦住,我没有梁晓彬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黎萍芳: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谢洁明:我带在身上的。

黎萍芳:你平时都带着吗?

谢洁明: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张家铭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黎萍芳:你用刀刺梁晓彬前,梁晓彬有没有动手打你?

谢洁明: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家铭。

黎萍芳:那当时张三打张家铭打得严重吗?

谢洁明:张三拍张家铭巴掌、打他胸口、张家铭没敢还手。

黎萍芳: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张家铭,张家铭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谢洁明: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黎萍芳: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谢洁明:我报的警。

黎萍芳:为什么要报警?

谢洁明:怕出大事。

黎萍芳:张家铭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谢洁明:没有。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谢洁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有没有什么话说?

谢洁明:我和梁晓彬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张家铭,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家铭到庭。

(张家铭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梁晓彬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梁晓彬上后)梁晓彬,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梁晓彬:我叫梁晓彬,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欧阳嘉莹: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梁晓彬:我与谢洁明、张家铭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欧阳嘉莹: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梁晓彬: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欧阳嘉莹: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欧阳嘉莹: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黎萍芳:梁晓彬,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梁晓彬: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谢洁明和张家铭,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张家铭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张家铭的时候,谢洁明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谢洁明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谢洁明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家铭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张家铭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张家铭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张家铭送到医院抢救。 黎萍芳:张三为什么要打张家铭你知道吗?

梁晓彬:不大清楚。

黎萍芳:那你为什么要阻拦谢洁明去帮张家铭?

梁晓彬: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黎萍芳:你有没有打谢洁明?

梁晓彬: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黎萍芳: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张家铭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张蕾: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张家铭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梁晓彬:看到的。

张蕾: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梁晓彬: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张家铭,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张蕾:审判长,发问完毕。

欧阳嘉莹:被告人张家铭,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张家铭:没有。

欧阳嘉莹:被告人谢洁明,你对证人梁晓彬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谢洁明:没有。

欧阳嘉莹:请证人梁晓彬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黎萍芳: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

欧阳嘉莹:请法警带证人廖玉群到庭作证。证人廖玉群,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廖玉群: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七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 (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 、于晓磊 组成,由 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刘磊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

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宋钧雷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宋钧雷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宋钧雷送到医院抢救。

周祖云:张三为什么要打宋钧雷你知道吗?

董继飞: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为什么要阻拦李敏去帮宋钧雷?

董继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周祖云:你有没有打李敏?

董继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张莉: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蓝晓芳: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董继飞:看到的。

蓝晓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继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宋钧雷,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蓝晓芳: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

张莉:请证人董继飞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

刑事模拟法庭准备篇八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大陆法系模拟法庭剧本

一,开场

(书记员入场)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 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

五、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站在座位前,不得坐下)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坐下)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

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提被告人李宁到庭。

(法警带被告入庭)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李宁:我叫李宁,汉,男,出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专文化,系南京“耀身公关礼仪服务中心”、南京“正麟”演艺吧业主,住南京市桃叶渡37号301室. 审判长:被告人请坐。江苏省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开庭,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宁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庭前依法进行了公告。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赵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共同组成。书记员杨东廷担任法庭记录。经本院依法通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两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宁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外,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被告人又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3、在法庭质证阶段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4、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和案件的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弧形辩论,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5、如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可以申请上例人员回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李宁: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宁,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宁: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

审判员:(敲锤)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发问,

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讯问和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或者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3、不得威胁当事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李宁,男33岁,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秦淮区人,身份证号:522321197101794911.

原系红都酒吧老板,住职工宿舍。被告人李宁因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8月18

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南京市公安厅执行拘留、逮捕。现关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和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宁组织同性恋卖淫罪,于2003年9

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3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明表明: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

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同时,检方还查明,今

年刚满20岁的江苏泗阳男孩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

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

经过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起诉李宁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张军、沈某,魏某,Darling,赵某的证言

3、物证:大量的召公关先生的传单

4、照片:从红都酒吧里传出客人自拍卖淫时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宁,组织多人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及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

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

公诉人签字:蒋文敏 贾明星

审判员:被告人李宁,请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李宁:嗯„„我想说我没有犯公诉方指控的罪,我的酒吧服务是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当然也不排除同性恋,而且,由于人们对他们的不理解,缺少关心,还用有色眼镜看他们,我从内心为他们着想,所以就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发生性服务,我就不知道了,可能有吧,但也是他们之间自愿发生的,因为那涉及顾客的隐私,我就没有过问,我可是从来没有组织他们去为顾客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辩护人请就起诉书进行答辩。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蓝天律师事务所张帆、马丽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接受了本案当事人李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资料,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走访了有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我方认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李宁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酒吧的活动,而并非公诉人所说的组织卖淫,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组织卖淫罪,《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并未承认自己有组织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红都”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这一犯罪事实。因为我方当事人要求酒吧的公关先生主要服务内容为“坐台”,即为顾客提供陪酒、聊天等正常的服务,并无性交易。所以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满足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我方当事人提供了其经营的红都酒吧的账本,经核实并没有起诉书中指控的相关卖淫活动的收益,至于公关先生收取的客人小费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与我方当事人无关。故不存在“组织”这一说法。

再次,证人张某在其证言中否认了曾与顾客发生性行为,“卖淫”一词无从谈起,并且他明确说了有关卖淫的服务内容不是李宁的规定,是顾客自己提出来的。而且他为顾客提供的程度轻微的服务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并非我方当事人强迫或指使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方当事人雇佣男公关为客人服务属于正常经营酒吧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请求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还我方当事人的清白与公道。

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马丽雅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对被告进行发问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经营“金麒麟”酒吧的?

李宁:我是从2003年1月开始的。

公诉人:你招募的公关先生具体的业务是什么?

李宁:就是和一般酒吧服务员一样出台,坐台呀

公诉人:你能解释一下你们公关先生出台,坐台是什么意思?

李宁:就是陪酒聊天呀,至于其他的,他们私下的特殊行为,那是他们的个人隐私,我也不

会过问。

公诉人:你们酒吧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你承认吗?

辩护人:抗议,审判长,公诉方对我方当事人进行诱导性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公诉人注意询问方式。

公诉人:被告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同性恋顾客发生性行为,你是否从中受益?

李宁:当然没有,我们酒吧公关先生为同性恋顾客提供服务,他们高兴付以小费,这是他们

自己的收益。

公诉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要问被告的问题?

辩护人:审判长,有。李宁,如果你酒吧的公关先生与来酒吧的顾客发生性行为,是你要求的工作内容吗?

李宁:当然不是了。我要求的工作内容就只是陪客人喝酒、聊天等等一些完全合法化的行为,性行为,那是想都不敢想的。

辩护人:你的公关先生在服务过程中是否会收取客人的小费?

李宁: 这个一般情况应该是会的。因为他们从事服务行业的,客人高兴给点小费,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辩护人:那他们收取的小费会给你上交吗?

李宁:这个肯定不会了。这是他们服务过程中收取的,是客人高兴给的,我都不知道具体情况跟数额,怎么能让他们上交呢?这完全是他们自己的收益了。

辩护人:你酒吧的公关先生说如果客人要求出台而不出台的话就会受到殴打,有这回事吗? 李宁: 啊?这个我完全不知道啊。这应该是他自己跟酒吧某个工作人员的私事儿引起的吧?我是完全不知情的。

辩护人:那你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李宁: 没有没有。我都完全不知道这事儿,又怎么会去规定这些呢。

辩护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三、法庭举证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举证。首先就第一个待证事实“李宁招男公关是否是为了提供性服务”进行举证。公诉方,对于此待证事实你方是否有证据出示或有证人到庭?

公诉人:有。我方请求法庭准许酒吧服务员张军出庭作证,以证明李宁招男公关是为了提供性服务。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张军入庭)

证人姓名 年龄 籍贯 ?

张军:我叫张军,20岁,安徽人。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张军: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张军你听清楚了吗?

张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请问证人张军,你在金麒麟酒吧最主要的工作是什么? 张军:坐台,出台,为同性恋者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公诉人:能举个例子吗?

辩护人:抗议,问题涉及到证人隐私。

审判长:抗议无效,请证人如实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张军:2003年7月左右吧,李宁叫我出台去陪一个叫Darlling的人,我就和Darling到了

新富城大酒店一楼桑拿浴室包房里,他让我提供性服务,我拒绝了,给他提供了相关的比较轻微的服务,他付给了我200元。

公诉人:如果客人要求出台,你拒绝的话会怎么样?

张军:会受到殴打和罚款,有时会扣押身份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方问题已经问完了。从证人的证言里我们可以看出李宁酒吧招

公关先生提供了性服务,并且从中受益。危害性极大。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张军发生这种情况时,你是受你的老板指使的吗? 张军:是的,是他让我出台的。

辩护人:提供性服务也是你老板的意思吗?

张军: 这个我们老板倒没有明确说明,他只要求我出台。

辩护人: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性服务不是你们老板指使的吗?

公诉人:抗议,辩护律师对证人进行诱导询问!

审判长:抗议有效,请辩护方注意自己的询问方式。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法警带证人退庭)公诉人对此待证事实是否还有证据出示或证

人到庭?

公诉人:有,下面我方请求证人Darling出庭作证。

审判员:准许。请证人出庭。(法警带证人D入庭)证人姓名 年龄 籍贯 ? Darling:我叫Darling,34岁,来自澳大利亚。

审判员:是否自愿出庭作证?

Darling:是。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Darling你听清楚了吗?

Darling:听清楚了。

审判员:请坐。现在,公诉方可以发问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去过金麒麟酒吧消费吗?

Darling:去过。

公诉人:你去那做了什么?

Darling:本来是去喝酒的,到了那后听说有一些对同性恋人的特殊服务,很是好奇,最后

我带走了酒吧的一位公关先生。

公诉人:你们离开酒吧后,都做了什么?

Darling:我们到了一个酒店开了一间房,我就要求他为我提供性服务,他拒绝了,但是他

向我提供了相关的特殊服务,我付给了他200元。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根据Darling的证言我们可以看出金麒麟酒吧

确实有性交易的行为。

审判员:下面由辩方律师进行质证。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证人Darling,你刚才说的在酒吧听说的“特殊服务”是什么?

Darling: 就是这个酒吧有男公关,可以“坐台”、“出台”,给同性恋者提供服务。 辩护人:“出台”有说明具体是什么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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