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16-02-16 09:08:4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意义如下:

第一、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 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三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社 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 与互助结合,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农村(含乡镇企业)居民参加的社会 养老保险。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实施。

第五条 养老保险金交纳以个人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乡镇企业职工 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第六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周岁 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根据本地区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 ,自愿选择投保档次。月投保档次标准为2、4、6、8、10、12、 14、16、18、20元,自愿选择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障老年时 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调整交纳保险金的 档次或停交保险金。恢复交纳保险金时可以补交停交的保险金。

第八条 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金增多记在保险人的名下。

第九条 乡镇企业职工交纳保险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民以村为单 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分别按月、季、年交纳。

第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起点为50周岁。保险人员可以自愿 选择50、55、60周岁为自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保 险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如不足10年死亡的,其所剩余年 限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 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 保险的集体补助。领取养老保险金10年后仍健在者,继续按原标准领取 养老保险金,直到身亡为止。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投保30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保险 金的,无论何时死亡,均给付丧葬费200元。

第十三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交纳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交纳的养老 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 定的利率计息,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

定受益人的,退还所在村或单位用于死亡者的丧葬费或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

第十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迁往外地或农转非、招工、提干和升学 的,将其保险关系和所交纳养老保险金转到迁入地养老保险机构;迁入地 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交纳的保险金总额(含集体补助部分)扣除 规定的管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退还本人。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因伤残、严重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 ,失去生活费来源的,如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 机构审核后,可将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不含集体补助部分),连同按 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全部或分期退还本人。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偿还欠款,不得虚报 或冒领养老保险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 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专户,并及时汇入省保值、增值的指定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 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除需现金支付部分外,购买国库券、金融债 券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利率。

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 度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擅自 挪用、侵吞养老保险基金、无故拖欠养老保险金和虚报冒领的,由所在单 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四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摘要】对于新农保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进行确定,确保最低收益限额和完整的收益情况计算公式,使民众可以自主计算收益情况,有助于人民的比较和选择,消除民众的疑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用于保障参保人老年基本生活需要的缴款基金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伴随着二元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化,在不断改进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问题以及基金保值的问题都成为当前研究重点。

一、农保制度发展过程简述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起始较晚,历经三个重要变革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伴随着“七五”计划的执行,各地先后进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初期;1991年,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交付民政部,以县为单位开展活动;截至1998年底,全国共计2100多个县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高达80.25百万人,积累基金达166.2亿元。

进入第二阶段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急剧转变的短暂四年,自1998年起原有农保制度陷入僵局,由于我国机构改制将社保工作转移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有农保尚未形成完整统一格局,又加之管理存在滞后等问题,在亚太经济危机的挑战下,中国农保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一度陷入困境,参保人数也由2001年的59.95百万人锐减到54.62百万人。

自2002年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第三阶段,中共中央认识到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性,重新将试点工作提上日程,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广泛的新农保试点,2009年至今我国进入新农保时期。

二、函数模型分析现状

由此,可以看出2003年至2009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是较为乐观的,基金积累伴随参保人数的增长而呈现指数型上升趋势,说明在当期的养老保险收入远大于支出,并且随时间推移收入的增长远高于支出。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首先,伴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劳动力不足,养老问题将日趋严重,为了减轻养老压力投资养老保险显然是最可行的途径;其次,这一时期经济发展势头强劲,除必要支出外剩余财产增加,出于预防动机人们更多有长远考虑,而选择养老保险正是出于此。从时间流量角度看,在这段时间里所谓的资金缺口问题并不存在,当前的养老保险金收入大于养老保险金支出,能够满足养老需求。至于所谓的资金缺口问题是按照现收现付制度的未来所需资金折现,而现实生活中资金存量问题表示的是根据未来需求换算的今天的资金需求,因为未来的需求本来就是一个综合因素影响的结果是很难去预计的,因而流量概念的收大于支、留有结余的意义更大。

同理,2009年后,我国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末全国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0277万人,基金累计结存423亿元;2011年32643万人,1199亿元;2012年48370万人,2302亿元。

由此,可以看出农保发展现状稳健,当前状况可观。

三、我国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农保未在全国形成统一气候,且覆盖面狭小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人员数量也在激增。众多务工人员选择在工作地入保,但是由于全国内为同一口径,存在无法实现养老保险随人员变动而变更的问题。而且全国未实现全面覆盖,仅就试点地区推行农保制度,不利于管理和实行。

(二)农保尚未形成完善法律体系,缺乏保障性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具有新生事物的脆弱性,而法律体系保护是保障新农保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当前尚未出台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也使得新农保在运作过程中在处理问题时无章可循的局面,将新农保上升到法律层面显得格外重要而急迫,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新农保合理化发展。

(三)农保宣传力度不足,人民存在误解

由于基层领导对新农保存在着理解不足,宣传不到位的情况,绝大多数人民对新农保带来的预期收入并不明确,部分人民甚至存在着误解,进而对新农保产生抵触心理。新农保的推行离不了地方政府的宣传,而宣传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当前新农保的参与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对基层新农保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真正的了解农保制度、并进一步参与其中。

(四)农保存在资金不足风险,引发民众疑虑

四、合理建议

(一)加快新农保改革,全国统一标准

推行新农保改制,制定覆盖全国的合理统一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允许跨省区交付款项。这样做同时降低了执行成本,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人们的利益。

(二)建立健全新农保法律保障体系

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确保新农保的顺利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重视法律与相关现行农保制度的对接,在符合体制的基础上完善法律体系的内容。

(三)加大新农保的相关宣传,增强人民对政策的理解

政府应调拨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宣传费用,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以及时反映问题和监督资金用途,以此提升人民对新农保的正确认识,并实现问题的“早发现、早解决”。

(四)明确收益公式,实现有理有据

对于新农保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进行确定,确保最低收益限额和完整的收益情况计算公式,使民众可以自主计算收益情况,有助于人民的比较和选择,消除民众的疑虑。

参考文献

[1]王萍,李树茁.《农村家庭养老的变迁和老年人的健康》[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2]刘晓梅.《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梁春贤,苏永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

度》[J].《经济问题》,2004(5).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五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六
《广东省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例

一、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2009年在我省10%的县(市、区)开展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以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三)待遇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责。

三、管理与服务

(一)统筹层次:新农保试点期间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统筹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广东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 , 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申报并己核定的 2006 年 6 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己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 满 15 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 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指数。

缴费指数= (a1/A1+a2/A2+a3/A3.....+n)÷N 【a=缴费基数 A=对应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缴费年限 】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2)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统一按2006年6月30日止的标准执行,即基础养老金以所在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6年6月尚未统一全市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按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到 2001年6月30日,调整计算到2005年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除数按120计算。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

件时止。其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死亡待遇计发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计发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完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在国家出台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办法前,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测算,每年7月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测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统一公布实施: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所在市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调整基本养老金。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其调整增加额等于或小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不再调整;调整增加额大于我省相应时段调整增加额的,其高出部分予以补齐。基本养老金每年调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七
《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晋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保对象

(一)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5年以上,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二)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起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每间隔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且不超过2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四)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选择缴费标准100元-500元的,补贴标准30元起,逐档递增10元;选择缴费标准600元-1200元的,补贴标准75元起,逐档递增5元;缴费标准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具

体缴费标准及补贴金额见附表。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享受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不缴费,致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计生对象中二女户女儿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10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重症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每年按起缴标准的50%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再增加50元缴费补贴。

三、个人账户管理

(五)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六)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七)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受益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受益人或指

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八)参保人员户籍迁离本市的,迁入地可接转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九)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十)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后,个人帐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不予继承或退还。

四、待遇发放与管理

(十一)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符合下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规定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个人不用缴费。

本规定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十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在每月10日前足额划拨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存折。

(十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员所在的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每月定期向经办机构报送死亡名单。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自参保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十五)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领取。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十六)市农保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即停止发放养老金。

五、待遇调整

(十七)在国家确定的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或政府补贴标准。

六、基金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建立新农保风险基金。新农保基金暂实行本市级管理。

七、基金监督

(十九)劳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拔、发放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并定期公示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农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对辖区内参保人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二十)新老农保的衔接。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一)新农保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衔接。已参加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且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居民,可再参加新农保。若上级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后,按上级出台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新农保与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待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九、法律责任

(二十三)农保经办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篇八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实施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实施办法

为更直接明了的想广大关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友提供直观的数据,本站专门对几个缴费档次进行了计算,以供大家参考,具体计算方式为:

按缴费15年计算(目前基本是存在补交的情况,现按照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100元【100元×15年=1500元】【1500÷139=10.79+55=65.79】 每月可领取大约65元,大约需要22个月拿回本金。

200元【200元×15年=3000元】【3000÷139=21.58+55=76.58】 每月可领取大约76元,大约需要39个月拿回本金。

300元【300元×15年=4500元】【4500÷139=32.374+55+5=92.3】 每月可领取大约92元,大约需要48个月拿回本金。

400元【400元×15年=6000元】【6000÷139=43.16+55+10=108.16】 每月可领取大约108元,大约需要56个月拿回本金。

500元【500元×15年=7500元】【7500÷139=53.95+55+15=123.95】 每月可领取大约123元,大约需要61个月拿回本金。

1000元【1000元×15年=15000元】

【15000÷139=107.9136+55+40=202.91】

每月可领取大约202元,大约需要74个月拿回本金。

注:从300元缴费档次开始,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每一个缴费档次以此类推。以上为本站根据国务院国发〔2009〕32号文件计算,参照了《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各地估计方案有差异,而且各省市为个人注入的金额不等,所以这里没有计算进去,本站单以最基础的进行计算,但是差异应该不是很大,目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就是这个计算方法,希望能对各位关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网友起到一定的参照帮助作用。感谢各位网友一直以来对本站的支持。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热词搜索: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234335.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