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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

2016-02-16 10:49:0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一《婚姻家庭法学的法律文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供大家学习参考。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一
《婚姻家庭法学的法律文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申请离婚登记,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_职业: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起诉书

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5、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6、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

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签名)

2005年××月××日

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书

提出公证申请人:

男方姓名:王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上海海事法院,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女方姓名:奚____(月收人:_______)单位:上海机床厂,年龄: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上海____区____村____号,户主姓名:奚____,黎____(奚___之母)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为了更好地明确夫妻责任、权利与义务,维系家庭和睦,规范夫妻财产关系,解除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则,特对婚前双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1.双方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等)永久归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财产:(无)

(2)女方婚前财产:

① 婚前女方及其父母所买一套150平方米的按揭房(见房屋买卖合同文书)43万元(首付15万,婚前月供每月2000元已经完成3年计7.2万,合计22.2万)已付款22.2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及其父母所有;婚后按揭房余下月供款20.8万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

② 婚前女方父母所买电冰箱1个3800元、彩电1个1.2万元、柜式空调机5500元、1.5匹壁挂机3个(2500×3=7500元)7500元、微波炉;个1200元、录像机1部3500元、摄像机15000元,合计4.8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及其父母所有;

③ 婚前女方与男方所买床、柜、电风扇等计5400元属于夫妻婚前共同财产。

2.由于各自名下财产因增值、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亦归各自所有,与对方无关。

3.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其独立承担,与对方无涉。

4.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逃避债务的,视为无效。

5.根据国家法律,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个人特有财产。如果不经约定,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一经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立协议人:奚____王____

公证员:谢______张____

___年___月___日(上海埔东区公证处)

离婚协议书

男方:某某,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地产所有权归 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市______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房产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 】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权

本人目前拥有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的股权。(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_________,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债权

债务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人借款人民币【 】元,并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约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本人连本带息一次性进行偿还,担保人为_________。

4、债券

本人持有_________发行的债券,持有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债券类型:_________,债券到期日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息为

【】%/年。

5、股票。

本人目前持有股票代码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公司股票【 】股;股票代码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公司股票【 】股。

6、存款。

本人目前在_________银行开设账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账户,账户中共有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利息为【】%。

7、基金

本人目前持有代码为_________的基金,持有份额为【 】。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本人届时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及权益均由_________个人继承(性别:__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继承人于本人去世后从本人处实际继承的财产、权益情况,以其继承时本人实际拥有的财产、权益情况为准。

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财产和权益与其配偶无关,均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___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_________份,一份交_________,一份交_________。

本人在此或任何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全部遗产及权益进行干涉。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遗 嘱

遗嘱人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甲(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甲的财产,属于甲个人所有。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乙(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二
《刘瑞杰诉李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瑞杰诉李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凤民一初字第17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瑞杰,女。

被告李波,男。

原告刘瑞杰诉被告李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瑞杰诉称:2009年1月8日,原、被告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到面临分娩,期间被告对原告不尽扶养义务,2009年8月26日,原告以扶养为由诉至法院,后双方和好,并签订和好协议。之后,被告把原告从娘家接走并安置到临时租赁的房屋居住,2009年9月7日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母子关心很少,双方也经常生气,2009年12月12日,被告从租赁的房屋中一走不回,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至今仍对原告母子置之不管,也不回家。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以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被告承担一半,被告支付原告给孩子看病的医疗费1992.70元,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至8月的生活费、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每月支付奶粉钱、保姆费用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波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当庭没有归纳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

证据材料是: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孩子的基本情况。2、和好协议1份。证明双方已闹矛盾,经协商和好,如被告不尽义务,应承担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3、医疗费票据40份、照相发票16份、保险金票据4份、罚款票据2份、奶粉票据13份、燃气费票据1份、推车收据1份。证明原告的各项具体费用,以票据为准。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和好协议各1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关联系,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票据40份,其中有17份,金额1002.20元是孩子用于治疗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包括和好协议签订之前的费用和原告本人的费用,本院均不予采信。照相发票16份,金额800元,均是新乡市凤泉区乖乖岛宝贝儿童专业摄影厅为原、被告的孩子拍摄的照片,本院予以确认。奶粉票据13份,其中,8份,金额共计535元,能够证明是用于购买奶粉,本院予以确认,其余5份,金额250元,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本院不予确认。推车收据1份,是用于为孩子购买的童车,本院予以确认。保险金票据4份、罚款票据2份、燃气费票据1份均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内容,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别人介绍,于2008年10月份相识,于2009年1月8日在新乡市凤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未按当地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婚后因发生矛盾,原告怀孕后一直在娘家居住,2009年8月26日,原告以扶养为由诉至本院,后经协商,双方和好,于2009年9月4日签订和好协议,和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因家务矛盾生气,刘瑞杰怀孕后一直在娘家居住生活,现刘瑞杰怀孕即将分娩,李波找到刘瑞杰真诚道歉,也争得妻子的谅解,双方在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贾明和王华的主持下,达成和好协议如下:一、李波把妻子刘瑞杰接走后在北站化纤厂附近两人租房居住共同生活,以后双方互敬互爱,相互关心,谅解,不打骂对方,相互尊敬双方的父母亲,在刘瑞杰怀孕分娩期间及以后李波尽

心照顾妻子,尽做丈夫应尽的义务。二、如果李波把妻子刘瑞杰接走后,把妻子刘瑞杰一人放在家中不管不问不关心、不尽一个做丈夫应尽的义务,李波应承担妻子刘瑞杰在娘家居住生活期间(2009年1月-8月)生活费、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及以后在生活中刘瑞杰所产生一切合理费用。三、李波把妻子刘瑞杰接走双方和好后,刘瑞杰到凤泉区人民法院撤回对李波索要抚养费、营养费、医疗费的诉讼。

四、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和好协议签订后,被告把原告从娘家接走,双方在外租赁房屋居住,2009年9月7日生育儿子,取名李凤斌, 2009年12月12日,被告离开租赁的房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每月工资为1791元。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好文明、和睦、幸福的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牢固,结婚时间较短,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然没有较大的矛盾发生,但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并且因发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娘家居住生活,原告曾因抚养纠纷诉至本院,虽经调解达成一个和好协议,但不久,双方就又因发生矛盾,从2009年12月12日分居生活至今,说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的规定,孩子李凤斌随原告生活较为合适。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

际生活水平,酌情每月按450元计算为宜。原告要求奶粉款,因双方生气,导致母乳不足,原告确需要购买奶粉,以保证孩子的营养,提交的奶粉票据13份,其中,8份,金额共计535元,能够证明是用于购买奶粉,本院予以确认,其余5份,金额250元,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535元的一半267.50元。原告提交的推车收据1份,是用于为孩子购买的童车,本院予以确认,推车款178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178元的一半89元。原告要求以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被告承担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每月450元的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992.70元,因提供的有效的医疗费票据为1002.20元,因此,本院支持501.1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月至8月的生活费、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因双方于2009年9月4日签订和好协议,和好协议第二条约定“如果李波把妻子刘瑞杰接走后,把妻子刘瑞杰一人放在家中不管不问不关心、不尽一个做丈夫应尽的义务,李波应承担妻子刘瑞杰在娘家居住生活期间(2009年1月-8月)生活费、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及以后在生活中刘瑞杰所产生一切合理费用”,该和好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12月12日离开租赁的房屋,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因此,根据和好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照相的费用800元,本院支持400元。原告提出被告离开双方租赁的房屋后,孩子一直由原告的母亲在照料,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保姆费每月400元,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没有固定的住所,属于生活困难,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帮助,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给予原告5000元经济帮助较为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瑞杰和被告李波离婚。

二、婚生子李凤斌随原告刘瑞杰生活,被告李波从2010年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450元至孩子成年,每月的10日前支付。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李波支付孩子奶粉款267.50元。

四、被告李波支付原告刘瑞杰2009年1月至8月的生活费、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1478元、保险金1910元,共计8189元。

五、被告李波支付原告刘瑞杰给孩子看病的医疗费501.10元,照相费400元,推车款89元。

六、被告李波给付原告刘瑞杰经济帮助5000元。

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折抵后共计14446.6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民

审 判 员 李树全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三
《2013年1月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

A.德国

C.日本 B.美国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C.列宁 B.恩格斯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C.亲系 B.近亲属的范围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

A.表舅与表外甥女

C.养兄与养妹 B.堂叔与堂侄女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四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某某,男,62岁,汉族,现住安阳县****。 原告:王某某,女,60岁,汉族,现住安阳县*****。

被告:李某(系高某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现住安阳县*****。

被告:高某(系李某之妻),女,32岁,汉族,现住现住安阳县*****。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位于安阳县***村的房屋一套(共八间房),返还侵占原告位于安阳县***村的土地一块儿(约2亩左右),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户口本、医疗保险本和土地补贴本以及存折。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7500元,依法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700元,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偷拿原告的500元现金。

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李某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被告高某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2011年原告李某检查出食道癌,需化疗治疗,被告不愿拿钱给原告李某治疗,后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为原告李某拿钱让其治疗了20多天,后对原告李某不闻不问。2011年7月原告李某因病情加重住院治疗,同年8月原告李某出院后,被告不仅对原告李某的病情漠不关心,还不让原告回家居住,回家就辱骂原告(被告高

某以前也经常辱骂原告),更可气的是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时,竟将原告居住的房屋门锁和柜锁撬开换掉,还将原告卖麦子的500元钱偷拿走,原告只好到女儿李A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原告的女儿多次到北京、郑州等地求医问药,共花费15000多元的医药费。被告不予支付,也不支付原告的护理费和生活费,并且拒不返还原告的医疗保险本。2012年1月10日原告李某因病情恶化,想回家居住,其女儿李A送父母回家,竟遭到了被告高某的强烈辱骂,不让原告回家,原告只好又到女儿李A家居住。原告李某某因病花费约15000元左右,原告要求二子女平摊,所以被告需承担7500元的医药费。原告李某某患癌症已是晚期,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大小便以及饮食起居都需要专人来照顾,被告从来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现原告要求二子女支付赡养费和护理费1400元,所以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及护理费700元。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原告的,长期侵占至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屋。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2月10日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五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0092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

A.德国

C.日本 B.美国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C.列宁 B.恩格斯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C.亲系 B.近亲属的范围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

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

A.表舅与表外甥女

C.养兄与养妹 B.堂叔与堂侄女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六
《电大开放式教育 婚姻家庭法作业》

婚姻家庭法学平时作业(一)

一、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均以( )的生产关系为其经济基础。

A.原始公有制 B.奴隶私有制 C.封建私有制 D.原始私有制

2.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与奴隶制、封建制的( )相一致的。

A.君主统治 B.宗法统治 C.宗教统治 D.专制统治

3.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可分为( )

A.人身关系 B.婚姻关系 C.财产关系 D.家庭关系

4.婚姻自由原则包括( )

A.结婚自由 B.订婚自由 C.离婚自由 D.复婚自由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__________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_________

A.伯母、婶母、女婿、妹夫

B.舅父、外甥、外祖母、表兄弟

C.公婆、儿媳、嫂、弟媳

D.岳父母、舅母、姑母、表姐夫

7.按照不同国家的立法例,结婚程序可分为 ______几种类型

A.仪式制

B.审批制

C.登记制

D.登记制与仪式制结合

8.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心环节是_____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9.根据我国先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_______情形的婚姻无效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C.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

D.未达法定婚龄

10.继子女可以继承_______的遗产

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_____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群婚制是与_____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_____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_____时代相适应的。

3.婚姻家庭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

4.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_____原则的必要补充。

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贯彻一夫一妻制应当禁止_____、禁止_____。

7.亲属,是基于_____、______、________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8.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______申请离婚登记。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我国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对方不同意解除的,须经法定程序处理()

2.《婚姻法》中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合理的确定了结婚的年龄的下限和上限。()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场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许可时可委托他人代理。()

4.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 )

5.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 )

6.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不受养子女年龄状况的影响。()

7.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8.亲属之间都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9.年满35周岁的公民都可以收他人为养子女。 ( )

10.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张某和纪某是同村村民。张某子小父母双亡,由哥嫂抚养长大。1997年,张某的哥哥生病住院,为此,借了纪某很多钱。张某的哥哥出院后,一直无法参加劳动,挣钱养家。张某当时正在上初中,也被迫辍学。纪某多次索债,但张某家里经济非常困难一直无力还债。于是纪某提出娶张某为妻,以顶替债务。张某最初以自己才16岁,年龄尚小,拒绝嫁给纪某。但想到哥嫂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加上家庭内外的压力,迫不得已答应了纪某的要求。1999年,张某谎报年龄和

纪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好,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三个月,张某即返回娘家居住。后张某又被纪某的姐姐请回纪家,与纪某共同生活,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动辄以拳头相见,2001年5月的一个下午,张某从集市上赶回家,见房门紧闭,且敲门不开,于是一气之下破门而入,发现纪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遭丈夫毒打。张某气愤至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纪某离婚。

问:(1)法院是否应判张某和纪某离婚?

(2)对双方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2.某甲(男)与某乙(女)于1998年6月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当时甲为22周岁,已为19周岁。第二年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丙,甲及其父母嫌弃乙生了女孩,对乙母女不闻不问。甲拒绝抚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人收养。为此,乙与甲夫妻感情迅速恶化。2000年5月,乙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甲负担女儿的生活费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二间,存款3000元。

问:对乙的要求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法学平时作业(二)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___________为其自然条件的。

2.血缘群婚制排除了______________之间的两性关系。

3.《婚姻法》第3条规定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应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_________、_______。

4.从家庭结构来看,我国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

5.夫妻双方都有参加_________ 和 _____ 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6.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______的权利和义务。

7.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_ ______

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______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______。

9.实施家庭暴力或______,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____、______ 、__可以作为送养人,但他们须分别符合相应的条件。

11.以亲属关系的血缘联系可以将亲属分为__________、血亲______。

12.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包括_____登记、______登记、_____登记。

二、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__________的范畴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

D.精神生活

2、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 )

A.礼、法并用 B.礼、习惯并用 C.以法为主 D.婚礼、宗礼并用

3.结婚登记时,一方隐瞒其未达法定婚龄的事实骗取结婚证,应依法( )

A、由人民法院宣布该婚姻无效

B、由人法院判决离婚

C、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婚姻无效

D、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4.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夫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婚后双方共使用经过6年

B、妻婚前所有的高档家具,婚后共同使用经过6年

C、夫从部队转业后所得复员费、转业费,双方结婚时间经过6年

D、夫从部队复员后所得的医药补助费,双方结婚时间经过6年

5.下列属“七出”的内容有( )

A、无子 B、有淫 C、多言 D、妒

6.引起婚姻终止的原因( )

A、离婚 B、配偶死亡 C、配偶与他人结婚

D、配偶被宣告死亡

7.在我国,婚约的解除_____

A.须经男女双方合意而解除

B.须经一定的仪式经群众公认而解除

C.可由一方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而解除

D.须由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而解除

8.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足清偿时, ________。

A.由男方负责清偿

B.由男女各清偿一半

C.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清偿

D.由双方协议清偿

9.夫妻一方婚前接受赠与,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______。

A.夫妻一方的财产

B.夫妻共同的财产

C.结婚时间较长的为共同财产

D.由法院确定归属

10.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________。

A.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

B.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C.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D.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承担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

2.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同生父母子女关系是相同的()

3.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是唯一的法定程序()

4.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属于三亲等()

6.在我国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

7.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自然血亲关系全部终止。()

8.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育费可以增加、减少、也可以免除()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七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粮农,住XX县XX乡XX村X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

被告:XXX,女,X族,XXXX年X月X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粮农,住XX县XX乡XXX村X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编: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陈美如、陈美予由原告抚养;

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XXX、XXXX年X月XX日生下次女XXX。原告与被告自XXXX年X月XX日分居至今。

离婚理由:

一、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缺乏深入真切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诸多性格差异悬殊,被告脾气暴躁、性情冷漠的真正面目逐渐暴露出来,豪不履行夫妻互相尊重的义务,毫无家

—1—

庭责任感,为琐事争吵渐趋激烈,动辄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恶言恶语、精神折磨。被告的种种非常人表现,严重危害了原告及父母的身心健康,直接导致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紧张僵硬,家庭长期缺乏温馨和睦氛围。

二、原告以家庭和睦为重,坚持用迁就、忍让、爱护、体贴来温暖和感化被告,但被告始终无动于衷,仍时常无故赌气回娘家轻闲,根本不顾家务操持、田地劳作,甚至还多次大吵大闹提及离婚,众多乡邻亲友多次劝解都不能使被告收敛。孩子出生后,被告性情更显暴躁,却得寸进尺、变本加厉,时常还对老人忤逆、拿孩子出气,对老不尊不孝,对小不见母爱,给原告父母增加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悲观情绪,原告父母终日抑郁寡欢且身体每况愈下,曾多次住院治疗,但身为儿媳被告却自始至终不曾过问一声。原告也曾因病住院,但被告却也不尽夫妻之责,只好由原告远在外地工作的哥哥回来照顾。原告度日如年,生活极其痛苦。

三、XXXX年X月XX日傍晚,因对家务安排不满,被告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原告破口大骂、“提铲动棒”,歇斯底里、穷凶极恶,后被乡亲好友劝阻开。原告仍旧迁就被告,继续埋头干活。可被告怀恨在心,悄悄潜回家中后身藏一根短铁棒欲返回偷袭于原告,幸好半路被他人强行阻拦下,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虽未击中原告的身体,但却彻底击碎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解除积郁已久的痛苦,当晚,—2—

原告同被告回其娘家,双方亲朋好友郑重商谈离婚事宜。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豪无感情可言,不愿再同原告共同生活。谈及离婚条件时,原告表示了极高的谦让姿态,但被告却节外生枝,脱离实际地胡乱信口要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协议未成被告拒绝签字。原告不得不进入诉讼程序,请求依法判决离婚。

四、婚生女儿XXX、XXX自断奶后一直由原告父母照料带养,已习惯了和爷爷奶奶一同生活。原告父母已到退出劳作休养之年,原告长女陈美如也已到入学年龄,原告与原告哥哥准备请父母进城专门带孩子上学。被告娘家兄弟姐妹各自为家,其父母都是跟着外嫁的姐姐家生活,被告离婚后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房屋,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根本没法抚养照顾好、教育好小孩。从关心下一代的角度出发,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给儿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受教育成长环境,原告认为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五、被告嫁给原告时没有带来“一针一线”,婚后也未认真劳作,没有直接给家庭创造出实际经济财富。若被告不再胡搅蛮缠、无理取闹,婚姻关系解除后,被告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不再计较被告应依法承担的抚养费。被告须归还原告当初为迎娶被告时的彩礼和各种花费。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庭提起诉讼,强烈要求与被告早日解除婚姻关系,请求人民法庭依法公正公平判决。

—3—

此致

XX县XX乡人民法庭

附件:

1、本状副本一份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全家户口簿复印件一份。—4—年月具状人:日

?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后原告不照料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责篇八
《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库

赡养费纠纷

以及变更赡养关系的纠纷

什么样的家庭容易发生经济纠纷,谁跟谁,法院如何裁决,为什么这样裁决

1、2005年 7月15日 1、赡养是否应该全面,赡养类型的丰富性

赡养义务的内容应该是什么??不仅仅是物质帮助

(赡养的财产纠纷以及义务是否达到)

父母与子女之间 父母之中有一方死亡

法律点:主要是赡养义务的问题

母亲与女儿因为赡养问题纠纷

女儿未能及时照料父母,

扶养是否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扶养义务人给予了扶养权利人物质帮助是否视为全面履行了扶养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将原告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被告,被告接受。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由于被告未对原告夫妻尽赡养义务,原告遂请求撤销赠与。被告辩称对原告夫妻提供了物质帮助,尽到了赡养的义务。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 本案中,陈玉书(原高)是以曾莉(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因此,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对母亲陈玉书的赡养义务,是认定陈玉书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由于陈玉书主张曾莉未履行赡养义务,属于对消极事实提出的主张。因此,对曾莉是否全面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事实,应当由义务人曾莉承担举证责任。曾莉向陈玉书汇款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加上陈玉书在家养病,需要女儿曾莉给予生活上细心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尽管家庭纠纷中,各方当事人也许均有过错。但曾莉作为陈玉书、曾志诚的女儿,也是最适合照顾母亲陈玉书生活的人选,不应当在其母亲最需要特殊照料的时候,以发生家庭纠纷为由离开陈玉书。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莉积极采取其他方式给予母亲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曾莉所述其已经履行了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对其父母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玉书在诉讼中死亡,其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承接,在撤销赠与后,本案讼争的房屋应属曾志诚和陈玉书的其他继承人共有。各自所拥有的份额,在对房屋进行析产和分割后才能确定。在该房屋未进行析产和分割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财产不当。对曾志诚、陈玉书请求“返还受赠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法律点】 2003年6月20日

道德的要求 赡养应该作为一种义务,但不能超出范围,应该量力而行

父母和子女之间

赡养义务和赡养金的问题

牵涉到道德问题

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赡养费?

父母已退休但有生活来源其生活能自理,子女是否还应尽赡养义务?

【案情摘要】原告为被告之父,且已退休,原告之子协商轮流赡养原告。后因生活琐事,被告未能按时将原告接至其家中,故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部分支持原告。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被告系原告之亲生子女,本应依法履行义务,赡养老人,使原告安度晚年,幸福生活。因生活琐事,被告未履行赡养义务是错误的,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系退休职工,且生活能够自理,现诉请每月要求被告支付生活等费用150元,按其五个子女计核,已明显超出当地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故其请求应按我县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计核,原告有子女五个,故每人赡养费应为60元(3594元÷12月÷5人),关于被告辩驳的要求原告轮流居住,到其家尽赡养义务,因居住生活权是本着方便老人生活及被赡养人自愿选择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不同意到被告家居住生活的请求也并无不当,故对被告的辩驳不予支持。

3、【法律点】负有赡养义务的部分子女在支付全部赡养费之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未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偿?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的人,私自转院治疗的,原单位是否可以不再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

养子女是否应承担和亲生子女相同的赡养父母的义务?

赡养费的问题

子女之间

一个是单位应该予以报销

一个是儿女之间应该分担,不管是养子还是亲生子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因住院而花费了医疗费,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原告诉请被告应与其共同承担医疗费,被告辩称医疗费应由单位报销,其没有义务承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与原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二审和再审均支持了一审的判决。

原告和被告为人子女,均应对他们的父亲负有赡养及扶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被告的父亲因年老体衰住院治病期间所花医疗费按相关规定应予报销。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单位一直未能解决。这样则给事前垫付一方造成一定经办困难。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持医疗费用票据向被告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分担一半医疗费用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该医疗费原、被告分担后,其仍可根据相关规定与

相关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报销问题。因此在相关单位报销之前,原告和被告应共同分担医疗费是正确的。

4、法律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是否可以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父母离婚的,如果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其以后赡养父亲的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继父母没有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子女以后是否可以不赡养继父母?

是否应该尽赡养义务,不管是继父还是继母,都应该以父母是否抚养孩子为前提,后者才可能尽赡养义务,而且这个需要父母提出这样的要求。

1和4属于 赡养义务的界定问题

父母与子女之间

【案情摘要】原告与被告甲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被告乙和丙为被告甲与前夫的孩子,被告丁、戊和己为原告与前妻的孩子,这三者后在审理中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后因赡养费和抚养费等费用发生纠纷。原告诉请被告甲支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费,被告乙和丙支付赡养费和赔偿其他费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二审支持一审的判决。

被告甲在其丈夫尚未去世,其婚姻关系尚存在的情况下,便于1993年元旦开始与原告同居,并且被告甲携幼子刘池春到原告家一起共同生活,刘池春也在那儿小学读书,且多年来没有断绝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被告甲与原告应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乙和被告丙是被告甲的儿子,且原告在1995年2月找到刘家并知道被告甲还有两个儿子被告乙和被告丙时,被告乙和被告丙已分别为20岁和18岁,且已辍学在家务农,学艺谋生,自食其力。原告对被告乙和被告丙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不能请求被告乙和被告丙尽赡养义务。原告还有三个亲生子女,对自己亲生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理应要求自己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且原告现年55岁,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原告没有要求其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更不能要求原告的儿子尽赡养义务。此外,原告称其被被告乙和丙打伤,三轮车被被告乙和丙损坏,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甲支付精神损害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法律点】不负法定赡养义务但耕种被赡养人责任田的,是否应给予赡养人适当补偿?

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继续赡养死亡一方的父母?

死者生前所订分家协议中设定的义务在其死后对其继承人是否具有拘束力?

单亲家庭(父母由一方死亡的,容易发生家庭纠纷)

赡养义务的确定 儿媳并非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但由于其仍耕种老人家中的财产,靠其谋生,所以应把自己的一些收入分给老人, 与1 4同类 属于赡养义务的确立问题

【案情摘要】被告系原告儿媳,与儿子分家时约定由两个儿子各提供一间房给原告居住,并由两儿子耕种其责任田。原告儿子病故后,被告仍耕种责任田,但拒绝提供房屋亦拒绝赡养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赡养费。被告称其非法定义务人。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做为赵秀如的儿媳,并非赵秀如的赡养义务人对赵秀如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在其丈夫郝春才病故后,亦不再负有协助赡养义务,故赵秀如请求张月仙履行赡养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张月仙现仍耕种赵秀如责任田的一半,应适当给付赵秀如粮食,以每月给付白面20斤为宜,直到张月仙不再耕种为止。根据1984年8月分单,约定赵秀如的两个儿子各提供上房一间供老人居住,故在郝春才遗产未处理前,赵秀如要求张月仙腾出小耳房一间供其居住,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6、【法律点】被赡养人放弃其对部分子女赡养请求的,该子女是否就此免除了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人在被赡养人未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内容与形式

与被赡养人一同居住、未分家析产的赡养人是否应较其他赡养人承担更多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达成的协议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容易发生在单亲

赡养义务的问题,谁享受的福利多一点,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自己的选择权利,可以选择谁不履行义务,法律上行得通,但道德上应该给与一些帮助 谁应该赡养,谁不应该赡养

【案情摘要】原告系两被告之母,两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均拒绝赡养其母。后曾在原告未在场情况下在镇司法调解中心达成赡养协议。原告请求两被告赡养,并放弃了对其另一女儿的赡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原告已届八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两被告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由于梁景芝老人与王贵仙长期共同生活,未分家析产,且王贵仙住房宽裕,有负担能力,故由王

贵仙承担对原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及安排住房为宜。王恩普系赡养义务人,年近六十,虽已年迈,但因其耕种原告的承包地,且其子女已居家,有负担能力,故也应对赡养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2月15日,两被告在龙扬镇司法调解服务中心达成的关于赡养老人的书面协议,是在被赡养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未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故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原告梁景芝放充对长女王贵英赡养义务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7、【法律点】被告未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两原告因年老,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子女赡养。因两被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与原告发生纠纷。经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两被告给付赡养费。协议达成后,两被告以承包亏损为由未按协议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定两被告给付协议规定的赡养费。

赡养费的纠纷问题 子女不能因经营失败而违约,何况还有协议的情况下,

子女应该赡养老人并给予老人一定的生活帮助,且这种帮助不能因为没有钱而拒绝。

8、【法律点】父亲在子女年幼时离家外出,在外再婚,年老返家的,子女是否应当继续赡养父亲?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是否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单亲家庭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义务问题,只要是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其是否曾经离开过家庭,子女都应该承担起抚养义务。而不能因为中途未仅义务而不实行赡养的权利

【案情摘要】原被告系父子,被告丧母后,原告出走,被告由祖父母抚养。后原告在外再婚,携妻返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去青海工作前对被告兄妹二人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去青海工作后,经常给被告兄妹寄钱,以供其上学生活使用,也可视为对其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称原告未对其尽抚养义务之理由不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健在的祖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此前,原告的次孙自愿耕种原告责任田,并赡养原告的行为属其自愿行为。现原告的次孙因外出打工无法耕种原告的责任田,亦无法继续赡养原告。原告现无劳动能力,其子女,即被告及其妹王花荣应共同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所称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兼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责任田应由被告负责耕

9、【法律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赡养费的纠纷 原则是根据是否满足老人的生活水平以及给付能力,所以老人不能过多的要求子女给付超出当地的水平,但儿子需要更多的照料父母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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