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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

2016-02-17 10:15: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一《病假管理制度》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一
《病假管理制度》

病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保障员工患疾病享有病假的福利待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公司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及病假规定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请病假,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或者人力资源部,说明请假天数,申请病假,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三天以上需向副总经理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2、员工如果休病假三天以内需提供一级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有效证明(如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检查单、药费等);连续休病假三天以上的,须提供个人医保定点或三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3、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岗位后3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销假。

4、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1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

5、连续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含30天),取消当年年休假资格。

6、病假期间如遇产假、婚嫁、丧假时,前后病假时间应合并计算。

7、 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超过5天(含5天),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取消加薪、职位晋升、当年年终奖分

配等资格。

9、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资料,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

假,提请公司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政策

1、病假医疗期期限:

· 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病假。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病假。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病假。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病假。 · 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的,员工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超过十五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全市最低工资60%的基本生活费、按其基本生活费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待合同期满,不再续定劳动合同。

· 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论断证明,请副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为: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果国家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员工

不能享受上面待遇。

5、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1、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基础工资,各种补贴、奖金不计算在内。 日工资=月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

月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正常出勤按正常工资体系执行。

2、病假工资比例和疾病救济费

3、带薪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数的比例:

① 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② 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③ 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七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④ 连续工龄满七年不满十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⑤ 连续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 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 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六、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二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管理,加强公司员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 病假规定

1. 当日请病假半天,不足一天者,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向综合部门负责人申请。如特殊情况,可先电话申请,后续补办请假手续。

2. 员工请病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持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3. 员工按手续休病假,需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4. 病假满一天并持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者,扣发半天工资。请病假,但无市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则视为事假,扣发一天工资,并给予三级警告。

(二) 事假规定

1. 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2. 员工请事假,单次或每月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请示公司总经理,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如未补办手续则按旷工处理。

3.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项目处于攻关阶段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

4.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5. 以下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带薪事假: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6. 请假条由综合部备案,每月综合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总经理予以执行后续工作。

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请注意人身安全,遵章守法,不要从事和请假目的无关的活动和商业行为,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员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员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三
《病假规定》

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需提供二甲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凭证;连续休病假超过5天的,或1个月内累计休病假超过15天的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包括二甲级以上医院开具病假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病历本、就诊记录单、检验单、医药费单据等可以证明其病情和需要请病假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员工提供的上述证明文件或员工的健康状况使用人单位对员工请病假产生合理疑问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请病假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时间计做上班时间),该员工应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发出病情复查通知之日起2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员工不配合公司做复查的公司视情况可给予该员工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员工如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在复查结果出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可安排员工到其他同级别或高于该级别的医院进行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4第一次复查结果若证实员工存在请虚假病假之行为并且员工没有依照本制度申请二次复查的,或者第二次复查结果仍证实员工存在请虚假病假之行为的,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垫付的复查费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返还给用人单位,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将复查费从本人工资中予以扣除;

5 复查结果若证实员工不存在请假病假之行为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 员工在病假期间公司可定期探望员工,以表慰问;

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请病假医治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8当月累计病假超过15天,不享受当月奖金和季度奖金;考核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应出勤天数一半的,不享受当期奖金。

9符合长病假标准的,公司按当地标准发放救济金。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四
《病假相关规定及相关争议案例》

病假相关规定及相关争议案例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2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5

员工请病假休息,公司可以以此为由除名吗? .................................................. 9

终止合同时员工正好生病,应怎么办? ............................................................ 10

员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企业能终止劳动关系吗? ................................... 1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

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五
《【员工病假管理规定】修》

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员工病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管理,以“以人为本、合法合理、倡导员工安全健康生活”为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有倡导员工“注意安全、健康生活”的责任,员工负有“响应公司号召、安全健康生活”的义务。

第四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假,超过的则为长期病假(含三个月)。

(一)短期病假人员病假工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长期病假人员报批后病假工资由公司支付,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照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第七条 员工请病假必须填写《四川德胜集团钢铁有限公司病假请假条》,附德胜医院出据的病情证明材料,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请病假。

(一)短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长期病假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总经理签批。

(二)若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病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或请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办病假手续。

(三)拒不补办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手续不符合病假条件的按事假处理;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职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四)短期病假材料随各单位考勤记录存销,长期病假材料进入员工个人档案保存。

第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请假期限到期仍未治愈的可续假,但累计期限不能超过法定医疗期。

第九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须持出院证到所在单位报到上班(门诊治疗除外),患重病、大病的还需提供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本人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一)若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造成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二)若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保缴纳期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职,社保缴纳期限满15年且男满50岁、女满40岁的可办理病退;社保缴纳期限未满15年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

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六
《员工病假离岗休息及待遇的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为完善员工病假(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管理,保障公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病假期间的权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公司员工

二、病假类型

(一)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

(二)请一个月以内(当月有出勤天数)的病假为短期病假,短期病假不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

(三)请一个月以上的病假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短期病假请销假办法及待遇

(一)请假流程

1、请假人填写请假条,超过2天的病假需要提供市二级以上医院证明;

2、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

3、请假人将经批准后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后休病假。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休假前办理请假手续,须通过其它方式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经同意可先行治疗,并及时

补办病假手续。

(二)短期病假请假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2、超1天,不超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3、超过5天的,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审核备案,所在部门和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三)销假流程

1天以内病假结束后,到本部门考勤员处销假,超过1天的,休假人应及时按以下流程办理销假手续

1、休假人到所在部门负责人处报到,负责人在假条上备注到岗日期;

2、休假人持假条到办公室做销假备案;

3、休假人将已作销假备案的假条交所在部门考勤员。

(四)短期病假期间待遇

1、月累计病假不超2天的,不影响工资;

2、月累计超过2天的,超出天数按日工资计算扣除(日工资按员工基本薪酬除以21.75天计算),且该员工不再享受当月奖励薪酬;

3、保障员工按病假天数扣除后的当月工资不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的80%;

4、短期病假期间福利不受影响。

四、长期病假期限、请销假办法及待遇

(一)长期病假期限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长期病假):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在本人应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可以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第一个医疗期。

(二)长期病假请销假办法

1、请假流程

(1)员工填写请假条,提供近期能确诊病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具有诊断意义的化验单、洛阳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治疗的证明等;

(2)办公室组织调查;

(3)工会审核后公示;

(4)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办公室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同意后休假。延长医疗期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假。

(5)请假人持假条到办公室备案后,将假条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后休假。

2、长期病假销假流程

长期病假休满后,到办公室报到并销假。

(三)长期病假待遇

1、医疗期待遇

(1)生活费(又称疾病救济费):1个月以内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如低于本人基本薪酬80%的,按本人基本薪酬80%计发工资;第2至3个月,按本人基本薪酬70%计发工资;第4至6个月按本人基本薪酬60%计发工资;如以上计发工资低于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7个月以后,执行洛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社会保险:按照洛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职工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扣除办法同在岗员工),缴纳大病医疗保险;

(3)住房公积金:按病假前基数缴纳;

(4)福利:全年统算的福利按在岗时间计算,休假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延长医疗期待遇

(1)生活费(又称疾病救济费):按洛阳市最低工资的

80%发放。

(2)社会保险:同医疗期待遇;

(3)住房公积金:同医疗期待遇;

(4)福利:休假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3、其它

医疗期或延长医疗期间,需要每12个月到办公室复审一次,复审时提供近期能确诊病情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具有诊断意义的化验单、洛阳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需要长期治疗的证明等。

五、长期病假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在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期和延长医疗期满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不到退职和退休要求,本人又需要继续治疗,确实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员工休病假规定 范例篇七
《员工休病假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这里所说的一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医疗期的计算

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 2,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医疗期间的待遇 1,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尚未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延用原来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而“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而言的,是一种规范的提法。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关于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的精神,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的,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可以享受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 6,病假工资的计算。生病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得十分仔细,目的

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我国政府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直沿用至今。 ⑴在计算病假工资时,职工工资(严格意义上应定义为“职工工资性收入”)为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据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70%÷20.86(天)”。 ⑵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还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除此之外,还应同时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而且,“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亦即企业应另行为病休职工交付“四金”。此外还须说明的是,无论在医疗期内或是已过了医疗期,只要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就应依据上述原则行事。当然,假如企业有优于上述原则的规定,那就按企业的规定执行。 7,伤病休假职工是否允许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 《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医疗终结的处理 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的含义。医疗终结,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期满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医疗期满后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农民工的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19条)规定,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3-6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停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农民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农民工非因工死亡的(含因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关医疗期的其他疑难问题

1, 不同医疗期内病假不能合并计算。员工医疗期制度实行几年来,发现有不少企业不太注

意员工进入医疗期的记录工作(即病假天数的记载)。据了解有的企业不知道该怎样记录、什么时候开始记录医疗期天数。按规定医疗期不仅有期限,还有医疗期计算的周期。比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以下均以这个医疗期限举例),周期为6个月,即6个月内累计病假休满3个月为医疗期满。员工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第一天休病假,企业就应该记录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假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在这个周期内员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时钟回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员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这里提请企业要注意的是: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员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限,这是因为该员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所以可能使该员工应享 受的医疗期限提高到6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12个月。总之,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在两个医疗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2,医疗期使用办法。⑴职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职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⑵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按规定的时间累计满后,在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的基础上累加。⑶在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连续停工治疗时间超过3天的,给予计算医疗期,从停工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⑷因伤病半休的,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的权益主要表现为:(1)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2)劳动合同未到期,但病假已超过医疗期的,企业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

或支付代通知金,另外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5条等;(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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