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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金的分录

2016-02-19 13:22:1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一《关于房屋租金问题的会计分录》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房租租金的分录》,希望能帮助到你。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一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的会计分录》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的会计分录 我公司被查账补交上年度房屋租金税,我发票已开给对方,对方将付款给我 公司,我公司的税金也已经在地税柜台缴纳,请问我不开的这个发票改如何入账。

2009-08-07 21:51 补充问题

在管理费用科目列的房产税,印花税,怎么做分录,还有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还有滞纳金,请教明细分录,谢谢

1、租金收入帐务处理

(1)根据发票租金收入作帐

借:应收账款--房租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收回租金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房租

2、代开发票税金帐务处理

(1)支付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

贷:现金

(2)根据补缴税金作提取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

(3)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9-08-07 21:51 补充问题

在管理费用科目列的房产税,印花税,怎么做分录,还有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还有滞纳金,请教明细分录,谢谢

1、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2、房产税,印花税

(1)补交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2)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

(1)补交税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借: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资金

贷:银行存款等

(2)补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资金

(3)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将未获产权证房屋出租如何处理税收及账务处理问题

江门中旅广场房地产开发公司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项目经营期内对部分未取得产权且未出售的房屋出租,请问:

(1)我公司的这部分出租业务年内应缴哪些税?依据是什么?如何计缴?

(2)如何核算这部分业务的损益?

答:(一)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你公司将房屋出租,不论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按《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营收入”核算企业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并按经营收入类别设置明细账,如“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取得出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摊销成本时,按月摊销率计算,

或发生修复费用时,借记“经营成本——出租产品成本”,贷记“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或“银行存款”;期末结转,将经营收入、成本全部转入“本年利润”。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二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房屋租赁业纳税种类及会计业务处理

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发表时间:2007-3-5 15:20:56 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对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出租人在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的情况下,应采用直线法分配确认各期的租金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而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收到出租金确定。在对租方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配确认为收入;在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确认为收入。应注意的是,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收入的确认要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而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营业额要按税法的规定确认,二者并非总能相等。

对于预收性质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租金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出租人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

收到租赁费(或预收租赁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出租人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确认每期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经营租赁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收到租赁款(或预收租赁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经营租赁款

计算缴纳营业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与出租人对租金收入的确认相对应,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进行分摊;在分摊时应视租赁资产的具体用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确认各期费用时

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一次性预付租金,则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确认费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租资产的租赁费收入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因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此税。

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如是以从事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则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国注册税务师考试网》[;原文链接地址: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三
《房屋出租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计缴》

房屋出租房产税应按租金收入计缴

发布时间 :2010-5-4 10:43:49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某农村合作银行2009年初将一处原值680000元的房产出租给某企业用于经营,年

租金16000元,并按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1920元(16000×12%),但税务机关在

对该单位2009年度房产税检查过程中,认为其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1920元低于按房产

余值计算的房产税5712元[680000×(1-30%)×1.2%],应适用从高原则,按房产

余值缴纳房产税并要求其单位补缴上述税收差额,为此,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异议。

首先应予指出的是,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不符合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

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

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十四条中关于个人

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中规

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

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也就是说房产税的征收存在两种形式,即从价

计征或从租计征,不存在从高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征收规定。

如果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有意规避或偷逃房产税的,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的规定,税务机

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

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

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

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就本例而言,如果税务机关认

为该银行房产出租存在申报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应按照上述规定

进行纳税调整而不能简单地按房产余值从高计征房产税。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中规定,出

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

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

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上述政策只是针对

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收的征收而言,并不适用内资企业的房产税征收,况且国务院令

〔2008〕第546号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

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也明确规定,自2009

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

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关键词:租金收入房产税,房屋租金收入,房屋租赁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

房屋出租房产税,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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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收入应缴纳哪些税?

15

[ 标签:房屋租赁,收入 ]

我公司从个人手中承租一栋大楼,又将此楼租给商户,请问应缴纳哪些税?需相关具体的政

策,跪谢!!

问题补充 2010-10-09 11:57

需要具体的条例!!

⑨Hp.may② 回答:4 人气:4 解决时间:2010-10-17 17:22

满意答案

好评率:0%

企业出租房屋视情况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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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回答采纳率:2.4% 2010-10-10 01:56

⑨Hp.may②的感言:

辛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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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率:100%

例:向个人支付租金100万,收取商户税金200万。

营业税:200万×5%=10万

城建税:10万×7%(或5%)=0.7万(或0.5万)

教育费附加:10万×3%=0.3万

印花税:200万×0.1%=0.2万

房产税:(200万-100万)×12%=12万(支付租金时取得发票,个人已缴纳过

房产税时;如没有,则按全额计征,24万)

企业所得税:根据实际征管模式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按20%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可能还有一些其他地方税费

评价答案

好:1

不好:0

原创:0

非原创:0 房屋租赁收入缴税中的节税技巧

据了解,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东为了省事,把水电煤气等费用打包在房租里一起收取,这样的方式到底划不划算?为此,普道财务咨询提供一些房屋租赁费的纳税筹划和节税建议。

案例:张女士2009年10月将其一套位于浦东的住房出租给马先生,租期为一年,月租金3000元,包括水电费(张女士与马先生约定每月水电费最高限额300元),据此,张女士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张女士每月实际收入为2260元(3000-300-440)。 节税策划:如果张女士不负担水电费,同时相应地将租金降为每月2700的话

每月应纳税额为(2700-800)×20%=220(元)

每月实际收入为2480元(2700-220),比原来增加220元(2480元-2260元)

全年节税为2640元(220元×12个月)

普道财务咨询分析:个人财产租赁收入,要按照其收入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租赁收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一种从价税。那么,根据从价税的特点,如果计税依据——个人租赁收入额越少的话,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应的越少。据此,在对个人租赁收入进行节税策划时,就可以在保持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租赁的名义收入额,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

现实生活中,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门面,设备等财产时,总是自己负担这些财产的存续费用和相关费用,而只简单地收取承租人一个固定的租金。例如,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有时承诺水、电、暖三费全部包括在租金收入中,而不用承租人另外缴纳,只是收取承租人房屋租金收入。由于三费包括其中,其租金收入也相应较高。

其实,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出租人的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因为,较高的租金收入要支付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出租人还要承担三费的开支,这样的出租人最终获得的税后纯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很多。与其这样,出租人可以采取减少名义收入的办法,将原来自己承担的费用支出改由承租人负担,相应地减少租金收入,这样个人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降低,税后收入将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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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道咨询-企业财税代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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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金的分录篇四
《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百度文库》

账务处理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2、代开发票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60000*5%)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3000*7%)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3000*3%)

贷:银行存款 3300

3、月末,根据缴纳的税金做提取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3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

4、提取出租办公楼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5、月末,结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一、交纳税款具体种类及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的80%核算(盐亭百惠通)。

第四,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自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况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大城市l.5~30元;/平方米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六,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业收入,扣除与该经营用房有关的成本和税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企业收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期租金,应当期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在此情况下,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交纳营业税,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同时,与此相关的出租房屋的折旧及交纳的税费等也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支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总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当年收入)

预收账款等(跨年度收入)

交纳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当年收入匹配)

待摊费用(与跨年度收入匹配)

贷:应交税金等

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以后年度结转收入费用: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

企业在发生出租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纳税核定

平日顾问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减少租金入账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五
《房屋租赁收入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

1、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2、代开发票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60000*5%)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3000*7%)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3000*3%)

贷:银行存款 3300

3、月末,根据缴纳的税金做提取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3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300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210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90

4、提取出租办公楼的折旧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5、月末,结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业务支出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一、交纳税款具体种类及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自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况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六,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业收入,扣除与该经营用房有关的成本和税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企业收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期租金,应当期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在此情况下,应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交纳营业税,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同时,与此相关的出租房屋的折旧及交纳的税费等也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支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总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当年收入)

预收账款等(跨年度收入)

交纳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当年收入匹配)

待摊费用(与跨年度收入匹配)

贷:应交税金等

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以后年度结转收入费用: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

企业在发生出租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纳税核定

平日顾问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减少租金入账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六
《浅议一次性收取房租收入的财税处理》

浅析纳税人采取不同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

财税处理差异

对于收取房屋租金的财税处理问题,我们不断接到相关问题的咨询,现结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实例,作一下分析和总结。 企业收到房屋租金的形式一般有提前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满后一次收取、租赁期内定期均匀收取等形式,虽然这几种形式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但是在账务处理和纳税处理上不尽相同,存在的税收风险也不相同。现结合实际案例就这几种形式的账务处理和纳税处理作如下分析。

例如,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做办公用,协议约定月租金为2万元,租赁期限是3年,租赁费总金额为72万元,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间是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对于收款方式假定以下述三种方式收取来对比下他们之间财税处理的异同。

第一种方式:在2013年10月1日一次提前收取3年的房屋租赁费72万元。

第二种方式:在2016年9月30日期满时一次收取3年的房屋租赁费72万元。

第三种方式:2013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在租赁期内每月1日收取当月的房屋租赁费2万元。

一、账务处理

在上述三种方式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以,作为企业日常活动中的收入也应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按照这一原则,甲公司在收取房屋租金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第一种方式”的账务处理:

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收到租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72万

贷:预收账款 72万

租期内每月结转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2万

“第二种方式”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在租赁期内每月应确认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2万

在租赁期满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72万

贷:其他应收款72万

“第三种方式”的账务处理:

在每月收到租金时都应作:

借:银行存款2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2万

综上,这三种收款方式甲公司每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是一样的,至于租赁方乙公司也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每期的租金支出,与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同理,这里不再多述。

二、纳税处理

相较上述财务处理,纳税处理方面更复杂一些。下面就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分别加以阐述。

1、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2010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确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条例和文件的解释,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认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二是按照权

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而权责发生制原则只适用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

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三种收款方式”,第一种方式虽然提前一次性收取了租金72万,但是甲公司既可以在收取租金时按收付实现制原则一次确认收入72万,也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确认收入,即每月确认收入2万。当然实务中企业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的方法。“第二种方式”企业在期满后收取租金72万,依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即2013年、2014年、2015年,甲公司都不用确认收入,在2016年按72万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三种方式”租金收入是分期均匀收款,甲公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每月确认2万元收入。

对于乙公司来讲,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每期的租金支出。

2、关于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

房租租金的分录篇七
《房租的账务处理》

【例题1】2010年1月1日支付2010年—2012年的房租30000元,如何处理? 受益期为3年,每年应当负担的费用为10000元;

2010年1月1日实际支付:

借:长期待摊费用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2010年12月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0年12月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20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1年12月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1年12月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10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2年12月31日摊销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0 (固定)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

2012年12月31日,该长期待摊费用的余额为0元。

【例题2】2010年3月31日支付2010年1月—2010年3月的房租3000元,如何处理? 受益期为3个月,每月应当负担的费用为1000元;

2010年1月31日预提本月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2010年1月31日,该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2月28日预提本月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2010年2月28日,该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3月31日支付本年应负担的费用:

借:管理费用 1000 (固定)

其他应付款 2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2010年3月31日,该负债的余额为0元。

关键点:权责发生制的应用。(将收入计入到各个提供服务的期间内)

【例题3】2010年1月1日收取2010年1月—2010年3月的房租3000元,如何处理? 提供服务的期间为3个月,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1000元;

2010年1月1日实际收到: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2010年1月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1月31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2月28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2月28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2010年3月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预收账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3月31日,该预收账款的余额为0元。

【例题4】2010年3月31日收到2010年1月—2010年3月的房租3000元,如何处理? 提供服务的期间为3个月,每月应当确认的收入为1000元;

2010年1月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1月31日,该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1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0年2月28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2010年2月28日,该项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2000元,形成企业的一项资产。 2010年3月31日分配本月应享有的收入并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固定)

其他应收款 2000

2010年3月31日,该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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