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

2016-02-20 10:05: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一《新商标法与商标注册》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一
《新商标法与商标注册》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二
《北京注册一个商标多少钱》

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自成立以来,曾经多次获得北京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优秀代理机构称号。曾为多个企业进行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并担任一些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各类业务量稳步增长,为国内通信行业、信息产业、家电行业、医药行业、食品饮料行业、制造业、仪器仪表行业、新型材料业等企业提供了商标等法律服务,公司还与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客户能够提供给我们机会,使我们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客户和我们一起,更上一层楼。

注册一个商标多少钱

北京注册一个公司商标要多少钱?注册一个商标多少钱?注册一个商标费用国家规费是1000,注册下来可以免年费是用十年。

也可以到北京国家商标局大厅去办理注册商标;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帮您注册商标!

商标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个体1个月左右,企业我们十个工作日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详细流程

一、注册准备

1、 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再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2、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 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800元左右的商标代理费。

二、申请注册商标

1、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局开始受理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

三、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三
《新《商标法》关于时限的十五个规定》

5月1日,新《商标法》(下称新法)将正式实施。鉴于新法中出现的各种期限较多,容易混淆,笔者就此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供参考。

1.优先权期限。根据新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说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如果优先权证明文件来不及提交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

2.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说明:新商标法首次明确了审查的时限,大大加快了申请人商标确权的时间,此举在世界上尚属首例。但面对每年100多万件的申请量,国家明确审查的时限,无疑会给商标审查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3.异议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说明:异议一定是被异议商标进入公告期才可以提出,比如2012年5月13日公告,那么异议期限就是5月14日起至8月13日三个月。

4.申请复审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说明:此处注意收到之日的理解,商标法及条例中所有提到收到之日起多少多少天内都是从收到的次日开始计算。

5.商标驳回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驳回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与商标注册审查时限一样,对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时限也是9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3个月。简单说就是驳回审查9+3。这对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个利好。因为以笔者的经验,驳回复审在以往至少要一年半或者两年才能完成。

6.起诉期限。根据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异议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说明:对异议审查的时限规定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就是异议审查12+6。这里要说明的是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计算。比如某一商标公告期2012年5月13日-8月13日,公告期三个月内被人异议,比如异议审查完毕核准注册,那么该商标专用权是自8月13日计算的。

8.不予注册复审(异议复审)审查时限。新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简单说异议复审审查时限为:12+6。

9.商标注册有效期。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10.商标续展时限。新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

11.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理由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做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应申请复审。商评委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此处注意依绝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一种是商标局做出商标无效的决定。一种是他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无效。商评委的审查时限是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

12.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对理由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评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六个月。说明:依相对理由提起的宣告无效,是直接向商评委提出,商评委审查的时限是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简单说是12+6,此处要注意五年期限。

13.对“撤三”的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说明:以往撤销三年不使用没有个两三年难见结果,这一条明确规定撤三审查9个月,特殊可以延长3个月,大大缩短了申请人等待的时间。

14.一年保护期规定。根据新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说明:这里注意一年保护期,是留给原商标注册人产品有一个退出市场的时间。这个一年很多人往往搞不清楚是怎么算一年,笔者认为指的是在审查到新申请的商标的时候达到一年的时间即可。不是后来商标申请人的申请时间。比如2012年5月15日某商标期满不续展为注销之日,那么2012年10月15日有人申请了该商标,审查到此商标的时间是2013年的6月,那么这就算一年之外了。15.商标撤销复审审查时限。根据新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15日内向商评委复审,商评委需要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可以延长三个月。沈阳商标注册编辑。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四
《我国《商标法》关于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关于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13条原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保护的是未在外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第2款保护的是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展到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第31条,将保护的对象延伸至“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所说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际上是指未注册商标。对于一般的未注册商标,自然没有给予法律保护的价值。但是,如果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已经在商业经营中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和维护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其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备了消费者识别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显著性,从而具有了一定的无形财产价值的话,法律仍然不给予保护,就很容易导致“搭便车者”抢注该未注册商标。抢注者无偿利用了他人商标的信誉,却反而禁止原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这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一) “恶意”的认定标准

1. 不正当动机

(1) 不正当动机的表现如:为了阻止他国商标合法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务进入新的国家;为了不正当地毁损商标合法所有者的声誉;为了与知名商标“搭便车”;为了主张勒索钱财而囤积商标

(2) 证明不正当动机的证据

一是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看,如果其同时对几乎所有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提交商标申请,然而从该申请人的企业来讲并没有一个合理的理由,或者从货物或服务的实际规格不能推导出他的商标策略。

这里需指出的是与“防御商标”的注册不同。“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防御商标的注册与“恶意”注册在申请人和申请目的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未从事营业活动的主体同时对许多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提交商标申请,那么其动机就值得怀疑。

二是从获得注册后的使用情况看,对获得注册的商标是否缺乏使用。一般恶意动机驱动下获得的商标注册,在获得注册后都会缺乏实际的使用,这也是判断恶意动机的一个证据之

一。但是仅仅是缺乏使用本身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恶意。因为虽然有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是采取使用在先原则,即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须以使用为前提,但是大部分国家对此未作要求,即使从未使用的商标完全可以获得注册。

2. 知情

(1) “知情”一般界定为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他方在先商标权利的存在。当然,也有国家按保护对象不同做出不同的规定。如前所述的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

商标法,该法对比荷卢境内使用的商标的“知情”要求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对在比荷卢境外使用的商标的“知情”要求为“直接接触”(即确定知情positive knowledge)。

(2) “知情”的判断

判断是否“知情”可以从恶意注册人与他人的地域范围、业务来往、劳动关系、经营行业、被侵害对象的知名度、要求转让或者商标使用的许可价款等方面来综合考虑。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展览会上展销产品;商标的先使用者做了大量的广告;或者是双方之间有过某种合作。

(二) “恶意”注册不应仅限于驰名商标

关于此点,应借鉴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注册的对象应包括驰名商标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 “恶意”的举证责任

“恶意”的举证责任通常是由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者承担。当然不排除需要提出反证的可能性。

注释

① 实际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起前已经在美国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M]. 法律出版社,2001. [2] 张今. 知识产权新视野[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吴汉东. 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1.

[4]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五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讲老师 黄洁洵

【前言】

《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

1.1993年2月22日

2.2001年10月27日

3.2013年8月30日

《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主要原因:

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商标法》第3次修改主要体现为:

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

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5.增加声音商标;

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

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一、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5条新增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月1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3月1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1月15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

【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但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商标法(2013年修正)》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在第58条中强化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禁止以其做宣传广告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体现商品质量或品牌认知度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商标法(2013年修正)》力图“正本清源”:

(1)驰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三原则,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各自查处、审理案件过程中(“事后认定”)根据需要对涉案商标(“个案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2)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按照第53条的规定,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调整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7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相比,主要调整了两项内容: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判定

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该规定中,“同一种”、“类似”、“相同或近似”并未予以区别对待。《商标法(2013年修正)》作出了区分: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正当使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9条)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7条增加了第(六)项,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除上述两项调整、新增的内容外,下列行为亦属商标侵权行为: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PPP”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甲公司持有,获准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尚未获得足够的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请判断下列乙、丙、丁、戊、庚5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乐器”类商品上使用“PPP”商标;

【解析】乙公司并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PPP”牌商标,其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PPPPP”商标;

【解析】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是否属于正当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如果丙公司能够证明“PPP”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等,或者丙公司对“PPPPP”从字体、表现形式等各方面都附加了与“PPP”明显的区别,其使用并不会导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否则,应属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A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自己的服装产品上使用“PPP”商标;丁公司予以销售;戊公司受A公司委托负责为A公司配送上述商品,经查,丁公司、戊公司对商品涉及商标侵权并不知情;

【解析】丁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论其对该商品属于侵权商品是否知情,均构成商标侵权;戊公司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只有在“恶意(明知)”的情况下才能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4.庚公司大量购入甲公司2014春季新品,将“PPP”商标撕掉,更换成庚公司持有的“GGG”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

【解析】庚公司的行为属于“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

(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1.对恶意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最高可达3倍)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63条第1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将法定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增加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商标法(2013年修正)》在第60条第2款中新增规定,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6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三、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

(一)改“一类一申请”为“多类一申请”

修改前的《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该规定给跨多行业经营的商标申请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22条第2款作出了便利化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该项修改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将大大便利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的企业。

(二)明确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的时限

1.注册审查时限(9个月且不得延长)

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28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2.案件审理时限

(1)9个月+3个月

①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②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4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针对简单案件)

③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④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9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12个月+6个月

①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②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③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45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针对复杂案件)

(三)调整商标异议制度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商标局予以公告收集、听取异议。如果异议进程受到恶意异议申请的影响、阻滞,将大大降低商标注册效率。因此,《商标法(2013年修正)》对商标异议制度进行了调整:

1.限定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

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3条则根据异议理由的不同,对异议主体作出了不同规定:

(1)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如果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异议人的相应权利(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异议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提出异议的,只限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而非任何人均可以上述理由提出异议。

(2)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任何人

任何人均可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0、11、12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

【案例】甲公司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注册“爱

风”牌商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定后发布公告,异议期内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出了下列异议:

(1)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自己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已经注册的“艾风”牌商标为由提出异议;

【解析】“模仿已经注册商标”属于“相对理由”,乙公司为在先权利人,乙公司提出的异议,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2)丙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翻译某知名公司持有的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形象为由提出异议;

【解析】“翻译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相对理由”,丙公司并非在先权利人,案情所述也未表明其有利害关系,丙公司的异议,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受理。

(3)丁公司以甲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为由提出异议。

【解析】“带有民族歧视性”属于“绝对理由”,任何人(包括丁公司)均有权提出异议。

2.简化后续救济途径

(1)异议人不服

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再通过商标复审程序解决。

(2)被异议人不服

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1.突出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同时,《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68条第3款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2.强化行业组织的作用

根据《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20条的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其吸纳的会员和对会员的惩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

(1)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发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资料来源:中华商标协会官网)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

3.增设诚信档案制度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68条增设了诚信档案制度,商标代理机构如果从事伪造、变造法律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同行的手段招徕业务,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六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摘录)》

附2:

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

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篇七
《商标注册程序时间一览表(2013新商标法)》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注册商标法 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注册个商标需要多少钱商标法?"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248762.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