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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

2016-02-22 10:17: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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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一
《倾尽家产买的房子 70年后还属于我们吗?》

倾尽家产买的房子 70年后还属于我们吗?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亟需回答房子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还是按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每个买房者都面临“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的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等一系列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二
《房屋产权70年以后,还是属于自己的吗》

房屋产权70年以后,还是属于自己的吗

房屋产权70年以后,还是属于自己的吗?

<div>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业主拥有房产权70年是一个美好的说法。 <p>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的买卖,是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永远是业主的。至于土地,那倒是只有使用权,而且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70年。然而,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为此,国家早已制定相关政策,届时只要房屋拥有者按章缴纳土地税,那么就可继续拥有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除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外,土地使用权一般可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去。 </p> <p>这就是说,“‘产权’只有70年”,完全是一个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p> <p>房产权70年:指70年内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权的一种,房屋产权指房产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有的权利。《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p> <p>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p> <p>不能把土地产权70年和使用权70年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混为一谈了,正确的说法是“土地的使用权一般为70年”。</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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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三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有关70年的担心

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情,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这是每一个商品房拥有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几重猜想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不过,这种做法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过于巨大,在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看来,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

杨红旭认为,根据《物权法》“自动续期”的法律精神,保障房屋产权所有者对物业的合法权利应当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一场未完成的土地制度改革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尽管现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饱受争议,但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不难发现,从禁止土地租赁、买卖,到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买卖,这无疑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也正是土地制度改革重要的成果之一。

事实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时间限制也并非独创,在其制度设计之初就受到了当时香港土地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影响。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这种转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转让土地所有权的方式也普遍存在,区别不过是具体年限的不同而已。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相关法规和政策健全的基础上,本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我国相关法律制定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之后的问题,而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原本要留给未来解决的问题开始变得十分迫切,这场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也急需新的注脚和更加完善

的体系。“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四
《70年之后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70年之后只要房子不塌,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房子一直是很多人奋斗的目标,随着日益上升的房地产,为了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人人都关心起房价,如何理财买房等等,但更关心的当然是房子的产权问题。近日,人民日报微信公号发文指,虽然根据宪法规定,民用住宅用地权年限最高是70年,但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 70年之后,“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那么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呢?70年后房子还是我的吗?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这种种疑问,就由马甲袋带您一起探讨。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私有产权的一种,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其年限是永久。

这就是为什么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这一栏的。所以大家不要担心,房子70年后,甚至100年后都是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是国家面对以上符合条件者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一般根据开发的类型分为不同的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年限为70年,这就是大家一般所认知的房子有70年的使用权由来。其他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我们现在知道了这两者的联系与区别,那么70年后房子还是不是自己的这个

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只要房子还在,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房子所在的土地是国家的,土地的使用时有年限的。

70年的房屋产权该如何理解?

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永久性)+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一般来说,从开发商获得的土地批租权开始算起,而不是从你搬进新家开始哦。举个例子,2010年开发商获得土地批租权,用了3年时间造完房子进行销售,2015年小王买房,那么小王的房屋产权是2010+70=2080。

那么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该怎么办?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所以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可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产权人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重签合同 ,续缴出让金。 二是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用类似迁拆安置的办法解决。

大多数然对70年产权这个问题仍然不能理解,今天通过马甲袋的梳理,是不是恍然大悟呢?所以我们辛辛苦苦奋斗来的房子,说到底还是自己的,更重要的是在于我们怎么去经营它,学会理财学会生活,真正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五
《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还是自己的吗?》

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房子还是自己的吗? 仇少明律师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长于这个年限。 这个问题对于私人购房尤其显得重要,不少业主在购房时不禁产生疑问:当使用期限到了之后,房子还属于自己吗?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这使得住宅业主感到安心。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消除了二手房购买者对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后顾之忧,将促进二手房的流转,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虽然《物权法》没有提及续期后的费用及相关问题,对商业和综合建设用地如何处理,能否自动续期也没有具体规定,不过,随着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将对《物权法》相关部分进行补充。

房屋产权可以保值、增值

房屋自身的价值是随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的,而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房地产增值指的是土地的增值。土地永远是国家的,因此增值不是个人房产的增值,而是国家拥有的土地的增值。产权人只有在短期内在适当时机将因经济发展而价格上涨的房屋出售,才能兑现增值。这种投资的风险是比较大的,也是不容易把握的。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

事实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购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产权必须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而房屋开发商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得土地批租权后,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日期与开发商出售房产的日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尤其是一些烂尾楼改造的项目,购房者必然面临“房产产权期限缩水”的问题。

买了房子住70之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吗篇六
《房子的使用年限到了以后怎么办》

房子的使用年限到了以后怎么办?(转贴)

70年使用权不可能达到———

日前,李先生在购买方庄芳城园的尾房时被告知该房屋的使用年限仅剩余59年。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因此,李先生打电话向本报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合理?他所要买的房子仅有59年使用权是否值得?这种情况在北京是否很普遍?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其实,这一系列问题不仅是李先生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也是所有的买房人都要面对的。

买房时你会问使用年限吗

就土地使用权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买房人。发现绝大多数人在买房时不关心这个问题,有的买房人甚至不知道自己买的房产还存在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知道的人也对此漠然置之,“对于大多数买房人来说,70年之后我们都不在这个世界上了。”“先住着再说,想那么远干什么?”“相信政府将来会出台相应的政策解决这一问题。”等等都是现在的买房人对此的看法。

记者在了解目前的售楼人员在卖房时,是否会主动向买房人告知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时发现,售楼人员基本上都不会向买房人主动告知相关情况。有些售房人员是由于业务水平有限,自己都没有搞清楚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有经验的售房人员则对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在买房人自己不主动提该问题的情况下,自己绝对不会主动提及。即使在买房人主动问及该问题的情况下,他们会采取偷换概念的方法来将这一问题敷衍过去。比如,当买房人问及“这套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时,售楼人员会告诉他“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没错,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是买房人要注意的是:不等于你所要买的房也有70年的使用权。

70年使用权是不可能得到的

按照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70年为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该期限自开发商从政府那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天就开始倒计时。

假设,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没有任何闲置期,马上以最快的速度全力投入开发。按照正常情况,等到买房人入住时,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也就是说,没有哪个买房人能享受到70年的使用权,最多也就是60多年。如果再遇到开发商资金不到位,土地出现闲置开发、周转资金匮乏、相关证件未办理齐全等因素的困扰,整个开发销售周期还将延长。如果工程出现停工现象,甚至出现长时间烂尾后转手再开发或者房屋建成长期空置后再出售等情况,那等到买房人入住时也许使用年限只有50多年甚至更短了。

因此,上文提到读者李先生要买的房子仅有59年使用权的情况是正常的。在九十年代初,北京的商品房就开始大量出现了,最集中的两个区域是亚运村和方庄。按照正常情况,这

些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就仅有50多年了。

使用年限离我们很遥远吗

也许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谁也说不清。也许有人觉得现在提这个问题有点不现实。但也许你在看了下面这些数据后,想法会有所转变。市城建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商品住房购房对象购房需求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商品住宅购房对象趋于年轻化。2004年第4季度,商品住宅购房对象以40岁以下为主,占调查人数的63%。年龄在20岁以下、21岁至30岁、31岁至40岁的购房对象所占比重与2004年2季度相比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年龄在21岁至30岁之间购房对象所占比重增幅最大,为9.9%。年龄在41岁至50岁之间购房对象所占比重分别比2004年2季度下降了4.1%、7.8%。

随着购房人群的不断年轻化,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的寿命会不断延长。房子用地使用年限问题也许不再是遥不可及的。如果你在二十几岁就买了仅有五十几年使用权的房子,也许在你古稀之年时,突然有一天有人会来告诉你“您的房子用地使用权已经到期了”。

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据记者向开发商了解,现在的买房人仅有极个别的才会在使用年限的问题上较真。不仅要问使用年限,还要知道到期后会怎么样。遇到这样的买房人,售楼人员也有办法来对付:“谁也说不清几十年以后会怎么样。买不买您快作决定。瞧,后面还有人排队呢。”

使用权到期后会怎么样确实不是售楼人员所能解释得清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在70年后真的会“无家可归”。土地,连同现在的住宅将不再属于我们,除了你的家具、家电外,属于房子的一切东西都可能被无偿“拿走”。

胡小南律师告诉记者:“房地产”说的是两个东西,分别是房子和土地。所以,人们买到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其中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也就是说,即使过了100年,你的子孙也可以指着房子的砖头说:“这是祖先给我留下的遗产。”但是房屋下面的土地买房人只有使用权。并且根据国家的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长出让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用地的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的土地出让年限只有40年。到了使用年限,国家会将土地无偿收回。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以现在的方式出让第一块商品房用地是在1987年,当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经验和政策可以依据。于是,政府借鉴了香港的做法,把土地的使用年限定为70年,正好可以满足两代人的居住。比如一个人在他成年以后(如25岁),购买住宅地产,那么按照平均的寿命计算,房子大约可以满足两代人。并且,由于当时我国民用住宅主要是砖混结构,从房屋的使用寿命上也是合适的。现在,香港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年限超过70年的现象,政府采取的方式是继续将土地租给使用者,收取新的土地使用费用。一般情况下,是会延续土地的使用权。业主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

记。另据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依据现行规定,土地部门在土地使用期限结束以后,可以对土地进行任何的改革,包括夷为平地,既不属于国家应急征用,也不属于拆迁补偿,而是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规定,无偿取得你持有“永久所有权”的房屋。也就是,父辈几十年的积累买下的房屋也许到了子孙面前只是一堆瓦砾,而没有任何补偿。

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李小姐。据她介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块土地涉及到期问题,因此具体到期后会如何处置还没有先例。

但是,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于保护私有财产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宪法所规定的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将会在具体的立法、法规修订中得以体现。我们有理由相信,五十年时间我们可以等到一部清晰合理的法律明确使用权到期后我们该怎么办。

使用年限问题逐步浮出水面

据记者了解,在外地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由于开发商在卖房时没有明示使用年限问题,买房人在买房后才发现使用年限大幅“缩水”而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原因除了开发商没有明示使用年限外,还将所交纳的70年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部摊到了房价中。购房人花了70年的钱得到的却不是70年使用权的房子。

在北京记者还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但同样的所有售楼处的销售人员都不会主动告知买房人使用年限问题。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任何一个楼盘的宣传推广中发现有关使用年限的信息。但结果是相同的:买房人花了70年的钱得不到70年使用权的房子。

因此,有的买房人提出应在房价中扣减相应的使用年限不足70年的部分。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使用年限减少三年,100平方米的房子按每月2000元租金算,三年就少收72000元租金。这部分损失应由谁来补偿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一位开发商,他给出的解释是:比如三年前拿来的地,业主入住时只有67年的使用权,按道理应在房价中给业主扣减三年的土地出让金。但三年前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到今天可能已经涨了一倍,如果按目前的价格来算67年的使用权,也许业主还得多掏钱呢。因为土地出让价格是市场决定的。

但不论如何算,使用年限都是房地产价格评估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毕竟建筑物本身增值的可能性不大,都在随着岁月在不断地折旧中贬值。真正能增值的是土地本身。

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用地使用期问题也将愈来愈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有专家也提出实行土地使用费分摊制,即以年度为计费单位,开发商和购房者按各自实际占用的使用年限分摊这笔费用,这将意味着购房者只承担自己实际使用年限的那部分费用。对于这个

提议,目前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论之中。

链接

中国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居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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