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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

2016-02-22 11:01:0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一《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一
《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常州市公安局家庭暴力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市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28号)、《<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苏高法[2010]28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群众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快速接警、快速处警,依法取证、依法处置、及时救助。

(一)对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依照接处警工作流程直接下达处警指令,由属地派出所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可调用相关警力进行增援。如果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时,应及时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进行急救。

(二)对非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求助警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接报后提供相应帮助,按管辖职权进行分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报务台在受理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做到:

(一)认真接听,细致询问。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问明并核实警情主要情况、报警人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等,做到语言规范,态度热情。

(二)及时受理,耐心解答。对接报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对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的求助电话,应视情予以解答、引导。

(三)迅速报告,准确指挥。接报现时发生的家庭暴力警情应视情向领导报告,并按工作规范,科学、灵活地运用指挥调度手段,合理调派警力和装备,实现准确指挥,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四)认真记录,注意保密。对接报的家庭暴力警情,都要如实记录,如报警求助的相关内容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透露。

第五条 基层派出所在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处警指令或报警求助后,必须认真受理、及时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一)基层派出所在接到家庭暴力处警指令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有效的救助保护措施,有效制止和减少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恶性案件。

(二)家庭暴力警情的现场处置工作,应按《常州市公安局110处警现场取证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先期调查取证,及时制作当事人的笔录材料。对无法现场调解的家庭矛盾纠纷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按公调对接要求调解处理。

(三)对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的一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

的,处警民警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到常州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四)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对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害的一方需要庇护的,处警民警应告知受害人可以到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寻求庇护,由公安派

出所或妇联组织安排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短期的庇护。庇护中心设在常州市救助站内。

(七)家庭暴力警情处警结束后,处警民警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移交给责任区民警,责任区民警必须在一个月内对当事人进行一次回访,了解掌握事态的进展情况。法院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报警的,处置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派出所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12小时内,应指派社区民警与申请人、被申请人谈话,告知民事裁定书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申请人如果发现被申请人有违反民事裁定书情形的,可以及时报警。谈话内容应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被申请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分局)监督执行。

第七条 本规范由常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二
《遇到家庭暴力要怎么办》

遇到家庭暴力要怎么办

一、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采取的做法

1、你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你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你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3、你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你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4、如果你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你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你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5、如果你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你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

6、如果你受到严重的暴力威胁,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你没有必要像战战兢兢的羔羊那样回到他身边,承受不可预知的危险;

7、如果你的丈夫屡教不改,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你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你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

8、你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二、遇到家庭暴力如何证据收集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证据收集,离婚以及要求赔偿时是需要证据证明是遭受家庭暴力的。那么家庭暴力证据如何收集?

1、如果你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

2、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 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许多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性的一再忍让,使男性的施暴成为习惯。

当暴力发生时,要切记女性应该不示弱,让丈夫知道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要及时的解决,保护好自己。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三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与挑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荣维毅

国际社会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关注,与妇女运动和妇女权益保障诉求紧密相关。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妇女运动在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时,警察的责任同时被提出。中国亦如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随着1992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妇女研究和妇女运动对家庭暴力的关注逐渐加强,特别是95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对家庭暴力从关注到行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作用和现状、困难与对策等,便成为中国反家暴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也缺乏相应的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规范。但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2005年8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中,把禁止家庭暴力条款纳入其中,虽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但表现了反家暴立法的进步,对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有一定作用。

在地方性法规中,最早于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自2000年3月至2006年4月,先后有17个省、自治区人大正式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规定、条例)》,依次是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黑龙江、湖北、陕西、安徽、山东、河北、辽宁、贵州、海南、青海、湖南、内蒙。此外,重庆、江苏、云南等省区反家暴立法已列入规划;天津、浙江、吉林、甘肃、福建等省市(按出台文件的先后顺序)以省综治委、政法委、高法、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妇联联合发文的形式,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i

北京、上海等,对家庭暴力地方立法也有讨论;ii 有更多的地、市、县各级党政部门制定了当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范性文件,都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对家庭暴力干预做了相关规定。1999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其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从县市公安局到省区公安厅)通过两种形式制定有关警察出干预家庭暴力的文件,一是公安机关单独发出的,iii 二是公安机关与妇联联合发出的。iv 在地方法规和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中,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和规范包括:

1、处置:接警/出警规范、程序、现场处置、对受暴者的救助;对施暴者的处理;

2、预防: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3、机制: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暴力接处警工作范围;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家庭暴力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等挂牌);

4、合作:派出所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机构;与法院、检察院等合作。

二、开展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

在非政府组织推动下,一些地方开展了家庭暴力综合干预的项目,警察是重要参与人群,目的旨在提升警察的性别意识、增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使命感和积极性,促进警察在反家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以陕西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网络为例,但不限于此):

1、陕西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v:

(1)把警察纳入家庭暴力综合干预、“零家庭暴力社区”项目。2003年6月启动西安市碑林区创建“零家庭暴力社区”行动;2004年4月启动“西安市零家庭暴力社区网络”。

(2)举办的各种反家暴培训班,把警察纳入其中。1998年11月举办“扩大社会支持、消除家庭暴力”研讨会、2000年2月举办“女法律工作者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培训班、2001年1月举办针对司法人员培训的“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培训者培训班”、2002年12月举办“合阳县、乡级社区骨干社会性别与反家暴培训

者培训班(TOT)”等,都有各级公安部门人员参加。

(3)开展对警察的专门培训。2000年4月,举办西安市派出所所长《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第一期培训班,前后共举办4期,100名派出所所长参加了培训。这是全国首次对警察开展的有关家庭暴力的培训。

2、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网络: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行动vi

(1)把警察纳入城市和农村社区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中。

(2)对警察进行《社会性别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自2000年3月反家暴项目开展以来至2006年4月,社会性别培训分项目对城市社区(丰台区右安门街道派出所)、农村社区(延庆)两个试点项目的警察,进行了滚动式培训,包括警察参与多机构培训和针对警察的专门培训;对京内外网络成员单位的警察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培训,vii 其中专门针对警察的培训有:河北迁西、辽宁鞍山、天津河北区、辽宁省公安厅、安徽孝感、河南漯河、山东青岛、内蒙赤峰等。

(3)编写出版的针对不同人群的家庭暴力干预系列教材,包括《警察培训手册》。viii

(4)在国内、国际研讨会以及各种国际交流中,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内容包括公安院校教师的理论探讨和公安一线警察的实务经验。ix

x(5)组织和支持网络成员出访及参加相关国际会议, 对开阔眼界、借鉴先进和反思不足都十分有益。

3、理念、目标和要点

以上对警察进行的培训、编写培训教材、介绍和交流国内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等活动,都贯穿着以下基本理念、行动目标和要点。

理念:以人权观念、社会性别视角认识家庭暴力,提升警察的社会性别敏感,纠正公私二元对立的执法观念;消除传统警察文化对干预家庭暴力的不利影响。强调对家庭暴力性质(私事还是社会公害)和根源的认识(是受害妇女的问题还是传统文化及现行体制对施暴者的纵容)及对受害妇女的态度(是责备受害者还是理解和关心受害者)等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性。

目标:把社会性别促纳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主流化;明确干预家庭暴力是警察职责(不仅是制止犯罪,而且要保护和帮助受害人);切实帮助受害妇女(是怀疑还是相信她们说的是真的、当妇女对遭受的家庭暴力不报案、或报案后又撤诉时,是职责她们素质低还是能够理解她们的无奈)等。

要点:把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察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的责任落实到执法行动中。包括:对家庭暴力案件报警的接待、出警、处警规范;规范处理程序(包括询问语气和内容、笔录和报告等);与其他机构的互动;了解和满足受害人的需要;对于的的处置(对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要批评教育并有后续行动)等。

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成就与经验

根据国际社会《对妇女的暴力侵害性别指标》框架xi,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成果评价应包括观念行为的变化、立法的完善、受害者支持系统的建立、相关议题的研究等。中国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一定成就,表现如下:

1、观念、立场与行为的变化。警察在观念(提升了社会性别敏感;深化了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澄清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误区)、立场(增强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感)、行为(能动性增强:方法改进;重视预防:多机构合作)等方面有了变化。

2、立法的进步。如前所,反家暴地方性法规和公安机关文件的出台,对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有积极作用;

3、建立工作机制。据2005年11月反家暴网络对目前已通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15个省、自治区的公安部门和妇联的调查,有1/3的省级公安机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一些省的部分市县或派出所有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如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派出所自2001年4月起,建立了接待、出警处置、立案档案、回访复查等10项工作制度;xii 青岛市公安局平安路派出所,探索创建了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和对居民家庭分层次管理及警察制止家庭暴力时发放“告知卡”和“救助卡”等做法,旨在促进反家暴工作与社区警务的结合。xiii

4、成立相关机构。大多数省、区、直辖市,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基层公安机关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xiv 截至2005年8月,河北省有反家

暴110报警中心(派出所家庭暴力投诉站)153个。

5、纳入警察业绩考核。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公安分局于2002年3月制定了《荷塘公安分局预防

xvi与制止家庭暴力考核奖励办法》, 青岛市公安局“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派出所和责任区民警的工作

考核范畴,建立登记台账。对责任区民警不按规定将管区家庭纳入层次管理的,对存在暴力倾向的家庭没有进行重点监控的,以及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后不登记、不调查、不处理的,其年度等级化考评就应当评定为不合格。”xvii

6、依法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与其他暴力案件比较难处理,调解是各地警察处理家庭暴力最常见的方法。与此同时,警察也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方法。如对多次施暴,但每次行为都构不成治安管理处罚的,青岛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采取的方法是对受暴者发放救助卡,以示关怀和帮助;对施暴者发放警告卡,以示重视和警告。xviii 长沙市东屯渡派出所采取的办法是:对第一次投诉进行调解,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对第二次投诉进行调解,予以50元罚款;第三次投诉,对施暴者进行拘留。该所还建立了固定的回访制度,在矛盾处理后,进行跟踪回访。被调查者认为,回访调查很重要,公安部门特有的威慑力,使施暴者不敢再轻易施暴。xix2000年7月,反家暴网络培训分项目对迁西公检法干部进行了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干预培训。事后,白庙子乡派出所民警马智伟成功办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犯罪的刑事自诉案件,按公诉程序依法处置了此案,保护了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受到了法制追究。xx

7、警察内部对家庭暴力相关议题开展研究。政府立法和妇女组织的推进对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固然重要,但警察内部的讨论和认同更为重要。公安机关内部探讨包括理念与立场、主要关注点与对策,包括警察的性别意识的重要性、探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据不足的根源、警察专业能力探讨等。xxi

8、探索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各地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的同时,也在探索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例如,长沙市芙蓉区强调在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中发挥警察的作用;xxii 辽宁锦州公安局强调发挥110的作用;xxiii 青岛平安路派出所探索出“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等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办法。xxiv 这些模式的基本内容包括:

(1)有较明确的指导思想(社会性别视角、人权观念;警察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有较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改变警察的观念、态度和行动,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3)有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程序规定和处置执法规范及具体可操作的行动方式(对接警、出警、处警的规范;对“110”的要求;询问、记录、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理规范,对受害者、施暴者应有的态度、立场和方法要求等)。

(4)建立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如青岛平安路派出所创建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可概括为“适用基层公安机关与社区警务战略相结合,与社区居委会一起对居民家庭进行分层管理;对有家庭暴力苗头和因为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家庭登记造册,开展入户走访、诠释法律等工作;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及时制止并留有记录,发放„告知卡‟、„救助卡‟,够立案(治安或刑事)依法处置;对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关注施暴者(预防引发刑事案件)、受害者和子女(救助);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模式。xxv

(5)获得了一定成效和社会认可。凡是警察积极干预家庭暴力的地方,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明显的作用。如青岛市平安路派出所,探索创建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模式(见下),体现了反家庭暴力工作与社区警务的结合,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人民满意派出所”称号,被公安部、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2003年7月被公安部命名为全国一级公安派出所等荣誉。xxvi

(6)基本经验:

——关注妇女权益保障;认同反家暴工作;认同反家暴是促进性别平等的手段;

——从基层起步,争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支持;

——完善法律法规;

——需要理论支持;

——对警察开展培训

——关注警察文化的改造;

——对模式不断反省和改进

xv

图1 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民警干预家庭暴力模式流程图示xxvii

四、挑战与对策

1、问题。

尽管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取得一定进展,但妇女组织和受暴妇女对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仍然普遍不满,最大的问题是“警察不管”;或即便处警、也处置不利,表现为对报警处置不积极、不及时;不分轻重,一味调解;拖延、轻视,未能及时干预家庭暴力,任由暴力升级;警察接案和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受暴妇女切实的帮助;干预乏力,尤其对施暴男人的警告及处理无力,等等。xxviii 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上至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下至一线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普遍仍然存在诸多误区:

(1)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由此在对妇女报案的服务、对针对妇女的各种虐待行为的态度上,不像对待其他犯罪行为那样认真负责。

(2)没把家庭暴力行为视为“真正”的犯罪和隶属警察的工作范围,不认为家庭暴力有多么严重、有多大危害,只是“家庭纠纷”、“打打闹闹”;而是把公共场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己的职责,因此在打击、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①未能迅速做出反应;未能认真对待暴力事件,只有当施暴者有其他犯罪嫌疑时,警察才会认真对待报案;②在暴力防范的宣传上,很少想到妇女遭受家里最接近的男人伤害的危险反而比遭到外面陌生人伤害的危险要大。

(3)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重打击、轻救助;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倾向。xxix

(4)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更容易跟男人站在一边、相信男人的话,易对受害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往往把暴力攻击归咎为女方的过错,并按自己的价值观判定女方的道德水平;

2、警察对家庭暴力持消极态度,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的主要原因。

(1)法律依据不足。①“立法分散,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禁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的若干项原则性条文中,使家庭暴力的处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及配套法律机制;xxx ②程序不明确是警察不能认真对待、妥善处置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没有程序要求,警察受理家暴案件时可能不予处理、或敷衍塞责;即使出警,也不会像处理刑事、治安案件那样仔细勘查现场、提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制作笔录文书等;造成事后的定性难、取证难。没有程序规范,使警察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甚至可能责备受害者、对受害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在涉及个人隐私或对当事人询问时,对受害人提问的态度、语言和提出的问题,可能是不恰当的、甚至

是歧视性、侮辱性的。③缺乏相关的配套法律,导致一、取证难。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在调查取证中往往涉及夫妻间的隐私,两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往往没有人能作证;即使有证人,也因有畏惧心理不愿作证;夫妻间的举证因感情、家庭关系等因素也较难。二多机构合作机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医院等相关机构在信息共享、提供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三、缺乏对受虐妇女援助的法律规定。受虐妇女挨打时可能会向警察求助,但事后往往反悔、不愿意起诉或出庭作证,甚至对警察反目,造成警察不愿意介入。xxxi

(2)制度影响。警察对求助妇女经常缺乏同情和帮助的现象“属于一种制度行为”。xxxii包括:①政府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工作力度,当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有足够的容忍时,警察不可能单独对家庭暴力作出积极反应;②公安机关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列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统计中,警察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没有纳入业绩考核范围,是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积极性的重要原因。虽然有些基层派出所在妇女组织和反家暴项目的要求下有统计,但本系统上级没有要求,统计难以形成制度坚持下来。

(3)警察文化影响。公私领域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导致:①对公权力介入对家庭暴力合理性的怀疑;②在暴力防范的宣传上,没有意识到妇女遭受家里最接近的男人伤害的危险反而比遭到外面陌生人伤害的危险要大。③认为警察干预会引发更严重的暴力甚至会造成家庭破裂;③认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是浪费警力资源。xxxiii

(4)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执法专业能力不足。表现在:①执法观念。从基层警察到最高层公安机关,普遍不把家庭暴力行为视为“真正”的犯罪和隶属警察的工作范围,而是把公共场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视为自己的职责,因此在打击、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警察缺乏行动(未能按当事人的请求提供帮助;未能迅速做出反应;未能认真对待暴力事件;即使妇女受到明显可见的伤害,警察也是采取这样大事化小的做法),只有当警察遭到侮辱或攻击,或者已经知道肇事男子的“底细”,或怀疑他有其他犯罪嫌疑,警察提起指控才会积极得多xxxiv。②性别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忽视和纵容,处置妇女受暴案件时,缺乏“不仅注意去追捕犯罪嫌疑人,而且还注意保护受害人”;缺乏“一方面考虑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同时还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伤害和心理承受力”等意识;xxxv

(5)具体困难。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①取证难。警察执法标准是要有证人、有明显可见的伤痕。而大多数家暴案件的证人就是受害人,而且,经常是经历了多次殴打后才会报案;②受害人主张的反复或不明确。妇女往往在报案后又不愿指控对施暴者;在金钥匙警察制止了家庭暴力后对警察表现出怨恨的态度和情绪,影响了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反应。

3、警察有效干预家暴的对策

(1)明确反对家庭暴力是政府的责任。干预家庭暴力是政府行为,保证个人安全是政府的职责。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反应是全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政府必须把对家庭暴力的干预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2)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①完善《婚姻法》;②针对家庭暴力制定出明确、有效、定义准确、有具体可操作性程序的专门法律及程序。③其他配套法律法规。④充分利用现有法律。

(3)警务改革。公安机关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家庭暴力事宜,结合日常工作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积累资料,建立分性别的统计制度;为完善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4)多机构合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乃至教育、卫生、工商等相关机构对家庭暴力应有统一认识、价值观和操作规程,政府对在信息共享、提供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应有明确规定。

(5)广泛开展社会性别培训,促使立法和执法机关工作作风和性别意识的根本改变。因为即使有完善的法律,也要有人去执行。“社会性别与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培训应纳入警察培训课程,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也应开展性别意识培训。

(6)加强研究、特别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讨论。政府立法和妇女组织的推进对促进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固然重要,但警察内部的讨论和认同更为重要。xxxvi

注释: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四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分享:全人格教育

家庭暴力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的原因,有观念的原因,也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更有一种社会深层次的文化传统原因,因而消除家庭暴力现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江苏省淮安市在辖区内开展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调查的方法主要 采取访谈的方式,通过访谈了解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现代社会职业、生活水平的变化,随着现代传媒在人们生活中的不断扩大,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都已经发生了变化。

于是在各种所谓的新观念充斥在整个社会的时候,有些人在新鲜事物的选择上失去了是与非的标准,变得迷惘和无法取舍,失去主见,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社会观念与文化的影响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人们在迷惘的同时对旧观念旧思想也无法彻底割弃。

这些变化集中在家庭中就表现为家庭责任感的丧失、夫妻之间忠诚的信念产生危机、重男轻女的意识仍存、大男子主义严重、享受的意识增强,

而这些现象的存在就为家庭暴力埋下了生长的种子,通过调查研究我们们对家庭暴力现象有如下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种类

1、因为夫妻之间经济依附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当夫妻之间的婚姻建立在一种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时候,就难免因为一方的弱势而在人格与人身方面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在我们接触的受害女性中大部分是没有社会地位,无职业,但有漂亮的外表,这些女性贪图享受的心理,于是尽可能的找城里的职工,城里的职工由于在家庭或自身的条件(外貌、年龄、人品、工作)等方面有欠缺的地方,男图貌女图财,两者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便成立了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家庭中男方不再看中女方的容貌,而经济占据了家庭的主要地位,男权的意识与日俱增,于是女性在家庭中失去了地位,成为男人的出气筒,进而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由于第三者或者沉溺于色情场所的出现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在社会娱乐业中隐藏着许多为社会所不容的现象,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

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3、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的家庭成员之间矛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在教育的方法上有的家长缺乏考虑,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父母觉得脸上无光,于是对孩子进行打骂,有的甚至把孩子打的遍体鳞伤。在教育孩子的时候,夫妻之间,长辈与晚辈之间会有许多的差异,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4、因为不良习惯而产生的家庭暴力现象。

在有的家庭中,丈夫或者妻子有一些难以改变的不良习惯,比如说传播小道消息,导致的邻里不和,比如说喜欢赌钱打牌而导致的夫妻矛盾重重,在这些小事上不断摩擦,从小到大,最后走向家庭暴力。

5、新家庭暴力现象

在现代社会里,每一种事物都在产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现象也是如此,我们在访谈中发现现在的家庭暴力不仅为身体的伤害,还有心理的伤害,夫妻间的相互冷漠,冷嘲热讽成为一种比较多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另外,在一些家庭中并不是妇女才是受虐待一方,有不少的家庭中男子成为了受虐待一方。

6、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现象

产生家庭暴力根据原因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每一种原因都可以成为一个种类,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人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男人的附属,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另外,在社会资产不断得到积累的大环境下,人们已经不在津津乐道地谈论省吃减用,而把享受当作一种时尚。男人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女人。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义加上女人的软弱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

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因为儿子在家里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我们计划生育部门重点,有些人为了生儿子东躲西藏。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识加上女人的软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

这些年,由于社会的不断开放,使得人们的思想也随着不断的开放起来,社会上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商场里商品琳琅满目,大街小巷歌舞厅随处可见,娱乐业空前的火爆,好象被压抑了许多年的人性终于得到了释放。可在某些娱乐场所就成了藏污纳垢的代名词,有些层次比较低的女人,不原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于是靠出卖色相,在娱乐业中像寄生虫一样生存,一部分改革开放的受益者手中有了钱,开始享乐,追求奢靡腐化的生活,已经不满足小家庭的温馨,在这种被污染的环境下,家庭不在稳固,暴力由此而不断的产生。

三、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与方法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家庭问题并已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宪法赋予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力。但由于种种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五
《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家庭暴力怎么取证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一、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二、警察笔录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凭证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四、妇联的书证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书证

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单位证明

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通话录音

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

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殴打照片、录像

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本文来源:360法网(家庭暴力如何取证

家庭暴力派出所怎么处理篇六
《家庭暴力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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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李在珂 (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主编: 吴佳雪 编辑: 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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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

案例

刘女士今年35岁,结婚10年,10年来刘女士的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大打出手。被丈夫打的遍体鳞伤几乎是刘

女士的家常便饭。对丈夫的粗暴行为,刘女士始终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忍无可忍时就离家躲避,这时,王先生就会发疯地去找她,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发誓以后不会再打骂她。每次,刘女士看到丈夫知错,便原谅了丈夫,随他回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了几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

对于丈夫的暴行,刘女士也曾求助过亲戚朋友,甚至当地的居委会,每次亲戚朋友的劝解,王先生都会表示知错,要痛改前非。但是,事后就会把自己说过的话忘得一干二净。于是,周而复始地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再打骂便成了他们生活的主旋律。最后,刘女士在一个律师朋友的建议下,终于鼓起勇气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王先生,法院审理后,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九个月。王先生的暴力行为不仅毁掉了自己的家庭,还使自己锒铛入狱。 律师点评

家庭暴力,在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侵害的行为。由于受传统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一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观念重,在遭受暴力的时候往往忍辱负重,再加上施暴者和受害人都缺乏法律意识,使得家庭暴力的悲剧不断发生,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现象更是普遍。 支招: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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