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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

2016-03-02 12:29:1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共5篇)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二:《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黄坚明律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黄坚明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笔者现单就案件中遇到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分析。

一、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手该案后,也想过在二审阶段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然,也知悉被驳回的可能性非常大。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结果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只能提起上诉。其实,大家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笔者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没有对案件实体性问题进行裁决,而是直接以案件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直接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挽回败局的权利和机会。

既然案件已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笔者代理的被告一方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包括众多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笔者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几率过大,总之,笔者并就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如何抉择仍需作出决定。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案件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都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异议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笔者在法庭上当场和经办法官辩论起来,甚至有点火爆,时间超过45分钟,甚至连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说辞都出来了。最终结果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但书记员把笔者再三强调的内容都没有写上,不管法官是否同意,笔者自己动手把要求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的书面裁定书,并明确赋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权利。

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在笔录中也明确手写了该内容,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当时,到庭的旁听人员挤满了整个法庭,这是笔者经历过听众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

其实,笔者再认真思考一下,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二审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有这样戏剧性事情?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其实,当时当事人都不理解我的做法,认为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是拖延时间!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其他律师也问过我这个问题,你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有法律依据吗?笔者只能如实回答,答案是说不清楚。 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也许,管辖权问题就应到此为止了,毕竟法官已经出裁定,认可法院的做法,笔者无需承担任何专业上的责任。但鉴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整个系列案件形势的综合考虑,笔者决定继续上诉,将案件战场再转到中院。

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笔者边签收送达文书材料,边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说句心里话,当时心里是挺焦急的,毕竟就是自己持续坚持要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记员回答:“一般案件都是这样判的。”笔者心底一凉,本案不是一般案件,按一般案件处理本案那结果就是败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笔者的请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笔者方的请求。

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正如俗话说的,有错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民诉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诉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即便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但提起再审的难度是相当大,是否启动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法院受理。

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当然,笔者继续就此问题和不少资深律师讨论过,有一个律师给笔者的答复最简单,一审阶段毫无疑问可以提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就不可以再提管辖权异议,发回重审就是一审阶段,当然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第一次开庭还可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仍是: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

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不管是在一审阶段还是二审阶段。

篇三:《试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

试论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提起主体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龙碧霞 编辑:studa1211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

论文摘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管辖异议权的提出主体,导致实践及理论界均有很大的争议。本文对此作出探讨并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应具有相应的管辖异议权,这是彰显司法公正及程序公正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正 管辖权异议 程序公正 提起主体

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之一,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应首选程序公正,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途径之一。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构建,对管辖权异议提出主体界定模糊,仅以“当事人”一词概括之,为此,笔者以司法公正为支点,在本文中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被告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主体

对于被告能否成为管辖权异议主体,学术界基本没有争论,均认为被告是管辖权异议主体。为什么被告理所当然享有管辖异议权?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两个理由:首先,给予被告管辖异议权是现代司法理念之一——司法公正的充分体现。原告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对于管辖法院已作了自己的判断,对于多个法院可以管辖的情况,原告也对之做了全盘考虑,选择了最利于保护自己利益的法院。由于民诉法的精神之一就是平等,立法不追求绝对的实体平等,但是在制度的设置上却应给予相对的平等,给当事人有个获得平等的平台,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法律制度时倾注平等的思想,达到人人有机会获得公正地对待,在诉讼权利上,原告拥有了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这无形中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因此辅之于管辖权异议制度,就使这种“不公平”得到了平衡,从而也达到了程序公正。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多余的考虑,因为从整个社会来考虑,总体还是达到了平衡的,这是由于公民难免会在某一案件成为被告,而在另一案件就是原告。然而,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平等平衡,并不是使某一部分人在某个时候获利而在某个时候失利来达到平等平衡的,而是使每一个人在每一案例中都能得到公正地对待,是每一个案的公平组合成社会的整体公正。因此应给予被告管辖异议权,否则在程序公正上就有失偏颇。再者,由于原告对管辖法院的理解难免会有错误,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恶意制造了一些所谓的管辖依据,而结果选择了无管辖权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赋予被告管辖异议权就可以减少出错及原告恶意而得逞的机会。这事实上在实体上给原、被告公正的机会。因此,毫无疑问,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是司法公正的表现。

二、原告可否成为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对于原告是否可成为管辖异议权主体,在当前理论界并未形成共识。综观各种学说,至少存有以下几种观点:(1)原告并没有管辖异议权。理由是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如果其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可在起诉之时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应享有管辖异议权。这又有以下不同看法:一是原告在地域管辖中不享有管辖异议权,但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中,原告对其诉讼被移送或被指定的情况享有管辖异议权; 二是认为原告对级别管辖和反

诉中的牵连管辖有权提出管辖异议,案件被合并后原告也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三是认为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原告可以对此上诉,从而享有管辖异议权;再是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享有管辖异议权;被追加的必要共同原告享有管辖异议权; 四是认为除了原告在起诉选择管辖法院有误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追加的共同原告也有管辖异议权外,原告在其他情况下,只要管辖权发生变动,均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事实上,应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这不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体现司法公正。在笔者看来,原告在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被赋予管辖异议权:

一是对于原告自己选择受诉法院的情况中,原告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权。或许有人提出反驳:原告已经依其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之时即对自己的选择有一个决定权,如果再赋予其管辖异议权,难免有反复无常拖延时间之嫌,令诉讼如儿戏一般。对此,笔者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确实已经有了一次选择权,然而却不可避免会出现原告因客观或主观原因而判断错误,因此应赋予管辖异议权以纠正管辖错误,这不仅是对立案时出现错误的一个补救途径也是给原告权益保护的另一程序,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往往直接影响实体是否公正,程序可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不但如此,给予原告管辖权异议并不会引起原告反复无常的举动,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无非是希望其与被告间的纠纷能尽快得到一个司法上的解决,如果他想拖延时间就无需提起诉讼便可达目的。因此,为实现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即使是原告主动选择了受诉法院也应该有管辖异议权。

二是对于原告在选择了受诉法院后,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权并被人民法院认定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管辖的情况,原告应具有管辖异议权。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有上诉权,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决定有再次的管辖异议权,这当事人当然包括了原告。也许有人会提出,对于裁定提起的上诉并不是管辖异议权,而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程序上的一种救济权,正如对判决的上诉权。其实这种想法产生的原因是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明确导致的,他们认为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变更管辖法院的异议申请。” 正是他们将管辖权异议局限于向受诉法院提出的异议申请,因此,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提起的上诉排除在管辖权异议之外,这并不科学,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不仅包括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还包括原告向上级法院提起的对下级法院作出移送案件裁定的上诉,这是因为,原告提起上诉,其实就是不服案件归另一法院管辖,是对另一法院管辖权的异议,因而它应属于管辖权异议的一种。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

三是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将案件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况,原告也应具有管辖异议权。这是因为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与原告当初选择管辖法院的初衷相违背,为了体现司法公正,在程序上赋予各当事人平等权利,应该给原告对受诉法院移送案件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

四是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可以分为申请参加的共同原告和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共同原告,其中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案件的共同原告由于其可选择另行起诉,因此其选择加入已经开始的案件则证明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故并不存在管辖权异议之说。而被法院追加的原告则不同,其必须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之中,否则其权利得不到有利的维护,由于其在开始时就没有了选择受诉法院的权利,因此为了司法公正,应赋予其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被告提出管辖权意义拖延时间

有人认为“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这种观点完全剥夺了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的诉讼权利及追求程序公正的权利,与民诉法的平等精神是相违背的,自然不应予以采纳,只有被追加的共同原告享有了管辖异议权,其权利(包括实体和程序权利)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可知,原告也是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之一。

三、第三人是否可成为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三人有两种: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第三人无管辖异议提起权,在这一批复指导下,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均不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在理论界,也有持此观点的。然而也有人认为应赋予包括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管辖异议权。

笔者认为,应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否则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针对法院追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在法院追加时,其往往没有意识到法院无权管辖,视为其同意法院的管辖,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针对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虽然是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支持其中一方的利益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他加进诉讼时别人已经开始了诉讼,对于诉讼权利,第三人已经错过了一些,如果再不赋予其管辖异议权,其利益更得不到保护,再者,如果原、被告均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案件确实是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那么,也应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以很好地纠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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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章芳.体育课准备活动改进的几点意见[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篇四:《管辖异议申请书》

[篇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07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06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于2008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望予以批准。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x月x日

[篇四: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办理中的几个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审判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由于管辖异议的审查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通常不太引人关注,但近期通过办理两起管辖权异议案件,笔者发现 在这一程序中,有些环节无法可依,有些规定禁不起推敲,颇值得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一)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1992年,我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对于办理管辖异议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却没有作出规定。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但这仅针对于经济案件而言,对于传统民事案件并不当然适用。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未对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作出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但此规定针对的是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而不是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且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合理确定办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两种情形下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一是经济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一是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送达时间没有要求。而对于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这也就造成了在传统民事案件审理中管辖权异议办理的延迟,甚至有的当事人恶意启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诉讼。

笔者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有两点看法:1。在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非经济案件中对地域管辖异议的办理期限应比照经济案件和级别管辖异议的办理,即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至于送达时间以五日为宜。2。应尽快对管辖权异议办理期限作出统一规定,并适当延长至一个月。理由一,在管辖权异议的办理中,尤其是被告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时,如何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较复杂,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或对当事人进行必要询问,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现实。理由二,仅由法院依职权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不给对方当事人质证机会,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质证往往需要必要时间。3。裁定书的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尤其是在地域管辖争议中,被告多路途遥远,送达不便。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之前,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审判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如其不预交则视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在管辖权异议办理中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预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预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驳回裁定生效后再行交纳;有的法院干脆不收案件受理费。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含混模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此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受理费是以结果论英雄,被告所提异议成立时,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费那样由败诉方即原告承担,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费。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中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是否预交案件受理费没有做出规定。

(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一,无论案件受理费还是申请费均以预交为原则,不预交为例外。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看,只有三类案件不用预交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申请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第二,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交纳不具有操作性。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后,异议处理程序已经完结,被告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动力。其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也只能走执行程序,此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资源。综上,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知其限期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最终经审查被告所提异议成立,裁定移送的,则同时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格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制作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该格式适用至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笔者认为该文书样式在两个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一)当事人称谓不合理

在1993诉讼文书样式中,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首部当事人的称谓为“原告”、“被告”,并且需要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一做法不妥。首先,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针对原告选择受诉法院而言,争议发生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与原告之间,与本案其他当事人无关,将其他当事人纳入裁定书纯属画蛇添足。其次,将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列为当事人之一,就意味着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显然是有违一般的法律和逻辑。综上,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设定,既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自身特性,又违反一般的诉讼法理。因此在制作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应将当事人称谓确定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被告为申请人,原告为被申请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需在裁定书首部列明。

由此笔者还联想到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的制作,依据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同样在首部依原、被告的身份列明本案全部当事人。这同样存在与财产保全无关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的问题。比如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甲的财产,那么被告乙能否申请复议?对此,笔者认为同样应采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称谓更为合理。这一点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亦能得到印证,其在对证据保全裁定书的设定中,文书首部采用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二)遗漏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纵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诉讼文书样式,其中既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又未要求在诉讼文书中写明诉讼费用负担的诉讼文书只有两类,一是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一是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后者而言,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取决于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在结案的裁判文书中写明如何负担,所以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无需对申请费的负担作出明确。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要求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则令人费解,也容易给人们造成管辖权异议不收取诉讼费用的错误印象,同时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笔者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成立的则不需交纳。据此,应区分两种情况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一是,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承担”;二是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写明“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还”。

篇五:《北京租房合同范本》

[篇一:北京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租赁代理机构)和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北京租房合同范本。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篇四:北京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为:楼房___室___厅______卫,平房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______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_______________,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年______个月。(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___日(□书面/□口头)通知对方。

第七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该房屋租金______(□年/□月)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帐户,通过该帐户支付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乙方收取租金,但乙方未按期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支付租金的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合同送交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四)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八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九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

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向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_____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_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无权代理

由甲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代理人和乙方应在甲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甲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甲方书面追认的,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份,其中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______执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签章: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证照号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五:北京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__栋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___,结构等级_________,完损等级___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_____个月或空关_________个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_________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_________的规定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______方承担;所有权属___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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