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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2016-03-26 11:15:0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共5篇)xx公司安全教育制度xx公司安全教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预防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领导、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培养领导、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学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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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xx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xx公司

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为预防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领导、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培养领导、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自学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

第三条 按照教育对象,将安全生产教育类型分为管理人员教育和普通员工教育两大类。

第二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条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

3、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和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4、公司历年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和教训,工伤事故案例;

5、公司区域内的特殊、危险位置及安全规定。

第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普通员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 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3种形式: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指的是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新员工报到后,由人力资源部陪同新员工到生产技术部领取“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其开展公司级安全教育及考试考试成绩填入“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培训人员及被培训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

1、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2、公司区域内的特殊、危险位置及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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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安全工作发展史、生产特点、设备的分布情况。

4、公司历年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和教训,工伤事故案例。

5、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奖惩条例、厂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一般设定为两天。

第十条 新员工调入车间后,由车间主任负责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同时对其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填入“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培训人员及被培训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

1、公司各车间各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源及应注意的事项。

2、公司各车间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车间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3、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学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项。

4、公司各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介绍车间内常见的安全事故和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5、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新员工讲解安全生产的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及生产中的防火知识和火险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一般设定为一天。

第十三条 新员工进入车间班组前,由班组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对其展开班组级安全教育及考试,考试成绩填入“三级安全教育卡”,并由培训人员及被培训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1、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以及紧急处理险情的方法。

2、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

3、本班组各岗位需要使用的机械设备、设备的性能。

4、让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示范,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并说明怎样做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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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一般设定为半天。

第十六条 为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特进行特种作业教育。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分类:

1、电工作业人员,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点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验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

3、吊车工,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包括电瓶车工、叉车工。

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包括压力容器灌装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6、剪工,冲工,压工,耐压试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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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

8、锅炉作业以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组织。

1、车间或部门编制《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交生产技术部审查。

2、生产技术部审查批准培训计划后,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再交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3、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资源人员培训台帐。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培训的实施。

1、人力资源部根据已批准的培训计划,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要求,按期安排相应工种培训申请人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施操作技能考核。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2、公司选择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公司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具备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参加相应作业培训。

4、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后,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地方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下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5、生产技术部应建立特种作业培训台帐。

篇二:《企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一个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内容、方法和要求及安全技术考核的办法。

2. 范围:全公司职工。

3. 责任者:安全部、人力资源部、生产车间。

4. 程序:

1) 入厂安全教育:

a) 新入公司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代培生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b) 员工在车间之间调动以及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者,都要履行车间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组与组之间工作调动,要履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c) 入厂安全教育可结合员工进厂技术培训同时进行。 d) 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部共同负责。教育内容为国家安全技术法令和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守则及劳动纪律,公司安全教育课时不得少于24小时。

e)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车间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车间级安全教育课时不得少于16小时。

f)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负责,内容为岗位安全技术操

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正确使用方法等,班组级安全教育课时不得少于8小时。

g) 接待部门对来公司参观学习人员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2) 特殊教育:

a) 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驾驶、电气、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机构或受委托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b)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在投产前,必须按新的岗位安全操作法,对岗位操作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c)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d) 对年度计划大修和重大危险性检修,工程部应对施工人员提出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要求,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检修。

e) 对女工应有计划地安排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教育。

3) 日常安全教育:

a) 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 安全技术、

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

b) 公司安全部应配合工会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如宣传橱窗、广播、黑板、展览会、事故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c) 班组应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进行教育。

d) 交接班、开停车布置工作时,应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4) 安全技术考核:

a) 经公司安全教育后,应由安全部进行考核,集中归档。 b) 安全部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中层以上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部组织,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组织。 c)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如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以取消上岗资格。

篇三:《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公司安全教育制度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1.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生产工作中安全管理,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凡属于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可上岗。公司一级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室负责;车间一级的安全教育由区域负责人负责;班组一级的安全教育由班长负责。

4.凡是公司新进员工、实习人员以及变换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现场岗位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进人工作场所进行操作。

5.新进入的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单独工作。

6.公司现有特殊工种包括:交电工、焊工、行车、吊机司机、起重工、司索工、厂内车辆驾驶员(汽车、铲车、推土机、挖土机、叉车司机)、压力容器(空压机操作工、制冷维修工)等。

7.新进员工进入厂时,由办公室通知安全管理室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并填写“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录卡”或“公司安全档案卡”,然后经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分别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录卡”或“公司安全档案卡”上签名,车间员工的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登录卡”或“公司安全档案卡”由被教育者所在的车间负责保管,部室人员由安全管理室负责保管。

8.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者一律不得领取劳防用品和进入工作场所工作。代培训工、实习人员在入厂前以及公司内部职工调动、变更工种时,办公室要通知安全管理室,以便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9.公司一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宣传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以及一般安全知识,讲解我公司生产的特点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

应注意的事项。

10.车间一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根据车间生产工作的情况,宣传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要求。

11.班组一级安全教育主内容:注重宣传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注意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指派富有经验的人员带教新进人员,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

12.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管理室。

篇四:《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篇五:《安全教育制度》

[篇一: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1、加强领导。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由副校长、安保处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2、教育学生饮水饮食要注意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安全教育制度

3、教育学生右侧通行,走人行道,路上不抢道,不玩耍打闹,注意交通安全。

4、各班主任要教育学生课间活动不追逐打闹,不违反规定在楼梯处乱跑,不在楼上趴窗外望。不玩危害他人的玩具,不准在校园内燃放鞭炮。

5、安全教育的时间可确定在校会、班会、晨会中,可在集体组织的活动之前,也可渗透在各科教学之中。

6、财产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由主管会计负责,现金由出纳员负责。各办公室的资料、物品、设备均由各个教研组长或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教室一切物品、设备由班主任负责。安全教育制度

7、后勤处设有校舍、设备检查记录,每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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