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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是

2016-04-11 09:57: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新农合是(共4篇)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二、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农村缺医少药的一般问题已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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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农村缺医少药的一般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由于多数地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费用完全靠个人支付,农民负担较重,因而出现部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许多情况表明,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贫困又使疾病难以医治。目前所言 “ 看病难 ” 、 “ 看病贵 ” ,主要是指农民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问题。调查表明,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数占贫困人口总数的 47.63% ,位居农村致贫因素首位,有 28.02% 的农民应看病而未去就医, 67.74% 的应住院而未住院,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由于多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农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政府或集体经济也没有能力把农民医疗保障包起来,目前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只能通过农民互助共济的方式来解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是: 1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 2 、有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看病贵问 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 3、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4、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既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 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数量达到全国县(市)总数的 40%; 2007年扩大到 60%; 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 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新特点 ?

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 20 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人均 15 元给予补助,要求今后逐步增加到 20 元;市级财政按人均 5 元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而且是政府拿大头,农民拿小头。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 “ 保小不保大 ” ,或者 “ 保医不保药 ”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统一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管理的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管理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大了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

四、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保大病为主?

制度创新是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目前农村的状况与改革开放前已经大不相同:农村卫生医疗网络基本健全,缺医少药的一般问题基本解决;农村交通状况大大改善,农民有病也可以到外就医;农村劳动力流动较大,不能限定其在特定的地点治病;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较低,既保大病又保小

病难以兼顾;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支付小病门诊费用困难相对不大,关键问题是大病住院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对传统合作医疗的简单恢复,而是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区别于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通过互助共济形式,集中有限资金重点解决大病对农民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 ,这是中国的一句老话。人难免不得病。据专家研究,农民医疗费用如达到个人年收入的 70% ,就可能因病致贫。农民中有一句话: “ 不怕穷,就怕病 ” 。如果一个家庭有一个人得了大病,就可能拖累全家,对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一是个人得益。从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情况看,每个农民一年交 15 元钱( 10 元是门诊费,进入家庭帐户自己掌握,实际统筹的是 5 元)如果一旦得病,最高补偿可达到 20000 元,是个人交费的一千多倍。即使 10 年患一次病也是值得参加的。如果仍有较大困难,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政府扶持,而且政府补助的资金超过农民个人的出资,如果农民不参加,也是一种损失。三是如果当年没有得病住院,可以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四是即使自己不得病,也等于帮助了乡亲,做了一件善事。今后自己有病,还有机会补偿。如果一生不得病也不吃亏,这是最大的福气,是最合算的。

六、为什么提倡以县(市)统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渡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制度要求由政府主办,而且要有一定社会性才具保障及抗风险能力。传统合作医疗一般由村举办,规模小,只有集体经济好、农民生活水平高的地方才能运作。由于村办模式相对范围小、抗风险能力低、操作难规范,多数地方不容易建立和坚持。经济困难的村往往被排除在外,所以不再提倡。乡(镇、办、区)办模式扩大了筹资范围,制度覆盖面大,不同村组的人都可以参加,与群众比较接近,方便操作,抗风险能力增强。但由于管理主体多,造成制度形式不统一,仍然存在统筹范围小、保障水平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县(市)统筹模式的社会性更大,并且更具规范性,管理更加严格,抗风险能力更强,更易于监督管理。当然,实行县(市)统筹也要求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经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要有保证。我市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均纳入了市财政预算,为实行全市统筹的合作医疗制度奠定了基础。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什么内容 ?

1 、统筹层次。以县(市)统筹形式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2 、参加原则。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3 、筹资标准。2009年筹资标准为人均不低于100元。包括农民个人出资不低于20元、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不低于80元。新农合是

4 、运作时间。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一般每年的 11 月为收费时间, 1 月 1 日 为新一年度合作医疗的启动时间。参加人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内发生的就医情况,可按规定补助。

5 、保障水平。以保大病住院为主。规定报销范围、支付比例、起付线、封顶线。新农合是

6 、报销方式。在县区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以现场报销为主,在县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回当地乡镇合管办、转出定点医院或县新农合办报销。

7 、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户参加合作医疗;农户患大病,在获得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8 、管理监督。登记造册、统计、审计、帐目公开、年终报告及其它监督事项。

八、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 ?

从每个农民缴交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设立家庭帐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每次门诊时可从家庭帐户支付费用,如当年节余,可积存到下年使用。因家庭账户弊端很多,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市从2008年起实行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模式,取消了家庭账户。

九、设定报销范围、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有什么作用?

合理确定报销范围、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发挥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控制基金支出、保证合作医疗正常运作有着重要作用。

设定报销范围和起付线,实际上降低了方案设计中的平均住院费,减少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有利于提高合作医疗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能力。报销范围的免付或控制项目通常包括因违法违纪造成的伤病、第三方有责任赔付的项目、价格昂贵的检查治疗项目、自行选择的消费项目以及一些不必要的项目等。

设定起付线是为报销支付设定一个门坎,在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才分段按比例报销。目的是减少对低住院费患者的补助,将资金补助的重点放在对大病患者的补助上。同时,也可以排除将门诊费用当作住院费用报销的情况。起付线的标准要适度,定得过高会影响合作医疗的受益面,也会影响病人对基层医院的选择。为引导病人尽可能选择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率,起付线的设定可由低至高。我市将乡(镇、办、区)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定为 100 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除一医)定为 200 元;市一医为 300 元;市级以上医院定为 800 元。

合作医疗对参加人的医疗费用采取共付制,即与参加人共同承担责任,一方面可以控制合作医疗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参加人在就医时自己交纳部分费用,可促使其合理选择医疗服务项目、减少浪费。在合作医疗方案设计中,通常使用 “ 报销比 ” 。一般认为,报销比例超过 80 %就可能造成浪费,而低于 20% 就对患者帮助不大。相同的报销比例对费用不同的患者会有不同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目前我市将市内住院就诊的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定在住院费用的 35%—65% ,市外住院就诊定在 30%――45% ,较为稳妥。

封顶线是指合作医疗对参加人的最高补助额,是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象征。由于合作医疗采取低水平的筹资方式,支付能力不大。如果不设定支付限额,少数人过高的医疗费用可能会超越合作医疗的支付能力,出现超支情况而无法控制,最终拖垮整个合作医疗制度。此外,少数人得到的补偿过高,还会影响多数人的积极性。当然,封顶线太低,也难以体现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同样会影响参加人的积极性,失去号召力。因此,我市的封顶线标准定为 20000 元是比较合理的。

十、为什么强调政府组织和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责任 ?

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卫生公平性问题是政府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解体,一方面有自身机制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与组织管理松散和资金不足有很大关系。因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调政府的组织和扶持作用,为建立和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了基本条件。设立工作机

构、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和工作经费,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必备条件。要把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民心工程办好,必须加大组织领导和资金投入的力度。试想,如果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没有专门机构管理,保障资金来源仅靠个人交费,也是行不通的。

十一、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的责任,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这样,可以从制度上避免将农民缴交的医疗保障资金,转化为供养政府工作人员的资金。如果从基金中提取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必然会增加农民负担。

十二、为什么要农民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这是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性质决定的。要享受合作医疗保障就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有得到政府资助的权利。但是,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一定要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由政府设立一个基金解决农民就医问题?实际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体现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扶持,但政府和集体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让大多数人参加进来,才能扩大合作医疗资金筹集能力。因此,除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外,对有能力的农户,应引导其自己出资参加合作医疗。即使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也不应该由集体把农民应出资的部分包起来,否则农民还是不能养成自觉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习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十三、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不属于农民负担?

合作医疗是农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自愿交纳的合作医疗个人部分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是农民负担项目。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是个人为了抵御疾病带来的风险。因此,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并且,这些资金完全用于农民医疗保障,其中政府和集体补助的资金占大头

十四、为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以农民自愿参加为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同,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不是法定义务。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参加,也不能硬性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允许农民自愿参加,就不会人为加重农民负担,避免把好事办成坏事。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又要求有一定数量的人参加才能正常运作,因此,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一方面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讲清互助共济的意义;另一方面,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引导农民参加。

十五、为什么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目标 ?

“ 大数法则 ” 是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参加的人数多,住院率就会相对下降,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潜力也就越大。反之,参加的人数少,吸纳资金就少,住院率反而相对增加,就降低了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以一个统筹单位计,合作医疗参加人数达到 60% 以上,才能正常运作。因此,确定覆盖率的标准,首先是合作医疗自身运作的要求。其次,制定合作医疗覆盖率目标,也是一个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了明确的目标,才能集中领导、集中财力、集中人力、集中时间抓好这项工作,使解决农民群众 “ 看病难、看病贵 ” 问题真正摆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十六、为什么合作医疗资金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 ?

一般人对合作医疗不能超支容易理解,但对合作医疗资金不宜节余过多认识不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最大限度的享受保障是参加人的权利。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水平有限,保障水平已经不高,如果再有较多资金节余,农民实际获益就更低。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资源,也起不到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作用,还会影响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合理的节余也会影响各方面对合作医疗制度的准确评价。从现有经验看,合作医疗当年资金节余一般可控制在总资金的 10% 以内。

十七、为什么要建立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除合作医疗统筹资金以外,在县(市)一级还要建立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充形式,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建立县(市)一级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一是可以资助五保户和困难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二是可以对患大病重病的特困农户在合作医疗补助限额之外再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三是可以减少合作医疗的运作风险。各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建立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还可以向社会募集,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目前,我市已制定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管理、申请、支付的具体规定。

新农合是

十八、为什么我市规定参合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农民的需要为出发点。患者通常会对医疗机构有一个信任度的问题,有的疾病也确实需要有一定医疗水平的医院才能医治,而且许多农民居住分散,甚至长年在外务工,要求其患病时必须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就诊不切实际。因此,从方便农民着想,我市合作医疗可以让农民在市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但为了加强管理,到市外就诊的必须通过经办机构审批。通常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要低些,而且住院的报销比例要高些。

十九、为什么合作医疗要以一个年度为周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以一个年度为期。在新的核算年度开始运作后,必须停止吸收农户参加,在收费期内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合作医疗资金的准确核算。因为合作医疗正常运作是以科学的测算为基础的,对一个年度的发病率、住院率、筹资额、支付标准有一个基本测算。要量入为出,能够吸收多少资金,就确定多少补偿标准,防止超支。如果不按年度运行及核算,就难以准确把握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二是防止部分人钻空子,无病时不参加,有病才参加,不履行义务,只想得到好处,损人利己。如果不限期吸收农民参加,就会影响对发病率、住院率的测算,将对合作医疗带来极大风险。三是便于操作,因为合作医疗对象多,管理人员相对不足,合作医疗只能在筹资阶段集中基层力量,发动农户参加,时间截止后,不再吸收资金,管理人员只负责支付工作。四是有利于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一般要求农村合作医疗年度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合作医疗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的 11 月至 12 月为集中宣传发动期。集中宣传发动有利于合理利用行政资源。

二十、为什么要在合作医疗年度运行期间才能享受补助 ?

合作医疗是一种承诺制度,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只在其参加的年度内有效。新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在其所参加的合作医疗年度启动前的有关费用不能报销。

篇二:《新农合工作相关知识简介》

新农合工作相关知识简介

主要内容:

一、新农合概况

二、我县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

三、存在的困难和矛盾与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新农合概况:

(一)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意 义

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产生背景

农村合作医疗是早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极大兴趣。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它先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

1996年年底,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还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是新农合是

“民心工程”和“德政””。中央指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四)目标和进展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正式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中央计划,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农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被列入社会保险法中,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2010年全国参合率达95%以上,2011年全国参合率实际达96%以上,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五)财政补助资金递增,保障能力逐渐提高

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2006年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并逐年提高,到2011年每人每年200元。财政补助从每人2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200元,达10倍之多。

筹资水平大幅提高,有效增加了新农合基金规模,提高了支付能力。新农合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报销标准由原来的最低水平20%,到现在最高可达90%。

(六)成效显著

2010年全国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已达到60%左右,今年要求达到70%。

今年全国的参合人数为8.23亿人,参合率达96.6%。我县参合总人数为682091,参合率达99.27%。我镇今年参合人数为3511人,参合率达100%。农民参合积极性显著提高,已由被动逐渐转为主动。因此,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

二、我县新农合工作运行情况

自2006年我县实行新农合制度以来,按照中央及省、市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新农合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很大成效。

(一)主要成效

一是农民参合率稳步提高,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参合率从2006年的85.99%上升到2011年的99.27%。随着筹资总量的提高,新农合制度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受益面逐年扩大,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2011年全县共有68.2091万人参合。根据国家规定,2011年人均筹资24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4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共配套补助资金每人200元。目前个人已交30元,筹资总额为1.5668亿元。1-6月份,共补偿15.7253万人次,补偿金额5715万元,其中住院补偿3.1221万人次,住院补偿4828万元。群众就医观念随着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发生了根本变化,“大病拖、小病扛”的状

况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今年,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全面实施,报销比例比“非国基药”目录内用药提高了10或15个百分点,广大农民兄弟从新农合中得到了更多实惠。 三是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全县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体系和监督体系。在资金安全运行上,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到了资金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建立和完善了新农合基金安全管理制度。

总的来说,我县新农合制度收到了参合农民得实惠、卫生事业得发展、政府工作得民心的“三赢”效果,也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在2010年江西省首次开展的全省新农合经办机构评先活动中,广丰县农医局被评为全省先进县级经办机构,我镇去年被县评为先进单位。省、市多家媒体对我县新农合工作作了专题报导,我县的新农合工作经验多次在省、市有关会议上作典型介绍,一些做法在全省被推广应用。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的认真实施、通力配合,得益于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二)主要做法

1.运行模式

1)、参合条件

农民参加新农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有我县农村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新农合,享有新农合的权利和义务。

2)、个人参合缴费新农合是

农村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交新农合基金。必须以户为单位全户(户口簿上登记的人员)参加,家庭户的划分按户口簿。

参加新农合农民报销时,发现未全户参合,该户已参合人员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要在该户为未参合人员每人补交个人自缴经费和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后,才能享受报销补偿,而补交人员当年不能享受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补偿。

超过缴费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户口并补齐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同等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个人参合自缴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缴,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所基金收入过渡户,及时缴入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2011年农民参合筹资水平为每人240元,其中个人参合缴费40元(今年现已收缴30元),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200元。

中央及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分摊:

一、中央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108元;

二、省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73.2元;

三、市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县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15.8元;(今年合计1077.7037万元)

五、农民自缴参合费用今年要求每人40元。

3)、 新农合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所有新农合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银行专户(包括

篇三:《新农合政策概述》

2013年农村新农合政策法规

——新农保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为“新农保”,是不同于企业职工基本,3老保险(简称“大社保”)

新农保试点主要有哪些政策?

新农保的制度创新,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基础养老金全额补贴;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强调以政策的优惠吸引农村适龄居民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进城务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停止缴纳新农保保险费,新农保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农村居民因就业和居住等情况变化,在不同阶段参加了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将制定有关衔接政策,保障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为适应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集体补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所共有,村集体有责任为本村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村集体经济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新农保最大的优惠政策,是政府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并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我省试点县(市、区)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代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可以向经办机构或代办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和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支付;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新农保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中断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累计缴费达不到15年,允许补缴,但不享受缴费补贴;不允许一次性缴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居民生活和医疗条件不断改善,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同时意味着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生活需要更长时间积累、更多资金投入,因此,农村居民尽早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就可以得到更多的补贴,个人账户会有更多的积累,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五)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继承权。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但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参保农民个人养老保障的补贴,因此这部分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它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体现社会互济原则。

(六)经办服务。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乡镇等基层组织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调整,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应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逐年确认缴费档次。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领

取养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每年对待遇领取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员为村民代办参保或申领手续,但必须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乡镇经办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参保、领取人的户籍、年龄、生存等情况,县级经办机构核定,并发给参保人参保缴费证明(证、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业务数据,并及时按要求报送其他材料。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省级集中数据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河北新农合政策:农村中小学生随家庭参加新农合

昨天,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农村中小学生参合、补偿标准、健康体检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新农合政策规定,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农村中小学生应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如统筹地区政府已做出农村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根据国家不得重复参合(保)的有关规定,这部分农村中小学生则不能再参加新农合。如统筹地区政府未做出明确规定,农村中小学生随其家庭参加新农合。 目前,我省个别县(市)区拟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开展健康体检,鉴于目前新农合筹资水平仍然较低,我省医疗费用水平较高,住院和门诊实际补偿比难以随着筹资水平的增长而相应提高的实际,各地应充分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补偿问题,不得用统筹基金开展健康体检。

存在的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 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 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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