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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函

2016-07-16 16:41:47 编辑:chenghuijun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回复函是对于合作方的一种尊重,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 chinazhaokao com 为大家整理的回复函,供大家参考。  回复函(1)  1、概 ...

  回复函是对于合作方的一种尊重,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回复函,供大家参考。

  回复函(1)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

  (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范文

  范文一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这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回复函(2)

  关于水泥结算价格事宜的复函

  XX有限公司:

  贵公司2013年11月21日《关于适当调整水泥结算价格的函》已收悉。贵我双方长期合作,业务关系融洽,公司总部及项目部对贵公司的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调价函进行了商讨及研究。

  水泥价格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在现代商业社会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为防范价格波动影响业务关系,贵我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互利共惠的原则进行了友好协商,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结算单价参考XX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质监与造价》中XX市信息价的平均值确定。而且,水泥及钢材、平板玻璃等属于国家产能过剩行业,近期的水泥价格上涨肯定是暂时的、短暂的,用不了多久就会回落。

  经公司总部及项目研究决定水泥结算单价暂不予调整,确保货款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绝不拖欠。望贵公司克服短期困难,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保质保量地供应水泥。

  盼请谅解,顺祝商祺!

  回复函(3)

  普通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歌山公司来函解释及有关要求的回复

  致: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我司去函的回复已收悉,对于贵司能够积极来函沟通和解释的态度,我司表示欢迎和支持,并希望双方能够建立必要的合作诚意。对于贵司复函的解释和要求,经我司认真研究后对贵司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事宜;

  1.根据合同第43.8条约定,如出现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的,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按此协议期限内支付款项。并承担此期间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2.根据合同第58.2条约定,在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3个月之内,未能向贵司支付的,则甲方违约。

  因此根据以上合同条款,贵我两方约定付款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能向贵司及时支付的,可视为我司违约。贵司来函中统计的所有延期付款项中,绝大部分付款并未超期,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内支付。贵司认为我司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时并未与我司协商付款事宜,也未签订任何延期付款的协议,所以不能免除贵司自身不重视催要款项的责任。

  至于贵司统计的累积天数达303天的说法,更是不能成立。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是按单栋规定的,贵司叠加累积计算是毫无意义的,也说明不了

  任何问题的。如按贵司逻辑,我司也计算所有工程进度滞后的节点,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并累积计算,贵司将被扣款达百万以上!更重要的是,贵司拖延工程进度在先,已经违约。如同现在我司已经按时支付款项,但贵司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每月生产任务一样。

  二、关于明确我司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现场问题的事宜;

  1.合同第10.1条已经明确了我司代表负责处理事宜的全部内容,但贵司要求我司代表处理现场问题的要求,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因为协调处理现场问题是贵司和贵司项目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必须达到的底线!提醒贵司必须注意的是,按照合同第78页第2.3.4条关于贵司人员的要求,贵司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是五万元,主要管理人员缺乏或工作时间不足,按一万元/人次缴纳罚金。贵司缺乏能够有效协调处理现场问题的各类人员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三、关于明确后续工程款支付时间的事宜;

  参见合同第54页第43.6条和第43.7条之约定。如贵司认为有超过3个月支付期限的行为,可派员来我司专题解决和详细说明情况,提交符合规定的依据资料,我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给予办理。

  四、关于合同下册尽快确定的事宜;

  目前仍未确定合同下册的原因是双方关于合同签订时是“标底状态”还是“投标状态”存在争议,且我司已经向贵司提出了有关政策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我司建议如双方存在争议,可将此争议写入合同下册备忘,先保证后续工程款支付,并按有关规定合法处理双方争议。

  以上四点是根据贵司来函的解释,我司给予贵司的答复。根据贵司来函的

  内容来看,我司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没有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因为贵司提出的要求和诉求均在合同中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由于贵司几乎无人阅读合同,不理解合同条款,因此导致了贵司已违反合同约定后仍不以为然的情形。

  需要补充的是,贵司在多次协调会、专题会、监理会等会议上承诺的各项工期节点、现场管理整顿等工作均未兑现,使工地现场至今没有根本性改观,一直以来施工质量低劣是贵司最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再次提醒贵司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金是合同总价的3%,如贵司再不彻底扭转工程质量问题,必将面临我司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索赔。

  我司一直以来积极协调帮助贵司解决各项实际困难,并大力解决有关建设方付款、政府监管、村庄协调等具体工作。在督促加快工程进度、改善施工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努力。但贵司作为联营施工方,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如贵司自身不加强管理和提高工地管理水平,是无法彻底改变目前项目滞后的困境。我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并履行各项义务,同时也殷切期望贵司能够正视自身不足,努力改变和提高。只有贵我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和风险,毕竟保质保量的按时交付本工程,是双方最核心的利益。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歌山公司 来函 解释 回复

  主送: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抄送:广东珠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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