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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定金

2016-07-26 11:21:4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管辖权异议,定金(共6篇)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一、案件主管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管辖权异议,定金》,希望能帮助到你。

篇一:管辖权异议,定金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果涉案当事人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在同一地点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10、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只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如果该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

㈠协议管辖

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12、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13、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14、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15、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16、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管辖权异议,定金】

17、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8、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19、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20、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21、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㈡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22、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无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地域管辖。

23、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

24、公民住所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经常居住地确定地域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25、法人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根据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

㈢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6、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7、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28、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9、买卖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因仅给付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0、口头买卖合同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中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3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3、整修加工行为分若干地域完成的,由主要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34、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安装地、调试地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

35、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专用产品。由多种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组合、安装而成的产品,除定作方以外没有他人能够继续使用该产品的,由该产品可视为专用产品。

36、涉及社会公共设施、医疗、化工、食品等的合同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7、有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且当事人约定的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未改变上述标准下产品基本属性的标的物,不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定专用产品。

38、借款合同履行地可以以首先履行合同义务为基点确定履行地。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货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货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9、欠条或者借条仅是对某种法律事实的记载,不能作为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依据,但欠条或者借条中载明诉讼管辖法院的除外。

4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诉讼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41、前条所称“有诉讼管辖约定”,并不是指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如果原债务银行与债务人没有诉讼管辖约定,只有合同履行地的约定,该约定不能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

42、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4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是承包方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

44、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定金】

4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义务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不在同一地点的,以其主要义务履行地为补偿贸易合同履行地。

46、技术开发合同以研究开发地为合同履行地。

【管辖权异议,定金】

47、技术转让合同以技术实施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8、技术咨询合同以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9、技术服务合同以完成主要技术服务项目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50、凡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2、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管辖权异议,定金
诉讼、执行风险规规避

在法院和律所工作多年,看到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结果未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着实令人心痛。现就签订履行合同及诉讼执行中注意要点归纳如下:

一、签订合同如何规避合同陷阱?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帮忙。一般的合同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在实际签订合同中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只有单位公章。这样的合同不管合同主文约定的对自己多么有效,非常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且这种约定不易被审查出来。从合同的文字表达来看签字与盖章之间选用的是顿号,没有使用或者一词。顿号在汉词书写里作为连接符号是并列关系,而或者一词是选择关系,只要居其一即可。由于使用顿号,而实际签约过程中如果仅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仅盖公司公章,该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约定了公证条款,实际未公证,但部分履行了。如果将公证条款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写入合同,那么在实际执地过程中一定中要办理公证,否则合同有可能被法院裁判为没有生效的合同。不管合同约定的对已方如何有利,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约定对赌条款,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所谓的对赌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则另一方赔偿对方数额巨大的违约金的合同”,作为非违约方想利于对赌条款来限制非违约方,但是我们国家违约金定性主要是补偿性,具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合同中约

定了数额巨大的违约金,一般法院会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进行调整。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违约金换算成利息,年息一般不要超过50%。这样有利于双方合作,也给彼此均留有余地。

(四)、谨慎使用定金条款,根据合同地位及履约情况,约定定金转化性质条款。定金条款最大的特点是定金罚则,也就是如果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取定金方将没收定金。而如果收取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赔偿定金。在双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要有预见性,可以约定定金,也可以将约定金转化为预付款等,从而摆脱定金罚则的束缚。

二、通过法院,如何快速追讨债权?

大家都知道,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非常讲究程序性。这也意味着打官司费时耗力。法院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须6个月才能审结,即使是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也要3个月的时间才能审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配全,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恶意提起上诉,案件处理的时间可能更长至一年到二年。

有没有快速追讨债权的方式呢?当然是有的,这就是督促程序,所谓的督促程序,即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方式督促义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最大的特点是简单高效,最多20天即可结案。债权数额少至数百几千,多至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亿万,均可以通过督促程序解决。通过督促程序可以获得与法院审理判决同样的法律效果。从而大大降低诉累,快速实现债权。

三、打官司,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当权利需要通过诉讼来保护时,选择受诉法院即成为每个当事人关心的问题。那么如何选择受诉法院对自己有利呢?一般来说,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院管辖,而不同的法院有不一样的裁判风格。举例来说,对于建设工程类合同,银川法院系统比较严格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审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石嘴山中院则倾向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选择不同的法院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如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要考虑二个因素。1、受诉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说通俗点即在受诉法院审理案件已方有胜诉的把握。2、选择受诉法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基于这二个因素的考虑,针对不同的纠纷,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对于一般性纠纷应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选择好处在于:1、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向被告送达传票,如果选择其它法院,一旦被告不配合拿传票,有可有要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会产生公告费,同时法律规定公告的事项有二个,一是传票,一是裁判文书。送达的时间均是60天,对急于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当事人非常不利。而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则一般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2、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受诉法院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案件胜诉后,即面临选择执行法院。法律规定的执行法院一般有二个,一是裁判作出法院,另一个是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

而目前法院立案仍然实行审查制而非登记制。对于非本院审理的案件,法院立案庭审查非常严格。而对于本院作出裁判文书的,立案庭并无理由拒绝立案。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利于案件执行”。目前法院实行“审执分离”政策,也就是由不同的法官分别处理审判和执行。选择在同一法院立执行案有利于执行法官向审理法官了解案情,加速执行进展。一般来说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其它公共机构情况比较了解,而目前法院最有效的执行措施不外乎是查封、扣押、冻结、划扣被执行人财产。这些执行措施的行使均需要公共机构如银行、券商等的配合。当然不同法院的审判风格也是选择管辖法院要考量的因素。

四、如何能使执行不再难?

原告打赢官司,只是实现自己权利的第一步,将裁判文书执行变现才是原告的真正诉求。根据我在高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庭的工作统计,目前全区法院执结率不到50%,纯执结率不到20%。而这20%的纯执结率基本上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执行案件。因此原告打赢官司不可避免面临”空判”的风险。就执行案件向申请执行人是出以下建议供其参考。

(一)及时采取诉前和诉讼中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将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控制住,有利于法院执行、扣划。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二)、灵活采用执行担保措施。通俗来讲,所谓的执行就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法院执行工作转移至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

财产可供执行,一般法院会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我们都知道,被执行人财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段时间内其没有财产,并不代表以后均没有财产。一个人的财富并不仅是“银行的存款”等其所有的财产,某种程度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表现为一个人的“融资财产”。在执行过程上,对于社会关系广的被执行人,如果一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考虑要求其提供被担保人,由担保人保证其履行信誉,如果其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的话,可以执行担保人。

(三)、寻找被执行人软肋,灵活采取执行措施。法院的执行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1拘留、2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财产3媒体曝光4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执行措施。对于小额案件,当事人考虑自己的社会境遇和工作能力、生活,一般采用拘留、扣财,划拨比较见效。因为一般法院轮换拘留可达二月之久,在此其间,当事人要损失的不仅是社会信誉,更重要的是交易机会。对于经常经出入境的被执行人可以采用限制出入境措施,此类被执行人社会地位较高,法院一般不会采取拘留措施,但发果限制其出入境,对其社会往来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采取该措施可以给其施加压力,及早执结案件。 而对于爱好面子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媒体曝光,单位领导介入等方式,妥善解决。

五、如何请到好律师或者法律顾问?

法律行业是一个专业性、知识性、技巧性非常强的行业,不同的律师处理同样的案件会得到不同的效果。所以,请一个好律师,不仅省心,而且可以为自己的事业通向成功,开启一盏航灯!

篇三:管辖权异议,定金
2015管辖权异议书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7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神损失只存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合同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中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XX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9月8日

【管辖权异议,定金】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地址:b市××区××大厦××号

l法定代表人:f职务:经理

申请人因××省a市××商店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

将该案移送至b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申表人认为,本案中××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令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申请人所在地b市××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你院予以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a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b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四:管辖权异议,定金
2015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第1篇: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电话:******。

贵院受理的2015年朝民初字****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X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5日结婚后,2015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定金】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请人所在地,且申请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此致:

兴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不应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15年8月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无法正常使用,因该问题多次前往被告处反映和检修,造成XX公司精神和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其次,XX公司所谓的“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损害,理由如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损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产品本身存在缺陷,二、造成人身、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才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针对第一个条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之规定,诚城公司所谓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应当首先由XX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后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在本案中,XX公司只是发现音响系统噪音过大,并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针对第二个条件,XX公司主张的音响系统噪音过大根本不会对人身、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至少目前没有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案不是产品质量损害纠纷。XX公司从申请人处购买奥迪A8轿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纠纷也应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二、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XXXX人民法院进行受理,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已经充分论述了本案应属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车买卖过程中,XX公司采用自提的方式至申请人住所地提取车辆得,合同的履行地毫无疑问是申请人所在地——XXXX,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也在XXX。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纠纷,无论是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关管辖,均应由XXXX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XXXXX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生人,住:泰山区**乡S家结庄村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W*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5年7月日向被告的哥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我的哥哥不是同住的近亲属,送达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致于我实际收到起诉书的期间为2015年7月22日过了管辖权异议期限,使我丧失了诉讼权利。所以应当把起诉状给重新送达给我以保障我的诉讼权利。

关于管辖权,该涉案合同系买卖合同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这一事实有原告举出的由被告本人签名确认的欠条为证,欠条中清清楚楚地载明本案讼争款项为“质量保证金”而并非“加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0X年X月XX日

篇五:管辖权异议,定金
2015管辖权异议

第1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XX 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1月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由贵院管辖,理由如下:

1、申请人未与原告陈龙刚签订过买卖合同,原告陈龙刚提交给贵院的20XX年6月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中“需方单位名称”为空白,该合同并未有申请人公司印章,申请人也未授权沈振州与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龙刚签订合同,沈振州与陈龙刚所签订的合同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沈振州与原告陈龙刚在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由郯城县法院解决”亦不能成立,贵院受理本案没有事实依据。

2、在本案中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与沈振州签订合同,由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为新沂世纪花园工地送页岩

多孔砖。新沂市世纪花园由新沂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七建)承包了其中部分住宅楼施工工程,本案接受页岩多孔砖的应是盐城七建而非申请人,申请人未在世纪花园工地承包工程。

3、申请人与陈龙刚未有签订合同,退一步说,退一万步说!即使贵院认为原告陈龙刚与申请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也是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页岩多孔砖均由供方郯城永盛墙材有限公司送货至新沂市世纪花园工地(运费由供方负责)。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新沂市,申请人的住所地亦在新沂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新沂市,本案应由新沂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沂市人民法院。

此致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沂市振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0xx年x月xx日

第2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

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第3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穆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XXXXXXX811,电话:023-XXXXXX。

异议人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贵院受理原告梁XX诉异议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异议人认为此案不应由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穆XX是此离婚案件的被告,贵州习水既非穆XX的户籍所在地,也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根据原告就被告之地域管辖原则,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异议人穆XX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穆XX长年生活居住在綦江县XX镇,以务农为主,农闲时外出务工挣钱,每年外出务工时间不过三五个月,然后返家从事农耕。

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非穆XX的经常居住地。原告梁XX在习水县温水鲁城九年制学校购置住房一套,于2015年农历八月装修入住,穆XX在温水居住累计不足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原告梁XX在诉状中称穆XX住鲁城九年制学校不属实(民事起诉状第一页第六行)。原告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均住鲁城九年制学校,又称“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民事起诉状第二页倒数第三行),穆XX不可能既居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又与原告分居,前后自相矛盾。事实上穆XX未住在鲁城九年制学校。近段时间原、被告未共同生活,原、被告工作生活地点不同,原告在贵州温水,被告在重庆綦江,各自为搞好家庭而努力,属于正常的分居。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穆XX未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在贵州习水居住一年以上,也未在除重庆市綦江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梁XX起诉异议人穆XX,因穆XX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在重庆市綦江县XX镇XX村X组,此案应由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贵院依法将此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4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因申请人与XXX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591。82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129。09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720。91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5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

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5]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5年XX月XX日

第5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等)

被申请人: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等)

异议事由: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特现依法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认为贵院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1、诉争合同是由广东省A有限公司与山东省H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方随后对相关更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法收取货物价款的10%作为定金(详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

2、诉争合同中明确约定:“此合同以xx法律为依据,所有仲裁在广州进行。”因此,双方选择的准据法是xx法,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判定,应适用xx法律;

3、依据xx法律,该仲裁条款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在xx地进行仲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贵院没有管辖权,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省A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3日

篇六:管辖权异议,定金
2015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文章标题: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保护,往往会采取各种有利自己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犯。民事案件管辖争议案件,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上述这样的思想动机,而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本部门经济利益的思想影响,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遇到了很多情况,甚至于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何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说是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的问题。回顾和总结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的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民事管辖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我们对民事管辖案件提出以下建议:一、严格级别管辖和缩小一审级别管辖范围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共四级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及海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各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级别管辖范围太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共有四个级别的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这样多级别的案件管辖,难免使我国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出现过多和过宽的局面。2、级别管辖不严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交地方高级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级别管辖的不严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问题的出现。3、级别管辖争议裁判程序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相互移送,指定管辖是同级别法院因管辖权发生纠份而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同级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说如果按该规定处理级别管辖,下级法院将应当由上级法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审理,其在下下级关系上也有一定的越权之嫌。根据本院所辖法院的情况来年,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经济纠纷案件,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而故意违之。所以,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我们建议:1、缩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所谓缩小管辖范围,也就是将一审民事案主要交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二审民事案件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制定相关法律解释;2、严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职责范围。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制度,那么就应当严格的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就不应当将自己应当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去管辖。同时,上级法院也不能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级进行审理。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降低级别管辖,这样做对于维护级别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有一定的负作用。所以,建议应当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的规定;3、规范和明确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尽量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清楚。其次,对于有明确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明确规定由中级法别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违犯规定而审理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为无效审判行为,对于无效审判的法律裁判文书不得交付执行,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要求宣布该审判行为无效。再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规定不明确的级别管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级别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且由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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