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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2016-07-28 12:40:1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驶证检验,交通法(共6篇)新版交通法新交通法全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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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新版交通法

新交通法全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篇二: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3(全文)

【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3(全文)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 则【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篇三: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2016机动车承诺书

机动车承诺书

为了强化交通安全责任意识,明确管理和使用机动车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人乡人民政府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为准则。

二、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接受定期安全知识、驾驶技能和机械常识的考核。

三、精心维护所驾车辆,严格落实车辆《三检》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严格按规程操作车辆,杜绝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

四、不酒后驾驶车辆、不疲劳驾驶车辆,不闯禁令标志、不超速行车、不野蛮驾驶。

五、行经路口要减速、避让优先放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六、不持无效《驾驶证》驾车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驾驶机动车,不驾驶无效《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

九、造成交通事故后不擅离事故现场或逃逸;按规定报告给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

十、不出私车、不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交给未经单位考核批准的其他司机驾驶。

承诺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车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生产、销售等工作正常进行,本人作为驾驶员,特在本年度保证如下:

一、 保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群众监督,驾驶员遵章守法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 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用车不公车私用。

三、 保证坚持车辆外出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时说明用途、时间、人员等。

四、 保证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若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停放。若未按规定,发现被盗、损坏,则由本人负责。

五、 保证对所配备车辆熟悉掌握,执照驾车。

六、 保证车辆行前认真做好例行安全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台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七、 保证车辆行车途中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八、 保证坚持车辆维修与保养,合格率达到100%。

九、 保证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

十、 保证坚持每星期安全学习,准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学习交通法规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十一、 保证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车辆和人身的绝对安全。 十二、 保证做好车辆行驶安全记录,年底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备案。

十三、 保证始终使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随时能够出车。

机动车报废承诺书

雅安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我在 年上户的机动车,车牌号:川t

厂牌: 车架号: 发动机号: 。机动车因车况太差,因不懂国家车辆报废政策,我在 年 月将已经破烂解体的机动车卖给收废品的,现申请将这辆车办理报废,我保证该车发动机、车架未流入市场使用,以后该车辆如有任何的法律责任由我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

一、不开问题车。开车上路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带齐驾驶证、行驶证;号牌保持清晰完整,不故意遮挡、污损;不开报废车和无牌无证车;不开方向、灯光、刹车、传动系统有故障的车上路。

二、不酒后驾车。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三、不违法载客载货。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在车厢上载人,不客货混装;严格按核定的载重量装载货物;驾驶客车严格按核定的载人数载客,不发生超员;骑两轮摩托车上路要戴好头盔,全车载人不超过2人,后座不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开超速车。遇交叉路口、弯道、坡道、斑马线、冰雪湿滑等交通复杂路段,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注意观察、避让车辆和行人;在视线良好、路面平整的道路行驶,控制车速,不发生超速行驶和猛拐方向。

五、不乱停乱放。不在行车道、设有禁停标志及影响安全畅通的路段停车;街上停车应停在停车场或路面标明的停车线内;驾驶客车应在规定地点停靠上下乘客,并提醒、劝阻乘客横穿道路。

六、不逆向行驶。在单行线、禁行路段,不驾车逆向行驶和闯行;不在禁止掉头的路口路段随意将车掉头。

七、不开英雄车。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管理;行车靠路右侧行驶,不占道、争道行车;平时休息好,避免疲劳驾驶;在红绿灯路口不闯红灯;对面来车临近时不超车,不从前车右边超车;行车中不接、打手机。

八、发生车祸后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和报警,积极配合交-警处理。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人:

二0一一年月日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承诺书

本人提供的身体条件证明真实、合法、有效,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即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无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况。如在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因本人自身健康原因引发伤亡事故的;或怀有身孕,发生意外情况,引发流产的,一律由本人及其家属承担全部责任,与驾驶培训、考试单位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工作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对检验结果负责,并承担因检验工作引发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三、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设备的管理,配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部检验设备,依法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进行计量周期检定,确保检验设备正常完好。

四、严格在资格许可的检验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超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五、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人员业务能力,保证所有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六、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义务,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七、坚持诚信为本,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提供热情、优质的服务。

安检机构名称: 安检机构承诺人:

安检机构监督电话: 监管部门监督电话:

篇四: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2016道路安全责任承诺书

道路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机动车、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与各位车主签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所有车主、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乡安办的指挥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

二、车主、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参加安全学习,接受安全教育,不得拒绝或无故不参加。

三、车主必须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牌证,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上路。

四、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证件齐全有效,严禁拼装车、故障车、“带病、带残”车辆上路行驶。车辆必须定期年检,未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五、驾驶证必须按规定审检,未经审检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六、驾驶车辆时必须带齐驾驶证、行驶证,严禁无驾驶证开车。

七、二轮摩托车只准坐二人,严禁超坐、超速,严禁农用车客货混装。

八、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严禁挪用牌证。

九、机动车辆必须参加强制保险,禁止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保证政令畅通,发生事故及时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迟报。

学校领导(签字):

车主(签字):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指示精神,做好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五进”(进农村、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消除学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镇中心小学及各学校、幼儿园“一把手”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行政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1、交通安全是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中心小学和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成立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学校、幼儿园均须有专人负责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镇中心小学要与所辖各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书。各学校、幼儿园要与学生和家长分别签订责任明确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2、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贯彻“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各学校、幼儿园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规范交通行为,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3、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会同交-警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通过校(班)会、墙报、板报、学习园地、校园广播、校园网、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广泛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在校学生(幼儿)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事故的能力,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课堂。

4、学校、幼儿园要把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学校要对每个班级落实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要有不少于4课时的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教育,使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

5、学校、幼儿园要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情况,督促落实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须持有县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客运证及公安、教育部门发放的校车专用标志,凡是没有参加或者没有通过安全检测的车辆,不得承担接送学生的任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的维修和安检制度,不得利用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含小四轮货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数的原则,负责接送学生或幼儿。校车驾驶员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7、学校、幼儿园对校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台帐。

8、组织用车接送时,必须使用经交-警大队检测后确认的校车,要按规定人数乘坐,严禁超载。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和备案,其用车必须是专业客运公司车辆。

9、要坚持教师护送制度。放学时,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回家,在横跨马路或经复杂路段时要有教师组织,并积极协助交-警部门维持好交通秩序。

10、如师生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幼儿园要及时报警和报县教育局,主动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看管好肇事者和财物。

三、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工作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本责任书所规定内容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 五、本责任书一式2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佛冈县石角镇中心小学(章)学校(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6年9月1日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货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定期召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开展隐患排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三、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推进公路客运车辆分段限速管理工作,履行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加强对客货运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安全驾驶资格的驾驶入,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货运车辆。

四、建立客货运驾驶入安全教育、岗前培训及考核制度。

定期对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客货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五、建立客货运输驾驶入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货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货运输驾驶入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货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严禁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会车、违法超车等行为。

六、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严禁逾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安全配置不达标车辆、超限超载车辆等上路行驶。

七、因不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承诺单位盖章)

2016年 月 日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书,幼儿园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责任书范本

为了确保学生上学期间的人身安全,明确责任,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安全教育一体 化网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承诺书:

1、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生第一监护人的家长有责任讲解安全知识、教 育子女遵纪守法,规范子女言行,做到家校教育合一。

2、要教育孩子严禁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做危险性游戏,严禁爬围墙、爬走廊栏杆或从楼梯把手 上滑下,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严禁追逐打闹、互相推搡。集体活动时一切行动听指挥。

3、学生互玩造成伤害的由肇事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4、体育课等室外活动严格服从教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 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的动作。

5、12 周岁以下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远路学生可有家长接送,不准乘坐无证车辆,教育孩 子遵守交通规则。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家长应督促他们准时到校或回家,不准在途中玩耍。如 若发生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家长自负。

6、不与校外不良分子交往,不参与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意气用事做违法的事, 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成大错。不纠结他人在校园周围闲逛、滋事。

7、教育孩子不准乱吃零食。严禁私自到河、溪、池塘、水库等危险水域玩水、游泳。

8、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不喝 酒、不吸烟。

9、 非在校时间学生在校外造成社会危害, 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触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10、教育孩子严禁玩火、玩电、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等,更不准将其带入校园。

11、拒接毒品,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12、学会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13、绝不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家过夜。

14、爱护校园中的一草一木,爱护桌椅和其他一切公共财产。

15、本校上午 7:30 开校门,下午 1:30 开校门,请学生不要早到,以减免意外事故发生。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和家长严格监督。

报警电话;110 承诺人签名:

家长签名:

篇五: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2016客运安全承诺书

客运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落实《交口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确保广大城乡旅客安全顺利地返乡探亲、度假旅游,我作为本站一员,决心全力以赴做好旅客安全运输工作,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优质、和-谐、温馨的汽车客运服务,确保广大旅客能够走得及时、安全、有序、满意,特郑重承诺:

一、强化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参加客运工作,严堵各类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防超员车辆出站上路,让广大旅客放心乘车。

二、科学组织运力,有序疏导客流。针对今年客运工作特点,在深入调研、科学预测基础上,制定周密的客运方案,合理调配班次,完善应对高峰客流、突发客流、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加强与运业公司的联系沟通,确保有效应对、疏导有序。

三、文明诚信服务,营造友好环境。坚持服务第一、旅客至上,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做到热情周到,规范服务,诚信守诺,便民利民,严禁粗暴待客。进一步美化站容站貌,优化服务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努力营造温馨、便捷、友好、和-谐的购票、候车、乘车环境。

四、扶弱济困便民,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便民惠民措施,根据客流状况及时增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通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兄弟、特困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五、遵守运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有关汽车客运价格的规定和相关收费标准,绝不违反规定乱涨价、乱收费,努力维护旅客利益和行业形象。坚持依法经营,严禁无证和未经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努力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六、加强业内合作,维护客运大局。要从搞好旅客运输、构建和-谐交通的大局出发,围绕确保旅客“走得及时,走得安全,走得有序,走得满意”根本目标,加强区域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根据旅客客流特点和客流状况,密切配合,相互支援,共同完成好客运任务。

承诺单位:双池客运站

领导签字:

电话:03585494697

2016年6月5日

三星镇客运车辆安全承诺保证书

我是(始发站) 至(终到站) 的(车牌号) 客车的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作如下的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服从客运站的管理,确保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二、不以任何形式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它禁运物品。

三、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理由超员载客经营,杜绝客、货混载。

四、不擅自改装车辆设施,不在车厢内私自加边座、活动座椅、木板及在工具箱和暖风上加座等。

五、随车携带营运车辆相关有效的证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安检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

六、按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测、日常保养维修和二级维护等,杜绝安检超期和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

七、随车携带符合营运车辆标准的合格、有效的灭火器,不乱丢乱放,将灭火器摆放在车厢内易存取明显处。

八、保持车辆的车容车貌的整洁,座号清楚,配有里程票价表和统一规定的线路标示牌,按规定喷印车门标志。

九、坚决执行交通运输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三不进站”是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遵守客运站的进站规定,按时进站、发车。不在站内卸客、卸货、乱倒垃圾、洗车、鸣笛等,车厢内严禁吸烟。

十、若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此承诺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客车经营者(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 2016年 月 日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

人民政府: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河北省深化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全面履行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杜绝“三违”行为。重点加强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与教育,不断降低交通违章,杜绝不安全行车陋习。

四、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做好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进行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检验,严禁违规装卸、运输,重点做好货运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修理,坚持执行车辆月检制度,确保运行的运输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达到100%完好率。

五、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七、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八、认真开展日常性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

十、依法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演练,落实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十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十四、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引导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正建议,甚至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六、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从严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下例条款规定接受处罚:

1.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1)一般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

(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接受终身不再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处罚;

(6)同时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企业方面

(1)一般事故接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接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接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接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5)同时接受有关部门作出的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

3.如发生不依法报告或者妨碍、拒绝事故调查等严重行为的,单位接受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受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期限:2016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实际控制人签字: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参与交通时,本人慎重承诺: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坚决做到“七不”,即:不超载、不超员、不超速、不争道抢行、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在身体状况不好时不驾车)。

3、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洁净,随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必要安全设施。

客运公司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为了强化交通安全责任意识,明确管理和使用非机动车、机动车辆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人自愿承诺并遵守、认真履行下列条款内容:

一、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当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职业行为准则。

二、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接受单位定期安全知识、驾驶技能和机械常识的考核。

三、精心维护所驾车辆,严格落实车辆《三检》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严格按规程操作车辆,杜绝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

四、因下列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自愿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处罚: 1、酒后、疲劳驾驶车辆,闯禁令标志、超速行车、野蛮驾驶; 2、违章抢行,不按规定礼让,未按规定倒车、调头;

3、行经路口不减速、不避让优先放行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4、持无效《驾驶证》驾车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无效《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

5、造成交通事故后擅离事故现场或逃逸;

6、造成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给单位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

7、出私车、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或交给未经单位考核批准的其他司机驾驶;

8、其它严重违法行为。

承诺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客运安全生产承诺书范本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作为客车运输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客车通勤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集团公司、汽运修分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切实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积极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努力做好本单位的客运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和列级事故发生,百万车公里事故率控制在本行业最低水平,并郑重承诺:

一、建议健全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发挥职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全员客运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自主管理,依法安全。

二、积极学习和牢固掌握国家、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司机精心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道路顺畅,确保客运通勤安全运行。

四、依法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制定不同时期和阶段的安全行车措施和开工措施,排查司机、道路、车辆等安全隐患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和修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通勤站点,定期不定期检查客运通勤工作,坚持早晚通勤高峰上线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点司机、修理人员、车辆、重点路段进行进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兵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岗位操作规程。

八、尊重、引导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驾驶。

九、坚持以人为本,规范员工十三种基本安全行为养成,落实安全生产准则。

十、组织、督促安全客运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严格执行《事故及隐患报告的规定和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制度》,做好事故抢险救援。

十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巩固客运队员工精细化绩效共分考核细则成果,深化“三项制度”,认真执行走动管理,加快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认真履行职责,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 承诺人:

篇六:行驶证检验,交通法
2016禁止超限超载承诺书

禁止超限超载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货车安全性能的检验和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和驾驶人要自觉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凡阻碍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各镇(街)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2月5日华容县超限超载工作治理承诺书

为有效降低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对公路桥梁的损害,降低因车辆超限超载形成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本单位坚决拥护县委、县政府开展全面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决定,积极配合县治超办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治超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

1、拒绝为非法拼装、改装和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配装货物;

2、不为货运车辆配装超过国家法律限定标准和核载质量的货物,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矿、场);

3、在为货运车辆装载易抛洒类货物时,督促其做好密闭、覆盖等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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