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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少年审判 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 执行宽严相济

2016-08-07 21:18:37 编辑:hongyap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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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少年审判 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 执行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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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党中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的战略高度,明确指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重大决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召开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如何正确理解的贯彻落实好这项政策,使刑事审判能更好地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预防、减少犯罪的功能,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为此,笔者对我院近几年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回顾和总结,对工作中实施宽严相济政策的情况进行了一些分析研究和思考,以期对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所裨益。

  一、近几年来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情况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刑罚的应用越来越呈现轻缓化的趋势。我国在加入《国际人权最低保障公约》后,保障人权也越来越成为司法领域共同关注的问题,一些新的刑事司法观念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也在不断形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审判工作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就我们法院而言,从2005年以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罚具体运用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5年以来截止2007年底,我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25件,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0人,判处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65人,拘役38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99人,管制1人,单处罚金7人,免予刑事处罚1人,在刑罚运用上体现了宽严相济,当严则严,该宽则宽,注重非监禁刑适用的特点。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少年审判 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 执行宽严相济

  1.认真贯彻执行罚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刑事责任大小来确定量刑的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确定刑罚轻重,力求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罚当其罪。具体工作中,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影响我县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重伤、抢劫、强奸、贩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罪当重判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决不手软。对累犯,犯罪团伙主犯及犯罪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和手段恶劣,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依法从重判处,运用刑罚手段努力遏制犯罪上升势头,震慑犯罪。二是坚持区别对待,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结合,把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与实施宽严相济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在判决中努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透明度,讲明为什么严,为什么宽,使裁判文书既体现法律威严,又通过公开认定从重、从轻处理的原因及法定、酌定情节,彰显司法的诚信,震慑、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2.针对不同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的罪犯,依照法律规定兑现相应的政策。一是对累犯,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从严惩处,此外,对虽不属累犯,但多次犯罪被判刑,屡教不改的,以妇女、儿童、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为目标实施犯罪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在量刑时要考虑从重判处。二是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依法从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无论罪刑多重,均依法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从宽处理。三是对未遂犯、中止犯,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是认真落实对未成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能够适用非监禁刑且家庭有监管能力的,尽量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罚方法。五是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作为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在量刑时充分体现。特别是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我们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尽量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使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及时兑现。在调解工作中,一方面通过事实和法律,教育罪犯知错改过,真诚向受害人道歉,以求得法律从宽处理和受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向双方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调解、判决两种处理方法的法律后果及对双方有利和不利的因素,供当事人参考决定,通过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因犯罪造成的双方矛盾。相当部分受害人通过调解接受了罪犯的道歉,对被告人提出谅解意见,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对受害人的谅解表示感激并主动及时地履行赔偿义务,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几年来我们审理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80%以上,对这些民事部分调解的案件,在对罪犯的处理上,除少数罪刑严重酌予从严处理以外,凡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

  3.注重缓刑的运用。缓刑作为作为一项刑罚制度,作为一种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刑罚的方法,对于那些轻刑犯,一方面对犯罪具有威慑力和法律约束力,使之不敢再犯,同时有利于罪犯的家庭稳定和发展,能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也有利于减轻国家狱政负担,避免监狱这一特殊环境对轻刑犯的交叉感染。近几年来,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而又慎重地适用缓刑,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两年多来,被判处缓刑的罪犯70余名,约占全部罪犯的l/3。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缓刑确实既能够收到改造教育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仅2003年以来的情况表明,在我县被一、二审判处缓刑的罪犯200多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被判刑的仅4人,因违法收监执行的1人,而同期处理的屡犯人数为32人,可见,缓刑犯的重新犯罪率远远小于累犯的人次。

  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笔者认为当前还存在以下需要改进的问题:

  1、当前,我县青少年犯罪案件占有相当比例。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16.26%,2004年为12.24%,2005年为20%,2006年为15%,到2007年,上升到30.3%。特别是在县城及周边屡屡发生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恶性案件,绝大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给人民群众带来不安全感。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直是困绕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如果不从严惩治,一方面不能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同时社会舆论也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形成压力。但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必须贯彻执行,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轻缓化更加明显。但面临当前治安形势,我们在处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犯罪案件上只能采取比较慎重的手段,对重伤犯基本不考虑适用缓刑,但案件上诉后,二审绝大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这说明我们的思想及执法理念还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趋势。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更好地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还需要进行认真的探索。

  2、在刑种的适用上,忽视了管制的适用,没能更好地发挥管制刑在刑罚体系中应有的作用。近五年来,我院仅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一名又聋又哑的被告人适用了管制刑,对一些本来可以适用管制的案件,不敢大胆运用。究其原因,一是觉得目前非监禁刑的考察管理跟不上法律的要求,二是我县农村人口居多,且大量涌向沿海地区、城市打工,难以有效地实施监管,三是担心社会舆论压力。但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思想不解放,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理解不透彻。

  3、在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少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过多地考虑被害人争取获得赔偿的问题,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谅解的因素,而对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量刑时考虑不够,在刑罚的适用上失之于宽,个别不该适用缓刑的案件适用了缓刑。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少年审判 一是全面贯彻挽救为主理念 执行宽严相济

  4、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上缺乏深层次的研究和制度的规范。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办案法官的法律素养、经验阅历、认识水平等存在差异,在少数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宽严不适当的问题。

  5、罚金刑等财产刑的运用没有较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产刑的目的是要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与其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相适应的惨痛代价,但由于目前在财产刑的执行上缺乏应有的规制,在判决前没有相应的财产查封、扣押等配套措施,多数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没能得到执行。从近几年执行罚金的情况看,执行率不到30%。一些贪利型犯罪并未能真正从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思考

  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基本指针,刑法、刑诉法是基本依据,构建和谐社会是基本目的,“两个效果”的统一是基本尺度,队伍建设是关键。具体地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这项政策: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指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落实这项政策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刑事审判工作,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才能使这项政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切实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稳定,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积极作用。

  2、正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依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们多年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它是我国根据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其基本含义是,一方面,要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罚;另一方面,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因此,正确适用这项政策,最基本的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根本的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从“严”的方面来看,我们认为,“严”也是刑法框架内的“严”,不能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2004年在云南出席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时的讲话中指出, 1997年修订的“两法”,吸收了1983年以来开展“严打”所积累的经验,促进了“严打”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同时也吸取了多年来“严打”中的教训,纠正了“严打”中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因此,不能把“严打”同严格执行刑事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从“宽”的方面看,刑法在总则中对应当和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都有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统率。“宽”也只能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从宽,不能突破刑法的规定。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只有正确把握法律,正确领会法律要旨,搞清立法原意,才能结合审判实践,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目的。在刑事审判中,要求我们要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为根本出发点来贯彻实施好这项政策,必须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强调一个方面而弱化另一个方面。要在“济”字上下功夫,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一是对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从严打击,以济社会愤怒和被害人心理,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二是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兑现政策,彰显司法的诚信,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改过,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对抗、仇视心理,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三是在一个案件中,对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节,该从严的情节要体现严,该从宽的情节也要体现宽,并在判决中以充分的说理阐释从严和从宽的理由,促使罪犯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四是在一个地区的司法活动中,应当结合当地的社会治安状况,对突出的犯罪类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从严打击,以遏制犯罪,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两个效果”的统一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尺度。宽严相济,要讲究宽严适度,“严”不是严厉无比,“宽”也不是宽大无边。 “度”的内涵就是司法公正,即依法体现从严和从宽,“度”的标准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如果一个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被害人也有意见,社会公众议论纷纷,即使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找不到明显的问题,但司法公正受到怀疑,法律权威受到置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得到和谐的有机统一,就会增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达不到教育、惩罚、改造犯罪,消除被害人复仇心理的目的。总之,“严”要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效、严之有力,使犯罪的人觉得罪有应得,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感到刑罚的威慑力,使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慰藉感和认同感;“宽”也要做到宽之有据、宽之有理、宽之有效、宽之有益,既要使犯罪的人感受到国家的宽大和法律的人文关怀,真正认罪悔过,重新做人,又要让社会公众和被害人从内心确信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度。

  5、加强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是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关键。“宽”和“严”的标准、“度”的把握,以及“两个效果”的统一,归根结底,都需要由法官来实现。这就要求刑事法官,不仅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同时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识大体的政治敏锐性和顾大局的政治品质,具备公平正义的职业良知,才能确保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挥应有的效能。这就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着力培养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良、廉洁自律的精英型的刑事法官。作为刑事法官,不仅要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法律,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准确地解读法律,正确地领会法律要旨,搞清立法原意,也要注意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才能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才能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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