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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借贷宣传

2016-08-18 09:10:3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小企业借贷宣传(共5篇)小额贷款公司宣传材料一、基本信息1、公司简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13年2月20日经省金融办批复设立的,专业从事人民币小额贷款发放,合规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2、经营理念坚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根本宗旨践行“支农支小”的普惠金融发展理念3、贷款对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何有贷款需...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小企业借贷宣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小额贷款公司宣传材料
小企业借贷宣传 第一篇

一、基本信息

1、公司简介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13年2月20日经省金融办批复设立的,专业从事人民币小额贷款发放,合规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理念

坚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根本宗旨

践行“支农支小”的普惠金融发展理念

3、贷款对象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何有贷款需求的个人

4、贷款种类

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企业过桥贷款

5、贷款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二、个人贷款条件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为招远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

借款人须提交的材料:

1、 贷款申请

2、 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 自有房产证明

4、 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一) 担保贷款

担保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最近四个月工资单、单位证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二) 住房抵押贷款

需提交的资料: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三) 车辆抵押贷款

需提交的资料: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三、企业贷款

企业贷款条件:借款企业在招远市区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

借款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贷款卡

2、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

3、与借款有关的企业信息资料

4、特殊行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5、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宣传的通知
小企业借贷宣传 第二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宣传的通知

金水区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河南省金融办、郑州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宣传引导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要求本辖区内通过2014年区级初审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处非宣传内容》的规定,将相关非法集资宣传物品,务必于2月20日前安装到位,2月底郑州市金融监管局将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2016年2月16日【小企业借贷宣传】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宣传内容

一、挂墙公示内容及要求

1.悬挂监管部门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亦可)、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法人股东工商执照复印件;

2.显要位置悬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十不准”标示牌(要求:1.尺寸材质:尺寸85cm×60cm,材质亚力克板;2.标识牌上要落款监督举报电话;3.落款单位:郑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4.落款时间:2016年2月。)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范围标示牌,明示现在贷款利率收取范围;

4.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尽责承诺书(要求:1.尺寸材质:尺寸85cm×60cm,材质亚力克板;2.承诺书上要落款监督举报电话;3.落款承诺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手印;4.落款时间2016年2月。)

6.监督举报电话:0371—86566976、85960881、55059361。

二、警示标语内容及要求

1.标语内容:(1)小贷公司只贷不存。(2)参与民间借贷,政

府不买单。(3)为儿攒下血汗钱,贪图高息冒风险。一朝被骗才惊醒,天上不会掉馅饼。 (4)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5)你看中的是他的高息,他瞄准的是你的本金,非法集资不能碰啊。(6)参与高利贷,害人又害己。(7)高利贷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8)一人参与高利贷,全家受害。

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2.营业场所制作LED播放非法集资警示标语牌

3.字体不得小于30cm×30cm;

【小企业借贷宣传】

4.一天24小时不间断循环播放上述标语内容;

9)珍惜一(

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行为“十不准”

一、小额贷款公司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二、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企业借贷宣传】

三、严禁发放高息贷款;

四、严禁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五、严禁对外担保;

六、严禁开展理财业务;

七、严禁设立分支机构;

八、严禁抽逃注册资本;

九、严禁未经监管部门允许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

十、严禁违法违规宣传。

监督举报电话:0371—86566976、85960881、55059361

郑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郑州市金水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尽责承诺书(式样)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属地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监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我们做为公司法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郑重承诺在本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不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违法违规宣传。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371—86566976、85960881、55059361

董事(签名、手印):

监事(签名、手印):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手印): 2016年2月

2015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小企业借贷宣传 第三篇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条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按照全县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程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报表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统筹安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

第四条单位部门预算的具体编制办法按《沛县县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4号)和《沛县县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沛财预[2015]5号)执行。

第五条单位部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突发性、政策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调整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预算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财务决算。

第七条单位在编制决算前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实资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时间要求,认真、及时编制决算,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决算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盖章,保证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做好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本年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是否衔接一致。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财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形成本部门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有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单一帐户、分户核算”的方式,集中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条帐簿设置。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一)单位只能建立一套帐。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既有行政经费又有事业经费的单位,应以主要经费来源为依据,并参照自身行政职能,相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实行部门会计集中核算的基层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相应设置指标、资产、债权、债务等台帐。

第四条填制凭证。要求内容齐全、审批手续齐全。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存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五)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登记帐簿。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书写规范、讲求规则、日清月结。

(一)单位应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除特殊规定外每月应进行一次;

(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结帐;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明细帐应定期打印。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六条会计核算。单位应以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所有资金和财产均要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全面记录和反映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单位发生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做好单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和资金缴拨会计核算的同时要加强下列会计事项的核算。

(一)材料核算凡批量购进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均要进行材料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的计价方法和出入库保管方式,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核算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单位因购建、调拨、捐赠、融资租入、改建、扩建、出售、转让、报废、毁损等引起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三)项目资金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单位要根据专项支出的不同项目,分别建立专项支出明细帐,单独核算并反映资金收支余等情况。对已完工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一律按财政部门验收报告意见处理。年内未完工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基建资金核算单位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在“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财政给予拨款的基本建设支出,其财政拨款部分,在有关专项收支科目核算。单位自筹与财政拨款形成的建设资金均应转存建设银行,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行组织基建会计核算。零星土建工程在单位有关支出科目等会计科目中核算。(五)内部成本核算凡开展产品生产、劳务服务、批发零售、开发研究等具备内部成本核算条件的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具备完全成本核算条件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内部成本核算遵循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并区分业务活动和辅助业务活动与单位专业职能的关联程度,正确使用事业收支、经营收支会计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成本项目的确定、成本分配的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具有统一性和完整性,其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必须与事业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九条财务报告。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一)财务报告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数字。

(二)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月报于次月3日前报送、季报于次月5日前报送、年报按财政决算布置时间报送。

(三)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的同时要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事项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现金指存放在单位并由出纳会计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各种外币。有价证券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条现金管理遵循严格范围、收入缴存、限额管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尚未实行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利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等个人报酬;

(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向不能转账结算的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或支付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现金收入应于当日缴存国库单一账户,当日缴存确有困难的,最迟在次日缴存。收入的现金不得坐支,不得挪用挤占,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第五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三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第六条收付现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合法票据,并在记账联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支付现金应在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签发支票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在办理属于个人支出或借支现金时,应由领款人签字,出纳会计不得代领代签。

第八条个人不得因私借公款。因公借支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公务结束后一周内必须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的从其工资中扣还。现金借出时,应以规范的凭证及时入账,严禁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单位设专(兼)职出纳会计,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会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逐日逐笔记载现金收支活动,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条建立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完善保安措施,确保现金安全。单位现金存放处仅允许存放本单位的现金及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现金清查制度,防范和控制各种资金风险。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现金进行盘点和清查。定期清查应按季进行,在分管领导主持下,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清查;不定期清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同出纳会计共同进行。清查应形成清查纪录。

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结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金融机构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第二条结算必须遵循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金安全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三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收付的业务外,单位资金往来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账户构成按《县政府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沛政发[2015]76号)执行。

第四条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个账户,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五条结算使用的财务印鉴,是单位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经办人员变动等确需更换印鉴的,应书面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预留印鉴更换手续。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及时封存。

第六条单位一律取消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各收入过渡性账户,应缴的收入采取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收入划缴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沛政办发[2015]32号)执行。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资金支出时,除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授权支付方式外,所有支出均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及程序按《沛县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金结算业务的,应由付款单位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办理内划手续,资金结算各方依据相关票据处理业务。

第九条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按《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沛财预[2015]6号)执行。

第十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本单位各项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本单位的财务结算活动负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第2篇: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15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15]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借贷宣传】

(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6公司项目贷款申请书
小企业借贷宣传 第四篇

房地产商--项目贷款申请函(范本)

一)、公司基本情况: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号,注册号为430100000,

法人代表XX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经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888万元,其出资方式为:集团有限公司出资888万元,

占出资比例的9%;自然人出资4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开发资质为3级。

二)、***总公司基本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体,集工程建筑、装饰设计、

商业运营及物业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跨区域的大型民营企业。

公司总部位于长沙市00路,净资产0000多亿元,拥有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总承包资质。

公司旗下企业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共有员工00余名,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公司总人数的000%以上,

其中有高级专业职称000多人,集团公司董事长000、

总经理000先生分别拥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

公司主要领导平均学历在大专以上,全部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地产公司其它开发项目情况

法人代表0000,男、大学本科文化、工程师、经济师、人、19年出生,

19年参加工作,就职于无不良信用记录。

大股东介绍: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需求

“国际广场”是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华创国际广场

是长沙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项目总用地面积0010亩,总建筑面积万000㎡,

规划超高层000栋、高层000栋,全部为商业地产产权。

项目总投资000亿元(原可研报告总投为000亿元,由于建设工程延迟

一年多,成本增加约20%,土地款000亿元,2016年2月底已经投入资金000亿元,

其中公司资本金00亿元、工程已经建设到00层。该项目预计总收入000亿元。

四证情况,目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和用地规划证,

预计在2016年4月底取得工程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

预计工程在2016年10月建设到达10层楼,2016年10月开始销售。施工单位为***

四)、 借款用途:

为继续扩大我公司的区位优势,我公司决定开展“XX商业广场”三期工程、

“XX物流中心园区”建设,现尚差资金缺口XXXX万元,需要贷款XXXXX万元

(详细用款计划见附件),借款期限X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还款,我公司承诺用位于XX市XX路土地[X国用(2XX0)第3X/6XX6号]

及“XX商业广场”一、二期项目、XX商业广场产权作为资金使用的安全保证,

(抵押物权证详见附件)。其中房产面积XXX平方(证号XXXXXX)、

土地面积XXX平方(证号XXXXXXX);抵押物评估价值为****多万元,

评估依据为:20**年**月**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预评估报告。

(详细预评估报告见附件)

我公司XX商业广场的每月租金及月营业利润额为XXX万元,

该收入足以覆盖资金使用的每月利息成本。(详细利润收入报告见附件)

资金需求,项目总投资000亿元,公司资本金000亿元和股东追加投入**亿元,

资金缺口000亿元,筹资来源:

(1)想通过项目来融资0000亿元,年成本15.5--17%,期限2到3年,

(2)预售收入投入000亿元占28%(3)股东追加投入000亿元。

2016年2月末,总资产多少,总负债多少?

目前在银行贷款多少,明细:

抵押品情况描述:

项目建设内容和用途

六)、还款来源

我公司目前所开发的两个项目正在进行,资金回收周期为XX个月,

况且XX·逸墅二期、三期尚存大量土地(约XX亩),加上XX豪庭二期已

被政府规划为XX物流中心,其地价升值、房价大幅上涨,未来两年内,

我公司所有土地开发完毕,参照目前周边交易价格体系(周边详细交易价格见附件),

预计可获利X至X亿元。且XX商业广场项目,又可获利约XX亿元,

加上其为XX购物广场所带来的间接经济利润,我公司相信,

X年内无压力偿还XX亿元贷款。

六、还款能力分析

(1)XX商业广场项目售价

功能

建筑面积(m2)

可售面积(m2)

售价(元/m2)

住宅

XX㎡(已预定XX%)

XX㎡

XX元/㎡

商铺

XX㎡(暂未开盘已预定XX%)

XX㎡

均价XX元/㎡

门面

XX空(已预定XX%)

XX空

XX万元/空

合计

-

-

XX万元

税务分析

1、企业所得税按5.3%计算,为XX万元;

2、其他各项税按4%计算,为XX万元;

税费合计:XX万元

利润收益

项目销售额合计

XX万元

成本投资合计

XX万元

税务费用合计

XX万元

利润合计

XX万元

(2)XX·逸墅综合经济技术指标

项目名称

XX·逸墅

有无规划要点

项目规划总用地

XX㎡

容积率

1.8

居住区用地

XX㎡

建筑密度

﹤60%

总建筑面积

XX㎡

绿地率

>30%

住宅总建筑面积

【小企业借贷宣传】

XX㎡

住宅总户数

XX

公共服务设施总面积

XX㎡

汽车位总数

XX

住宅

内 容

类 型

建筑面积

占住宅总建筑

面积比例(%)

拟结构形式

备注

别墅(1~3层)

XXM2

60%

框架结构

3层

多层住宅(4~6层)

XXM2

40%

砖混结构

7层

小高层住宅(7~11.5层)

中高层住宅(12~18层)

高层住宅(19层~100m)

超高层住宅(>100m)

公共服务设施

内 容

类 型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会所

学校

幼儿园

人防及

地下车库

(不计入容积率)

汽 车 停 车

内 容

停车方式

车位数

占总停车数量比例(%)

半地下

架空层

地面车库

92

100%

地面露天

交 楼 标 准

内 容

装修标准

占住宅总建筑面积比例(%)

毛坯房

100%(营销未定,暂按此)

仅提供厨卫装修

未定

提供粗装修

未定

项目售价

功能

建筑面积(m2)

可售面积(m2)

售价(元/m2)

多层

XX

XX

XX

别墅

XX

XX

XX

合计

XX万元

备注:我公司目前Z在XX银行借贷XX万同时授信XX个亿按揭,

抵押情况详见(XX项目栋号信息总统计)清单。

我公司承诺:按时还息,按时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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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全县金融运行形势分析调研报告
小企业借贷宣传 第五篇

今年以来,全县金融部门牢牢把握稳健货币政策的总要求,着眼“四个争当”、“三大取向”、“四化同步”目标定位,积极融入新常态、研究新常态、适应新常态,以推动产业转型为主线,以提高创新能力为载体,持续增加“双百工程”、新兴业态、现代农业、民生工程以及消费领域的信贷支持,主要金融指标增量、增幅持续向好,全县金融运行形势健康平稳。

一、金融运行主要特点

一是城乡居民存款增势强劲。截至2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62.96亿元,年内新增6.84亿元,较年初增长4.38%,同比多增3.29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存款较年初增加8.66亿元,增幅6.86%,同比多增5.16亿元。居民存款快速攀升,一是与外出农民工返乡过节直接相关,集中汇入款项推高存款规模,其中邮储银行、信用联社居民存款分别较上月增加2.02亿元和1.3亿元;二是投资担保公司兑付风险发生后,撤出资金、手持现金陆续回流银行,银行增存基础趋于稳健;三是个人购买理财产品集中到期,多数理财资金赎回后自动转存银行;四是春节期间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交易趋于活跃,个体商户增存持续向好。城乡居民存款恢复常态增长,为金融机构做好全年信贷营销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反映出居民投资渠道单一、消费需求偏低的运行特点,亟待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2月末,全县企业存款余额9.97亿元,较年初减少1.25亿元,同比多下降1.71亿元。从金融角度看,经济下行压力对全县传统产业的影响将长期存在,资源供给趋紧、国际贸易摩擦、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下游市场重组、产成品占用攀升等多重因素交互叠加,单位存款较年初减少3.9亿元,同比少增6.6亿元。

二是实体经济信贷增速放缓。2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00.13亿元,较年初新增1185.44万元,同比少增7233.27万元,增长0.1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回落0.8个百分点。从贷款类别看,个人经营性贷款较年初减少6645.3万元,同比多减少1.9亿元,个人消费贷款较年初增加6270.74万元,同比少增3036.79万元,个人贷款出现“双降”,一方面说明消费品市场需求走弱,供求关系处于调整期,城乡居民投资意愿持续下降,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人民银行降息降准政策短期效应不明显,需要其他政策配套联动。企业贷款较年初新增1560万元,但从投向结构看,新增政府投融资平台水利工程项目贷款7500万元,企业贷款实际减少9060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少下降4209.53万元,企业贷款余额周期性下降与春节前后开工率不足有直接关系,也与金融机构年初储备项目、集中贷审相关联。

三是金融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县邮政储蓄银行结合家具商户集聚经营的特点,创新推出“仓储物流综合授信”模式,向金宇家具城提供批发式贷款7000万元,与县农业局联合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在县政府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后,计划选择两处镇街进行试点。信用联社全市率先成立生态农业贷款审查中心,形成了制度化、流程化、一体化运作格局,新增涉农贷款6021万元,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贷款审批时间较往常缩短2-3个工作日,目前正在研发大蒜配资信贷产品,预计7月份推向市场。县农行承担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进展良好,贷审终结并提供授信支持11户,发放融资增信贷款1145万元。

四是普惠金融取得新突破。莱商银行金乡支行顺利开业,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到9家,下辖营业网点(含离行式自助终端)65处,开通网银4.2万户,设立农村便民取款点108个,金融设施建设逐步健全,服务环境趋于优化。下岗失业人员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增加到1500万元,贷款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农村妇女、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弱势群体,承贷银行发展到两家,前两个月累计发放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7笔,金额85万元,在帮助弱体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35名城乡居民实现本地就业。

二、金融运行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企业信用违约风险上升。去年四季度以来,全县先后有36家企业出现银行信用违约现象,涉及贷款本金1.53亿元,其中煤化工企业1家,违约金额233万元,金额占比1.52%,通用设备制造企业5家,金额1953.58万元,占比12.77%,纺织服装企业2家,金额306.51万元,占比2%,商贸物流企业1家,金额893.91万元,占比5.84%,农资生产及农产品批发企业27家,金额1.19亿元,占比77.78%,企业违约现象集中爆发,既有偏离主业经营、跨行业过度投资造成资金回流困难因素,也有联保企业为应对银行压贷而采取的集体违约对策,无论哪种原因,最终损害的将是银企合作关系和全县金融生态环境。

(二)信贷成长环境面临严峻考验。全县“双百工程”的强力实施,为银行业扩大项目贷款储备、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提供了承载主体,民间借贷机构清理整顿也为社会资本回流银行创造了宽松条件。另一方面,全县对公存款增势乏力的被动局面没有实质性改观,尤其是担保圈风险发生后,部分银行贷审权限上收,附加条件增多,甚至出现抽贷现象,企业因达不到续贷条件经营更加困难,1-2月份,全县企业贷款展期笔数41笔,展期金额5284.52万元,同比分别增加26笔、3038.49万元。

(三)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全县小企业普遍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经营不稳定、核心技术缺乏、财务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在贷款审批中缺乏比较优势,难以及时获得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营销小企业客户的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创新,审贷标准与审贷流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是精准施策,保持信用总量平稳增长。县人民银行将制定印发《金融支持全县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将信贷资源向现代农业、小微企业、服务业、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倾斜,确保全年新增贷款15亿元。加大向上争取工作力度,向上级人民银行争取再贷款规模力争超过3亿元,引入异地银行贷款力争超过2亿元。以农村信用社体制转型为契机,组织申请全省信贷资产质押试点,全面拓展融资渠道。在做好鲁特电工、金人电气上市培育的同时,新增1-2户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区域集优票据,促进社会融资总量稳健增长。

二是突出定向调控,巩固“四化同步”要素保障。加强信贷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配合,重点加大对园区产业集群、“1351”培植工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信息产业、生态保护建设示范区的信贷投放。进一步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组织召开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专项银企合作推进会,以更大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发大蒜价格指数保险贷款和大蒜配资信贷两项创新产品。

三是强化监测预警,维护辖区金融稳定。重点关注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市场、产能过剩行业、民间借贷、企业担保圈等五类风险,实施金融风险监测全覆盖工程,系统开展经营稳健性现场评估。严格落实政银企战略合作协议,配合政府做好企业担保圈风险化解处置工作。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宣传方案和应对预案,确保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在辖区内平稳运行。

四是优化服务环境,提升社会满意度。全面深化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力争年底前将所有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转型升级为集取款、汇款和缴费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支付网点。推广实施《省直管县国库管理办法》,构建出口退税实时拨付绿色通道,不断提高经理国库水平。坚持“一企一策”、“一行一策”,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辖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向纵深发展。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制建设,优化咨询投诉信息电子数据库,探索建立纠纷非诉第三方调解机制。

五是注重调查研究,服务领导决策。紧密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全县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问题。建立特色行业调研监测制度,加强对突发性、趋势性、规律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从金融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和应对措施,切实发挥好决策参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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