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共6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文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一、 修订背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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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文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修订背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并于1991年5月施行,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残疾人保障法》自实施以来,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在实施的十七年中,残疾人事业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及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修订要点
(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实际上扩大了“歧
视残疾人”的内涵:“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歧视;不仅包括作为的歧视,也包括不作为的歧视,如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不仅针对残疾人本人,也包括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这项修改使《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这项修改还体现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衔接。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一下简称公约)。2007年3月30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我国参加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开放签署仪式并签署了公约。公约将在第20个国家批准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随着厄瓜多尔于今年4月3日成为第20个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公约将在一个月后、既2008年5月3日生效。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二)关于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的规定
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基于这种状况,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了关于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的规定。 新的《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
健和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第十六条还规定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新法将其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三十三条另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所谓的达不到比例,而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四)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将第七章“环境”更名为“无障碍环境”,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大量充实。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仅强调了无障碍环境是建设无障碍设施硬件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次修订保留了硬件上要进一步强化的内容,同时增加了许多软件方面的规定,即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服务无障碍的规定。如规定考试中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等。
三、新法解析——权利、职责与责任
(一)明确残疾人的权利
为了保障残疾人再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并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各章,全部开宗明义地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社会保障的权利。将新增要点概括如下:
1.政治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2.康复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
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3.教育权利。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4.就业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文化权利。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6.社会保障权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7.无障碍权利。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
2015年中国残疾人车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二篇
2015-2020年中国残疾人车行业发展
趋势及前景预测报告
中国产业信息网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5-2020年中国残疾人车行业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报告
【出版日期】2014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纸介版:7000元 电子版:7200元 纸介+电子:7500元 【订购电话】400-600-8596 010-60343812 【报告编号】R297938
【报告链接】/research/201412/297938.html
报告目录:
第一章2014年世界残疾人专用车产业运行态势分析 第一节2014年世界残疾人专用车产业运行环境分析 一、全球经济环境分析 二、世界残疾人规模
三、世界残疾人保障事业成果
四、国外残疾人驾车严格的考试制度和停车优惠政策 第二节2014年世界残疾人专用车产业运行透析 一、世界残疾人专用车市场规模
二、世界残疾人专用车及辅助装置研究进展 三、世界残疾人专用车需求、应用情况 四、世界残疾人专用车功能诉求及技术改进 第三节2014年世界残疾人专用车市场分析 一、残疾人助动车 二、残疾人专用电动车 三、轮椅车
第四节聚焦国外残疾人驾驶汽车情况 一、德国 二、意大利 三、日本 四、美国 五、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五节2015-2020年世界残疾人专用车市场前景预测 第二章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业运行环境解析 第一节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人口环境分析
一、全国残疾人总数及占总人口比重 二、肢体残疾人数规模及所占比重 三、多重残疾人数规模及比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四、截肢病人规模及比重
第二节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六、各地方政府关于残疾人驾车政策要点解析 第三节2014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GDP(季度更新)
二、消费价格指数CPI、PPI(按月度更新) 三、全国居民收入情况(季度更新) 四、恩格尔系数(年度更新) 五、工业发展形势(季度更新) 六、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季度更新) 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八、对外贸易&进出口
第四节中国残疾人专用车技术环境分析 第五节中国残疾人专用车社会环境分析 一、中国帮残、助残事业发展 二、文化环境分析
三、中国汶川等地质灾害 四、中国城镇化率
五、居民的各种消费观念和习惯
第三章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业运行新形势分析 第一节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来运行总况 一、中国首届老年人残疾人用品展览会聚焦 二、残疾人考C5驾照“即将上路”
第二节国内实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现实分析
一、推动我国残疾人驾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二、残疾人驾驶汽车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 第三节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业现状综述 一、中国残疾人专用车市场规模
二、中国残疾人专用车及辅助装置研究进展 三、中国残疾人专用车需求、应用情况 四、中国残疾人专用车功能诉求及技术改进
第四节2014年中国残疾人专用车产业热点问题探讨 一、产品质量、售后服务 二、品牌意识薄弱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新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三篇
2015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这就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与18年前制定时相比,新法更加注重残疾人的权利实现,体现了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的现代文明社会理念,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该法共有9章86条,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立法背景]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代表法条]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法律解读]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对残疾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作出这一修改的主要理由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出生缺陷早预防早发现
[立法背景]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其中30%在出生前后死亡,40%造成终生残疾,只有30%可以治愈或纠正,每年我国因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的出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0亿元人民币,这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及家庭经济负担。
[代表法条]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解读]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可以有效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康复”一章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康复工作应当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尽早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促进残疾人康复等具有重要意义。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立法背景]
根据2015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各类残疾人达到8296万多人,占总人口的6.34%,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
[代表法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法律解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升为国家制度。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规定的比例”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得低于1.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外,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2015残疾人就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四篇
2015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此条例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8号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15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五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立法宗旨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为宗旨,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内容、政府职责、社会义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做出明确规定,以消除或减轻残疾障碍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影响,促进残疾人与其他人群一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残疾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岗位预留制度的确定,要求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相应比例的岗位,对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提供保护性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近年来,全国就业形势持续严峻,城乡就业供求矛盾短时期内难以有效缓解,残疾人就业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就业总量不多、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有858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有30万左右新增残疾人劳动力需要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实行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实际上是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1987年批准加入的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明确指出,“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残疾人就业条例》反映出来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残疾人就业保护原则在条例中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确立。残疾人就业促进原则更多地体现在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而残疾人集中就业制度则较好地将两个原则结合在了一起,既包含了岗位预留,即残疾人职工的最低比例下限,也容纳了优惠政策促进就业的内容。条例立法宗旨的两个方面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共同组成政府、社会、残疾人劳动者等方面在残疾人就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2015残疾人就业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5 第六篇
文秘
残疾人就业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请怒打扰。我是一位肢体残疾人,很荣幸,有机会向您呈上我的个人资料。谢谢!
作为一名残疾人,我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我曾就读于市二中,因身体残疾程度较重,影响到我的学业。但我向往幸福生活!
我每天坚持锻炼身体,擅长举重项目,曾获得市级举重比赛优胜奖:我性格开朗乐观,善与人沟通,生活可以完全自理。我顽强地克服残疾所带来的诸多不便,努力学习各类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对于计算机很感兴趣,深知计算机和网络是将来的工具,已取得计算机初、中级证书:操作电脑已七年有余,对于Word、Excel、photoshop等常用软件,是轻车熟路。现正进行电脑技能高级培训,力争取得安徽省计算机高级技能加实战资格证书。
24岁的我,早已过法定就业年龄,至今未就业,很是焦急与烦恼。家庭生活艰难,小弟在校就读,学费昂贵:父母已五十多岁,仍在四处奔波,打工维持生活。我要自强,更要自立。对工作我十分渴望,一直在寻求,更是迫切需要。为此,我做过诸多尝试:严冬酷暑,在街头巷尾,摆地摊叫卖:开设网络小店,每天坚守十多小时等待顾客光临……
我虽残疾,但仍正值青春年华,渴望展露自己的才能。我会勤奋、努力、踏实工作,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所给我的关注,更盼望领导给我一个展示自己能力的机会,我热切的期待能够拥有这份工作。
谢谢!
敬上!
陈志
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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