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党内监督条例

党内监督条例

2016-08-22 11:47:3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党内监督条例(共6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党内监督条例》,希望能帮助到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内监督条例】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党内监督条例】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

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

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
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在风雨中走过了83周年。83年来,谱写了辉煌历史,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抗击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保卫祖国领土的完整,捍卫了华夏儿女的尊严;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解决了全球近1/4的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地方的少数官员,不能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心为己,为家人谋私利,出现了腐败,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制度体系上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网络平台,详尽规定了六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条例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真正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一级领导班子由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从另一角度上讲,也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人的防腐能力,提高了整个领导班子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因腐败落马。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的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就是监督没有落到实处,“造就”了这样一批贪官。虽然最终他们受到严惩,但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以前各级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但都由“一把手”审批执行,对“一把手”没有有效的监督,很多情况下靠个人自觉。而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当前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上严重缺位,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否则对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丽曼认为,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把上到纪委,下到每一位党员同志凝聚成一股绳。加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在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员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发挥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垂范作用。 现在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的监督制度化,顺畅了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将意味着,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党外监督。 一方面要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切实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我监督系统;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 作为我们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新形象,要求第一位党员立足本职为医院献计献策,以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带领全院职工,在职工中树立威信,以自己的言行取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作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贯穿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上又一辉煌篇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一文由

2016党风廉洁建设承诺书
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篇

党风廉洁建设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职责,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现就2016年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承诺如下:【党内监督条例】

一、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州委“十二项”以及县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十要十不准”、《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中共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作风建设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中所要求的“十个严禁”和《关于进一步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的通知》的各项规定。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清正廉洁、洁身自爱,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决不拿工作原则作交易,决不借“协调”之名行“违法乱纪”之事,决不把公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三、自觉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决不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决不当众口吐莲花,私下胡作非为。

四、将“坚持原则”与“温馨服务”相结合,符合条件的马上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坚决把住人情关。

五、将心比心,只说让群众心服口服的心里话,不说空话、套话、假话,争当群众心服口服的好公仆。

六、准时上下班,争当坚守岗位的排头兵。

以上承诺,请党组织和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有违犯,本人自愿接受党组织处理。

承诺人:

二o一四年 月 日

2016年党风廉政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践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自己的从业行为,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我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的实施,不断促全市进水利改革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管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相互监督,共同执行好廉政防控管理工作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杜绝违规违纪和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三、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扬民-主作风,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四、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文化宣传学习教育活动,定期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

六、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三重一大”制度和作风纪律“八不准”等相关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

七、坚持“八荣、八耻”,谦虚、谨慎、不骄、不燥,正确处理好职务与责任、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的关系。

八、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搞攀比,不贪图享受、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九、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职业道德,决不以权谋私,不做有损水利形象的事情。

以上承诺我们将严格履行,并自愿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

2016年1月1日

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担负的责任与义务,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工作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严守党的政治与组织纪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弘扬优良传统。坚持厉行节约,树立和弘扬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身体力行。杜绝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现象。

三、加强廉洁自律。不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摆正个人与组织、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开支,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五、自觉接受党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本承诺书期限为2016年度,一经签订即生效。

责任单位 责任人

2016年 月 日

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承诺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树立学校良好的行业形象,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上级要求,本校向社会各界承诺如下:

1、校长对本单位党风和行风建设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做到有领导组织,有相关制度,有相关活动方案,并确保得到实施。

2、学校与教师及下属学校签订相关责任状,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保障措施。

3、在师生间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求领导和教师严于律已,不触犯相关规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党员形象、领导形象。

4、制止三乱包保到人,对在职教师校外办班、补课、收费严格制止,绝不手软。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活动一视同仁。在职教师在校外各种补习班任职一视同仁。学校不在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整班补课。学校领导不纵容、不包庇配偶、子女违纪。

5、对要求学生订购规定之外的资料、教辅用书,或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资料的一经查实与上述违规行为一视同仁。

6、学校禁止教师及中层领导以各种名义罚款、摊派钱物,学校不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向学生家长公开标准和相关内容,且做到收支两条线,账目清晰、无利润。

7、学校不为教师办班提供任何人力物力支持。不聘外教,不以赢利为目的高额收费,不从事小学教育以外的教育活动。

8、学校通过专题家长会、领导接待日、校园开放周等活动与社会、家长零距离接触,校长电话向社会公开,随时接受检举和质疑。

9、学校设立意见箱,校长联系卡,行风监督员,努力化解与学校相关的矛盾,杜绝上访事件发生,杜绝被新闻媒体曝光事件发生。

10、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教育局举报电话:57983614

校长电话:(办)57978026(手机)13845145955

行风监督员副校长姜波电话:(办)57978026(手机)13936226203

《校长联系卡》可由学生向班主任教师索取。

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工作作风,正确对待和行使公司领导和同志们所赋于我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力,从思想上和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为树立高速客运公司班子的良好形象尽到一份责任,特做出如下廉政建设自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1、以《党章》所要求的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重一大”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顺利地得到实施,促进高速客运公司年度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2、认真参加各类党风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宣传教育学习,在工作岗位上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地位观、严格遵守“八荣八耻”,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改进。坚持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自觉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个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3、严格履行班子分配的工作职责,克已奉公,履职尽职,不以权谋私,并教育管理好责任区及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基层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注意公众形象,在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按规定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利用公物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5、在工作和业务交往中,不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行使自己职权有关系的部门或个人开支应由本人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借出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等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公开管理的宴请、礼品馈赠或享受其他的服务,不参加赌博等与个人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

6、加强对自己的家庭成员的管教,不利用自己职权上的一些影响和职务上的一些便利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戚朋友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按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2015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篇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前途。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政治觉悟和事业心、责任感。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有助于建立问责型政府。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一文由

2016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书
党内监督条例 第六篇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廉洁奉公,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性修养,自觉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换届工作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做到以廉为本,虚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不违反政治纪律,与上级党组织及县委保持一致,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四、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五、不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

六、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

七、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八、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及变相赌博活动;

十、不个人决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人认真履行以上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责任追究。

承诺人:范文

2016年2月16日

领导干部廉洁承诺书

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认真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带头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政各项规定,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做好廉政带头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坚持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原则,对上级做到自己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对下积极抓好党纪、党规和警示教育。

2、不接受或赠送任何组织和个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不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3、严格执行行业禁令,不利用职权和影响为自己或他人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格执行关于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从业及对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各项规定。

4、严格招待、接待标准,按纪检和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来客招待、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严格实行工作日不准饮酒制度;不挥霍浪费、假公济私,不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使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或健身。

5、不介绍或插手工程招投标、建设、绿化养护、苗木及办公用品采购、各项审批和验收等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按规范操作。

6、在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喜庆活动中,不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利用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子女升学、参军等名义操办违反规定。

7、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公车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根据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使用。公车费用报销公开、透明,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做到公车不私用。

8、严格执行金融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严格、过程规范。不在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任何亲属支付的任何个人费用。

9、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等。

10、不利用公-款出国(境)或国内旅游,遵守出国(境)有关规定。

11、执行不准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以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12、严格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相关制度。

如若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或有违反纪律等行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的损失,接受相应的经济处分。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职工严格监督。

2016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个人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如下:

一、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坚持“一岗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加强对分管科室人员的廉政教育,做到经常联系、及时提醒、有效预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提高认识,加强思想建设。对不良现象、不正之风敢抓敢管,真正履行一个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履行的职责;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独断专行、放任自流;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依法行使权力。

三、严格规范公务活动、社交活动和个人活动。廉洁办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索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收受与职务、公务有关的所谓好处,一旦发生,自觉拒收并主动退还或及时上交并登记在册;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不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不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违反规定占用、借用交通工具;自觉接受监督,不搞特殊化。

五、不利用职权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亲属谋取私利。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借自己之名谋取私利;对打着领导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对假冒领导及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招摇撞骗、谋取私利行为的要相关部门依法严惩。

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以上承诺,敬请组织和广大职工监督。

承诺人:

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克己奉公,是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也是我部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此,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但京成、高勇、杨林、吴文彪郑重承诺: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履行党员领导干部的各项义务。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做到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中纪委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增强纪律观念,做遵守纪律的模范。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和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5、自觉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6、做好自身的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不讲排场、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不接受超标准的公务接待或可能影响公正用权的宴请。

8、不用公-款去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或健身房消费。

9、不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活动。

10、不报销应由个人及亲属支付的各种费用。

11、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条件。

12、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占为已有。

13、不在自已管辖的范围内使用亲友包工队。不违规验工计价拨款。

14、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承诺人:(签字)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2016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公开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干部作风,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杜绝违法违纪现象,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为此,特作如下廉洁承诺:

一、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格执行“五项承诺”、“六项禁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的各项规定,积极响应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不断改进作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主动接受监督。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自觉执行其它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38条规定。

三、不从事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经营活动。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代币(卡)等支付凭证。

四、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不“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不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办公用品(物)配备、使用和管理等规定。

六、绝不参与赌博,不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工作日中午不饮酒,不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八、不利用自己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严格执行财政、金融法规、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不拖欠公-款,不用公-款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以上承诺,欢迎大家监督。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承诺人: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党内监督条例》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党内监督条例学习笔记 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党内监督条例”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党内监督条例"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57384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