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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2016-08-30 11:19: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共6篇)破解行政执法困境的法治解读龙源期刊网 cn破解行政执法困境的法治解读作者:邱曼丽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6期摘 要: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与执法“有法不遵守、程序不规范、裁量不公正、行为不文明”等密切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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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破解行政执法困境的法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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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行政执法困境的法治解读

作者:邱曼丽

来源:《学理论·上》2015年第06期

摘 要: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不作为与乱作为与执法“有法不遵守、程序不规范、裁量不公正、行为不文明”等密切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通过法治化的路径,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推进:严格执法以法制完备为前提、规范执法以公开透明为保障、公正执法以裁量正当为重心、文明执法以人性关怀为内核。

关键词:行政执法;困境;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158-02

近年来,因执法乱象而引发的舆论热点不断。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先后发生了2013年“11·14”河南永城女车主不堪罚款自杀事件、2014年“4·20”苍南城管打人事件、“4·29”绍光城管打人砸车事件、“10·9”鄱阳县暴力执法等不规范执法事件。行政执法中的“粗暴执法”“趋利执法”“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已成为行政执法领域久治不愈的顽疾。究其原因,与执法“有法不遵守、程序不规范、裁量不公正、行为不文明”等密切相关。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通过法治化的路径,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推进。

一、严格执法以法制完备为前提

严格执法必须以法制完备为前提。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基础。只有执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才能按照法律要求严格执行。当前,相关立法还不完善,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一要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律制度。修订《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和成果纳入行政许可法中;修订《行政处罚法》,在总结提炼综合执法试点的基础上,明确综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规定,为综合执法提供法制保障。二要抓紧制定《行政征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补偿法》。征收、收费、补偿行为与公民、企业权益密切相关,也是目前行政立法领域的空白,规范行政征收、收费、补偿行为,及时完善行政法制体系,做到执法有据。

严格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就是有法必依。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履职。一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权取得合法、执法权的行使合法,执法的每一个步骤、每一环节都有法律依据的支撑;二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明确部门、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随意执法、野蛮执法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加强监督机构行使监

篇二: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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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吴艳婷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虽然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但仍然存在诸如环境保护立法不够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效果不显著;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立足国情,环保部门应尽快制定措施,完善法规、健全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大宣传力度。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保护 问题 对策

一、环境行政执法概述

自《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就变得极为迫切。

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环境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或具有一定环境管理职能的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依职权适用法律手段对环境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环境行政行为,实现环境管理职能的活动。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治理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二、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日趋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获得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问题:

(一)环境保护立法不够完善

1、缺乏有关环境行政程序的专门性、系统性的立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环保领域仍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的规定较少,程序法一般分散于各环保法律、法规之中。由于缺少配套完整的程序性法规,实体法的规定往往难以准确落实,执法难以准确到位,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因而也就难以保证依法行政和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2、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不够协调。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中,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法律实际是部门法,各种法律之间互不协调,某些方面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造成有法难依的现象。例如,《矿产资源法》规定,【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篇三: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2015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摘要:总结了近年来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所遇到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征收社会抚养费难以到位;六是执法队伍不够稳定、执法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普法教育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在基层单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缺乏公平、公正。因此,正视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前提。如何解决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就近年来的工作经历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2、“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等等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3、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力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4、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由于受历史传统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不相径庭,其执法尺度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5、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近年来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很难征收到位,其原因是:一是超政策外生育者经济能力差,交不起。二是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作为计生部门无法律依据的保障措施及强制措施;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也是很低的,这样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给计生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6、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现在的乡镇计生机构人员受乡镇行政管理,县级以上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其业务指导等。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二、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1、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增强计生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2、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3、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认定事实、处罚依据、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二是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通过政务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增强计生行政执法透明度,同时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4、协调和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

由于计生部门受法律法规之规定权力所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生对象落实各项节育手术和“三查”等无强制性措施,致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为此,各级政府应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利用组织、宣传、公安、工商、监察、法院、广播、人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该采取组织措施的采取组织措施,该动用法律强制手段就动用法律强制手段,这样就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局面,促使计生对象不敢不守法,不敢违法。

5、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和正确执法的重要基础。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6、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对计生干部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工作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依法行政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

篇四: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2016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

行政执法公开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部署,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海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接待投资咨询,一次性全面、准确、详细告知办理投资项目注册登记的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有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四、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即来即办。

五、动产抵押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六、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做到“十不准”:即不准接受企业的宴请、礼金和礼物;不准向企业拉赞助、到企业报销票据;不准要求企业支付娱乐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办理人情执照或年检;不准工作人员为企业代表执照或年检;受理本局机关或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代办的企业执照或年检;不准为无证代办人员办理执照或年检;不准故意刁难企业办事人员要态度办事拖拉或互相推诿;不准在查处企业违法违章案件中徇私枉法,随意降低处罚标准;不准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七、行政执法做到“五公开”,即公开行政处罚规定;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执法办案程序;公开办案处罚结果;公开申诉制度。

八、消费投诉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城区范围内投诉15分钟内到达投诉现场,其它地区投诉30分钟内到达投诉现场。投拆电话:。

我局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上达承诺事项,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服务承诺书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树立全局系统执法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郑重承诺:

1、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2、严格执行房地产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每一件执法案件。

3、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阳光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4、遵守职业道德,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偏袒保护、因私废公、惧强抑弱、拖延推诿等现象。

5、遵守着装规定,执法过程中亮明身份,行为正派,态度坚定,举止文明。

6、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深入调查了解,及时妥善处理。

7、虚心接受批评和监督,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2016-05-28

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忠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本人向全社会公开承诺文明执法,保证做到:

一、依法行政,忠实履行职责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有序进行,不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不损坏当事人财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和标准。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依据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遵守执法仪表风纪规范,规范执法用语

在执法时,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不使用轻蔑、粗俗、讥讽、歧视、训斥等语言。着制式服装要配套穿着,不与便服混穿;保持头发整洁,不染彩发;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首饰;不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酗酒。

三、遵守执法车辆管理规定,规范驾驶行为

除执行执法公务外,不将执法车辆用于其他公务及其他无关活动,不在餐饮、娱乐、商场、景区、学校、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场所门前停放。驾驶行政执法车辆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并按规定车位停放;不酒后驾驶车辆,杜绝危险及不文明驾驶行为,保持车辆号牌完整、清晰和车身整洁;不使用无牌车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为严格自律,我坚决做到:

(一)杜绝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二)杜绝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三)杜绝脏言秽语,恶语伤人;

(四)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杜绝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六)杜绝举止粗暴,野蛮执法;

【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七)杜绝酒后上岗,失态毁誉;

(八)杜绝吃拿卡要,敲诈勒索。

以上承诺真诚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监督投诉电话:

承诺人:

住建局 行政执法人员承诺书

我是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正确使用,不能滥用。因此,我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现在,我庄严承诺:

(一)依法办事,严肃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维护-法津尊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刚强无畏。

(三)文明执法,以礼待人。执行公务着装整齐,持证执法;举止端庄,礼貌待人;规范执法行为,文明办案。

(四)廉洁自律,维护形象。自省、自警,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等规范自律有关规定;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若违反此承诺,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三大战役”,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我代表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各界公开承诺: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廉洁公务建设,强化权力制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二、认真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凡在我局窗口申请广告设置、破挖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业务的,自申请当日起确保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会及时告知被处罚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被处罚人对法律依据有异议,会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或查询的途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处罚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我局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五、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市民到我局办理事务,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城-管工作人员会引导或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按照抚州市156惠民重点工程推进计划的要求,我局将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文昌里排水、晏殊大道南段改造、晏殊大道北段改造、市城区主次干道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市城区小街小巷路灯新建和改造、西津大道周边排水六大工程建设的任务,为创建一流城市环境夯实基础。

七、结合“四城同创”活动的开展,今年我局将着重抓好“五大整治”,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含运输)及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的整治,户外广告违规设置的整治,流动摊点及夜宵摊点的整治,背街小巷、各类开放式小区、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整治,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整治。

八、规范执法行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九、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行城-管人员十条禁令,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打造行为规范、服务高效、清正廉洁的人民满意的城-管队伍。

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市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

城-管热线:12319

投诉电话:0794—8292878

投诉电子邮箱:#url#

投诉地点: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察室

篇五: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2016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行政执法廉政承诺书

中支党委:

为进一步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质量,树立央行和央行人的良好形象,现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行政,严格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按时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全面真实地汇报检查结果,不隐瞒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对重大违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不擅自向被检查单位允诺检查处理意见。

3、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举止文明,言行得体,虚心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解释和意见。

4、检查期间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联谊活动。

5、不收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6、不借用被检查单位的资金或在被检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7、不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不向被检查单位介绍业务和推销商品,不利用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为个人谋利。

8、不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9、不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不在工作日中午和值班时饮酒。

10、不经商办企业,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果违背了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中支纪委书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六: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2016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行政执法的法律困境】

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探讨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自八十年代初诞生以来,以“面向基层、服务及时、便民利民”为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遵守诚信、公平竞争”为执业标准,走“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道路,不断地在改革中发展壮大,现已成为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大服务”思想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默默奉献社会,深受农村基层人民群众、基层干部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欢迎。然而,在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因素,使广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失去信心,对自己的前途忧心忡忡,不少已取得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有的甚至“改行”另谋它业.据调查,近几年来农村很多地方超过30%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农村到城镇执业或改行另谋它业,不少县市达到30%左右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在只有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在执业,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因无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而关了门。因此,现在农村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越来越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是不少地方民事纠纷和上访案件越来越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对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进行探讨,为决策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很有必要。

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现状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大服务”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巩固、提高、完善、发展”八字方针,以“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为目标,广泛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机构不断巩固。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国家事业单位变成了社会中介机构,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束了与乡镇司法所“职能混杂”、“合署办公”的局面,现在基本上是“一乡(镇)一所”,而且各所都实行了“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少地方还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经济活跃的区域开设新所,使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社会覆盖面日益扩大,已形成了遍布城乡的庞大的法律服务网络。

(二)服务队伍不断优化。多年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通过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学习相结合,政治学习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不少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另一方面,通过自然淘汰,现在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而且,少地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都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左右的老专业人员,这些坚持下来的人员大多数工作能力比较强,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甚至有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能力于县城律师不相上下,仅仅只差一次司法考试而已。

(三)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业和部门越来越多,很多改革措施需要法律去规范,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去保障。所以现在基层法律服务业除了办理一些常规业务外,还将服务领域逐渐延伸到农村金融、房地产、劳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化解集体债务、产业结构调整、林权制度改革等领域,现在可以说,哪里需要法律服务,哪里就有基层法律工作者出现;哪里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哪里的矛盾纠纷就少,哪里的上访案件就少,哪里的政府工作就开展得顺利。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真正起到了“为一方服务,促一方繁荣,保一方平安”的作用。

(四)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业经过过去几年的教育整顿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法制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大局意识大大增强,因而服务质量也大大提高,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也大为好转,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通过积极为基层群众排忧,为基层政府和单位解难,赢得了基层群众和政府的依赖,有作为就有地位,所以其社会地位逐年提高。

二,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存在的问题

(一)收费标准过低,制约了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依据还是14年前各省司法厅和省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与14年前相比,现在的物价水平大幅度上涨,办案成本大大增加,不少农村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收入除掉成本后所剩无几,即使是各所的业务骨干,有的辛辛苦苦奔波一年的纯收入也只跟农村的一个普通建筑工的收入差不多,所以,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收入过低,不够养家糊口,更谈不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他们不得不改行从事其它职业或者到收入高的城镇去执业,这也是近几年各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

(二)“黑律师”过多,扰乱了农村法律服务市场.有现在在农村,一些稍微懂一点点法律的人认为从事法律服务有利可图,于是,他们就偷偷到市场上买本假的律师执业证后,就到处以律师的名义拉生意,到处拍胸替人打官司,到处骗吃骗喝骗钱.在法庭上,这些人完全不讲法律程序,完全不懂具体的法律规定,胡搅蛮缠,胡说八道.只要法官不支持他们的要求,他们就跟法官大吵大闹,甚至怂恿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费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严重影响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对农村这些”黑律师”,现在很多地方还没有人管,法院也不卡关,以至这些人有恃无恐,胆子越来越大,甚至到了与正规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抢”饭碗”的地步.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整体形象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50%左右。还有少数近几年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没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另外,机构改革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成了以行业管理为主的社会中介机构,成了民间性质的自律性服务机构,所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学习抓得也不多。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工作中受利益驱动,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整体形象。

(四)农村基层政府的支持弱化,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环境恶化。

自2000年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意见》下发后,大多数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就很少过问了,在各级政法领导的讲话中也很难听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了,基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支持几乎没有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有被遗弃的感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只是有了不好解决的麻烦事时才想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才把属于社会自由职业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干部”通知他们去”消灾”、”灭火”。不仅如此,《律师法》开始施行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严重受挫,有些法院的法官甚至拒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这几项业务是司法部第19号令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要业务), 所以,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有较大幅度下降,业务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面临生存危机.

(五)缺乏规范性文件指导,部分管理方法滞后。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大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很多内容已不再适用于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工作,而新的管理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大多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平时各自受案,各自收费,各自办案,办案档案各自管理。虽然有的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因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也没有很好的执行这些管理制度。另外,现在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政府领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仍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成司法行政干部,仍然经常安排早已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私营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无偿地履行行政职能,如安排他们代表政府处理和督办相关行政事务,参加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检查等等。

三、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必要性

(一)农村的客观实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我国13亿人口就有9亿多人口在农村,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万律师,并且这20万律师都是在远离农村的城镇执业(目前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现在律师的收费标准,一个诉讼案件收费少则3000元以上,多则上万元或数万元,农民们又有多少人能花大量时间和大笔费用去城里请律师帮忙调解纠纷或打官司呢?肯定不多.所以,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需要的是收费低,服务及时,方便快捷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实施农村依法治理国策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依法治县、依法治镇、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活动在全国展开,在声势浩大的依法治理活动中,9亿农民是活动的主力军,广阔的农村是活动的主战场,而负责对9亿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是活跃在农村基层的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正是这十几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地在担任基层单位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主持调解纠纷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解答法律咨询中宣传法律,不断地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宣传法律,才使得广大的基层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地增强,才形成了今天农村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和基层群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制氛围,因而加快了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进程。

(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创建农村和谐社会离不开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特别是土地承包纠纷、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不断地发生,对于这些纠纷,大多数基层政府包括司法所,都是依靠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职法律工作者通过调解或代理诉讼的途经妥善解决的.据调查,大多数农村基层法律所基本上化解了所在区域内的70%以上的矛盾纠纷,不少基层法律服务所还经常配合当地政府调解处理上访案件。总之,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调解和代理诉讼活动,不仅有效地平息了大量的基层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矛盾,避免了不少纠纷的恶化,而且还改善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

(四)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法律服务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久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发展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重视,同时也说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少不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同时,实践业证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从土地承包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从税费改革到林权制度改革,从产业结构调整到化解村级集体债务,项项工作都与法律相联联,项项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规范。可以这样说,在农村,离开了法律约束的经济活动矛盾重重,成功的很少;离开了法律指导的改革问题多多,多半失败。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出路探讨

基层法律服务业在改革中诞生,在改革中发展,符合中国国情,是一个深受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欢迎的行业,这个行业利国利民利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基层法律服务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所以各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解决好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

(一)加快基层法律服务业的立法进程,为基层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我们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业进行管理的政策依据是12年前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两个文件只是部门规章,还不是国家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司法部应借鉴《律师法》和《公证法》的起草和颁布过程中的经验,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些内容已过时的司法部59号令和60号令修改后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依法执业。或者由司法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进行修改,然后作出立法解释,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业务上升到法律许可的范围,这也是当前基层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二)整顿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管理.

首先,要整顿农村法律服务业,净化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对于购买假律师执业证,并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人员,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行为)和第51条规定(即定性为招摇撞骗行为),以及第52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公文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定性为诈骗罪)和第280条规定(即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还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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