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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代表广泛性

2016-08-31 10:11:2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妇女代表广泛性(共5篇)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考释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考释摘要: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广大妇女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建立起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无论是上层知识分子、女学生还是广大的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妇女都积极地投身到这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运动中来。关键词:抗日战争;妇女运动;广泛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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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妇女代表广泛性
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考释

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考释

摘要: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广大妇女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建立起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无论是上层知识分子、女学生还是广大的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妇女都积极地投身到这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运动中来。

关键词:抗日战争;妇女运动;广泛性

1937年,日本侵略者带着法西斯的疯狂和武士道的野蛮,对我国发动了全面侵略战争。在这场民族的大灾难中,中国妇女在挽救民族危亡,争取抗战胜利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着重考释抗战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妇女发挥的作用,从而总结出这一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为今天和今后的妇女运动提供历史的借鉴。 抗日战争期间全体妇女为为共同的目标而奋斗,建立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体现了抗战时期妇女运动的广泛性。

一、上层知识妇女是妇女运动的领导力量

上层知识分子在抗战时期的妇女解放运动中起着发起、宣传、组织和领导的作用。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上层知识妇女经何香凝、宋庆龄提议于7月22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妇女抗敌后援会”。何香凝在成立大会上号召中国妇女“为中华民族的自由解放奋斗到底,而且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 紧接着,1937年8月1日,国民党领导下的妇女抗日组织“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在南京成立,由宋美龄任主任委员。后经何香凝提议,上述两会合并,由宋美龄领导。8月4日,“中国妇女抗敌后援会”更名为“中

篇二:妇女代表广泛性
妇女代表大会开幕词

妇女第十六次代表大会

开幕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镇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xx镇妇女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今天隆重开幕了。

这次大会是在全镇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的重要时刻召开的。这是全镇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镇妇女运动又揭开了新的一页。这次大会的召开,对于团结动员全镇妇女积极投入现代化生产建设热潮,为全镇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妇女代表广泛性】

今天,市妇联、镇党委、政府领导亲临大会指导,并带来了殷切的希望和良好的祝愿,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妇女事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也是对全镇妇女的巨大鞭策和鼓舞。在此,让我代表大会全体同志和全镇妇女,向光临大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参加这次大会的正式代表42名,特邀代表4名,代表们来自全镇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她们中有勇于开拓的女能手,有努力奉献的知识分子,有立足本村带领妇女勤劳致富的科技带头人,有为妇女儿童事业勤奋工作的妇女干部,既体现了代表的先进性,又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

各位代表,你们肩负着全镇壹万壹千多位妇女的希望和重托,在

【妇女代表广泛性】

这里欢聚一堂,共商新时期妇女运动大计。在此,我向来自全镇各条战线的妇女代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

我镇妇女第十五次代表大会至今五年来,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奉献,锐意进取,在我镇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各村妇代会能够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带领广大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我镇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我镇妇女儿童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这次大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工青妇工作会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镇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我镇妇女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以来的成绩和经验,确定今后五年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妇女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动员全镇妇女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实现我镇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代表们、姐妹们,全镇妇女都在关注这次盛会,对大会寄予了厚望,我们深信,在各级各部门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全体代表一定能不辜负全镇妇女的重托,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团结一致,群策群力,顺利完成这次大会的预定任务,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朝气蓬勃、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开拓奋进的大会!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篇三:妇女代表广泛性
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代表广泛性】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代表广泛性】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处于弱势,村里的男性和媳妇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要给弱势妇女群体分配土地权益,就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于是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村规民约时,女性代表比例低,弱势妇女代表更低。由于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局限性,村规民约往往反映的不是全体村民,而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的呼声难以得到反映,导致弱势妇女不能平等享受权利。

4.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欠缺

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对结婚、离婚和丧偶的女性而言,无疑具有保障意义。从调查的情况看,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内容还比较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仍有欠缺。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实施。当女性婚姻状态发生变化时,原居住地的发包方就以女性在新居住地可获得承包地为由收回原承包地,而新居住地也以女性在原居住地应有承包地为由拒绝为女性提供承包土地,这就致使女性在原居住地和新居住地都无法承包土地。

5.对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从收集上来的村规民约看,除了少数几个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外,绝大多数村规民约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遇到村民不执行或违反“村规民约”时,村级组织用教育、规劝和道德谴责多,用其他手段少或没有手段,对村民作用有限。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村民会议的表决原则是“多数决”原则。调查中71.3%的村取消出嫁、离婚、丧偶等妇女群体有关权益的决定,是通过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在村民代表共同利益的驱使和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少数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这本身就是一个监督机制,而实际中,有些村目前还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备案,乡镇干部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情况还不完全掌握,无法对其进行监督。有些村对村规民约的宣传不到位,村规民约只不过是应付检查或做给人看的花架子,村民不了解其内容,根本就没有发挥作用,致使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当女性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农村女性不善于甚至不习惯用法律武器来维权,加之女性对男性主导地位的习惯和认同,致使侵犯女性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与遏制,使侵犯女性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成为习惯。

三、对开展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男女平等意识

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力度,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增加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平基本国策等课程的培训,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使之一方面能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增强性别意识,能自觉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组织基层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之知法、懂法、带头用法。各级乡镇政府应充分认识村规民约在村民实现自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和管理村务。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克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的偏见,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宣传、文化、司法、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报纸、广播、墙报、“送法进村(家)”、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在各基层组织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村规民约》和其他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维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和依法建章立约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氛围。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妇女在农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依靠自身力量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能懂得向有关组织求助,懂得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媒体手段来维权,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从而根本上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在美好建设系列培训中增加男女平等、妇女发展等相关内容,使男女平等成为村民的自觉观念,使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成为农村新时尚。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与加强农民社会公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融入农村日常生活。通过定期宣传、创建评比等系列活动和措施,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使村民信守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主共建。

(二)提高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参政水平

当前村级事务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各基层组织要高度重视农村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给予妇女更多的经济、政治、社会参与机会。**市《2015-2020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要求到2015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达到7%比例,以增强女性在决策层的话语权。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法律,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组成人员的1/3以上,增强维护妇女权益的可操作性。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要采取有利于促进女性参政的性别保障措施和民主竞争机制,保证妇女在村务重大事项管理中的参与决策权,特别是与弱势妇女切身权益相关的土地承包权调整与分配等事项,一定要有足够数量的弱势妇女参与方案的讨论和决策,让妇女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三)建立并完善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体系

为了增强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使保障妇女土地权利的法律具体化。各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青年、“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详细规定农村妇女(含入赘女婿)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原则。对男到女方落户和女到男家落户的,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如果户籍尚未迁移的,应动员其将户籍关系迁入现居住地。对妇女出嫁后与男方共同生活在女方居住地,而户籍又未迁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其所生子女随父母申报登记农业户口的,应享受同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及其所领养子女,户籍关系未迁移出的,应保留其承包土地的权利。离婚或丧偶妇女返回娘家或再婚,均户随人走,应享受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于纯女户或独生女户,有男方到女方落户,赡养父母的,应给予土地承包权。法律政策要正视性别差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尽快确立出台“出嫁女”、丧偶妇女、“农嫁非”、离婚妇女等在原村组织的村民资格,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要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村规民约是每个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才能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反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调动村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民约”。建议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一般应该经过五个步骤。第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确定在哪些方面制定村规民约。第二,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并集中上报村民委员会。(

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决定进行彻底清理,对未付诸文字部分的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针对“村规民约”实施中部分弱势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由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农村土地妇女权益的专项检查,废除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隐形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增加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和内容,落实男女平等、家庭和睦、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各项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针对“村规民约”执行难的问题,除在“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违约责任,如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责任通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优惠待遇等外,还要建立和完善执行的组织协调机制,在村委会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组成执行机构,对违约责任人执行违约处罚,并张榜公布,以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

篇四:妇女代表广泛性
2015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问题与思考

县乡人大同步换届选举问题与思考

如何贯彻落实好选举法,探索按照新选举法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为有条不紊地做好今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结合这些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就选举法修订后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办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一、目前换届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选举意识比较淡薄,选民热情有所下降。关心民主政治建设,积极参与选举,是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认识误区,仍有部分选民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选谁与不选谁,都与他无关,即使参加选举投票也属应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传统的旧观念没有改变,认为这是“官场”上的事,与我们老百姓无关;二是在推荐候选人时,没有充分征求选民意愿,选民对候选人缺乏了解或根本不认识,从而失去了参与的热情。三是认为换届选举无非是“上级定名单,下级划圈圈”,有的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四是部分当选代表的素质不高或当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选民感到失望等等。

(二)流动人口日益增多,选举工作难度加大。近年来,各地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给选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选民登记工作难度加大;一是有部分人存在人户分离现象;二是部分人为了子女的就学和就业,将户口从农村迁移到城镇,但没有在迁居地生产生活过,与迁居地无任何联系,也就是所谓的空挂户。2、选民参选工作难度加大。在农村,越来越多的选民外出务工经商,在民主权利与现实的经济利益面前,他们宁可放弃民主权利而不愿回来参选。3、选举组织工作压力大。一是来自工作上的压力,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二是来自经济上的压力。换届选举工作从骨干培训、选民登记、候选人推荐等等过程中,需要召开许多会议,涉及人员较多,一个村委会代表选举方面的开支一般在5000元以上,也有个别村委会高达近万元;而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往年惯例,每个乡镇划拨给1万元左右,换届选举经费缺口巨大,很难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代表选举竞争激烈,代表结构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妇女、非党人士、少数民族当选代表的比例偏低。由于大多数妇女、非党代表候选人相对来说知名度较低,活动能力较弱,在竞争激烈的代表选举中落选的概率较高,导致代表结构不合理。如我镇上届代表中,妇女代表只占18.2%,非党代表只占22.8%。少数民族只占5%,均远远低于上级规定的比例。2、从上届换届选举的趋势看,领导干部、个体业主、村委会干部、和村小组长当选为人大代表的较多,所以在行使代表职务时受到一定的制约。【妇女代表广泛性】

二、做好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几点思考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责任。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选民多,工作量大,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领导是做好选举工作的重要前提。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把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书记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分管党群的负责人用主抓此项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二是成立选举机构。县、乡两级要分别成立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举委员会,村和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具体组织选举工作。三是选派指导小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带队,相关委室派员参加,组成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每个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几个乡、镇、的选举事宜。四是加强检查督促。对选举每一阶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五是依法建立选举工作责任制,分片包干,具体指导,做到任务清,责任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质量。面对换届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四群”教育活动,深入村组开展前期工作调研,认真分析各种情况,理清思路,研究对策,尤其是在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等方面提前介入,切实增强换届选举工作的预见性。

三是注重学习培训,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强,为进一步依法操作,规范选举,应及时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选举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着重从这次换届选举的法律政策依据、时间部署、代表名额、素质和结构要求,选举工作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投票选举,规范手续与建立台帐、档案制度,组织领导及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之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任务、程序和内容,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合法、有序。

四是抓监督问责,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为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遏制选举中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换届选举纪律宣传,在各选区张贴致广大选民一封信和标语,同时逢会必提选举纪律,坚决杜绝换届选举过程中以贿赂、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选举破坏选举工作的违法行为发生。

五是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换届选举中的宣传发动工作,既要有声势,更要增强针对性,讲求实效。一是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要运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主要步骤和工作要求,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选民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和参选积极性。同时各级领导要端正思想,尤其是乡、镇、村委会领导,要帮助其认清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重要性,明确自己在换届选举中的责任,使之积极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任务。三是根据工作步骤进行宣传发动。要围绕换届选举各阶段的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发动。如在选民登记阶段,重点宣传选民的条件和登记方法等;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重点宣传公民如何行使提名权,如何把握代表素质等;在投票选举阶段,重点宣传选民如何投票,如何委托投票等。

六是把好“两关”,优化结构。一是把好提名关。要按照科学性、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以及代表应具备的素质和履职能力的要求,把好提名关,逐步实现代表结构的优化。(

七是严格程序,依法选举。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选举法》、《代表法》和《**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是科学划分选区,准确进行选民登记。划分选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和便于选举的原则进行。选民登记时,事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外出选民的去向,并与其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对那些不方便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选民允许其在现工作地或居住地登记。把好“年龄关,政治关”,加强各选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对人户分离人员、服刑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一一进行确认,避免错登、漏登和重登。二是严格操作程序,精心组织选举工作。要严格执行“三个法定时间,两个过半的原则”,即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公布,不得随意更改,选民参选人员过半、候选人得票数过半的原则依法选举。在差额选举时,要根据应选人数确定差额数,克服为了追求差额的形式而搞“陪选”;在投票时,要统一设置秘密写票间,保证选民自由选举;在使用流动票箱时,特别要依法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严防少数素质不高的负责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利用流动票箱的相对隐蔽性,搞暗箱操作;切实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的严肃性。

篇五:妇女代表广泛性
2016邵阳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换届选举,切实选优配强村委班子,培养造就一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村干部队伍,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切实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村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要依法引导、保障党员和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选好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二是充分发扬民主。要积

极探索推行正式候选人“全程签字”制度,切实尊重、落实群众

的民主权利,通过扩大党内民主,不断提高选举结果的公信度。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格按照《村组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确保选举工作健康有序、风清气正。

二、时间安排

根据省、市、县的统一安排,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4月20日前完成。各村正式选举时间为:

4月17日:双江、远山、田心桥、新东、苏河、星月、石塘、砚田、里仁、中车、田凼、湖桥、茶岭、东湾。

4月18日:米家、金湾、大岭、张家庙、新潮、碧山、永宁、章几塘、枫木岭、星子坪、水西、南路、长塘、拱桥。

三、方法和步骤

这次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过程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2016年3月18日至3月22日)

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爱彪

副组长:王剑锋杨定胡颖廖绍楚罗先栋戴国成

宁顺奎廖倩马东胡国斌

成员:唐向红陈代永贺黔梅李惠君邓文娟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唐向红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惠君、邓文娟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换届选举日常工作。各村要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2.公开财务审计结果,搞好民主评议。各村及时公开财务清查审计结果,对上届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3.认真搞好有关情况摸底。结合村干部年度考核和创先争优群众评议等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走访等形式,对党员群众意愿、村干部实际想法等问题进行摸底,重点掌握换届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问题,根据掌握的信访稳定情况和选情复杂程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认真摸清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关键情况。

4.培训换届选举骨干,开展换届选举宣传。镇采取集中培训形式,各村采用集中培训或以会代训形式进行培训。镇负责培训本级选举工作人员和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村负责培训村干部、村选举工作人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要运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每个村民小组要张贴不少于10幅宣传标语。

5.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选举委员会

(1)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前,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的基本条件是:居住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能够忠实代表村民意愿;有参事议事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各村民小组每组推选村民代表2—5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中应有村民、党员、组长、妇女代表。村民代表确定后,应上报镇政府备案,并发布公告。

(2)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推选产生。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由5—7人组成,1000人以上的村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具体人数由本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提倡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审查自己资格时应当回避,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即时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按推选时得票顺序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确定后,应上报镇政府备案,并发布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完成为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要有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妇女代表。多民族村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代表。

6.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村委会换届选举方案可参考《选举规程》中的参考样式。

第二阶段:选民登记和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3月22日至3月27日)

1.搞好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根据上届惯例,对年满18周岁(截止到正式选举日前,以身份证为准)、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对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登记。同意进行登记的人员,要出具没有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属于城市居委会户口的,要出具户籍所在地第八届社区居委会未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

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名单,请村民提供联系线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联系,作好联系记录;表示参加选举的予以登记,选举时,没有回村也没有委托投票的,不计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表示不参加或多方联系不到的,不予登记,但选举日前回村并表示愿意参加选举的,或改变不参加选举的意愿要委托投票的,可以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总数。【妇女代表广泛性】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不列入选民名单。

驻村企业人员可以不予登记;监狱服刑人员可不予登记;现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嫁出嫁入人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登记为选民。

选民名单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的3日内作出解释或者调整,选民名单和选民数以调整后的名单为准。调整后的名单须再次进行公布。

2.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要求,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各村统一定为3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委员。提倡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

3.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阶段:提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3月26日至4月19日)

1.候选人提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下列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1)选举前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2)选举前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3)因贪污、挪用公款被查处过的;(4)拒不履行村民义务的。

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如多数选民推荐产生的候选人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在推荐和介绍候选人时,应当如实介绍被推荐人违法生育的情况,不得隐瞒。

在正式选举日前违法判刑的不得当选为候选人,应依法中止;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资格自行中止。

2.候选人的提名,资格审查和公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具体提名方式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确定。应保证候选人当中至少有一名女性。要及时公布提名得票结果。

提名候选人名单公布后,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工作能力或特点、竞选承诺以及遵纪守法、履行村民义务、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介绍。

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审查后,于正式选举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不接受其退出要求。

3.集体谈话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6〕59号)要求,一个村的正式候选人确定后,镇党委将及时召集所有正式候选人集体进行谈话。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

4.正式候选人签字制度。选民名单应交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检票、选举结果等都应当由正式候选人签字认可,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检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检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唱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正式候选人签字加封。正式候选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视同其放弃签字权力。正式候选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并干扰选举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5.促进女性当选。确保村民委员会成员当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往届有关文件规定,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在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时要明确要求选民提名女性成员。对女性候选人要有专门提名,提名后一个委员职位只能选女性,保障至少产生一名女性成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中没有女性,应将妇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为候选人。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选民尤其是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民委员会。如果选举结果没有女性过半的,应就一名委员职数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为得票多的前两名女性。

7.正式投票选举。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别选举,不能先选举委员,再从委员中推选主任,村民委员会成员至少要有1名妇女。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无法产生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举日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申请报告单,经批准后才能更改。

第四阶段: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4月20日至4月29日)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应在村委会选举结果产生的当日进行,当日不能进行的,应在3天之内完成推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可以连选连任。《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经村民代表会议认定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报帐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倡由村支部纪检委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村党支部主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党组织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提名应实行差额制,差额数不少于应选人数20%。

推选结束后,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及其他事项移交。镇纪委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五阶段:整章建制(4月30日至5月14日)

1.做好选举后的有关工作。新一届村级领导班子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与上届班子搞好工作交接。原村级班子应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对拒不移交的和无故拖延移交的,镇党委、政府将督促改正,并视情节交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退出班子和落选人员的工作。

2.选举资料归档。镇、村二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各种表格等资料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村党支部和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档案室。

3.推选村民小组长。《湖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八条规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一般在村民代表中推选。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推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委会应张榜公布并造册报镇政府备案。

4.组建下属工作机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会治安、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组织。人民调解委员名单报镇政府和县司法局。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等各项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和规划,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责任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职责。各村都要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为加强对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镇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全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民政办。村支部书记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直接责任人。选举期间,各村要将换届选举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对在选举中出现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换届选举工作的正面舆论引导;信访部门要牵头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暴力、威胁等不法行为的打击。

2.严明纪律。要认真贯彻《关于严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邵组通〔2016〕38号),严格遵守村“两委”换届“十个严禁”的纪律要求。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采取冲击会场、毁坏选票或票箱等形式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迫害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直接向镇人大、政府或者县人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镇政府或县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必要时,提请纪检、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因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3.确保稳定。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尊重农民群众的申诉权、信访权,高度重视并正确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4.认真总结。选举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镇和村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及时统计、汇总。2016年5月20日前,各村要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镇民政办)。

以上这篇邵阳市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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