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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占用

2016-08-31 10:49:0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退耕还林占用(共6篇)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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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退耕还林占用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 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 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是

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擅自改变、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内容的;

(二)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列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而拒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而不退耕不还林的;

(三)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不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的;

(二)退耕还林后,擅自复垦复耕、或者滥采、乱挖,毁坏林草植被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土 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林权证书,造成纠纷,致使毁坏林草的;

(四)违反规定搞林粮间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项目检查验收中有下列

篇二:退耕还林占用
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

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为了遏制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解决中西部地区

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退耕还

林(草)(以下简称退耕还林),1999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铺开。 从我国目前的生态

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看,实施退耕还林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应当

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是,实施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十分尖锐,如果不能处理

好这些矛盾,从长远来看,退耕还林的成果将难以保持。为了搞清这个问题,笔者对山西省

退耕还林任务最大的两个市地(吕梁地区、忻州市)及所属的四个县(柳林县、方山县、神

池县、五寨县)进行了调查,本文以调查的资料为基础,对这个问题作以讨论。 一、

退耕还林区(以下简称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 人口生存条件是人口发展的基础条件,

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经济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退耕区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各方面

的条件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大的提高。但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人口

过快增长等原因,大部分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仍然较差。 1.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我们调查的市县平

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神

池县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0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88.6%,年侵蚀模数8900~22000

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858吨过磷酸

钙[1]。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

耕区另一个对人口生存影响较大的普遍现象是干旱。以忻州市为例,大部分地区春旱每2~3

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灾发生的频率变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

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现29个旱年,机率为29%,其中大旱年10个,机率为10%;1871

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间,共出现过33个旱年,机率为33%,其中大旱年13个,机率为13%;

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间共出现过11个旱年,机率高达45.8%,其中大旱年4个,机率为

16.7%。据有关史料记载,忻州境内连续干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

中更是旱情频发,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间,共发生旱年6个,机率达50%。1999年至2001

年的三年大旱,粮食减产五成以上,许多农村几乎颗粒无收。1999年的大旱灾使方山县8.1

万人全部返贫,返贫率达100%。 由于连年干旱,退耕区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山区村

庄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难。五寨县的峰子头村,深沟中的泉水由于天旱已枯竭两年,

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县城拉水,每车6.5吨,120元。如果家里养有牛羊的,一年

差不多需要10车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2.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

状况一般都较差,本文所涉及的两市(地)四县是全国15个连片的贫困区之一,地方财政收

支多年赤字。以方山县为例,2001年财政收入841万元,支出就达8585万元,收支差额达

7744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严重干旱,更使这些地区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

我们调查的4个县,2001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县为675.4元,方山县

为598元,神池县为365元,五寨县为448元。析州市2001年报省核定的贫困县为11个重

点县,占到全市14个县(市、区)的78.6%,占全省35个重点县的31.43%;贫困人口98.68

万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贫困人口351.86万人的28%。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

忻州市2001年返贫人口就有7.75万人(注:忻州市扶贫办.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

[!--empirenews.page--] 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如柳林县

【退耕还林占用】

2001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6.18万人,占到56.71%,占农业人口22.80万人

的70.96%;方山县总人口为13.69万人,贫困人口为11.47万人,占到83.79%,占农业人口

11.53万人的99.48%;神池县总人口为10.47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0%,占农

业人口8.76万人的83.68%;五寨县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9%,

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6.22%(注:各有关县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农业人口数字引自山

西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3.退耕区人口与耕地、粮食关系变化 (1)耕地的变化特点 在中国的多数地区,随

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增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但在我们所调查的退耕区中,多数

表现为相反的情况,即耕地面积存在增加的现象。例如,吕梁地区2001年有耕地572113公

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95413公顷和15613公顷;柳林县2001年耕地面积为46153

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7626公顷和1086公顷;方山县2001年有耕地25500

【退耕还林占用】

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200公顷和2047公顷;神池县2001年有耕地59520

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587公顷和15553公顷(见表1)。据了解,耕地增加

的主要原因是毁林(草)开荒。虽然这些地区的耕地总面积存在增加的情况,但在人均耕地

面积上却与其他地方表现为同一倾向,即:人均耕地在不断地减少。这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

加所致。 退耕还林使耕地减少,人口的增加使耕地的需求量增加。人口与耕地比例的变

动使耕地变得更加紧张。吕梁地区3年共有退耕还林任务272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08

公顷,忻州市有任务300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1公顷。根据各地的“十五”人口规划,

到2005年,吕梁的人口为354.44万人,忻州为310.39人,柳林县为29.02万人,方山县为

14.06万人,神池县为10.74万人,五寨县为11.64万人。届时按2001年的耕地总面积不变

计算,人均耕地将分别降为0.16公顷、0.22公顷、0.16公顷、0.18公顷、0.55公顷、0.33

公顷。按照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加上耕地占用,2015年吕梁地区人均耕地将可能下降到0.14

公顷以下。 (2)粮食的变化特点 北方的退耕区多属干旱或半干旱区,干旱发生的

频率高而且严重,从而对当地的粮食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年与年之间的粮食产量波动很大

是该类地区最大的特点。以吕梁地区为例,1990年以来的粮食产量超过100万吨的年份有3

个,最高为1996年,110.75万吨[3]。而产量在50多万吨及以下的年份也有3个,其产量

不及最高年份的50%,最低的2001年产量只有40.24万吨,仅为最高年份的36.33%。柳林县

1990年以来的年度之间粮食产量波动更大,最低的2001年产量仅543.6万公斤,只有最高

年1996年7139.2万公斤的7.61%,人均粮食只有19.05公斤。所调查的几个县2001年的人

均粮食均不足100公斤(见表1)。 上述表明,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是比较差的。由于

自然环境条件所限,不少成灾年份对人口的生存影响很大。退耕区自然条件现状的形成与历

史上人口的增长和活动关系密切,同时也与今后人口的发展关系密切。【退耕还林占用】

[!--empirenews.page--] 二、退耕区人口垦荒动力分析 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

的基本矛盾是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核心问题是退耕区人口的垦荒动力。如果退耕区农民

有较强的垦荒动力,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时时受到威胁。垦荒动力系指能够促进农民垦荒的

各种主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退耕区人口对土地的依赖性 表

1 山西省部分退耕还林市(地)、县人口、耕地、粮食变动(1949~2001)年度 项目

吕粱地区 忻州市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总人口(人) 1349000

1498393 119222 58013① 53543 52998 耕地面积(公顷)556500 626740

45067 23453 43967 403131949人均耕地(公顷) 0.41 0.42 0.38

0.40 0.82 0.76 粮食产量(万公斤)33290.042817.0② 2349.0 1798.0 1625.8

1822.8 人均粮食(公斤) 246.8 285.8 197.0 309.9 303.6 343.9 总

人口(人) 2506000 2432115 205215 102017 83053 87507 耕地面积(公

顷) 476700 556413 38527 17300 50933 471801980人均耕地(公顷) 0.19

0.23 0.19 0.17 0.61 0.54 粮食产量(万公斤)71067.580003.0③ 6039.0

2626.5④ 3202.5 2811.1 人均粮食(公斤) 283.6 328.9 294.3 257.5

385.6 321.2 总人口(人) 3413809 2960359 285352 136882 104715 109438

耕地面积(公顷) 572113 697933 46153 25500 59520 380802001人均耕地

(公顷) 0.17 0.24 0.16 0.19 0.57 0.35 粮食产量(万公斤)

40240.0 50553.9 543.6 1045.6 650.0 378.0 人均粮食(公斤) 117.9

170.8 19.05 76.4 62.1 34.5 资源来源:1.山西五 十年编委会.山西五十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2.有关地区志、县志及相关统计部门

资料。 注:①为1950年数据;②为1953~1957年的平均数;③为1979~1988年的平均

数;④为1981年数据。 退耕区的城镇化水平都比较低,第二、三产业比重很小,从事农

业的人口占绝大多数。2001年,山西省的乡村人口比重为64.91%,而柳林县、方山县、神池

县和五寨县的乡村人口比重分别为79.89%、84.22%、83.66%和82.19%,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乡村人口比例越大,总体上对土地的依赖性就越强。从农民的本性动力上认识,耕地是

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获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对土地尽量多的拥

有,是每个农民不懈的追求。不可遏制地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不断地开垦荒地。这就是在退

耕区为什么一边退耕还林而一边又有人在开垦荒地的根本原因。从客观条件上认识,退耕区

农村粮食产量极不稳定,人们为了生存保障,为了有足够的余粮以对付灾年,只有拥有更多

的耕地才能在广种薄收的生产模式下生存。在退耕区的农村,不时可以看到正在陡坡上垦荒

的农民。国家规定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而不宜耕种,但是,在山西、

陕西的黄河沿岸及纵深上百公里的山区丘陵地,只要是能站得住人的地方几乎全部被垦植。

退耕区农村的这种强烈的垦荒动力,对退耕还林成果的维持是极大的威胁。

[!--empirenews.page--] 按照当前的退耕还林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

补助,这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肯定不会无限期地补下

去,如果在停止补助之时,耕地和经济林的收入不能够满足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吃粮需求,他

们将不可避免地还要向荒山要粮。现在退耕还林要求80%以上必须是生态林,而生态林对于

农民而言是没有多大经济效益的,所以农民对营造生态林的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农民

更多拥有土地的本性将时时威胁着没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 2.人口增长对耕地量的

需求动力 人口的增减对于耕地量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也可以说,在退耕区的农村,人

口增长的动力也就是垦荒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

的妇女生育水平已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人口的增长已呈惯性增长。然而在退耕区的农村,

妇女生育水平仍然较高,人口增长的势头虽然减慢,但惯性以外的增长量依然存在。 退

耕区的妇女生育水平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自然生育条件

下,由于较差的自然条件对生育活动的制约作用,妇女的生育水平相对较低,人口的自然增

长水平低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二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件下,由于自然条件差对劳动力

的需求和人们观念转变的滞后,以及较差的自然条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制约,在较长的时期

内妇女生育水平又相对较高,人口的自然增长水平也较高。因此,退耕区的人口压力仍然是

比较大的。从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来看,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3.147、2.733、3.788、

3.303、2.504和2.858(注: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第四次人口10%汇总资

料,1991。),均高于山西全省2.461的水平。由于“五普”的妇女生育率数据尚未出来,我

们从“五普”0~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可以粗略地推断近几年的人口增长情况。据“五普”

资料,山西省0~5岁的人口比重为8.39%,而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分别为9.58%、8.41%、

10.83%、9.40%、6.86%和8.52%(注:山西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2000年第五次

人口普查快速汇总资料汇编。),除神池县外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另外,调查市县的总人口

性别比也显著高于全省水平。说明这些地方生育男孩的要求是很强烈的。 调查得到的另

外一种情况进一步表明了退耕区农村的人口增长动力。据了解,贫困地区农民有意识超生的

主要原因是对生育男孩的追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并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我们的调查只对

2孩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山西退耕区4村庄现有2孩户子

女状况项目 合计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曹家yà牛家岭 小狗儿 峰子头 n①底村 村 涧

村 村合计:户数/孩子数 74/148 23/46 18/36 18/36 15/30合计:男/

女 87/61 28/18 22/14 21/15 16/14性别比 142.6 155.6 157.1 140.0 114.3双男户/孩子数 22/44 8/16 6/12 5/10 3/6[!--empirenews.page--]户比重(%) 29.72 34.78 33.33 27.78 20.00双女户/孩子数 9/18 3/6 2/4 2/4 2/4户比重(%) 12.16 13.04 11.11 11.11 13.33一男一女户/孩子数 43/86 12/24 10/20 11/22 10/20户比重(%) 58.11 52.17 55.56 61.11 66.67 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山西省在退耕还林任务的大部分村庄都可以生育2个孩子。因此,多胎生育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当地的干部和村民都反映,就现在山区农民的生育意愿,有了2个男孩的一般也就不生第3个了;有了一男一女就更不生了。但如果生了2个女孩,那就非再要个男孩不可。很显然,多胎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的根本动力是在双女户生育多胎上。但对4个村的调查显示,在生男孩动力作用下所呈现的生育实际是,双男户的比重大致在正常的概率范围内,也就是说,夫妇在生育了一个男孩后,一般就不再进行人为的选择生育第2孩的性别。一男一女户显著高于自然生育概率,这就可能是3种情况造成:一是进行了生育的性别选择活动;二是如果第1孩、第2孩都是女孩时,第2孩隐蔽送人,那么其后生育的公开的第2孩就是实际上的第3孩甚至第4孩;三是溺婴。双女户的比重显著小于自然生育概率,其形成的原因就比较多了,诸如随其自然、性别选择失误、生育第3孩的准备之中等。实际生活中的这种情况,看上去双女户并不多,但却正表明了退耕区或贫困地区人口增长动力的根源。 3.劳动力的耕种能力 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退耕区农村垦荒动力的客观基础。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普通劳动力在一年的时间里能够耕种的最大耕地量。这个量在不同的地区会由于作物种类、耕作方式等的不同而不同。据了解,在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忻州市退耕区的山区和丘陵区的农村,以传统的人工耕作方式计算,一个普通男劳动力一年可耕种土地

1.6公顷左右,—个女劳动力可耕种1公顷左右,平均为1.3公顷左右。我们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中的4个村庄,村民的回答是一致的。而一个劳动力每年耕种这么多的土地所需的全部时间在4~6个月之间。这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耕种1.3公顷土地,一年中尚有最少半年的剩余时间。在这些山区,目前劳均耕地一般不足0.7公顷,我们调查的4个村平均为0.55公顷,最低的只有0.38公顷,不足一个劳动力耕种能力的50%。如此计算,在这些农村,最少有50%的剩余劳动力,另外的50%劳动力最少还有50%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去向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应用,除了赋闲外,一是打工,二是搞养殖,三是经营经济林(现在退耕区大多还没有),四就是垦荒了。据调查,外出打工多是一种无奈之举,这几年这里农村外出打工的较多,主要是天旱农业无收入所迫。如果雨水好,还是种地的多。这样,在今后的时间里,假设经济林种植成功,而80%的生态林,要么现在就难以完成,要么还将成为垦荒的对象。 三、政策性建议 1.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提高退耕区的人口控制能力 退耕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口控制的基础条件差,与所承担的人口控制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人口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已成为新时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方法。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作保证。因此,国家对于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应将人口发展与退耕还林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提高人口控制能力,使退耕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退耕还林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相适应。[!--empirenews.page--]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耕区的养老问题 据调查,目前退耕区家庭多生孩子的重要动因就是养老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面临困难最大的是纯女户家庭。因此,国家在安排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退耕区2个孩子以下纯女户的父母购买养老保险,也可在城镇中建立女儿户养老院,符合条件的夫妇在进入老年后可入住养老院,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逐月领取养老金在家养老,也可到女儿家养老。为达到计划生育的效果,这笔资金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运作。同时,由于退

耕区多属经济贫困,生态保护又是国家大计,因此,这项费用宜由中央财政预算解决。

3.调整产业结构,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 退耕区的经济不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生活和收入的依靠就是以土地为主,政府宜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的各种资源,或者引进生产项目,支持非农产业的发展,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民的收入渠道从耕地上转移开来,降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性。 4.积权引导和推进人口的城乡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过程 人口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

篇三:退耕还林占用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退耕还林占用】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退耕还林占用】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篇四:退耕还林占用
2015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退耕还林复查报告

根据局领导在会议上的工作布置,要求对2015年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全面的核查核实,一方面核查成活率,另一方面核实保存率。根据会议要求,我们于2015年03月15日--2015年03月25日对XXX、XXX、XXX,XXX四个乡镇的退耕还林小班进行了全面复查。现将各乡镇小班的复查情况说明如下:

XXX:经济林保存率基本上达到85%以上;生态林有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0%以下,分别为:115小班、118小班、124小班、126小班、129小班、120、127小班;不合格面积有640亩。这次进行第二次复查成活只达到75%左右,需要补苗3000株左右,用工15天,补苗费900元。

XXX:总体基本上保存率都好,只有183、184、239、250、251、255这几个小班保存率在65%左右,现正在进行补值补造……

XXX:XX村的几个小班保存率都只在75%左右。只有266小班保存率只在40%左右,现在正在进行补值补造中。

XXX:保存率总体都很差只在60%左右,但有几个小班008、009、010、011、012、013、014、006保存率只在30%左右,面积有229亩,这几个小班的人户现已经移居到另外地方居住了,需要补苗15000株左右。需用工75个,一天按60元计,需费用4500元。

总体情况来看,各造林小班都有树子存在,有的造林小班林木长势良好,但有些小班管理和抚育上都很差,杂草丛生,茅草棵里树苗弱小。特别在XXX的几个小班的管理者全家出去打工或不在以前居住地,造成无人管理。

以上调查,均为实地现场查看。

核查人员;

2015年3月28日

篇五:退耕还林占用
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莲山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5125x8286911,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6年6月23日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篇六:退耕还林占用
2016退耕还林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县2002年-2016年共实施退耕还林8.7万亩,2002年3.5万亩,2016年3万亩,2016年2万亩,2016年2000亩。

经县林业局2016年度检查,全部合格。2016年退耕还林补助1039.88万元,已全部兑现。

2.到期退耕还林。县2016年到期退耕地还林面积1971亩,共涉及县镇、镇等9个乡镇的15个村,总面积1971亩。

2016年11月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全面自查。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全部合格。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核查,全部合格。没有不合格面积,没有不核实面积,没有损失面积。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组织实施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种植项目8095.7亩,其中:丰产措施2756亩、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401亩、特色经果林2878.7亩、特色经济作物60亩;养殖项目11340平方米。其中:家畜圈舍建设13200平方米、家禽圈舍建设37420平方米、蚕房建设150平方米。其他建设520平方米。

2016年1月,我局与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自查,全部合格。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全部合格。

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新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1196亩,特色经果林466亩,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1827亩,实施丰产经营措施2018.4亩。家畜圈舍21076.9平方米,家禽圈舍21461.5平方米,蚕房1093.9平方米,其他560平方米。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正在组织实施中。

(二)主要经验

1.注重分工协作。县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及成果巩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事务,决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及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2.做好自查验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兑现当年政策补助,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县退耕办对到期退耕还林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即时发现问题,要求各乡(镇)限期整改,局长、主管副局长分别督促检查各乡(镇)整改情况。

3.抓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坚持退耕还林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保证了退耕还林工作有序开展。

4.严格兑现政策。一是认真复核面积,二是坚持面积公示,三是完善软件资料,四是打卡直发补助资金。

5.强化成果巩固。一是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完善林地管护措施,三是加强技术服务,四是加强档案管理。

6.确保经费落实。县政府专门预算了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经费,用于年度方案编制、检查验收、图表资料及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开支。

7.强化自主投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和实施主体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和鼓励退耕农户(业主)投入现金和投工投劳。业主和农户在国家补助资金不足时,自主投入资金或通过投工投劳解决。

8.严格资金管理。年度补助资金纳入退耕还林工程专款,我县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按验收情况及时报账拨付,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全部足额用于专项建设。

二、2016年工作打算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2016继续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及早检查验收,及时兑现补助。

2.新一轮退耕还林。县2016年积极向省上争取新一轮退耕还林5000亩。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营造特色经果林、工业原料林、实施丰产措施、品种改良与改造等10595亩,新(改、扩)畜禽圈舍42449平方米。目前正在方案编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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