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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辩论选题

2016-09-04 10:31:2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统计辩论选题(共4篇)2015统计大赛选题领域参考附件:2015年统计调查设计大赛选题领域参考统计学专业论文选题参考汇总统计学专业论文选题1、区域社会保障水平统计评价2、区域金融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3、辅助信息对分层抽样成本与精度改善效果分析4、二重抽样对提高辅助信息质量分析5、企业统计质量控制方法应用6、因子分析法...

2015统计大赛选题领域参考
统计辩论选题 第一篇

附件:2015年统计调查设计大赛选题领域参考

统计学专业论文选题参考汇总
统计辩论选题 第二篇

统计学专业论文选题

1、区域社会保障水平统计评价

2、区域金融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

3、辅助信息对分层抽样成本与精度改善效果分析

4、二重抽样对提高辅助信息质量分析

5、企业统计质量控制方法应用

6、因子分析法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综合业绩评价中的应用

7、我国价格波动传导机制的研究

8、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统计分析

9、基于因子分析法的福建省城乡统筹发展评价

10、福建省区域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评价与分析

11、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果蔬/光电/产业集群发展研究

12、福建省高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算

13、我国(福建省)茶叶出口贸易的发展特征及趋势分析

14、住宅价格波动与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的实证分析

15、城乡居民消费与经济增长波动相关性的差异分析

16、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升级关系的实证研究

17、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识别的模型构建与政策建议

18、福建省(漳州市)旅游产业集群模式与发展研究

19、旅游产业集群与经济发展研究——以漳州旅游产业为例

20、福建省产业结构的评价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21、福建省科技创新投入与产出的实证分析

22、人民币汇率变动对FDI的影响分析

23、福建省经济增长中高新技术产业贡献的计量分析

24、中国城市化水平时间序列模型分析

25、对统计调查质量特征的探讨

26、利率变动对我国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与政策选择

27、**区域金融结构对产业集聚的影响研究——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28、关于我国统计指标消除季节因素影响方法的探讨【统计辩论选题】

29、中国城镇居民消费函数模型解析——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检验

30、我国各地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实证检验

31、漳州市经济增长效率的随机前沿分析

32、基于面板数据的福建省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实证分析

33、福建省市域经济区位差异分析

34、福建省各区市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政府消费的产出弹性分析

35、福建省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测算与评价

36、我国住房价格数据统计失真的原因探析

37、福建省电力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38、福建省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1978-2009

39、福建省经济波动分析——基于ARCH类模型的实证

40、福建省城乡协调发展差异的实证分析

41、某省各地市城市竞争力的聚类分析

42、我国东西部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实证研究

43、某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证研究

44、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的实证研究

45、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分析及其预测

46、中部六省对外贸易发展比较研究

47、闽浙苏农民收入增长及差异分析

48、某省城镇居民消费结构比较研究

49、我国能源供求问题的研究【统计辩论选题】

50、某省市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51、中小企业群集及其启示

52、福建省与广东、江苏经济发展能力比较研究

53、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54、企业质量管理应用统计技术分析

55、漳州消费需求增长规律分析

56、贸易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探析

57、金融危机下漳州经济发展新思维

【统计辩论选题】

58、失业统计方法的缺失与完善

59、我国统计数据质量分析

60、统计方法的改进与创新分析

61、证券市场的风险控制与预测

62、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价格传导效应研究

63、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效果分析

64、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变迁及趋势

65、我国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调控效应的实证分析

66、农村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增长动态关系研究

67、台湾投资对福建农民收入贡献率的测度

68、福建省农村经济外向度实证研究【统计辩论选题】

69、问卷设计中敏感性问题的设计与研究

70、新农村建设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实证分析

71、漳州市农民收入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72、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对GDP影响的实证研究

73、外商直接投资对福建省经济影响的分析

74、福建省各市区综合发展潜力评价研究

75、提高福建省工业竞争力的研究

76、福建省工业化进程统计测度与实证分析

77、漳州市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78、人民币升值对加工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79、贸易顺差与人民币汇率相关性实证研究

80、产业集群量化分析方法研究

81、上市公司财务困境预测模型及实证分析

82、福建省市居民小康进程实证分析

83、生产性服务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测算

84、区域技术创新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

85、我国货币政策的时滞效应研究

86、新经济地理学框架下制造业集聚的影响因素研究

87、产业集聚与劳动生产率的空间差异研究

88、竞争力视角下产业集聚效应研究

8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变化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90、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

91、对外直接投资缓解贸易失衡的实证研究

92、股指波动与投资者收益的相关性研究

93、统计信用与统计数据质量研究

94、中国城乡收入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95、我国经济周期的测量及波动原因分析

9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统计调查体系发展的思考

97、消费、投资与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分析

98、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发展

9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100、我国农村金融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101、中国对外贸易长期高依存度的原因、风险及对策 102、贸易顺差与人民币汇率相关性实证研究

103、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量化研究

104、CPI波动与传导研究

105、我国股票价格波动与通货膨胀关系研究

106、我国股票价格波动与消费关系分析

107、我国股票价格波动与投资的实证分析

108、我国房价波动财富效应的实证分析

109、货币供给与资产价格波动实证分析

110、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动因研究

111、影响农民工务工收入的因素分析

112、农村劳动力流动对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形成的影响 113、城市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及制约因素分析 114、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115、新会计准则下***的案例剖析

116、小企业/工业企业等审计重点关注问题解析 117、浅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

118、浅析我国现代企业 成本管理

119、财务报表列报问题与分析。

120、人民币汇率变动对FDI的影响分析

121、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大宗商品进出口的影响分析 122、人民币汇率变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123、人民币汇率变动对贸易差额的影响分析

124、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外汇储备的影响分析

125、外商直接投资变动对福建省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126、消费、投资与出口对中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分析 127、中国对外贸易长期高依存度的原因、风险及对策 128、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影响与对策

129、农村养老模式分析

130、我国区域经济增长差异的空间统计分析

131、FDI、进出口贸易与区域经济增长关系的差异研究 132、城镇居民的耐用消费品消费差异的统计比较 133、FDI对**省经济增长及投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134、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135、政府公共投资、经济增长与市场化进程的实证分析 136、基于通货膨胀预期的我国货币政策实证分析 137、基于因子分析法的**省(市)城乡统筹发展评价 138、住房价格上涨对CPI的传导效应研究

139、我国财政收支与GDP相互关系的研究

【统计辩论选题】

140、福建省资源节约型社会进程指数设计

141、我国股市收益率分布特征的统计分析

142、CPI波动与传导研究

143、因子分析在福建省居民消费结构变动分析中的应用 144、福建省各地市经济发展潜力的综合评价

2016电教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统计辩论选题 第三篇

电教馆个人述职报告范文

在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等政治理论,研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中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精神,谋划我市近期教育信息化重点工作,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一年中所做工作述职如下:

1、积极配合电教馆长做好具体工作,并与全馆同志们共同努力,一道获得由中央电教馆及省教育厅授予的多项荣誉。

2、按照国家、省市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其它省市的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制定**市教育云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完成采购,开展平台建设。

3、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谋划我市数字校园建设标准、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局领导审批后,确定2016年市城区中学全面进行数字校园建设。

4、圆满完成市直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多万元的招标采购工作。

5、组织完成了全市中小学信息化工作的督导,使全市中小学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应用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

6、组织全市中小学网络管理员培训,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提供了技术保障。

7、完成全市"宽带网络校校通"各类信息统计,月报省教育厅信息化推进办。

另外,做好机关网络维护工作。确保局机关网络全年安全运行。协助教研室做好网上阅卷的网络维护工作。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用网络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201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统计辩论选题 第四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91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xx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91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2、深入阶段。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现。

3、规范阶段。20xx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很好地指导作用。

20xx年至20xx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86份,并对其中12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xx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司法系统内部联网信息平台或者书面委托方式,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二是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是否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如公安机关未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也可以委托相关机关开展调查。三是由人民法院启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可启动社会调查程序,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但尚未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调查。以镇海法院已经进行过社会调查的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图表二),横向比较三家单位,其中由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37件,占69%;由人民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为13件,占25%;由检察机关启动调查调查的案件为3件,仅占6%。

2、跨区域调查案件数量多(图表三)。在86名被调查对象中,其中宁波大市籍贯的未成年人为4名,宁波市外但浙江省内籍贯的未成年人为5名,浙江省外籍贯的未成年人为75名。由于外省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跨区域进行调查,工作量较大。

3、司法指导性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是极具司法指导性的综合性材料。首先,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对未成年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拟判处非监禁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调查报告为法庭教育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法庭教育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未成年罪犯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改造有着积极影响。由于每个未成年罪犯的个体情况存在不同,接受法庭教育的自觉性和感悟点均不相同。因此,调查报告为法官结合案情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把握庭审感化点提供了有利依据。第三,调查报告为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资料。一方面,对未成人罪犯所在学校、家庭、单位进行社会调查,为确立该未成年人罪犯有无帮教条件和制定帮教措施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对未成年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帮助其正确认识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改造极为有利。

4、调查报告回函效果较差(图表四)。由公安机关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委托相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是当前通用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调查回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超过70%的调查函在寄出后得不到任何回复,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只有一份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说明;14%的调查函回复不详,调查内容填写过于简单、敷衍了事;9%的调查函逾期回复;只有6%的调查函及时地得到较为客观、全面回复,该部分主要为本地户籍或浙江省内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

5、案件审理天数增加(图表五)。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最长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加上邮寄委托调查函、司法部门回寄调查函等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天数普遍增加。20xx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面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6.6天,同比增加9.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8.5天,同比增加6.3%。

图表五:平均审理天数对比图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20xx年平均审理天数(单位:天)

同比增加(%)

简易程序

13.2

15.6

18.2

普通程序

17.8

19.5

10.7

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 社会调查主体不统一。

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仅仅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但没有明文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社会调查主体,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调查,也可以直接依职权进行社会调查。自20xx年以来,根据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委托户籍地或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社会调查主体,但由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占绝大多数,社会调查委托函回复率极低,异地籍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调查主体。

2、 社会调查启动阶段过晚。

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被羁押,只有少数被取保候审。因而,应尽早启动社会调查,根据社会调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避免刑罚不确定所带来的伤害。但长期以来,社会调查启动的时间过晚,多数是在较晚的审判阶段进行的。20xx年以来,宁波市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后,应及时委托社会调查。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往往只是以书面委托形式发函,没有全面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是否回函、回函具体内容不予关注。甚至,法院受理的有些宁波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发函后,司法行政机关未予回复,直到审判阶段,法院仍需依职权启动社会调查。在审判阶段启动社会调查,不仅因为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较短,要在几日内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时间过于仓促,而且在审判阶段进行社会调查可能会增加羁押时间,从而与该社会调查制度设计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

3、 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流于形式。

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镇海流动人口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异地籍未成年罪犯更是占了绝大多数。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长期分离,司法机关的社会调查委托函一般发至被告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但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地居住,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很难从村委会或街坊邻居、工作单位或学校了解到他们的真实情况及现实表现。因此,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尤其是以表格为载体的社会调查报告,多数指标简单且带有随意性,再加上表格填写者大多与未成年被告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填写内容的客观性也难以保证。

4、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

由于我国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则,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仅仅粗略地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使用必要性和参考作用,理论界、实务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是“品格证据”[2]。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有相关性、专业性、科学性和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3]也有的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所列的证据种类中的证据,只能在量刑中起到参考作用。

5、 社会调查报告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不足。

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中,已经明确要求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情况写入判决书中。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印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再次强调,判决书中应专门论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以及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但由于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控辩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判决书中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表述也往往出现格式化表述,缺乏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述。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20xx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写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成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重大,也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但该条文的规定,与以往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一样,都是纲领性、原则性、非强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明确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规定,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

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在德国,设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4]我国应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符合社会调查工作需要的人员专门从事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把此项工作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构。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

2、社会调查程序应在侦查阶段启动。

刑事诉讼中第一个环节是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快速进行。早在1995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广泛 ,需要大量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在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工作,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和等待判决的时间 ,符合对未成年嫌疑人快诉快速的原则要求。因此,侦查阶段开始社会调查程序,可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教育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当中。

3、统一社会调查报告介入诉讼的模式。

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及可信度,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的主要依据,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但是应认真审查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在法庭调查中,应当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建议由社会调查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由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可以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对量刑的影响展开辩论。

4、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及裁判文书中的相关表述

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权益 ,可采取以下方式 : (1)二人调查制度。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 ,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2)实地考察制度。调查员一般应实地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 ,通过走访父母亲友 ,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 ,还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网络、委托等方式 ,多种方法配合使用; (3)调查报告制度。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按时完成调查报告。此外,应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检查,切实改进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中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表述格式化或表述不足的现状,转变观念、更新意识,在尊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简明扼要地将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及案发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表述在裁判文书中,并结合调查报告的内容深入浅出地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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