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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6-09-14 13:50:3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共6篇)2015公休假新规定2015公休假新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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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5公休假新规定

2015公休假新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硬性规定了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婚假、产假、年假、病假......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员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产假为连续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假

①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

⑤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员工,病假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③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2014年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

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权威解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

1、条例出台背景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十七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3、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6、保证贯彻落实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疑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1、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2、工作六年休几天

一些单位原来的休假规定是"工作满五年的可休假10天"。而新规定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那么,该单位员工连续工作满六年时,到底该享受多少天的带薪休假呢?

专家解释,最新的带薪年休假规定覆盖面很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属此规定的保障对象。这一规定中的具体休假天数,指的是"下限",也就是说,单位规定的休假水平不得低于新规定中明确的天数。

因此,上述案例中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至5年、且未出现新规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员工,在原单位休假规定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新规定可享受5天的带薪休假;而工作满6年的员工,按照单位原规定依然可享受10天年休假;如果单位休假规定有变动,员工则按照单位的新规定休假。同时,按照新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假期。

目前许多企业都忙着应对新规。原先休假水平就高于新规定的单位表示,并不会因此调低休假天数,只会将原先遗漏的人群补上;另有一些企业表示,由于一下子休假总人数增加,有可能对新老员工区别规定,或是将单位新老规定的休假天数"平衡"一下,以缓冲新规带来的影响。

3、“跨年度”怎么算

年休假可跨年度请吗?按照新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专家解释,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上半年请一部分,下半年请一部分,但不能一次性"透支"假期,把明年、后年乃至后面几年的假期一次性全请掉;其次,需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具体规定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关于年度的计算方法,究竟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照员工在单位中的"事实工龄"计算,还需待细则出台后明确。据业内人士分析,大多数单位会根据自身的行业性质,采取"事实工龄"的计算方法;或是事先在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作约定。

一些企业也提出,由于新规定的出台,休假人数在某一时间段会比较集中,也希望员工如需要休假,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事先提出休假申请,便于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不至于影响整体工作。

4、补偿和处罚标准

那么,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除了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300%的标准给予补偿。至于具体的日工资标准,专家建议,不妨按照现行的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来制定。

但一些企业也对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存有疑惑。像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的理解,由于对于"单位安排休息,员工不休息"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些企业担心部分员工会

篇三: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5公休假最新规定

篇四: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5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1篇:林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社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社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三、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执行监事岗位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二、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五、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七、履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五、技术部工作职责

技术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年度生产计划组织本社产品生产。

二、负责组织推广优良品种。

三、负责组织种子(种苗、树苗、种羊、种牛、仔猪、鸡苗、鸭苗、鱼苗鱼种)及生产资料的供应,拟定并执行本社产品的生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定额标准。

四、负责生产技术指导、培训和技术咨询,开发和建设本社产品生产基地。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未经理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成本标准采购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技术服务部主任及其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和发生的安全事故等,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营销部工作职责

营销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对内与合作社社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

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

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七、财务部工作职责

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实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

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八、会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合作社《财务专用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准确记录该社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社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有权反映财务上存在的问题。

九、为本社民主理财小组对账目的审计提供便利,并负责解答提出的问题。

十、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九、出纳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二、严格公私分明,严禁公款私存,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杜绝因私借款。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发生短缺,由出纳员自负。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前账不清,后账拒付。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乱开支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没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开支拒绝支付。对超越审批权限的开支票据,要退回去补办手续。

四、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收付款凭证不跨月保管,账款核对无误后向会计员结账并填报出现金存款结报单。

五、坚持库存现金限额制,及时把收到的资金和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存入银行,保证资金的安全。

六、积极主动催收各类应收款项,保证合作社资金及时回收。

七、按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使用好收款收据,使用完后,及时向会计员结报交还存根,入档保管,做到领交手续齐全。

八、做好营销统计、合同管理等工作。

十、现金管理及开支审批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填写预领(借支)款项凭单,应在当月结清,因实际情况不能当月结清的,应报理事会同意后入账核算。

二、所有现金必须由出纳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经手的收入应立即交给出纳员保管,非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

三、严格控制资金出借。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须暂借资金的,资金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出借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理事长签字,且写明理事会研究时间、出借原因、归还时间等情况。借款人应在规定(借款归还)时间内与出纳结清款项,不得重复借支。

四、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出纳库存现金,与出纳核对现金账款,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五、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设立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坚持账、款及支票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由出纳、会计、理事长分别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资金的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签字审批;出差补助、人员工资及各种费用开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七、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制度,严禁多头审批,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财务主管一支笔审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较大金额开支由合作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再由财务主管签字,预算外大额开支(2000元以上)须报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主管经手的开支须确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审批。

八、一切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和清楚的手续,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完备的出纳员有权拒付,拒绝入账。

(注:本制度中的各项开支数额,可以由合作社理事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后,根据本社情况,自己确定。)

十一、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

二、财务收支、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情况在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季度的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三、生产经营情况可根据生产、销售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公布。

四、资产负债、收益分配等情况在年终结算后公布。

五、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六、所有公布内容可采取黑板或纸质张榜公布,年终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上口头公布。无论哪种公布方式,其内容均应通过理事长、监事长审阅后公布。

七、社务公开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社员意见,并解答社员提出的疑问;需要改进的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理事会,理事会要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

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

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

十三、社员管理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1、承认本社章程;

2、种植、养殖量超过本社社员平均量;

3、缴纳股金10元以上;

4、写出书面申请。

二、社员均享受本社章程规定的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和按本社主要产品交售数量进行的利润返还;

4、有权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5、建议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6、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社员必须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1、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

2、按照章程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按照入股金额承担责任;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5、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按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协议;

6、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群策群力,共同搞好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7、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非本社社员入社可随时提出申请,理事会每季度讨论一次,对符合入社条件者吸收为社员,并发给《社员证》,讨论通过之日为入社时间。

五、社员退社须在履行当年义务后,于年终决算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并收回《社员证》。

社员退社时,其入社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亏损,则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如本社盈利,则分给其应得红利,不退会费。

六、社员不履行义务或不执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款项,或因社员个人行为损害合作社形象及经济利益的,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在社员大会上通报批评。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矛盾的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十四、决算分配制度

一、本社按年度盈余20%的比例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增强服务功能、扩大生产能力、弥补亏损等。

二、本社在年度盈余中提取股本金的10%,用于按社员的入股金额进行分红。

三、本社按不低于年度盈余60%的比例提取返还给社员,用于按社员向本社交售产品的数量或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

四、当年新入社的社员,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入社时间,按月份计算分红和利润返还。

五、社员缴纳的身份股、投资股均参加分红,不保息。

六、社员退社或除名时,如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根据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以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享受待遇或承担义务。

七、决算分配方案每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理事会制定,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本社决算分配的财务时间为每年月日,执行决算方案的时间为次年月日前。

(注:本制度中除了按年度盈余不低于60%比例返还社员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外,其他比例可以由本社自己讨论决定。)

十五、组织活动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或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决议,须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三、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除名社员等重要决议,须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30%以上的社员提议。

五、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六、理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要求,可临时召开理事会。

七、理事会所作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能生效。

八、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

九、监事会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若参会人只有三分之二的,需全票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民主管理制度

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社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社员;

3、具有较好的种植(养殖)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

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3人组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

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

十七、岗位目标考核制度

一、岗位目标考核对象是本社理事会成员。

二、岗位目标考核的目的是增强理事会成员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更好地为本社社员服务,增加社员收入,促进合作社发展。

三、岗位目标年度考核内容每年一定,包括开展种植(养殖)技术培训次数、人数,优良本社产品品种引进情况,种植(养殖)规模,本社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品牌注册、标准化生产及社员增收金额等。

四、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年终对理事会社员进行一次评议,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奖惩实行与工资补贴挂钩,并对不称职者,由理事长提请社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十八、定期报表制度

一、本社报表种类有种植(养殖)、销售情况表、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

二、本社每季度首月5号前向乡镇农经(农业、畜牧)部门报送种植(养殖)、销售情况表。

三、本社每季度首月5号前向乡镇农经部门报送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

四、年度终了15日内向乡镇农经(农业、畜牧)部门报送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盈余分配表、种植(养殖)、销售计划完成情况表和下年度种植(养殖)、销售计划表。

五、种植(养殖)生产、销售报表由营销部主任负责编报;财务报表由会计人员负责编报。

六、本社报表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填写认真、数字准确、上报及时。

十九、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以肉羊养殖合作社为例)

一、合作社对社员所养殖的肉羊应进行造册登记,并每季度上报工商、税务、动物检疫等部门;

二、社员交售肉羊,由合作社统一租用车辆到社员户就近的地点收取;

三、主要产品销售前三天向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出售;

四、合作社统一收购生猪时,要认真填写《社员出售肉羊登记表》(包括社员姓名、时间、地点、只数、重量、品种、交售人员签名。)逐户登记造册;

五、合作社销售肉羊由当日有肉羊出售的社员选出代表2-3人,亲自前往销售;

六、肉羊销售价格按当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七、销售所获的收入,扣除税费、运费等必需开支外,合作社按每只2元收取服务费,并记入财务账目,其余收入按填写的《社员出售肉羊登记表》中肉羊的品种、重量计算,返还给社员。

(注:本制度是以肉羊养殖合作社为例进行制度设计,不一定符合全县每个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各合作社可以根据本社实际,进行具体约定,但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二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社员设3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由社员代表和监事会分管监事的同志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质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三、合作社要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开展正常活动,履行工作职责,由会计提供账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审核后的账、据要盖章,写出审核意见存档。

四、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在公开栏向社员公布。

五、公开方式,由财务会计负责抄写公开内容,合作社负责做好具体公开事项,对社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并收集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

二十一、社员入股退社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利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一、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社员认购股金后,合作社向社员签发股权证书作为所有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三、社员之间可以联合认购股金,联合认购的社员应推选一位社员,并由其进行注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也可以在社员之间进行转让;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二十二、饲养员岗位职责(以养羊合作社为例)

饲养员除协助技术员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必须做到: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服从工作分配,遵守劳动纪律。

2、团结友爱,做到既分工、又协作。

3、认真参加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养羊技术水平。

4、执行劳动定额,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半天假向组长请假,一天假的要向场领导请假。

二、严格贯彻各项操作规程

1、对所负责的生产任务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工作认真细致,做到不断水,不影响肉羊自由采食。拌料要细致、混合要均匀。

3、搞好羊舍内外清洁卫生,保证饮水槽清洁,发现羊舍损坏后要及时维修。

4、每天观察羊群精神状态、粪便情况、食料情况、饮水量,准确判断羊群是否活动自如、好动还是好卧、有无患病,粪便颜色、数量、干湿度是否正常,槽内剩草及饲料状况,饮水量是过多、过少还是合适,精神如何,从而为采取合理措施提供依据。

5、如发现羊只发病,要及时向合作社领导(或养殖场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病羊及时隔离或送交兽医治疗。

6、认真做好本舍羊群生产各项记录,接受领导和技术员的督促和检查,月底上交存档,以使进行核算统计。

8、冬春季节,要做好接羔保育工作,对待产母羊,要用温水及时对乳房进行清洗,并及时观察待产母羊的反应,如有产前征兆要及时对其进行隔离并加强营养;对产羔后母羊要加强饲养管理,对初产母羊,要加强对羊羔的哺乳管理。对所有刚诞生的羔羊,要尽快想办法让它吃上初乳,以增强羊羔的疾病抵抗力。

8、协助技术员做好群体整理工作(分群、不宜饲养或不宜育肥的及时淘汰)。

三、按规定认真填好表格,登记转入转出数、耗料、温湿度、防疫情况、意外事故及处理结果等。

二十三、无公害养羊场饲养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1、服从工作分配,遵守劳动纪律。

2、团结友爱,做到既分工、又协作。

3、认真参加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养羊技术水平。

4、执行劳动定额,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要请假,半天假向组长请假,一天假的要向场领导请假。

二、爱惜场内产品及生产工具

1、节约用水用电。

2、妥善保管饲草料,防腐烂、防浪费,撒落在地面上的饲草要拾起,饲料要扫起。

3、领生产工具要登记,使用者保管好,不能随便乱丢,对损坏或遗失生产工具者,要追究责任。

4、对场内的一切生产工具要负责保护,严格私拿私用。

5、严禁在养羊场内宰杀病羊,严禁将病死羊在养羊场内食用、送人、售卖或其他作用,并按兽医卫生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执行场内的卫生防疫制度

1、进生产区时,必须换工作鞋、工作服。

2、不能把工作服和工作鞋穿出场外或带回家。

3、不能私拿场内用具装食物回家。

4、不准擅自带亲威朋友进入生产区参观。

二十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及其他文书资料,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合作社的会计资料、承包合同等应装订成册,专柜存放,由现任出纳负责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交接、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2篇: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队伍建设,使人事管理制度适应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各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1、联社机关及信用社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皆依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所称员工,指联社机关本部及其下属信用社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三条根据联社机关的发展实际,在联社机关员工引进方面,主要招聘有丰富工作经验、较强业务能力和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第四条联社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部负责进行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主任办公会议根据联社机关工作需要确定招聘人员数量、专业、学历等条件。

2、具体招聘工作由人事部安排(

3、由分管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面试小组,对初试人员进行面试考察,确定初试录用名单。

4、由主任与初试录用者进行面谈,确定录用名单。

第五条新聘员工必须在联社机关试用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被聘用,并根据试用期内工作能力和成绩确定职务级别。试用期内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辞退。

第六条新聘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证件:

1、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毕业证复印件

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交学校派遣证

3、应届毕业生交户口迁移证明和粮食关系迁移证明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及无劣迹证明

5、专业培训或计算机等级证明及其他奖励材料文本

6、一寸照片三张

7、其他能说明本人详细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经过一个月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新聘员工应服从组织分配。

第八条为避免造成单位及客户的现金及其他损失,应聘人员应交纳安全保证金,试聘期间交纳3000元,正式聘用后交纳5000元。安全保证金专项存储并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应聘人员一律办理担保手续,由介绍人或有独立经济能力的成年公民做担保人,试聘及聘用期间,由于员工违反单位制度或国

家法律,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扣除安全保证金后的损失由担保人负责支付。

第三章考勤

第十条联社机关本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第十一条员工上班实行打卡制度,主任办公室根据考勤卡记录确定每位员工当月工资发放金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他

人打卡,一经发现,违纪双方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第十二条上午8:30以后打卡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发工资贰拾元,迟到一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下午下班不打卡者,按早退处理,早退一次扣发工资贰拾元。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打卡者,员工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部门负责人由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月累计迟到(早退)达三次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免去当月目标工资的50%。

第十五条凡一天内早、晚均未打卡且未向主任办公室或分管主任请假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发工资人民币贰佰元;旷工二次者下岗学习。旷工一天扣发工资人民币肆佰元。月累计无故旷工三天者,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员工上班时间要礼貌待客,与顾客发生争执、吵架,一次罚款壹佰元,二次者下岗。

第四章请假、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第十八条员工请假,均应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然后按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办好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对因突发事件或疾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先行请假,假满后到主任办公室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请假: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内,病假四天(含四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信用社主任审批;事假二天以上,病假四天以上,经各部门负责人或信用社主任签字,报联社分管主任审批,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员工请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需出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

1、工龄满三年的正式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工龄满一年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在校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已享受了学校寒暑假待遇的,不在另外享受探亲假。

5、探亲假期与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重合的,不在另外计算。探亲假期不包括路途时间。探亲期工资、奖金照发。

6、员工探亲可报销一定的路费,原籍在外省,配偶或父母在外地工作的员工,每年可报销单位至家乡往返硬卧火车票一次。

第二十二条婚丧假。

1、婚假一般为三天(不包括路途时间),晚婚(男二十五岁,女二十三岁)延长至30天。

2、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给予三天假期(赴外奔丧者给予路途假)。

3、婚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二十四岁)休产假10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50天(均包括产前休假天数)。

2、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3、女员工在妊娠第七个月起至产前和上班后至婴儿一岁前,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给予

工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4、根据有关规定,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

5、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办理了有关请假手续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员工请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6、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四条公休假。

1、凡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不含临时工),可按下列条件享受公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十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5天;二十一年至三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三十一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3、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

(2)凡一年以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4、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联社主任批准方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

5、因各种原因不能休假的,一律视为自愿贡献,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等工资性补贴。

6、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假期满,必须在请假期满次日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续假,在本地居住者,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并报批;在外居住或不能及时赶回者,必须在假期满前三天委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凡不符合请假手续和规定的或未经领导批准的,无故擅自离岗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长期病假期间的待遇。

1、员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2、员工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

3、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满

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五章人事任免及考核

第二十八条联社机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数量,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联社主任批复任命。部门员工经年度考核,根据部门负责人和员工个人的意见,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员工的调动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各信用社):业务部门负责人(含坐班主任)由联社机关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提请联社主任批复任命。部门员工由本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能力和年度考核提出建议,由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职及奖惩。

第三十条联社机关每年定期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对员工的综合能力与工作表现做出全面评价,并作为员工的工资定级、奖惩、调动及部门调整的客观依据。

第三十一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绩效、敬业精神、纪律状况和品德言行等方面;另外坐班主任以上负责人还考核领导能力,其他员工还考核发展潜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一般和不合格四类。人事部根据考核结果报请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每位员工的晋升、加薪或辞退。

第六章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二条联社机关员工工资实行信用社等级工资。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聘用工资。

第三十三条每年年初,视上年度财务决算结果,适当发放年终奖金,对员工一年来努力工作做出回报,具体发放方案由联社机关主任决定。

第三十四条工资的计算期为当月一日至月底,工资支付时间为次月1日。

第三十五条联社机关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及保险待遇。各项福利及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离职

第三十六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应于三十日前,其他员工应于十五日前提交“辞职报告”,呈由所在部门和人事部审核并报联社主任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工资以辞职报告被批准之日起停发。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离开联社机关前,必须退还联社财物,移交有关业务材料。如果其经手的业务有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在收回后方能离职,否则联社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满被联社解聘,或因违反联社机关制度或国家法律被联社辞退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在办理手续时,员工需结清有关部门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八章其他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联社机关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3篇: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县(市)支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六个月,仍不具备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失去筹建资格,且六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其审批程序是: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复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审批程序如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六)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的分社、储蓄所的设立、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并颁发或注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设立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农村信用社现存股份需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七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入股者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股金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十八条农村信用社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章程;

(二)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农村信用社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农村信用社规模较小的,其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县联社推荐并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予以聘任。

农村信用社主任全面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农村信用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农村信用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如需动用存款准备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

第二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坚持多存多贷、自求平衡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年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八十;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县联社报送信贷、现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送统计报表和中国人民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统计资料。农村信用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农村信用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结算规章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本地和异地结算业务。办理同城结算,可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和多边结算,也可通过县联社办理;办理异地结算可自由选择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以县联社为单位,统一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向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七章接管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该信用社实行接管,对其进行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农村信用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三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三十八条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第三十九条农村信用社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农村信用社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农村信用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农村信用社违反本规定,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生效之前设立的农村信用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三年内依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具体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解释、修改、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1990年10月12日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以前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第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____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不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______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_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八、本制度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_______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______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_____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五、本制度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表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民族

家庭住址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经营项目经营规模

入社申请_______合作社:

我自愿加入______合作社,遵守合作社章程、制度,执行合作社各项决议,履行社员义务,接受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维护本社的权益和声誉,共同推进合作社发展。

申请人:

年月日

社员(代表)大会意见

经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同意______加入合作社。

理事长(签章):

年月日

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

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民族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社员证号

经营项目经营规模

退社申请

______合作社:

由于_________原因,本人声明退出本社。

申请人:

年月日

社员(代表)大会意见

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社员(代表)大会研究,同意_______退出本社。

理事长(签章):

年月日

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六、本制度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社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社员证》的社员。

三、定期组织社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

五、本制度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执行。

第5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年__月__日起执行。

篇五: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

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特殊情况需使用别的劳动合同文本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不得擅自拟订或使用已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法拟订或修订,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三年,;其他岗位人员为两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三、子公司依据上述原则根据本公司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人才市场供需等实际情况决定各岗位第一、二次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集团所有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亲自签字的,可委托公司负责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及员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压或代为保管应由员工自行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劳动合同书》及其相关文件:

一、建立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汇总表(电子档)(附件二)。

二、《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培训协议;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3、岗位职任书;

4、个人月度绩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评估表。

5、违约或违纪记录;

6、其他专项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集团内法人单位之间调动(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异动审批手续,无经济赔偿金,并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作业规范:

一、订立劳动合同前需进行的准备工作

1、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新签约人员应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协商试用期限。公司应向拟签约员工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和与其工作有关的情况。

2、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被录用员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房产证等)、年龄、住址、健康状况、学历证书、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相关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约证明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重要岗位应要求员工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对提供资料不真实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3、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等其他

条款,并约定,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服务期是指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②保守秘密或竞业限制是指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二、合同填写规范:

1、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2、合同中空白之处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一致后再填入相关内容。所填内容不得涂改。不得隐瞒或欺骗。

3、《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晰,用词准确,对不用之处或空格应写无或用粗实线划去。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及变更规范

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履约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并以书面方式记录,列入相关档案。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持有的应随原合同一起存档。

第五章劳动合同续签规范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同期满处置意见征询单》(附件三)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签手续。

第十七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意向。

二、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结合员工工作部门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报呈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公司负责人审批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五、续签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书》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时,签约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出现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作业规范

一、公司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因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离职证明》(见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合同期满员工方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及集团公司《离职管理制度》执行。对涉及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员工予以经济补偿。

第2篇: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

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

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

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01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01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4篇: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1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15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的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篇六: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2015门诊工作制度

第1篇:门诊工作制度

1、临床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管理和领导,各科室参加门诊的医务人员同时接受医务科和门诊部的领导和指导。

2、门诊医务人员由各科室派出并相对固定,门诊各科室应按规定准时开诊,并提前做好开诊的各项准备工作。

3、对疑难病症不能确诊和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会诊。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解决疑难病例。对某些慢性疾病和专科疾病,应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科门诊。

4、门诊医师要根据因病施治的诊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

5、对急重、高龄病员、离休干部、军人、残疾人、高级知识分子、港、澳、台胞、外籍人士及远地病员等病人应优先安排就诊。

6、门诊各科室与住院部和病区要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情况和病人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入院治疗。

7、门诊检验,影像等各项检查,必须做到规范操作、及时报告。

8、应根据条件和病情,严格控制门诊手术的适应症,对病情不适宜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治入院。门诊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9、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礼貌、耐心解答,简便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0、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认真填写门诊日志,详尽记录门诊病历,规范开具处方及多种检查申请单,认真执行疫情报告制度。门诊部定期组织检查门诊医疗质量,将评价结果上报医务科。

11、加强候诊工作,诊疗区禁止吸烟和吃零食,保持环境清洁、安静、秩序良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卫生防病、计划生育等知识宣传工作。

12、门诊大厅提供便民服务,便利病人选择医生就医,设立病人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建立专门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2篇: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并确定一位主治医师协助领导本科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门诊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办公室共同协商。

3、门诊医护人员要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4、遇有疑难危重病员或两次以上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专科会诊,必要时报请门诊部主任组织专家会诊。

5、对高烧病员、危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应安排提前门诊。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门诊病历,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完整,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接收病员住院治疗。

9、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1、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期间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等知识的宣教工作。

12、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13、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4、转上级医院的病人,要简要介绍病史、病情及诊治经过。

门诊挂号室工作制度

1、普通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

2、挂号室分科挂号,于开诊前半小时开始挂号,停诊前半小时停止挂号。

3、除门诊部办公室或医务部外,任何人无权通知限号或停止挂号。遇有临时限号或停止挂号,均应以文字形式公布于众。

4、初诊病历要填齐首页上端各栏,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等。

5、同时就诊一科以上,须分别挂号,会诊例外。

6、挂号诊病当日有效,继续就诊应重新挂号。

7、每班帐目要清楚,现金收费应依规定按时上交。收钱时要唱收,找钱时,先给钱后给号,嘱咐病员当面点清。

8、挂号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态度和蔼、扶老携幼,多方照顾老、弱、残。

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以及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检查考核门诊部的工作,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诊治和急诊、危重、疑难病员的会诊。

4、定期召开门诊例会,按时讲评考核结果,整顿门诊秩序,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病人就医。

5、负责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工作。

6、领导门诊所属人员的业务训练,并定期考核检查。

7、接待门诊方面的来信、来访,把有关事情及时向院长反馈。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门诊主任医师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并参与门诊医疗、预防、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危重、疑难伤病员的门诊、会诊和抢救,解决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

3、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指导进修、实习医师的培训。

4、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总结经验,撰写学术论文。

门诊部副主任医师在门诊部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按分工履行主任医师职责的相应部分。

门诊主治医师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的领导和正、副主任医师指导下,分担门诊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专科门诊工作及门诊科间会诊工作。

3、参加门诊、会诊和危重病员的抢救工作,解决较复杂、疑难诊疗技术问题;实行首诊负责制,根据病情,确定病员门诊或住院治疗。

4、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5、担任临床教学及进修、实习生的工作。

6、指导本科室在门诊的下级医师的工作,监督检查门诊病历、处方、检查申请单的书写及病员登记工作;检查本科门诊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7、协助安排好节假日值班。

8、按时出席门诊部组织的会议,掌握门诊动态,随时向科主任汇报门诊工作。

9、学习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门诊医师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门诊、会诊和危重病员的抢救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各种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件,及时做好医疗、预防等各种登记。

3、及时掌握病情,对传染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填写传染病卡片,不漏报、不错报、不误报。

4、参加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的门诊工作。

5、做好防病治病、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咨询宣教工作。

门诊部挂号员职责

1、在门诊部主任及组长领导下,负责挂号工作。

2、挂号员在开诊前半小时开始挂号,并随时宣传看病的注意事项及制度等,做到礼貌热情,有问必答。

3、按规定填写初诊病人门诊病历首页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要求字迹清楚,不出差错。

4、挂号员必须提前做好次日挂号的准备工作,如各科挂号券、初诊门诊病历、挂号收据等。

5、收款时唱收唱付,票证收据当面点清,不出差错。

6、挂号金额每天由挂号室组长向财务科交清(附有关票证),换回挂号收据以备次日用。

住院处工作制度

1、入院患者统一由住院处办理手续,要求工作人员态度和蔼,接待热情,有问必答。

2、办理入院手续时,要认真核对门诊病历与住院证,及时联系病区。对可以入院的应详细填写住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建立住院病历,填写入院登记簿;对一时不能入院者要耐心解释,对入院患儿要问清陪送者与患儿的关系。

3、住院处应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转情况。

4、使用现金的患者住院时,根据病情按规定预收住院费及血费,现金收费要唱收,现金收据当面交付,并说明用途,所收现金一律按规定上交财务部。

5、对再住院患者,应与病案室联系,查找原住院号。

6、对已办住院手续的患者应立即通知病区与接诊室,并告知患者除餐具及生活用具外,多余的衣物、公文、公物、qiāng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一律不准带入病区。

7、住院处24小时值班,要求值班者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保持室内外卫生。

住院部入、出院工作制度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所开的住院证以及门急诊病历、支票(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押金)到住院处办理手续,危急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2、由住院处建立住院病历,认真填写病历首页中应填内容,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填好入院卡片及住院登记簿,通知有关病区及接诊室。

3、接诊室接到病人及病历,即进行测体温、体重等工作,然后护送至病区。

4、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签写出院证,并告知患者或家属。当患者决定出院时,由护理人员整理好病历交至病案室。结帐后住院收费处将盖章的出院证交给患者或家属,再到病区由护理人员验明并点收医院物品后方准出院。

5、病员出院后由病区通知住院处。

接诊室工作制度

2、入院患者由住院处办理手续,要认真核对病历与住院证,建立住院病历,填写入院登记本,危急患者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3、首诊护士接到患者及病历,即测量体温、脉搏、血压、体重、身高,楣栏项目填全,必须为患者提供患服,然后送至病区。

4、平车、轮椅本班用完后,及时处理干净。

5、接诊护士要主动、热情,运用心理学知识,使患者减轻精神负担。

6、与病区搞好协调关系,患者一经送达病区应及时进行处理。

7、患者出院后到接诊室退还患服。

住院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和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住院部的收治、接诊、财务、病房服务、协调床位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住院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领导、组织、检查押金收取、患者费用、出院结算和接待患者咨询工作。接收大批外伤、中毒或其它自然事故患者入院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定期召开住院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促检查工作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整顿住院秩序,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各种手续,方便病员住院,严防责任事故。

5、负责接待和处理住院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工作。

6、贯彻有关财务会计的法令、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定期检查物价情况。

7、按时清理债务、防止拖欠,严格控制呆帐。

住院处工作人员职责

1、在住院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收入病员工作。

2、住院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随时宣传住院的注意事项及制度等。

3、住院处每日与病区联系,了解病床使用和周转情况。

4、热情接待入院病员,校对入院证件,当日可以入院的病员应详细登记入院卡片及病历首页,对一时不能入院的病员要耐心解释,请其等床位住院。

5、对外省、市来住院的慢性病患者,必须由住院处收取押金,无押金不予接待。

6、收付住院押金和饭票时要唱收唱付,当面点清,所有现金必须按《会计职权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住院处记帐、收费人员职责

1、在住院部主任、账务部主任双重领导下搞好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收费标准,合理收取住院押金。

2、负责各项住院会计事务处理,做到科目准确,数字清楚,凭证完整,装订整齐,日清月结,报表及时。

3、及时正确地编制住院报表,做到账表对口,并认真分析,有情况,有说明,经主任核准,按时上报。

4、经常检查收入情况,分析病员负担升降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定期与财务部核对总计金额。

5、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病人欠款。

6、管理好会计档案,保管好收费单据和留底资料。

7、做好计算机维护保养工作。

8、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分的《会计职权条例》和有关规定。

接诊室护士职责

1、在门诊护士长及科室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接诊,并护送病人至病房。

3、负责做病历,检查生命体征体重并准确记录于病历上。

4、护送急诊、危重、绿色通道病人,途中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保持各种管道通畅,对危重病人应提前送至病房诊治,后书写病历。

5、维护接诊秩序,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6、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发生。

8、负责患服发放、回收、保管及现金押退工作。

预防保健部工作制度

1、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网,培训和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2、做好本院职工保健工作,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为职工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负责职工疾病的诊治、病假、会诊、转诊等事宜,定期组织院内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查体工作。

3、按医保中心要求,做好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工作。并在实施此项工作过程中,建立管理组织和工作制度,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健全审批制度,特殊疾病鉴定制度,制定医院对科室及医务人员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行为规范及考核办法等,使医疗保险服务有序进行。

4、贯彻执行涉老服务工作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离休干部保健和健康查体工作,为离休干部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院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树立新型婚育观念,为职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6、协助上级放射防护机构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防护条例》。完成本院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工作,对放射装置和放射场所定期监测、检查,做好放射治疗及影像的质量监控。

7、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做好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工作。定期对医护人员培训、考核,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对传染病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8、主动督导布置医院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健康教育卫生防病宣传计划、档案、总结等文字资料工作。

9、贯彻院内外相结合的预防保健方针,搞好人群健康查体。

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展广泛深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委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实际困难,为基层排忧解难,并全面掌握片内计划生育状况。

3、建立健全育龄职工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完善信息化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统计报表准确,上报及时,实现科学化管理。

4、月访视制度。委员每月要与片内育龄妇女见一次面,了解孕情及婚孕情况,每月底上报保健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例会制度。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委会,委员分别汇报各片工作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6、加强重点人管理,及时和科室取得联系,杜绝大月份引产,确保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7、医院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与科室奖金挂钩,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8、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酌情随时召集不同形式会议,解决临时出现的问题。

急性驰缓性麻痹(afp)报告制度

1、各科室要强化消灭脊髓灰质炎意识,认真执行急性驰缓性麻痹(afp)报告制度。

2、儿科、神经科、针灸科等重要临床科室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afp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3、加强对临床医疗人员及其他有关卫生人员的培训,使其系统地了解消灭脊灰的意义、afp病例的定义、报告程序及采便要求等知识和技术规定。

6、对于工作不负责,漏报、迟报和不报疫情而造成脊灰扩散蔓延的,对有关人员和科室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责任。

附:14种afp病种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症(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急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

(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变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平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肌体麻痹

【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2、发现乙类传染病,将患者转传染病院治疗,要求在12小时内逐级报到防疫站,患者走后做好终末消毒工作。

3、发现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需电话报告预防保健部。

4、发现肺结核患者需填写转诊单、转诊登记本及传染病报告卡,然后将患者转结核病防治所诊治。

5、各类传染病明确诊断后,要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做到字迹清楚,项目完整(必须写清家庭详细住址,15岁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传染病报告卡”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准确报预防保健部。发现传染病漏报者,要及时补报。

6、各科室医务人员都是法定疫情报告人,要求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做到有法必依,发现传染病即按规定程序逐个登记,不迟报、不漏报,并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7、主管科室严格登记、编目,随时核查门诊登记,并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8、疫情报告纳入考核制度,与科室奖金兑现。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和化验登记、疫情报告卡项目登记不全者,缺一项扣奖金5元,漏报、迟报一例传染病扣奖金50~100元。

9、对于不执行本制度者或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等不良后果的科室及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附:甲、乙类传染病病种26种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4种:病毒性痢疾、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脑、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新生儿破伤风、肺结核。

肺结核病转诊制度

根据市、区肺结核病控制项目对肺结核病归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肺结核病转诊制度,值班医生务必遵照执行。

1、按照结核病归口管理的要求,本科备有肺结核患者的转诊报告单。

2、建立转诊患者登记本,对转诊患者要认真填写好患者姓名、性别、患病时间、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

3、值班医生发现肺结核患者,要及时转到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不准截留患者治疗或转住其它医院。

4、在肺结核患者转诊的同时,还必须填写疫情报告卡。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条令学习,要依法进行工作。

2、新毕业、新调入放射科、放化疗科、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查体、防护知识培训和操作规章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半年在本院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到市职防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4、定期、不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健康疗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强化教育培训。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每两月更换测试一次,结果记入个人剂量计档案。没有剂量计监测结果不能参加职业性放射病评定。无故损坏丢失者由个人负责赔尝,不配戴个人剂量计,不准上岗。

6、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场所总务部必须履行预防性监督程序。更换新机器、购置放射源,医工科必须向保健部申报,办理使用许可证。

7、定期进行放射场所、射线装置及影像的质量监督监测工作。若不达标,需治理后方可从业。

8、保健部负责建立从业人员放射卫生档案、体检和更换剂量计等工作,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强化教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医院放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的放化射防护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奖金兑现。

预防保健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医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拟定预防保健、计划生育和医保管理工作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负责本部人员的政治思想、技术和业绩考核,提出晋升和奖惩意见。

4、督促本部人员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5、负责本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掌握职工医疗动态、身体健康状况和休病假情况,适时提出保健措施。

6、负责唐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工作,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在医院有序进行。

7、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保健及家庭服务。

8、负责市领导的医疗保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

预防保健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在保健部主任领导下,协助上级放射防护机构进行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卫生防护条例。

2、负责申请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射线装置放射工作许可证”及“三建”放射场所的预审、送审及射线装置变化或注销手续。

3、负责本单位放射人员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保健、疗养及上岗前后体检,并进行放射防护的监测检查。

4、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收集登记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负责afp、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按时进行全员传染病防治法的考试(核)。

5、做好肺tb归口治疗转诊管理工作。

6、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7、做好医院健康教育计划、总结等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预防保健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责

1、在主管院长和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展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婚前教育、婚育咨询、政策法规培训。

3、负责按人、按量、按时领取或发放避孕药具。

4、负责各种计划生育帐卡资料的整理和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报表。

5、办理婚育手续、一孩化及申请生育二胎的审核上报工作。

6、负责落实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各项工作要求。

7、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

医疗保险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领会医疗保险的政策与规定,熟练掌握医保工作内容,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各项服务工作。

2、负责参保人员超规定出院带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超规定出院带药大病医疗保险进入预警线范围的审核、申报工作。

3、接待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协助医保中心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4、每月按时完成本院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手续。

5、及时完成本院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变动手续。包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医疗保险关系停保手续;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新调入人员参保及在职转退休手续。

6、做好参保职工医疗ic卡管理工作。

7、按时完成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业务。

8、做好医院与医保中心信息沟通工作。及时上报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行为;随时了解医保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科主任和医疗保险中心。

9、及时为慢性病职工填写《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申请表〉》,并到医保中心医审部审核登记。

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职责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和医保中心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本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检查医疗质量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2、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端正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3、积极做好医疗保险差错事故的防范工作,对已发生的差错及时调查,并向主管院长及医保中心汇报,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质量。

4、负责实施对医疗保险相应业务科室的政策指导和培训工作。

5、接待参保人员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协助医保中心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6、负责参保人员外地转诊、特殊疾病、超规定出院带药、治疗型家庭病床、特殊检查、大病医疗保险进入预警线范围的审核申报工作。

家庭病床医生岗位职责(保健部)

1、要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为离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放心、优质的家庭医疗服务。

2、由于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病人,需经保健室医生开据住院证,由内勤人员完成入床登记,填写床位牌,并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3、凡住院病人由科内统一安排管床医生。管床医生对患者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仔细检查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病例首页,首次病程记录,开出医嘱及治疗方案,一周记病程两次以上。

4、每周查床一次,病情严重者要每天查床,病情突然变化或有需要时,管床医生应随叫随到,及时处理并填写病程日志。管床医生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时,要安排机动医生落实出诊。

5、对疑难患者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组织科内会诊,会诊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病情需住院者,管床医生负责联系,必要时送入病房。

6、对于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愈后情况及需作进一步检查的情况,要及时向家属交待,病人若有送药和送检验结果及其它合理要求的应给予满足。

7、严格执行规定的用药范围和用药量合理用药,避免开大方、重复、重叠用药和分解处方或与病情不符的用药,每次最大开药量为一周,用药情况要详细记录在病程中,杜绝医嘱外用药、检查、治疗和开搭车药。

8、认真做好交接班。全体医生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院科集体利益,对治疗方案有异议的,应经科会诊后调整治疗方案,并向病人合理解释。以保证病人的治疗连续性。

医院感染管理科工作制度

1、负责拟订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医院及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2、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3、负责进行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医院发生的感染流行、爆发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5、每月对各科室进行卫生学监测,采集标本进行检验,认真填写化验单并及时下发给各科室。

6、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协助拟订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

7、对购入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审查,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8、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的动态,并向全院通报。

9、开展医院感染的专题研究。

医院感染监测制度

1、早期发现和预防医院内感染病例。每月进行流行病学的调查分析,统计医院感染率、各科室感染率、感染部位的发病率及医院感染的漏报率。

2、及时分析院内感染的危险因素,调查医院病原菌的流行趋势及对抗生素的耐药情况,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为院领导及时准确提供有关院内感染信息资料。

4、各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每月对本科室重点部位的空气、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等感染因素做一次卫生学监测,采集样本送检。并根据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5、管床医师依照《医院感染疾病诊断标准》,发现医院内感染病例及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将报告卡放在出入院病人登记本内,感染管理科每日下收,以便及时核实、统计。

6、各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对本科室实施全面医院感染管理,遇有连续发生相同感染病例,视为暴发,应及时向医院感染管理科报告。

感染病例报告制度

1、各科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负责本科的医院内感染监控工作。

2、每日交班时应将本科发生医院感染的病人做为交班内容之一,在查房或护理病人时,应对易感病人进行重点观察,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立即报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根据流行趋势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上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

4、发生医院感染病例后,管床医生应认真填写《医院内感染病人上报卡》,报感染管理科。

5、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及时对感染病例进行个例调查,保存好有关资料,每月底进行统计。

6、医院感染管理科的专职人员应对各科上报卡(原始资料)进行登记、核实、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漏报病例,将信息反馈到各科室,并协助临床科室寻找漏报原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7、对于发生医院感染不及时上报的将列入医疗质量考核。

消毒隔离制度

1、晨间护理要求一床一套、一桌一抹布,扫床套及抹布用后应彻底消毒。体温计(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腋下体温计,每人一支,用后严格消毒。

2、病人使用的脸盆、脚盆必须使用消毒剂浸泡消毒,便盆使用一次性用品,固定使用,定期用消毒剂浸泡消毒。卫生员应熟知消毒方法。

3、hbsag、hbv、hcv-rna、sgpt、hiv等化验阳性者都要实行床旁隔离,做到床头有标记;对于以上项目检验阳性的产妇应备隔离产房或床及隔离婴儿床,病人、产妇、婴儿用过的被服、尿布、便器等必须进行消毒。

4、各种治疗室、手术室、导管室、换药室、母婴同室、供应室等要定期消毒,每月进行一次空气培养,紫外线消毒应每天进行登记,每年两次检测紫外线灯管强度,低于70μw/cm2的灯管禁止使用。

6、一律使用一次性密闭式输液方法,急诊室、手术室、儿科特殊情况时可例外。

7、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后,由供应室统一回收处理。

8、中心采血室和化验室采血时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剩余血、便等标本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9、注射室做到注射时一人一针一管,有洗手药液和设备,接触病人前后洗手,经常消毒,每月自检一次。

10、放射科、口腔科一律使用一次性口杯,口腔科使用的牙钻按规定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定期对牙钻进行检测,不得检出肝炎和爱滋病病毒。【公休假国家规定2015】

11、康复科使用的针灸针一用一灭菌,病人皮肤要消毒,无菌针存放合理。

12、婴儿用品要一婴一份,一用一消毒,尿布不与其它敷料、被服混洗,用前先行高压消毒。

13、麻醉科使用的麻醉物品做到一人一消毒灭菌。

14、氧气湿化瓶和吸氧管每周消毒一次,做到一人一换,湿化瓶每日更换液体,吸痰管一次一更换,雾化器罐、口含嘴(面罩)、螺旋管一人一消毒;气管切开的内套管6-8小时消毒一次(根据病情可适当缩短时间);人工呼吸机一人一消毒,做好终末消毒。

15、各种引流管(袋)按规定及时更换,定期消毒。

16、凡接触病人伤口、皮肤等物品、器械一律采用对乙肝病毒有效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17、各种内窥镜的清洗、消毒要彻底,并定期做细菌培养,监测消毒效果,对乙肝、丙肝病人使用和的器械,应有特殊处理。

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一、产房、母婴同室、儿科新生儿病房

1、产房环境清洁、安静、无污染源,相对独立。

(1)布局合理,严格划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区域之间标记明确,清洁区内设有正常分娩室、刷手间、无菌物品存放间、卫生间、车辆转换处。

(2)宽敞明亮,空气流通,陈设简单适用,便于消毒。墙壁、天花版、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3)凡患有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的病人,放入隔离分娩室,按隔离技术规程助产,所有物品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及胎盘必须放入塑料袋内,密闭运送,焚烧处理;房间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处理。

2、母婴同室内每张床的适用面积不应少于5、5-6、5m2,每名婴儿应有一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应少于0、5-1m2

(1)母婴一方有感染性疾病时,应及时与正常母婴隔离,产妇在传染病急性期,应暂停哺乳。

(2)产妇哺乳前洗手、清洁乳头。哺乳用具一婴一用一消毒,隔离婴儿用具单独使用,用后双消毒。

(3)婴儿用眼药水、扑粉、油膏、淋浴液、浴巾、治疗用品等,应专婴专用,避免交叉使用。遇有暴发流行时,应严格执行分组护理的隔离技术。

(4)患有皮肤化脓及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时停止与婴儿接触。

(5)严格探视制度,探视者应着洁净服装,洗手后方可接触婴儿。在感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禁止探视。

(6)母婴出院后,其床单位、保温箱等,应彻底消毒或灭菌。

3、儿科新生儿病房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分新生儿室、重症监护新生儿室、隔离新生儿室、配奶室、淋浴室、治疗室等,区域之间严格管理。

(1)入病房处设有洗手设施和更衣室,工作人员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更衣。

(2)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2、8-3m2,床间距不少于60cm,重症监护病房每张床位占地面积不少于一般新生儿的2-3倍。

二、血液净化室

1、血液净化室清洁、安静。

2、严格划分清洁区、准清洁区、污染区;设一般病员室、感染病员室(隔离病员室);治疗室设在血液净化区间内;水处理室、储存室、办公室分开设置。

3、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血液透析机定期消毒,严格监测,透析器、管路应一次性使用。

(2)工作人员上岗前注射乙肝疫苗,定期体检,操作时必须注意消毒隔离,加强个人防护。

(3)进入血液净化室穿专用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更换拖鞋、严格洗手。

(4)透析病人常规进行肝功能、肝炎病原学等化验检查。

(5)传染病患者血液净化在隔离净化间进行,固定床位,专机透析,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急诊病人应专机透析。

(6)加强透析液制备输入过程的质量监测。

(7)对透析中出现发热反应的病人,及时进行血培养,查找感染源,采取控制措施。

(8)透析液每月进行监测,透析器入口处的细菌菌落总数必须≤200cfu/ml,出口液的细菌菌落数必须≤2000cfu/ml。

三、髓移植病房

1、病房的清洁与消毒:

有病人居住时,层流室及缓冲间的清洁消毒:

(1)用75%酒精擦拭玻璃、塑料帘、床单位、托盘及角柜等。

(2)用高效消毒剂擦地面、墙、用具。

(3)用对病毒有效的消毒剂清洁消毒厕所。

(4)特别房间每日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

无病人居住病房的清洁消毒:

(1)每日用清水将室内玻璃、墙、塑料帘及床单位、角柜、推车、托盘等擦洗干净。再用含氯的消毒液擦拭消毒。玻璃和塑料帘用75%酒精擦拭消毒。

(2)特殊房间在病人转出后用乳酸进行熏蒸消毒。

2、病人进层流室前的清洁与消毒:患者所用的脸盆、毛巾、便盆、镊子罐、纱布罐、隔离衣等均要高压消毒,每24小时更换一次,患者所穿衣服先用肥皂、清水洗净高压消毒后方可拿进层流室。

3、工作人员清洁消毒管理措施:

工作人员需常剪指甲、洗涤更换衣服。进层流室前用肥皂及清水清洗双手,再用0、5%的碘伏擦手消毒,接触患者时戴无菌手套。

(1)进层流室前需更换分身隔离衣,接触患者时再套上一件无菌隔离衣。

(2)进二室前换二室专用托鞋,进三室前再换三室专用托鞋,进四室接触病人前换四室专用托鞋。

(3)工作人员患感冒或其它传染病时不能接触患者。

4、空调清洁管理措施:

(1)预过滤器每周更换一次。

(2)高效过滤器每半年检测一次,监测风速比原风速衰减一半时需更换。

(3)空调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必要时更换。

四、重症监护病房(icu)

1、icu病房布局合理,分治疗室和监护区。

2、空气净化机滤过网每两周进行清洁处理。

3、工作人员进入icu要穿专用工作服、换鞋、戴帽子、口罩、洗手,患有感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内。

4、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的病人分开,特殊感染的病人放入单间,诊疗护理工作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控制交叉感染。

5、注意病人各种留置管路的观察、局部护理与消毒,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测。

6、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的管理,防止病人发生菌群失调;加强细菌耐药性的监测。

7、加强对各种监护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及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与管理。

8、严格探视制度,限制探视人数;探视者应更衣、换鞋、戴口罩、帽子,与病人接触前要洗手。

9、对特殊感染或高度耐药菌感染的病人,严格消毒隔离措施。

五、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

2、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

3、手术室设无菌手术间、一般手术间、隔离手术间;隔离手术间设在手术室入口处。每一手术间设一张手术台。

4、手术用器具与物品必须一用一灭菌,能高压灭菌的应避免使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消毒。

5、麻醉用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接触病人的用品应一用一消毒;严格遵守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

6、洗手刷应一用一灭菌。

7、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8、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坚持湿式清扫,每周进行大清扫。

9、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员的数量。

10、隔离手术病人的通知单上应注明感染情况,严格隔离管理。术后器械及物品双消毒,标本按隔离要求处理。手术间严格终末消毒。

11、接送病人的平车定期消毒,平车车轮应每次清洁,车上物品保持清洁。接送隔离病人的平车专用,用后严格消毒。

12、手术废弃物装入专用塑料袋中,封闭运送,焚烧处理。

六、供应室

1、供应室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划分明确,区域间有实际屏障;路线及人线、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行,不得逆行。

2、供应室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有物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贮存、发放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4、高压蒸汽灭菌锅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生物监测。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并有记录;化学监测每包进行,手术包尚需进行中心部位的监测;生物监测每月监测一次,合格后才能使用。

5、灭菌合格的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

6、下送、下收的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物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按规定使用和处理。

8、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监测措施

(1)对购进的原材料、消毒洗涤剂、试剂、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进行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消毒供应室。

(2)对消毒剂的浓度、常水和精洗用水的质量进行监测;对自身工作环境的洁净程度和初洗、精洗、组装、灭菌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控措施;对灭菌后成品的包装、外观及内在质量有检测措施。

污水污物处理制度

1、污水处理

(1)污水站负责全院污水无害化处理及排放。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规定》,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

(3)操作人员经培训上岗,熟知操作规程和排放标准。

(4)对机械设备加强维修保养,保持整洁,做到机械运转正常。

(5)每日进行污水的水质检验两次,并有监测记录。

(6)严格按环保要求,保证污水消毒效果,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用污水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7)对机械、工具、仪表、药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8)对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污染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2、医院污物的处理

(1)医院的生活垃圾与医原性垃圾严禁混合。

(2)生活垃圾由卫生员统一集中到垃圾箱内,每日由市环卫局运出,做到日产日清。

(3)医原性垃圾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由专职卫生员逐科回收,密闭运送到指定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内,每日由宝洁公司运出,做到日产日清。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有回收记录。

(4)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流向社会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

污水站化验室工作制度

1、做好污水检验工作,每天两次采集污水标本进行检验,每月一次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每件标本的各种参数必须准确无误,检验结果要有记录。

2、各种仪器、设备要保持清洁并有专人管理。

3、各种试剂专人保存,分类存放,绝不允许任意混和化学试剂,以免发生危险。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专门管理,化验室所有的药品不得带出室外。

4、操作完毕水源、电源、火源立即关闭,然后清洁所用的器械备用。

5、对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污染事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理。

污水站设备维护与保养制度

1、次氯酸钠发生器有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熟悉机械各部位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能进行机械的保养及简单维修。其他人在使用机械时发现机械故障,及时停机,立即通知专管人员维修并上报科主任。

2、每天对次氯酸钠发生器进行清洁保养,在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后才能开机。

3、开机后应随时观察电源、电压、电流、电解产氯及运行情况。运行电流一般不要超过发生器所规定的额定电流,外界电压对运行电流影响很大,应注意调节使用在安全范围。

4、调节冷却水量,使电解液的温度控制在35℃以下。

5、每月清洗电解槽、电解管及储氯箱,防止水垢的形成。

6、正确使用电极,延长电极的使用寿命。

7、加强责任心,保护设备,按时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8、对机械、工具、仪表、药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感染管理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领导本院的感染监控工作和科室的行政业务工作。

2、制定预防医院感染的全院性规划及各项规章制度,使监控工作具有科室性和实用价值制定科室年度计划;制定科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考核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3、掌握有关医院感染信息,对本院医院感染监测结果定期分析、总结与反馈。

4、经常与各科室取得联系,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的各项法令和制度。

5、负责科内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科室人员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业务水平。

6、结合我院情况,开展课题调查和科研工作。

7、每月向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省监控网汇报院内感染情况。

医院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医院感染病例的发现、核实和登记。

2、负责医院感染病例的查询登记、汇总分析、报告和反馈工作。

3、协调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提供医院感染知识的咨询服务。

4、监督和检查各科室预防医院感染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全院医院感染工作进行考核。

5、定期对医院的环境及医疗用品等进行监测(包括空气、器械及物品表面、工作人员的手指以及各种化学消毒液等)。以保证消毒剂的有效和消毒灭菌物品的效果。

6、发现医院感染爆发流行疫情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提出控制改进措施。

7、每月向省监控中心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医院感染监测结果和调查分析资料。

各科室感染管理小组职责

1、在医院感染管理科指导下开展本科室有关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2、针对本科室具体情况采取监控措施,预防院内感染。

3、对本科室已感染或可疑病例以及引起感染的环节进行监测,对爆发、流行病例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4、对本科散发的医院感染病例进行登记,报感染管理科。

5、对法定传染病人按传染病防治法妥善安置,控制传染扩散,并登记逐级上报。

6、合理使用抗生素,防止滥用。

7、有计划地组织本科室职工(卫生员)学习有关医院感染的知识,提供技术咨询,降低医院感染率。

污水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全院污水的处理、排放和污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2、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性能,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3、负责污水处理设备和化学试剂的使用、保管、维护等工作,保证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转。

4、随时观察电源、电压、电流、电解产氯及运行情况。

5、随时观察管道系统的流畅情况,以免阻塞。

6、做好污水检验工作,各项检验指标要求数据准确,记录完整。

7、严格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保证排放的污水达标。

第3篇:门诊医生工作制度

(一)对就诊人员应当热情接待,科学组织和指导分诊,以缩短候诊时间,对高热病员,危重病员及70岁以上老人应当优先安排门诊。

(二)根据医院的技术特长开设专科(病)门诊,组织有经验的医师参加门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师对首次来诊的病员应详细询问病史,仔细体检和进行必要的影像,实验等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置,发现传染病人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需要转科诊治的病员,由首诊医师负责介绍,不需重新挂号。

(三)医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门诊工作,各科室主任,主治医师应每月定期参加门诊。

(四)遇有疑难,重危伤病员或3次以上来诊尚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检诊或专科会诊,必要时报请门诊部主任或门诊各科医疗组长组织会诊。

(五)对待病员要关心,体贴,态度和蔼,各项检查要认真,并按统一格式书写好门诊病历,各科应定期检查总结门诊医疗质量。

(六)承办病员入院,出院,转院手续,掌握各科病员流动和床位使用情况,每日向医务科和医疗统计室报告。

(七)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

(八)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对候诊人员宣传卫生防病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知识。

第4篇:门诊工作制度

制度

1、门诊部主任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的业务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的门诊工作。各科室主任则负责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考核。

2、门诊部的医、护、医技、收费等各类人员由各科派出并相对固定。各科应派有一定经验、责任心强、服务态度好的人员出诊。必须配置足够的医力,保证门诊病人的及时就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应定期出门诊。门诊人员调换时由科室与门诊部共同商定。

3、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完善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及首诊负责制、会议制度、“三查七对”制度、收入院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等。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门诊人员一律佩戴胸卡上岗。

4、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优先安排就诊。

5、应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要有解决门诊“三长一短”及节假日医力不足的措施。对病人要做好分诊工作,认真诊治,做到科学治疗,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负担。要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对病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对疑难重病员不能确诊,病员两次复诊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生诊视。

6、门诊检验、B超、放射等各项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定的范围。医师需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对病情不适于在门诊处置的病人要收入院或转院治疗。

7、门诊各科与住院处、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及时收容病人住院治疗。

8、门诊禁止吸烟,保持环境整洁、安静、秩序良好。

9、开展便民活动,为病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病员宣传卫生防病及计划生育等知识。

10、门诊大厅公开设立病人意见本、意见箱及投诉电话;建立专门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监督检查

1、医务科要协调、督查派赴门诊医力的落实,对不按协调要求保证门诊医力的科室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已派遣但漏岗误时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内容包括:

(1)制度落实情况;

(2)解决门诊“三长一短”及节假日医力不足的措施是否有效;

(3)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4)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良好。

3、医务科、药学部、护理部与门诊部主任、护长必须每月一次检查门诊的医疗、护理质量,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登记处理。

4、对患者的投诉和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登记,并在一周内拿出处理意见。病人不满意度调查,门诊部每月进行一次,医院每季度进行一次。

5、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对市属或区属医院进行突击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或全区进行综合通报。

一、专科、专家门诊工作制度

制度

1、参与专科或专家门诊工作的医师应为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医务科同意后,报门诊部统一安排并予以公布。

2、负责专科、专家门诊的医师必须按门诊部“专科、专家排期表”依时出诊,不得无故停诊。如有特殊情况(出差、开会、会诊、休假等),应事先与科主任联系,安排该科专家代为出诊,尽量避免停诊。如科主任无法安排其它专家出诊,则需提前一天通知门诊部及时通告病人。

3、正、副主任医师至少每周出门诊一次。逢出诊日应预先安排好其它工作,保证准时上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脱岗。

4、参加专科、专家门诊人员必须医德高尚,态度和蔼,廉洁行医,服装整洁,佩带胸卡,严格遵守门诊各项规章制度。

5、坚决执行首诊负责制,对病人要认真诊治,耐心解释。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及门诊日志等。对病情复杂需会诊者,按有关会诊制度执行,确保医疗安全。

6、负责专科、专家门诊人员应指导门诊年轻医师并帮助其解决疑难问题。

7、经专科、专家二次不能确诊者,必须请上级医师或科、院及院外会诊,以确保质量。

8、派往专科门诊的人员必须相对固定,每期三个月以上,以保证病人就诊、治疗的连续性。

监督检查

1、医务科、门诊部必须建立专科、专家门诊人员审批登记本。

2、建立专科、专家门诊查岗登记本。医务科每月进行一次专科、专家门诊检查,门诊部及科主任则每周检查一次。

3、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有无建立健全专科、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2)门诊大厅是否有专家、专科门诊出诊时间表及专家介绍;

(3)是否有专科、专家门诊检查登记本,能否及时记录病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4)专科或专家的考勤、医疗质量及门诊日志情况。

4、实行专科、专家门诊资格否决制。对查实一个月内连续二次被投诉或一个季度连续三次被投诉者,或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本年度内专科、专家门诊资格。

5、如查实不经备案或无专科门诊资格者出诊要作相应处理。

6、对经常不能保证专家门诊时间及误时、脱岗遭病人投诉者,取消其专家门诊资格。

二、门诊导医工作制度

制度

1、门诊导医人员必须熟悉本院、本门诊各科就诊情况及常规开展项目情况,保证能正确引导病人就诊。

2、导医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必须准时上下岗,不串岗、不脱岗、不闲谈。

3、要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有问必答,百问不厌,主动介绍医院概况、科室组成、医院设备及门诊各科情况等。

4、经常巡视大厅,引导患者挂号、候诊、检查。

5、见残疾人、高龄老人、久病体弱患者应主动接待,免费提供车床、轮椅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者应搀扶到诊室就诊,合理安排优先检查。对用担架抬来的急危病人,应立即协助送急诊科处理。

6、负责发放病人意见表,及时收集患者对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意见,沟通好医患关系,随时为病人提供方便。

7、为病人免费提供开水及一次性水杯。免费发送《就诊指南》《健康教育处方》等卫生宣教资料。

监督检查

1、护理部、门诊部主任每月应进行一次导医工作检查,门诊部护长、区护长则每周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导医人员工作制度及职责和言行规范;

(2)劳动纪律、考勤情况;

(3)医德医风、服务质量等。

3、设立导医人员检查登记本,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有奖惩措施及处理记录。

三、门诊分诊工作制度

制度

1、门诊分诊人员必须由有一定临床经验的护士以上人员担任。

2、分诊人员应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佩戴胸卡,准时上岗,不串岗、不脱岗、不闲谈。

3、要热情主动接待病人,礼貌待人,有问必答,百问不厌,热情做好解释工作。

4、每天协助医师做好开诊前准备工作,如备好血压计、压舌板、各种检查申请单及整理诊台、诊床,并准备好浆糊、笔、纸张,随时为病人提供方便。

5、维持就诊秩序,编写就诊排队号码,依次叫号就诊,指导帮助病人填写病历封面,合理安排就诊及检查,尽量缩短候诊时间。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尽量维持一医一患,保持诊室安静及良好的就诊环境。

6、对重病员、65岁以上老人、军人、残疾人等病员,要优先安排就诊。

7、每天登记专科、专家门诊出诊时间、工作量及其它统计工作。

8、发放病人意见表,及时收集患者对医院各级各类人员的意见,沟通好医患关系,随时为病人提供方便。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每天下班前要用消毒剂擦洗台面、清理杂物,每天中午用紫外线消毒2小时,并做好登记,防止交叉感染。

10、下班之前必须关好各诊室、候诊室的电灯、风扇、空调、门窗及各种电器。

监督检查

1、护理部每月应进行一次分诊工作检查,门诊部护士长、病区护士长则每周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有分诊人员工作制度及职责和言行规范;

(2)劳动纪律、考勤情况;

(3)医德医风、服务质量等;

(4)消毒隔离及统计工作情况。

3、设立分诊人员检查登记本,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有奖惩措施及处理记录。

第5篇:门诊部工作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

1、遵守首诊负责制的各项规定,既是各级医师对患者负责的首要表现,又是杜绝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部分,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对属于本科疾病的患者,首诊医师必须负责到底。杜绝“踢皮球”现象。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医师指导或同级医师会诊处理。

3、对危重病人要力争就地抢救,可请上级医师或同级会同抢救;对转送途中有生命危险的和可能延误抢救时机的患者,未经抢救不得转送,必须边抢救边联系转送。

4、不得借故把棘手的问题推给上级医师或行政主管接办。对重病或危急患者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

5、对跨科的症状和疾病如腹痛、血尿、眩晕等要特别慎重。首诊医师首先要考虑本科疾病,排除本科疾病后再转往他科,不可颠倒程序。

6、对难以分科的重危病人、急诊、出诊(除了实习医生)请谁谁去,找谁谁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否则要承担所致后果的责任。

二、转诊制度

1、属本门诊部无条件处理或经会诊,对诊治确有困难者,可转指定的医院处理。

2、转诊时,接诊医生应在病卡上较详细地记录病史、转诊医院、转诊目的以及时间说明。

3、一种疾病不得同时转两家医院。

4、接转诊医院门诊病历后,应记录外院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并视病人病情及本部条件可帮助病人完成诊疗过程(在本门诊部治疗或继续转诊)。

5、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或边抢救边转院,手续从简,但处理后须作出回顾性记录。

三、传染病管理制度

1、传染病由门诊医生负责筛选,应及时向防保科报告,同时转向传染病专科医院。

2、防保科做好对传染病的传报、有登记、访视等,同时对传染病住所以及接触物品进行消毒。必须做到报告及时,不漏报,不错报,对拟似病例一旦明确诊断即应更正报告。

3、对未能达到住院程度的学生,提请学生处提供单独房间进行隔离,有力地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尽一切措施控制传染病扩散。

4、发现传染病拟似病人,又无条件排除,也应及时转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治。

5、发现烈性传染病,如流脑、乙脑、霍乱等,必须立即向防疫站和教委体卫处报告,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大。

6、对慢性肝炎和肺结核病人解除隔离后,须定期门诊随访。

四、处方管理制度

1、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须经门诊部主任批准。

2、处方应按规范要求开具,项目内容填写齐全,挂号和药房要严格把关,有权拒收医师填写内容不全或不规范的处方,否则均有责任。

3、医师不得为本人和家属开具处方。

4、如处方有误或不合规范,药师应通知医师更改,否则药房有权拒绝配发。但药房人员不得擅改处方,也不得擅自配发任何药品,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5、处方应按规定要求归档、保存和销毁。

五、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守则

1、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准时开诊工作,不得迟到和早退。

2、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不干私活。

3、有事需外出,必须向组长请假,同时安排好工作。

(二)、病事假处理

1、因病请假一律凭病假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将病假单交组长。急诊病假而居住较远者,可打电话请假,但事后须出示病情证明。

2、长期病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请事假应先写申请报告,交校医院办公室,经新校门诊部主任或助理批准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者,应先电话请假,经同意事后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探亲和公休假处理

按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休制度

1、门诊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值班、加班未休,可以由负责考勤人员作为调休记录。

2、调休只能由本人使用,不能转让他人。

3、如使用调休,应事先请调,以2小时起算。

4、遇紧急情况,可电话请假调休。

5、调休由考勤员扣除并记录。如弄虚作假,一旦查明按旷工处理。

6、调休应以工作为重,在工作繁忙时门诊部负责人有权不准。未得到主任同意即自行离岗,酌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7、调休可以累计,每月由考勤员核对统计。每月初公布上月的积休汇总记录。

六、值班室工作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可擅自离开,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2、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出诊,必须挂牌表明去向及时间或有一人留守。

3、接班人员必须注意清点有关药品、器械后才接班,交班一般在上班后半小时内完成。

4、值班人员要写好比较完整的病史记录及处理过程,抢救危重病人更须详细记录。

5、值班人员在交班前必须补齐药品(凭处方)及器械,清洁室内卫生。上班后对某些特殊病人的病情必须向有关科室医师交代病情及处理情况,以便进一步处理。

6、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挂号制度及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七、诊室工作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坚持原则,礼貌待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注义精神。

2、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学习,提高医疗水平,做到对待病人有爱心,询问病情细心,体格检查小心,诊断治疗用心,解释病情耐心,拟似病例留心的“六心服务”规定。

3、优先照顾危急病人就诊,门诊解决不了的疾病及时转院治疗。

4、病史书写、用药、治疗、书写检查申请单等均应规范。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认真做好诊疗室的消毒处理工作。发现传染病,及时转专科医院处理,并协助做好传报工作。

6、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八、化验室工作制度

1、依据门诊医师的申请,对病人进行化验检查。

2、操作工作台、地面每日消毒液消毒壹次,发生污染及时消毒。

3、接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消毒、收集、转送处理。

5、各种化验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后方可使用。

6、检验标本集中处理,如血液、尿液、粪便标本按规范消毒后再处理。

7、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消毒后方可洗涤。

8、严格遵守各项检验制度,填写报告单要明确清楚,报告须慎重核对后方能发出,并签名盖章。

9、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

九、心电图室工作制度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坚持原则,礼貌待人。

2、依据门诊医师的申请,对病人进行心电检查。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学习,熟悉心电图机器的性能,提高诊断水平。

5、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护和年检。

6、认真做好每份检查的报告记录。

7、保持检查室清洁整齐卫生。

十、药房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制度,严守岗位,礼貌服务。

2、配方时集中精力,注意配伍禁忌,经认真核对确定无误方可配方。配方完毕,经手人签字,严防差错的发生。

3、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的处方不予配发。根据药品入库时序使用,先进先用。尽量减少药品过期等发生。对变质、失效药品,一律停止使用。非本校医生开具处方不予调配。

4、做好药品汇总和处方的保管工作。普通处方保存二年,精神类处方保存三年。

5、加强与门诊的联系,不断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本门诊部药房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药房。

7、严禁私自挪用药品。搞好室内卫生,保持整齐清洁。

十一、防保工作制度

1、遵守新校门诊部和学校的工作制度。

2、做好新校区师生的预防保健和防病宣教工作。

3、做好相关业务的汇总统计工作。

4、加强与区卫生主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的联系。

5、做好传染病管理;做好食品卫生、教学卫生、公共卫生等监督工作。

6、做好各项体检组织工作,保管体检用具,按规定做好新生健康鉴定工作。

7、组织好新校区学生的预防接种等工作。发放防暑用药。

十二、挂号、收费室工作制度

1、坚守岗位,思想集中,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优先照顾老弱危急病人。

2、认真做好门诊挂号、收费、记帐等工作。挂号时应认真核对学生证、磁卡、工作证、校园卡,按时按规定挂号。

3、接待患者态度和蔼,使用文明语言,不与病员争吵。不得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得与人谈笑、打闹、干私活,不得将闲人带进收款处。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记人情帐,盖人情章

5、严格执行财务收费管理制度,帐目、单据要清楚,严防差错。现金日报每日一次,及时上交。

6、做好电脑操作规程和电脑的维护,做好病卡索引工作,每天回收病卡归档,防止遗失。

7、挂号收费平台不准安装与挂号收费无关的程序,不得用于游戏娱乐。

十三、注射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操作时戴好帽子、口罩。

2、按医师开具的注射单进行注射,并问清有无过敏史。如需做过敏试验,必须认真观察。

3、做好三查七对工作,防止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注意药品配伍禁忌。

4、用过后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如注射器等按规定处理。

5、室内空气每天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并用消毒液擦洗桌面,治疗台及诊查床应保持整洁。

6、每天下班前清点应急备用物品和急救药品(如抗过敏性休克等)。

十四、换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和无菌技术操作规范。

2、工作人员每次换药前后均需用流动水加肥皂洗净双手,换药时戴好帽子、口罩。

3、各类器械、敷料罐每周总消毒一次。

4、室内家具、桌椅每天用消毒液或喷雾消毒处理。

5、室内空气每天用紫外线照射1小时。

6、消毒物品与未消毒物品严格区别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污物桶与污物敷料应每天按规定消毒和收集处理。

十五、理疗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治疗前交待注意事项,治疗中细心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杜绝事故和差错的发生。

2、根据病人理疗单的病情和诊断,确定理疗种类,注意观察和总结疗效,并与临床科室保持联系。

3、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治疗用具定期消毒,床单、被褥定期换洗,保持清新的环境,让病人感到愉快舒适。

4、注意经常保养和维护仪器,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工作完毕关闭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十六、门诊部物品管理制度

1、门诊部各种消耗性物品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并建立帐目,各诊室人员负责设备的保管和维护。

2、各诊室需要购置物品,向校医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门诊部主任根据需要确定是否申请购买。

3、使用人必须爱护公共财物,做好维护工作。办公室人员不定期检查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

4、遇物品损坏需要维修,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人员联系设备维修。

5、门诊部公共物品属于学校资产,不得私用。

十七、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1、门诊部的医疗废弃物由护理部负责管理,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积极配合。

2、各诊室根据医疗废弃物处理规范要求进行初步处理和消毒。

3、医疗废弃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有医疗废弃物标志)存放医疗废弃物。

4、存放医疗废弃物的场所与公共场所分开。

5、废弃物经消毒处理后按规定送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6、送到指点地点后应做好接送记录,并保管好台帐。

7、严禁将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十八、门诊部安全管理制度

1、门诊部指定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安全检查专项记录本。

2、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各诊室工作人员须积极配合安全员做好安全工作。

3、安全员除了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外,还不定期抽查安全工作。

4、对特殊设备除了安全员经常巡视外,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

5、发现设备故障等安全隐患应及时保修。

6、特殊设备应做到持证上岗。

7、做好特定设备的年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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