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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10-10 11:24:4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共7篇)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仇少明律师【案例】冉某经商,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后偿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冉某无力偿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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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篇

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仇少明律师

【案例】

冉某经商,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后偿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冉某无力偿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并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同时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冉某未主动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冉某偿还借款200万元,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冉某主张,其在2013年1月中下旬才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要求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冉某主张应当从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再计算利息。

【争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种观点认为,判决明确规定,冉某应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该案中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冉某至今仍未向王某履行完毕还款的义务, 故该四倍利息应计算至冉某付清欠款之日止。至于判决后项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该案中,四倍利息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不同,四倍利息是当事人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同时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该案执行

中,最高仅能支持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支付四倍利息的执行请求。该案中王某可主张自2010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自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存在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矛盾,即双方借款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而判决拟定一个履行期限,限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自第三十一日起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以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针对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可选择按借款时的约定按四倍计算,亦可选择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按双倍计算。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201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分标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四倍利息;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

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冉某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后拟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依据履行期限分段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酌量执行,便于合议庭的实际操作,规范执行工作,从法律上降低了申请人的奢侈诉求,从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其风险意识,执行工作也增加了灵活性,和解执行将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债务的迟延履行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债务,应当排除在迟延履行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二篇

民事案件执行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承担的法定责任。

一、迟延履行责任的性质

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

(一)迟延履行责任具有惩罚性

迟延履行责任是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强制性惩罚手段。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由法律直接规定“金钱”数额的“双倍支付”上,而且体现在由执行部门直接裁定而不需要通过审判程序的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就应当受到必要的惩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惩罚性措施的依法运用即是法律尊严的体现,也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

(二)迟延履行责任具有补偿性

迟延履行的责任虽然是由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确定,但仍然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其基础是基于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按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以此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往往被忽略、放弃,没有追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的责任,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有悖于立法本意,加大了“执行难”的局面。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仅可以弥补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实现权

利所造成的损失,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还起到惩戒违法,促使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的目的。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确定

(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金的确定

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率的确定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谓同期,即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左右,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同时,因为银行的利率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而做出适时的调整,法院要严格按法律规定,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中第一条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三)分期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如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应根据每笔债务的履行期间,确定各笔债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债务分期履行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每期债务各自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履行期间存在时间间隔,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每笔债

务的履行期间为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举例说明: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债务人于XX年7月31目前向债权人支付欠款1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1 1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上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应分别从XX年8月1日、1 1月1日、1 1月21日计算,作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7月31日、10月3 1日、1 1月20日当日均不计人迟延履行期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以案例说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篇

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胡盛烽 发布时间:2012-04-09 09:59:52

笔者从近几年来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发现,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执行法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时,由于对该法条的理解各有不同,导致许多相同或相类似民商事执行案件在处理时结果不一,争议颇多。下面笔者就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谈谈自己的看法。

笔者认为, “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额中,不包含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前既定的或推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条惩罚性的法律规范,体现对迟延履行法律义务加重责任、承担不利后果的立法意思。目的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在民间借贷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两倍,依法应予保护时,如果“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额中包含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前既定的或推定的利率计付的利息,那么民诉法第229条将帮助迟延履行者减轻责任,削夺债权人依据合同可得的利益,明显与民诉法第229条立法精神不符。“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不存在消灭民间借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合同的四倍利率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的立法意图。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民间借贷合同中清偿前的利率约定,对判决生效后债务清偿前的期间同样适用,对债务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可以看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惩罚,被执行人除了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由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各有不同,笔者认为,这里所指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可见,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法院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另外,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指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又如何确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笔者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无效

来源:广州新塘律师网 作者:新塘律师 时间:2012-05-26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肖某、周某于2006年11月6日向陈某借款12万元,逾期未归还,现陈某起诉肖某、周某要求其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要求其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肖某、周某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章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而该章中并无关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陈某损失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实际上是法律规定中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按照陈某、肖某、周某的约定,利息部分的利率应计算为:2006年11月6日至肖某、周某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率为0.0005/365天=0.18/年;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8月2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部分即逾期利息的利率应计算为: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7000元÷120000元÷200天(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8月25日为200天)×365天=0.11/年;2007年8月25日至肖某、周某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部分即逾期利息的利率应计算为:1%×365天=3.65/年。综上,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2月5日的利率0.18/年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审法院对陈某诉讼请求中2006年11月6日至2007年2月5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予以支持;2007年2月6日至2007年8月25日的利息利率加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利率为0.18/年+0.11/年=0.29/年,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2007年2月5日至2007年8月2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07年8月25日至肖某、周某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加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利率为0.18/年+3.65/年=3.83/年,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2007年8月25日至肖某、周某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肖某、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给陈某欠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年11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07年2月5日止,从2007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陈某负担1200元,肖某、周某负担3200元。

上诉人肖某、周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第一,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的是广州市达鑫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鑫公司)而非肖某、周某。陈某为达鑫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只是作为达鑫公司的代表与肖某、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这有达鑫公司的财务人员符远玲开具的收到上诉人还款47万元的收条,以及符远玲、达鑫公司客户经理李云峰收取上诉人11项证件(包括户口本在内)的清单为证。第二,《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并未生效。同时,抵押合同及《委托书》约定陈某可直接处分抵押房产,属于无效约定。故《房产抵押合同》及《委托书》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第三,陈某提交的《延期还款申请》表明,肖某、周某自2007年5月22日起,每月申请延期还款时,必须向陈某支付7000元。而肖某、周某已依约履行了该义务,原审法院没有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明显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二百十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中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该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则是对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限额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形和事实,原审法院引用上述法条判令肖某、周某偿还陈某借款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肖某、周某请求本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并由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肖某、周某向陈某出具《借款单》一张,内容为:“今收到陈某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借款期为三个月,借款日期为2006年11月6日,还款日期为2007年2月5日。本人保证在2007年2月5日前还清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将按还款保证书执行。2006.11.6”。

同日,陈某、肖某、周某订立《房产抵押合同》,约定肖某、周某以其拥有的坐落于天河区中山大道路华港西街52号1301房作为向陈某借款12万元的抵押担保;如果逾期还款,肖某、周某同意从逾期之日起向陈某按照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陈某计付利息;如在2007年2月15日前肖某、周某仍不能还清借款,陈某有权按该合同及《委托书》处理上述房产。

上述借款到期后,肖某、周某没有归还借款。后陈某同意:将本金12万元的还款期延期至2007年8月25日,肖某、周某方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2007年8月25日前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减按7000元计,由肖某、周某方在2007年8月10日前支付,肖某、周某肖某于2007年7月27日为此向陈某出具了《延期还款申请》,并载明“逾期还款将按原合同协议继续执行”。但是上述期限届满后,肖某、周某仍未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原审期间,肖某、周某主张陈某放款时按年息69.6%扣去了三个月的利息20880元实际只支付了9912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肖某、周某主张其已陆续偿还了4.7万元,并提供符远玲写的收条三张为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符远玲是代陈某收取还款,符远玲亦未到庭作证。

本院认为:肖某、周某向陈某借款12万元,有《借款单》、《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委托书》等证据证实,其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某据此请求肖某、周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肖某、周某虽然主张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的是达鑫公司且归还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符远玲开具收条以及符远玲、李云峰收取肖某、周某证件与本案借款有何关联,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均属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司法解释,原审法院据此对双方之间借款的利息作出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肖某、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上诉人肖某、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四篇

篇一:离婚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区。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x)年通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xxx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年通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篇五: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x镇d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县x镇x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10)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省x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10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0)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二o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1。一审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五篇

[篇一: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20____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____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____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____)皇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____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____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____]沈民(1)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六篇

[篇一: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

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七篇

[篇一: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三万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房屋买卖协议样本]

售房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购房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天津市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已做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房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在协议签订后的状况和看房时状况一致。

2、该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房屋性质所有权人: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房型:_______

楼层:_______总楼层: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附属设施:_______

第二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该房屋产权过户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产权过户费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房管局实际征收为准)。

第三条:定金及房款交接约定

1、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该定金将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房款。

甲方收到定金后立即还清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所有贷款,保证该房屋在交易前产权完全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此房屋进行买卖。

2、乙方按下述方式付款:银行贷款:按揭贷款。乙方于甲方清理完贷款后三日内将首付款交于产权交易部门指定的资金托管机构,并办理房屋贷款,实际贷款金额与年限以银行实际放贷为准。

第四条:相关事宜

甲方承诺于腾空该房屋,将该房屋钥匙交于乙方,甲方应于腾房时结清所有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纠纷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须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若因此影响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有责任方负责。

3、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贷款手续,以便乙方贷款时候的顺利办理。

2)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3)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

4)甲、乙方须依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4、如甲、乙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另外一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第六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约定其他事宜

乙方保留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种手续交接清楚,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四:二手房买卖协议书范本]

买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房屋所在楼总层数为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___________。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共有权人本人在签署时需到场)。

(二)该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第____种: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出租情况为第_____种:

1。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卖方已将该房屋出租,买方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买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方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付款:

1。全款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_______元人同币,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元人民币。

2。贷款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买方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2)买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自行负担;(3)本合同终止,买方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买方对卖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房屋使用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卖方承担,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方名下。

买方和卖方对房屋目前的质量状况表示认可,卖方保证没有隐瞒房屋潜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

卖方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4。其他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_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____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卖方在退还款项时,可直接将违约金扣除。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房屋质量状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在双方正式交接前,如果房屋质量出现明显变化(如遭受水淹、火灾、车辆撞击等),双方对合同价格重新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述状况是由于一方故意造成,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卖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卖方/买方缴纳。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方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承担已付款的%作为违约金。买方不退房的,自买方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卖方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方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卖方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方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_______日起,卖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2。双方确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3。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各方确认,本合同中书写的联系方式作为各方日后联系的依据,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他方在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卖方_______份,买方_______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份,_______份。

卖方: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五: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出售方: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人(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购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私有门面一间,面积______平方米(以房产证上面积为准)所有权出售给乙方。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小写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双方正式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人民币______元整,同时,甲方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切房产手续。此后,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3、在乙方办理该房屋产权等过户手续中,甲方必须予以协助,提供有关证明(包括签字等)。房屋过户中产生的一切费税由乙方负责。

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违约责任定为__万元。

签字:_______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六:自建房屋买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处购买的座落在_______市_______区

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号。土地证_______号。

二、房屋价款: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_______元。

三、房屋价款的交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壹万捌千圆整,¥:_______元。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房屋全部房款时为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乙方交付全部房屋价款同时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与房屋有关证件全部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四、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房屋交付前,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全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的费用(包括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发生房产被占及征用所得的补偿款一律归乙方所有。甲方如想索要回房屋所有权。应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返回乙方所属期间对房屋的维护及维修费用及购房款人民币壹万捌千圆整,并按房款总价50%赔偿。

八、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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