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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2016-10-15 10:37: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共6篇)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案例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 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 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

非常完整的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一篇

工伤保险案例

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 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 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 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 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 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 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 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 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 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 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 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 造成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前面案例讲的是交通事故,这个案例就是意外事故,真可谓 之“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林在平安路上不平安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 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叉砸伤,并非是个 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 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不算工伤

【案例描述】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1997年7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 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 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 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作保险政策规定 ,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 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 ,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 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 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 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 。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 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 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 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 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 较轻,不能由企

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 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 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 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可以不实行工伤保险吗

【案例描述】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 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 李妻向厂方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 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下发后 ,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 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 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 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 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五:劳动者要拒绝“工伤概不负责”的劳动合同

【案例描述】方园煤矿是一家镇办企业,多年来,一直是按承包方式经营。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无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地下单巷挖掘一条700多米长的采煤巷道,在无通 风保障的前提下,掠夺性采煤。1996年9月28日,700多米长的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巷道被炸毁,上班的5名工人全部遇难,时至目前已过260多天,5名工人仍埋在矿井里,生不见人, 死不见尸。在后事的处理上,煤矿以与5名工人签有“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为由,拒不执 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

【案例评析】方园煤矿这5名遇难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予以保障。方园煤矿负责人置工人生死于不顾,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不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只能说从不 懂国家的法律法规,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极其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悖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早在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 伤 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工伤 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就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 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 题,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对此,方园煤矿死难职工家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由该机构确认这种合同无效, 并责令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5名因工死亡职 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

【法律法规参考】 《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第 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 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案例六: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也属“生死合同”性质

【案例描述】 师全景为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1997年3月5日在财政局办公楼工地一基坑作业,当吊车下放装满混凝土吊桶时,吊桶脱钩坠落,致坑底作业人员师全景受伤,当即送 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部位脱节,左半部有粉碎性骨折,从而导致师全景从肩部以下无知觉。建筑公司只付了4500元医疗费,就一概不管了。其理由是师全景与企业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建筑公司某负责人说,本来我们不应该管,现在 支付这些医疗费就够意思了。师全景的父亲多次找到建筑公司,也无济于事,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写入因工“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具有“生死合同”的性质, 建筑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师全景的工伤保险权益必须依法予以维护。这里要指出三点:(1 )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制度就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一,“伤残 由本人负责”的实质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 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2)企业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必须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等。(3)如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师全景 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强制企业执行,落实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 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已经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 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 在“承包合同”

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二篇

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HR反映希望三茅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过了。

目录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一、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年6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是双

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因此,小赵清理垃圾,属于从事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同样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许多加工厂、物业公司都乐于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并且一致认为这种用工形式不但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还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管理模式,潜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与拾荒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等两种方式来规范用工,以减少法律成本支出。

焦点二:如何认定工伤?

正如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调

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工伤保险篇)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三篇

劳动争议12大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工伤保险篇)

【前言】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HR反映希望三茅多出一些劳动纠纷之类的案例汇总。为满足大家的要求,我们从员工招聘到离职过程中总结出了一些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并给出解析和法规支持。共分三篇,《招聘入职篇》、《劳动合同篇》、《工伤保险篇》,本期是最后一篇。喜欢本系列的可不要错过了。

目录

【工伤篇】【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瞒报工伤,得不偿失

究竟多少工伤补偿才合适

工伤后自杀定为因公死亡

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谁为包工队员工伤亡担责?

休假期间与他人调班引发的工伤纠纷如何判决

【保险篇】

企业和员工是否可以“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金?

【劳务派遣篇】

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工伤篇

拾荒者为工厂清理垃圾摔伤,怎么办?

一、典型案例

2007年5月,北京某小型铁架加工厂与拾荒者赵、秦二人口头约定了垃圾清理协议。协议约定赵、秦二人负责清理加工厂车间门口堆放的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尾料等),每日两次,加工厂既不向二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为其支付工资;同时,要求二人必须遵守加工厂的纪律,不得随意乱走乱逛、偷拿原料。2008年6月,小赵在清理时,不慎从尾料堆上跌落,加工厂领导得知消息后,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医院诊断小赵伤及腰椎,日后只能依靠轮椅行走。出院后,小赵被送回了老家。

两个月后,小赵家乡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在志愿者的帮助下,小赵得到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向加工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认定,并支付其工伤待遇。

加工厂认为;小赵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所以小赵不算加工厂员工;加工厂没有指挥小赵在尾料堆上工作,对其受伤一事也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认定工伤,也不应支付任何工伤待遇。

(二)仲裁结果

本案双方仍在不断提供新的补充证据,仲裁委尚未做出仲裁决定。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三、案例点评

焦点一: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加工厂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小赵作为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显然双方都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此条件是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专家认为,加工厂与小赵签订的垃圾清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小赵除每日清理两次指定地点堆放的垃圾外,还应遵守“不得到处闲逛,不得偷拿原料”的劳动纪律,这说明了加工厂的规章制度已对小赵进行了约束,小赵遵守约定也就是接受了加工厂的劳动管理。

那么小赵是否从事的是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呢?本案中加工厂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貌似非常充分(因为加工厂不向小赵收取清理垃圾所卖的尾料钱,也不给小赵发放工资,双方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事实上,加工厂所谓的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确切地说应该是双

方没有现金、货币的直接往来。通过清理垃圾,小赵从加工厂获得有价值的实物(尾料),经过变卖,从回收站直接获得基本等于,甚至可能高于该厂卫生清扫人员工资的货币收入,实际上这就是一种以实物(尾料)替代劳动报酬的形式。因此,小赵清理垃圾,属于从事加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加工厂以铁架加工为主营业务,其原料和尾料的管理、处理同样是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小赵通过清扫生活垃圾、处理尾料堆,保持了加工厂环境的卫生、整洁,其提供的劳动应属于加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加工厂与小赵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另外,上述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许多加工厂、物业公司都乐于采用类似案例的用工形式,并且一致认为这种用工形式不但减少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还能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管理模式,潜藏着大量的劳动争议和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依法与拾荒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等两种方式来规范用工,以减少法律成本支出。

焦点二:如何认定工伤?

正如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所熟知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应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和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案例中,小赵与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并接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调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四篇

[篇一: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08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2月致2009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09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09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或盖章)

2008年xx月xx日

附:1、副本___x____份;

2、证物___x____件;

3、书证___x____件。

注:1、申请书内容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纸张大小纸张增加续页。

附件:

证据材料清单

1、劳动合同3页;2、考勤卡2页;3、加班申请单5页;4、工资单2页;5、加班工资计算表1页

(以下空白)

提交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张某

仲裁机构签收确认:

注:提交证据材料,需同时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书写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没有书面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各项:①劳动者方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以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②申诉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④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日期,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书中对争议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突出主要问题,写明因果关系。申诉的理由要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请求仲裁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用语要准确、通俗,字迹要清楚,文面要整洁,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五篇

[篇一:海事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地址: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大道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滞期费纠纷,根据______合同的仲裁条款,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被申请人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特申请仲裁保全,要求冻结______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银行______分行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货款人民币50万元。

申请人提供人民币50万元的担保。如因申请人的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此致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浙江省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浙江省xx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二: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9年x月工资2500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x月至x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808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x月xx日至x月xx日的双倍工资9000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2008年x月至2008年x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350元及补缴2008年x月至2009年x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3760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7400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xxx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1234567。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7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0年4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4、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0077。4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没有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07。8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0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2005年曾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7月1日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08年7月2日又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在被申请人处一直没有发给申请人,2011年7月2日后双方没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申请人2008年月均工资约1900元,2009年月均工资为1856元,2010年月均工资为2651。41元,2011年月均工资为2754。75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35。12元每月。被申请人从2009年9月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之前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经常加班,休息较少,工作十分辛苦,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经开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xxx

[仲裁文书<仲裁申请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诉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案例 第六篇

[篇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银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5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事实和理由:

2003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1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03年2月23日至2006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06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公司。因合同期未到,申诉人第二天找了吴某,并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后来吴因工作忙,没有对解除合同的事情出解释。申诉人后来又找了被诉人总经理马小姐,因已无协商余地,在申诉人的再三要求下,麦才以书面形式书写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亲笔“通知”一份。“通知”全文如下:“通知因我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太多,所以减员,真对不起。千佳2004年7月1日”(见证据三)申诉人只好于2004年7月1日10时前离开了公司。但是,事后该公司立即雇请两名员工承担申诉人原来一个人干的活。至此,申诉人终于发现,被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还有其他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说明,申诉人原来的工作是严重超量的,是应该由两个人来完成才是合法合理的,申诉人有理由获得两份工资。但令人遗憾的是,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已经6年,除了开始领取过加班工资以外,最近四年竟然从来没有领过加班工资,更没有领过超时超负荷工作的另外份额的工资,被诉人解除合同的决绝以及对员工权利的漠视,无疑更让申诉人感到无比的伤感。6年来,申诉人事实上总共星期日加班301天(计算方法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20天合同约定休假日)÷7×1×6+(30天×3+22天-3法定节假日-10合同约定休假日)÷7×1);法定节假日加班60天(6年×10天/年)。而且只要申诉人上班,那么,晚上申诉人又变成被诉人夜间值班的员工。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书>除了约定早8晚五的厨房工作以及办公楼的卫生清洁工作以外,还要求申诉人夜间值班,劳动时间的约定已然达到全天的24小时,而且,值班的工作并不简单,因为,合同约定申诉人还必须对公司的财产失窃负赔偿责任的。因此,合同有关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的约定,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相违背,侵害了申诉人法定权利,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但是,该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有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协议的其他条款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现被申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充分,依法应该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元;支付申诉人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两年96个星期天的加班工资7384元(1000÷26×96×200%),同一时间段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1000÷26×10×300%);被诉人在6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协议书>的非法约定从申诉人身上所榨取的夜班利益也应该退还或补偿。因为,夜班的约定是违法的,同时也是无效的约定。因此,被诉人利用非法合同条款从申诉人身体力行中获得的63个月的员工劳务利益,也就成为了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损失问题,申诉人决定只要求按照广州市保安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请求裁令被诉人补偿性地支付30000元;另外,依照<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被诉人还有替申诉人按照实际的月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在此也请求裁令被诉人给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篇四: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贸易公司;

住所:_______市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_区_____大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路______,董事长。

申请人已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案的解决,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贵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所欠货款。根据申请人近日得到的消息证实,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出现变卖车辆、转移资产,试图逃避债务的动向。

为确保申请人的经济利益能在仲裁裁决之后得以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其他财产。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则本申请人愿负一切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附:1。被申请人开户银行情况及财产状况说明书一份。

2。申请仲裁保全措施担保书一份。

申请人:____市____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及各省市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的意见。

2、能够提起劳动争议的事项主要有:(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假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4、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即: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5、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假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6、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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