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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016-12-13 10:31:3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共9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供大家学习参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一篇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 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要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 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有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

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被征地农户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基本对各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保障的范围。

从现行规定来看,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因政府征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第二、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此各地方都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所以,在被征地农民是否能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首先要看地方的具体规定,但如果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低于国家标准的除外。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四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重点对象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

纳养老保险费。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都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已经达到养老年龄线以上的被征地村民,可以直接实行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个人专用账户,按年龄段不同一次性或分批缴足基本养老保障费用,政府、集体、个人出资部分一并计入个人专用账户;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或在校学生,可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当其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根据现行规定,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具体操作时,一般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户籍来确定所纳入的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仍属农村户籍的,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当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就业保险。

从现行规定和操作实践来看,失业保险的对象应该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措施:一是政府组织开展就业培训,主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就农民为重点;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三是对符

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的同时做出就业安排,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达到养老年龄后,即可享受养老年龄线以上的保障待遇。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此各地方也都制订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4、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是全部被征地农民,而是被征地农民中基本生活无保障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这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根据现行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要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用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地方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篇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全体农民晚年基本生活建立的一项保障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民的期盼,进行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工作,是我国继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开展新农保工作,对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近年以来,结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审计,重点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积极探索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有力地推进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我县自2004年10月在经济开发区开展“土地换社保”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止目前,相继有XX、XX等镇陆续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达XXXX人,参保率达98%,累计发放各类保障资金XXXX万元,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一)完善体系,强势推进。随着全县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双轮驱动进程的加快,为切实做好 “土地换社保”工

作,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结合我县实际,2009年5月制定出台了《XX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为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立足县情,创新工作。对照《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我县《XX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符合上级的总体要求,并在有些方面有所突破,总体待遇水平高于省《办法》。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我们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和县《办法》,与国土、财政、开发区等部门联合制订了《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业务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责任,严格操作流程,使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步入规范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培训,促进就业。近几年来,在做好“土地换社保”工作的基础上,重视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实行县乡联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为失地农民搭建起再就业的桥梁,初步形成全方位摸底,多元化培训、立体式招聘的格局,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无地、无业以及无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虽取得较大发展,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在实践工作中还有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制度覆盖面窄且政策落实进展不平衡。近年来,虽然我县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即征即保”,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依然游离于制度保障范围之外。一是宣传不到位,有些人不愿参保。二是不少镇仅将被征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围局限于建制镇和乡集镇规划区内,而许多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外,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历史遗留原因。由于不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间较早,当时对他们已采取招工安置或货币安置,因此,没有被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

(二)保障标准较低且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按照省政府《办法》的精神,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分四类地区标准执行,我县执行的是第四类地区的标准,分别是100、80、120元。如此低的保障水平不仅难以调动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失去了制度设计本身的意义。虽然省、市、县文件都表示,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地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但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待遇增长机制,而且由于各地政府的财力不同,增长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县从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只是从2010年元月份对第四年龄段人员保障标准进行了调高,由120元增长为140元,但是养老金标准相对于其他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而言还是较低,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

(三)基金筹集难度大,县级财政承担资金压力较大。因为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是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

会统筹账户中支付的,所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需要较大的财政投入,随着享受待遇人口的逐渐增多以及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资金的后期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因此,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逐年解决风险准备金,政府将背上沉重的财政支付包袱。

(四)被征地农民就业难问题突出。由于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转移就业往往缺乏竞争力。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农民,较易找到工作,而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或年龄偏大的农民,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就业困难问题突出。

三、构建和完善被征地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经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创新经验。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不断完善政策,增强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虽然自2005年以来,省、市、县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对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多,面对实际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长效调节机制,确保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

(二)逐步扩大制度覆盖面,基本实现应保尽保。首先,

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对现行制度的认同度及参保积极性。其次,要切实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医疗补偿、就业补助等也列入征地补偿范围,具体补偿标准应以有利于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保障为基数,并以此倒推土地出让价格,确保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费足够支付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同时,要建立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

(三)加强资金的筹集和保值增值,促进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筹集及能否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健运行的关键,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把它作为一项体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爱民生的重要目标来抓,确保被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保值增值办法。第三,要加快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每年按土地出让收益的适当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财政列支等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充实风险准备金。

(四)创新机制,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首先,要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以适当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进行保障待遇的设计,从而确定筹资水平。其次,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物价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动,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的待遇,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三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的大事。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和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补偿方式单一。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状态、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大多数选择“一脚踢”式的货币安置方式。这种补偿方式,在征地过去几年之后,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失地农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绝大部份将费用转为消费资金,一旦有限的补偿款用完,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极易陷入困境。

<二>就业难度大。由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低,缺乏一技之长,尤其是那些中老年失地农民,不易接受新知识,难培训、难以胜任岗位技术要求。因此,失地农民在向非农转移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发展机遇自谋职业、自我创业外,大多数在土地以外的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三>社会保障覆盖率低。多数失地农民没有被纳入“三条保障线”范畴,不能享受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四无群体”。特别是处于退休年龄阶段的失地农民,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生活最为堪忧。

二、意见和对策

<一>实行土地入股制度。鼓励农民将用地于经营性项目被征

用的土地进行土地抵价。采取全部或部分入股的方式,定额收取红利,使失地农民定期分得红利。

<二>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化利用。

一是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密度,科学测算土地投资控制指标,合理限制工业和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全面推行工业集中发展,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土地进行改、扩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批准低容积率高层住宅区,全面提高单位土地投资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二是盘活存量土地,大力清理和收储闲置土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的潜力。

三是做大土地增量,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配置和优化个区域土地资源功能;通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发整理国有河滩地等未利用地,做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规模。

三、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水平

在对土地进行补偿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土地财产性质及其经济属性,按照被征用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除了按现行市场价格对土地进行评估外,还要考虑土地的潜在利益,未来土地增值以及农民失去土地的其他各项间接损失(如就业、住宅、基本生活及养老保障等的丧失)。建议通过增加补偿内容来提高补偿水平,其补偿标准中,要包括职业补助、养老和医疗保险补偿等内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改变对于土地或失地农民补偿偏低的状况。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建立低保制度,要将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完善养老、医疗。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四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把握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市周边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进而传统的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

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

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2、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观念,改变该群体在就业中的劣势地位。这就要求当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将提高农民素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把提高农民素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对待,切实搞好就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带动他们自主创业。政府可利用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也可拓宽资金来源积极吸收当地的民间资金,在居住较集中的村建立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组织农民举办有益的文化活动,允许有条件的个人招聘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给农民更多方便的选择机会;其次,在就业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在资金上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发放小额贷款,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当地农民的就业门路。此外,对于当前失地农民来说,提高素质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培训。各级政府要积极与当地企业直接接轨,对口培训,对口输出。不仅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文明规范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还要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受培训的农民参加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的考试,增强农民自信心,扩大培训机构的影响力,让更多的失地农民踊跃地加入到培训队伍中来。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承担起责任,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企业举行人才招聘会,鼓励优秀人才外出务工。

3、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各地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其中还应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做出全面界定,使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尽管各地在农村保障工作执行上有相应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同时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更是无从谈起。各地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抓紧地方立法,针对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农村社会保障基本法未出台前,制定临时的、更加细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台后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逐步由地方性法规过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时,还要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劳动保障检查范围与力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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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面临三大难题

一些地方往往只强调农民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这些农民普遍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补偿费用偏低。建高速公路每亩补贴到农民手里1.6万元,拆迁每平方房屋最高补850元。有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到农民手里仅是极少部分。失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极其不满。二是住房问题导致部分失地农民返贫。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加上拖欠和建材、劳务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部分失地农民重置新房资金缺口多达50%左右。一些失地农民将大部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建房支出,短则3、5月,长则3、5年后就所剩无几,有限的补偿费“坐吃山空”,两三年后钱花光了。三是就业率低。受文化、技能、年龄、资本和政策性因素限制,部分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大、渠道窄,尤其年龄在40岁以上的农民,他们外出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做生意既没本钱又没经验,从事其他行业又缺少技术,成为城镇新的失业者,这个群体的规模正随着丹东经济跨跃式发展的加快而不断扩大。

二、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和资金保障能力。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可以考虑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

(二)扎实抓好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让失地农民“居者有其屋”,确保他们不因住房问题影响生活质量。一是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拆迁和安置行为,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拆迁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三是要改进还房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还房小区要纳入城镇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增加就业、保障经营收益和加强管理服务的要求。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三层:一是低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应纳入省市级以上统筹,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土地被征用后,可尝试农民把土地入股当股东,在江浙一些地方也有这样的做法,如办开发区、办企业,农民的土地也作价入股,成为股东,按股权分配红利,保障失地农民可以长期享有收益。

(四)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失地等于失业,要让他们心甘情愿离开土地,必须实行劳动就业城乡一体化,努力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顺利转型成为城镇居民。一是统一就业扶持政策。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服务范围,给予他们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税费减免、贷款等扶持政策,让他们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二是积极安置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大量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公益性或生产性岗位,通过用地企业安置、推荐就业、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进行就业安置,确保为“零就业”户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三是鼓励自谋职业。要扶持引导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选择货币安置自主就业形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其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四是划地自建(统建)保障其收入。城镇要统一规划失地农民还房小区,留出一块土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对选择划地自建(统建)安置方式的失地农民,应给予每人一定面积的商住建设用地,让他们通过自建经营门市和住房出租,获得比较稳定可靠的收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力争建立组织保障、纪律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督查推进“四保障一推动”工作机制,标本兼治,重点治本。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弥补欠帐,切实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和其他应该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手抓制度建设,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征地拆迁程序管理,建立征地调节基金,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制度性保证,形成预防失地农民问题产生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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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地农民面临三大难题

一些地方往往只强调农民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忽视农民对征地的知情权和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这些农民普遍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补偿费用偏低。建高速公路每亩补贴到农民手里1.6万元,拆迁每平方房屋最高补850元。有项调查表明,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到农民手里仅是极少部分。失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极其不满。二是住房问题导致部分失地农民返贫。由于补偿标准偏低,加上拖欠和建材、劳务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部分失地农民重置新房资金缺口多达50%左右。一些失地农民将大部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于建房支出,短则3、5月,长则3、5年后就所剩无几,有限的补偿费“坐吃山空”,两三年后钱花光了。三是就业率低。受文化、技能、年龄、资本和政策性因素限制,部分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大、渠道窄,尤其年龄在40岁以上的农民,他们外出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做生意既没本钱又没经验,从事其他行业又缺少技术,成为城镇新的失业者,这个群体的规模正随着丹东经济跨跃式发展的加快而不断扩大。

二、关于解决失地农民保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和资金保障能力。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可以考虑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

(二)扎实抓好失地农民的住房安置。让失地农民“居者有其屋”,确保他们不因住房问题影响生活质量。一是完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拆迁和安置行为,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拆迁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三是要改进还房小区建设管理办法。还房小区要纳入城镇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增加就业、保障经营收益和加强管理服务的要求。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三层:一是低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补贴、征地单位代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不足部分应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摊兜底。三是失业保险。建立失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应纳入省市级以上统筹,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土地被征用后,可尝试农民把土地入股当股东,在江浙一些地方也有这样的做法,如办开发区、办企业,农民的土地也作价入股,成为股东,按股权分配红利,保障失地农民可以长期享有收益。

(四)积极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农民失地等于失业,要让他们心甘情愿离开土地,必须实行劳动就业城乡一体化,努力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顺利转型成为城镇居民。一是统一就业扶持政策。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就业服务范围,给予他们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税费减免、贷款等扶持政策,让他们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二是积极安置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五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作出了规定。许多地区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亟待加快进度、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为贯彻国发3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格实行问责制”的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地要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要求,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省份,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其他省份要抓紧研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要严格按国办发29号文件关于保障项目和标准的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二、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办发29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各市县征地统一年

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四、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根据国办发100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各地要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9号文件规定,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统计工作,做好对征地面积、征地涉及农业人口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资金收支等情况的统计;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要求,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问题。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6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征即保工作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六篇

为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8号)、《关于切实做好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株人社通〔2016〕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政策适用对象必须是符合株政办发〔2016〕28号文件和株人社通〔2016〕20号文件规定的荷塘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即: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单位或部门职责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合泰管理办公室、荷塘月色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乡办”):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符合征地拆迁政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汇总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在项目涉及的村、组现场公示后,由乡(镇)长、管委会主任、街道办主任、劳动保障站站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局。

2、区社保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帐,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财政所需补贴资金,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及退休待遇的审批、发放工作。

3、区重点办:负责将已经批回的征地项目告知区财政局,与区财政局对各乡办代扣的25%的土地补偿费予以收缴。配合区社保局审定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

4、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将新征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5%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落实到位,并实施专户专帐管理。

5、国土荷塘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核实被征地项目名称及征地时间,协助区财政局核实市国土局代收的每平方米60元的社会保障费,审核各乡办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资格。

6、公安荷塘分局:负责组织派出所审核各乡办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村工作局:负责核实被征土地基本情况,包括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人员名单。

8、村委会(社区):配合各乡办审核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组织村民填表、收集、呈报、参保、缴费。

三、审批流程

1、以征地项目为申报单位,由各乡办会同征地项目指挥部向区社保局提交关于征地项目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报告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2、区社保局组织征地所、重点办、公安分局、农村工作局等职能部门,对参保名单进行会审,并签字盖章。

3、经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花名册由项目指挥部和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报各乡办和区社保局。

4、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办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株洲市荷塘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上报区社保局。

5、区社保局根据审核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花名册》,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工作。

6、区财政局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数,及时将资金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养老保险收入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7、区社保局对已经参保缴费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将退休金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即征即保”原则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即:开征一个项目,在资金、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立即开展该项目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缓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3、严格审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各乡办要严格初审把关,严格按株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避免“重复参保、应保未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纳入参保范畴”等情况出现,确保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的针对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4、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其享受补贴标准按株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规定执行。当该项目所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局向区政府申请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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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调查报告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七篇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步伐的加快,各类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多,征地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越来越多。为使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能就业,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我们根据有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我区被征地农民的现状

据调查,截至2016年10月底,全区共征地1.81万亩,搬迁房屋2050栋,涉及17个村(社区)、117个小组,涉及被征地农户4313户、被征地农民14244人,与2016年相比,征迁村(社区)增加10个,征迁小组增加76个,被征地农户增加3257户,被征地农民人数增加10911人。

据调查,2016年全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男性16岁至60岁,女性16岁至55岁)占整个被征地农民的比例为70.3%,其中,男性占比36.4%,女性占比33.9%;全区非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占整个被征地农民人数的比例为29.7%,其中,男性占比13.5%,女性占比16.2%。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全区被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人数占比大,引导、推荐就业的任务较重。

据统计,2016年,全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11092人,其中,外出打工5754人,自主创业986人,其它方式就业1753人。

二、主要工作情况

我们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了一技之长,为实现就业、从事创业奠定了较好的基础。自2016年以来,共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47期,培训人员2052人,其中:挖机212人,瓦工268人,厨师203人、旅游服务45人,起重工59人,电焊工212人,缝纫工34人,种养植技术员27人,茶叶加工制作工131人,家政服务782人;共举办创业培训班6期,培训人员289人。

(一)制定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方案。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让被征地农民通过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既能学到一技之长,又能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其它就业有效资质证书。

(二)印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手册》,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培训。2016年,我们以倡议书的形式,印制就业创业政策、就业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2万份,组织专班人员到征地任务重的村(社区),进一步开展宣传活动,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针对我区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普遍偏低,就业难度大等新问题,年初,我们以村(社区)为单位,对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意愿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片区、分专业开展技能培训。在街办、桥边镇分别举办挖机、电焊工、家政服务培训6期,共培训300余人,其中在街办巴王店村开展挖机、电焊工培训班2期,160人参加培训,分别在石堰村、塘上村举办家政培训班1期,培训72人;在桥边李家湾村、偏岩村举办家政培训班2期,培训69人。

(三)开展“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针对我区被征地农民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局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促进就业。活动期间,先后举办大型专场招聘会2场,服务重点企业小型招聘会2场,累计进场企业108家,提供就业岗位4850个,吸引求职者近4000人,达成就业协议650人。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将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通过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和能力。对其在创业过程中有资金困难的,我局帮助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2016年,共为27名创业人员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183万元,创业人员带动就业60余人。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参加就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为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人社部门每年都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但由于培训针对性不强、技术含量不高,尽管部分被征地农民手握培训结业证书,但在求职时因不能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久而久之大家便不再愿意参加培训。

二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意识不强。被征地农民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他们在被征地前靠种植农作物生存,采取“日出而耕,日落而息”的生存模式,与社会的接触较少,信息闭塞,思想陈旧保守,很多观念都不能及时更新,造成了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所适从,不能准确地自我定位,对以后的生活一片空白。再加上很多被征地农民文化素质较差,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一技之长,普遍缺乏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导致就业难度不断加大。

三是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有偏差。部分被征地农民还对政府和集体有着“等、靠、要”的思想,甚至存在“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观念,认为“低工资、重劳力、苦脏活”是外来民工的职业,自己从事这些工作会丢面子,就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因此,被征地农民就业仍十分困难。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思路及措施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促就业就是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大局意识,创新工作思路,突破工作难点。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为目的,以乡镇、村(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创新机制、拓宽渠道、优化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促进被地农民家庭中有劳动意愿和劳动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二)工作目标

以就业、培训、创业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抓手,落实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技能培训、建立就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困难援助、拓展就业空间,多渠道、多方式促进就业,逐步实现被征地农民家庭至少一名人员稳定就业。

(三)工作措施

1、把就业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的根本出路。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和享受就业培训、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多种免费就业服务。二是要求征地企业积极使用被征地农民工,并纳入征用地协议,由区人社部门按企业用工要求培训被征地农民,用地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三是积极鼓励被征地农民外出务工实现就业。

2、加强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大胆创业。引导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条件,把握市场经济的契机,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金扶持政策,积极创业。一是对于农民被征地后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帮助其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二是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可以列为创业带头人,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并对其带动就业的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目前情况看,要抓住区内大量安置房建设的契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努力拓宽就业领域。第三产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机会较多,其中有些岗位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不高,更适合被征地农民发展;从服务行业入手拓宽就业渠道,如住宅消费服务业的超市、快餐、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搬家公司、社区绿化等。

4、开发岗位,引导被征地农民就业。一是建议在项目落地时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要求本地工商企业尽量消化本区被征地农民,解决本地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以此增加被征地农民的收入。二是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积极从农业生产方式向服务性生产方式转变,如引导被征地农民承包门面开设餐饮等服务性行业。

五、2016年服务被征地农民的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到有征地任务乡镇(街办)、村(社区)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做到“那里有征地项目那里就有政策宣传”,确保就业创业及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

(二)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被征地农民实际需求,进行广泛的调查摸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将培训地点选择在村(社区),方便被征地农民就近参加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注重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重点要增加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提高培训效果。

(三)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继续开展以“服务被征地农民”为主题的“春风行动”招聘活动,深入到征迁重点村(社区)宣传就业政策,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结合“就业援助月”、“人才·项目一对一”等活动,鼓励和引导劳动密集型行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四)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对自主创办各类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兴办企业或个体经营的规模,为其申报一定额度的担保贷款。对接收符合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企业,按照“社保补贴由本人登记申请、乡镇和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就业局再审、财政部门终审”程序,对其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保补贴。

2015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八篇

考察学习汇报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 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考察学习汇报来自范文搜-

2016劳动保障公开承诺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九篇

劳动保障公开承诺书

安乐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区政府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香坊区2016年政风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所带站,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政务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我们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如下:

一、公开服务内容,保证工作透明。凡涉及的各类服务项目,严格依照公开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服务依据、程序、办结时限、结果等,供服务对象参考和监督。

二、明确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在法定职权内,凡受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做到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办结。

三、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资料。我们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保证传递及时、程序合法、流程缩短。

四、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保证周到热情。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规范,挂牌上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微笑服务,彻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

五、加强自身建设,保证违诺必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业务娴熟、服务规范、高效运作、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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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开展“转型发展推进年、环境提升突破年、优化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劳动保障服务软环境,提升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切实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指导,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对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全面实现网上、单位、科室“三公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市长电话、网上咨询投诉等答复调处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转变工作作风,优质服务群众。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行新一轮党员公开承诺、亮诺、践诺活动,并将创先争优的热情融入到岗位工作中去,做到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三提升”。严格落实首办问责制、ab岗工作制、三级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咨询引导、夏季错时上班等服务承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

3.统筹城乡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和对接,积极开展跨区域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免费为招工企业和求职劳动者搭建平台。加强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导向的就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省籍务工人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资格的实行政府补助。继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等一系列创业指导和服务。

4.完善社会保障,切实改善民生。优化完善“五费合征”机制,继续巩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解决社保领域遗留问题三个政策文件的全面落实和收尾工作,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大力推行社保网上申报,切实方便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业务。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工作,进一步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垫支”和“报销跑腿”现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5.和-谐劳动关系,全力维权维稳。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积极开展“春雷”、“春雨”、“春苗”等专项检查,全面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引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本企业用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实现企业和劳动者互利共赢、长远发展。

6.严格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全系统干部职工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有理有节,一视同仁,不接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送出的礼金财物,保持劳动保障系统应有的风清气正、廉洁从政良好氛围。

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受理电话:0573-87225257,也可通过#url#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局长信箱》栏目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且末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承诺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

3、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4、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5、负责全县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7、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监察工作;

8、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9、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承诺

(一)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1、全体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对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使用工作忌语。

2、实行首问制,背首先询问的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办理解答,不属于本人职责的要引导到有关科室,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推诿扯皮。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办事人员一次性告知并提供办事所需的全部资料、政策依据等。

4、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认真遵守各项廉洁勤政有关规定。

5、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时限,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1、认真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援助等各项扶持政策,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2、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相关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保障部门免受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对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型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上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克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4、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做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金按月足额发放,及时调整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加社会保险和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在职村干部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

5、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及时受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受理的劳动监察案件,30日内结案,个别情况复杂的,60日内结案。

6、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0日内结案。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案件,90日内结案。

7、劳动者求职登记、培训申请、档案寄存、转移、社保关系接续,用人单位招聘登记,相关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8、对各类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研究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有书面答复。

三、规范执法,强化监督

1、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开通7623566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

2、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做到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在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公开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且末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承诺监察举报电话:7622116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2016年公开承诺书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2016年的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及时、主动在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政策、业务咨询和意见建议。

2、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3000名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就业岗位援助,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按政策大力援助企业部分军退人员就业。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力争发放贷款1000万元,支持200名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1300人就业。

3、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至乡镇、社区,引导城乡劳动者快速合理就业,促进城镇新增就业490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9800人。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及时跟进、保障需求、全程跟踪”的保姆式用工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劳动者6800人,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校企合作办学,实现技能培训与上岗就业无缝对接。

4、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进城农民工等依法参保,五大社会保险总参保数突破90万人次,征缴基金4亿元,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社保待遇。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扎实做好企业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实现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生孩子不花钱。落实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6、建立健全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四快”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

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确保工作时间内1233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专线的畅通,县城城区内大案、要案接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

8、规范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强化窗口人员服务行为,积极推行便民措施。设立政风行风举报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实并处理。

监督电话:0734-6811505

全文共3398字节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开承诺

1、一门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接受市民咨询及投诉举报。

2、一个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海劳动保障网”(网址:#url#)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并为市民提供浏览、查询、办事、咨询、评议、投诉举报等一门式网上便民服务。

3、一套劳动保障宣传资料。《劳动保障报》和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资料通过全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给市民,并在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张贴《劳动保障报》。

4、一项就业托底服务承诺。对经认定的本市“双困”(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月内安置其就业;对经认定的本市零就业家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解决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

5、一条龙的求职招聘服务。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工政策指导;免费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开业指导服务;免费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所需要的从业人员名册和退工证明。

6、一二三的社保经办服务措施。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业务,做到“一次告知清楚,两次办结,第三次实行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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